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国有划拨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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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国有划拨土地收益租金征
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洛政[2015]64号
【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1.02
【实施日期】2015.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国有划拨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2015〕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国有划拨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2日
洛阳市国有划拨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收益租金,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个人住房除外)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租金中所含应当上缴国家的土地收益。
第三条划拨土地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未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应缴纳土地收益租金。
第四条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标准在上一轮标准基础上进行了调整,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国土部门为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的主管部门,规划、住房、国土、国资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国有土地收益租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建筑物审批合法性的认定工作;住房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的登记备案工作;国土部门负责土地收益租金核定及具体征收工作;国资部门负责困难、破产、停产企业的认定工作。
洛阳市城市区(不含洛龙区、经开区、高新区、吉利区)国有土地收益租金由市国土部门各直属分局负责核定及征收,高新区由洛阳高新区土地规划和建设服务局负责,洛
龙区、经开区分别由洛龙区、经开区国土部门负责,各县(市)、吉利区由当地土地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