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消防、救生设备管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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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船舶消防、救生设备管理须知

编号:DLHBC-JZ-XZ-021

版本号:2.1

审核人:

批准人:

受控状态:受控

发布日期: 2019年5月15日

实施日期: 2019年5月15日

船舶消防、救生设备管理须知文件

1.目的

为加强船舶消防、救生物品管理,保证船舶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船舶消防器材、救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

3.职责

3.1 大副(三副)和轮机长(三管轮)负责船舶消防、救生设备的管理工作

3.2 甲板、轮机部各主管人员按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持消防、救生设

备处于立即可用的良好状态。

4.消防设备管理须知

4.1 水灭火系统

水灭火消防系统包括消防泵、消防管系、消防栓、消防水带、通岸接头、接扣和水枪等。

4.1.1 消防泵是水灭火系统的主要设备,由机舱管轮负责维修保养,在航状态时,

必须符合可用的良好状态。

4.1.2 消防栓、消防水带、接扣和水枪应按规定合理配置,并配套齐全,色泽鲜明

醒目,放置地点有明显标志,高度适宜取用方便。

4.1.3 消防栓阀门应保持活络,周围不应堆放杂物,装载甲板货物时,应留有足够

空隙,以便接卸水带接扣和开关阀门。

4.1.4 配备通岸接头,备齐螺栓、螺帽、垫片和垫圈,存放于明显易见并便于取用

的地方。

4.1.5 每次出航前或消防演习时,(应急)消防泵应进行出水试验。如有故障要及时

排除或修复,冬季应及时检查甲板管系残水是否放尽,避免管路冻裂,影响

应急使用。

4.2 固定灭火系统

固定灭火系统主要指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4.2.1 固定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固定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是机舱和货泵舱、油漆间等其它舱室封闭灭火的专项设备。由机舱管轮负责维修保养。当船舶在航状态时,必须符合即刻可用要求。

固定灭火系统室门口应配置应急钥匙,站室内气瓶组应放置牢固,禁止堆置或悬挂杂物,以免影响操作,拉索及导向滑车应定期加油润滑,所有阀门必须保持活络。

固定灭火系统操作箱附近应有该系统管系分布路线和阀门的控制及操作示意说明图,还应有经船长批准的操作规程。船长、驾驶员或轮机长、轮机员均应会操作该固定灭火系统。

固定灭火系统应定期称重和做管路畅通试验,并应取得合格证书。若称重低于标准的90%,应及时充加,搬运时必须盖紧瓶帽。

船舶机舱及其它各舱室的火警报警装置应保持良好状态。有故障时应尽快修复,未恢复前应通知有关人员加强值班巡视检查。

4.3 灭火器

4.3.1 依据船舶规范配备于船上的各种型号的灭火器,应按岗位分别由机舱和甲板

部门负责检查保养,年度检验、换药由甲板部统一管理。

4.3.2 灭火器应存放于固定地点并有固定装置,存放灭火器周围不允许堆放杂物以

便影响应急使用。

4.3.3 灭火器应每月进行检查保养,保持外观清洁,色泽鲜明,标志清楚且有编号,

并按规定定期进行年度检验,达到有效可用标准。

4.3.4 存放室外的液体灭火器,冬季应做好防冻工作。

4.4 消防员装备

4.4.1 消防员装备包括:防护服、消防靴和手套、消防头盔、电安全灯(手提灯)、

太平斧、空气呼吸器,耐火救生绳等组成。按有关规定以套为单位分别存放

于消防专用柜或易于到达便于取用之处。应按岗位分别由机舱和甲板部门负

责管理。

4.4.2 每套空气瓶应保持空气储存量不少于1200升,每个空气瓶应定期进行检验,

气瓶禁止在阳光下长时间暴晒,防止碰撞和表面刮伤。

4.4.3 消防员装备的各项合格证书应妥善保管,空气瓶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全套装备应每三个月检查保养一次,保持完整和有效状态。

4.5 太平斧、消防桶、消防钩等消防用品应合理安置于易取用位置,禁止移作它用,

并与有关消防设备同时保养。手揿式火灾报警器应定期检查保持外观醒目,

属具齐全,完好有效。

5.救生设备管理须知

5.1 救生艇、救助艇是船舶救生、救助的主要设备,由甲板部大副负责组织维修

保养,其中艇机、挂机由轮机部专人负责组织维修保养,当船舶在航状态时,必须符合即刻可用要求。

5.1.1 艇身、底座及艇用属具、备品等应每三月个检查一次,保持正常的技术状态

和规定的配备数量。每次演习时,必须对艇内属具、备品及淡水等的数量和

质量进行检查。

5.1.2 修船时应进行全面的检查、清理、刷洗,其中食品、医药、救生信号等应定

期检查,到期或不合格的应予换新。救生艇艇体应油漆。空气箱应按船舶检

验部门要求进行检验,保持完整水密。救助艇气密应每月进行检查,发现不

气密现象应及时修补。

5.1.3 艇机和挂机每次演习时都应发动一次。蓄电瓶应经常维护保养,保持电量充

足,油柜的燃油应保持正常储备。每次演习、试车及检查结果,应记入航海

日志和轮机日志中。

5.1.4 配置于救生艇、救助艇内的属具备品不得移置别处或挪作它用,救生艇(筏)

应急无线电设备、示位标、雷达应答器、双向无线电话,对讲机等由二副负

责保养,可不放于艇内,演习或使用时携带上艇。不准在艇内堆置非艇用品,不准在艇的周围堆置妨碍救生艇、救助艇起落操作的物件。

5.1.5 吊艇架、吊车、滑车、吊缆和救生索每三个月检查保养一次,(每次演习前也

应作使用检查)如有损坏应及时换新。每一活动部位应经常加油保持活络,不

灵时立即修复,吊车等机械部分应由轮机部负责检查并作试验。

5.2 救生筏

5.2.1 救生筏应由甲板部负责每月检查保养一次,每年度送船检部门认可的筏站检

验一次。所有的救生筏检修证明和静水压力释放器证书由船长统一管理,以

备主管部门检验。

5.2.2 救生筏检查保养部位包括筏壳、静水压力释放器、托架、系固绳索等,如损

坏、变形、腐蚀及时修理,经常保持外观整洁。

5.3 救生圈

5.3.1 救生圈应由甲板部负责每月检查保养一次,发现裂痕、损坏,应即修复,老

化不合格的应更换。

5.3.2 救生圈的检查保养包括救生浮索、自亮浮灯、烟雾信号等,应经常保持外部

清洁、船名、船籍港字迹清楚,烟雾信号保持有效并处于完好状态,自亮浮

灯、救生浮索处于良好态。

5.4 救生服和救生衣

5.4.1 救生服和救生衣必须保持清洁、干燥,每三个月检查一次,发现损坏,应立

即修补,发现备件短缺或不合格应进行补充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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