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息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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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司法行政系统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执法公信力”专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司法行政系统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执法公信力”专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司法行政系统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执法公信力”专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0.02.04•【字号】•【施行日期】2010.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司法行政系统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执法公信力”专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市监狱管理局,市劳教局,市社区矫正办,各区县司法局,局机关各处室:为认真贯彻市委政法委《关于开展“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执法公信力”专项工作的通知》(沪委政法[2010]6号),在本市司法行政系统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执法公信力”专项清理工作,把执法工作纳入规范化轨道,以适应当前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更好地掌握执法主动权、进一步提升执法公信力的要求,发挥司法行政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职能作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专项清理工作指导思想“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执法公信力”专项清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执法工作制度系统化、科学化建设,有效解决执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确保本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规范执法水平、执法公正廉洁和人民满意程度进一步提高。

二、认真开展执法文件清理各单位、各处室要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对本单位制定、本处室起草的执法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执法文件”),按照“细化执法标准、严密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管理”的要求,以及合法、合理、规范、管用的原则,认真开展执法文件的清理工作。

在清理的基础上,要明确提出有关执法文件是否需要细化、修改、废止或者制定等意见,并于3月15前将清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司法局。

书面报告要明确执法文件的名称、制定单位、起草处室、制发日期、实施日期、清理意见、清理工作的联系人等。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实施方案》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4.17
•【字号】沪经信推〔2019〕231号
•【施行日期】2019.04.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务
信息系统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经信推〔2019〕2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级预算单位:
为加快推进本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将分散、独立、交叉的部门信息系统整合为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大系统,我们制定了《上海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上海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实施方案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17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办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进一步规范(精)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办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进一步规范(精)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办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的意见2010年09月19日 17时09分 50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检察业务“司法建议”“检察建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办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的意见沪府办发[2010]3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认真办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对于规范政府行政行为、预防公共权力腐败、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提高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的办理质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认真办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积极回复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的办理工作,将这项工作与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要建立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回复制度,积极向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的制发机关回复办理情况,不断完善办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的工作机制。

二、认真办理,及时备案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办理所收到的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必要时,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或者征求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办理结束后,行政机关在向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回复的同时,应当将办理情况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其中,市级行政机关将办理情况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区县级行政机关将办理情况一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区县政府法制办备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所属辖区内无对口上报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将办理情况报送区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深入研究,落实整改各级行政机关对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提出的本单位存在的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积极落实整改。

对一些属于制度性、政策性的问题或者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问题,无法制定整改方案的,要及时向上级行政机关报告,并向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的制发机关说明情况。

四、接受监督,定期报告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按照同级人大的要求,主动报告本机关办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的情况。

中国法学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计算机信息网络工作的意见(试行)

中国法学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计算机信息网络工作的意见(试行)

中国法学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计算机信息网络工作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法学会•【公布日期】2011.12.05•【文号】•【施行日期】2011.12.0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中国法学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计算机信息网络工作的意见(试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各副省级市法学会,各研究会,机关各部(室)和各直属事业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是二十世纪的重大科技发明,是当代先进生产力的重要标志、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社会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国际竞争的重要领域。

同时,随着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我们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化发展的战略规划,创新运行机制和体制,切实把法学会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好、利用好、管理好,充分发挥计算机信息网络在电子政务、新闻报道、舆论引导、信息服务、成果应用以及基础数据库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法学会工作的信息化水平,现就加强和改进计算机信息网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的正确方向,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息化建设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与重大部署,遵循计算机信息网络工作、政法工作和法学会工作的规律,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以及“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的中心任务,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阵地意识,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和建设一支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法学家队伍发挥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加强领导、统筹协调。

计算机信息网络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树立危机感、责任感和紧迫感,从法学会工作大局和信息化发展全局出发,高度重视,齐抓共管,在工作中注重协调、合作,形成合力。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0.11.02•【文号】司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司法鉴定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帮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司法保障制度。

进一步深化改革,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完善体制机制,严格监督管理,不断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人民为中心,以改革为动力,以质量为核心,以问题为导向,持续深化改革,强化公益属性,强化监督管理,优化执业环境,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功能作用。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

进一步深化改革,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必须进一步坚持党对司法鉴定工作的全面领导,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在行业全覆盖,推进党建与业务有机融合、协同发展;必须进一步健全完善科学管理、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统一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促进司法鉴定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持续提升;必须进一步加强质量建设和队伍建设,严格监督管理,推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金钱、人情、虚假”鉴定和“多头、重复”鉴定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必须进一步强化司法鉴定公益属性,坚持客观公正价值导向,严格收费管理,完善保障措施,努力让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鉴定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司法鉴定在促进司法公正、维护人民权益、推进依法治国中作用进一步发挥。

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9.12.16•【文号】司发通[1999]147号•【施行日期】1999.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99年12月16日司发通[1999]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部直属各单位: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1999]17号),进一步做好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现将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

附: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思想政治工作的目标任务、方针原则和方法措施,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思想政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的要求,加强和改进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是司法行政系统一项十分紧迫的重要任务思想政治工作是经济工作和其他一切工作的生命线。

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特别是十四大以来,司法行政部门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坚持用邓小平理论教育广大干部,不断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是,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差距,思想政治工作方面深层次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一些薄弱环节不容忽视。

主要表现是:有的领导班子思想认识和精神状态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对思想政治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抓思想政治工作不够得力,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手硬,一手软”、“一时硬,一时软”的问题;有的领导干部缺乏应有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清醒的政治头脑,忙于事务工作,不注意了解掌握干警的思想动态,不善于做思想教育工作;一些基层单位党组织不健全,有的党组织软弱涣散,在思想教育方面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有的干警理想、信念动摇,敌我不分,警囚不分,丧失应有的政治警惕性;有的公仆意识淡薄,缺乏敬业精神,对工作敷衍塞责,得过且过;有的对监管对象和法律服务对象吃拿卡要,腐化堕落,行贿受贿,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监督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22年)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监督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22年)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监督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2.09.27•【字号】沪司法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监督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司法规〔2022〕2号市检察院各分院、区检察院、铁检基层院,各区司法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制定了《上海市人民监督员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司法局2022年9月27日上海市人民监督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人民监督员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司法局负责人民监督员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市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

第三条人民监督员依法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

人民监督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独立公正地对办案活动进行监督。

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妨碍办案活动正常进行;(二)泄露办案活动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信息;(三)披露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办案活动信息。

第四条市司法局负责建立人民监督员信息管理系统,与本市人民检察院实现信息共享。

人民监督员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具备人民监督员报名、选任、培训、抽选、考核、统计、信息库、履职台账、信息发布等功能。

市司法局、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公开人民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畅通群众向人民监督员反映情况的渠道。

各区司法局应当在街道、乡镇探索建立人民监督员基层联系点,发挥人民监督员在人民群众与检察机关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24•【字号】沪府办发[2014]49号•【施行日期】2014.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24日上海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0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司法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劳动教养工作职责。

2.将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行业专业培训、业务档案管理职责、技术职称评定具体事务性工作以及法律服务机构和工作者诚信信息汇总、核实工作,转移至行业协会。

(二)下放的职责1.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职责下放至区县。

2.将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初审)的职责下放至区县。

(三)加强的职责1.依法加强戒毒管理一体化建设工作,创新戒毒管理工作机制,形成戒毒管理的工作合力。

2.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职责,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加强社区矫正执法能力,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水平。

3.加强司法行政参与社会治理工作能力,强化司法行政业务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起草司法行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在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划发布后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监狱管理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15•【字号】沪府办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15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为加快推进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优化全市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和《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用信息”)修复工作提出若干意见如下:一、明确修复范围鼓励信用信息主体通过主动改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失信信息。

信用信息主体可就自身被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各区信用平台的下列信息申请修复:欠缴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信息;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信息。

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修复,依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程序等要求执行,符合修复条件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规定及时移出名单。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市监狱管理局、上海政法学院、市劳教局、市社区矫正办及局属各单位,各区县司法局,局机关各处室:现将《市司法局关于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二○一一年十月九日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和指导市司法局系统(下称本系统)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定义)本规定所称重大决策,是指面向社会和本系统内部研究并决定与广大群众(包括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政法院校师生等)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包括贯彻落实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职责范围内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条(主要范围)本系统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的重大决策主要包括:(一)涉及本系统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单位可能发生较大变动的合并、分立、移交、撤销和动拆迁等事项。

(二)涉及本系统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单位收入分配等待遇重大调整等事项。

(三)涉及本系统所属院校招生、就业政策等重大调整等事项。

(四)涉及律援助申请条件等社会救助标准重大调整等事项。

(五)涉及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司法考试等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重大调整等事项。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9]第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9]第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9]第1号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9]第1号)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下列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委办局以及其他机构于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1件),经审查准予备案,现公告如下:一、区县人民政府(17件)(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3件)1.浦东新区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办法(浦府〔2008〕193号,2008年8月8日制定)2.浦东新区支持鼓励人才若干意见(浦府〔2008〕145号,2008年6月26日制定)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自主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浦府〔2008〕233号,2008年9月24日制定)(二)虹口区人民政府(1件)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7年本区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平均市场单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的通告(虹府〔2008〕13号,2008年6月30日制定)(三)闸北区人民政府(1件)闸北区关于加强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管理的暂行办法(闸府规范(2008)2号,2008年11月14日制定)(四)静安区人民政府(3件)1.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发改委《关于加强和规范静安区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静府发〔2008〕8号,2008年5月10日制定)2.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发改委《关于促进企业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静府发〔2008〕10号,2008年7月4日制定)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外经委《静安区贯彻<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改革方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静府发〔2008〕17号,2008年10月14日制定)(五)宝山区人民政府(2件)1、宝山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若干规定(宝府〔2008〕14号,2008年3月13日制定)2、宝山区关于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的若干规定(宝府〔2008〕15号,2008年3月17日制定)(六)松江区人民政府(2件)1.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原乡镇企业退休无保障人员退养金补贴标准和享受范围的通知(沪松府〔2008〕84号,2008年6月23日制定)2.松江区特困家庭综合救助施行意见(沪松府〔2008〕95号,2008年6月30日制定)(七)嘉定区人民政府(2件)1.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稳粮资金的实施意见(嘉府发〔2008〕26号,2008年5月29日制定)2.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意见(嘉府发〔2008〕30号,2008年6月23日制定)(八)青浦区人民政府(1件)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青府发〔2008〕69号,2008年7月24日制定)(九)崇明县人民政府(2件)1.崇明老毛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崇府发〔2008〕57号,2008年6月16日制定)2.崇明老白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崇府发〔2008〕58号,2008年6月16日制定)二、市政府委办局(52件)(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件)1.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商〔2008〕013号,2008年9月11日制定)2.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08)092号,2008年10月9日制定)(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件)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免借读费工作的意见(沪教委基〔2008〕58号, 2008年9月8日制定)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学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8]50号, 2008年8月18日制定)(三)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消防局)(2件)1、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沪公发〔2008〕314号,2008年8月16日制定)2、关于自2008年7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调整消防审批和消防验收受理范围扩大简易审批和简易验收范围的通告(沪消发[2008]193号,2008年7月17日制定)(四)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1件)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印发《关于开展本市社区群众活动团队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民社团〔2008〕1号,2008年8月7日制定)(五)上海市司法局(2件)1.市司法局关于贯彻修订后的《律师法》做好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司发律管〔2008〕50号,2008年5月21日制定)2.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参与医患纠纷调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司发基层〔2008〕3号,2008年7月19日制定)(六)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7件)1.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08〕26号, 2008年6月5日制定)2.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企〔2008〕30号,2008年7月14日制定)3.上海市财政检查工作规程(试行)(沪财督〔2008〕5号, 2008年8月14日制定)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08]54号, 2008年10月9日制定)5.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08]55号, 2008年10月9日制定)6.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08]50号, 2008年11月11日制定)7.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担保机构代偿损失实施补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企[2008]50号, 2008年11月18日制定)(七)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1件)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万人就业项目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收入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8〕32号,2008年5月9日制定)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调整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8〕30号,2008年4月24日制定)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特殊援助工作的补充意见(沪劳保就发〔2008〕33号,2008年5月9日制定)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补充通知(沪劳保就发〔2008〕34号,2008年6月5日制定)5.关于2008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39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6.关于2008年按照本市城镇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40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7.关于2008年按照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41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8.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通知(沪劳保仲发〔2008〕44号,2008年8月21日制定)9.上海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沪劳保关发〔2008〕43号,2008年8月5日制定)10.关于来沪从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8〕37号,2008年6月25日制定)1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后给予专项就业补贴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发〔2008〕36号,2008年6月6日制定)(八)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件)1.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监察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沪建交联〔2008〕455号,2008年6月13日制定)2.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联〔2008〕511号,2008年7月7日制定)(九)上海市农业委员会(1件)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为农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沪农委[2008]428号,2008年12月4日制定)(十)上海市卫生局(2件)1.关于修订下发《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妇〔2008〕18号,2008年6月25日制定)2.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沪卫监督〔2008〕9号,2008年8月6日制定)(十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件)1.关于上海世博会官方参展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管理办法(沪工商外〔2008〕202号,2008年7月28日制定)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工商注〔2008〕212号,2008年8月11日制定)(十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件)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电梯改造规则》的通知(沪质技监特[2008]580号,2008年11月24日制定)(十三)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4件)1.关于加强对公寓式办公建筑层高规划管理的意见(沪规区〔2008〕269号,2008年4月23日制定)2.关于在批公寓式办公建筑层高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沪规区〔2008〕453号,2008年6月19日制定)3.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沪规查〔2008〕371号,2008年5月27日制定)4.关于加强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沪规法[2008]756号,2008年9月17日制定)(十四)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3件)1.关于住宅物业小区内业主共有或使用的房地产有关登记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2008〕56号,2008年1月18日制定)2.关于加强本市新建住宅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建〔2008〕32号,2008年1月10日制定)3.关于调整本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实施意见(沪房地资法〔2008〕551号,2008年9月1日制定)(十五)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2件)1.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发布《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交法〔2008〕248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2.上海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沪交法〔2008〕278号,2008年9月16日制定)(十六)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2件)1.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加强本市金融税控收款机专业维护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沪信息委社〔2008〕13号,2008年1月7日制定)2.上海市社会保障卡副卡管理办法(沪信息委法〔2008〕205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十七)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2件)1.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本市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金融办〔2008〕4号,2008年7月18日制定)2.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2008年8月11日制定)(十八)上海市港口管理局(1件)上海港口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许可实施办法(沪港规〔2008〕295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十九)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1件)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载卫星定位系统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交[2008]47号,2008年11月27日制定)(二十)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1件)关于印发《关于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工业用地、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规法[2008]866号,2008年10月15日制定)(二十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1件)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本市重点产业项目加快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建交[2008]919号,2008年11月7日制定)三、其他机构(2件)(一)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1件)关于2008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08〕2号,2008年6月23日制定)(二)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1件)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实施办法(沪机场集办〔2008〕245号,2008年9月27日制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结束——。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机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机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机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11•【字号】沪府办规〔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机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机制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1年1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府办规〔2021〕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7月11日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机制的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权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和《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等,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关于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修复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对“信用中国”网站和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公示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修复条件和修复流程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其中,对按照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和仅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

(一)关于修复条件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修复,实行“一口受理”,信用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交修复申请。

申请行政处罚信息修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完成失信行为整改。

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2.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一般行政处罚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1年。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证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证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证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8.09.04•【字号】沪司规〔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证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局各部门、市公证协会,各区局:《上海市公证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经2018年市司法局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2018年9月4日上海市公证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协会、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市公证协会、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员助理以及公证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证机构、公证员开展公证执业活动,公证员助理协助办理公证事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严守公证职业道德规范;(四)客观、公正履职;(五)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开展公证执业活动,公证员助理协助办理公证事务,严禁具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业身份与不法分子勾结,纵容、默许甚至直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二)故意提供虚假公证书等证明文件;(三)严重不负责任,出具有重大失实的公证书;(四)私自出具公证书;(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六)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七)以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八)跨执业区域受理公证业务;(九)违规收取公证费;(十)擅自更改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十一)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十二)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十三)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十四)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十五)未经实质审查出具公证书;(十六)擅自在外设立接待室、办公室或分支机构;(十七)公证员助理独立开展公证业务、出具公证文书;(十八)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十九)违反公证程序擅自委托中介机构、非公证人员受理公证事项,收集调查材料;(二十)内部管理混乱,发生重大公证质量事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二十一)对应当受理的公证事项,无故推诿不予受理;(二十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出具公证书;(二十三)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宣传;(二十四)不按规定缴纳会费、公证赔偿基金、公证员执业过错责任保证金,不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二十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以及市司法局、主管司法局制定的有关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开相关司法数据的若干规定(试行)-沪高法〔2019〕77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开相关司法数据的若干规定(试行)-沪高法〔2019〕77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开相关司法数据的若干规定(试行)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开相关司法数据的若干规定(试行)沪高法〔2019〕77号为方便群众诉讼,主动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增强司法工作透明度,进一步打造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上海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互联网站设立司法数据公开平台,向在办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开案件审判流程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案件收结比、结案率、平均审理时间等反映法院审判质效的司法评估数据。

第二条公开的司法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数据:(一)全市法院受理案件总数、审结案件总数、执结案件总数等基本数据;(二)案件结收比、结案率、审限内结案率等反映一定时间内审(执)结案件比率的数据;(三)案件立案、审理、执行各环节平均用时;(四)个案立案受理、缴费、庭审、裁判等诉讼流程进展情况的信息。

第三条个案立案受理、缴费、开庭、作出裁判等重要诉讼流程完成后,通过上海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12368诉讼服务平台(律师服务平台)、中国法院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网、中国法院庭审公开网等网络平台,及时向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开案件相关审判流程信息。

反映法院整体审判质效情况的司法评估数据,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互联网站设置司法数据公开专项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布。

先期试行公布与营商环境密切相关的商事、金融、涉土地纠纷案件审判质效司法数据(具体到各基层法院),并按照最高法院工作要求不断加以完善。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畅通五个渠道切实加强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办公室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畅通五个渠道切实加强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办公室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畅通五个渠道切实加强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办公室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2.10.24•【文号】司办通[2002]第86号•【施行日期】2002.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畅通五个渠道切实加强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办公室工作的意见(司办通[2002]第86号2002年10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办公室:司法行政系统办公厅、室是重要的综合性部门,在辅助政务、处理事务、搞好服务中担负着繁重的任务。

办公厅、室作用发挥得如何,对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有着密切的关系。

司法行政系统从事办公厅、室工作的全体同志要增强工作的责任感,积极采取措施,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工作水平。

根据当前实际,要在全面做好各项工作中,突出重点,进一步畅通信息、调研、新闻、督办和信访工作渠道,强化司法行政系统办公厅、室的整体功能,为促进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发展服务。

一、进一步畅通信息工作渠道,努力为领导决策提供高质量信息加强信息工作是实现领导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须臾不可缺少。

近年来,司法行政系统办公厅、室不断改进信息工作方式,提高信息质量,信息时效性进一步增强。

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共性信息多,个性信息少;初级信息多,高层次信息少;报喜信息多,报忧信息少;信息报送不平衡,综合程度不高等。

各地要正视信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思想认识,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提高信息工作质量。

要在提高信息的时效性上狠下功夫,做到搜集及时、处理迅速、传递对路。

要根据中央和司法部的工作部署,动态性地确定每个时期的信息报送要点,有目的、有针对性地综合、反馈信息。

加强值班工作,及时掌握情况,确保上情下传,下情上达,特别是监狱劳教所的重大案情,以及其他重大紧急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快速反映、及时上报。

上海市司法局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1003号提案的答复

上海市司法局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1003号提案的答复

上海市司法局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1003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09.17•【字号】•【施行日期】2020.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司法局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1003号提案的答复曹艳春委员:您提出的《关于请上海市政府发起全体市民学习〈民法典〉的热潮,让法治无处不在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一、办理概述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召开提案办理工作会议,要求认真做好提案办理工作。

收到您的提案后,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宋烈,局党委委员、二级巡视员张祎作出批示,提出工作要求。

我局认真研究了提案内容,并听取了会办单位市民政局、市教委的相关意见,形成本提案的答复意见。

二、对提案建议的答复感谢您一直以来对上海普法工作的关注,您在提案中提出“让法治无处不在”的建议,我们觉得非常中肯。

带着您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先后与守法普法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就如何在全市“掀起全体市民学习《民法典》的热潮”进行沟通,并在认真领会中央、市委市政府,以及司法部有关《民法典》宣传指示精神的基础上,将您的意见建议作为主要考虑的核心要素之一,在近期形成了具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传方案,目前已经下发全市各级普法单位和部门,以及各区司法局和法宣办。

方案具体情况如下:(一)提高站位,突出核心要义和重点人群,有效提升《民法典》学习宣传的针对性1.将民法典学习宣传纳入“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重点内容。

各级党委、政府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八五”普法规划纲要的制定,将民法典学习宣传工作作为重点内容和重要任务,提出明确要求,作出规划部署,确保民法典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

2.突出关键少数,将民法典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列为培训重点内容。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公文处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司发[2013]44号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公文处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司发[2013]44号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公文处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公文处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司发〔2013〕44号2013年6月19日)市监狱管理局、上海政法学院、市劳教局(戒毒局),市社区矫正办及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市司法局关于公文处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2013年6月17日市司法局第六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市司法局以往有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切实推进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特此通知。

市司法局关于公文处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市司法局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司法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司发通〔2012〕2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司法局公文是市司法局实施领导、履行职责、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市司法局系统各类规范性文件,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市司法局办公室是管理公文处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市司法局系统各单位和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承担本单位和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六条市司法局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定。

适用于对司法行政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14•【字号】沪府办发〔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府办发〔202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2023年上海市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14日2023年上海市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治理数字化转型工作要求,深入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在更高起点上推动“一网通办”改革向纵深发展,着力提升本市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智慧化水平,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工作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持续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加强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协同管理和服务,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运行标准化、服务供给规范化、企业群众办事便利化。

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进政府治理流程优化、模式创新和履职能力提升,构建数字化、智慧化的政府运行新形态,充分发挥数字政府建设对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生态的引领作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加强和改进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意见

加强和改进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意见

加强和改进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意见1.加强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力度,深入基层调研,了解民生疾苦。

Strengthen the collection of social and public opinion information, conduct in-depth grassroots research, and understand the hardships of the people.2.建立健全社情民意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响应民众关切。

Establish a sound feedback mechanism for social andpublic opinion information, and respond to the concerns ofthe people in a timely manner.3.创新社情民意信息搜集途径,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和新媒体手段。

Innovate the collection of social and public opinion information, fully utilize online platforms and new media methods.4.加强社情民意信息的分析研判,做到科学决策、精准施策。

Strengthen the analysis and judgment of social and public opinion information, and make scientific decisions andprecise policies.5.加强对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Strengthen the training of personnel in social and public opinion information work to improve their professional skills and operational capabilities.6.增加社情民意信息的公开透明度,提升信息的可信度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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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息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司发[2013]6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3.08.29
【实施日期】2013.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息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司发〔2013〕62号2013年8月29日)
市监狱管理局、上海政法学院、市劳教局(戒毒局)、市社区矫正办及局属各单位,各区县司法局,局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司法部有关要求,切实提高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工作质量和水平,现就加强和改进本系统信息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信息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信息是领导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信息工作的成效关系到能否实现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决策,关系到能否推动司法行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信息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信息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好。


认真组织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委信息工作的意见》、《上海市党委办公厅(室)系统信息工作规定》、《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工作的意见》等文件,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司法部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服务大局、及时高效、全面准确、统筹协调、开拓创新的信息工作基本原则,健全信息工作制度,强化信息工作保障,加强信息工作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信息工作服务领导决策、指导推进工作、交流工作经验、宣传工作成效的重要作用。

二、努力提高信息采编质量
要把信息采编质量视为信息工作的生命线,把提高信息采编质量摆在信息工作的突出位置。

当前,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信息采编质量:
(一)围绕重点工作。

信息要重点反映司法行政工作在服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成绩、经验和新情况、新问题,减少一般性工作介绍;要重点反映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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