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篇)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篇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一、锅炉机组篇1、锅炉机组在组合、安装前应经建设单位(业主)组织“监造”和“安检”合格,并必须按本规范的规定对设备进行复查。
如发现制造缺陷应提交业主与制造厂研究处理及签证。
由于制造缺陷致使安装质量达不到本篇规范的规定时,应由业主和制造单位代表签证。
2、凡属锅炉监察范围内的锅炉部件,必须取得制造厂的设备技术文件,证明所用材料和制造质量符合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人锅(1987)4号]或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SD167—85)的规定后,方准施工。
3、安装设备和材料均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按本规范规定应进行检验鉴定,经现场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4、现场自行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包括烟、风、煤管道等)和自行生产、配制的材料(包括炉墙、保温材料等)应按本篇规范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准使用。
5、设备吊装前,应对设备的临时加固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承力焊缝应进行细致的外观检查。
6、设备安装过程中,应及时进行检查验收;上一工序未经检查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隐蔽工程隐蔽前必须经检查验收合格,并办理签证。
7、施工中必须经常保持现场整洁。
设备安装结束后、封闭前和锅炉机组启动前,必须彻底检查和清扫,内部不得有杂物存留。
8、锅炉机组安装结束后,应有完整的施工技术记录,并应符合设计、设备技术文件和本篇规范的规定。
9、锅炉机组安装结束后必须具备下列技术文件:设备缺陷记录和签证;设计变更资料(包括必要的附图);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和签证(见下列各章);安装技术记录和签证(见下列各章);质量验评表;安装竣工图。
10、在冬季和炎热季节施工时,应根据设备特点和工艺要求制定防止损坏设备和保证质量的措施。
11、设备堆放位置应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尽量避免二次搬运。
12、设备开箱应会同有关方面进行检查清点,作出记录。
检查清点后,应及时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和变质。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第三部分)(DL 5047-95)
DL/T5047-95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第三部分)3 受热面3.1 一般规定3.1.1 受热面设备在安装前应根据供货清单、装箱单和图纸进行全面清点,注意检查表面有无裂纹、撞伤、龟裂、压扁、砂眼和分层等缺陷;如外表表面缺陷深度超过管子规定厚度的10%以上时,应按本规范1.1.6处理;并应着重检查承受荷重部件的承力焊缝,该焊缝高度必须符合图纸规定。
3.1.2 在对口过程中注意检查受热面管的外径和壁厚的允许偏差,允许偏差见附录F;如偏差超出国家标准要求,应按本规范1.1.6进行处理。
3.1.3 合金钢部件的材质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安装前必须进行材质复查,并在明显部位作出标记;安装结束后应核对标记,标记不清者再进行一次材质复查。
3.1.4 受热面管在组合和安装前必须分别进行通球试验,试验用球应采用钢球,且必须编号和严格管理,不得将球遗留在管内;通球后应做好可靠的封闭措施,并做好记录;通球球径如表3.1.4所示(略)。
3.1.5 受热面管在一般情况下不单独做校正工作;如需校正时,校管平台应牢固,其平整度不大于5mm,放线尺寸偏差不大于1mm。
3.1.6 汽包、联箱、受热面等主要设备的安装允许偏差为:3.1.6.1 标高±15mm3.1.6.2 水平汽包2mm、联箱3mm3.1.6.3 相互距离±5mm注:悬吊式锅炉以上联箱为主,受热面管排相互距离允许偏差为±5mm。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6-01-04发布 1996-05-01实施3.1.7 受热面管子应尽量用机械切割,如用火焰切割时,应铲除铁渣和不平面。
受热面管子对口时,应按图规定做好坡口,对口间隙应均匀,管端内外10~15mm处,在焊接前应清除油垢和铁锈,直至显出金属光泽。
3.1.8 受热面管对口端面应与管中心线垂直,其端面倾斜值△f(图3.1.8)应符合表3.1.8要求(略)。
图3.1.8 管口端面倾斜示意图3.1.9 焊件对口应做到内壁齐平,其错口值应符合下列要求:3.1.9.1 对接单面焊的局部错口值不应超过壁厚的10%,且不大于1mm;3.1.9.2 对接双面焊的局部错口值不应超过壁厚的10%,且不大于3mm。
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锅炉篇)
第二章
工程编号 单 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分 部 分 项 分 段 锅炉本体安装 本体部件安装 钢架安装 工 程 名 称
工程质量验评范围
施工检验 性质 班 组 工 地 队 质 检 科 建设单位 代表验评 质监站 监督 质量验评 标准编号
主要 主要 主要 主要 主要 主要 主要 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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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基础划线及柱底板安装 炉顶钢架基础划线 单根柱对接组合 钢架组合件组合 炉顶钢架组合件组合 单根立柱安装 钢架组合件安装 炉顶钢架组合件安装 炉顶单根梁安装 单根横梁安装 钢架整体复查找正 柱脚二次灌浆 金属护板及密封部件安装 炉板安装 活动式密封装置安装 炉墙墙皮安装 炉顶密封罩壳安装 炉顶盖板安装 炉本体门孔安装 管箱式空气预热器安装 管箱式空气预热器组合 管箱式空气预热器安装 空气 预 热 器 转 折 箱(连 通 箱)及伸缩节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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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5047-95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燃油管道安
DLT5047-95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燃油管道安6燃油系统设备及管道6.1一般规定6.1.1本章适用于火力发电厂燃油系统设备和管道的施工及验收。
6.1.2燃油系统应按设计一次建成,否则应有安全可靠的过渡措施。
6.1.3燃油系统内的设备、阀门、管件及管子的规格和材质应符合设计图纸规定,施工前应复查主要设备及附件出厂合格证;燃油管道上的阀门不应采用铸铁阀门。
6.1.4阀门在安装前必须解体检修,并经1.5倍工作压力的水压试验合格;安装后应保证阀腔清洁和方向正确。
6.1.5燃油管道上的垫片应按设计选用。
6.1.6管子安装前必须进行管内清扫,清除锈皮和杂物,安装时如需在管子上开孔,应注意勿使熔渣或铁屑落入管内。
6.1.7燃油系统的管道安装和焊接应遵守《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的规定,并应由合格焊工施焊,燃油管道的焊缝应采用氩弧焊打底工艺。
6.1.8直埋燃油管道焊口部位的防腐工作应在管道经1.25倍工作压力水压试验合格后进行;管道经验收后方可填埋。
6.1.9燃油系统设备及管道的防静电设施的安装及试验工作应严格按设计规定执行。
6.1.10燃油系统扩建或试运期间的动火工作必须编制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6.2卸油装置及卸油管道6.2.1钢筋混凝土卸油沟、槽、罐内的管道安装和卸油栈台上管道的安装必须在土建构筑物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前应按图纸复核预埋铁件和预留孔洞的正确性。
6.2.2管道通过混凝土罐壁处,应按设计装有预埋套管,如无套管而需打洞通过时,应征得设计单位和土建施工单位的同意,并有相应的密封和补强措施。
6.2.3钢制卸油母管应按图纸规定的坡度安装。
6.2.4卸油装置内的加热器或加热管道安装时,应按图纸规定留有足够的热膨胀补偿,安装后应经1.25倍工作压力的水压试验合格。
6.2.5卸油装置范围内的设备、部件及管道的布置不得妨碍油车的通行。
DL-T-5047-95-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篇)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The Code of Erection and Acceptance ofElectric Power ConstructionSection of Steam Boiler SetDL/T5047—95主编部门: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技术经济咨询中心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前言《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SDJ245—88)自发布实施以来,对电力工业建设和电站锅炉施工质量的提高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电力工业的发展和发电质量的提高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保证。
为了确保对火力发电厂“安全、经济、稳发、满发”运行的要求,适应大机组、新设备施工的需要,我们组织有关人员对原规范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作了较大的改动,并经三次组织讨论和审定。
本规范所采用或引用的有关国标、行标、文件等均为1996年1月前已发布的现行标准和文件。
新增标准36篇,更换新标准14篇,取消原规范附录十六中序号26标准1篇。
由于新标准的引用而涉及本规范的条文修改也比较多,如高强度螺栓连接,油罐安装,焊接工艺、质量,管道安装,泵类安装,整套启动试运,化学清洗,安全阀调整,蒸汽冲洗等。
由于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出现,本规范补充增加的新条款也较多,其中“3受热面”中增加了“3.5循环泵”新增条款10条,在“5烟、风、煤管道及附属设备”中增加了“5.5烟气脱硫装置”新增条款20条,在“7.3磨煤机”中增加了“7.3.5MPS(ZGM)中速磨煤机”新增分条款10条,并新增附录6个,修改及更新附录4个,取消原附录1个。
本规范业经电力工业部审查、批准,并于1996年1月4日以电技[1996]6号文发布,编号为DL/T5047—95,自1996年5月1日起实施,原规范SDJ245—88同时废止。
本规范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技术经济咨询中心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参加单位: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主编人员:樊九洲陶恒声1 总则 (5)1.1一般规定 (5)1.2锅炉开始安装前对建筑工程的配合要求 (7)2锅炉构架及有关金属结构 (8)2.1一般规定 (8)2.2锅炉基础检查、划线和垫铁安装 (9)2.3锅炉构架组合 (10)2.4锅炉构架安装和二次灌浆 (11)2.5炉门、窥视孔和炉墙零件 (14)2.6锅炉密封部件 (15)2.7燃烧装置 (15)2.8空气预热器 (17)2.9工程验收 (21)3 受热面 (21)3.1一般规定 (21)3.2汽包、联箱 (24)3.3水冷壁 (25)3.4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和减温器 (26)3.5 循环泵 (27)3.6水压试验 (28)3.7 工程验收 (29)4锅炉附属管道 (30)4.1一般规定 (30)4.2锅炉排污、取样、加热、疏放水和排汽管道 (30)4.3水位计 (31)4.4安全阀 (31)4.5吹灰系统 (33)4.6工程验收 (33)5烟、风、煤管道及附属设备 (33)5.1一般规定 (33)5.2 烟、风、煤管道的组合及安装 (34)5.3烟、风、煤管道附件及装置 (34)5.4煤粉分离器及除尘器 (37)5.5烟气脱硫装置 (41)5.6工程验收 (44)6燃油系统设备及管道 (44)6.1一般规定 (44)6.2卸油装置及卸油管道 (45)6.3油罐及其附件 (45)6.4供油设备及泵房管道 (46)6.5 厂区管道 (47)6.6 锅炉房燃油管道 (47)6.7燃油系统的试验及吹洗 (48)6.8 燃油系统受油前应具备的条件 (48)6.9 工程验收 (49)7锅炉辅助机械 (49)7.1一般规定 (49)7.2 机械安装通则 (49)7.3磨煤机 (57)7.4 风机 (70)7.5 给煤机 (73)7.6 给粉机 (74)7.7螺旋输粉机 (75)7.8空气压缩机 (76)7.9灰渣设备 (78)7.10工程验收 (81)8 输煤设备 (81)8.1 一般规定 (81)8.2 胶带输煤机 (81)8.3 胶带输煤机的卸煤设备 (85)8.4 磁铁分离器 (86)8.5 碎煤机 (86)8.6 筛煤机 (87)8.7 卸车设备及煤场设备 (87)8.8 工程验收 (91)9 锅炉炉墙、热力设备和管道的保温油漆 (91)9.1 一般规定 (91)9.3 耐火混凝土施工 (95)9.4 保温混凝土施工 (98)9.5 框架式耐火混凝土炉墙 (98)9.6 敷管炉墙 (99)9.7 砖砌轻型炉墙 (100)9.8 炉墙保护层施工 (103)9.9 热力设备及管道保温 (104)9.10 油漆施工 (106)9.11 冬季施工 (107)9.12 工程验收 (107)10 锅炉机组启动试运及验收 (108)10.1 一般规定 (108)10.2 锅炉试运要点 (109)10.3 烘炉 (111)10.4 锅炉化学清洗 (112)10.5 管道的冲洗和吹洗 (114)10.6 蒸汽严密性试验及安全闽调整 (116)10.7 整套启动试运行 (117)1 总则1.1一般规定1.1.1本规范适用于容量为65~2100t/h,主蒸汽压力为3.82~25MPa,主蒸汽温度为450~550℃的国产电站锅炉机组的施工及验收;对于大于或小于上述容量和参数的机组的施工及验收工作可参考使用本规范;国外引进机组的施工及验收工作应执行制造厂的规定,如制造厂无明确规定,则应执行本规范。
电力建设施工与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
8输煤设备8.1一般规定8.1.1输煤设备所属转动机械的检修、安装和分部试运应符合本规范7.1和7.2的有关规定。
8.2胶带输煤机8.2.1安装前检查8.2.1.1预埋件与预留孔的位置和标高应符合设计并经检查验收合格;8.2.1.2金属构架应符合下列要求:a)构架的长、宽、高的尺寸偏差不大于10mm;b)构架弯曲不大于其长度的1/1000,全长不大于10mm;c)构架型钢无扭曲变形;d)对气垫带式输煤机的金属构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气室主要工作面应光滑无变形,气孔开设均匀合理,符合设计要求,并不得有飞边、毛刺、堵塞和漏开现象;2)气室弯曲不大于其长度的1/1000,全长不大于10mm;3)气室扭曲变形不大于长度的1/1000,全长不大于10mm。
8.2.1.3托辊表面应光滑无飞刺,轴承应有润滑脂,转动应灵活,否则应解体检修;8.2.1.4胶带的规格(厚度、宽度、帆布层数和覆盖胶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规定,胶面无硬化和龟裂等变质现象。
8.2.2胶带输煤机安装8.2.2.1构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a)每节构架中心与设计中心偏差不大于3mm;b)标高偏差±10mm;c)横向水平度偏差不大于3mm;d)纵向起伏平面度偏差不大于10mm;e)对气垫带式输煤机的气室安装应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执行,无设备技术文件时,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气室中心与设计中心偏差不大于1mm;2)相邻气室的连接,其工作面的同心度偏差应小于1mm;3)横向水平度偏差不大于2mm;4)纵向起伏平面度偏差全长不大于10mm;5)气室连接要紧密,不得有泄漏现象。
8.2.2.2滚筒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a)轴线必须与胶带相垂直;b)纵横向位置偏差不大于5mm;c)水平度偏差不大于0.5mm;d)标高偏差±10mm。
8.2.2.3拉紧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尾部拉紧装置应工作灵活,滑动面及丝杠均应平直并涂油保护;b)垂直拉紧装置的滑道应平行,升降应顺利灵活;c)配重块安放应牢靠,配重量一般按设计量的2/3装设,上煤时若有打滑现象再行增加;d)对于等功率双驱动胶带机的配重量应使两台电动机的电流值基本一致;e)应按设计装设安全围栏。
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锅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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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煤器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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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煤器组合件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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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电力设备安装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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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电力设备安装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实务操作
筑业软件 !"#"$ 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分项工程中检验项目的质量,均分为 “合格”和“优良”两个等级。评为“合格”或“优良”的标准是: 一、检验指标
!" 合格:实际检验结果符合该指标“质量标准”栏规定的“合格”标准。 %" 优良:实际检验结果符合该指标“质量标准”栏规定的“优良”标准(如该检 验指标的“质量标准”栏未分级者,则达到标准规定即为“优良”)。 二、分项工程 !" 合格:该分项工程中的“主要”检验项目必须全部符合“质量标准”栏规定的 “合格”要求,且有 &#’ 及以上的“一般”检验项目符合“质量标准”栏规定的“合 格”要求,其余的“一般”检验项目均基本符合(不影响使用性能及寿命)“质量标 准”栏规定的“合格”要求。
数量必须 !##’ ;质检部门、建设单位和现场质监站代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全数
检查或按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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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第2部分:锅炉机组(I)(参考Word)
5单项工程施工质量评价5.1 基本规定5.1.1火力发电工程中的土建工程、锅炉机组、汽轮发电机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管道及系统、水处理及制氢设备和系统、焊接工程、加工配制及电气装置安装等单项工程应分别进行评价。
5.1.2火力发电工程中的锅炉机组、汽轮发电机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管道及系统、水处理设备系统和加工配制应分别按DL/T5210的相应部分进行单项工程评价5.1.3 实施创建优质工程的项目建设单应组织参建军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制订质量目标,实行目标管理,编制质量计划,明确各方责任,加强过程控制,强化各阶段的质量验收。
5.1.4 单项工程评价施工单位应按本部分规定自行检查,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监理单位或其他评价机构进行评价,并由监理单位或其他评价机构将评价结果汇总分析形成评价报告。
5.1.5单项工程评价应在单位工程验收全部合格后进行。
5.1.6单项工程评价应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技术资料进行全面的检查。
5.1.7锅炉机组单项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应按锅炉本体安装、整体风压试验;锅炉除尘装置、脱硫及脱硝设备安装;锅炉辅助机械安装;输煤设备、燃油设备及管道安装;炉墙砌筑、设备管道保温及油漆共五个工程部位(范围)分别进行评价。
5.1.8每个工程部位(范围)应分别按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性能检测、质量记录、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观感质量六个评价项目进行判定。
每个评价项目应根据其在该工程部位(范围)工作量大小及重要程度给出相应的权重值。
5.1.9每个评价项目应若干个评价内容,每个评价内容应按其重要程度规定标准分值。
实施施工质量评价过程中,每个评价内容按一档、二档、三档判定,分别按100%、85%、70%三档取标准分值。
5.1.10 工程质量评价应注重推行科学管理,强化工程质量控制,提高管理机制及持续改进能力。
5.1.11工程质量控制的重点应突出原材料进场检验、过程工序质量控制及功能效果测试,提高管理效率及操作技能。
DL T 5047-95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The Code of Erection and Acceptance ofElectric Power ConstructionSection of Steam Boiler SetDL/T5047—95主编部门: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技术经济咨询中心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前言《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SDJ245—88)自发布实施以来,对电力工业建设和电站锅炉施工质量的提高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电力工业的发展和发电质量的提高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保证。
为了确保对火力发电厂“安全、经济、稳发、满发”运行的要求,适应大机组、新设备施工的需要,我们组织有关人员对原规范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作了较大的改动,并经三次组织讨论和审定。
本规范所采用或引用的有关国标、行标、文件等均为1996年1月前已发布的现行标准和文件。
新增标准36篇,更换新标准14篇,取消原规范附录十六中序号26标准1篇。
由于新标准的引用而涉及本规范的条文修改也比较多,如高强度螺栓连接,油罐安装,焊接工艺、质量,管道安装,泵类安装,整套启动试运,化学清洗,安全阀调整,蒸汽冲洗等。
由于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出现,本规范补充增加的新条款也较多,其中“3受热面”中增加了“3.5循环泵”新增条款10条,在“5烟、风、煤管道及附属设备”中增加了“5.5烟气脱硫装置”新增条款20条,在“7.3磨煤机”中增加了“7.3.5MPS(ZGM)中速磨煤机”新增分条款10条,并新增附录6个,修改及更新附录4个,取消原附录1个。
本规范业经电力工业部审查、批准,并于1996年1月4日以电技[1996]6号文发布,编号为DL/T5047—95,自1996年5月1日起实施,原规范SDJ245—88同时废止。
本规范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技术经济咨询中心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参加单位: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主编人员:樊九洲陶恒声1总则1.1一般规定1.1.1本规范适用于容量为65~2100t/h,主蒸汽压力为3.82~25MPa,主蒸汽温度为450~550℃的国产电站锅炉机组的施工及验收;对于大于或小于上述容量和参数的机组的施工及验收工作可参考使用本规范;国外引进机组的施工及验收工作应执行制造厂的规定,如制造厂无明确规定,则应执行本规范。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篇)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T前言《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SDJ245—88)自发布实施以来,对电力工业建设和电站锅炉施工质量的提高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电力工业的发展和发电质量的提高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保证。
为了确保对火力发电厂“安全、经济、稳发、满发”运行的要求,适应大机组、新设备施工的需要,我们组织有关人员对原规范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作了较大的改动,并经三次组织讨论和审定。
本规范所采用或引用的有关国标、行标、文件等均为1996年1月前已发布的现行标准和文件。
新增标准36篇,更换新标准14篇,取消原规范附录十六中序号26标准1篇。
由于新标准的引用而涉及本规范的条文修改也比较多,如高强度螺栓连接,油罐安装,焊接工艺、质量,管道安装,泵类安装,整套启动试运,化学清洗,安全阀调整,蒸汽冲洗等。
由于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出现,本规范补充增加的新条款也较多,其中“3受热面”中增加了“3.5循环泵”新增条款10条,在“5烟、风、煤管道及附属设备”中增加了“5.5烟气脱硫装置”新增条款20条,在“7.3磨煤机”中增加了“7.3.5MPS(ZGM)中速磨煤机”新增分条款10条,并新增附录6个,修改及更新附录4个,取消原附录1个。
本规范业经电力工业部审查、批准,并于1996年1月4日以电技[1996]6号文发布,编号为DL/T5047—95,自1996年5月1日起实施,原规范SDJ245—88同时废止。
1 总则 (4)1.1一般规定 (4)1.2锅炉开始安装前对建筑工程的配合要求 (6)2锅炉构架及有关金属结构 (7)2.1一般规定 (7)2.2锅炉基础检查、划线和垫铁安装 (8)2.3锅炉构架组合 (9)2.4锅炉构架安装和二次灌浆 (10)2.5炉门、窥视孔和炉墙零件 (13)2.6锅炉密封部件 (14)2.7燃烧装置 (14)2.8空气预热器 (16)2.9工程验收 (20)3 受热面 (20)3.1一般规定 (20)3.2汽包、联箱 (23)3.3水冷壁 (24)3.4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和减温器 (25)3.5 循环泵 (26)3.6水压试验 (27)3.7 工程验收 (28)4锅炉附属管道 (29)4.1一般规定 (29)4.2锅炉排污、取样、加热、疏放水和排汽管道 (29)4.3水位计 (30)4.4安全阀 (30)4.5吹灰系统 (32)4.6工程验收 (32)5烟、风、煤管道及附属设备 (32)5.1一般规定 (32)5.2 烟、风、煤管道的组合及安装 (33)5.3烟、风、煤管道附件及装置 (33)5.4煤粉分离器及除尘器 (36)5.5烟气脱硫装置 (40)5.6工程验收 (43)6燃油系统设备及管道 (43)6.1一般规定 (43)6.2卸油装置及卸油管道 (44)6.3油罐及其附件 (44)6.4供油设备及泵房管道 (45)6.5 厂区管道 (46)6.6 锅炉房燃油管道 (46)6.7燃油系统的试验及吹洗 (47)6.8 燃油系统受油前应具备的条件 (47)6.9 工程验收 (48)7锅炉辅助机械 (48)7.1一般规定 (48)7.2 机械安装通则 (48)7.3磨煤机 (56)7.4 风机 (69)7.5 给煤机 (72)7.6 给粉机 (73)7.7螺旋输粉机 (74)7.8空气压缩机 (75)7.9灰渣设备 (77)7.10工程验收 (80)8 输煤设备 (80)8.1 一般规定 (80)8.2 胶带输煤机 (80)8.3 胶带输煤机的卸煤设备 (84)8.4 磁铁分离器 (85)8.5 碎煤机 (85)8.6 筛煤机 (86)8.7 卸车设备及煤场设备 (86)8.8 工程验收 (90)9 锅炉炉墙、热力设备和管道的保温油漆 (90)9.1 一般规定 (90)9.3 耐火混凝土施工 (94)9.4 保温混凝土施工 (97)9.5 框架式耐火混凝土炉墙 (97)9.6 敷管炉墙 (98)9.7 砖砌轻型炉墙 (99)9.8 炉墙保护层施工 (102)9.9 热力设备及管道保温 (103)9.10 油漆施工 (105)9.11 冬季施工 (106)9.12 工程验收 (106)10 锅炉机组启动试运及验收 (107)10.1 一般规定 (107)10.2 锅炉试运要点 (108)10.3 烘炉 (110)10.4 锅炉化学清洗 (111)10.5 管道的冲洗和吹洗 (113)10.6 蒸汽严密性试验及安全闽调整 (115)10.7 整套启动试运行 (116)1 总则1.1一般规定1.1.1本规范适用于容量为65~2100t/h,主蒸汽压力为3.82~25MPa,主蒸汽温度为450~550℃的国产电站锅炉机组的施工及验收;对于大于或小于上述容量和参数的机组的施工及验收工作可参考使用本规范;国外引进机组的施工及验收工作应执行制造厂的规定,如制造厂无明确规定,则应执行本规范。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第2部分:锅炉机组
5.6 锅炉除尘装置、脱硫及脱硝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质量评价5.6.1 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检查评价:1应符合本规程5.4.1的规定。
2 锅炉除尘装置、脱硫及脱硝设备安装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检查有关制度、措施资料,抽查其实施情况,综合进行判定,按表5.6.1规定内容执行。
表5.6.1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评价表5.6.2性能检测检查评价:1锅炉除尘装置安装、脱硫及脱硝装置安装性能检测评价项目表5.6.22 检查标准1) 锅炉除尘装置除尘装置风压试验:按烟风煤管道安装要求进行风压试验,检查门孔、焊缝、挡板、活动密封装置严密不漏。
在风压试验前对灰斗、壳体、进出口烟箱进行渗油试验检查。
除尘装置阴阳极振打试验:振打装置固定牢靠,采用顶部振打时锤打在锤座中心,允许偏差3mm,采用侧部振打时,振打轴水平偏差不大于1.5mm,锤头与承击砧线接触长度大于锤头厚度的2/3。
极距测量:对全通道内极距进行测量,同极间距离偏差和异极间距离偏差均不大于10mm。
2)脱硫装置:合金钢光谱分析:实际材质与设计要求材质相符。
设备衬胶、防腐现场检验:符合化表14.1.3相关要求。
设备及管道严密性试验:经严密性试验检查无泄(渗)漏。
烟气系统风压试验:与锅炉整体风压试验同时进行,经检查无泄漏。
3)脱硝装置:高强螺栓及连接件安装质量:高强螺栓副连接件齐全,紧固扭矩符合设计,无漏拧。
扭剪型高强螺栓梅花头全部拧掉,连接副终拧后除因构造原因无法使用专用扳手终拧掉梅花头者外,未在终拧中拧掉梅花头的螺栓数不应大于该节点螺栓数的5%。
氮气置换过程中,置换完毕两次氧含量低于0.5%。
氨气置换过程中,空气中气氨浓度<10 ppm且局部无刺激性气味。
还原剂储备及输送管道气密性试验压力为设计工作压力且不低于1.15Mpa,稳压24小时。
3检查方法: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施工记录,综合判定。
1) 锅炉除尘装置:除尘装置风压试验:对试验记录及签证进行检查,或用风压计对电除尘进出口进行检查。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第2部分:锅炉机组》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第2部分:锅炉机组前言本规程是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4年第二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能科技〔2015〕12号)的要求,在原《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第2部分锅炉机组》DL/T5210.2-2009和《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第8部分加工配制》DL/T5210.8-2009基础上修订的。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L/T5210共6个部分:——DL/T 5210.1 第1部分土建工程——DL/T 5210.2 第2部分锅炉机组——DL/T 5210.3 第3部分汽轮发电机组——DL/T 5210.4 第4部分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DL/T 5210.5 第5部分焊接——DL/T 5210.6 第6部分火电机组调整试验本部分是DL/T 5210的第2部分。
本规程共14章和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施工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施工质量验收通用表格及记录签证清单、锅炉本体安装、锅炉除尘装置安装、锅炉燃油系统设备及管道安装、锅炉辅助机械安装、输煤设备安装、烟气脱硫设备安装、烟气脱硝装置安装、锅炉炉墙砌筑、加工配制等。
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规程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由电力行业火电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规程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加起草单位: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李鹏庆、张耸、张所庆、贾广明、谢鸿钢、马骁、李俊、曾易成、朱春宝、刘保忠、姚建民、黄庆国、由庆山、徐耀兵、李长翔、付连兵、龙晓周本规程主要审查委员:王立、孙家华、曹生堂、张朝霞、段建林、黄龙平、吴利中、沈建、李双国、罗彬红、张忠华、李强、周明钢、吕永文、郑蓓、魏洪瑞、王宝华、赵子成、李青山庞力平、党小建、辛忠富、李立平本规程自发布实施之日起,原国家能源局颁发的2009年发布的《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第2部分:锅炉机组》及《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第8部分:加工配制》废止。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锅炉燃烧系统设备安装)检验项目及质量标准
mm
±5
以锅炉中心线为基准,
拉线,钢尺测量
燃烧器伸入炉膛深度偏差
主控
mm
±5
以喷口垂直端面为基准,用钢尺测量与水冷壁中心线间距
次风筒同心度偏差
不带调整机构
mm
W5
用钢尺测量
带调整机构
mm
<3
传动部分(叶片挡板、操作调节机构等)
主控
釉封严密,转动灵活,无卡涩,刻度指示正确,与实际位置相符
目测
密封接合面
主控
(°)
W0.5
吊线坠,拉线,用钢尺检测,
计算偏差角度
燃烧器外壳垂直度偏差
mm
W5
吊线坠,用钢尺检测
喷嘴伸入炉膛深度偏差
主控
mm
±5
以喷口垂直端面为检测基准,用钢尺检测与水冷壁中心线间距
上、下喷嘴偏差角度
符合设备技术文件,刻度指示正确
目测
传动部分(挡板、刻度指示正确,
目测
与实际位置相符
密封接合面
主控
加垫正确,严密不漏
目测
焊接
焊接符合厂家的设计要求,焊缝成型良好,无缺陷,尺寸符合设计
目测,焊缝尺寸用焊接检验
尺检测
吊挂装置安装
符合本规程表6.3.15规
定
目测
3
表
工序
检验项目
性质
单位
质量标准
检验方法和器具
安装前检查
油枪芯管
平直,内部畅通,无杂物
解体检查
雾化喷嘴
主控
内部无杂物、畅通,雾化片光洁、无损伤,接头严密不漏
喷口角度
主控
(°)
符合设备安装说明书
目测,有明显偏差用角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第三部分)(DL-5047-95)
DL/T5047-95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第三部分)3 受热面3.1 一般规定3.1.1 受热面设备在安装前应根据供货清单、装箱单和图纸进行全面清点,注意检查表面有无裂纹、撞伤、龟裂、压扁、砂眼和分层等缺陷;如外表表面缺陷深度超过管子规定厚度的10%以上时,应按本规范1.1.6处理;并应着重检查承受荷重部件的承力焊缝,该焊缝高度必须符合图纸规定。
3.1.2 在对口过程中注意检查受热面管的外径和壁厚的允许偏差,允许偏差见附录F;如偏差超出国家标准要求,应按本规范1.1.6进行处理。
3.1.3 合金钢部件的材质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安装前必须进行材质复查,并在明显部位作出标记;安装结束后应核对标记,标记不清者再进行一次材质复查。
3.1.4 受热面管在组合和安装前必须分别进行通球试验,试验用球应采用钢球,且必须编号和严格管理,不得将球遗留在管内;通球后应做好可靠的封闭措施,并做好记录;通球球径如表3.1.4所示(略)。
3.1.5 受热面管在一般情况下不单独做校正工作;如需校正时,校管平台应牢固,其平整度不大于5mm,放线尺寸偏差不大于1mm。
3.1.6 汽包、联箱、受热面等主要设备的安装允许偏差为:3.1.6.1 标高±15mm3.1.6.2 水平汽包2mm、联箱3mm3.1.6.3 相互距离±5mm注:悬吊式锅炉以上联箱为主,受热面管排相互距离允许偏差为±5mm。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6-01-04发布 1996-05-01实施3.1.7 受热面管子应尽量用机械切割,如用火焰切割时,应铲除铁渣和不平面。
受热面管子对口时,应按图规定做好坡口,对口间隙应均匀,管端内外10~15mm处,在焊接前应清除油垢和铁锈,直至显出金属光泽。
3.1.8 受热面管对口端面应与管中心线垂直,其端面倾斜值△f(图3.1.8)应符合表3.1.8要求(略)。
图3.1.8 管口端面倾斜示意图3.1.9 焊件对口应做到内壁齐平,其错口值应符合下列要求:3.1.9.1 对接单面焊的局部错口值不应超过壁厚的10%,且不大于1mm;3.1.9.2 对接双面焊的局部错口值不应超过壁厚的10%,且不大于3mm。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锅炉炉膛及烟风系统风压试验)检验项目及质量标准
机组工程编号:
单位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工程名称
试验压力
试验范围
试验检查方式
试验范围
试验过程
检查结论
验收单位
验收意见
验收签字
施工单位
年月日
设计单位
年月日
制造单位
年月日
总承包单位
年月日
监理单位
年月日
建设单位
年月日
电力建设施工质・验收(锅炉炉膜及烟风系统风压试验)检验项目及质■标准
1炉膛及烟风系统风压试验质量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要求
«1炉膛及烟风系统风压试验
工序
检验项目
性质
单位
质量标准
检验方法和器具
锅炉炉
膛整体பைடு நூலகம்
风压
试验
试验压力
Pa
按设备技术文件规定进行,无规定时,可按500Pa(炉膛)进行正压试验
试验时目测风压计
密封无泄漏
用耳听漏风声、焊缝涂抹肥皂水等相结合的方法检查
焊缝
活动密封装置
挡板
膨胀节
缺陷记录和处理
有完整的缺陷记录,
缺陷应及时,彻底处理
查对记录,并检查缺陷
处理结果
注:适用锅炉炉膛、烟风道、电除尘器等部分的风压试验。现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风压试
验的范围。
2炉膛及烟风系统风压试验签证应按表2填写相关内容。
风压试验程序
符合批准的风压试验
措施
目测试验过程
检:杳范
围部位
斜炉底渣井区域
水封槽、渣井密封无
泄漏
目测
炉膛中部区域
吹灰器孔、检查孔及
膜式壁密封无泄漏
目测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锅炉附属管道及附件安装)检验项目及质量标准
合金部件材质
卜:控
无错用
光谱分析,查阅报告
合金螺栓硬度试验
符合DL5190.2规定
检查试验记录
设备
检查
阀瓣和阀座接合面
主:控
无麻点、沟槽,接触良好
色印检查
部件配合间隙
mm
符合设备技术文件要求
用塞尺、卡尺等检测
开启行程
mm
符合设备技术文件要求
实测行程
设备
安装
阀体垂直度
mm/m
小于0.1
吊线坠,拉线,用
疏水箱放水漏斗
位置便于检查,有滤网及上盖,固定牢靠、工艺美观
目测
支吊架
主控
安装牢固,位置准确,受力均匀,不影响管系的热膨胀,偏斜度满足规范要求;不锈钢管与碳钢支架增加隔离
目测
管道附件安装
法兰连接
结合面平整,无贯穿性划痕,法兰对接平行、同心,螺栓受力均匀,螺栓应露出螺母2扣〜3扣
钢尺测量,目测
取样管蒸汽取样器
目测,用玻璃管水平仪
或水平尺检测
水位线偏差
mm
±1
依据图纸,以汽包中心线为基准,按设备技术条件要求,用玻璃管水平仪检测
水位线标志
正常,高、低水位线明显
目测
罩壳安装
符合设备技术文件固定牢靠
目测
水位计零位
引至汽包端部,永久标志
目测
3
表
工序
检验项目
性质
单位
质量标准
检验方法和器具
设备
检查
设备外观
无砂眼、裂纹
安装方向正确
目测
消音器安装
符合设计技术文件,安装牢固
目测
厂家焊缝
主控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尺度(锅炉机组篇)(修订本)SDJ 245—88主编部分:水利电力部底子建设司、水利电力部电力建设研究所批准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实行日期:1998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布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尺度(锅炉机组篇)(修订本)的通知(88)水电基字第1号为了适应我国电力工业建设开展的需要,我部组织有关单元对1980年原电力工业部颁布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尺度(锅炉机组篇)DLJ 52—81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定名为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尺度(锅炉机组篇)SDJ 245—88 (修订本),现予颁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执行。
希各单元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假设发现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底子建设司。
一九八八年一月十四日第一章总那么第一节一般规定第条本尺度适用于容量为25~600MW,主蒸汽压力为~18.3MPa(39~2),主蒸汽温度为450~555℃的国产机组的施工及验收。
对于大于或小于上述容量和参数的机组的施工及验收工作可参考使用本规范。
国外引进机组的施工及验收工作应执行制造厂的规定。
如制造厂无明确规定,那么应执行本尺度。
第条锅炉机组安装工程必需按设计和设备技术文件施工,有关管道、焊接、泵类和热工测量仪表管道等局部应与本尺度相应专业技术尺度配合使用。
一、锅炉范围内的蒸汽管道、给水管道和工业水管道的安装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尺度(管道篇)(DJ 56—79)。
二、承压管道配制和安装中的焊接工作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SDJ 51—82)。
重要钢布局、承压部件上焊接的非承压件应由适合于该项工作并经测验合格的焊工进行焊接。
三、泵类安装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尺度(汽轮机机组篇)(SDJ 53—83)。
四、热工测量仪表安装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尺度(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篇)(SDJ 57—79)。
五、锅炉本体受热面及其他有关管系的防腐要求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尺度(火力发电厂化学篇)(DLJ 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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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T前言《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SDJ245—88)自发布实施以来,对电力工业建设和电站锅炉施工质量的提高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电力工业的发展和发电质量的提高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保证。
为了确保对火力发电厂“安全、经济、稳发、满发”运行的要求,适应大机组、新设备施工的需要,我们组织有关人员对原规范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作了较大的改动,并经三次组织讨论和审定。
本规范所采用或引用的有关国标、行标、文件等均为1996年1月前已发布的现行标准和文件。
新增标准36篇,更换新标准14篇,取消原规范附录十六中序号26标准1篇。
由于新标准的引用而涉及本规范的条文修改也比较多,如高强度螺栓连接,油罐安装,焊接工艺、质量,管道安装,泵类安装,整套启动试运,化学清洗,安全阀调整,蒸汽冲洗等。
由于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出现,本规范补充增加的新条款也较多,其中“3受热面”中增加了“3.5循环泵”新增条款10条,在“5烟、风、煤管道及附属设备”中增加了“5.5烟气脱硫装置”新增条款20条,在“7.3磨煤机”中增加了“7.3.5MPS(ZGM)中速磨煤机”新增分条款10条,并新增附录6个,修改及更新附录4个,取消原附录1个。
本规范业经电力工业部审查、批准,并于1996年1月4日以电技[1996]6号文发布,编号为DL/T5047—95,自1996年5月1日起实施,原规范SDJ245—88同时废止。
1 总则 (4)1.1一般规定 (4)1.2锅炉开始安装前对建筑工程的配合要求 (6)2锅炉构架及有关金属结构 (7)2.1一般规定 (7)2.2锅炉基础检查、划线和垫铁安装 (8)2.3锅炉构架组合 (9)2.4锅炉构架安装和二次灌浆 (10)2.5炉门、窥视孔和炉墙零件 (13)2.6锅炉密封部件 (14)2.7燃烧装置 (14)2.8空气预热器 (16)2.9工程验收 (20)3 受热面 (20)3.1一般规定 (20)3.2汽包、联箱 (23)3.3水冷壁 (24)3.4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和减温器 (25)3.5 循环泵 (26)3.6水压试验 (27)3.7 工程验收 (28)4锅炉附属管道 (29)4.1一般规定 (29)4.2锅炉排污、取样、加热、疏放水和排汽管道 (29)4.3水位计 (30)4.4安全阀 (30)4.5吹灰系统 (32)4.6工程验收 (32)5烟、风、煤管道及附属设备 (32)5.1一般规定 (32)5.2 烟、风、煤管道的组合及安装 (33)5.3烟、风、煤管道附件及装置 (33)5.4煤粉分离器及除尘器 (36)5.5烟气脱硫装置 (40)5.6工程验收 (43)6燃油系统设备及管道 (43)6.1一般规定 (43)6.2卸油装置及卸油管道 (44)6.3油罐及其附件 (44)6.4供油设备及泵房管道 (45)6.5 厂区管道 (46)6.6 锅炉房燃油管道 (46)6.7燃油系统的试验及吹洗 (47)6.8 燃油系统受油前应具备的条件 (47)6.9 工程验收 (48)7锅炉辅助机械 (48)7.1一般规定 (48)7.2 机械安装通则 (48)7.3磨煤机 (56)7.4 风机 (69)7.5 给煤机 (72)7.6 给粉机 (73)7.7螺旋输粉机 (74)7.8空气压缩机 (75)7.9灰渣设备 (77)7.10工程验收 (80)8 输煤设备 (80)8.1 一般规定 (80)8.2 胶带输煤机 (80)8.3 胶带输煤机的卸煤设备 (84)8.4 磁铁分离器 (85)8.5 碎煤机 (85)8.6 筛煤机 (86)8.7 卸车设备及煤场设备 (86)8.8 工程验收 (90)9 锅炉炉墙、热力设备和管道的保温油漆 (90)9.1 一般规定 (90)9.3 耐火混凝土施工 (94)9.4 保温混凝土施工 (97)9.5 框架式耐火混凝土炉墙 (97)9.6 敷管炉墙 (98)9.7 砖砌轻型炉墙 (99)9.8 炉墙保护层施工 (102)9.9 热力设备及管道保温 (103)9.10 油漆施工 (105)9.11 冬季施工 (106)9.12 工程验收 (106)10 锅炉机组启动试运及验收 (107)10.1 一般规定 (107)10.2 锅炉试运要点 (108)10.3 烘炉 (110)10.4 锅炉化学清洗 (111)10.5 管道的冲洗和吹洗 (113)10.6 蒸汽严密性试验及安全闽调整 (115)10.7 整套启动试运行 (116)1 总则1.1一般规定1.1.1本规范适用于容量为65~2100t/h,主蒸汽压力为3.82~25MPa,主蒸汽温度为450~550℃的国产电站锅炉机组的施工及验收;对于大于或小于上述容量和参数的机组的施工及验收工作可参考使用本规范;国外引进机组的施工及验收工作应执行制造厂的规定,如制造厂无明确规定,则应执行本规范。
1.1.2锅炉机组安装工程应按设计和设备技术文件施工。
除本规范外,有关管道、焊接、泵类、热工测量仪表等部分应与本规范相应专业技术规范配合使用:1.1.2.1锅炉范围内的蒸汽管道、给水管道和工业水管道的安装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DL5031—94);1.1.2.2承压管道配制和安装中的焊接工作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DL5007—92),重要钢结构、承压部件上的非承压件应由适合该项工作并经考试合格的焊工进行焊接;1.1.2.3泵类安装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轮机机组篇)》(DL5011—92);1.1.2.4热工测量仪表安装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篇)》(SDJ279—90);1.1.2.5锅炉本体受热面及其他有关管系的防腐要求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DLJ58—81);1.1.2.6锅炉电梯、起重设备等机械设备安装应参照《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93)、《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一)、(四)、(五)、(六)》[TJ231—75(一)、TJ231—78(四)、TJ231—78(五)及TJ231—78(六)]及《电梯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10—88)的有关规定执行;1.1.2.7锅炉钢结构及附属机械、设备的钢结构,若采用焊接及铆钉连接时,应参照《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5—83)的有关规定执行。
1.1.3设计变更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准施工。
设计变更资料应及时整理,妥善保管。
1.1.4新产品和新设备的施工技术要求,如制造厂无明确规定时,应由施工单位、运行单位、设计和制造单位共同研究制定,施工中遵照执行。
1.1.5锅炉机组安装施工,除应按本规范规定外,并应遵守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技术、锅炉监察、劳动保护及防火等规定和《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80)电技字第26号]、《电力建设施工技术管理制度》[(80)火发字第5号]的规定。
1.1.6锅炉机组在组合、安装前应经建设单位(业主)组织“监造”和“安检”合格,并必须按本规范的规定对设备进行复查。
如发现制造缺陷应提交业主与制造厂研究处理及签证。
由于制造缺陷致使安装质量达不到本篇规范的规定时,应由业主和制造单位代表签证。
1.1.7凡属锅炉监察范围内的锅炉部件,必须取得制造厂的设备技术文件,证明所用材料和制造质量符合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人锅(1987)4号]或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SD167—85)的规定后,方准施工。
1.1.8安装设备和材料均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按本规范规定应进行检验鉴定,经现场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1.1.9现场自行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包括烟、风、煤管道等)和自行生产、配制的材料(包括炉墙、保温材料等)应按本篇规范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准使用。
1.1.10设备吊装前,应对设备的临时加固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承力焊缝应进行细致的外观检查。
1.1.11设备安装过程中,应及时进行检查验收;上一工序未经检查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隐蔽工程隐蔽前必须经检查验收合格,并办理签证。
1.1.12施工中必须经常保持现场整洁。
设备安装结束后、封闭前和锅炉机组启动前,必须彻底检查和清扫,内部不得有杂物存留。
1.1.13锅炉机组的启动和验收,必须按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电建[1996]159号)的规定进行。
1.1.14锅炉机组安装结束后,应有完整的施工技术记录,并应符合设计、设备技术文件和本篇规范的规定。
1.1.15锅炉机组安装结束后必须具备下列技术文件:1.1.15.1设备缺陷记录和签证;1.1.15.2设计变更资料(包括必要的附图);1.1.15.3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和签证(见下列各章);1.1.15.4安装技术记录和签证(见下列各章);1.1.15.5质量验评表;1.1.15.6安装竣工图。
1.1.16起重运输机械的设计、制造、维护和使用,均应按照有关规程和规定进行。
新装、拆装或大修后的起重运输机械在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负荷试验,并检验保护、刹车和灯光信号指示,符合要求方准使用。
司机或操作人员应经考试合格。
1.1.17施工人员在施工前应学习本规范、《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DL5009.1—92)和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经安全考试合格方准上岗工作。
1.1.18设备安装前的保管应按存放地区的自然情况、气候条件、周围环境和存放时间的长短,参照原水利电力部基本建设司颁发的《电力基本建设火电设备维护保管规程》(SDJ68—84)和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作好保管工作。
1.1.19在冬季和炎热季节施工时,应根据设备特点和工艺要求制定防止损坏设备和保证质量的措施。
1.1.20设备堆放位置应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尽量避免二次搬运。
1.1.21设备开箱应会同有关方面进行检查清点,作出记录。
检查清点后,应及时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和变质。
开箱的设备技术文件应专案保管。
1.1.22对存放保管时间较长或放置在带有腐蚀性气体的环境中的锅炉机组设备,在安装前应全面检查腐蚀情况,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1.2锅炉开始安装前对建筑工程的配合要求1.2.1锅炉机组开始安装前,安装现场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1.2.1.1完成设备基础、地下沟道和地下设施以及厂房内各层混凝土平台,地面要回填夯实,尽量做好混凝土毛地面,完成进入厂房的通道或铁路,并应满足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1.2.1.2设备基础按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92)的规定检查、验收合格;基础强度未达到设计强度等级的70%时不得承重;1.2.1.3采取室内安装时,一般情况下厂房应结顶,并及时做好屋面防水工程;采取露天安装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预先考虑好施工方案,使建筑和安装工程均能顺利进行;1.2.1.4各层建筑物上的安装孔洞和敞口部分应有可靠的盖板和栏杆;1.2.1.5安装现场应有可靠的消防设施、充足的照明和排水设施;1.2.1.6土建施工的剩余材料和杂物应及时清除干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