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不动产估价行业收费管理规定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0.16•【字号】深价规[2007]1号•【施行日期】200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深价规〔2007〕1号)各物价分局,各区建设局(住宅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284号)以及《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深价联字〔2006〕18号)精神,结合深圳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
现予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住宅物业(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制定应依据《指导标准》。
别墅(包括独立别墅、连体别墅)、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收费标准时可参考《指导标准》。
二、住宅物业服务项目分为综合管理、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公共秩序维护等五项;各项目的收费等级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五级,等级从高到低,最高为一级,最低为五级。
具体见《指导标准》(附件1)。
三、住宅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质价相符的原则,分别选择各服务项目的一个等级组合确定。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项目所选等级收费标准的总和。
在选择服务项目等级时,综合管理项目所选的等级不得高于所选的清洁卫生项目及公共秩序维护项目等级。
房产评估费收费标准
房产评估费收费标准房产评估费是指评估机构对房产进行评估所收取的费用。
房产评估费的收费标准是由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其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评估机构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下面就房产评估费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房产评估费的收费标准是根据评估对象的价值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评估对象的价值越高,评估费用也就越高。
评估费用的收费标准是按照一定的比例来确定的,通常是评估对象的价值乘以一定的比例。
这个比例是由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和行业发展制定的,评估机构在收取评估费时必须严格按照这个比例来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其次,评估费用的收费标准还与评估机构的资质和规模有关。
一般来说,规模较大、资质较高的评估机构收取的评估费用会相对较高,而规模较小、资质较低的评估机构收取的评估费用则会相对较低。
这是因为规模较大、资质较高的评估机构通常拥有更专业的评估团队和更先进的评估设备,能够提供更准确、更可靠的评估结果,因此他们收取的评估费用也会更高一些。
另外,评估费用的收费标准还与评估机构的服务内容有关。
一般来说,评估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越多,收取的评估费用也就越高。
例如,评估机构除了提供基本的评估报告外,还提供了咨询服务、法律服务等附加服务,那么他们收取的评估费用就会相应地增加。
最后,评估费用的收费标准还与评估机构的地理位置有关。
一般来说,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房地产市场的繁荣程度会影响评估费用的收费标准。
在经济发达、房地产市场繁荣的地区,评估费用通常会相对较高,而在经济欠发达、房地产市场不太活跃的地区,评估费用则会相对较低。
综上所述,房产评估费的收费标准是由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其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评估机构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评估费用的收费标准是根据评估对象的价值、评估机构的资质和规模、服务内容以及地理位置等因素来确定的。
评估机构在收取评估费用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我市不动产估价报告的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我市不动产估价报告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7.31•【字号】深国房规[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我市不动产估价报告的意见的通知(深国房规〔2009〕3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不动产估价业务管理,规范我市不动产估价报告,根据《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294号),我局制定了《关于规范我市不动产估价报告的意见》,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关于规范我市不动产估价报告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294号),现就规范我市不动产估价报告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各不动产估价机构可以通过"深圳市房地产信息系统"出具不动产估价报告,使用"深圳市不动产估价报告"封面和封底,装订整洁、规范,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经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签字后加盖不动产估价机构公章。
二、通过"深圳市房地产信息系统"出具的估价报告由估价师通过本人密钥撰写和审核,经估价机构密钥确认后打印,具有统一的电脑编号。
三、"深圳市房地产信息系统"密钥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互联网管理的规定申请办理。
"深圳市不动产估价报告"封面和封底使用统一的印制版式,不动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印制版式的要求自行印制,也可以委托不动产估价行业协会统一印制。
四、不动产估价机构不得出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动产估价报告。
房屋评估公司收费标准
房屋评估公司收费标准房屋评估公司是指专门从事房屋评估业务的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对房地产进行评估,确定其市场价值。
房屋评估公司的收费标准是业务开展的重要方面,也是客户选择评估公司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下面将介绍一般房屋评估公司的收费标准。
首先,房屋评估公司的收费主要包括基本收费和附加收费两部分。
基本收费是指评估公司对评估服务的基本费用,通常是根据房屋的面积、地段、使用性质等因素进行计费。
而附加收费则是指在评估过程中产生的一些额外费用,例如需要进行现场勘察、提供专业报告等情况。
其次,基本收费的计算通常是按照每平方米的标准收费,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房屋可能会有不同的收费标准。
一般来说,房屋评估公司的基本收费是根据当地的市场行情和公司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的,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预算选择合适的评估公司。
再次,附加收费是根据评估过程中的具体情况进行收费的。
例如,如果需要对房屋进行现场勘察,评估公司可能会根据勘察的时间和工作量收取额外费用;如果客户需要评估公司提供专业的评估报告,也可能会产生额外的费用。
此外,客户在选择房屋评估公司时,还需要考虑评估报告的质量和服务的专业性。
一些评估公司可能会以低价吸引客户,但在评估报告的质量和服务的专业性上存在问题。
因此,客户在选择评估公司时,不仅要考虑价格因素,还需要综合考虑评估公司的资质、信誉和服务质量。
最后,房屋评估公司的收费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行情进行制定的,客户在选择评估公司时,应该了解评估公司的收费标准,并与评估公司签订正式的评估合同,明确评估的具体内容、费用和服务标准,以确保评估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综上所述,房屋评估公司的收费标准是客户选择评估公司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客户在选择评估公司时,不仅要考虑价格因素,还需要综合考虑评估公司的资质、信誉和服务质量,以确保评估的公正、准确和专业。
希望本文对您了解房屋评估公司的收费标准有所帮助。
深圳二手房交易按评估价征税今日起征收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深圳二手房交易按评估价征税,今日正式启动。
南都记者昨日了解到,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已为按评估价征税工作建立了新的系统平台,同时设置了专门窗口接受咨询。
从今日起,市民申报的成交价格等于或高于计税参考价格的,按申报的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价格计算征税;申报的成交价格低于计税参考价格的,按计税参考价格计算征税。
此外,南都记者注意到,在市规划国土委网页,存量房计税参考价格查询系统昨日已经上线,今起市民只需输入身份证和房产证号,就可在线查到相应房产的评估价(计税参考价)。
纳税申明作假将依法担责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实施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深地税告〔2011〕5号),自2011年7月11日起,深圳市范围内的存量房(即二手住房)交易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实行按计税参考价格核定计征各项税款。
在登记中心现场,有关“征税新政”的温馨提示和办税须知已经粘贴于窗口告示栏;各种宣传资料和申报表格统一放置于宣传架上。
根据规定,存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计征方式分核实征收、核定征收两种,纳税人在申明书上签章申明确认,对其所提交的文件、证件以及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如有虚假内容,由其本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在个人转让房地产中,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购买合同、房地产原值凭证,以及合理费用相关凭证的,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
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第八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制定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以资产评估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对资本市场、社会公众的影响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应由资产评估机构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和执业成本;(二)评估业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我市不动产估价报告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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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我市不动产估价
报告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国房规[2009]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7.31
【实施日期】2009.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我市不动产估价报告的意见的通知
(深国房规〔2009〕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不动产估价业务管理,规范我市不动产估价报告,根据《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住房〔2006
〕294号),我局制定了《关于规范我市不动产估价报告的意见》,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
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第八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制定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以资产评估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对资本市场、社会公众的影响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应由资产评估机构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和执业成本;(二)评估业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协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不动产估价行业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 估价服务应该遵循公平公开、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 《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及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收 费。
第四条 估价机构在实行不动产估价服务收费时,可根据本规定采取计件 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3.2~6.4 万
6.4~9.6 万
9.6~12 万 12~13.6 万
13.6~16 万
1.5-4 万
4~8 万
8~12 万
12~16 万
16~20 万
20~28 万
10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构附着物按评估面积计)。
前期咨询 征收顾问
收费参照第 5 项“编制项目建议书”标准。
按被征收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差额分档累进递减原则计算:建筑面积在 10 万平方米以下的,12 元/平方米;10 万至 20 万平方米的, 10 元/平方米;20 万至 30 万平方米的,8 元/平方米;30 万平方米以上的,5 元/平方米。
第十三条 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协会提供技术鉴定,以及技术咨询、支持、 援助等专业服务的,优先适用本规定计时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协会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及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序号
项目
一、 计件收费标准
1 以房产评估为主的估价
2 以土地评估为主的估价
<=100
101-1000
1001-2000
5‰
2.5‰
1.5‰
<=100
深圳房屋评估收费标准
深圳房屋评估收费标准深圳作为中国经济特区,房地产市场一直处于高速发展阶段。
房屋评估作为房地产交易的重要环节,其收费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就深圳房屋评估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首先,深圳房屋评估收费标准主要包括评估费用和服务费用两部分。
评估费用是指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所收取的费用,一般是按照房屋的价值和面积来计算的。
而服务费用则是评估机构为客户提供评估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评估报告费、咨询费等。
其次,深圳房屋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是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的。
根据《房地产估价管理条例》和《房地产估价收费管理办法》,评估机构在收取评估费用和服务费用时必须遵循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低于最低收费标准。
再次,深圳房屋评估收费标准的具体金额是根据市场行情和评估机构自身定价策略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评估费用会根据房屋的价值和面积来计算,而服务费用则会根据评估机构的规模、声誉和服务质量来确定。
因此,不同的评估机构收费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客户在选择评估机构时需要进行充分的比较和考量。
最后,对于深圳房屋评估收费标准,客户在选择评估机构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了解评估机构的资质和信誉,选择具有良好口碑和丰富经验的评估机构进行合作。
其次要明确评估费用和服务费用的具体项目和金额,避免出现隐性收费和额外费用。
最后要签订明确的评估合同,确保评估机构能够按照约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评估,并及时提供评估报告。
综上所述,深圳房屋评估收费标准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客户在进行房屋评估时需要对相关费用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评估机构也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为客户提供优质的评估服务。
希望本文能够为大家在深圳房屋评估领域提供一些帮助和指导。
深圳不动产估价行业收费管理规定
深圳市不动产估价行业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估价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不动产估价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不动产估价机构服务质量,促进不动产估价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估价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深圳市不动产估价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是取得合法房地产(土地)评估资质,在深圳市范围内从事不动产估价服务活动的估价机构,依法向委托方提供不动产估价服务时,应按照本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条估价服务应该遵循公平公开、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及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收费。
第四条估价机构在实行不动产估价服务收费时,可根据本规定采取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能够采用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估价服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用相应计件收费方式收费。
对于难以套用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估价服务和估价相关服务,应当采用计时收费方式收费。
第五条估价机构采用计时收费方式时,可按照《收费标准》的计时收费标准为基础,根据估价服务项目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具体收费:1、估价服务项目的难易程度;2、估价机构的综合实力和社会信誉;3、估价人员的技术级别和专业能力;4、估价人员操作类似估价项目的实践经验;5、估价机构及估价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风险。
第六条估价机构在提供不动产估价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查档费用等,委托方应另行付费,具体数额原则上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计算,可包干或实报实销。
第七条通过深圳市房地产估价信息系统备案的不动产估价服务项目,应按照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规范收费行为。
第八条估价机构向委托方收取不动产估价服务费用,应向委托方出具合法票据。
估价人员不得私自收费。
第九条估价机构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制定的收费标准,建立完善的收费管理制度,在经营服务场所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房地产估价技术指引(SZDB Z 273—2017)深圳范围内房地产估价
房地产状况调整中,区位状况主要包括以下指标: a) 区域规划:根据估价对象或可比实例所在区域的规划布局、区域发展速度、生活环境、片区品 质、区域治安等因素分析,同等条件下区域规划越好,评分越高; b) 区域繁华度:根据估价对象或可比实例所在区域的商业氛围、商业繁华程度、距离各级商圈距 离等因素分析,同等条件下区域繁华度越高,评分越高; c) 交通便捷度:根据估价对象或可比实例所在区域的地铁便捷度、公交便捷度、路网分布情况等 因素分析,同等条件下交通便捷度越高,评分越高; d) 产业聚集度:根据估价对象或可比实例所在区域的产业规模、劳动生产率、创新能力、集聚效 应等因素分析,同等条件下产业集聚度越高,评分越高; e) 景观:根据估价对象或可比实例所在区域的海景、山景、湖景、森林公园、高尔夫球场、城市 公园等景观分析,同等条件下景观越好,评分越高; f) 环境质量: 根据估价对象或可比实例所在区域的空气质量、 污染源情况、 卫生状况等因素分析, 同等条件下环境质量越好,评分越高; g) 人流量:根据估价对象或可比实例所在区域的人口密度、日均人流量等因素分析,同等条件下 人流量越大,评分越高; h) 基础设施完备度:根据估价对象或可比实例所在区域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基础 设施分析,同等条件下基础设施完备度越高,评分越高; i) 外部配套设施完善度:根据估价对象或可比实例所在区域的教育、金融、商业、体育、医院、 文化、教育等配套设施分析,同等条件下外部设施完善度越高,评分越高; j) 楼层:根据估价对象或可比实例所在房屋总楼层数及其所在的楼层具体分析; k) 朝向:朝向一般分为八个类别,从好到坏依次排序为东南、南、西南、东、西、东北、北、西 北,自然景观有差异的除外。 居住用途房地产、商业用途房地产、办公用途房地产、工业用途房地产的区位状况按表 1 的区位状 况指标进行调整。
深圳房产税征收标准
深圳房产税征收标准深圳市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之一,房地产市场一直备受关注。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的火热,房产税作为一种重要的财政税收,对于调节房地产市场、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了解深圳房产税的征收标准对于房地产业者和购房者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根据深圳市房产税的征收标准,房产税的计算是以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的评估价值为基础。
房屋的评估价值是指房屋的市场价格,根据当地政府的评估标准进行评估。
而房屋的建筑面积则是指房屋实际的使用面积,包括室内的使用面积和公共部分的分摊面积。
根据这两个基本要素,可以计算出房产税的应纳税额。
其次,深圳市房产税的税率是根据房屋的评估价值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房产税的税率是根据不同的评估价值档次来确定的,评估价值越高,税率也就越高。
这就意味着,对于价值较高的房产来说,需要缴纳的房产税也会相对较高。
因此,在购买房产时,除了要考虑房屋的售价之外,还需要考虑到后期可能需要缴纳的房产税。
另外,深圳市对于房产税的征收还有一些特殊规定。
比如对于自住房,政府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对于低价值的小户型房产,也会有一定的减免政策。
而对于投资性质的房产,则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房产税。
因此,在购买房产时,需要充分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以便做出更加明智的决策。
总的来说,深圳市房产税的征收标准主要是以房屋的建筑面积和评估价值为基础,通过税率来确定应纳税额。
同时,政府还会根据房产的性质和用途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
对于购房者来说,了解房产税的征收标准,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规划自己的购房计划;对于房地产业者来说,也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政策,以便更好地为客户提供咨询和服务。
深圳市房产税的征收标准,是房地产市场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希望相关各方都能够加以重视,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2021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30【实施日期】2021.10.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1992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登记程序第一节程序通则第二节首次登记第三节转移登记第四节抵押登记第五节变更及其他登记第四章撤销登记第五章登记规费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房地产权利,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房地产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是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
本条例所称权利人,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的享有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权利,是指权利人对土地的使用权和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他项权。
第三条房地产权利的设定、转移、变更、终止等,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特区房地产登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机构)依法履行房地产登记职责,依法组织制定房地产登记的具体工作规则并监督实施。
登记机构负责集中统一办理特区房地产登记。
房产评估费收取标准
房产评估费收取标准房产评估费是指评估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房产评估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根据《房地产估价管理条例》规定,评估费用应当按照评估对象的价值和评估服务的复杂程度来确定。
评估费用的收取标准直接关系到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和服务质量,也对委托人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
因此,合理规范房产评估费的收取标准,对于维护评估市场秩序、提高评估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评估费用的收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
评估机构应当在明确告知委托人的前提下,按照评估对象的价值和评估服务的复杂程度确定评估费用,并在合同中明确标注。
评估费用不得违反市场规律,不得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
评估费用的收取应当公开透明,避免出现随意涨价或者虚高收费的情况。
其次,评估费用的收取应当与评估服务的质量相匹配。
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和评估服务的实际工作量确定评估费用,避免因收费过低而导致服务质量下降,或者因收费过高而导致委托人的负担过重。
评估费用的收取应当与评估服务的专业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相一致,确保委托人能够获得物有所值的评估服务。
最后,评估费用的收取应当依法合规。
评估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制定收费标准或者违规收取费用。
评估费用的收取应当符合《房地产估价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得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
同时,评估机构应当依法纳税,不得逃避税收,确保评估费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综上所述,房产评估费的收取标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与评估服务的质量相匹配,依法合规。
评估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评估费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评估服务。
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评估费用的监管,维护评估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深圳市不动产估价行业收费管理规定
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协会文件深估协字201304号关于印发深圳市不动产估价行业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协会会员及有关单位:经协会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圳市不动产估价行业收费管理规定已于2013年1月10日发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协会2013年1月11日深圳市不动产估价行业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估价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不动产估价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不动产估价机构服务质量,促进不动产估价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估价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深圳市不动产估价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是取得合法房地产土地评估资质,在深圳市范围内从事不动产估价服务活动的估价机构,依法向委托方提供不动产估价服务时,应按照本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第三条估价服务应该遵循公平公开、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及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收费;第四条估价机构在实行不动产估价服务收费时,可根据本规定采取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能够采用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估价服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用相应计件收费方式收费;对于难以套用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估价服务和估价相关服务,应当采用计时收费方式收费;第五条估价机构采用计时收费方式时,可按照收费标准的计时收费标准为基础,根据估价服务项目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具体收费:1、估价服务项目的难易程度;2、估价机构的综合实力和社会信誉;3、估价人员的技术级别和专业能力;4、估价人员操作类似估价项目的实践经验;5、估价机构及估价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风险;第六条估价机构在提供不动产估价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查档费用等,委托方应另行付费,具体数额原则上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计算,可包干或实报实销;第七条通过深圳市房地产估价信息系统备案的不动产估价服务项目,应按照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规范收费行为;第八条估价机构向委托方收取不动产估价服务费用,应向委托方出具合法票据;估价人员不得私自收费;第九条估价机构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制定的收费标准,建立完善的收费管理制度,在经营服务场所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通过深圳市房地产估价信息系统备案的不动产估价项目,备案时需提供合同和收费票据复印件或影印件;第十一条估价机构有以下估价收费行为,由不动产估价行业协会给予相应的惩戒和处罚:1、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收费的,包括超出浮动范围收费、自立名目乱收费、重复收费、扩大服务范围收费等;2、以各种佣金、回扣、简化估价程序等形式变相降低估价收费的;3、擅自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收费标准的;4、收取服务费用不提供合法票据的;5、其他违反本规定的估价收费行为;第十二条因估价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估价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提请不动产估价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也可以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协会提供技术鉴定,以及技术咨询、支持、援助等专业服务的,优先适用本规定计时收费标准;第十四条本规定由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协会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第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及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深圳经济特区不动产拍卖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不动产拍卖管理暂行规定【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府[1991]226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布日期】1991.06.14【实施日期】1991.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人民政府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4年1月29日实施日期:1994年1月29日)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不动产拍卖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6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1991]22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不动产拍卖市场的管理,保证拍卖活动依法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区不动产拍卖,由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负责进行。
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是事业性服务机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按照本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不动产拍卖业务。
深圳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深圳市不动产拍卖活动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区的不动产拍卖活动,在深圳特区内的不动产拍卖,均须委托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进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之上的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拍卖物”是指被委托拍卖的不动产;“拍卖人”是指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其有权处理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物的单位和个人;“竞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买得拍卖物的竞买人。
第五条拍卖活动实行公开竞价与招标方式,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拍卖物第六条除第八条规定之外的不动产,均可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
第七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下列不动产须委托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进行拍卖;(一)因行政行为需要变卖的不动产;(二)无主不动产;(三)其他依法应拍卖的不动产。
第八条下列不动产禁止拍卖;(一)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买卖、转让的不动产;(二)所有权有争议的不动产;(三)处分权有限制或有争议的不动产;(四)已被采取司法、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动产;(五)其它不能拍卖的不动产。
关于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
关于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广东省物价局文件粤价〔2010〕142号—————————————————关于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与统计局,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法定资产评估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法定资产评估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评估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收价格主管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以上收费标准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请省财政厅重新提出法定资产评估政府指导价意见,报我局核定。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转发〖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价费(2)字〔1993〕300号)自本收费标准执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广东省资产评估(法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二0一0年七月五日附件:广东省资产评估(法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一、计件收费标准收费说明:1.计件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
2.计件收费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按上表规定的分档差额计费率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经评估双方协商,评估收费总额可上下浮动20%。
其中,证券评估业务的收费总额上浮幅度可提高到30%。
3.对无形资产、企业上市、破产清算、法律纠纷等较复杂的资产评估业务,经双方协商同意,根据评估项目、时间要求、风险责任等因素,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上述标准。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2007)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200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08•【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施行日期】2007.05.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关于修改〈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四届五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修订的《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重新发布施行。
市长许宗衡二○○七年五月八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为解决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际操作问题,与《关于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清理调整情况的通知》(深府办〔2005〕88号)规定保持协调,现决定对《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四条第四款、第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十七条第四款。
二、删除第三条第六项中“特区法规和地方性”、第八条中,“经审查委员会审议后报”、第九条第二款“市”、第十九条中“降级、撤销行政职务直至开除公职的”字样。
三、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物价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对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市物价部门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听证会由市物价部门负责组织,并保证有一定比例的企业、市民和专业人士参加。
市物价部门应当将听证情况、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根据修改情况,《规定》条文序号重新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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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协会文件
深估协字[2013]04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不动产估价行业收费管理规定》
的通知
协会会员及有关单位:
经协会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圳市不动产估
价行业收费管理规定》已于2013年1月10日发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协会
2013年1月11日
深圳市不动产估价行业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估价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不动产估价服务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保障不动产估价机构服务质量,促进不动产估价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估价中介服务收费的
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深圳市不动产估价行业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是取得合法房地产(土地)评估资质,在深圳市范围内从事不动
产估价服务活动的估价机构,依法向委托方提供不动产估价服务时,应按照本规
定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条估价服务应该遵循公平公开、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深
圳市不动产估价及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收费。
第四条估价机构在实行不动产估价服务收费时,可根据本规定采取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能够采用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估价服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用相应计件收费方式收费。
对于难以套用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估价服务和估价相关服务,应当采用计时收费方式收费。
第五条估价机构采用计时收费方式时,可按照《收费标准》的计时收费标准为基础,根据估价服务项目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具体收费:
1、估价服务项目的难易程度;
2、估价机构的综合实力和社会信誉;
3、估价人员的技术级别和专业能力;
4、估价人员操作类似估价项目的实践经验;
5、估价机构及估价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风险。
第六条估价机构在提供不动产估价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查档费用等,委托方应另行付费,具体数额原则上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计算,可包干或实报实销。
第七条通过深圳市房地产估价信息系统备案的不动产估价服务项目,应按照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规范收费行为。
第八条估价机构向委托方收取不动产估价服务费用,应向委托方出具合法票据。
估价人员不得私自收费。
第九条估价机构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制定的收费标准,建立完善的收费管理制度,在经营服务场所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通过深圳市房地产估价信息系统备案的不动产估价项目,备案时需提供合同和收费票据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十一条估价机构有以下估价收费行为,由不动产估价行业协会给予相应的惩戒和处罚:
1、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收费的,包括超出浮动范围收费、自立名目乱收费、重复收费、扩大服务范围收费等;
2、以各种佣金、回扣、简化估价程序等形式变相降低估价收费的;
3、擅自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收费标准的;
4、收取服务费用不提供合法票据的;
5、其他违反本规定的估价收费行为。
第十二条因估价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估价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以提请不动产估价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也可以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协会提供技术鉴定,以及技术咨询、支持、援助等专业服务的,优先适用本规定计时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协会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及相关服务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