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的最新电磁兼容EMC指令指南
电磁兼容CE认证(EMC指令)
电磁兼容CE认证(EMC指令)电磁兼容CE认证(EMC指令)概述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对电磁兼容的定义是:系统或设备在所处的电磁环境中能正常工作,同时不对其他系统和设备造成干扰。
为了规范欧盟各成员国对电器设备电磁兼容性的管理,是欧盟各成员国关于电磁兼容的法规协调一致,89/336/EEC 电磁兼容指令于1989年5月1日颁布,1996年1月1日开始强制性实施,现行的指令为2004/108/EC。
电磁兼容指令CE认证核心要求:电磁兼容指令CE认证要求所有电气、电子产品及装有电气、电子元件的设备所产生的电磁波发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值,以免干扰其它设备的正常运行;同时还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抗干扰能力,以使产品在正常条件下能正常运行(亦即,能抵抗由其他设备所发射出的、低于工业标准所允许的限值的电磁波干扰。
)电磁兼容CE认证(EMC指令)产品范围:1.电磁兼容CE认证EMC指令涉及的产品家家用电器及家用电子设备;家用无线电和电视接收机;工业制造设备;工业制造设备;移动无线电设备;移动无线电通讯和商用无线电话设备;医疗和科学器材;信息技术设备;电信网络和器材;照明设备和荧光灯;航空和航海无线电器材;电化教学设备。
2.电磁兼容CE认证EMC指令不涉及的产品1)不具有直接功能的部件:a)电气电子电路中电气电子构成形式部分:电阻、电容、线圈;电子管、晶体管、半导体闸流管、三端双向可控硅开关元件等;集成电路。
b)电缆和电缆附件。
c)继电器。
d)插头、插座、接线板等。
e)发光二极管、液晶显示器等。
f)简易机械自动调温器。
2)具有直接功能的类似部件:a)计算机系统的插件程序卡、微处理器卡、中央处理单元卡/主板、电子邮件卡、通讯卡等;b)可编程逻辑管理器;c)电梯控制器;d)电机(除感应电机外);e)计算机磁盘驱动器;f)自控设备电源(PSU);g)电子温控器。
电磁兼容CE认证所需资料:1.产品说明书;2.产品结构说明;3.产品电原理图及印刷电路板图;4.产品电磁兼容关键件一览表;5.需要时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6.产品关键安全元件认证证书复印件;7.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新电磁兼容指令
新电磁兼容指令2004/108/EC出台关键词:电磁兼容指令,2004/108/EC,电源管理摘 要: 文章对欧洲电磁兼容新指令2004/108/EC的部分内容作了简单介绍,包括某些定义、适用/不适用的设备、基本要求、协调标准、符合性评定程序、技术文件、符合性声明、标识和信息等。
该指令将取代89/336/EMC。
经过6年的讨论,新的欧洲电磁兼容指令《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4/12/15关于使成员国电磁兼容法律相似并废止89/336/EEC的2004/108/EC指令》(DIRECTIVE 2004/108/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5 December 2004 on the approximation of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and repealing Directive 89/336/EEC)已于2004年12月31日在“欧盟的官方期刊”(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上发布,并于2005年1月20日开始生效。
被取代的89/336/EEC指令将于2007年7月20日废止;不过符合89/336/EEC指令要求的设备可以销售到2009年7月20日。
在2007年7月20日前,制造商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从两者中任选一个指令。
注:为便于描述,以下简称2004/108/EC 为“新指令”,“89/336/EEC”为 “老指令”,“欧盟的官方期刊”(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为“OJ”。
新指令完全被重新编写,以便更符合新指令的格式。
新指令有不少重大变化,有些要求更严格了,有些要求却放松了。
同老指令相比,新指令为每条都增加了标题。
欧盟的电磁兼容(EMC)指令
调后 的基 本安 全要 求 。如果产 品符 合 C E标 记 的规 范, 即表 示该 产 品可 在各 成 员国 范 围 内销 售 。迄 今
为止 , 共有 1 7大类 的产 品必须 粘 C E标记 。按公 告
射 干扰 信号 , 在不 损 失有 用信 号所 包括 的信息 条 件
下 ,信 号和 干扰 共存 的 能力 就是 电磁兼 容 ( MC) E 。 维持 整体 的 E MC环境 才能 确保 各 种设 备 的安 全 可 靠运 行 ,而 E MC标 准化 指 令是 实 现这 一 目标 的基
意 :如果 一个 装置 需要 同时满 足 上述 1 7大类 中不
图 1
图 2
2 欧盟 E MC 指 令 日程衰
欧洲联盟的 E MC指 令 即 18 9 9年 5月 3 H颁 布 的 8 ,3 / E 93 6E C号 “ 员 国关 于 E 成 MC的 法 规 ” ,
只一个 指 令 的要求 , 么此 时 C 那 E标记 则 表 明: 该装 置 同时符合 了其 它 的相关指 令 。所 以不能 将 C E标
9/1 E 23 / C对 此 又作 了修 改 ,是具 有 强制性 的法规 E
文件 。自 1 9 年 7月 1H起 。欧洲联盟 各成员 国开 91
记 仅仅看 成 电磁 兼容 的合格标 记 。
始 采 纳 并 公 布与 其 相 一致 的法 规 、规定 或 行 政 命
令 。自 19 9 2年 1 1日起 。 月 成员 国开始 执行这 一指 令 。自由贸易 的产 品应符合 E MC法规 的要 求 。 此过
3 欧盟 ( U)E E MC指令
3 E . 1 MC指令 8 / 6E C 93 / E 3
渡 期至 1 9 9 5年 1 2月 3 1日。从 19 9 6产 品都 必 须符 合 E MC法 规要
EMC新指令详解
构采用的技术规格, 它符合98/34/EC指令 (技术标准和法规指令)
中规定的为建立欧洲需求而进行的一系列程序。符合协调标准或已
现不可接受的性能下降 2. 成套装置的特殊要求
部件的安装和使用
b) 设备 个正 作 扰 值, 保其 有一 常工 抗 度限 确 正常工 不出 作时
在欧盟官方期刊上颁布的其它标准的设备, 即可推定为符合指令中
证明被评估的指令要求都得到满足。若确定设备满足要求,通告机
构将对制造商或其欧盟代理发表声明, 确认设备的一致性。 这一声 明的有效性只限于通告机构已进行评估的基本要求。 4‘ 制造商应将通告机构的声明加人技术文件。
附录 ! 基本要求 1. 保护要求
设备应按一定的工艺设计和制造,以确保以下要求
a) 产生的电 磁干扰不应 超过无线电 信设备或其它 和电 设备的
三方一致性评估机构。 协调标准 EMC 新指令对协调标准重新加以强调。指令的第 6 条中对协调标准的定义为: 经欧盟委员会授权认可的欧洲标准化机
制造商有两年的过渡期, 即2007 年7 月20 日 至2009 年7 月20 日, 在此期间可继续在欧洲合法销售符合 EM 旧指令的设备。不 C 过, 新指令将在两年内 生效, 欧盟成员国必须 在此前6 个月 颁布符
制造商或代理机构的法定责任人身份及其签名
结论
EMC 指令的修正版本中有一些较大的重要改变, 最值得一提 的有成套装置, 授权机构的取消及协调标准的使用。 成套装置 2004 年版指令的第 13 条即关于成套装置的一个完 整章节, 在这一版本中是新加人的。其主要内容是作为成套装置使 用的设备, 如果要进人欧洲市场,必须符合 EMC 指令, 其中第5 条 (基本要求) , 第7 条 (设备一致性评估流程) , 第8 条 (CE 标志) , 第9 条 (其它标志和信息) 除外。 成套装置的定义是: 在预先选定的地点装配、安装及永久使用 的几种设备和其它适用设备的特定组合。虽然一致性的技术文件编 制方法经常用于这类装置, “ 成套装置”这一定义并没有在第一版 的EMC 指令中特别提出。若成套装置产生电磁干扰,有关的欧盟成 员国主管机构可要求出示一致性证明, 或对它进行评估,也可两者 同时进行。 若不符合要求, 主管机构可责令当事人对设备进行整改 以符合保护的需要。授权机构的取消 EMC 新指令取消了 “ 授权机 构” 这一概念的 使用和定义, 取代的是对 “ 通告机构”的重点强调, 以使 EMC 指令与欧盟其它指令一致, 因为EMC 旧指令是同类文件 中唯一使用 “ 授权机构”这一定义的。 通告机构须完成指令中附 录1 列出的任务。 (见下文) 随着授权机构的取消及通告机构对它的替代, 新的EM 指令 C 强调一致性评估是制造商的责任,同时也允许制造商选择独立的第
欧盟新版EMC指令——2004/104/EC介绍
欧盟新版EMC指令——2004/104/EC介绍最新版的欧盟指令2004/104/EC于2004年11月13日在欧洲官方期刊OJ(officialjournalofEu—ropeanunion)上发布,取代欧盟关于汽车电磁兼容指令95/54/EC,并自发布之日20天后生效,于2006年1月1日开始执行,2009年1月1日全面执行。
该指令的历次修订情况介绍如下:首次制定并由欧洲官方发布于1972年7月6日OJNo.L152,指令号为72/245/EEC;历次修订情况为:1989年8月15日OJNo.L238发布89/491/EEC;1995年11月8日OJNo.L266发布95/54/EC;2004年11月13日OJNo.L337发布2004/104/EC。
下面就最新版的欧盟指令2004/104/EC(以下简称为“04指令”)的特点和与旧版指令95/54/EC(以下简称为“95指令”)的内容变化差异进行介绍。
1适用产品和应用范围要求1.1适用于车辆的电磁兼容性及车辆上安装的零部件或独立技术单元的电磁兼容性。
车辆可以是厂家提供的汽车或挂车(以下统称“车辆”)。
1.2车辆上安装的零部件或独立技术单元的某些功能涉及电磁抗扰性要求,这些功能是关于车辆的直接控制功能;关于驾驶员、乘客和其它道路使用者的保护功能;关于造成驾驶员和其它道路使用者驾驶混乱的功能。
1.3指令旨在控制无用的辐射发射和传导发射以保护自己或邻近或附近的车辆上的电气或电子设备的正常使用;提高汽车抗骚扰的能力。
1.4关于车辆抗扰性的功能,涉及的电气/电子组件(ESA)功能有:1.4.1关于车辆直接控制的功能:◇发动机、传动装置、制动器、悬挂、自动驾驶、速度限制器等设备的性能降级或改变;◇影响驾驶员的位置,如座位或方向盘位置;◇影响驾驶员的视野,如前照灯、雨刮器。
1.4.2关于驾驶员、乘客和其它道路使用者保护的功能:◇安全气囊和安全约束系统。
1.4.3受到骚扰时,引起驾驶员或其它道路使用者陷入混乱的功能:◇视觉骚扰:转向灯、制动灯、示廓灯、后位灯、应急系统、警示灯等的错误操作;◇声音骚扰:防盗警报、喇叭等的误操作。
欧盟指令标准
欧盟指令标准
欧盟指令是欧盟委员会发布的一种指令,旨在协调和统一成员国在特定领域内的法规和标准。
这些指令通常包括对产品性能、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和规范。
以下是一些欧盟指令的示例:
电磁兼容指令(EMC):该指令规定了电气设备和系统在电磁环境中应具备的兼容性要求,以确保其不会对其他设备产生过大的干扰。
低电压指令(LVD):该指令涉及低电压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包括对触电、过电流、过电压等危险的保护措施。
机械指令(MD):该指令涵盖了机械设备的通用安全要求,包括对机械能、危险区域、安全距离等方面的规定。
压力容器指令(PED):该指令涉及压力容器的设计和制造要求,以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无线指令(RED):该指令规定了无线电设备和系统的频率范围、电磁辐射等要求,以确保其不会对其他无线电设备产生干扰。
玩具指令(TOYS):该指令涉及玩具的安全要求,包括对物理、化学、机械等方面的性能要求,以确保玩具不会对儿童造成伤害。
个人防护用品指令(PPE):该指令规定了个人防护用品的设计和制造要求,以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一般产品通用安全指令(GPSD):该指令涉及一般产品的安全要求,包括对产品设计、制造、使用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其不会对人类造成伤害。
医疗器械指令(MDR):该指令规定了医疗器械的制造、监管和使用要求,以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建材指令(CPR):该指令涉及建材产品的性能要求,包括对防火、环保、节能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指令是欧盟成员国必须遵守的法规和标准,以确保产品在欧盟市场上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欧盟关于汽车电磁兼容(EMC)最新技术要求
Ke r s y wo d :EU ( uo e n Uno );E E rp a in MC ( lcr g ei Co aiit);isrcin e h ia e ur me t E eto Ma n t mp t l y c bi n t t ;tc nclrq i u o e n
维普资讯
欧盟关于汽车电磁兼容(M ) E C最新技术要求
徐 立
( 国 汽 车 技 术 研 究 中 心 , 天 津 3 01 2 中 0 6)
摘 要 :就 汽 车 电 磁 兼 容 ( MC) 技 术 要 求 , 介 绍 欧 盟 指 令 7 / 4 / C的 最 新 修 订 版 2 0 /1 4 E E 2 2 5 EE 0 4 0 / C的 主 要 内 容 , 指 出其 主 要 变化 和应 注 意 的 问题 关 键 词 : 电 磁 兼 容 ; 指 令 ; 技 术 要 求
欧 盟理 事会 关 于汽 车 的无线 电干扰
( 磁 兼 容 电
d 关 于 车 辆 抗 电 磁 骚 扰 性 的 功 能 , 涉 及 到 的 电 .
E MC) 的 最 新 技 术 要 求 , 既 最 新 版 的 欧 盟 指 令
2 0 / 0 / C于 2 o  ̄ 1 月 1 o 4 14 E o4 1 3 在 欧 洲 官 方 期 刊 OJ
日全 面 执 行 。 该 指 令 的 历 次 修 订 情 况 介 绍 如 下 。
首 次 制 定 并 由 欧 洲 官 方 发 布 于 1 7  ̄ 7 6日 + 92 月
0J 告 号 L1 2, 指 令 号 为 7 / 4 / C。 历 次 修 订 公 5 2 2 5 EE 情 况 为 :18  ̄8 1 99 月 5日【J 告 号 L 3  ̄ 布 8 / 91 )公 28 94 / EE C: 1 9  ̄ 1 8日 O 公 告 号 L 6 发 布 9 / 4 E . 5 g1 月 9 J 26 5 5 / C; 2o 年 1月1 o4 1 3日 O 公 告 号 L 3  ̄ 布 2 0 /1 4 EC。 J 37 04 0/
欧盟电磁兼容指令89336EEC中文版
欧盟电磁兼容指令89/336/EEC中文版(2008-08-02 09:00:03)标签:法律ce标志成员国欧共体电磁干扰欧洲杂谈欧盟电磁兼容指令89/336/EEC中文版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电磁兼容法律的指令本指令经由理事会指令92/31/EEC (1992年4月28日)和93/68/EEC(1993年7月22日)修改[1]。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考虑到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第100a条,考虑到委员会提案,在与欧洲议会的合作下,考虑到经济与社会委员会意见,鉴于有必要采取措施,以期能在1992年12月31日之前,逐步建立一个内部市场;鉴于该内部市场是一个无内部边界的区域,在此区域内可以保证货物、人员、服务及资金的自由流通;鉴于各成员国应负责对可能受到电器和电子仪器产生的电磁干扰而减损其功能的无线电讯及其装置、设备或系统提供充分保护,以抵抗电磁干扰造成的功能减损;鉴于各成员国还应负责保护供电网络及接受其供电的设备免受电磁干扰;鉴于1986年7月24日理事会关于电讯终端设备型式批准认可的初级阶段第86/361/EEC号指令,特别包括当上述设备正常运行时发出的各种讯号和保护公用电讯网免受损害;鉴于仍有必要对这些网络,包括与其相连的设备提供充分的保护,以抵抗这种设备因异常信号造成的短暂性干扰;鉴于某些成员国特别强制性规定了此种设备造成电磁干扰的允许水平及其对这种讯号的抗干扰度;鉴于这些强制性规定不一定导致了成员国之间采取的保护水平互不相同,但他们之间的差异,妨碍了在欧共体内的贸易;所以,为了保证电气和电子仪器设备的自由流通而又不降低各成员国现有的合理的保护水准,必须协调与保证此种保护水平有关的国家规定:鉴于欧共体现行法规规定,尽管欧共体的基本原则之一叫做货物的自由流通,但也不得不接受由于各国关于产品投放市场的法律存在差别、因而造成在欧共体内的贸易障碍这个事实,只要那些规定对于满足基本要求是必要的;鉴于法律的协调必须限于符合有关电磁相容性的保护要求所必需的那些规定,这些要求必须取代相应的国家规定:鉴于本指令只规定有关电磁相容性的保护要求,为了便于证实符合上述要求,需要有欧洲级水平的有关电磁相容性的协调标准。
欧盟电磁兼容指令89.336.EEC
欧盟电磁兼容指令89/336/EEC中文版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电磁兼容法律的指令本指令经由理事会指令92/31/EEC (1992年4月28日)和93/68/EEC(1993年7月22日)修改[1]。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考虑到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第100a条,考虑到委员会提案,在与欧洲议会的合作下,考虑到经济与社会委员会意见,鉴于有必要采取措施,以期能在1992年12月31日之前,逐步建立一个内部市场;鉴于该内部市场是一个无内部边界的区域,在此区域内可以保证货物、人员、服务及资金的自由流通;鉴于各成员国应负责对可能受到电器和电子仪器产生的电磁干扰而减损其功能的无线电讯及其装置、设备或系统提供充分保护,以抵抗电磁干扰造成的功能减损;鉴于各成员国还应负责保护供电网络及接受其供电的设备免受电磁干扰;鉴于1986年7月24日理事会关于电讯终端设备型式批准认可的初级阶段第86/361/EEC号指令,特别包括当上述设备正常运行时发出的各种讯号和保护公用电讯网免受损害;鉴于仍有必要对这些网络,包括与其相连的设备提供充分的保护,以抵抗这种设备因异常信号造成的短暂性干扰;鉴于某些成员国特别强制性规定了此种设备造成电磁干扰的允许水平及其对这种讯号的抗干扰度;鉴于这些强制性规定不一定导致了成员国之间采取的保护水平互不相同,但他们之间的差异,妨碍了在欧共体内的贸易;所以,为了保证电气和电子仪器设备的自由流通而又不降低各成员国现有的合理的保护水准,必须协调与保证此种保护水平有关的国家规定:鉴于欧共体现行法规规定,尽管欧共体的基本原则之一叫做货物的自由流通,但也不得不接受由于各国关于产品投放市场的法律存在差别、因而造成在欧共体内的贸易障碍这个事实,只要那些规定对于满足基本要求是必要的;鉴于法律的协调必须限于符合有关电磁相容性的保护要求所必需的那些规定,这些要求必须取代相应的国家规定:鉴于本指令只规定有关电磁相容性的保护要求,为了便于证实符合上述要求,需要有欧洲级水平的有关电磁相容性的协调标准。
欧洲电磁兼容指令对应国标
欧洲电磁兼容指令对应国标
欧洲电磁兼容指令(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Directive)
是由欧洲联盟制定的法规,旨在确保电气和电子设备能在不产生不必要的电磁干扰的情况下相互共存。
欧洲各国在国内也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来实施这一指令。
不同国家对于电磁兼容领域的国家标准可能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国家的相关标准或规范:
- 德国:EN 55011(工业、科学和医疗设备的无线电干扰特性)、EN 55014-1/2(家用电气设备的无线电干扰特性)等。
- 法国:NF EN 55022(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干扰特性)等。
- 英国:BS EN 55022(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干扰特性)等。
- 西班牙:UNE-EN 55022(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干扰特性)等。
- 意大利:UNI EN 55022(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干扰特性)等。
这只是一些示例,不同国家可能会有更多的相关标准或规范。
在欧洲市场上,符合欧洲电磁兼容指令的产品通常需要通过相关的CE认证或符合标准的测试检测后才能在市场上销售。
解读:欧盟CE认证电磁兼容性指令(EMC89336EEC)
解读:欧盟CE认证电磁兼容性指令(EMC89/336/EEC)电磁兼容指某电子设备既不干扰其它设备,同时也不受其它设备的影响。
电磁兼容性和我们所熟悉的安全性一样,是产品质量最重要的指标之一。
安全性涉及人身和财产,而电磁兼容性则涉及人身和环境保护。
电磁兼容关键词解读:1.“仪器设备”(Apparatus)是指所有的电器.电子仪表及装有电器元件或(和)电子元件的装置和设备。
2.“电磁干扰”是指任何足以减损仪器、器械、机器设备或装置的部件的功能的任何电磁观象,电磁干扰也可以是电磁嗓音、无用的讯号或在传播介质自身中的一种变化。
3.“抗扰性”是指在电磁干扰存在的情况下,机器设备或装置的部件能正常运行不会降低质量的性能。
4.“电磁相容性”是指仪表.器械.机器设备或装置的部件在电磁环境里能良好运行,并对任何事物都不会造成不能容忍的电磁干扰的性能。
电磁兼容性指令适用范围:1. 本指令适用于容易产生电磁干扰或其性能易受电磁干扰的仪器设备。
本指令对上述仪器设备规定了保护要求和检验程序。
2. 本指令规定的保护要求,对于某些仪器来说,要由专门指令来协调,在专门指令生效后,本指令不适用于或停止适用于上述仪器或保护要求。
注:无线电业余爱好者使用的无线电设备不包括在本指令范围内,除非该仪器设备供商业销售。
CE认证标志要求:CE认证标志由半椭圆形的大写英语字母C与E组成,C的内圆线与E的外圆相切。
CE标志可以等比例缩放,但是需保证其高度不少于5mm,且C和E的高度一样;CE 字的长度合计不得超过12mm;CE 字体的厚度至少要达到高度的1/5,内围横柱至少要达到半径的80%。
CE标志加贴在产品或其参数标牌上;若不能将CE标志直接贴到产品上,也可以加贴到产品的包装或产品的附带文件上,但需证明CE标志不能贴在产品上的原因。
办理CE认证流程:1、项目申请——向检测机构监管递交CE认证申请。
2、资料准备——根据CE认证要求,企业准备好相关的认证文件。
欧盟电磁兼容指令89.336.EEC
欧盟电磁兼容指令89/336/EEC中文版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电磁兼容法律的指令本指令经由理事会指令92/31/EEC (1992年4月28日)和93/68/EEC(1993年7月22日)修改[1]。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考虑到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第100a条,考虑到委员会提案,在与欧洲议会的合作下,考虑到经济与社会委员会意见,鉴于有必要采取措施,以期能在1992年12月31日之前,逐步建立一个内部市场;鉴于该内部市场是一个无内部边界的区域,在此区域内可以保证货物、人员、服务及资金的自由流通;鉴于各成员国应负责对可能受到电器和电子仪器产生的电磁干扰而减损其功能的无线电讯及其装置、设备或系统提供充分保护,以抵抗电磁干扰造成的功能减损;鉴于各成员国还应负责保护供电网络及接受其供电的设备免受电磁干扰;鉴于1986年7月24日理事会关于电讯终端设备型式批准认可的初级阶段第86/361/EEC号指令,特别包括当上述设备正常运行时发出的各种讯号和保护公用电讯网免受损害;鉴于仍有必要对这些网络,包括与其相连的设备提供充分的保护,以抵抗这种设备因异常信号造成的短暂性干扰;鉴于某些成员国特别强制性规定了此种设备造成电磁干扰的允许水平及其对这种讯号的抗干扰度;鉴于这些强制性规定不一定导致了成员国之间采取的保护水平互不相同,但他们之间的差异,妨碍了在欧共体内的贸易;所以,为了保证电气和电子仪器设备的自由流通而又不降低各成员国现有的合理的保护水准,必须协调与保证此种保护水平有关的国家规定:鉴于欧共体现行法规规定,尽管欧共体的基本原则之一叫做货物的自由流通,但也不得不接受由于各国关于产品投放市场的法律存在差别、因而造成在欧共体内的贸易障碍这个事实,只要那些规定对于满足基本要求是必要的;鉴于法律的协调必须限于符合有关电磁相容性的保护要求所必需的那些规定,这些要求必须取代相应的国家规定:鉴于本指令只规定有关电磁相容性的保护要求,为了便于证实符合上述要求,需要有欧洲级水平的有关电磁相容性的协调标准。
欧洲电磁兼容指令对应国标
欧洲电磁兼容指令对应国标摘要:1.欧洲电磁兼容指令的背景和目的2.欧洲电磁兼容指令的具体内容3.中国电磁兼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4.欧洲电磁兼容指令与中国标准的对比5.对中国电子产品出口欧洲的影响正文:欧洲电磁兼容指令对应国标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设备日益普及,电磁兼容性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电磁兼容性(EMC)是指设备所产生的电磁能量既不对其他设备产生干扰,也不受其他设备的电磁能量干扰的能力。
为了保证电磁环境的安全,欧洲制定了一系列电磁兼容指令,对中国电子产品出口欧洲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欧洲电磁兼容指令的背景和目的自1989 年以来,欧洲共同体委员会颁发了89/336/EEC 指令,明确规定自1996 年1 月1 日起,所有电子、电器产品须经过电磁兼容性能的认证,否则将禁止其在欧共体市场销售。
这一指令的出台表明了欧洲对电磁环境的关注,并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较大反响。
二、欧洲电磁兼容指令的具体内容欧洲电磁兼容指令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电磁干扰(EMI)和电磁敏感性(EMS)。
EMI 是指设备对外界发射的电磁骚扰,而EMS 是指设备对电磁干扰的敏感程度。
为了满足指令的要求,电子产品需要分别考虑EMI 和EMS 的性能。
三、中国电磁兼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在中国,电磁兼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要依据GB/T 17626 系列标准。
这些标准规定了电磁兼容的测试方法、性能要求和认证程序等内容,对于保证电子产品的电磁兼容性能具有重要作用。
四、欧洲电磁兼容指令与中国标准的对比虽然欧洲电磁兼容指令和中国的电磁兼容标准都关注电磁兼容性能,但在具体要求和实施方式上存在一定差异。
例如,欧洲指令要求电子产品在销售前必须通过电磁兼容认证,而中国标准则要求相关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必须符合电磁兼容要求。
这些差异可能会对中国电子产品出口欧洲造成一定影响。
五、对中国电子产品出口欧洲的影响欧洲电磁兼容指令对中国电子产品出口欧洲产生了重要影响。
为了顺利进入欧洲市场,中国电子产品生产企业需要提高产品的电磁兼容性能,并通过欧洲电磁兼容认证。
EMC最新指令介绍
EMC最新指令介绍欧盟委员会于2004年12月15日通过了新的电磁兼容(EMC)指令2004/108/EC,发表2004年12月31日的欧盟官方杂志上。
新EMC指令将于2007年7月20日开始实施,替代现行的EMC指令89/336/EEC。
新EMC指令实施之后有两年过渡期,即按89/336/EEC指令进行认证的产品2009年7月20日之前仍可在欧洲市场销售。
新指令在范围、定义、要求方面更加明确;简化了合格评定程序旨在为制造商减负;同时提高产品标识和技术文档的要求以便于市场监督覆盖范围新指令不适用于被R&TTE指令所覆盖的设备、飞机和飞行器上所使用的设备。
新指令也不适用于不产生EMC妨害和不受EMC影响的设备。
定义明确了设备"equipment", 器械"apparatus"和固定装置"fixed installations"的定义。
新范围新指令的范围包括最终用户所组装的部件和周边设备。
(删除了"包含电缆连接的设备"的提法)展示/示范明确用于展示的产品,如不产生EMC骚扰的话可以不需要符合该指令。
协调标准协调标准的地位予以明确。
(推定的EMC指令的协调标准不是强制的)市场监督所有产品要明确标注产品识别号(序列号等)、制造者(和其代表者)、地址等信息。
EMC评价的信息为EMC所采取的措施因应被明确,并在EMC评估资料中予以明示。
非住宅环境设备非住宅环境的设备应明确标明其使用限制。
禁止流通从市场上召回产品或禁止出货等情况应及时告知相关方。
通报机构认定机构在新指令中改称通报机构。
制造者可自愿选择通报机构。
固定设备固定设备在本指令的范围内,但有特殊的管理方式。
对指令的符合程度进行评价时,需要有技术背景。
符合性评价程序制造商可选择内部生产管理或通告机构参与。
文件保管新指令要求符合性宣言和符合性评价程序的文件需要保存10年以上。
欧洲 EMC 安规标准最新消息
EMC: 電磁兼容﹐其英文全稱是“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EMI:電磁干擾﹐其英文全稱是“electromagnetic immunity”EN55013: 音頻及廣播電視收音機和相關設備的無線電干擾特性—干擾限制和測試方法EN55020:廣播收音機和相關設備的電磁干擾(EMI)EN61000-3-2:電流輻射限制值的電磁兼容性(EMC)EN61000-3-3﹕來自公用電網的電壓變化和電壓波動限制的電磁兼容性(EMC)1.測試標准﹕EN55013:06.90+A12:08.94+A14:05.99 (舊標准)2. 測試標准﹕EN55020:12.94+A11:12.96+A12:05.99+A13:05.99+A14:05.99 (舊標准)帶有外置天線的產品需做以下測試(無外置天線的產品不需要做以下測試)3. 測試標准﹕EN55013: 2001 ( 新標准)4. 測試標准﹕EN55020: 2002+A1:2002 ( 新標准), 無外置天線的產品需做以下測試5. 測試標准﹕EN55020: 2002+A1:2002 ( 新標准), 有外置天線的產品需做以下測試6. 測試標准﹕EN61000-3-2:12.00 & EN61000-3-3:01.95+A1:06.01 (新標准)備注﹕1.標准﹕EN55013:06.90+A12:08:94+A13:12.96+A14:05.99(舊版本)于2004年1月9日過期﹐替代新版標准﹕EN55013:20012.標准﹕EN55020:12.94+A11:12.96+A13:05.99+A14:05.99(舊版本)將于2005年1月4日過期﹐替代新版標准﹕“EN55020:20023.標准﹕EN61000-3-2.04:95+A1:98+A2:98+A14:2000 (舊版本)于2004年1月1日過期﹐替代新版標准﹕EN61000-3-2:20004.標准﹕EN61000-3-3:1995(舊版本)將于2004年1月5日過期﹐替代新版標准﹕EN61000-3-3:1995+A1:2001設計部認証組2004年2月26日。
电磁兼容性及EMC指令标准规定、要求与测试方法
电磁兼容性及EMC指令标准规定、要求与测试方法一、EMC电磁兼容定义:1、电磁兼容性(EMC)是指设备或系统在其电磁环境中符合要求运行并不对其环境中的任何设备产生无法忍受的电磁干扰的能力。
2、EMC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①、一方面是指设备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对所在环境产生的电磁干扰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值;②、另一方面是指器具对所在环境中存在的电磁干扰具有一定程度的抗扰度,即电磁敏感性。
3、MC包括EMI(电磁干扰)及EMS(电磁耐受性)两部分,所谓EMI电磁干扰,乃为机器本身在执行应有功能的过程中所产生不利于其它系统的电磁噪声;而EMS乃指机器在执行应有功能的过程中不受周围电磁环境影响的能力。
4、电磁兼容(Electro Magnetic Compatibility)各种电气或电子设备在电磁环境复杂的共同空间中,以规定的安全系数满足设计要求的正常工作能力。
也称电磁兼容性。
它的含义包括电子系统或设备之间在电磁环境中的相互兼顾。
电子系统或设备在自然界电磁环境中能按照设计要求正常工作。
若再扩展到电磁场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则又可把电磁兼容学科内容称作环境电磁学。
二、电磁兼容EMC指令概述:1、EMC指令是欧洲联盟制定的一项法规,全称为电磁兼容性(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指令,编号为2014/30/EU。
该指令的目的是确保在欧洲市场上销售的电气和电子设备能够满足特定的电磁兼容性要求,从而减少设备之间的电磁干扰。
2、EMC指令适用于在欧洲市场上销售的电气和电子设备,当产品带电存在电磁干扰或抗干扰要求时,需要进行EMC认证并遵守EMC指令。
三、常见的EMC电磁兼容标准:1、电磁辐射测量及测试标准:①、EN 55032:对于工业、科学和医疗设备的辐射要求。
②、EN 55011:对于家用电器、信息技术设备和电信设备的辐射要求。
2、电磁感应测量及测试标准:①、EN 55024:对于工业、科学和医疗设备的电磁感应抗扰度要求。
EMC电磁兼容指令(2014-30-EU)要求、标准、规定、规范与评定程序
EMC电磁兼容指令(2014-30-EU)要求、标准、规定、规范与评定程序一、电磁兼容EMC指令概述:1、EMC指令是欧洲联盟制定的一项法规,全称为电磁兼容性(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指令,编号为2014/30/EU。
该指令的目的是确保在欧洲市场上销售的电气和电子设备能够满足特定的电磁兼容性要求,从而减少设备之间的电磁干扰。
2、EMC指令适用于在欧洲市场上销售的电气和电子设备,当产品带电存在电磁干扰或抗干扰要求时,需要进行EMC认证并遵守EMC指令。
3、电磁兼容性(EMC)2014/30/EU指令对电气和电子设备的市场准入起到了关键作用。
通过确保设备的电磁兼容性,该指令维护了设备之间的相互作用和性能稳定。
企业和相关行业须遵守该指令,以确保设备符合要求并获得欧盟市场准入。
二、EMC指令2014/30/EU的定义和目的:1、EMC指令2014/30/EU于2016年4月20日生效,并与新立法框架保持一致。
该指令确保投放到欧盟市场的所有电气和电子设备均符合所允许的足够水平的电磁兼容性。
在这方面,电气产品不应产生任何电磁干扰或受到电磁干扰的影响。
EMC的目的是控制电气设备互连或彼此靠近时出现的所有副作用。
例如,电视机,收音机,电源线和其他设备之间可能存在干扰。
此外,该指令限制了电气设备的电磁辐射,以使此类设备在按预期使用时不会干扰其他设备的活动,例如无线电或电信。
2、EMC指令主要目标:在欧盟市场投放的所有电气和电子设备(无论是固定装置还是固定装置),在正确安装,维护和使用以达到其预期目的时,都必须符合该指令的要求;所有固定安装都必须具有良好工程实践的特征。
三、EMC指令2014/30/EU的范围:1、新的EMC指令2014/30/EU具有与2004/108/EC的旧EMC指令相同的范围,涵盖了广泛的设备,包括电气和电子设备,系统和装置(定义为设备或固定装置)。
在这方面,重要的是要指定设备和固定装置的含义。
电磁兼容指令(EMC)
随着电气电子技术的发展,家用电器产品日益普及和电子化,广播电视、邮电通讯和计算机网络的日益发达,电磁环境日益复杂和恶化,使得电气电子产品的电磁兼容性(EMC电磁干扰EMI与电磁抗EMS)问题也受到各国政府和生产企业的日益重视。
欧共体政府规定,从1996年1月1起,所有电气电子产品必须通过EMC认证,加贴CE认证标志后才能在欧共体市场上销售。
此举在世界上引起广泛影响,各国政府纷纷采取措施,对电气电子产品的RMC性能实行强制性管理。
根据欧盟的电磁兼容(EMC)指令83/336/EEC,所有在欧盟市场销售的电子电气产品必须在其对其他产品的干扰性及对外来影响的抗干扰性方面严格符合欧盟法律要求。
电磁兼容性指令除了针对机械之危险,欧盟制定了89/392机械指令外:为了调合欧洲联盟各会员国有关电磁干扰的容许水准,欧盟理事会于1989年5月3日公布了各会员国间关于电磁兼容性相关法律之调合—电磁兼容指令(ElectromagneticCompatibilityDirective,89/336EEC,简称EMC指令),其后经92/31/EEC,93/68/EEC二次修订。
现欧盟最新执行EMC指令为2004/108/EC,我司所进行的EMC测试均是在该指令要求范围内执行。
※何谓电磁兼容性(EMC)?在说明符合EMC指令的流程前,先将EMC定义如下:一个设备或装置与其它装置同时操作时,不会因为电磁干扰问题而影响正常工作之能力。
亦即包括:EMI(ElectromagneticInterference)/电磁干扰:一个设备或装置在操作过程中有不利功能的讯号出现,此讯号是不想要且没意义的,它可能来自外界亦可能来自自己。
电磁干扰又可分为二个方向考虑:·CE(ConductedEmission):传导放射性·RE(RadiatedEmission):辐射放射性EMS(ElectromagneticSusceptibility)/电磁耐受性一个设备或装置在操作过程中不受周遭电磁环境影响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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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测威官网:/这个今年3月,欧盟委员会,欧盟的执行机构,发布了其最新的“指南EMC指令。
”1更新,以反映2014年重铸的指令,该指南解决各种问题,并非最不重要的是什么构成“天生良性设备”和“定制评估套件”。
本文回顾了新指南的内容,重点介绍了2010年发布的上一版指南的主要变化。
关于EMC指令和新立法框架的背景知识EMC指令是欧盟长期以来的法律,需要定期修订。
最新的更新发生在2014年,当时该指令被重新制定以与新立法框架(NLF)保持一致。
NLF取代了技术协调和标准的新方法(“新方法”),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该方法规定了产品立法中的基本要求,并提供了有关这些要求应用的更详细规则。
制定并制定标准。
该立法将带有产品制造商在适用时可以援引的符合性假设,在产品设计和制造中遵循官方参考标准(协调标准)。
换句话说,任何符合适用协调标准要求的产品都可以被认为符合法律的基本要求。
当1989年首次发布时,EMC指令构成了“新方法指令”。
NLF保留了新方法中的许多概念,其中最重要的是基本要求,CE标记,协调标准和一致性推定的概念。
然而,NLF通过规定NLF法律适用于四种不同类型的经济运营商:制造商,制造商的授权代表,进口商和分销商来发展框架。
环测威官网:/考虑到这一点,2014年的重铸EMC 指令有一个专门的章节 - 第2章 - 规定了经济运营商的义务。
这是对2004年早期版本的EMC 指令的一个重大改变,并由欧盟委员会提出,作为欧盟立法的发起者。
关于EMC 指令指南虽然欧盟委员会在欧盟拥有立法倡议的权利,但它也准备指导以支持立法的理解和实施。
这种指导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仍然是受欧盟法律影响的人的解释和指导的来源。
欧盟委员会的指导支持大多数欧盟产品法规,EMC 指令也不例外。
2018年3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最新的“EMC 指令指南”,该指南取代了2010年指南的早期版本。
正如预期的那样,2018年指南与2010年版本不同,其中包括一个关于经济运营商义务的部分。
这是有道理的,因为这些义务是2014年重铸时首次引入EMC 指令。
但是,这不是“指南”中唯一的新章节,2010版的章节已经修订。
表1中列出了这些更改的概述,本文的其余部分将更详细地讨论本指南的每个部分(不包括免责声明)。
环测威官网:/节放弃澄清指南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替代法律。
作为2010年范围指南分为三个小节:一般,定义仪器的范围,以及定义固定装置的范围。
与“定义”设备/固定装置的范围有关的信息与2010年相同时,减少了一般指导。
此外,引入了新指南,涵盖了“地理应用”,“投放市场/投入使用,“和”设备和产品。
“干扰器案例研究也是一个新的分节。
基本要求介绍强制性要求的概述。
还概述了强制性要求。
经济运营商的义不存在。
根据EMC指令新引入的部分现在已将这些义务写入其中。
环测威官网:/务仪器符合性评估程序提供的信息包括:EMC评估的常规步骤; 信息和文件要求; 符合性声明和CE标志。
EMC评估提供了更详细的指导,其中未使用统一标准或未涵盖所有保护要求。
关于“持有处置”概念的具体小节。
虽然引入了与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估相关的新指南(因为这是2014年EMC指令的新内容),但内容大致相同,而符合性声明和CE标志指南根据型号声明和CE标志进行了修订。
现在在第768/2008 / EC号决定中找到了要求。
另外,有关于“关于识别的信息”以及“关于设备的使用的信息”的新介绍了。
关于“持有处置”概念的特定小节被删除了。
固定安装指南涵盖了固定安装所需的相关要求和文档,包括使用专门用于安装到给定固定安装中的设备。
作为2010年环测威官网:/市场监督被称为“EMC指令的执行。
”提供有关成员国当局在检查合规设备方面的职责的信息,以及关于在交易会上使用设备的具体评论。
与2010年非常相似,仅删除了有关在交易会上使用设备的评论。
通知机构指南涵盖了对指定机构的投诉的作用,选择,协调和处理。
与2010年类似,尽管引入了有关分包和信息交换的新小节。
附件与2010年类似,尽管现在有关于2014年EMC指令的应用以及2014年低压和机械指令的指导。
介绍了关于组织和委员会的新小节,其中描述了欧盟EMC认证机构协会和欧盟成员国市场监管机构的“EMC ADCO”。
表1:2010年和2018年指南之间的异同第1节:范围1.1一般环测威官网:/ 2018年“通用”小节与以前的内容略有不同,因为它将EMC指令的主要目标定义为“保证设备的自由移动并创造可接受的电磁环境,同时确保设备按预期运行在那种环境中。
“在该环境中按预期运行的设备特性”是新的,而不是2010年指南中规定的内容; 本指南仅谈到了欧盟“可接受的电磁环境”。
有趣的是,2018年指南引入了2010年指南中没有的澄清:基于电磁干扰的功能安全方面受其他欧盟法规的管制,特别是机械,低压和通用产品安全指令。
1.2地理应用新评论确认EMC指令适用于欧洲经济区-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2国,而欧盟与发送方(例如加拿大,以色列等)之间的相互承认协议和/或合规性评估和接受协议可以规定EMC 的相互认可此类协议涉及EMC时的合规性评估程序。
1.3投放市场/投入使用2018年指南就这两个术语提供了建议,主要是从欧盟委员会“蓝色指南”中提取产品监管。
3此外,2018年指南指出,从法律上讲,经济运营商的义务仅涉及投放市场的设备- 而不是投入使用的设备。
这有点有用。
对于那些首先将电气设备放在欧盟市场上(通过将其出售给另一家企业)然后投入使用的制造商来说,显然他们受到相关义务的约束。
如果企业既作为制造商又作为其直接投入使用而没有任何所有权转让的设备的用户,则会出现不确定性。
1.4设备和产品环测威官网:/本小节包括与无线电设备指令(RED)相关的全新指南,即RED涵盖大多数无线电设备,并包括与EMC指令相同的EMC基本要求。
还值得回顾的是RED的范围内外。
总的来说,在RED适用于在其立法的前身,R&TTE 指令,范围都4加上一些更多的项目。
新的范围内产品包括:∙纯无线电声音和无线电视接收设备; 和∙设备工作在9 kHz以下。
因此,无线电测定设备现在包括在RED的范围内。
但是,R&TTE指令范围内的某些设备不在RED的范围内,最明显的是纯有线电信终端设备。
EMC指令现在适用于此设备。
1.4小节还涉及“固有良性设备”和“定制评估套件”的指导。
在前一种情况下,值得对这一短语的起源进行语境化。
这是2014年EMC指令的Recital 12,其中指出该指令“不应该规范在电磁兼容性方面本质上是良性的设备”。
因此,Recital 12为排除提供了机会,2010年指南确定并通过实例进行了讨论。
与2010年指南一致,2018年指南建议“固有仁慈”取决于电气设备:∙不能产生或促成超过允许无线电和电信设备及其他设备按预期运行的水平的电磁辐射; 和∙在通常存在于其预期环境中的电磁干扰的情况下能够在没有不可接受的降级的情况下操作。
环测威官网:/ 2018年指南重复了2010年指南中列出的示例(此处未转载),但也增加了以下内容:∙有线耳机,无放大的扬声器,没有有源电子部件的吉他感应传感器;∙无电子电路的感应电动机;∙没有有源电子部件的电磁继电器;∙没有有源电子部件的电磁锁; 和∙阴极射线管。
2018年指南也提出了一个新观点,即如果评估中的产品不属于列出的示例,并且EMC 评估确定了固有的慈善,则该指令不适用。
关于定制评估套件,首次提供了对这些套件构成的解释。
更具体地说,2018年指南概述了确定什么是“定制”的标准,以及随后的“评估套件”。
指导如下:“定制一世。
基于特定客户或参与联合研发项目的客户群的特定要求建立的套件,与评估套件的所有或某些特征一致; 要么II。
针对特定客户或参与联合研发项目的客户群的特定要求而构建的套件,与评估套件的所有或特定特征一致。
“评估套件一种印刷电路板,具有集成电路和支撑部件,以产生用于评估和开发的工作电路。
环测威官网:/ - 专注于专业人士(客户),仅用于研发设施研究和开发设施,意味着公共或私人研发机构。
- 用于研究和开发目的评估试剂盒用于测试,以进一步开发/改进研究和开发设备的功能。
“提供了一份非详尽的评估套件示例清单,这些评估套件不受定制评估套件豁免的影响,包括“一般用户[研发部门]。
”许多类型的评估套件都是针对“通常,“通常,这些用户是使用该套件设计新产品的电子设计工程师,这些产品将受益于套件的集成电路。
因此,“一般用户”示例值得注意,因为它似乎排除了欧盟市场上的许多或大多数评估套件。
1.5定义仪器范围就像2010年指南一样,当多个产品组合到设备中时,2018指南也解决了“CE和CE等于CE吗?”的问题。
5与2010年一样,2018年指南指出,两个或多个CE标志的成品合并后,不一定构成“合规”系统。
“2018年指南”也从此逐步说明,如果成品被排除在EMC 指令之外,但在另一个欧盟法律(如RED)的范围内,则产品在投放市场时应遵守该法律。
关于组件/子组件的新内容也出现了,这是第1.5.3小节。
这里指出,如果满足两个标准,组件/子组件属于EMC指令的范围,即组件/子组件是:∙旨在由最终用户并入设备中; 和∙易于产生电磁干扰或其性能易受此类干扰的影响。
环测威官网:/第2节:基本要求该指导与2010年相同。
第3节:经济运营者的义务虽然这部分是全新的,但实际上并没有那么多。
事实上,有两个句子传达两条信息:关于经济运营商的基本义务,请参阅蓝色指南,指南第4节概述了EMC特定的义务。
第4节:设备的合格评定程序其中大部分与之前在2010年指南中所述相同,尽管存在一些显着差异。
4.2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估2018年指南的第4.2小节是全新的。
这反映了NLF立法中对风险分析的要求。
2018年指南说明如下:“设备的合格评定程序要求制造商建立技术文件。
该文件应能够评估设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应包括对风险的充分分析和评估。
在EMCD [EMC指令]中,风险概念是指与附件I“基本要求”中规定的电磁兼容性保护目标相关的风险,而不是安全性。
根据对设备及其预期操作环境的相关EMC现象的了解,可以执行根据第4.3章的EMC评估。
该EMC评估被认为是对风险的充分分析和评估。
“环测威官网:/4.3 EMC评估尽管在实践中引入了一些与EMC评估相关的新文本,但本节仍与2010年大致相同。
这将按照“定义的方法”执行,指导说明:“任何合格评定程序都要求制造商从分析产品的特定风险开始,以满足基本要求,因为并非所有产品都存在相同的风险。
“一旦发现风险并且制造商已经确定了解决这些风险的措施以符合基本要求,他可以选择应用适用于其产品的协调标准,或者他可以选择其他技术规范。
”第4.3.2小节“EMC协调标准的使用”中还有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