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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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1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一一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公路、水运工程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安全性,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含农村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遵守本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管理负责。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建设是指《公路法》规定的公路的新建、改建以及大修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全额或部分投资的“通乡”、“通村”公路项目,中央和地方财政各种交通规费全额或部分投资的“通达”、“通畅”公路项目。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专业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质量监督机构在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依法对工程建设质量负全面责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及相关人员依法、依合同对工程质量负责。

实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不免除、不改变、不减少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质量责任。

一一一监督机构及职责第四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其数量不少于职工总数的80%。

(二)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一、总则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为了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规范,提高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效果,确保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质量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制定。

二、监督责任1.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统一管理,明确监督责任和权限。

2.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辖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组织实施,加强对施工现场和质量检测单位的监督。

3. 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负责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4. 施工单位要切实履行施工管理职责,加强质量控制,保证工程质量。

5. 监督人员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行监督规程,做到公正、客观、实事求是。

三、监督内容1. 施工前期监督a. 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前期资格审查,确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实力。

b. 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管理计划进行审查,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c. 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确保设计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d. 及时组织开展工程地质勘察和设计校核工作,保证施工前的地质环境和设计方案的可行性。

2. 施工过程监督a. 针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书的要求。

b. 对施工单位的人员、设备和材料进行抽检,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c. 加强对重要工序和节点的监督,及时发现并整改施工中的质量问题。

d. 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3. 竣工验收监督a. 听取监理单位的意见,对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查。

b. 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c. 对工程竣工后的维护保养和运营管理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的长期稳定。

四、监督措施1. 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日常监督。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8.04.28•【文号】交质监发[2008]52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08]52号)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力度,规范质量安全督查工作,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部组织编制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08年4月28日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活动。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应了解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掌握质量与安全动态,促进工程质量与安全综合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督查依据:(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三)项目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文件。

第五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质监总站组织有关人员组成。

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论署名并负责。

第六条督查工作应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督查方式和内容第七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及在建项目质量与安全状况的抽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交办安监〔2017〕162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交办安监〔2017〕162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交办安监〔2017〕162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近年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并持续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和政府监督管理机制,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安全形势总体稳定。

但也要看到,当前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仍有待加强,部分参建单位重经营、轻质量现象仍较为突出,违法违规行为仍履禁不止;随着投资模式的多元化,利益格局日趋复杂,违法违规行为更加隐蔽,监管难度不断增大;部分地区存在麻痹松懈思想,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重视程度有所下降,监督管理条件不能有效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力度有弱化趋势。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交通强国、质量强国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等要求,全面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升质量监督工作保障能力,建立完善专业化、职业化的专家型质量监督队伍,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提出以下意见:一、落实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责任(一)落实行业质量监督管理责任。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管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管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管制度1.监管主体: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管制度的主体是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相关部门。

建设单位是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主体,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等工作。

监理单位是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建设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施工单位是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承包商,负责实施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任务。

相关部门是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政策制定、法规实施等工作。

2.监管流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管制度的监管流程一般分为验收前期准备、施工过程监管、工程质量检测和评定、验收和监督检查等环节。

在验收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设计要求制定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质量检测方案等,确保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规范进行。

在施工过程监管阶段,监理单位应及时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在工程质量检测和评定阶段,监理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并对检测结果进行评定。

在验收和监督检查阶段,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同时相关部门应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3.监管内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管制度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质量管理、进度管理、安全管理、合同管理、造价管理等方面。

质量管理是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进度管理是为了确保工程按时完成,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计划和进度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工程按时交付使用。

安全管理是为了确保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合同管理是为了确保双方权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监理单位应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造价管理是为了确保工程造价合理,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工程造价进行定标和监督管理。

4.监管措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管制度的监管措施一般包括违约责任追究、行政处罚、政府监管、行业协会监管等。

四川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二)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
(三)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四)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质量监督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书》和齐全完整的文件、资料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应对收到的资料和文件及施工现场进行核实,并确定监督责任人,制定监督工作计划,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向建设单位下达《质量监督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一),同时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单位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同时上报交通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完善基本建设程序。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第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并要求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八条工程交工验收工程质量检测和评定工作:
(一)公路工程项目按合同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向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工程质量检测申请;质量监督机构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四川省地方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和现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已完工程组织工程质量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检测意见(格式见附件二).
(五)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六)参与四川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推荐工作及省(部)、国家级“优质”工程项目的质量鉴定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坚持依法、科学、规范、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及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管理权限和职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分分级监督管理职责。

长江干线航道及其支持系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派设的长江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要工作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质量监督管理规章制度;(二)研究拟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体系;(三)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四)受理并组织调查工程质量投诉、举报,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五)引导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推动行业科技创新,提升工程品质;(六)统计分析工程质量数据,建立质量动态信息发布和质量问题预警机制;(七)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信用评价体系,按规定公开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建立建设单位主导、勘察设计单位保证、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管控的质量管理体系,实行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登记和质量责任终身制。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内容包括:(一)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三)工程所用材料、构件、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四)工程实体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五)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六)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是否到位;(八)其他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因素。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方式包括:(一)听取工程建设、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工作汇报;(二)查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文件、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三)实地查看工程现场,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条件等;(四)组织专家进行质量安全评估;(五)其他必要的督查方式。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建立责任制,明确督查人员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将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反馈给工程建设、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八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督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做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工程建设、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意识。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交通部)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交通部)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支持质量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第七条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

公路水运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从业单位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应当科学组织管理,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机制,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4篇)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4篇)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的督查,提高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和维护的质量安全督查工作。

第三条质量安全督查是指督查机关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维护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问题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整改。

第四条质量安全督查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公正、及时的原则,注重预防、重视整改、及时发现问题、快速处理问题。

第五条质量安全督查应当注重工程全生命周期,包括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等环节。

第二章督查机关第六条督查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或者经有关职能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二)有专业的工程质量安全督查人员;(三)有质量安全检测设备和工具;(四)有公正、独立、严格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督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督查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和权责,并定期进行组织调整和培训。

第八条督查机关应当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通力合作,共同推动工程质量安全的提高。

第九条督查机关应当根据工程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任务,明确质量安全督查的重点和重点项目。

第十条督查机关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激励和鼓励督查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章督查内容第十一条质量安全督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对公路水运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督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二)对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督查,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三)对公路水运工程的验收过程进行督查,确保验收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四)对公路水运工程的维护过程进行督查,确保维护措施到位;(五)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办理变更手续进行督查,确保变更合法合规;(六)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确保安全措施到位。

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为保障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规范管理行为,加强监督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综合治理、重点监管的原则,实施分类监管,采取综合防控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监管体系。

第三条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测设施,确保公路水运工程安全运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二)审查和监督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三)严格监督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改建、扩建、重建、拆除、停业、复业行为的安全生产管理;(四)组织安全检查、事故调查和评估;(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六)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及时进行处理和回复;(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职责明确到位,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并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及工作效果进行评估。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第八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改建、扩建、重建、拆除、停业、复业等行为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第九条申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向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二)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资料;(三)其他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材料。

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为了确保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加强监督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分析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1.1 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确保监督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效规范和约束各类主体行为。

1.2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构,明确监督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强化监督管理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资质要求和培训机制,提高监督管理工作的专业水平。

1.3 加强监督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对监督管理制度的认识和执行,使监督管理制度深入人心,形成合力。

二、加强工程质量监督2.1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明确监督范围和监督要求,加强对工程设计、施工、材料选用等各个环节的全程监督。

2.2 建立完善质量监督的技术手段和工具,如监测设备、数据分析系统等,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的效率和精度。

2.3 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的人员配备和培训,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责任意识,确保质量监督工作的严谨和客观性。

三、加强工程安全监督3.1 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监督制度,明确监督工程安全的要求和标准,加大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力度,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性。

3.2 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包括对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施工设备的安全运行等方面的监督,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可控。

3.3 建立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加强对各类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安全事件的能力,有效减少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风险。

四、加强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建设4.1 加强对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和支持,推动监督管理的信息化程度,提高监督管理的科技含量和效益。

4.2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监督管理工作的全程记录和监督,提高监督管理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4.3 推动监督管理信息的共享和对接,实现监督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形成监督管理工作的整体合力,提高监督管理的效能和效率。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国家规划和实施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以及相关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任务是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整改,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第二章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设立在省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运输部门。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职责和权力:(一)制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二)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三)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作;(四)组织开展工程质量评估和检测;(五)组织工程质量整改和追责工作;(六)开展工程质量安全培训和教育;(七)处理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投诉和举报;(八)其他与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构,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工程建设的进度和质量情况。

第三章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第十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计划和任务,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审核;(二)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和运作;(三)工程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检验;(四)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五)工程竣工验收和交工手续的办理。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常规检查、暗访检查、回访检查等形式。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要全面、深入、及时、准确,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7第28号)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7第28号)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8月29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9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支持质量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第七条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

公路水运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从业单位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模版(四篇)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模版(四篇)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工程施工质量,保障施工人员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和相关监管机构。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的质量安全督查由相关监管机构负责,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工作。

第四条质量安全督查的目标是及时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促使施工单位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和人员安全。

第五条质量安全督查应按照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进行,不得进行乱罚乱摊等行为。

第二章质量安全督查的内容和方式第六条质量安全督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现和整改;(二)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三)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四)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五)其他与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的事项。

第七条质量安全督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定期走访施工现场,查看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二)抽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情况;(三)召集会议听取施工单位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汇报;(四)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监测等。

第三章质量安全督查的职责和权力第八条质量安全督查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工作经验,负责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二)开展抽查和检测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三)协调解决施工单位遇到的质量安全问题;(四)组织评估和考核工程质量安全状况。

第九条质量安全督查机构有权:(一)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取证等;(二)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相关工程质量、安全文件等;(三)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四)参与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义务和责任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相关制度和规定。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质量安全督查工作,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接受检查和整改要求。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合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立案旳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旳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原则、经同意旳设计文献以及工程协议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旳安全、合用、经济、美观等特性旳综合规定。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旳单位。

第四条 交通运送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送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旳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送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旳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送主管部门委托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详细实行。

第五条 交通运送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支持质量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措施旳推广应用。

第二章 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旳保障机制。

公路水运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书面明确对应旳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从业单位旳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对应旳质量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应当科学组织管理,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机制,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严格贯彻质量责任制。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一、引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基础设施建设质量的重要环节。

为了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制定和完善质量安全督查办法,是当前工程建设管理的迫切需求。

本文将针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提出以下几点具体要求。

二、制定监督办法的必要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公路水运工程的质量安全,提升基础设施建设质量。

同时,通过监督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以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促进整个工程建设产业链的健康发展。

三、监督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1.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强化工程建设主体的责任意识,确保各个环节的监督落实。

2. 完善质量安全标准:制定和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明确各项指标和要求,为督查工作提供明确的依据和规范。

3. 强化督查力量:加大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水平和监督能力,不断完善督查队伍的建设。

4. 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平台,实现监督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共享,提高监督效能。

5. 加强隐患排查: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止事故的发生。

6. 加大惩处力度: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和失职失责情况,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从严从速给予相应的处罚,形成威慑效应。

7. 完善督查报告和反馈机制:做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报告和反馈工作,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督查结果和问题,促进整改落实。

四、监督办法的实施与效果评估1. 实施阶段划分: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实施划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评估阶段,确保各个环节的有序推进。

2. 监督办法的配套政策: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为监督办法的实施提供政策支持,确保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3. 监督结果的评估: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实施结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进行矫正和改进,保障监督工作的效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程安全,保障工程使用功能和使用寿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的所有阶段,包括前期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与使用阶段。

第三条本制度执行人负责制度的制定、推广和宣传工作,并组织相关人员接受质量管理培训。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管理的宗旨是“安全、质量、效益、环保”。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的质量管理机构由建设单位设置,包括总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和质量监督人员。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特点合理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并明确各职责。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认真组织质量管理机构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其质量管理水平。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召开会议,交流质量管理经验,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质量管理制度第九条建设单位应编制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管理手册,包括质量管理制度、程序文件、标准规范和相关管理文档。

第十条质量管理手册应由建设单位审核并正式发布,由质量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和监督。

第十一条质量管理手册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更新,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四章施工前期第十二条在公路水运工程的规划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确定合理的工程方案。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明确工程的质量目标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制定质量控制计划,明确各阶段的质量控制要求和措施,便于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施工阶段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施工规范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认真落实质量控制计划,加强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及时发现并纠正工程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第六章验收与使用阶段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对公路水运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编制工程质量验收报告,明确工程的质量状况和下一步的维护保养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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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8月29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9月4日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支持质量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第七条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

公路水运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从业单位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应当科学组织管理,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机制,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工程质量目标、质量管理责任和要求,加强对涉及质量的关键人员、施工设备等方面的合同履约管理,组织开展质量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质量问题。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保证勘察、设计工作深度和质量。

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文件应当满足工程设计的需要。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和后续服务工作,保障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贯彻落实,及时处理施工中与设计相关的质量技术问题。

第十二条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设计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达到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

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

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各自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科学、规范、公正地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从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70%,且专业结构配置合理,满足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从事现场执法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二)具备开展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条件,按照有关装备标准配备质量监督检查所必要的检测设备、执法装备等;(三)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落实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加强业务培训。

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应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协调有关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三)施工、监理合同及招投标文件;(四)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五)本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对其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六)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出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中应当明确监督人员、内容和方式等。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建设单位办理完成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止,依法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连同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一并提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应当包括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组织、质量评定或者评估程序执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以及工程质量验证性检测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的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明确工程质量水平;同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对项目建设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应当以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为参考,包括交工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整改、是否存在影响工程正常使用的质量缺陷、工程质量用户满意度调查及工程质量复测和鉴定结论等情况。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提交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等级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负责相应检测工作。

委托试验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的,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随机抽查、备案核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对从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行项目监督责任制,可以明确专人或者设立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实施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内容、方式、频次以及有关要求等。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从业单位对工程质量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二)从业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三)从业单位质量责任落实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四)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情况;(五)主体结构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

第三十条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检查人员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质量问题的,应当当场提出检查意见并做好记录。

质量问题较为严重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时间、地点、内容、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形成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

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二)询问被检查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材料;(四)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五)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责令改正,视情节依法对责任单位采取通报批评、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从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接受、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三十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及时、如实报告。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及时组织事故抢救,组织或者参与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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