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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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价服〔2011〕341号日期:2011-08-24来源:福建省物价局索引号:FJ00206-2600-2011-19931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价服〔2011〕341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平潭县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现将《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9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省范围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收取资产评估费用。

本省资产评估机构在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资产评估机构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执行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或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合伙企业法》、《拍卖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委托方实施下列经济行为提供的资产评估服务:(一)整体或部分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清算;(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非上市公司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九)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十)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抵债;(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评估费用收费标准2024评估费

评估费用收费标准2024评估费

评估费用收费标准2024 评估费一、评估费收取标准一、评估费收取标准是多少1、评估费收费标准采取累进计费率。

房屋总价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42%。

100万元到500万元的含500万元累进计费率为0.3%。

500万元到20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12%。

2000万元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06%。

5000万元以上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012%。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二、资产评估法定业务范围包括哪些1、无形资产包含:品牌、商标、商誉、字号、企业家价值、专利权、专有技术、著作权(版权)、药品批准文号、计算机软件、秘诀、特许经营权、植物新品种发明权、海域使用权、航线经营权、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排污权、酒窖窖池、特殊景观、专业网、营销网、客户名单、长期合同等价值评估。

2、企业价值评估:企业重组、业务整合、并购和剥离、股东/合伙人争议、收购/出售、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层收购。

3、整体资产评估:适用于设立公司、企业改制、股权转让、企业兼并、收购或分立、重组集团、合资、租赁、承包、融资、抵押贷款、破产清算。

二、房产评估费收取标准是怎么样的?一、房产评估费收取标准是怎么样的?根据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目前评估费收费标准采取累进计费率:房屋总价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42%;100万元到500万元的(含500万元)累进计费率为0.3%;500万元到20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12%;2000万元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06%;5000万元以上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012%。

福建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OO三年⼋⽉⼗⼋⽇闽价〔2003〕房367号)第⼀条为进⼀步规范我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委托⼈双⽅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制定本办法。

第⼆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包括房地产咨询收费、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和房地产经纪收费。

房地产咨询收费是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委托⼈的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的费⽤。

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是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有关房地产价格、基准地价、宗地地价评估等服务⽽收取的费⽤。

房地产经纪收费是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向委托⼈提供房屋交易信息、订⽴房屋租赁或买卖合同等媒介服务,并促成双⽅成交⽽收取的费⽤。

第四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属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形式。

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实⾏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协商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房地产经纪收费实⾏政府指导价。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制订和调整本企业的实际收费标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地)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企业。

第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提供有关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收取合理的费⽤。

第七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是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统⼀领导、分级管理。

省价格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管理原则、办法和收费的指导标准;各设区市价格部门组织实施,并可在省定指导价标准内确定当地的具体指导价标准。

房地产行业开发项目成本费用估算标准表格构成明细

房地产行业开发项目成本费用估算标准表格构成明细

房地产开发工程本钱费用估算表构成明细一、土地费用: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地价款;2、征地补偿费:适用于划拨地;3、拆迁安置补偿费:适用用拆迁用地;4、土地交易费:契税,按地价的3%计收;二、前期工程费:1、地籍测绘费:按土地面积元/平米左右计;〔可忽略不计〕2、总体规划设计费:经验值:土地面积2元/平米左右;〔注:通常规划设计与建筑设计均委托一家,又未采取方案招标的,此笔费用可不支出〕3、地质勘察费:地勘均是根据钻点数及钻探深度来计取费用,每米单价根据土质情况及工程量大小不等〔50-90元/米〕,无固定经验值,因总价较小,不对指标产生影响,地质较均匀的可按间隔 25米至30米取1个孔,每孔深度平均可按20米估计,每米单价 70元左右;4、建筑设计费:有设计收费标准标准,但实际市场因竞争都未按此计收;收费标准是按不同档建安造价按费率计取;通行按建筑面积每平米?元计取;〔普通住宅18~25元/平米左右,小区内单体较雷同的,设计收费会更低〕5、工程招标代理咨询费:有专门的计价标准,但市场通行打折较多,通常招标代理及编制标底费:建安造价的‰~‰;6、质量平安监督费:根据闽价[2003]房430号文规定收取;其中:厦门市〔不含同安区〕建筑工程:按房屋建筑面积计收元/平方米;不能按建筑面积计费的构筑物等按工程造价的‰计收;假设受监工程距城市规划区10km~50km以内,加收15%;50km以外,加收25%;7、工程监理费:有物价局的定价标准,市场通行打五折,通常工程监理费:建安造价的%~%;总造价越大,费率越低。

8、建设综合配套费:在厦门市因土地均是招拍挂出让,此笔费用已综合在地价款中。

在其它地市那么缴纳规定各有不同,如济南246元/平米〔包括热源、供水、燃气等配套费〕,贵阳缴纳约60元/平米。

漳州80元/平米;9、人防费:人防异地建设费:如果工程自身确无法建人防面积,那么应按应建人防面积,每平米2000元左右〔各地人防办有专门计价标准〕缴纳异地建设费;〔有些地市会加收人防设计费按人防面积每平米30元左右〕10、施工图审查费:建筑面积2元/平米;11、报建费:办理施工许可证时需建设单位缴纳的费用。

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交易环节收费情况

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交易环节收费情况

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交易环节收费情况日期:2012-11-23来源:福建省物价局索引号: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交易环节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执收主管部门备注1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详见文件省物价局闽价服〔2012〕183号省国土资源厅保障性住房不得收取。

2建设工程交易手续费详见文件省物价局闽价〔2003〕房505号省建设厅按规定标准收取。

3房地产交易手续费详见文件省物价局、省建设厅闽价〔2002〕房317号,省物价局闽价服〔2011〕124号省建设厅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减半收取;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免收。

4勘察设计收费详见文件省物价局、省建设厅闽价〔2002〕房141号,省物价局闽价服〔2011〕124号省建设厅除限价房外,其他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

5施工图审查收费详见文件省物价局闽价服〔2012〕237号省建设厅保障性住房按规定标准的70%收取。

6工程监理收费详见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省物价局闽价房〔2007〕273号,闽价服〔2011〕124号省建设厅除限价房外,其他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

7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详见文件省物价局闽价〔2002〕房457号省建设厅除限价房外,其他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

8房地产评估收费详见文件省物价局闽价〔2003〕房367号省建设厅除限价房外,其他按规定标准的50%-60%收取。

9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服务费详见文件省物价局闽价〔2002〕服610号,闽价服〔2011〕124号省建设厅除限价房外,其他按规定标准低限收取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交易环节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执收主管部门备注10房地产测绘收费详见文件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省物价局闽价房〔2008〕245号省测绘局除限价房外,其他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

11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详见文件省物价局、省计委闽价〔2000〕房字422号省发改委除限价房外,其他按规定标准低限收取。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福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4.18•【字号】•【施行日期】2007.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若干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榕房拆[2001]205号《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及榕房拆[2005]198号《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实施,供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时参考指导。

附: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福州市物价局二OO七年四月十八日附: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为了规范房屋拆迁补偿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及《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若干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价格指导意见,供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时参考指导。

一、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补偿安置办法按榕政综[2006]161号《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实行市场评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本市目前拆迁房屋的结构状况,将拆迁房屋结构划归为6类11等(见表一)。

被拆除房屋原房建筑安装工程价格主要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被拆除房屋与表一所列的主要特征相类似的房屋。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457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457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457号各市、县(区)物价局: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证书》,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工程造价纠纷进行鉴定;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中介服务活动。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由委托方支付。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必须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有偿服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通知的各项收费率为基准费率(详见附件),委托双方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本通知规定的基准费率±20%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外商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可参照国外有关收费办法,由咨询单位与委托方具体协商确定。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凡超过或低于本通知所规定的收费幅度收费的,属价格违法行为,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6.11•【字号】闽房价估[2002]6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的通知(闽房价估[2002]6号2002年6月11日)各设区的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近几年来,我省各级价格、房管、土地、国有资产等管理部门认真贯彻《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省政府48号令,以下简称《评估管理办法》和国家、省有关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垄断评估、分割市场、重复收费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但房地产价格评估市场仍然存在有些地区和部门垄断评估,部分评估机构评估质量不高、不正当竞争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禁止垄断评估。

(一)凡经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估委)批准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简称评估机构),依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作出的评估报告,是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转制和产权登记的依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房地产(包括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不得无故拒绝登记。

凡无故拒绝登记的,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评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理,省、市评估委还要将这些拒绝登记的交易登记机构向社会公布。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部门在办理房地产评估抵押业务时,不得利用职权指定评估,更不得采取分成评估收费等不正当手段垄断评估业务,凡已查明的各种指定评估行为,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评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严格按照《评估管理办法》审定评估机构资质和评估执业人员资格。

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

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

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第一篇: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房地产估价收费标准房地产估价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计委、房地产估价收费标准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该收费标准就是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具体标准是:①房地产价格总额在100万以下(含100万的),按5‰的费率计收;②房地产价格总额在101万以上至1000万的,按2.5‰的费率计收;③房地产价格总额在1001万以上至2000万的,按1.5‰的费率计收;④房地产价格总额在2001万以上至5000万的,按0.8‰的费率计收;⑤房地产价格总额在5001万以上至8000万的,按0.4‰的费率计收;⑥房地产价格总额在8001万以上至1亿的,按0.2‰的费率计收;评估公司按照上述国标打5折。

第二篇:评估收费最新标准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尽快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评协[2009]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

为贯彻执行《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是资产评估收费制度的重大改革。

按规定收费关乎评估报告质量和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关乎国家财产和经济安全。

各地方协会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省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相关工作。

二、测定标准,统一参照。

为了给各地制定具体的评估收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我会通过对全国资产评估行业收费情况的两次调查分析,并查阅国家统计局公布的1992至2008年各年的通货膨胀率,结合今后几年内经济增长、物价指数继续上涨,并参照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行业的收费标准等因素,提出了资产评估收费水平的测算标准。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正式核定产权交易中心有关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2002]费422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正式核定产权交易中心有关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2002]费422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正式核定产权交易中心有关收费标准的复函
正文: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正式核定产权交易中心有关收费标准的复函
(闽价[2002]费422号2002年8月21日)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产权交易收费标准的函》(闽财企[2002]133号)收悉。

根据你厅下属省产权交易中心两年来收费试行情况,同意省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佣金收费、交易鉴证收费、信息发布收费标准仍按我局《关于核定产权交易佣金、鉴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0]费字266号)文执行。

对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的标准降低30%--50%。

以上规定从2002年8月2日起执行。

收费单位省产权交易中心应按规定及时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变更手续。

——结束——。

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国家)文件

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国家)文件

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建设部1995 年7 月17 日计价格[1995]971 号《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及辽宁省物价局、建设厅1996 年12 月5 日辽价发[1996]132 号《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该收费标准是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标准见表一。

表一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计算表档次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费用(万元)1 100 以下(含100) 5.0‰0。

52 101 以上至1000 2。

5‰ 2.753 1001 以上至2000 1。

5‰ 4.254 2001 以上至5000 0.8‰ 6.655 5001 以上至8000 0。

4‰7.856 8001 以上至10000 0.2‰8。

257 10001 以上0。

1‰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4 年4 月12 日计价格[1994]2017 号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一般宗地评估应按照土地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标准见表二。

表二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标准计算表精品档次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费用(万元)1 100 以下(含100)4。

0‰0.42 101 以上至200 3。

0‰0.73 201 以上至1000 2.0‰2。

34 1001 以上至2000 1.5‰ 3.85 2001 以上至5000 0.8‰6。

26 5001 以上至10000 0。

4‰8.27 10001 以上0。

1‰精品。

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6.23•【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施行日期】1998.06.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5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贺国强1998年6月23日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所有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价格进行评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系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接受当事人委托,对各类房地产的价值进行评价和估算的活动。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指定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的规定,严格执业,诚实服务,恪守信用。

第四条省、市(地)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由物价、房管、土地、国有资产等管理部门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执行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政策、法规;(二)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人员的资格审核、认证;(三)协调、处理房地产价格评估纠纷。

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市(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由依法设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申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

资质证书由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

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交易环节收费情况

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交易环节收费情况

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交易环节收费情况日期:2012-11-23来源:福建省物价局索引号: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交易环节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执收主管部门备注1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详见文件省物价局闽价服〔2012〕183号省国土资源厅保障性住房不得收取。

2建设工程交易手续费详见文件省物价局闽价〔2003〕房505号省建设厅按规定标准收取。

3房地产交易手续费详见文件省物价局、省建设厅闽价〔2002〕房317号,省物价局闽价服〔2011〕124号省建设厅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减半收取;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免收。

4勘察设计收费详见文件省物价局、省建设厅闽价〔2002〕房141号,省物价局闽价服〔2011〕124号省建设厅除限价房外,其他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

5施工图审查收费详见文件省物价局闽价服〔2012〕237号省建设厅保障性住房按规定标准的70%收取。

6工程监理收费详见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省物价局闽价房〔2007〕273号,闽价服〔2011〕124号省建设厅除限价房外,其他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

7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详见文件省物价局闽价〔2002〕房457号省建设厅除限价房外,其他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

8房地产评估收费详见文件省物价局闽价〔2003〕房367号省建设厅除限价房外,其他按规定标准的50%-60%收取。

9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服务费详见文件省物价局闽价〔2002〕服610号,闽价服〔2011〕124号省建设厅除限价房外,其他按规定标准低限收取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交易环节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执收主管部门备注10房地产测绘收费详见文件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省物价局闽价房〔2008〕245号省测绘局除限价房外,其他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

11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详见文件省物价局、省计委闽价〔2000〕房字422号省发改委除限价房外,其他按规定标准低限收取。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2]房559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2]房559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2]房559号2002年11月4日)省建设厅、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你厅《福建省建设厅关于申请重新核定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函》(闽建计[2002]45号)收悉。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9号)规定,结合我省试行两年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我省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等问题重新规定如下:一、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的申请,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的可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

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结果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鉴定结果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二、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按房屋建设结构、用途的使用面积实行最低起点、超基点分档计费和特殊情况加收附加费的收费办法。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三、收费减免对象:(一)凡是领取国家救济的孤寡老人、五保户、军烈属、残疾人免交鉴定费。

(二)幼儿园、中小学、福利院(孤儿院)、养老院、农村医疗机构(卫生院)、宗教用房以及生活确有困难的私房,可以向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减免。

(三)涉及企业非住宅的房屋安全鉴定收费一律按上述规定标准的70%收取。

四、厦门市的房屋安全鉴定费可在省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0%,具体收费标准由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核定,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五、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收费时必须向收费对象公布收费文件,实行亮证收费,同时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存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荐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信用单位的通知-闽房价估[2009]1号

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荐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信用单位的通知-闽房价估[2009]1号

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荐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信用单位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荐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信用单位的通知(闽房价估〔2009〕1号)各设区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各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房价估[2007]10号)和《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从业行为年度检查的通知》(闽房价估[2008]6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简称评估委)拟公布一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信用单位。

推荐条件为2006-2008年以来连续3年年度检查结论为合格、近3年每年至少完成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30万平方米以上、无不良行为记录并受到设区市政府以上及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的表彰或嘉奖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请各设区市评估委组织做好所属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信用单位推荐工作,在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荐的基础上,于2009年2月28日前将推荐的信用单位及相关材料报送省评估委办公室(省工商局注册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省评估委办公室组织推荐)。

附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信用单位推荐表二○○九年二月六日附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信用单位推荐表机构名称:资质等级: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办公地址:推荐条件机构自荐理由设区市评估委推荐理由2006-2008年度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从业行为年度检查结论情况2006年度年检结论:2006年度年检结论:2007年度年检结论:2007年度年检结论:2008年度年检结论:2008年度年检结论:近3年每年完成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情况(2005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2006年度(万平方米):2006年度(万平方米):2007年度(万平方米):2007年度(万平方米):2008年度(万平方米):2008年度(万平方米):2006年以来被表彰或嘉奖情况2006年以来有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他推荐理由自荐机构及推荐机关意见机构盖章年月日推荐机关盖章年月日省评估委审核意见审核机关盖章年月日——结束——。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费资格进行确认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费资格进行确认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费资格进行确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1997.01.27•【字号】闽价房字[1997]第42号•【施行日期】1997.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费资格进行确认的通知(闽价房字[1997]第42号1997年1月27日)地、市、县(区)物委,建委,房管局(办、处):为了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费的管理,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收费资格进行确认。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费资格的确认范围: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费资格的确认程序:(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当地物价、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各地物价、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的以下材料(一式五份)进行初审: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费资格确认申请表(见附表);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专业人员证明材料;4.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费资格确认的报告书;5.规定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当地县(市)物价、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费资格确认申请表的初审栏中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地(市)物价、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经地(市)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物委、省建委确认。

三、经省物委、省建委确认可以收取评估费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方可按规定收取房地产价格评估费。

福州房屋评估

福州房屋评估

福州房屋评估福州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的城市,也是福建省的省会城市。

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房地产市场也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房屋评估作为房地产市场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对于购房者、开发商、金融机构等各方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福州的房屋评估市场规模庞大,评估对象主要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工业用房等。

福州市区的房屋以楼房为主,楼盘众多,品质各异。

福州的房地产市场较为活跃,供求关系紧张,房屋价格波动较大。

因此,房屋评估成为买卖房屋、抵押贷款等交易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福州房屋评估的方法主要包括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比较法是通过对比市场上类似房屋的交易价格来确定房屋评估价值。

该方法适用于市场比较活跃的情况,但对于市场不稳定的情况则有一定限制。

收益法主要是通过房屋产生的收入来评估其价值,适用于商业用房等有租金收入的房屋。

成本法是通过计算房屋的重建成本来评估其价值,适用于新建房屋和特殊房屋。

福州的房屋评估机构较多,其中包括一些大型的评估公司和金融机构。

这些机构拥有专业的评估师队伍和先进的评估技术设备,能够为客户提供准确、可靠的评估报告。

同时,他们也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有良好的合作关系,能够及时了解到最新的政策和市场动态,为评估提供有力支撑。

福州房屋评估的意义重大。

首先,对于购房者来说,房屋评估可以帮助他们了解房屋的真实价值,避免被高价房屋吸引而盲目购买。

其次,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房屋评估是贷款审批的一项重要参考依据,有助于保障贷款的安全性。

再者,对于开发商来说,房屋评估可以确保开发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减少投资风险。

然而,福州的房屋评估市场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评估师队伍的不足,导致评估报告的质量参差不齐。

其次是评估的滞后性,由于市场行情的波动较大,评估结果与实际交易价格存在一定差距。

最后是评估费用的高昂,导致一些购房者和开发商对评估的需求不够强烈。

为了进一步健全福州的房屋评估市场,有必要加强评估师队伍的培养和管理,提高评估师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保障评估报告的质量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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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表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价(2003)房367号
序号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累计收费(元) 备注
1 100以下 4 4000 每宗评估费不足
400元的,均按400元收费
2 101-1000 2 22000
3 1001-2000 1.
4 36000 4 2001-5000 0.7 57000
5 5001-8000 0.4 69000 6
8001-10000
0.2
73000 7 10000以上 0.1
73000+(评估总值
-10000元)×0.1‰
:
贵公司评估额 万元,收费情况为:
100万元以下部分: 万元×4‰= 元 101-1000万以下部分: 万元×2‰= 元 1001-2000万以下部分: 万元×1.4‰= 元 2001-5000万元以下部分: 万元×0.7‰= 元 5001-8000万元以下部分: 万元×0.4‰= 元 8001-10000万以下部分: 万元×0.2‰= 元 10000万以上部分: 万元×0.1‰= 元
合计: 元 打折情况: 实际收费: 元
福清市华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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