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的最新电磁兼容EMC指令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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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测威官网:/这个今年3月,欧盟委员会,欧盟的执行机构,发布了其最新的“指南EMC指令。”1更新,以反映2014年重铸的指令,该指南解决各种问题,并非最不重要的是什么构成“天生良性设备”和“定制评估套件”。本文回顾了新指南的内容,重点介绍了2010年发布的上一版指南的主要变化。

关于EMC指令和新立法框架的背景知识

EMC指令是欧盟长期以来的法律,需要定期修订。最新的更新发生在2014年,当时该指令被重新制定以与新立法框架(NLF)保持一致。

NLF取代了技术协调和标准的新方法(“新方法”),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该方法规定了产品立法中的基本要求,并提供了有关这些要求应用的更详细规则。制定并制定标准。该立法将带有产品制造商在适用时可以援引的符合性假设,在产品设计和制造中遵循官方参考标准(协调标准)。换句话说,任何符合适用协调标准要求的产品都可以被认为符合法律的基本要求。当1989年首次发布时,EMC指令构成了“新方法指令”。NLF保留了新方法中的许多概念,其中最重要的是基本要求,CE标记,协调标准和一致性推定的概念。

然而,NLF通过规定NLF法律适用于四种不同类型的经济运营商:制造商,制造商的授权代表,进口商和分销商来发展框架。

环测威官网:/

考虑到这一点,2014年的重铸EMC 指令有一个专门的章节 - 第2章 - 规定了经济运营商的义务。这是对2004年早期版本的EMC 指令的一个重大改变,并由欧盟委员会提出,作为欧盟立法的发起者。

关于EMC 指令指南

虽然欧盟委员会在欧盟拥有立法倡议的权利,但它也准备指导以支持立法的理解和实施。这种指导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仍然是受欧盟法律影响的人的解释和指导的来源。欧盟委员会的指导支持大多数欧盟产品法规,EMC 指令也不例外。2018年3

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最新的“EMC 指令指南”,该指南取代了2010年指南的早期版本。

正如预期的那样,2018年指南与2010年版本不同,其中包括一个关于经济运营商义务的部分。这是有道理的,因为这些义务是2014年重铸时首次引入EMC 指令。但是,这不是“指南”中唯一的新章节,2010版的章节已经修订。表1中列出了这些更改的概述,本文的其余部分将更详细地讨论本指南的每个部分(不包括免责声明)。

环测威官网:/节

放弃澄清指南不具有法律约束

力,不能替代法律。

作为2010年

范围指南分为三个小节:一般,

定义仪器的范围,以及定

义固定装置的范围。

与“定义”设备/固定装置的范围有关的信息与

2010年相同时,减少了一般指导。此外,引

入了新指南,涵盖了“地理应用”,“投放市场/

投入使用,“和”设备和产品。“干扰器案例研

究也是一个新的分节。

介绍强制性要求的概述。还概述了强制性要求。

经济运营商的义不存在。根据EMC指令新引入的部分现在已将这些义

务写入其中。

环测威官网:/务

仪器符合性评估程序提供的信息包括:EMC评

估的常规步骤; 信息和文

件要求; 符合性声明和CE

标志。EMC评估提供了更

详细的指导,其中未使用

统一标准或未涵盖所有保

护要求。关于“持有处置”

概念的具体小节。

虽然引入了与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估相关的新

指南(因为这是2014年EMC指令的新内容),

但内容大致相同,而符合性声明和CE标志指

南根据型号声明和CE标志进行了修订。现在

在第768/2008 / EC号决定中找到了要求。另

外,有关于“关于识别的信息”以及“关于设备的

使用的信息”的新介绍了。关于“持有处置”概念

的特定小节被删除了。

固定安装指南涵盖了固定安装所需

的相关要求和文档,包括

使用专门用于安装到给定

固定安装中的设备。

作为2010年

环测威官网:/

市场监督被称为“EMC指令的执

行。”提供有关成员国当局

在检查合规设备方面的职

责的信息,以及关于在交

易会上使用设备的具体评

论。

与2010年非常相似,仅删除了有关在交易会

上使用设备的评论。

通知机构指南涵盖了对指定机构的

投诉的作用,选择,协调

和处理。

与2010年类似,尽管引入了有关分包和信息

交换的新小节。

附件与2010年类似,尽管现在有关于2014年EMC指令的应用以及2014年低压和机械指令的指导。介绍了关于组织和委员会的新小节,其中描述了欧盟EMC认证机构协会和欧盟成员国市场监管机构的“EMC ADCO”。

表1:2010年和2018年指南之间的异同

第1节:范围

1.1一般

环测威官网:/ 2018年“通用”小节与以前的内容略有不同,因为它将EMC指令的主要目标定义为“保证设备的自由移动并创造可接受的电磁环境,同时确保设备按预期运行在那种环境中。“在该环境中按预期运行的设备特性”是新的,而不是2010年指南中规定的内容; 本指南仅谈到了欧盟“可接受的电磁环境”。

有趣的是,2018年指南引入了2010年指南中没有的澄清:基于电磁干扰的功能安全方面受其他欧盟法规的管制,特别是机械,低压和通用产品安全指令。

1.2地理应用

新评论确认EMC指令适用于欧洲经济区-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2国,而欧盟与发送方(例如加拿大,以色列等)之间的相互承认协议和/或合规性评估和接受协议可以规定EMC 的相互认可此类协议涉及EMC时的合规性评估程序。

1.3投放市场/投入使用

2018年指南就这两个术语提供了建议,主要是从欧盟委员会“蓝色指南”中提取产品监管。3此外,2018年指南指出,从法律上讲,经济运营商的义务仅涉及投放市场的设备- 而不是投入使用的设备。

这有点有用。对于那些首先将电气设备放在欧盟市场上(通过将其出售给另一家企业)然后投入使用的制造商来说,显然他们受到相关义务的约束。如果企业既作为制造商又作为其直接投入使用而没有任何所有权转让的设备的用户,则会出现不确定性。

1.4设备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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