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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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年11月26日施行)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年11月26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19日经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农业部对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以下10件规章进行修订。

一、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9月21日农业部令第42号发布)1.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第十九条中“满20日”删除。

3.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的“5日”、“3日”统一修改为“2个工作日”。

二、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9月21日农业部令第43号发布)1.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拖拉机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中“5日”、“3日”统一修改为“2个工作日”。

3.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统一修改为“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11月2日农业部令第72号发布)1.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2.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5日”、“3日”统一修改为“2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12.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8.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修改《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本篇法规中修改《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现公布《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的要求,农业农村部对与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不相适应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农业农村部决定:对5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第十二条修改为:“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删去《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4号)第九条第二款。

三、删去《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八条第二款。

四、删去《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

五、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 2018年第2号)第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所有人应当于 3个月内到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转入,提交身份证明、登记证书和档案,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等6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等6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2 0 年 1 月 8日 ,我 部 颁 布 了 《 于 修 订 07 2 关
< 农药管理条例 实施办法> 的决定 》 ( 业部令第 9 农
号 ) 《 药标 签 和 说 明 书管 理 办 法 》 ( 业 部 、 农 农 令 第 8 ) 《 药 登 记 资 料 规 定 》 ( 业 部 令 号 、 农 农
尽 快 通 知 到 本 辖 区 内农 药 生 产 企 业 .并 将 在 执
加 强 市 场 监 管是 确保 新 规 定 顺 利 落 实 的关 键 措 施 ,各 地要 根 据 我部 农 业 生 产 资 料 专 项 整
治 的 要 求 ,把农 药 市 场监 管作 为 今 年 的工 作 重 点 ,切 实 抓 出成 效 。一 要 加 强 源 头 治 理 。对 农 药 企业 监 管 任务 ,逐 级 分 解 ,明 确 岗 位 ,落 实 责 任 。各 级农 业 行 政 主 管部 门 要 对 本 辖 区所 属 农 药 企 业 的产 品进 行 质量 跟踪 .尤 其 是 对农 药
组 织 落 实 到位 和 宣传 培 训 到 位 ,各 省 ( 、市 ) 区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要 切 实 加 强 对 本 辖 区农 药 管
理 工作 的组 织领 导 ,成 立 相 应 的 领 导 小 组 和 工
作 小 组 。要 根 据 我 部 “ 药 登 记 管 理 年 ” 的总 农 体 部 署 .制 定 相 应 的工 作 方 案 ,明 确 每 项 工 作 的责 任 人 和完 成 期 限 。确 保 6 规 章 和 规 范性 文 项 件 的贯彻 落实 。 二 、全 力做好 农药 登记证 和标 签的更 换工作
行 过 程 中的情 况 和 问题 .及 时 报 送 我 部 种 植 业
管 理 司和农 药 检定 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年(卷),期】2017(000)012
【摘要】现公布《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页数】8页(P4-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4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 [J],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 [J],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 [J], ;
4.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 [J], 四川省农机监理总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7年第1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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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9〕33号)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9〕39号)要求,农业部对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以下13部规章进行修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24号公布、2019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9年第11号修订)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未经批准,禁止任何人进入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一切可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活动。

确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在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报省级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外国人进入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报省级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渔业船舶船名规定(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1号公布,2019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9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9年第11号修订)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远洋渔业船舶、科研船和教学实习船的船名,由简体汉字或‘简体汉字’和‘数字’依次组成。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19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9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9年第11号修订)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进行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的,应当向水生野生动物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活动的决定。

”四、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9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2019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9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删除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农业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农业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农业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5.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自2020年10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6号公布)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公布)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农业部决定:一、对2部规章和12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12部规章和2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本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农业部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农业部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农业部2016年5月30日附件1农业部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废止的规章1.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1989年10月27日农业部、国家物价局令第9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5号、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2.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2005年2月6日农业部令第49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8月18日农经发〔1998〕6号)2.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和财务处理有关规定》的通知(1998年9月1日农经发〔1998〕7号)3.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9月1日农经发〔1998〕8号)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8年9月4日农经发〔1998〕9号)5.农业部公安部关于落实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非农业户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8月29日农垦发〔2003〕2号)6.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2004年3月22日农科教发〔2004〕4号)7.农业部公告第1196号(草种检验员考核办法)(2009年4月24日公布)8.农业建设项目招标检查工作规定(2008年11月19日农计发〔2008〕26号)9.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外农药试验收费标准》的通知(1990年9月19日〔90〕农(计)字第61号)10.关于种子质量问题的复函(2002年5月10日农办综函〔2002〕2号)1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函(2006年1月26日农办政函〔2006〕8号)12. 关于甜菜品种审定问题的复函(2001年3月9日农办农〔2001〕8号)附件2农业部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将第二款修改为:“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提供前款(二)项规定的材料、草原植被恢复方案以及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7.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修订)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农业农村部2020年6月29日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农业农村部对深化机构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等涉及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实践中不再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农业农村部决定,对2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4部规章和6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修改的规章1.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删去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与渔船定点拆解厂(点)共同”。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五条第二款:“专业远洋渔船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渔船制造手续的,可在前款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但最长不超过相应远洋渔业项目届满之日起36个月。

”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审批机关应当同时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上记载办理情况。

”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制造、更新改造、进口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为18个月,购置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自2022年1月21日起修改。

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21年12月14日第1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7日起施行。

部长唐仁健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法治建设,农业农村部决定对28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对《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作出修改(一)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应当填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并报申请者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审批表》。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签发的进出口许可审批表抄送农业农村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海关等部门。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六项。

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8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作出修改将第四十条中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1月2日农业部令第1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的相关规定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3号——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4年7月12日农业部令第39号公布)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废止<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7号)自2020年9月27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农业部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02)

农业部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02)

农业部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02)
【法规类别】化肥农药农膜柴油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8号
【失效依据】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02.07.27
【实施日期】2002.07.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18号)
现公布《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部长:杜青林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农业部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2002年7月27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
农业部决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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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部分种业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部分种业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部分种业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11.1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部分种业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及现代种业发展有关决策部署,农业农村部对三部种业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形成了《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部分种业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求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部分种业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电子邮件:***************.cn3.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邮政编码:100125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12日。

农业农村部2021年11月12日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部分种业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及现代种业发展有关决策部署,农业农村部决定对三部种业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作出修改(一)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转基因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的,应当直接向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删去第十三条第五项。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转基因主要农作物品种,除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转化体相关信息,包括目的基因、转化体特异性检测方法;(二)转化体研发单位许可协议书;(三)依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取得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四)有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转基因目标性状与转化体特征特性一致性检测报告;(五)非受体品种育种者申请品种审定的,还应当提供受体品种权人许可证书或者合作协议。

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依法保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落实,农业部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农业部决定:一、对18部规章和4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3部规章和36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农业部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农业部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1:农业部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修改的规章(略)18.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经所在机构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八条修改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比例不低于40%。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5年以上。

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3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5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8年及以上,可视为同等能力。

”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场评审实行评审专家组负责制。

专家组由3~5名评审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其他技术专家参加。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6年。

证书期满继续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重新办理《考核合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检测场所变更的;”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考核机关通过年度报告、能力验证、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考核机关的要求,参加其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以保证持续符合机构考核条件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在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的,考核机关应当予以警告,取消考核资格,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考核申请;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证书的,撤销考核证书,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考核申请。

农业部关于废止部门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农业部关于废止部门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农业部令2007年第6号为全面推进农业依法行政,维护农业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我部对建国以来发布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07年10月30日农业部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孙政才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一、继续有效的规章1.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2002年12月27日农业部令第25号发布)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4月25日农业部令第63号发布)3.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5号发布)4.农业部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6号发布)5.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10月1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6.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1997年12月16日农经发〔1997〕5号发布)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令第33号发布)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7号发布)9.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07年6月29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10.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1993年1月11日〔1993〕农(绿)字第1号发布)11.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0号发布)12.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1号发布)13.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4年7月12日农业部令第39号发布)14.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一批)(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令第14号发布)15.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二批)(2000年3月7日农业部令第27号发布)16.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5号发布)17.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三批)(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6号发布)18.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四批)(2002年1月4日农业部令第3号发布)19.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9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1.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2.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2002年12月30日农业部令第24号发布)23.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五批)(2003年8月5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4.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六批)(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1号发布)25.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9号发布)26.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9月19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27.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工作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87年8月18日〔1987〕农(农)字第32号发布)28.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1月8日〔1990〕农(农)字第40号发布)29.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28日农业部令第14号发布)30.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1997年9月8日〔1997〕农农发9号发布)3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32.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9号发布)33.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0号发布)34.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1号发布)35.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2002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17号发布)36.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30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37.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28号发布)38.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2005年2月6日农业部令第49号发布)39.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3月10日农业部令第50号发布)40.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发布)41.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发布)42.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1993年8月21日〔1993〕农(机)字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43.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发布)44.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9月21日农业部令第42号发布)45.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9月21日农业部令第43号发布)46.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05年7月26日农业部令第54号发布)47.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发布)48.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2006年8月20日农业部令第69号发布)49.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11月2日农业部令第72号发布)50.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1999年12月9日农业部令第23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51.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00年8月17日农业部令第37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52.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8月17日农业部令第3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53.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6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54.草畜平衡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8号发布)55.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发布)56.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发布)57.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4号发布)58.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5号发布)59.优良种畜登记规则(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6号发布)60.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2006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73号发布)6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程序(1999年5月11日农牧发〔1999〕8号发布)6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3月19日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63.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4号发布)64.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5号发布)65.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2号发布)66.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53号发布)67.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8月31日农业部令第55号发布)68.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6月26日农业部令第67号发布)69.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07年1月23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70.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3月29日农业部令第3号发布)71.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发布)72.农业部国营农场农机化管理暂行细则(1989年5月10日〔1989〕农(体改)字第8号发布)73.乡镇企业登记备案规定(1997年12月29日农业部令第25号发布)74.农业部关于确定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目录的通知(1989年5月30日〔1989〕农(渔政)字第13号发布)75.农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油类记录簿”使用方法的通知(1989年6月27日〔1986〕农(渔政)字第14号发布)76.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1989年7月20日〔1989〕农(渔政)字第28号发布)7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0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78.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的通知(1991年6月8日〔1991〕农(渔政)字第3号发布)79.渔港费收规定(1993年10月7日〔1993〕农(渔政)字第15号发布)80.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1994年8月18日农渔发〔1994〕11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1.关于加强外海作业渔船管理的通告(1994年11月9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1991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83.农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年11月8日〔1994〕农渔发21号发布)84.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1995年9月28日农渔发〔1995〕29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1996年1月22日农渔发〔1996〕2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6.沿海和内陆边境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96年4月16日农渔发〔1996〕5号发布)87.内陆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96年4月16日农渔发〔1996〕5号发布)88.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1996年10月8日农渔发〔1996〕14号发布)89.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13号发布)9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24号发布)9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2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92.农业部关于在东海、黄海实施新伏季休渔制度的通知(1998年4月2日农渔发〔1998〕6号发布)9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6日农渔发〔1998〕11号发布)94.吕泗、长江口和舟山渔场部分海域捕捞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2月13日农渔发〔1999〕3号发布)95.农业部关于在南海海域实行伏季休渔制度的通知(1999年3月5日农渔发〔1999〕2号发布)96.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9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98.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99.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1999年11月8日农渔发〔1999〕10号发布)100.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管理办法(2000年4月12日农渔发〔2000〕7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3号发布)10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发布)103.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2001年2月16日农业部令第47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04.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105.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4月18日农业部令第27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06.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7月24日农业部令第31号发布)107.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2004年2月12日农业部令第34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0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1号发布)二、部分条款修改的规章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修改内容:(1)删除第二十六条。

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年(卷),期】2004(000)00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8号《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业经2004年6月25日农业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四年七月一日
【总页数】15页(P10-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4
【相关文献】
1.农业部令第38号: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摘要)
3.《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摘录)
4.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5.农业部发布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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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3号令:废止和修改部分畜牧业规章、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3号令:废止和修改部分畜牧业规章、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3号令:废止和修改部分畜牧业规章、规范性文件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畜牧兽医(市场版)》
【年(卷),期】2016(037)006
【摘要】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其中,对12部规章和2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其中与饲料和兽药相关的7部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删除部分条款。

【总页数】1页(P4)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J],
2.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摘登) [J], 本刊
3.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J],
4.农业部发布第3号令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及规范文件 [J],
5.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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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对28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对1部规章予以废止

农业农村部对28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对1部规章予以废止

本栏目由本刊与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政策法规处(新闻宣传处)合办(总第07期)政农业农村部对28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对1部规章予以废止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政策法规处(新闻宣传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法治建设,农业农村部决定对28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部规章予以废止。

此外,将有关条款中的“农业部”修改为“农业农村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业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部门”,并对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该决定已于自2022年1月7日公布并施行。

修改的部门规章:1《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8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4《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5《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6《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7《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8《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9《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6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10《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1《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公布)12《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13《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5年12月3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4《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公布)15《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6《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修订)17《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下转第64页)务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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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精选】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要求,农业部对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以下13部规章进行修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未经批准,禁止任何人进入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一切可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活动。

确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在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外国人进入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报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渔业船舶船名规定
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远洋渔业船舶、科研船和教学实习船的船名,由简体汉字或‘简体汉字’和‘数字’依次组成。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进行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的,应当向水生野生动物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活动的决定。


四、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删除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除本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况外,其他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其中海洋大型拖、围渔船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前款规定的捕捞许可证审批发放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送农业部备案。


五、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填写《国
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经采集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向采集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按照《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和前款有关规定办理。


将第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核发采集许可证后,应当向农业部备案。


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野外考察的外国人,应当在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的陪同下,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路线、植物种类进行考察。

”第三款修改为:“外国人野外科学考察结束离境之前,应当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此次科学考察的报告副本。


六、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
将第三条修改为:“种子检验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具有农学、生化或者相近专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以上文化水平;
“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将第四条修改为:“检验机构的种子检验员由该机构登记或者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管理。


将第五条修改为:“申请种子检验员资格,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种子检验员资格申请表;
“学历证明复印件;
“受聘检验机构出具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年限证明。


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第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申请前三年内,未因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三、四、六项的规定被收回、注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


八、草种管理办法
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草种质量检验机构的草种检验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从事草种检验技术工作3年以上;
“经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九、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菌种检验员。

菌种检验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从事菌种检验技术工作3年以上;
“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十、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考评小组由3名或者5名考评员组成。

考评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种子检验工作5年以上。


将第五条修改为:“农业部的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负责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工作。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考评员在考评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反考核纪律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不得再从事考评员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


十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将第四条修改为:“农业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专家委员会,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支持工作。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删除第二、第三款。

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将第九条修改为:“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名。

“远洋渔业船舶、科研船和教学实习船的船名由申请人在申请渔业船工具指标时提出,经省级登记机关通过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查询,无重名、
同音且符合规范的,在《渔业船工具指标申请书》上标注其船名、船籍港。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船工具指标批准书》应当载明上述船名、船籍港。

“公务船舶的船名按照农业部的规定办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渔业船舶的船名由登记机关按照农业部的统一规定核定。


删除第十二条第二款。

将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依法需要取得的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


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目修改为:“远洋渔业船舶、科研船和教学实习船以外的渔业船舶船名变更的,提交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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