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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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监理合同

(XXXXXXXXXX)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

2017年5月

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监理合同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XXXXXXXXXX

监理人(全称):XXXXXX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点:;

3.项目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6.工程监理范围:。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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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专用条件;

5.通用条件;

6.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五、合同价

合同暂估价(大写):(¥万元)(最终合同价以财政结算审定金额为准)。

六、期限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七、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

3.监理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监理工程施工,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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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

4.委托人和监理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年月日。

2.订立地点:。

3.本合同一式 4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2份,监理人执2份。

委托方:(盖章)受托方:(盖章)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工作联系人:陈晓玲工作联系人:

联系电话:85777530 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行:重庆农行万州天城支行开户行:

开户账号:31420601040003094开户账号:

企业统一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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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测绘、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项目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测绘、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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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组织机构。

1.1.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0“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国家或其他行业监理工程师证书并经注册。通过土地整治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的,负责现场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1.1.11“监理员”是指通过土地整治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的,从事现场某一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1.1.12“监理规划”是指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的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1.1.13“监理实施细则”是指由监理工程师依据监理规划负责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用以实施某一项目或某一专业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1.1.14“巡视”是指监理人员在现场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控活动。

1.1.15“旁站”是指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进行的监控活动。

1.1.16“平行检验”是指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验手段,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独立的检验活动

1.1.17“见证取样”是指在监理机构或项目承担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项目使用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进行现场取样检测及工序活动效果的检查、实施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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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工程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按照规定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建设位置、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1.1.19“工程计量”是指根据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中关于工程量计算的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已完成的合格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

1.1.20“工地例会”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安全、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开的,由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

1.1.21“合同价”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22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23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24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25“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26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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