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
获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年度自查报告审核工作规范
获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年度自查报告审核工作规范1 职责监管分局负责对本县获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年审的宣传与督促工作;稽查队负责对无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工作;本所负责对获证食品企业及小作坊提交年度自查的材料审核、汇总、上报。
2 目的:确保我县获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年度自查方面的工作质量及效果的可信性。
3 范围:我县区域内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年度自查。
4 依据《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16版)》;《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审查细则》;《山东省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5 工作程序获证食品企业年度自查审核工作程序通知企业参加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相关的文件精神的学习;根据会议要求,告诉企业县局关于年度自查的时间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发放《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自查申请表》及县局关于对年度自查要求的文件;核对企业提交的《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自查申请表》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帮助查找原因,并使其更正或补充;依据省局有关文件要求,按10%比例抽取获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根据其提交的《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自查申请表》,对其材料的符合性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在其报告结论上给出“抽查不符合”的结论;给出所有参加年度审查或没有进行年度审查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结论:以“合格”、“复查合格”、“不合格”三种形式;统计汇总食品加工企业提交的年度报告自查申请材料,制作成电子版;将电子版汇总材料及企业递交的《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自查申请表》等完整的自查材料一份留存本所备案,一份递交到市局食品科;协助市局食品科组织的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再次现场的核查工作。
小作坊年度自查审核工作程序通知小作坊参加小作坊年度自查相关的文件精神的学习;根据会议要求,告诉小作坊县局关于年度自查的时间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发放《食品小作坊报告自查申请表》及县局关于对年度自查要求的文件;核对小作坊提交的《食品小作坊报告自查申请表》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不符合要求的小作坊,帮助查找原因,并使其更正或补充;依据省局有关文件要求,按一定比例抽取食品小作坊根据其提交的《食品小作坊报告自查申请表》,对其材料的符合性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小作坊在其报告结论上给出“抽查不符合”的原因;给出所有参加年度审查或没有进行年度审查小作坊结论:以“合格”、“复查合格”、“不合格”三种3 / 4形式;统计汇总食品小作坊提交的年度报告自查申请材料,制作成电子版;将电子版汇总材料及小作坊递交的《食品小作坊报告自查申请表》等完整的自查材料一份留存本所备案,一份递交到市局食品科;协助市局食品科组织的对食品小作坊的再次现场的核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证是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手段。
它对于维护公众健康、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想要从事食品生产活动,首先得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一系列材料,包括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等等。
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
如果提供虚假材料,那后果可是很严重的。
二、受理与审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进行形式审查。
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会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予以受理。
受理后,就进入了审查环节。
审查分为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
书面审查主要是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现场核查则是监管部门派工作人员到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查看生产环境、设备设施、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等是否符合规定。
现场核查人员不少于 2 人。
核查人员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并填写现场核查表。
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三、许可决定经过审查,如果申请人符合条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许可证上会载明生产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生产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食品类别、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等信息。
如果申请人不符合条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审查及处理准则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审查及处理准则1. 引言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国家对食品生产企业的一种管理授权,企业在获得该证书后才能合法开展食品生产活动。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和卫生,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报材料需要进行审查和处理。
本文将介绍食品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的审查及处理准则。
2. 申报材料审查准则2.1 材料齐全性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报材料需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设备信息、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信息。
审查过程中,应核实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确保所有必要信息的提供。
2.2 材料真实性申报材料中提供的各项信息应真实、准确,不得有任何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信息。
审查人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如发现虚假信息将严肃处理。
2.3 材料合法性申报材料中的各项证照、批文等应合法有效,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审查过程中,应对申报材料中的证照和批文进行验证。
2.4 材料完整性申报材料应完整齐备,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证明、生产场所租赁合同、设施设备清单、员工健康证明等。
任何缺失或不全的材料将导致申请被驳回或延迟处理。
3. 材料审查处理流程3.1 提交申请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准备好申报材料,并将其提交至食药监部门或相关机构。
申请可以通过邮寄、在线提交等方式进行。
3.2 拟定初审报告申报材料初审的责任单位将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主要目的是确认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初步核查。
3.3 实地核查初审合格的申请将进行实地核查。
核查人员将前往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核实食品生产设备和环境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核查结束后,将填写核查报告。
3.4 审核决策根据初审报告和核查报告,审查部门将进行最终审查决策。
审查人员根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核查报告的结果来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3.5 发放证书或驳回申请如果申请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审查部门将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如果申请不符合要求,将向企业提供不合格通知书并解释原因。
4. 处理准则4.1 超时处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批一般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但有时可能因各种原因延迟审批。
年审通知书1
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催办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和国家质检总局《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质检食监函[2006]5号)的有关要求,获证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企业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
你单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现已到年审时间,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相关质监科递交年度报告并附以下资料。
一、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申报表和年度报告自查表(一式二份)填报日期为年审到期之前;二、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包括内芯);三、企业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二份);四、两份不同日期的原材料进厂验收检验报告(含原始记录)复印件;五、两份完整的不同批号或生产日期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含原始记录)复印件(生产日期或批号与检验机构出具的报告相同);六、两份由获得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两次带“*”号项目的全项目检验报告原件,提供年度内监督检验报告原件;七、企业使用的印有QS标志的食品包装袋(2只)和包装袋印刷企业的QS证书;八、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食品助剂使用情况备案表(一式二份)。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获证企业必须报告必备条件现场审查不合格项改进措施和整改落实情况;(二)企业有否发生迁址、生产工艺或者设备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使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开发生产新资源食品等情况。
如有,变更后是否能持续保持原有质量保证水平,是否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和提供安全评价报告;(三)原材料进厂验收和食品出厂检验实施情况,特别是如何保证出厂产品逐批检验,确保出厂产品质量受控。
原材料进厂把关实行自行检验的企业,要如实提供两份原材料进厂验收检验报告(含原始记录)复印件;产品出厂实行自行检验的企业,要如实提供两份完整的产品检验报告(含原始记录)复印件,如生产企业有不同申证单元产品和不同类别产品,应按照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抽样方法规定分别提供两份完整检验报告(含原始记录)复印件;产品出厂实行自行检验的企业还应提交其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发证产品或者相关参数的比对验证的检验报告;如果检验报告中不包含出厂检验项目中带“*”号项目,企业还需提供两份由获得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带“*”号项目的检验报告;(四)委托生产加工及其备案情况,包括:委托加工和被委托加工。
食品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行为,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发放、变更、延续、撤销、注销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确保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活动合法、合规、高效。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查第五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四)食品生产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文件;(五)食品生产设备、设施的清单和有关证明文件;(六)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和食品安全控制措施的说明文件;(七)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第八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并实地核查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流程和食品安全控制措施等情况。
第三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第九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完成实质审查和实地核查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第十条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对符合条件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食品生产者,不予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三)对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活动,应当实行公开、透明、便民的原则。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食品类别、食品品种、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等内容。
食品生产安全管理制度SC审查细则
食品生产安全管理制度SC审查细则1. 概述本文件旨在规定食品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的SC审查细则,以确保我国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必须遵守本制度,通过SC审查,获得生产许可证。
2. 审查目标审查目标旨在验证食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是否具备持续稳定生产安全食品的能力。
3. 审查内容审查内容包括企业资质、生产环境、设备设施、人员管理、原辅料管理、生产过程控制、质量管理等各个方面。
4. 审查流程4.1 申请企业应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SC审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4.2 初审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企业进入现场审查环节。
4.3 现场审查审查组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全面评估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现场审查包括查看生产环境、设备设施、人员管理等情况,抽取样品进行检测,并对企业人员进行访谈等。
4.4 审查结论现场审查结束后,审查组对审查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审查结论。
结论分为通过、整改后通过、不通过三种。
4.5 申诉与复评对于审查结论为企业不通过的情况,企业有权在收到结论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诉。
申诉期间不停止审查结论的执行。
5. 审查人员审查人员应具备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和经验,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审查工作。
6. 文件管理所有审查相关的文件、资料应由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2年。
7. 附则本审查细则由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有相关制度、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8. 修订历史- 2023年1月1日:首次发布以上内容为食品生产安全管理制度SC审查细部的全部内容,请各食品生产企业严格遵守,共同维护我国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工作规定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文号】质检监函[2003]77号【发布日期】2003-12-02【生效日期】2003-12-0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工作规定(质检监函[2003]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工作是体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事前保证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基本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质检部门提高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
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做好获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年审工作,现将《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规定做好有关工作。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宣传,正确引导,督促获证企业如期进行年审。
同时,要把好年审工作关,将年审的各项具体要求落实到位。
要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尽可能为获证企业年审提供便利。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总局监督司报告。
附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工作规定二OO三年十二月二日附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工作规定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获证企业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和食品质量安全,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52号令)的有关要求,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工作(以下简称为年审)规定如下:一、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年审工作,各省局监督处负责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采取企业自查申报,受理部门对企业自查材料进行核准的方式进行。
年审工作由受理年审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年审受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对获证企业生产条件及产品质量进行抽查。
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年审申请。
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食品生产监管,规范食品生产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实施条例以及产品质量、生产许可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许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二章程序第六条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工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后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食品生产许可的实施机关,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的食品生产许可除外。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实施许可的品种范围。
第八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五)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SC审查细则]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SC审查细则]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工业产品许可证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由国家主管食品生产领域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部门制定并实施的一项旨在控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条件的监控制度。
大家对于SC审查又有多少了解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正文:----------------------------------------------------------------------------------------------------------------------------------------------------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1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风险管理、程序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覆盖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础上,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记录、归集、分析监督检查信息,加强数据整合、共享和利用,完善监督检查措施,提升智慧监管水平。
第二章监督检查事权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第八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和协调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者规模、风险、分布等实际情况,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划分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事权,确保监督检查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核规范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核规范食品安全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则是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审核规范的角度,探讨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核流程及其要求,以确保食品生产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一、审核前的准备工作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核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为了保证审核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审核前的准备工作是不可忽视的一环。
首先,审核人员需要详细了解审查对象的食品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的注册情况、厂房设备、生产工艺、原材料供应渠道等。
其次,审核人员需要了解相关法规和政策,确保审核过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最后,在审核前需要对审核对象进行通知,明确审核时间、地点及所需提交的文件材料,以便双方做好准备。
二、审核的程序与要求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核主要分为四个步骤:资料审核、现场检查、样品检测和结论确认。
首先,审核人员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料审核,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原材料及辅料的使用情况、产品标签及标识等。
审核人员需要仔细核对审核材料,确保其真实、完整、准确。
然后,进行现场检查,审核人员会对生产厂房、设备、消毒措施、贮存场所等进行仔细检查,确保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
同时,还需对企业的质量控制体系进行评估,包括原材料的收购、质量检测、产品追溯等。
接下来,采集样品进行检测,以验证产品的安全性和合格性。
最后,审核人员根据审核结果,结合相关法规要求,给出审核结论。
三、审核的注意事项在进行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核时,审核人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审查对象的真实情况至关重要,审核人员需要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能受到任何干扰或影响。
其次,现场检查时要注意安全,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人身安全。
在样品检测时,需严格按照标准操作,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最后,在审核结论中,审核人员要清楚、明确地表达审核结果,并提出相关的建议或要求,以确保审核的有效性。
四、审核结果的处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核结果将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重要影响。
首先,如果企业通过审核并获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将得以合法生产和销售,有利于企业的市场竞争。
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
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为加强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其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的有关要求,现将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其审查工作规定如下。
一、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获证企业年度报告的管理工作,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开展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以及汇总工作;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和审核获证企业年度报告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市(地)级和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也可以按照区域监管责任制划定的辖区范围,负责受理和审查获证企业的年度报告及其它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将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情况上报省局。
在对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立即上报省局。
二、获证企业年度报告采取企业自查申报,受理部门对企业自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实地抽查主要针对必备条件现场核审一般不合格项较多、季节性生产、日常监督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重点检查企业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和产品质量。
产品的抽样和检验按照实施细则中发证检验的要求进行,抽查结果要逐级上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各地在组织对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中,每年实地抽查企业数应大于获证企业总数的10%。
三、获证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企业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
企业提交年度报告时须附以下资料。
(一)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申报表(一式三份)(附件1);(二)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三)企业营业执照和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4号)2020.01.03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时间:2020-01-03 13:27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20年1月2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全文精品文档8页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全文2019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人类生长、经济腾飞、社会进步、时刻离不开食品,离不开安全、卫生、营养的食品。
下面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整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全文,欢迎大家阅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材料审查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的份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确保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申请人申请许可的情况。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工作规
定》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监督与选择》
【年(卷),期】2004(000)001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工作是体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事前保证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基本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
也是质检部门提高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
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
【总页数】1页(PA00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S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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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是指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对企业进行许可
证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措施。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材料进行许可
证的申请,然后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2. 许可证的种类和等级:根据不同的食品生产项目和规模,许可证
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和等级。
3. 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续期:许可证一般有一定的有效期限,企业需
要在有效期届满前进行续期手续。
4. 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如有变更,需要向
相关部门进行变更手续;如果企业不符合许可证要求或者停止生产,需要办理注销手续。
5. 许可证的监督和检查:相关部门会对持证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
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企业持证经营,并符合相关食品生产卫生标准
和要求。
6. 处罚和法律责任:对于违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通过对企业的许可证进行管理,可以提高食品安全的监管能力,防止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6.28•【文号】国质检监[2005]200号•【施行日期】2005.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27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2005年6月28日国质检监[2005]2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履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和卫生监管职责,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现就加强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后续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后续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的重要意义获证企业后续监管是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重要环节,是确保获证企业持续满足必备条件和食品质量安全的关键手段。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采取巡查、强制检验、监督抽查、年审、执法检查和回访等措施,对获证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规范获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高食品生产力水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利益。
二、实施分类监管,提高获证企业后续监管有效性按照《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4个级别,即“A级”、“B级”、“C级”和“不合格”。
企业质量安全等级是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实施分类监管的内部掌握依据,不对外公布,也不在食品生产许可证上标明。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不同等级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针对性地实施日常监管。
对“A级”企业应以扶持为主,引导其坚持诚实守信、严格自律;对“B级”企业应以规范其生产秩序,提高质量控制能力,监督其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为主要目的;对“C级”企业应重点监管,强化巡查、强制检验、监督抽查等监管措施,督促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保证产品检验合格方可出厂;对“不合格”企业要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向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取缔建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有效”的原则,具体实行分类管理,分类许可,分类监管。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是指依法核准企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行为。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的管理部门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部门。
第五条食品生产许可的管理通过“证照分离、一口受理、一张文书、全程监管”的方式实施。
第六条经营食品生产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企业,制售的食品一律禁止上市,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并按期更新。
第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许可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对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失信企业,应当取消其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发现食品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可以向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机关举报投诉。
第十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公开制度和信用评价制度。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具备依法设立企业的资格,且在国家公示的限制和禁止生产的食品范围之外。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场所、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生产环境,并应当制定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能力保证及产品质量控制方案。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配备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求职食品生产必备的学历和工作经验,并且已按照国家法定程序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具备完整、真实、准确、合法的生产经营记录和产品质量安全记录,并准确、清晰地记录食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的文件记录。
第三章许可证类型第十六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分为原料、半成品和成品三种类型。
食品许可审查管理制度
食品许可审查管理制度一、食品许可审查管理制度的意义食品许可审查管理制度是现代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基石,它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健康,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推动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食品安全。
食品许可审查管理制度可以有效规范食品企业的生产、加工、销售行为,促使其合规经营,从而降低食品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2. 维护食品市场秩序。
通过食品许可审查管理制度的执行,可以规范食品市场经营行为,减少非法经营和欺诈行为,维护食品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3. 推动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许可审查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促使食品生产企业提高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推动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整个行业的竞争力和发展水平。
二、食品许可审查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食品许可审查管理制度是一个综合性的管理体系,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和要求:1. 许可审查申请与审批流程。
食品企业在进行生产、加工、销售行为前,必须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许可审查申请,并经过审查合格才能取得相关许可。
审批流程应当明确合理,审批时间应当尽量简短,提高行政效率。
2. 许可审查标准与条件。
审查标准应当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明确食品企业的生产、加工、销售行为应当符合的要求和标准。
审查条件应当具体明确,能够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3. 许可审查监督与检查。
食品企业一旦取得相关许可,在生产过程中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生产行为符合许可条件,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生产加工,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4. 许可审查更新与延续。
食品企业一旦取得相关许可,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许可审查更新,审查结果符合条件的可以延续许可期限。
更新与延续的要求应当明确,企业应当主动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开展审查工作。
5. 违规处罚与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许可审查管理制度的食品企业,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等处罚措施。
对于涉嫌犯罪的食品企业应当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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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
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质检食监函〔20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的规定,总局制定了《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OO六年一月十三日
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
工作管理规定
为加强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其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的有关要求,现将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其审查工作规定如下。
一、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获证企业年度报告的管理工
作,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开展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以及汇总工作;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和审核获证企业年度报告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市(地)级和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也可以按照区域监管责任制划定的辖区范围,负责受理和审查获证企业的年度报告及其它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将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情况上报省局。
在对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立即上报省局。
二、获证企业年度报告采取企业自查申报,受理部门对企业自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实地抽查主要针对必备条件现场核审一般不合格项较多、季节性生产、日常监督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重点检查企业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和产品质量。
产品的抽样和检验按照实施细则中发证检验的要求进行,抽查结果要逐级上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各地在组织对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中,每年实地抽查企业数应大于获证企业总数的10%。
三、获证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企业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
企业提交年度报告时须附以下资料。
(一)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申报表(一式三份)(附件1);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和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2
(一)获证企业必须报告必备条件现场审查不合格项改进措施和整改落实情况;
(二)企业有否发生迁址、生产工艺或者设备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使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开发生产新资源食品等情况。
如有,变更后是否能持续保持原有质量保证水平,是否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和提供安全评价报告;
(三)原材料进厂验收和食品出厂检验实施情况,特别是如何保证出厂产品逐批检验,确保出厂产品质量受控。
实行自行检验的企业要如实提供原材料进厂验收和产品出厂检验情况,提供两份完整检验报告(含原始记录)复印件,如生产企业有不同申证单元产品和不同类别产品,应按照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抽样方法规定分别提供两份完整检验报告(含原始记录)复印件。
如果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发证产品或者相关参数的比对验证的,须提供相关检验报告。
如果检验报告中不包含出厂检验项目中带“*”号项目,企业还需提供两份带“*”号项目的检验报告;
(四)委托生产加工及其备案情况,包括:委托加工和被委托加工。
如果有委托加工的,注明备案情况,并附上备案表;
(五)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及备案情况;
(六)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七)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及不合格整改情况;
(八)社会监督情况。
是否有重大质量投诉及其后处理情况;
(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相关情况。
3
五、企业年度报告受理部门在收到企业年度报告材料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实地抽查。
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实地抽查的,应提前通知企业;实地抽查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工作日。
六、仅进行书面审查的,受理部门应在收到企业年度报告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进行实地抽查的,受理部门应在收到企业年度报告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七、根据实地抽查和书面审查的情况,企业年度报告审查结论分为三种。
一是企业生产经营全部符合规定的,企业年度报告审查结论为合格。
二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地抽查和书面审查时,发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不符合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整改后达到要求的,企业年度报告审查结论为复查合格。
三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或者经实地抽查企业的必备生产条件或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年度报告审查结论为复查不合格。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上述审查情况,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签署企业年度报告审查结论,注明日期,加盖受理局的印章。
八、不按规定提交企业年度报告的,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一条进行处理;获证企业在年度报告中隐瞒、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八条进行处理;企业年度报告审查不合格的,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
4
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九条进行处理。
在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中发现企业存在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省级发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于每年1月份和7月份分两次将已办结的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情况上报国家质检总局(附件2)。
总局适时公布企业年度报告不合格的企业名单。
十、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质检监函[2003]77号)和《关于明确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质检监函[2004]17号)同时作废。
5
附件1
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
年度报告自查申报表
申证单元及产品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企业名称: (印章)
企业代码: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及传真:
填报日期:年月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6
企业基本情况年变化一览表
注:1、除打“*”项外,其他各项内容若没有变化,只需填写左侧项,右侧项用“/”划杠。
2、表格中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法人代表、营业执照、企业代码发生变更的,需提供相关
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7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合格项改进表
8
本年度主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使用情况一览表
注:验货方式是指自行检验(全检、抽检)、委托检验(全检、抽检)、查验合格证明或是上述内容的组合等。
9
获证产品接受监督检查情况及委托检验、自检中不合格情况一览表
注:*检验类别应填写检查单位的抽查性质或者企业的委托检验、自行检验。
*应当填写各部门各级监督检验情况。
10
获证企业年度报告自查表
企业名称(盖章):填表日期:年月日
获证企业年度报告自查表(续)
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结论表
市局、受理局、企业各保留1份,受理局并将企业年度报告审查情况及时录入数据库。
附件2
获证企业年度报告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填报时间:年月日
2、备注栏中应注明是否建议吊销、撤消和注销生产许可证。
3、审查情况汇总表用EXCEL表格格式报送总局监督司。
Email:jiangh@或wang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