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日照分析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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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唐山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加快旧城改造,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改善市容市貌,保护相邻用户权益,适应城市高层建筑建设需求,有效使用城市用地,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具有相关资质(城市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和测绘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分析软件,模拟计算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受周围建筑影响的日照情况,计算分析相关的量化指标。

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书》,作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区及周边实行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新建含有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日照分析。

其他需作日照分析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建筑设计方案调整使规划建筑的建筑位置、建筑高度、外轮廓、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对调整后的方案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书》。

第四条日照分析必需的资料:

(一)覆盖本规定的所有遮挡建筑(包括构筑物,下同)、被遮挡建筑(包括场地,下同),与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材料一致的1:1000现状电子地形图。

(二)规划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图(附有建筑坐标、建筑外轮廓尺寸及各部分标高、±0.00处绝对标高等)。

(三)建设基地外已批准而未实施(或正实施)建设的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的电子图(附女儿墙墙体标高)。

第五条日照分析必需资料的获取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规划建筑电子图由建设单位提供,必须与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审资料一致;

(二)分析范围内其它规划建筑、在建建筑或场地,采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存档数据;

(三)其余遮挡、被遮挡建筑,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测量资质的单位实地测量、绘制。

第六条日照分析的软件及参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软件要求:经建设部、科技部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鉴定认可的专业日照分析软件。

(二)日照分析参数要求

1、地理位置:唐山市区,东经:118°12′,北纬:39°36′。

2、有效时间带:大寒日为真太阳时8时至16时,冬至日

为真太阳时9时至15时。

3、时间统计方式:对连续日照时间超过5分钟的时间段进行累加,日照标准为1小时的,最长连续日照时间不得少于40分钟;日照标准为2小时及以上的,最长连续日照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4、时间间隔:不超过5分钟。

5、采样点间距:不超过1米×1米。分析受日照影响的现状住宅建筑时,采样点间距不超过0.5米×0.5米。

6、分析方法:采用“沿线分析”,根据实际需要,可附加“单点分析”等;对现状住宅建筑进行沿线分析后当发现有不满足第三条日照标准的情况时再对日照有影响部分进行窗户分析。

7、分析的计算高度:采用距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首层没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其计算高度从有日照要求的窗台算起,以实测为准。

日照分析时,应将建筑室外地坪差考虑在内。

第七条被遮挡建筑计算分析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一)建筑高度低于100米的高层规划建筑,其计算分析范围采用该建筑高度2倍的扇形阴影区域作为计算分析范围;建筑高度高于或等于100米的规划建筑,采用200米的扇形阴影区域作为计算分析范围(详见图示一)。

图示一

(二)高层规划建筑为多个时,被遮挡建筑的计算分析范围采用所有被遮挡建筑计算分析范围的合集。

(三)部分进入分析范围的被遮挡建筑须整体纳入计算分析。

(四)在上述范围内确定被遮挡建筑包含:现状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场地,规划设计方案已经规划部门审定并在有效期内的规划建

筑、在建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场地,镜像中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场地。

(五)被遮挡建筑的性质应根据以下原则来确定:现状建筑或场地以该建筑或场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的法律文书为准;规划建筑或场地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镜像建筑或场地的规划性质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被镜像建筑的规划性质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六)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有效日照,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

新建住宅至少有一个方向获得日照,此方向即为主要朝向。

现状住宅一般以主要卧室朝向或有利日照的朝向为建筑主要朝向。

居住建筑一个户型有几个朝向的居室的,其主要朝向的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的要求即可。

第八条遮挡建筑计算分析范围的确定:

(一)以确定的被遮挡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以200米为半径的扇形区域作为计算分析范围(详见图示二)。

图示二

(二)被遮挡建筑为多个时,遮挡建筑的计算分析范围为所有遮挡建筑计算分析范围的合集。

(三)部分进入分析范围的遮挡建筑须整体纳入计算分析。

第九条遮挡建筑的确定:

(一)在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范围内,排除不影响被遮挡建筑日照的建筑,明确影响被遮挡建筑有效日照的具体对象。

(二)在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范围内,方案已经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规划建筑或在建的建筑须纳入遮挡建筑一并分析。

(三) 小房、实体围墙应作为遮挡建筑予以考虑,镂空透光的栏杆等可忽略不计。

(四)主体建筑参与投影的建、构筑物(电梯间、屋顶造型等)

均应纳入分析。

(五) 镜像建筑。

(六)建设项目内的拟拆除建筑不作为遮挡建筑考虑。

第十条除国家规范中有“满窗日照”要求的进行窗户分析外,其余均采用“多点分析”、“等时线”和“沿线分析”结合进行计算分析。

第十一条居住建筑窗户有效日照计算范围

当发现客体建筑范围内有日照情况不满足日照标准时,可再对其按以下要求进行窗户分析。

1、计算基准面按以下确定:

1.1一般窗户以外墙皮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

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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