石灰石粉卸料技术规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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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江泰煤气发电工程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项目

技术规范书

设备名称:石灰石粉卸料设备

招标方:

投标方:

日期:2015年7月

目录

1 总则 (1)

2 工程概况 (1)

3 设计和运行数据 (2)

4 技术要求 (4)

5 供货范围 (6)

6 性能保证及试验 (7)

7.设备监造 (8)

8 油漆、包装、运输 (8)

9 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 (10)

10 技术服务 (12)

1总则

1.1本技术规范书适用于神木江泰煤气发电工程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项目,本规范书提出了石灰石粉卸料设备及其驱动装置、辅助设备系统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2本技术规范书所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方保证提供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规范要求和现行中国或国际通用标准的优质产品。

1.3投标方提供的设备是全新的和先进的,并经过运行实践已证明是完全成熟可靠的产品。设备、系统采用的专利涉及到的全部费用均被认为已包含在设备报价中,投标方应保证招标方不承担有关设备专利的一切责任。

1.4凡在投标方设计范围之内的外购件或外购设备,投标方至少要推荐2至3家生产厂家供招标方确认,招标方可以单独采购,但技术上均由投标方负责归口协调。

1.5在签订合同之后,到投标方开始制造之日的这段时间内,招标方有权提出因规范、标准和规程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修改要求,投标方遵守这个要求,具体款项内容由供需双方共同商定。

1.6本技术规范书所使用的标准,如遇到与投标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的标准执行,但不应低于最新中国国家标准。如果本技术规范书与现行使用的有关中国标准以及中国部颁标准有明显抵触的条文,投标方及时书面通知招标方进行解决。

1.7本技术规范书为订货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8在今后合同谈判及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一切图纸、技术文件、设备信函等必须使用中文,如果投标方提供的文件中使用另一种文字,则需有中文译本,在这种情况下,解释以中文为准。

1.9采用国际单位制。

2 工程概况

2.1 概述

神木县江泰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煤气发电工程的厂址位于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孙家岔镇柠条塔规划的拧条塔工业集中区内。该电厂本期建设规模为一台130t/h高温高压燃气锅炉,一台30MW空冷凝汽式机组。拟采用石灰石湿法脱硫工艺进行脱硫使达到环保标准。

2.2 供给脱硫岛有关汽源、水源、电源的参数

2.3 设计参数

2.4 石灰石粉卸料系统

设计采用混凝土石灰石粉仓+钢锥斗,粉仓直筒段直径3.5m,高4.4m,锥段高2.685m。采用2个DN250下料口。支架采用混凝土结构。石灰石粉罐车以气力输送将石灰石粉打入石灰石粉仓中。仓顶设置布袋除尘器,锥斗处设置有流化装置。石灰石粉通过重力落入石灰石粉仓底部的石灰石浆液箱,垂直输送管道上设置有手动插板阀、变频的星型给料机,可按系统需要调节石灰石粉的给料量。

3 设计和运行数据(表格空白处由厂家填写,不仅限表格内容)

石灰石粉卸料设备主要包括:

石灰石粉仓顶除尘器 x1台

石灰石粉仓锥斗流化装置 x1套

石灰石粉仓出口手动插板阀 x2台

石灰石粉仓出口变频星型给料阀 x2台

表3-1石灰石粉仓顶除尘器

表3-2 气化装置

表3-3 星型给料阀

表3-4 手动插板阀

4 技术要求

4.1 仓顶除尘器

4.1.1处理后空气含尘量≤30mg/Nm3。

4.1.2配现场电控箱(脉冲控制仪),满足现场和远程控制要求(DCS控制要求),

具有“启停”脉冲驱动接口和“远程/就地”状态控制信号。

4.1.3风机出风口水平设置并设防雨棚,电机有检修爬梯以及平台。

4.1.4袋笼应有足够的刚度,能承受滤袋在过滤和清灰状态中的气体压力,袋笼应进行电镀处理,防止在使用中有锈蚀产生。

4.1.5 消石灰仓顶布袋除尘器均提供配对法兰、垫片和紧固件。

4.1.6 除尘器须保证仓体为负压。

4.1.7合同设备型号的确定不排除投标方对此工况下所供设备的性能保证。

4.1.8消石灰仓顶布袋除尘器离心风机出风口要求防雨水灌入设计,离心风机支座钢结构与本体连接牢固稳定,考虑运行震动等因素。

4.1.9.现场设置就地控制箱,具有手/自控切换功能,满足就地控制和远程控制(PLC 自动控制)要求。招标方只提供一路380V电源、仪用空气气源及控制电缆至就地控制箱。控制及配电盘(柜)能防尘、防潮、防震、防小动物进入,其防护等级不得低于IP54。

4.1.10电动机的设计与构造,与它所驱动设备的运行条件和维护要求一致。

4.1.11系统额定电压为0.38kV,额定频率为50HZ。当频率为额定,且电源电压与额定值的偏差不超过±10%时,电动机能输出额定功率;当电压为额定,且电源频率与额定值的偏差不超过±5%时,电动机能输出额定功率。当电压和频率同时变化,两者变化分别不超过±10%和±5%时,电动机能输出额定功率。电动机的额定功率不小于电动机所驱动设备长期连续运行所需轴功率的1.1倍。

4.1.12电动机必须能在额定频率和70~100%的额定电压下启动,并加速所启动的设备。电动机保证在70%额定电压下能够自启动。电动机满载运行能承受电源快速切换过程而不损坏。

4.1.13电动机启动电流倍数不大于6倍额定电流,电机效率、功率因数满足国家规范要求。

4.1.14电动机防护等级为IP54,其绝缘等级为F级。

4.1.15电动机能满足在冷态下连续启动不少于二次,热态下连续启动不少于一次。启动时,电动机端头最低电压为70%(具体数值由招标方确认)。

4.1.16电机为全封闭、风冷式标准电机。

4.1.17招标方仅供一路AC 380V电源至就地控制箱进线端。

4.2 气化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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