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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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附件3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进一步推动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进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共享,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一、管理范围本规范所称远程医疗服务包括以下情形:(一)某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二)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方通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

邀请方、平台建设运营方、受邀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邀请方通过信息平台直接邀请医务人员提供在线医疗服务的,必须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按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二、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一)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1.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批准、与所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应的诊疗科目。

2.有在本机构注册、符合远程医疗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完善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信息化技术保障措施。

(二)人员基本条件。

邀请方与受邀方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安排相应医务人员参与远程医疗服务。

邀请方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陪同,若邀请方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陪同;受邀方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诊疗服务能力、独立开展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

根据患者病情,可提供远程多学科联合诊疗服务。

有专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设施、信息系统的定期检测、登记、维护、改造、升级,符合远程医疗相关卫生信息标准和信息安全的规定,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硬件和软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满足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需要。

互联网医院在线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互联网医院在线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互联网医院在线药品处方管理制度为规范互联网医院药品处方管理,促进互联网医院药品、处方合理使用,保障患者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

一、处方管理1、互联网医院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

在我院就诊后复诊可以开具互联网处方,在线开具处方前,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为本院明确诊断为常见病、慢性病的复诊患者后,可以为其在线开具相同诊断疾病的处方。

为低龄儿童(6 岁以下)开具网络处方时,应确定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2、处方有效期:为确保患者用药安全,避免医疗纠纷,在互联网医院开具的电子处方,参照《处方管理办法》对处方有效期的规定,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如因特殊情况患者未能及时完成线上缴费需延长有效期的,可以适当延长有效期,但最长不得超过3天。

3、医师处方权限管理:经医院授权的医师方具有本院互联网医院的处方权,医师处方权限在平台备案,其电子签名通过网络信息系统认证。

4、医师开具处方时,应当充分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基本药物优先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药品说明书等开具处方,并电子签名。

处方的开具及书写应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要求。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医师在对复诊患者就诊过程中,如发现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或存在其他不适宜在线开具处方或续开处方的,应当立即终止处方服务,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5、处方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收费和处方的配发,医院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

6、不在互联网上开具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

7、互联网医院发生的医疗服务不良事件和药品不良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

8、医院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

医疗远程服务管理制度范本

医疗远程服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远程服务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开展医疗远程服务的医疗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疗远程服务是指医疗机构通过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手段,为患者提供远程诊疗、咨询、教学、科研等服务的活动。

第二章管理范围与原则第四条医疗远程服务管理范围包括:(一)远程诊疗服务:邀请方医疗机构向受邀方医疗机构提供远程诊断、治疗、手术等医疗服务。

(二)远程咨询服务:邀请方医疗机构通过远程方式为患者提供健康咨询、病情解释等服务。

(三)远程教学服务:医疗机构通过远程方式开展医学教育、学术交流等活动。

(四)远程科研服务:医疗机构通过远程方式开展医学研究、临床试验等活动。

第五条医疗远程服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医疗远程服务合法、合规。

(二)保障医疗安全:确保医疗远程服务过程中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三)提高服务质量:持续优化医疗远程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四)保护患者隐私: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确保患者信息安全。

第三章医疗机构及人员条件第六条开展医疗远程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诊疗科目。

(二)有符合远程医疗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信息化技术保障措施。

第七条参与医疗远程服务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

(二)熟悉远程医疗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第四章服务流程与规范第八条医疗远程服务流程:(一)邀请方医疗机构提出服务需求,向受邀方医疗机构发送邀请。

(二)受邀方医疗机构接收邀请,进行人员、设备、技术等方面的准备。

(三)邀请方医疗机构与受邀方医疗机构进行远程医疗服务。

(四)服务结束后,双方进行总结评估,对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

远程医疗制度

远程医疗制度

远程医疗制度
1.目的:为做好我院远程医疗服务工作,充分发挥远程医疗在分级诊疗和健康扶贫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按照《海南省远程医疗管理规范(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我院远程医疗制度。

2.使用范围: 各科室
3.定义:远程医疗,是医疗机构之间运用远程通信技术、计算机多媒体和网络技术,采取视频、音频、数据同步的方式,为患者完成医学检查诊断、病历分析、疾病诊断和确定治疗方案等医疗服务。

4.内容:
4.1 科室参加远程医疗会诊医师必须是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医院办理医师注册备案的临床、医技科室的业务骨干,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2 科室确定接收远程会诊信息后,须在30分钟内完成远程会诊诊断工作,及时与申请会诊单位沟通并回传会诊结果。

4.3 远程会诊工作实行24小值班制,由科室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参与会诊的医师按排班表值班。

4.4 远程会诊结束后,会诊医师应做好远程会诊病例信息的登记工作,保存每一例会诊专家意见。

4.5 科室负责远程会诊设备日常维护,信息科协作科室做好设备调试、维护等工作。

5. 参考文件:《海南省远程医疗管理规范(试行)》。

医院远程服务管理制度

医院远程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远程医疗服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相关科室、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医院远程医疗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技术,为患者提供诊断、治疗、咨询、健康教育等医疗服务。

第四条医院远程医疗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远程医疗服务合法、合规、安全。

(二)患者权益保护原则:尊重患者隐私,保护患者权益,确保患者知情同意。

(三)质量保障原则:确保远程医疗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四)创新发展原则:积极探索远程医疗服务模式,推动医疗服务创新。

第二章远程医疗服务机构及人员第五条医院设立远程医疗服务管理部门,负责远程医疗服务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远程医疗服务管理部门应具备以下职责:(一)制定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远程医疗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三)监督远程医疗服务质量,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四)协调解决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的问题;(五)定期向医院领导汇报远程医疗服务工作情况。

第七条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科室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执业许可;(二)具有与远程医疗服务相适应的硬件设施和软件系统;(三)具有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所需的医疗技术、设备和专业人员;(四)具有完善的远程医疗服务质量控制体系。

第八条远程医疗服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二)熟悉远程医疗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四)经过远程医疗服务培训,考核合格。

第三章远程医疗服务流程第九条远程医疗服务流程如下:(一)患者咨询:患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向远程医疗服务机构咨询。

(二)预约服务:远程医疗服务机构根据患者需求,为其预约合适的远程医疗服务。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附件3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进一步推动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进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共享,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一、管理范围本规范所称远程医疗服务包括以下情形:(一)某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二)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方通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

邀请方、平台建设运营方、受邀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邀请方通过信息平台直接邀请医务人员提供在线医疗服务的,必须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按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二、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一)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1.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批准、与所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应的诊疗科目。

2.有在本机构注册、符合远程医疗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完善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信息化技术保障措施。

(二)人员基本条件。

邀请方与受邀方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安排相应医务人员参与远程医疗服务。

邀请方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陪同,若邀请方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陪同;受邀方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诊疗服务能力、独立开展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

根据患者病情,可提供远程多学科联合诊疗服务。

有专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设施、信息系统的定期检测、登记、维护、改造、升级,符合远程医疗相关卫生信息标准和信息安全的规定,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硬件和软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满足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需要。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附件3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进一步推动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进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共享,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一、管理范围本规范所称远程医疗服务包括以下情形:(一)某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二)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方通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

邀请方、平台建设运营方、受邀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邀请方通过信息平台直接邀请医务人员提供在线医疗服务的,必须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按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二、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一)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1.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批准、与所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应的诊疗科目。

2.有在本机构注册、符合远程医疗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完善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信息化技术保障措施。

(二)人员基本条件。

邀请方与受邀方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安排相应医务人员参与远程医疗服务。

邀请方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陪同,若邀请方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陪同;受邀方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诊疗服务能力、独立开展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

根据患者病情,可提供远程多学科联合诊疗服务。

有专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设施、信息系统的定期检测、登记、维护、改造、升级,符合远程医疗相关卫生信息标准和信息安全的规定,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硬件和软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满足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需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29•【字号】黔府办函〔2017〕175号•【施行日期】2017.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17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29日贵州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运行管理第三章分级诊疗第四章责任分担第五章质量控制第六章价格与收费第七章激励绩效第八章评估评价第九章数据安全和管理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贵州省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可持续发展,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规范远程医疗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贵州省卫生数据传输专网在贵州省远程医疗管理服务平台上开展的远程门诊、远程会诊、远程诊断、远程医学教育和远程咨询服务等远程医疗活动和医疗健康咨询服务。

第二章运行管理第三条参与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组织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相应的条件。

第四条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二)通过远程医疗技术考核评审;(三)有合适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地;(四)有与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适应的经费、数字化医疗设备、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与远程医疗服务相关的信息系统,并通过卫生数据传输专网与贵州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平台互联互通;(六)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七)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远程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保障制度

远程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保障制度

远程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保障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医院远程医疗服务工作流程,提高我院远程医疗服务质量,更好落实远程医疗服务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基本要求
1.有专职人员负责远程医疗服务。

我院远程影像室由医技科负责人统筹,安排人员定期负责远程医疗服务仪器、设备、设施的管理,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硬件和软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满足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需要。

2.加强信息安全和患者隐私保护,防止违法传输、修改,防止数据丢失,建立数据安全管理规程,确保网络安全、操作安全、数据安全、隐私安全。

3.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应当满足图像、声音、文字以及诊疗所需其他医疗信息的安全、实时传输,图像清晰,数据准确,符合《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南》,满足临末诊疗要求。

4.重要设备和网络应当有不间断电源。

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传输通畅,有条件的可以建设远程医疗专网。

5.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发展远程医疗服务要通过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三、加强监管
1.医务科定期对我院远程医疗服务进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2.在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1 —。

远程医疗服务人员管理制度

远程医疗服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远程医疗服务人员的行为,保障远程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从事远程医疗服务的工作人员,包括医生、护士、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远程医疗服务人员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执业,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患者权益;2. 严谨求实,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3. 勤奋工作,团结协作,共同提高远程医疗服务质量;4. 严格保密,遵守医疗保密规定,保护患者隐私。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第四条远程医疗服务人员的权利:1. 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福利待遇;2. 享有参加培训、进修的权利;3. 享有合法权益的保障;4. 享有对远程医疗服务工作的建议权。

第五条远程医疗服务人员的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机构规章制度;2. 遵守医疗职业道德,尊重患者,关爱患者;3. 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确保医疗质量;4. 积极参与远程医疗服务工作,认真完成工作任务;5. 严格保密,保护患者隐私。

第三章人员选拔与培训第六条远程医疗服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2. 具备扎实的医学理论基础和临床实践经验;3. 熟悉远程医疗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4. 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七条本机构应定期对远程医疗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包括业务知识、操作技能、医疗法规等方面的培训。

第四章工作规范第八条远程医疗服务人员应按照以下规范开展工作:1. 严格按照医疗程序,对患者进行问诊、诊断、治疗;2. 及时与患者沟通,了解患者病情,确保医疗信息的准确性;3. 在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保持耐心、细致,关心患者,尊重患者意愿;4. 认真记录患者病情,做好病历资料整理;5. 严格遵守医疗保密规定,保护患者隐私。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九条本机构应定期对远程医疗服务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服务质量、工作态度等方面。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修订版)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修订版)

附件3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进一步推动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进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共享,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一、管理范围本规范所称远程医疗服务包括以下情形:(一)某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二)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方通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

邀请方、平台建设运营方、受邀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邀请方通过信息平台直接邀请医务人员提供在线医疗服务的,必须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按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二、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一)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1.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批准、与所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应的诊疗科目。

2.有在本机构注册、符合远程医疗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完善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信息化技术保障措施。

(二)人员基本条件。

邀请方与受邀方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安排相应医务人员参与远程医疗服务。

邀请方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陪同,若邀请方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陪同;受邀方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诊疗服务能力、独立开展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

根据患者病情,可提供远程多学科联合诊疗服务。

有专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设施、信息系统的定期检测、登记、维护、改造、升级,符合远程医疗相关卫生信息标准和信息安全的规定,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硬件和软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满足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需要。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281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281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281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7.05•【文号】医保函〔2019〕25号•【施行日期】2019.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281号建议的答复李延萍代表:您提出的在国家医保制度中进一步支持医疗服务供给和使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远程医疗相关收费及医保报销政策的问题“互联网+医疗健康”是解决医疗资源供给不平衡不充分、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问题的重要举措。

为适应“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价格、医保支付政策,我们考虑如下:(一)关于制定互联网医疗收费政策问题为健全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和支付政策,我们在广泛调研基础上形成了相关思路。

主要考虑是,适应“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发挥积极作用,按照“深化‘放管服’、分类管理、鼓励创新、线上线下协调发展”的原则健全完善政策。

一是坚持市场决定、政府调节、社会共治相结合,激发医疗市场活力与引导提供适宜服务并重;二是坚持分类管理。

适应“互联网+”的运行发展规律,针对不同的服务主体、对象和内容,制定有操作性的价格和支付政策;三是鼓励创新。

对于依托“互联网+”显着改善成本效率,以及更好满足多层次医疗需求的新技术、新模式,给予更宽松的发展空间;四是协调发展。

线上、线下医疗服务实行公平的价格和支付政策,促进线上、线下协调发展,费用公平负担。

根据中央与地方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上的权限,国家层面负责明确“互联网+”医疗服务立项原则、项目名称、服务内涵、计价单元、计价说明等的规范,指导各地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

各地负责根据医疗技术发展和本地区实际,按照国家规定的立项原则等,设立适用本地区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制定调整项目价格。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附件3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进一步推动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进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共享,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一、管理范围本规范所称远程医疗服务包括以下情形:(一)某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二)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方通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

邀请方、平台建设运营方、受邀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邀请方通过信息平台直接邀请医务人员提供在线医疗服务的,必须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按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二、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一)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1.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批准、与所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应的诊疗科目。

2.有在本机构注册、符合远程医疗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完善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信息化技术保障措施。

(二)人员基本条件。

邀请方与受邀方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安排相应医务人员参与远程医疗服务。

邀请方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陪同,若邀请方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陪同;受邀方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诊疗服务能力、独立开展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

根据患者病情,可提供远程多学科联合诊疗服务。

有专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设施、信息系统的定期检测、登记、维护、改造、升级,符合远程医疗相关卫生信息标准和信息安全的规定,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硬件和软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满足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需要。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医发〔2018〕25号)2018年7月17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进一步推动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进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共享,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一、管理范围本规范所称远程医疗服务包括以下情形:一)某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二)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方通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

邀请方、平台建设运营方、受邀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邀请方通过信息平台直接邀请医务人员提供在线医疗服务的,必须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按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二、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一)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1.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批准、与所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应的诊疗科目。

2.有在本机构注册、符合远程医疗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完善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信息化技术保障措施。

二)人员基本条件。

邀请方与受邀方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安排相应医务人员参与远程医疗服务。

邀请方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陪同,若邀请方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陪同;受邀方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诊疗服务能力、独立开展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

根据患者病情,可提供远程多学科联合诊疗服务。

有专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办法、信息系统的定期检测、注销、维护、改造、升级,符合远程医疗相关卫生信息标准和信息安全的规定,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硬件和软件)处于正常运行状况,满足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需求。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6号),进一步推动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进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共享,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一、管理范围本规范所称远程医疗服务包括以下情形:(一)某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直接向其它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经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二)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方经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它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

邀请方、平台建设运营方、受邀方经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邀请方经过信息平台直接邀请医务人员提供在线医疗服务的,必须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按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二、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一)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1.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批准、与所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应的诊疗科目。

2.有在本机构注册、符合远程医疗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完善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信息化技术保障措施。

(二)人员基本条件。

邀请方与受邀方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安排相应医务人员参与远程医疗服务。

邀请方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陪同,若邀请方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够由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陪同;受邀方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诊疗服务能力、独立开展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

根据患者病情,可提供远程多学科联合诊疗服务。

有专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设施、信息系统的定期检测、登记、维护、改造、升级,符合远程医疗相关卫生信息标准和信息安全的规定,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硬件和软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满足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需要。

医院远程医疗会诊管理制度

医院远程医疗会诊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远程医疗会诊工作,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工作的所有相关人员。

第三条远程医疗会诊是指我院与国内外其他医疗机构通过远程通讯技术,为患者提供诊断、治疗、咨询等医疗服务的活动。

第二章远程医疗会诊的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我院设立远程医疗会诊管理中心,负责远程医疗会诊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远程医疗会诊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一)制定远程医疗会诊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远程医疗会诊工作;(二)负责远程医疗会诊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三)负责远程医疗会诊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四)负责远程医疗会诊患者的筛选、预约和安排;(五)负责远程医疗会诊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六)负责远程医疗会诊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远程医疗会诊专家库应包括以下专业:(一)内科;(二)外科;(三)妇产科;(四)儿科;(五)眼科;(六)耳鼻喉科;(七)口腔科;(八)皮肤科;(九)精神科;(十)其他相关专业。

第三章远程医疗会诊的流程第七条患者申请远程医疗会诊,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患者的基本信息;(二)患者的病情资料;(三)患者的诊断结果;(四)患者的治疗方案。

第八条远程医疗会诊管理中心收到患者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安排会诊。

第九条会诊专家接到会诊通知后,应按时参加会诊。

第十条会诊专家在会诊过程中,应认真听取患者病情介绍,查阅相关资料,提出诊断意见和治疗方案。

第十一条会诊结束后,会诊专家应将诊断意见和治疗方案形成书面报告,发送至远程医疗会诊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远程医疗会诊管理中心将会诊报告发送给患者所在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负责后续治疗。

第四章远程医疗会诊的质量控制第十三条远程医疗会诊应确保医疗质量,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

第十四条会诊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执业资格;(二)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专业知识;(三)熟悉远程医疗会诊的流程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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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国卫医发〔2018〕25号)
(2018年7月17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进一步推动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进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共享,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一、管理范围
本规范所称远程医疗服务包括以下情形:
(一)某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二)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方通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

邀请方、平台建设运营方、受邀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邀请方通过信息平台直接邀请医务人员提供在线医疗服务的,必须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按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二、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
(一)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1.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批准、与所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应的诊疗科目。

2.有在本机构注册、符合远程医疗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完善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信息化技术保障措施。

(二)人员基本条件。

邀请方与受邀方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安排相应医务人员参与远程医疗服务。

邀请方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陪同,若邀请方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陪同;受邀方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诊疗服务能力、独立开展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

根据患者病情,可提供远程多学科联合诊疗服务。

有专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设施、信息系统的定期检测、登记、维护、改造、升级,符合远程医疗相关卫生信息标准和信息安全的规定,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硬件和软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满足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需要。

(三)设备设施基本条件。

1.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应当满足图像、声音、文字以及诊疗所需其他医疗信息的安全、实时传输,图像清晰,数据准确,符合《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南》,满足临床诊疗要求。

2.重要设备和网络应当有不间断电源。

3.远程医疗服务网络应当至少有2家网络供应商提供的网络,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传输通畅。

有条件的可以建设远程医疗专网。

三、远程医疗服务流程及有关要求
(一)签订合作协议。

医疗机构间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要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约定合作目的、合作条件、合作内容、远程医疗流程、各方责任权利义务、医疗损害风险和责任分担等事项。

合作协议可以以电
子文件形式签订。

(二)知情同意。

邀请方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意愿组织远程医疗服务,并向患者说明远程医疗服务内容、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书面同意,签署远程医疗服务知情同意书。

不宜向患者说明病情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书面同意。

(三)远程会诊。

医疗机构之间通过远程进行会诊,受邀方提供诊断治疗意见,邀请方明确诊断治疗方案。

1.发出邀请。

邀请方需要与受邀方通过远程医疗服务开展个案病例讨论的,需向受邀方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平台提出邀请,邀请至少应当包括邀请事由、目的、时间安排、患者相关病历摘要及拟邀请医师的专业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

医疗联合体内可以协商建立稳定的远程心电诊断、远程影像诊断、远程病理诊断等机制,加强上级医院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技术支持。

2.接受邀请。

受邀方接到邀请方或第三方平台发出的远程医疗服务邀请后,要及时作出是否接受邀请的决定。

接受邀请的,须告知邀请方,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不接受邀请的,及时告知邀请方并说明理由。

第三方平台参与匹配的,还要同时将是否接受邀请告知第三方平台运营方。

3.实施服务。

受邀方应当认真负责地安排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医务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的要求,提供远程医疗服务,及时将诊疗意见告知邀请方,并出具由相关医师签名的诊疗意见报告。

邀请方根据患者临床资料,参考受邀方的诊疗意见,决定诊断与治疗方案。

(四)远程诊断。

邀请方和受邀方建立对口支援或者形成医疗联合体等合作关系,由邀请方实施医学影像、病理、心电、超声等辅助检查,由受邀的上级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具体流程由邀请方和受邀方通过协议明确。

(五)妥善保存资料。

邀请方和受邀方要按照病历书写及保管有关规定共同完成病历资料,原件由邀请方和受邀方分别归档保存。

远程医疗服务相关文书可通过传真、扫描文件及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等方式发送。

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咨询服务后,应当记录咨询信息。

四、管理要求
(一)机构管理。

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1.制定并落实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国家发布或者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建立应急预案,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

2.设置专门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远程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①对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②对医疗质量、器械和设备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
③对重点环节和影响医疗质量与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预防与控制措施;
④对病历书写、资料保存进行指导和检查等。

3.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4.参与远程医疗运行各方应当加强信息安全和患者隐私保护,防止违法传输、修改,防止数据丢失,建立数据安全管理规程,确保网络安全、操作安全、数据安全、隐私安全。

5.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发展远程医疗服务的,要通过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落实财务管理各项制度。

(二)人员管理。

1.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落实远程医疗服务相关医务人员的培训计划,使其具备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

建立对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更新、专业技能维持与培养等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记录。

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2.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远程医疗服务时应当遵守医疗护理常规和诊疗规范。

(三)质量管理。

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1.按照国家发布或认可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有关要求,建立并实施医疗质量管理体系,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实行患者实名制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2.积极参与省级以上远程医疗服务质控中心组织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相关工作,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质控中心的业务指导与监管。

3.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督促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本机构远程医疗服务行为进行定期巡视。

4.信息技术专业人员做好远程医疗设备的日常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转。

5.受邀方参与远程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应当具有应急处理能力。

6.提供医学检查检验等服务的远程医疗服务中心,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相应的规范开展工作。

7.建立良好的医患沟通机制,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8.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与要求,规范使用和管理医疗设备、医疗耗材、消毒药械和医疗用品等。

五、加强监管
(一)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将远程医疗服务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确保远程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二)在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医疗争议时,患者向邀请方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远程会诊由邀请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远程诊断由邀请方和受邀方共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发生争议时,由邀请方、受邀方、第三方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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