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新生儿听力筛查制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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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听力筛查制度职责

新生儿听力筛查制度职责

新生儿听力筛查制度职责1.提供筛查服务:新生儿听力筛查制度的首要职责是为所有新生儿提供听力筛查服务。

这包括在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相关单位设立专门的筛查点,为新生儿进行听力筛查。

同时,筛查点应当配备专业的医务人员,包括听力师、儿科医生等,并提供必要的设备和工具,确保筛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建立筛查标准:新生儿听力筛查制度的职责之一是制定和完善筛查标准。

筛查标准应当包括筛查的时间点、筛查的方法和流程等内容。

筛查的时间点应当在新生儿出生后的几天内进行,以确保能够及早发现听力问题。

筛查的方法和流程应当科学可行,并且能够快速判断新生儿是否存在听力问题。

3.进行筛查培训:新生儿听力筛查制度的职责之一是进行筛查人员的培训。

筛查人员应当接受专业的听力筛查培训,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技能,能够正确操作筛查设备,准确判断筛查结果,并与家长进行沟通和解释。

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筛查知识、筛查技术和沟通技巧等方面。

4.建立档案管理:新生儿听力筛查制度的职责之一是建立新生儿听力筛查档案管理系统。

筛查结果应当及时记录并归档,以便后续的跟踪和干预。

同时,筛查档案应当保护新生儿个人隐私,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5.提供干预服务:新生儿听力筛查制度的职责之一是提供干预服务。

对于筛查结果异常的新生儿,应当及时安排复查,并根据情况进行进一步的评估和干预。

干预服务包括听力治疗、康复训练等,旨在帮助新生儿恢复或改善听力功能,提高语言和沟通能力。

6.宣传和教育:新生儿听力筛查制度的职责之一是进行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各种渠道,向公众宣传新生儿听力筛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家长和社会的认识和意识。

同时,向医务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筛查能力和水平。

总之,新生儿听力筛查制度的职责是为了保障新生儿听力健康,尽早发现和干预听力障碍问题,提供全面的筛查和干预服务,并通过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对新生儿听力问题的关注和认识。

新生儿疾病听力筛查管理规定

新生儿疾病听力筛查管理规定

新生儿疾病听力筛查管理规定一、疾病筛查:1、采血时间应在新生儿出生后72小时(6次哺乳后)进行。

2、采血部位在足后跟内侧或外侧部位,,在刺入周围较大范围稍加压,弃去第一滴血,用滤纸片轻轻接触血滴,让血滴自行吸入滤纸中,血斑直径大于8毫米,最好是10毫米,每个血斑不能重渗,每张标本3个血斑。

3、标本的保存及寄送:血片在室温下自然晾干,避免日照、加热或污染,晾干后装袋密封,放置冰箱保存。

寄送时要仔细核对血片的数量和姓名,并做好登记。

4、特殊新生儿:比如因各种原因提前出院或转院,或出生后72小时未采血者,由出生医院跟踪采血,最迟不宜超过出生后30天。

二:听力筛查:1、出生第二天做听力筛查,初筛不通过者,30天后复查,如果复查未通过,开市级转诊单,并做好转诊记录。

2、转院和转科的新生儿要跟踪筛查,最迟不宜超过30天。

疫苗管理规定:2011年421医院疫苗管理总结我院严格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开展管理工作,较好的完成了2011年的工作,全年分娩的活产儿,应种数实种数为,乙肝疫苗接种率为100%。

现将全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强化疫苗管理制度,强化技术培训疫苗的储藏和运输也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疫苗按照品种、批号、分类放,并按照失效期短,对于过期和失效的疫苗应用报表进行登记。

疫苗实现专人管理,有完整规范的登记本,所有的疫苗账目、出入库清晰按照流程合理。

科室新来的同事都要进行了疫苗管理的初步培训。

二:加强冷链管理,保证疫苗的效价冷链设备配置足够,能正确使用,保养冷链设备,有完整的记录。

对疫苗冷链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证疫苗冷链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证疫苗运输途中,避免高温,从而很好的保证疫苗的效价。

三:扎实的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按照批号短效期先用长效期后用,一次性注射器按照要求规范使用,出入库账目登记清楚。

十月份开始使用了免费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配套的乙肝疫苗,严格按照管理制度进行,疫苗使用要足量、适量的原则,不能缺也不能浪费.2011年疫苗接种后无异常反应发生率为0,转科的新生儿我们也会及时接种。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 筛查机构
应设在有产科或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中,配 有专职人员及相应设备和设施。
• 诊治机构
应设置在具有较强耳鼻咽喉科学和听力学技术水 平的医疗机构中,配备从事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 的专职人员及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一、机构设置
(二)人员要求
• 筛查人员 (1)具有卫生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2)接受过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
目录
1
一、机构设置
2
二、机构职责
3
三、技术流程
4
四、质量控制
一、机构设置
(一) 基本要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开展新生 儿听力筛查和诊断治疗工作,由新生儿听 力筛查中心或指定其他具有能力的医疗机 构承担听力障碍诊治工作。
一 、 机构设置
(一) 基本要求
• 诊治机构
应负责经听力学诊断仍为可疑的患儿进行追 访,对确诊听力障碍的患儿每半年至少复 诊一次。
(四)随访
• 各地应制定追踪随访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 并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要求。妇幼保健 机构应协助诊治机构共同完成对确诊患儿 的随访,并做好各项资料登记保存,指导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辖区内儿童的听力 监测及保健。
发射仪和/或自动听性脑干反应仪进行测试。
(二)诊断
• 复筛未通过的新生儿应在出生3个月内进行 诊断,诊断为听力障碍者应在出生6个月内 复诊。
• 筛查未通过的NICU患儿应直接转诊到听力 障碍诊治机构进行确诊和随访。
(二)诊断
• 听力诊断应根据测试结果进行交叉印证, 确定听力障碍程度和性质。疑有其它缺陷 或全身疾病患儿,指导其到相关科室就诊; 疑有遗传因素致听力障碍,到具备条件的 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遗传学咨询。

儿保8项工作制度3项职责-儿童听力筛查工作制度

儿保8项工作制度3项职责-儿童听力筛查工作制度

儿童听力筛查工作制度
1.遵守医院及科室规章制度,衣着整洁,挂牌上岗,不迟到、早退,不空岗串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筛查人员应对院内出生后72小时的新生儿,以及住院的高危患儿出院前进行常规听力筛查,不得疏漏。

3.耐心向新生儿家长解释筛查注意事项,以便取得协作。

筛查前清理耳道时动作轻柔,筛查后及时消毒耳塞,防止交叉感染。

4.保持测试环境安静,严格按操作常规进行操作。

5.及时出具筛查报告并登记,筛查结果的解释科学适当。

6.若新生儿第一次未能通过筛查,书面告知家长42天来院进行复查。

如复筛仍未能通过,应当给家长发转诊单,并告知家长带患儿到市新生儿(儿童)听力诊断中心进行进一步确诊。

转诊单上,必须明确标明详细地址电话等信息。

7.做好阳性病例复查及登记备案工作。

8.做好仪器的使用记录和日常保养检修,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

附件3: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整体目标是初期发觉有听力障碍的儿童,并能给予及时干与,减少对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的影响。

一、大体要求(一)机构设置一、筛查机构(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设有产科或儿科的医疗保健机构。

(2)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3)职责: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出具报告,资料记录归档并上报,对家庭进行告知并转诊,对通过筛查的高危儿要建议其按期至儿童保健网络随访。

二、检测机构(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

(2)取得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新生儿听力检测的医疗保健机构。

(3)职责:负责听力障碍确诊,对疑难病例进行会诊,出具报告,资料记录归档并上报,对家庭进行告知,建议确诊患儿进入干与程序。

(二)人员要求从事听力筛查和检测的技术人员必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经岗前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一、筛查人员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实施,由通过听力学专门培训的技(护)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二、检测人员(1)业务负责人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负责听力诊断的业务工作。

(2)听力测试人员由从事听力学或耳鼻咽喉科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人员担任。

3、文案人员熟练掌握运算机操作(文字处置及统计)技术且有档案管理的工作经验。

(三)衡宇要求一、筛查机构设置1间相对比较安静的专用房间,配备诊察床和办公桌椅,面积应在15平方米以上。

二、检测机构(1)符合国家标准(GB/T16403、GB/T16296)的测听室2间。

(2)诊室1间,并配诊察床,面积至少在10平方米。

(3)综合用房1间。

(四)设备要求一、筛查二、检测二、筛查(一)对象有条件的地方应进行普遍性筛查,不具有条件的地方应按照本地情形,至少进行听力障碍高危新生儿筛查。

听力高危因素包括:一、新生儿重症监护室中住院超过24小时;二、儿童期永久性听力障碍家族史;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弓形体等引发的宫内感染;4、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五、诞生体重低于1500克;六、高胆红素血症达到换血要求;7、母亲孕期曾利用过耳毒性药物;八、细菌性脑膜炎;九、Apgar评分1分钟0-4分或5分钟0-6分;10、机械通气时刻5天以上;1一、临床上存在或怀疑有与听力障碍有关的综合征或遗传病。

听力筛查室工作制度

听力筛查室工作制度

听力筛查室工作制度
一、遵守医院及科室规章制度,衣着整洁、挂牌上岗,不迟到早退,不空岗串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筛查人员应对院内生后72小时的新生儿,以及住院的高危患儿出院前进行常规听力筛查,不得疏漏。

三、耐心向新生儿家长解释筛查注意事项,以便取得协作。

筛查前清理耳道时动作轻柔,筛查后及时消毒耳塞,防止交叉感染。

四、保持测试环境安静,严格按操作常规进行操作。

五、及时出具筛查报告并登记,筛查结果的解释科学适当。

六、若新生儿第一次未能通过筛查,书面告知家长42天来院进行复筛,如复筛仍未通过,应给家长发转诊单并告知家长带患儿到市新生儿(儿童)听力诊断中心进一步确诊。

转诊单上,必须标明详细地址电话等信息。

七、做好阳性病例复查及登记备案工作。

八、做好仪器的使用记录和日常保养检修,确保工作顺
利进行。

听力筛查科室规章制度

听力筛查科室规章制度

听力筛查科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听力筛查科室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听力筛查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听力筛查科室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医生、护士、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听力筛查科室是医院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负责对患者进行听力检测和筛查工作。

第四条听力筛查科室工作人员应遵守医院相关规章制度,服从上级领导安排,认真完成听力筛查工作。

第五条听力筛查科室工作人员应保守患者隐私,严禁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第六条听力筛查科室工作人员应保持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七条听力筛查科室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遵守医疗卫生制度,做好个人防护,确保患者和自身安全。

第八条听力筛查科室应配备齐全的设备和工具,确保听力筛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听力筛查科室应按照国家和医院的相关规定,定期开展技术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十条听力筛查科室应定期检查设备和仪器的使用情况,确保设备正常运转,保证工作质量。

第二章工作流程第十一条听力筛查科室接诊患者后,应先进行患者资料登记和初步询问,了解患者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听力筛查科室应根据患者病史和主诉,选择适当的听力检测方法和设备。

第十三条听力筛查科室在进行听力检测前,应向患者做好解释工作,告知检测过程和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听力筛查科室应根据检测结果,对患者进行初步诊断,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听力筛查科室应及时将检测结果录入电子病历系统,确保患者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听力筛查科室应将检测结果及时反馈给患者或患者家属,并提供必要的健康教育。

第三章工作责任第十七条听力筛查科室主任负责听力筛查科室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安排。

第十八条听力筛查科室医生负责听力检测工作,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九条听力筛查科室护士负责患者接待和资料整理工作,确保接诊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听力筛查科室技术人员负责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控制方案

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控制方案

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控制方案•相关推荐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控制方案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安全顺利进行,就需要我们事先制定方案,方案的内容和形式都要围绕着主题来展开,最终达到预期的效果和意义。

那么优秀的方案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控制方案,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控制方案1为提高人口素质、保护儿童身心健康,对儿童的听力障碍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减少因听力障碍影响儿童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发育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卫生部《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及《全国新生儿听力筛查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20XX—20XX)》,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筛查对象凡在我市出生3天后的新生儿,均为筛查对象。

具有下例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列为重点筛查对象:(一)在新生儿重症监护室中住院超过24小时;(二)有儿童期永久性听力障碍家庭史;(三)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螺旋体或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的患儿;(四)细菌性脑膜炎;(五)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六)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七)高胆红素血症具备临床换血治疗指征;(八)母亲孕期曾使用过耳毒性药物;(九)Apgar评分1分钟4分内或5分钟6分内;(十)机械通气时间5天以上;(十一)临床上存在或怀疑有与听力障碍有关的综合症或遗传病。

二、初筛单位的确定按照卫生部《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要求,凡经长春市卫生局审批获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行许可证》(助产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在达到《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的要求后,均应开展新生儿听力障碍初筛工作。

三、筛查单位设施基本要求(一)初筛单位需配备筛查型耳声发射仪(OAE);复筛单位需配备快速脑干诱发电位仪(AABR)。

(二)初筛单位要求在产科疗区设一间相对安静、整洁、单独用于听力筛查的诊室,不需要做特殊的隔音处理,能够保持室内安静,配备诊查床和办公桌椅,面积应在15平米以上。

医院新生儿听力筛查制度职责

医院新生儿听力筛查制度职责

医院新生儿听力筛查制度职责引言:新生儿听力筛查是一项旨在及早发现和治疗新生儿听力障碍的重要措施。

医院在实施新生儿听力筛查时,需要有明确的制度职责分工,确保筛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探讨医院新生儿听力筛查制度的职责,包括相关人员的责任分工、筛查程序的执行和管理的要求等。

一、相关人员的责任分工1.医院领导作为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管理者,医院领导需要制定具体的筛查方案和标准,并提供足够的资源,确保筛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同时,医院领导还需要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筛查,并及时解决筛查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2.儿科医生3.护士护士在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们需要负责筛查仪器的准备和操作,并确保筛查过程的顺利进行。

护士还需要与患儿家属进行交流,解答相关问题,并及时记录筛查结果。

4.行政人员行政人员主要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包括筛查时间的安排、筛查人员的分配等。

同时,行政人员还需要负责筛查所需设备和器材的采购和维护,确保筛查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筛查程序的执行要求1.筛查时间和对象新生儿听力筛查应在新生儿出生后尽早进行,一般在出生后48小时内进行初步筛查,出生7-30天内进行进一步筛查。

筛查对象包括所有新生儿,不区分家庭出生地和费用支付能力。

2.筛查方法和仪器使用新生儿听力筛查常使用两种方法:自动听力筛查设备(AABR)和耳电图奥托发射(TEOAE)。

医院需要提供符合标准的筛查仪器,并确保仪器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筛查人员要经过培训和考核,熟悉仪器的操作方法,确保筛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筛查结果的记录和解读筛查人员应及时记录筛查结果,并做出初步的解读。

对于未通过筛查的患儿,需要及时复查,并决定是否进一步进行诊断和治疗。

对于通过筛查的患儿,也需进行定期的随访和监测,以确保听力的正常发育。

三、管理的要求1.相关政策和法规的依据2.质量控制和评估医院应建立相关的质量控制和评估机制,确保筛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广州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管理规定

广州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管理规定

广州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管理规定为保障儿童健康,规范我市新生儿听力保健工作,早期发现和干预发生听力障碍的儿童,减少聋哑残疾儿童的发生,提高我市出生人口素质,根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及《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新生儿听力筛查对象本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接生和接诊的所有新生儿,均列为筛查对象。

具有下列高危因素之一的新生儿,应列为重点筛查对象.(一)母亲在怀孕期间使用过耳毒性药物;(二)母亲患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弓形体引起的宫内感染;(三)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四)出生后1分钟Apgar评分低于4分;出生后5分钟Apgar评分低于6分;(五)在新生儿重症监护室中住院超过24小时;(六)机械通气时间超过5天;(七)患高胆红素血症;(八)患细菌性脑膜炎;(九)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十)有听力障碍家庭史;(十一)临床上怀疑存在与听力障碍有关的综合症,如常见的Usher综合症等。

二、新生儿听力筛查方法采用耳声发射法(Otoacoustic emission OAE)。

对重点筛查对象应采用耳声发射法+快速脑干听觉诱发电位法(OAE+ AABR).未配备自动听性脑干诱发电位仪的机构,应将重点筛查对象转诊到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快速脑干听觉诱发电位测定.三、新生儿听力筛查时间实行两阶段筛查:医疗保健机构在新生儿监护人知情同意并知情选择的前提下,在新生儿出生后2-5天至出院前进行初筛,未通过者于出生后42天内进行复筛,仍未通过者应转诊广州市儿童医院听力保健中心或其他具有新生儿疾病(听力)检测资格的三级医院。

对重点筛查对象,即使通过筛查仍应结合听性行为观察法,告知婴儿监护人在3年内每6个月随访1次,随访发现问题应及时转诊以确诊和治疗。

四、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断和干预程序:具体见《广州市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断和干预流程图》(见附件1)(一)筛查1。

医院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安排策划方案

医院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安排策划方案

医院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安排策划方案方案名称:医院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安排策划方案1. 目标:通过对新生儿进行听力筛查,早期发现和干预听力问题,提高新生儿听力水平。

2. 任务分解:a. 筛查方法选择:确定使用客观筛查方法,如自动听性脑干反应(ABR)或耳声发射筛查(OAE)。

b. 资源准备:准备听力筛查设备,购置所需设备,并进行相关培训。

c. 人员安排:确定负责听力筛查的专业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和听力师等,并制定具体的工作职责和岗位要求。

d. 流程制定:制定标准化的流程,包括预约安排、受检儿童登记、筛查步骤和结果记录等,确保筛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e. 宣传推广:开展宣传活动,向妇产科医生、产科护士和家长等推广新生儿听力筛查的重要性,并提供相关信息和咨询服务。

f. 数据分析和评估: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系统,对筛查结果进行汇总和分析,反馈评估筛查工作的效果。

g. 合作与协调: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建立合作,如儿童保健机构、听力康复中心等,共同推进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

3. 时间计划:a. 准备阶段:购置设备、培训人员和准备宣传材料等(1个月)。

b. 实施阶段: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建立数据管理系统并持续完善(每季度进行筛查)。

c. 评估阶段:对筛查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和提高(每年进行评估)。

4. 风险分析:a. 设备故障:定期检测设备的运行状态,建立维修和替换机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b. 人员流动:提供相关培训和激励措施,留住优秀的专业人才。

c. 宣传推广效果不佳:加大宣传力度,提供更多的信息和材料,积极与相关方进行合作,提高宣传推广效果。

5. 成果评估:通过与儿童保健机构和听力康复中心等部门的合作,进行跟踪随访,评估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效果和成果。

6. 资金预算:根据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宣传推广和评估等各项费用进行预算,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7. 实施监督与控制:成立专门的管理团队,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和推进工作进程,定期对工作进行监督和控制,落实责任和任务。

儿童听力工作制度

儿童听力工作制度

儿童听力工作制度是为了保障儿童听力健康,提高儿童听力康复水平,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的。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儿童听力筛查制度1. 筛查对象:新生儿、婴幼儿、学龄前儿童和学龄儿童。

2. 筛查时间:新生儿出生后42天内,婴幼儿每隔6个月进行一次,学龄前儿童每隔1年进行一次,学龄儿童根据需要进行定期筛查。

3. 筛查方法:采用耳声发射(OAE)检测、听力行为观察测试、听力主观评估等方法。

4. 筛查机构: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院、儿童听力康复中心等。

5. 筛查结果处理:对筛查异常的儿童,应及时进行复诊和诊断,对确诊为听力障碍的儿童,应及时给予干预和康复治疗。

二、儿童听力诊断制度1. 诊断机构: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院、儿童听力康复中心等。

2. 诊断时间:根据筛查结果和儿童临床表现,必要时进行诊断。

3. 诊断方法:采用纯音听阈测试、声导抗测试、耳镜检查等方法。

4. 诊断结果处理:对确诊为听力障碍的儿童,应及时给予干预和康复治疗。

三、儿童听力干预制度1. 干预对象:确诊为听力障碍的儿童。

2. 干预时间:确诊后及时进行干预。

3. 干预方法:根据儿童听力障碍的程度和类型,采用听力辅助设备、康复训练、语言训练等方法。

4. 干预机构: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院、儿童听力康复中心等。

四、儿童听力康复制度1. 康复对象:听力障碍儿童。

2. 康复时间:干预后持续进行。

3. 康复方法:采用个体化康复计划,包括听力辅助设备、康复训练、语言训练、心理干预等。

4. 康复机构: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院、儿童听力康复中心等。

五、儿童听力健康管理制度1. 管理对象:所有儿童。

2. 管理内容:听力健康教育、听力筛查、听力诊断、听力干预、听力康复等。

3. 管理方式:通过医疗机构、妇幼保健院、儿童听力康复中心等,对儿童进行听力健康管理。

4. 管理效果评估:定期对儿童听力健康管理情况进行评估,提高管理水平。

六、儿童听力工作培训和宣传制度1. 培训对象:医疗机构、妇幼保健院、儿童听力康复中心等从业人员。

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管理制度

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管理制度

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管理制度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管理制度一、概述新生儿听力筛查是指对在降生后1个月至6个月内降生的婴儿进行听力功能、听力发育的有无异常进行检测、诊断、干预和管理的一种防备性、筛查性医疗服务工作。

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快速、简便、非侵入性、无苦痛的优势,使其得到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应用。

而针对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工作管理制度,关系到新生儿听力筛查的质量和效果,同时也是保证婴儿听力障碍早期防备和治疗的紧要措施。

二、工作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降生后1个月至6个月的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针对省、市、县三级医院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项目。

三、管理体制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由医院儿科医生、听力学专家以及保健科护士等构成的专业工作团队共同负责,由医院院长统一领导,儿科主任负总责,听力学专家负责技术引导,保健科依照工作布置进行筛查工作。

四、筛查流程(一)前期准备1、成立专业的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2、筛查工作人员必需经过培训,领取筛查工具;3、订立新生儿筛查工作计划,包括筛查地点和时间等内容;4、规范化管理,确定筛查标准和操作规程。

(二)筛查过程1、建立新生儿听力筛查档案,记录筛查结果和相应干预措施;2、采纳标准化测试工具检测新生儿的听力状态,包括ABR、OAE测试等;3、若筛查结果异常,则加强干预措施,适时转介到专科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治疗。

(三)后期处理1、适时传达筛查结果给家长,告知相关信息;2、建立留观、随访机制,对于显现问题的新生儿适时进行检查和随访;3、建立数据管理系统,记录筛查结果和干预措施,订立月度、季度、年度报表,统计筛查的效果。

五、工作要求(一)筛查标准1、新生儿降生后28天至30天内作筛查,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2、进行隔音、安静的环境下进行筛查测试;3、测试工具要经过严格的检测和校准,判定其精准性和牢靠性。

(二)筛查技能筛查工作牵涉到多个方面的学问,医院应当订立物资、技术、诊疗等培训计划,提高筛查人员的技能水平,不断推广、普及、改进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

新生儿听力筛查规范要求

新生儿听力筛查规范要求

我院通过听力学诊断检查-复查-确诊过程, 最后给予听力评估,择期选配助听器。我 中心负责收集患儿的病例资料,信息并报 送医院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按每人 6000元人民币补贴标准,根据助听器选 配的型号,减免助听器实际价格中的 6000元,审批合格后经家属确认签字, 统一时间预约给予验配。
谢 谢!
估测按婴幼儿双耳重度以上的听损伤发病 率为3‰来估计,每年在我国的新生儿群 体中,听损伤人数约为17万。
新生儿听力普遍筛查的基本原则
所有新生儿和婴幼儿都要接受使用生理学 测试方法进行的听力筛查。
所有筛查未通过新生儿和婴幼儿都要在36个月内开始相应的听力学/医学评价, 从而确立听损伤的诊断。
凡属于具有永久性听损伤的婴幼儿,都要 在6个月内接受多项干预性服务。(包括 耳鼻喉科、儿科、教育、信息科学、言语 康复等)。
OAE引出:外周听觉功能未见明显
OAE未引出:OAE未正常引出,请结合其它 相关检查结果进行判断
新生儿听力普遍筛查方案及技术标准
听力筛查阶段
听损伤诊断阶段
对于双耳未通过听力筛查,又不存在早产 因素的婴幼儿严格将其确诊年龄控制在3 个月之内
对于早产的婴幼儿,其听觉诱发电位的阈 值可随月龄增加有改善趋势,确诊月龄可 大于3个月,但控制在6个月内
耳声发射:(otoacoustic emission, OAE) 是耳蜗感音细胞对于声刺激反应所产生的能量经 过卵圆窗推动听骨链引起鼓膜振动,并被外耳道 微型麦克风所记录到的一种声音能量。
耳声发射(OAE)的分类
根据产生方式的不同可分为 诱发性耳声发射(evoked otoacoustic
emissions, EOAE)和自发性耳声发射 (spontaneous otoacoustic emissions SOAE ) 在诱发性耳声发射中依据刺激种类不同又 可分为 :瞬态耳声发射、畸变产物耳声发 射、和刺激频率耳声发射 。

新生儿听力筛查实施方案

新生儿听力筛查实施方案

新生儿听力筛查实施方案新生儿听力筛查是指对出生后不久的婴儿进行听力功能的检测和筛查。

早期听力筛查对于婴儿听力障碍的早期发现和干预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婴儿在语言和认知能力方面的正常发育。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新生儿听力筛查实施方案,对于保障婴儿听力健康至关重要。

一、筛查对象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对象为出生后不久的婴儿,一般在出生后1-3个月进行筛查。

对于早产儿、出生缺陷儿、家族有遗传性听力障碍史的婴儿,应尽早进行听力筛查。

二、筛查方法1. 人工听力筛查:通过专业医护人员使用听力筛查仪器进行人工听力筛查,包括声音反应、声音定位等。

2. 自动听力筛查:利用自动听力筛查设备,对婴儿进行听力功能的自动检测,包括声音反应、耳脑干反应等。

三、筛查时间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最佳时间为出生后1-3个月,最迟不超过3个月。

对于早产儿等高风险儿童,应在出生后1个月内进行筛查。

四、筛查结果解读1. 听力正常:婴儿对声音有明显的反应,包括转头、眨眼、伸手等。

2. 听力可疑:婴儿对声音反应不明显,需要进一步复查。

3. 听力异常:经过复查确认婴儿听力存在问题,需及时进行干预和治疗。

五、筛查机构新生儿听力筛查应在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包括儿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等专业机构。

筛查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听力筛查技能和经验,确保筛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六、筛查费用新生儿听力筛查费用应当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行全民免费政策,确保所有新生儿都能够接受到规范的听力筛查服务。

七、筛查宣传针对新生儿听力筛查的重要性,应加强相关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家长和社会公众的重视程度,鼓励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普及和推广。

八、筛查管理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新生儿听力筛查管理制度,加强对筛查机构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规范和有效进行。

结语建立科学、合理的新生儿听力筛查实施方案,对于保障婴儿听力健康,促进婴儿语言和认知能力的正常发育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部门、医疗机构和社会公众应共同努力,推动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开展,为每个新生命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新生儿听力筛查制度职责

新生儿听力筛查制度职责

新生儿听力筛查制度职责简介新生儿听力筛查是对新生儿的听力进行检测,以便早发现听力障碍并早期干预。

新生儿听力筛查是一项重要的公共卫生工作,已经成为全球各国家和地区的普遍实践。

新生儿听力筛查制度新生儿听力筛查最早于1960年开始,在过去的几十年里逐渐成为公共卫生工作的一部分。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各自的新生儿听力筛查制度。

在中国,早在2011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明确规定了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方法、时间、检测机构和人员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随后,各省市也相继制定了相应的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了该项工作的开展。

新生儿听力筛查制度职责新生儿听力筛查制度的职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政府、医院和家庭。

政府职责政府在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政府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制定政策和规定政府应该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定,为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开展提供支持和指导。

政策规定应该包括:•新生儿听力筛查的目标和范围;•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标准和方法;•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时间和地点;•新生儿听力筛查的管理和监督。

投入资金和设备政府应该投入足够的资金和设备,保证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开展。

资金的投入应该包括:•新生儿听力筛查设备的购置和维护;•新生儿听力筛查的人员培训和管理;•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宣传和推广。

协调和整合资源政府应该协调和整合各方面的资源,确保新生儿听力筛查的顺利开展。

协调和整合的资源包括:•医院和卫生机构的协作;•各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参与;•媒体和群众的宣传和关注。

医院职责医院在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医院的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提供设备和技术支持医院应该提供新生儿听力筛查所需的设备和技术支持,保证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培训和管理听力筛查人员医院应该培训和管理新生儿听力筛查人员,确保他们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证新生儿听力筛查的质量和稳定性。

医院听力筛查管理制度及流程

医院听力筛查管理制度及流程

医院听力筛查管理制度及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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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听力筛查制度职责(二)

新生儿听力筛查制度职责(二)

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制度一、我院新生儿科作为免费新生儿听力筛查机构要严格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开展筛查、诊治、信息报送等工作。

二、省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设在省妇幼保健院,负责制定省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断常规,对全省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治的技术指导、培训、质量控制工作;与全省筛查机构和诊治机构建立工作联系,对筛查、复查未通过儿童进行确诊;对全省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断结果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与措施;需要听力语言康复训练的,应负责联系残联进行康复训练。

三、从事新生儿听力筛查的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经过省级组织的培训考核并取得《河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培训合格证书》;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听力筛查设备操作规程,按照技术规范和服务流程要求进行筛查,出具规范的筛查报告,负责筛查结果的解释;做好初筛未通过者的随访和复筛及转诊,协助做好听力障碍高危儿的随访监测工作;及时进行筛查资料及报表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等工作,每月按时报送月报表。

四、新生儿听力筛查报告要按照《河南省儿童(新生儿)听力筛(复)查报告单》格式出具,一式两联,第一联和原始筛查记录由新筛机构保存于病历中存档。

五、对复筛未通过者立即出具筛查报告,解释筛查结果,及时开具转诊单,告知、督促、协助其监护人在42天~3个月内将可疑阳性患儿转诊至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机构进行诊断,尽早给予治疗及干预。

同时及时报告给相应片区责任诊治机构。

如联系不到监护人,则要逐级通知到相关的诊治机构,并做好详细记录。

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机构按照技术规范开展诊断、干预、随访和康复,并逐级将诊断结果反馈至各筛查机构。

六、新生儿科应建立新生儿听力筛查追踪随访制度。

新生儿听力筛查机构对听力初筛未通过新生儿随访,告知42天内复筛,并进行专案管理。

加强对具有听力损失高危因素的新生儿进行随访,即使通过听力筛查也要在3年内每年至少随访1次。

在随访过程中怀疑有听力损失时,应当及时转诊到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机构。

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中心办公室工作职责

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中心办公室工作职责

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中心办公室工作职责
1、根据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新生儿疾病筛查小组和医院的领导下,制定筛查工作计划和工作常规,并负责实施。

2、定期分析、汇总资料,总结工作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3、负责筛查单位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4、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宣传力度。

5、设计制作新生儿疾病筛查相关宣传资料,并向各筛查单位发放。

6、实行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例会制度,了解工作开展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为上级有关部门解决问题提共依据。

7、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治疗基金的管理和筛查费的核算。

8、负责收集、验收筛查单位送来的筛查标本,及时送交中心实验室。

对筛查标本质量严格把关,不合格的一律退回重采。

9、作好筛查标本有关资料登记、统计和每月的汇总工作。

10、负责向筛查单位反馈检验结果和工作中各种信息,并与筛查单位就有些问题及时沟通,协调解决。

11、负责通过市邮政速递局递送筛查标本工作中各项工作。

12、负责筛查工作各种表、卡、册、信封的设计和制定。

13、保证筛查单位筛查所需物品的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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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生儿听力筛查制度职责听力筛查室工作制度1. 严格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

2. 自觉遵守组织纪律,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有事先申请获批准后方可休假。

3. 树立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思想,认真对待每一位新生儿,做到文明礼貌、耐心细致。

4. 上班时保持环境整洁,穿工作服配戴好胸牌。

5.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做好本职工作确保筛查质量。

6. 贵重仪器妥善保管,专人负责维护保养。

7. 保持筛查室的卫生清洁。

8. 加强安全管理,下班时关好水源电源、门窗方可离开。

听力筛查人员职责1. 在科主任领导下,开展听力筛查工作。

2.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耳声发射操作规程,严防差错事故。

3. 经常检查听力专用仪器的使用和保养情况。

4. 努力学习耳保健专业知识,熟悉掌握听力筛查方法,熟悉掌握听力分级。

5. 积极做好新生儿听力保健等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6. 及时进行资料的收集、统计、分析工作。

7. 及时进行报表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管理制度一、基本要求(一)人员要求从事听力筛查和检测的技术人员须经岗前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二)房屋要求设置1间相对比较安静的专用房间,配备诊查床和办公桌椅。

二、筛查(一)一般筛查1、初筛:在新生儿监护人签署知情同意同意书的前提下,在新生儿出生后2-5天进行初筛。

操作步骤:1、清洁耳道;2、使新生儿处于安静状态,必要时可使用镇静剂;3、两耳分别测试,如未通过,需重复2-3次测试。

2、复筛:初筛未通过者,发放复筛通知单,于生后42天内进行复筛。

3、复筛未通过者,于1个月内转到我院耳鼻喉科门诊进行ABR检查。

(二)重点筛查,听力高危因素筛查新生儿(0-28天内):(1)母亲在怀孕期间使用耳毒性药物;(2)母亲患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弓形体引起的宫内感染;(3)出生体重小于1500克;(4)出生后1分钟Apgar评分低于4分;出生后5分钟Apgar评分低于6分;具有先在性或迟发性的小儿期听力损伤的家族史;父母近亲结婚;(5)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6)有听力障碍家庭史;2、新生儿听力高危儿,在新生儿监护人签署知情同意同意书的前提下,于出院前或出生后1月在我院耳鼻喉科门诊进行OAE+AABR筛查。

三、信息登记:填写《新生儿听力筛查报告单》,其中医院联存入新生儿住院病历保存,报告联交新生儿监护人保存。

填写《医院新生儿听力筛查情况登记本》作为基础台帐备查。

四、信息反馈、追踪及质控对筛查未通过者,应通知其监护人复筛时间,对复筛仍未通过者,动员其监护人及时复筛或转诊。

新生儿听力筛查知情同意书: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和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及《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新生儿均应在生后2-5天接受新生儿听力筛查。

新生儿听力筛查主要发现因先天因素所导致的听力异常,以便早期发现、早期干预,尽可能的减少听力障碍发生以及由此造成对儿童生长发育的不良影响。

因此,建议您的小孩接受新生儿听力筛查,并且应注意避免后天听力损害因素,保护好孩子的听力。

如果您拒绝小孩接受新生儿听力筛查,将来可能发生听力或语言障碍,所导致的不良后果与医院无关,后果自负。

新生儿听力筛查费用60元,本人愿意承担。

我是新生儿的监护人,我同意该小孩接受新生儿听力筛查。

监护人签名:签署日期:年月日新生儿听力筛查保密制度1、认真做好新生儿听力筛查重要性的宣传工作,要使新生儿的监护人做到知情同意,没有强迫或操纵,受检者也不受侮辱及歧视。

2、认真妥善地做好新生儿听力筛查有关资料的保存和保密工作。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泄露新生儿及其监护人的有关信息,包括联系电话、地址以及筛查结果等。

3、只有在新生儿的监护人授权时,方可公开有关信息。

4、监护人必须持有效的证明文件,方可查询其新生儿的听力结果,如须复印相关文件,还须到医教科办理必要的手续。

新生儿听力筛查仪管理和校准制度1、听力筛查仪使用前,需先进行自校准、维护和保养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

2、操作者必须严格按仪器操作程序文件进行操作,保证仪器正常的使用寿命。

3、平常要做好仪器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每次仪器使用完毕后,均须按要求放入专用包内,防止振动、摔坏,并进行使用情况的登记或记录。

4、根据仪器的使用频率,每半年或一年必须对仪器或计量器具进行专业校验,并认真做好记录并妥善保管好仪器校准报告。

5、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随便拆卸仪器。

遇到仪器发生故障时,要及时报告中心负责人和仪修工程师维修。

6、按仪器设备统一管理的要求,将唯一性标识张贴在仪器设备的醒目处。

内容包括统一编码、名称、型号、负责人等。

7、保证仪器在清洁、干燥、无尘和无环境污染的情况下使用。

严防水浸、火灾和被盗的情况发生。

8、建立仪器的档案文件,并妥善保管好仪器有关的各种资料。

新生儿听力筛查档案管理制度1、新生儿听力筛查转诊单应认真做好详细登记,包括编号、姓名、性别、住院号、联系电话、地址、母亲姓名、转诊单位等基本信息。

2、妥善保存好听力筛查的有关信息资料,包括每次中心内质控和院内质评报告。

3、对听力初筛不通过新生儿进行建档管理,告知42天-3个月内复筛,对复筛再次不通过新生儿进行听力学诊断。

对听力障碍患儿和耳聋高危新生儿进行跟踪和随访,建档资料至少保存10年。

4、存于电脑的有关新生儿听力筛查资料要求备份保存。

备份文件至少要离新生儿听力筛查实验室100m以上,以备不测。

5、对于以纸质作为载体的文件资料,要认真做好防潮、防湿和防火及防虫蛀等工作,保证万无一失。

6、做到听力室档案的保密工作。

未经主任许可或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查阅相关文件档案。

如新生儿的监护人要求查阅或复印相关资料,必须到医教科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新生儿听力筛查信息反馈制度1、对于初筛听力没有通过新生儿,必须立即告知其监护人42天-3个月内带新生儿到听力筛查中心复筛。

如联系不到监护人,则要通知相关的转诊单位,并做好详细记录。

2、对2次听力筛查没有通过新生儿,告知3-6个月需进行听力学确诊。

3、6个月左右为确诊听力障碍患儿提供治疗、干预服务,并定期进行疗效评估。

4、及时将新生儿听力筛查数、确诊数、治疗数及治疗评估反馈给相关的医疗卫生行政管理单位。

新生儿听力筛查寻访制度1、接到筛查检测机构出具的可疑阳性报告,立即电话或书面等方式通知新生儿监护人,到筛查检测机构进行复查,并提供健康教育;2、敦促并确保可疑阳性患儿在规定时间内(遗传代谢病在7个工作日内、听力障碍按听力筛查技术规范追踪要求)至确诊治疗机构就诊,尽早给予治疗及干预;3、因地址不详或拒绝随访等原因而失访者,须注明原因及备案;4、每次通知或访视均须记录,相关资料保存10年;5、按筛查疾病的不同诊治要求,定期访视确诊患儿,给予长期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控制制度1、严格做好听力筛查质控,以保证筛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认真做好原始资料的保存和登记工作。

2、通知转诊初、复筛查新生儿42天-3个月内进行听力筛查,并出听力筛查报告。

3、定期参加全国新生儿听力筛查班学习培训,保持听力筛查技术领先。

4、每月须对听力筛查质控结果进行认真的分析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质量改进。

5、听力筛查检测信息资料记录完整,录入数据库,至少存档保留10年。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质控:严格按照卫生部质量控制指标开展听力筛查检测工作:a.新生儿听力普遍筛查:接受使用生理学测试方法的婴幼儿人数/出生总人数>95%。

阳性率:正常新生儿:初筛控制在<15%,复筛控制在<2%,第一次诊断<1%,第二次确诊为0.1%-0.3%。

b.NICU高危听力障碍新生儿:初筛:18%-20%,复筛4%,第一次诊断2-4%,第二次诊断<1%。

c.回访率:初筛未通过的婴幼儿复筛率>80%。

d.听力学诊断:复筛未通过者,99%进入听力学诊断程序。

e.干预--康复治疗:确诊听力损伤的婴幼儿,100%进入干预--康复新生儿听力筛查转诊诊疗常规1、病史的采集及记录2、耳鼻咽喉专科检查3、听力学评估:声导抗检查(1000Hz,226Hz)、听性脑干诱发电位检查、耳声发射检查、多频稳态诱发电位检查、中潜伏期电位检查、行为测听(小儿游戏测听或视觉强化测听)等。

4、全面评估患儿的听力水平,出具听力诊断报告单并进行详细病历记录及医学诊断。

5、一旦确诊有听力障碍则进行进一步的干预、康复指导及治疗。

新生儿听力筛查伦理学审查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伦理委员会由听力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护理学等专家和群众代表等组成,制定并严格管理。

一、新生儿听力筛查医学伦理委员会工作制度二、新生儿听力筛查医学伦理委员会章程三、新生儿听力筛查医学伦理委员会职责四、临床伦理案例的决策程序五、职工行为规范听力设备设备质控华南国家计量测量中心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佛山市计量局进行新生儿听力筛查检测仪器设备的校准和检测,使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场地质控定期请华南国家计量测量中心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佛山市计量局进行隔声屏蔽室进行检测。

一、纯音测听室隔声处理符合GB/T16403、声场隔声处理符合GB/T16296。

二、诱发电位室隔声及屏蔽处理<3OdB(A),并有效屏蔽AM波段。

三、听力筛查室,本底噪音≤45dB(A) 。

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2010年版)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新生儿听力筛查是早期发现新生儿听力障碍,开展早期诊断和早期干预的有效措施,是减少听力障碍对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的影响,促进儿童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一、基本要求(一)机构设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规划的实际情况,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断治疗工作,指定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或具有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听力障碍诊治工作。

1.筛查机构应当设在有产科或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中,配有专职人员及相应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2.诊治机构应当设在具有较强耳鼻咽喉科学和听力学技术水平的医疗机构中,至少配备1名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高级技术职称医师和2名听力检测人员,并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二)人员要求。

1.筛查人员。

(1)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

(2)接受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新生儿听力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2.诊治人员。

(1)从事听力障碍诊治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具有中级以上耳鼻咽喉科临床专业技术职称。

(2)从事听力检测的人员应当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通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技术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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