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其范围划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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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5.11•【文号】国土资发[2009]56号•【施行日期】2009.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运行变化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好地履行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地价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部决定对《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实施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当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二、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优先发展产业是指各省(区、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

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XXX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三、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具体由各省(区、市)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13、14、15、17、18、19、20大类范围内按小类认定。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7.08•【字号】皖国土资[2009]195号•【施行日期】2009.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皖国土资〔2009〕195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根据《通知》要求制订的我省实施细则一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原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007年本)的通知》(皖经产业〔2007〕240号)中鼓励类工业项目(见附表一)和国家、省新发布的鼓励类工业项目为我省优先发展产业,其用地集约程度达到《通知》第二条要求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以下简称《标准》)的70%执行。

二、符合《农林牧渔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目录》(见附表二)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三、对部分县(市、区)的工业用地最低标准,根据当地平均土地取得、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经综合测算调整为:长丰县120元/平方米繁昌县96元/平方米宁国市120元/平方米亳州市谯城区120元/平方米四、不属于第一、二条的工业项目和除第三条之外的县(市、区)工业用地最低标准,须严格按照《标准》和《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表一:安徽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007年本)(鼓励类)附表二:农牧渔业产品初加工目录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略)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附表一附表二。

最新合肥工业用地规划导则版

最新合肥工业用地规划导则版

合肥工业用地规划导则2011版合肥市工业用地规划导则(修改稿)1.总则1.0.1为了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工业立市”战略和对有限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提出更高更迫切的要求,加快形成本市工业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功能集成的发展格局,特制定本导则。

1.0.2《合肥市工业用地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是为审核项目用地规模及评估提供基本参数;为制定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文件和提高土地利用率提供重要参考数据。

2.实施规定需供地的新建工业项目,在审核其用地规模和规划方案审批时须符合以下要求和准入条件:2.0.1 规划选址工业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必须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园区规划;符合合肥市工业产业布局和导向,项目体现向园区集中,形成集聚发展。

2.0.2 用地规模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应依据项目规划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以及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和投资总额等指标,与本导则进行比较评估其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确定是否供地和供地规模。

如有下列情况的,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鼓励项目进入标准化厂房生产。

用地规模低于20亩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低于40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亩均税收低于3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

四个城区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低于3亿的工业项目。

2.0.3 容积率工业项目的生产性建筑部分(研发、宿舍楼部分建筑面积不参与指标计算)容积率应大于本导则规定的所在大类行业所在区域控制值。

低于本导则规定的重大工业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方式,报市规委会批准确定容积率。

四个城区工业园区,单栋(组)标准化厂房面积应大于5万平方米,容积率应大于3.0;成片建设标准化厂房,应配套适量的生产、生活设施,容积率应大于2.5。

鼓励建设高层工业厂房。

2.0.4 建筑密度多层工业厂房的建筑密度应大于35%。

2.0.5 建筑系数对生产工艺特殊需要室外装备或场地的工业项目,其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及堆场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大于40%。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2014]3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2014]3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2014〕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已经3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28日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央和省经济、城镇化、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结合国家唯一的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市建设实际,按照“用好增量、优化存量、用活流量、提高质量”的基本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保护资源更加严格规范(一)加大耕地保护工作力度。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防死守耕地红线,确保粮食安全。

各县(市)区、各乡镇政府对耕地保护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

各县(市)、区政府应定期将耕地保护情况向市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

耕地保护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考核及离任审计。

乡镇分类考核评价中应加大耕地保护工作权重。

各县(市)区、各乡镇政府存在耕地保护政策执行不力和工作不到位、违反耕地保护政策的,应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任追究。

(二)坚决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坚决落实耕地数量和质量同步“占补平衡”制度。

补充耕地既要保证数量,更要保证质量。

质量上坚持“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数量上坚持“以补定占”,时序上坚持“先补后占”。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2009年5月11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2009年5月11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2009年5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运行变化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好地履行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地价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部决定对《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实施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当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二、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优先发展产业是指各省(区、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

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三、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具体由各省(区、市)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13、14、15、17、18、19、20大类范围内按小类认定。

四、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

国土资源部就印发《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发出通知

国土资源部就印发《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发出通知

国土资源部就印发《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发出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电力标准化与技术经济》
【年(卷),期】2007(000)003
【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2006年12月23日,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发[2006]307号文下发《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该《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2页(P53-54)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J],
2.实行差别化的地价管理政策——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有关负责人谈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 [J], 王博
3.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J],
4.国土资源部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 [J],
5.国土资源部公布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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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关于合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其范围划分的通知

关于合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其范围划分的通知

关于合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其范围划分的通知
来源:利用处发布日期:2007-3-27 浏览次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
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2006]3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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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
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精神,现将合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其范围划分通知如下:
一、经国家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150平方公里范围内(粉红色I类区)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25.6万元/亩,其中市区一环及政务文化新区以内为工业限制区(黄色),一律禁止安排新的工业项目,原工业企业逐步实行“退城入园”。

二、城市范围内其它地区(棕色II类区)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25.6万元/亩。

若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土地前期开发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15.36万元/亩,其中滨湖新区30.8平方公里范围为工业限制区(黄色),现有工业企业只减不增。

三、肥东、肥西县范围内(蓝紫色III类区)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12.2万元/亩。

若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土地前期开发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7.32万元/亩。

四、长丰县范围内(绿色IV类区)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10.6万元/亩。

若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土地前期开发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6.36万元/亩。

五、本《意见》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合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其范围划分示意图》。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2011)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2011)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05•【字号】合政秘[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合政秘〔201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引导产业合理布局,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切实提高工业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皖政办〔2007〕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工业或工业性生产经营、辅助设施、仓储(物流)、科研设计(生产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一)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为非工业用途改变为工业用途,或者原划拨工业用地出让、转让,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规章等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工业企业需要调整使用与原使用土地面积相当的土地的。

(三)征收和转用集体土地时,经批准以留地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且不改变工业用途和土地使用权人的。

(四)已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期满申请续期且不改变用途,经批准可续期使用的。

(五)涉及国家保密和国家安全事项不宜以公开方式竞争的。

符合第(一)至(五)项规定的,土地出让金按市场价格核定,并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的规定缴纳。

01合肥工业用地规划导则13(2022版)

01合肥工业用地规划导则13(2022版)

合肥市工业用地规划导则(修改稿)1.总则为了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工业立市”战略和对有限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提出更高更迫切的要求,加快形成本市工业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功能集成的发展格局,特制定本导则。

《合肥市工业用地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是为审核项目用地规模及评估提供基本参数;为制定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文件和提高土地利用率提供重要参考数据。

2.实施规定需供地的新建工业项目,在审核其用地规模和规划方案审批时须符合以下要求和准入条件:2.0.1 规划选址工业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必须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园区规划;符合合肥市工业产业布局和导向,项目体现向园区集中,形成集聚发展。

2.0.2 用地规模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应依据项目规划的容积率、建造密度、绿地率,以及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和投资总额等指标,与本导则进行比较评估其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确定是否供地和供地规模。

如有下列情况的,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鼓励项目进入标准化厂房生产。

用地规模低于20亩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低于40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亩均税收低于3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

四个城区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低于3亿的工业项目。

2.0.3 容积率工业项目的生产性建造部份(研发、宿舍楼部份建造面积不参预指标计算)容积率应大于本导则规定的所在大类行业所在区域控制值。

低于本导则规定的重大工业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方式,报市规委会批准确定容积率。

四个城区工业园区,单栋(组)标准化厂房面积应大于5万平方米,容积率应大于3.0;成片建设标准化厂房,应配套适量的生产、生活设施,容积率应大于2.5。

鼓励建设高层工业厂房。

2.0.4 建造密度多层工业厂房的建造密度应大于35%。

2.0.5 建造系数对生产工艺特殊需要室外装备或者场地的工业项目,其建造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及堆场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大于40%。

国土资发〔2006〕307号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国土资发〔2006〕307号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日期:2007-1-8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整理)合肥工业用地规划导则版

(整理)合肥工业用地规划导则版

合肥市工业用地规划导则(修改稿)1.总则1.0.1为了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工业立市”战略和对有限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提出更高更迫切的要求,加快形成本市工业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功能集成的发展格局,特制定本导则。

1.0.2《合肥市工业用地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是为审核项目用地规模及评估提供基本参数;为制定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文件和提高土地利用率提供重要参考数据。

2.实施规定需供地的新建工业项目,在审核其用地规模和规划方案审批时须符合以下要求和准入条件:2.0.1 规划选址工业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必须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园区规划;符合合肥市工业产业布局和导向,项目体现向园区集中,形成集聚发展。

2.0.2 用地规模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应依据项目规划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以及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和投资总额等指标,与本导则进行比较评估其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确定是否供地和供地规模。

如有下列情况的,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鼓励项目进入标准化厂房生产。

用地规模低于20亩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低于40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亩均税收低于3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

四个城区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低于3亿的工业项目。

2.0.3 容积率工业项目的生产性建筑部分(研发、宿舍楼部分建筑面积不参与指标计算)容积率应大于本导则规定的所在大类行业所在区域控制值。

低于本导则规定的重大工业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方式,报市规委会批准确定容积率。

四个城区工业园区,单栋(组)标准化厂房面积应大于5万平方米,容积率应大于3.0;成片建设标准化厂房,应配套适量的生产、生活设施,容积率应大于2.5。

鼓励建设高层工业厂房。

2.0.4 建筑密度多层工业厂房的建筑密度应大于35%。

2.0.5 建筑系数对生产工艺特殊需要室外装备或场地的工业项目,其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及堆场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大于40%。

合肥工业用地规划导则2019版共8页文档

合肥工业用地规划导则2019版共8页文档

合肥市工业用地规划导则(修改稿)1.总则1.0.1为了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工业立市”战略和对有限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提出更高更迫切的要求,加快形成本市工业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功能集成的发展格局,特制定本导则。

1.0.2《合肥市工业用地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是为审核项目用地规模及评估提供基本参数;为制定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文件和提高土地利用率提供重要参考数据。

2.实施规定需供地的新建工业项目,在审核其用地规模和规划方案审批时须符合以下要求和准入条件:2.0.1 规划选址工业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必须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园区规划;符合合肥市工业产业布局和导向,项目体现向园区集中,形成集聚发展。

2.0.2 用地规模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应依据项目规划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以及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和投资总额等指标,与本导则进行比较评估其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确定是否供地和供地规模。

如有下列情况的,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鼓励项目进入标准化厂房生产。

用地规模低于20亩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低于40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亩均税收低于3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

四个城区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低于3亿的工业项目。

2.0.3 容积率工业项目的生产性建筑部分(研发、宿舍楼部分建筑面积不参与指标计算)容积率应大于本导则规定的所在大类行业所在区域控制值。

低于本导则规定的重大工业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方式,报市规委会批准确定容积率。

四个城区工业园区,单栋(组)标准化厂房面积应大于5万平方米,容积率应大于3.0;成片建设标准化厂房,应配套适量的生产、生活设施,容积率应大于2.5。

鼓励建设高层工业厂房。

2.0.4 建筑密度多层工业厂房的建筑密度应大于35%。

2.0.5 建筑系数对生产工艺特殊需要室外装备或场地的工业项目,其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及堆场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大于40%。

合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

合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

合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12.22•【字号】•【施行日期】1992.12.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合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1992年12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不含三县)的城镇国有土地,按照本办法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经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方可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它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第四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合肥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土地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为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管部门,负责承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并对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土地使用权实施监督检查。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产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为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面积、用途、年限和其它条件由市土地局会同市规划局、市房地产局共同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局组织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采取协议、招标、拍卖三种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土地局与受让人签订。

第八条市土地局应向预期受让人提供下列资料及有关规定:1.土地坐落、四至界线、面积并附地块界线图;2.出让年限;3.规划用途、建筑项目完成年限;4.建筑容积率、密度、净空限制;5.环保、绿化、消防要求;6.受让人应具备的资格;7.其它。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业用地租让结合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6〕7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业用地租让结合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6〕7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业用地租让结合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业用地租让结合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6〕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合肥市工业用地租让结合暂行规定》已经11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23日合肥市工业用地租让结合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合政〔2014〕31号)精神,创新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业用地租让结合包括两种形式,即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项目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建议的初步土地供应方式,以市政务服务中心为平台,召集市发改、经信、规划、环保、国税、地税、招商等部门,并联审核拟定土地供应方案(包括土地供应方式、供应年限、土地出让金总额等),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四条土地租赁和出让合同中应明确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开竣工时间、投资、产值、税收、就业、节能、环保等经济、社会、环境约束性指标。

第五条土地租赁(或首期出让年限)期满后,项目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会同市国土、发改、经信、建设、人社、规划、环保、招商、国税、地税等部门,对照土地租赁或出让合同各项条款,评估项目用地综合效益(重点评估建设、投资等状况),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作为决定后续土地出让的依据。

第二章先租后让第六条工业用地先租后让,是指竞买人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后,采取先租赁后出让方式投资开发利用土地。

国土资源部通知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国土资源部通知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 ) 一 获证 企 业在 证 书有 效 期 内, 申请 下 列 变 更 时 , 收 申请 费 : 免 1变 更 企 业 名 称 或 地 址 ( 包 括 企 业 迁 址 或 改组 、 制 ) 、 不 改 ;
2 变 更 认 证 申请 人 : 、
3变更商标 ; 、 4 在 规 定 的产 品 单 元 内 和 同一 设 计 型 号 基 础 上 扩 展 产 品 销 售 型 、 号和产品商标等 : 5仅为更换证书 , 需对认证企业和产品进行合格评定 的。 、 无
对 经 认 证 标 志机 构 批 准 在 产 品 或 包 装 上 自行 印刷 或 模 压 认 证 标 志 的 , 一 种 标 志 使 用 形 式 第 一 年 由 9 0元 降 为 4 0元 , 二 年 起 由 每 0 5 第 6 0元降 为 3 0元 。 0 0
二 、 列情况免收相关 费用 下
三 、认 证 机 构 受 申请 人 要 求 。赴 境 外 实 施 强 制 性 产 品认 证 的 费
用, 通过与 申请人签订合 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 四、 收费单位收取上述 费用应依法纳税 。 各收费单位 不得擅 自增 加收 费项 目, 扩大收 费范围 , 高收费标准 , 自觉接 受价格主 管部 提 并
( ) 已经 获 得 行 政 许 可和 强 制 准 入 的 产 品 , 收 相 同检 测 项 二 对 免
目的产 品 检 测 费 。 ( ) 企 业 获 得 的质 量 管 理 体 系认 证 证 书 有 效 期 内 , 免 于对 三 在 应
与 强制 性 产 品 认 证 的质 量 保 证 能 力 相 同部 分 的 管 理 体 系 的 审 查 . 并
针 兰
证 标 志 或 批 准 使 用 标 志 时 , 获 证 业 收 取 认 证 标 志 费 。 向 对 按 规 定 直 接 使 用认 证 标 志 的 . 米 标 志 每 枚 由 OO 8毫 .6元 降 为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解读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解读

国土部权威解读:《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一、为什么要制订全国统一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中竞相压低地价甚至以零地价、低于成本出让工业用地是当前土地管理与调控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危害十分严重。

一是工业用地低成本过度扩张,助长了大量低水平重复建设,影响了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

二是地区之间竞相压价搞恶性竞争,破坏了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造成了新的区域不平衡,影响了区域协调发展。

三是由于土地出让的价格远低于其实际成本,国有土地所有者权益没有得到应有体现,造成了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

四是由于土地取得成本低,一些企业圈占大量土地,建花园式工厂,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低效利用和闲置浪费。

五是损害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

地方政府低价出让土地往往是以压低拖欠征地补偿费,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的,其结果是直接侵犯了农民合法的土地财产权益。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长期困扰土地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必须坚持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理顺工业用地的价格形成机制,使工业用地价格能充分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针对当前工业用地的供求状况,合理制订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的最低控制标准是推进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的重要基础。

为此,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明确规定,“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照基准地价制定并公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协议出让土地除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外,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

”但是各地在执行这一政策时都怕提高本地地价影响招商引资,因此有的省份在制订最低价标准时不是互相攀高,而是相互比低,有的迟迟不公布,影响了政策的执行效果。

为此,今年月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号,以下简称国发号文件)中明确提出,国家要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而且规定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2006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2006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6] 307号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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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其范围划分的通知
来源:利用处发布日期:2007-3-27 浏览次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
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2006]3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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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
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精神,现将合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其范围划分通知如下:
一、经国家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150平方公里范围内(粉红色I类区)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25.6万元/亩,其中市区一环及政务文化新区以内为工业限制区(黄色),一律禁止安排新的工业项目,原工业企业逐步实行“退城入园”。

二、城市范围内其它地区(棕色II类区)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25.6万元/亩。

若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土地前期开发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15.36万元/亩,其中滨湖新区30.8平方公里范围为工业限制区(黄色),现有工业企业只减不增。

三、肥东、肥西县范围内(蓝紫色III类区)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12.2万元/亩。

若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土地前期开发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7.32万元/亩。

四、长丰县范围内(绿色IV类区)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10.6万元/亩。

若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土地前期开发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6.36万元/亩。

五、本《意见》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合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其范围划分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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