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库集中支付面审范围的通知

合集下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我市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我市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我市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3•【字号】长政办函[2008]143号•【施行日期】2008.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我市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办函〔2008〕14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长沙市财政局国家金库长沙市中心支库〈长沙市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的通知(长政发〔2006〕34号)精神,为全面推进我市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工作,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推进我市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工作从2009年1月1日起,市本级所有全额和差额预算单位,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凡在第一批、第二批未纳入国库支付改革的市本级预算单位,均在第三批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具体名单详见《长沙市财政局关于明确第三批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单位的通知》〈长财预〔2008〕29号文件〉)。

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后,将分步退回集中核算预算单位账务(一)2009年1月1日退回集中核算账务的预算单位共88家(含重点工程指挥部)(详见附件1)。

集中核算账务退回单位后,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机构,确定财务人员,明确职能职责,并统一参加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培训。

(二)市财政局暂保留市直一级局45家预算单位(名单见附件2)的会计集中核算,过渡期一年。

在过渡期内,上述单位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财务人员,并参加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培训。

(三)对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房产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委派的财务处长继续留任委派单位,过渡期一年;市园林局、市公用事业局和市文化局3位委派财务处长与委派单位的10位委派主办会计在2008年9月底前抽回。

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9.24•【字号】长商务发〔2024〕45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南湘江新区、各区县(市)、园区商务(招商)部门、财政部门:为确保《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政办发〔2024〕8号)相关措施落实落地,现将《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2024年9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适用范围及标准第三章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第四章申报及审批程序第五章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附件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吸引外资力度,加强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规范化管理,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政办发〔2024〕8号),以及长沙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的专项资金。

在资金安排上,可与省级相关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鼓励湖南湘江新区、各区县(市)、园区设立扩大利用外资相关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示范引导、注重效益、总量控制。

第四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湖南湘江新区、各区县(市)、园区商务及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

(一)市商务局主要负责编制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年度使用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公示相关信息,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项目绩效评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18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18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1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为规范国有资产处置,遏止国有资产暗箱操作、低价转让等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央、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我市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国有参股公司、集体企业、已改制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的处置。

处置方式包括以下两类:(一)涉及资产产权变动的处置:调拨,置换,转让,报损,报废,捐赠,对外投资或合作,资产损失核销,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产权变动资产处置方式。

(二)不涉及资产产权变动的处置:出租,出借,担保(抵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非产权变动资产处置方式。

二、审批权限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一)行政事业单位(含出资创办的企业及公司)的资产处置审批。

资产处置由资产占有、使用市直单位提出申请,主管(或授权)部门审核同意,经市财政局复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其中自收自支单位的资产出租或出借,以及账面值50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审批;全额拨款单位除办公设备(含交通、专用设备)的处置(含报废、报损)由市财政局审批外,其他处置资产行为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二)企业(除财政监管的企业和财政为出资人的投资公司外)国有资产的处置审批。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公布日期】2015.12.24•【字号】沪财库〔2015〕82号•【施行日期】2015.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财库〔2015〕82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运行安全,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173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13〕47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上海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实施细则附件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2015年12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章业务范围及工作流程第四章电子凭证管理第五章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管理第六章安全保障及应急预案第七章职责分工第八章附则上海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以下简称支付电子化),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173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13〕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库收付中心(以下简称:市国库收付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人行上海分行)、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以及市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等业务方,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有关业务处理系统制作、发送、接收和处理电子凭证,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适用本实施细则。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资金审批范围及程序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资金审批范围及程序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资金审批范围及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4.07.25•【字号】合财库[2004]197号•【施行日期】2004.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资金审批范围及程序的通知(合财库[2004]197号)局有关业务处室:根据《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规程》、《预算执行管理程序》的规定,为严格预算执行,规范资金拨付程序,进一步明确财政资金审批范围,加强对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审批原则坚持程序规范、精简高效的原则,加强对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拨付管理。

二、审批范围及程序具体范围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国债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其他政府性专项资金、资金调度、本局报送市政府有关解决部门、单位经费问题的文件(含便函)回复。

(一)预算内外资金1、部门预算中的基本支出。

对纳入部门预算中的基本支出,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按照均衡原则分月予以审核支付,其中以收定支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由相关业务处室根据收入进度予以审核,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根据审核意见办理支付。

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月度基本支出用款的,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经归口业务处室审核后,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据以办理资金支付;以后月份,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根据部门年度预算基本支出指标余额,分月均衡办理资金支付。

2、部门预算中安排的项目支出(含基本建设支出)。

对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根据项目进度,由用款部门填报预算拨款申请或财政专户拨款申请(属集中支付填报《xxxx年xx月份国库集中支付项目支出用款计划表》),经归口业务处室审核,报分管局长审批后,属国库处办理的由国库处拨款;属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交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办理资金支付;属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支付按《预算执行管理程序》4.5.3条款执行。

44100吨_年酸酐固化剂、有机磷阻燃剂、聚醚胺系列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要本

44100吨_年酸酐固化剂、有机磷阻燃剂、聚醚胺系列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要本

浙江铂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44100吨/年酸酐固化剂、有机磷阻燃剂、聚醚胺系列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要本)嘉兴市环境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JiaXing Institute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s Co.,Ltd国环评证乙字第2016号二O一O年七月目录1项目概况 (1)2工程及污染源强分析 (2)2.1项目工程概况 (2)2.2新建项目工程分析 (5)3选址周边环境及保护目标 (10)3.1项目选址周围环境 (10)3.2周边环境质量现状 (10)3.3环境保护目标 (11)4环境影响预测结论 (12)4.1水环境影响 (12)4.2大气环境影响 (13)4.3声环境影响 (13)4.4固体废弃物环境影响 (13)4.5环境风险影响 (13)5污染治理措施 (15)5.1污染防治措施清单 (15)5.2环保投资估算 (16)5.2环保投资估算 (16)6总量控制及公众参与 (17)6.1总量控制分析 (17)6.2 公众参与 (18)7审批原则符合性分析 (21)8环评总结论 (23)附图:附图1-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1项目概况浙江铂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拟在海盐县经济开发区精细化工区内实施精细化工项目,本项目总投资2000万美元(约1.35亿人民币),新征土地36078平方米(约54.1亩),总建筑面积约30618平方米。

项目主要研究生产酸酐固化剂、有机磷阻燃剂、聚醚胺系列产品,设计产量为44100t/a,分别为酸酐固化剂系列的3-甲基四氢苯酐、4-甲基四氢苯酐、甲基六氢苯酐、四氢苯酐、六氢苯酐、直连十二烯基丁二酸酐,有机磷阻燃剂系列的苯基二氯化膦、3-羟基苯基氧磷基丙酸、苯基膦酰二氯、苯基磷酸、苯基亚磷酸、苯基亚磷酸钠、邻苯基苯酚、9,10-二氢-9-氧杂-10-膦杂菲-10-氧化物、10-(2’,5’-二羟基苯基)-9,10-二氢-9-氧杂-10-磷杂菲-10-氧化物、10-(2’,3’-二羧基丙基) -9,10-二氢-9-氧杂-10-磷杂菲-10-氧化物,聚醚胺系列的端氨基聚醚,共计17种产品。

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办法

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办法

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办法为适应新时代教育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系统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财务管理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市直学校(幼儿园)、基地学校、二级单位。

一、会计岗位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严肃财经纪律,自觉遵守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定期研究、布置、检查、总结各项财务会计工作,着力提高本单位及所辖单位财务管理水平。

2.负责本单位和指导所辖单位的财务预算、决算工作。

3.负责本单位及所辖单位财务收支管理,遵守各项收入管理制度和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合法、合规使用资金。

4.负责教育经费指标管理,按相对应的资金指标申报用款计划,合理使用资金。

5.负责支付系统中本单位及所辖单位用款资金的录入,由出纳审核后打印支付申请单。

6.负责单位财务核算,账务处理,及时记账(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上月账务)、按时结账、如期报账、定期对—1—账,做到账证、账账、账实、账表相符,按时准确上报各类报表。

7.负责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和经济合同、协议等经济业务档案资料的归档管理。

8.负责政府采购项目及网上申报工作。

9.负责教育事业统计系统、教育经费统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统计联网直报系统、债务平台、互联网+监督平台、中央对地方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平台等数据录入、审核、上报工作,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10.协助单位领导做好学校建设相关工作。

11.负责税务申报工作。

12.负责单位人员的财政统发工资及“五险一金”的异动、客户端平台推送、征缴、审核工作。

13.负责所辖单位食堂、商店的会计核算工作,商店、后勤管理制度的落实,伙食质量的监督检查。

14.负责各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自评、迎检工作。

15.负责协调和配合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2.21•【字号】•【施行日期】201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自2002年自治区开始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以来,各地按照自治区的总体部署,采取分步走的形式,逐步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经过各级财政部门多年的不懈努力,自治区的集中支付改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在看到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和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目前还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的地区改革措施还不到位,没有按照规范化的业务流程进行,尚未充分发挥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优势;个别县市仍未启动集中支付改革;部分地县在公务卡改革和动态监控机制建设方面存在推进速度慢、覆盖范围小,操作方式不规范等问题,制约了自治区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整体推进和新制度基础性作用的发挥。

近期,财政部下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11]167号),对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和相关工作做了全面部署和进一步要求。

现转发你们认真贯彻落实,同时请各地结合自治区提出的贯彻落实意见和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期完成国库改革和各项管理工作目标任务。

一、关于全面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一)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各级财政部门要健全和完善政策制度,确保2012年底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覆盖到自治区本级、所有地县、所有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性资金,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目标任务。

要结合财政专户撤并工作,减少实拨资金的拨款方式,凡能实行集中支付的均应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财政支付业务。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各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对政府管理和服务模式提出了新要求。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是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社会的关系,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是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的迫切需要;是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加快服务业发展、扩大服务业开放、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和要求。

党的十八大强调要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新一届国务院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区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区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区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7•【字号】宁政办发[2010]45号•【施行日期】2010.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区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二○一○年五月十七日宁政办发〔2010〕45号)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市财政局拟定的《关于全面推进区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全面推进区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市财政局2010年5月)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07〕51号)和《江苏省县级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指导意见》(苏财库〔2005〕12号)等文件确定的目标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全面推进区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稳步推进区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一)明确改革目标,分批分步组织实施。

《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各地财政部门要全面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力争到2010年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运行管理,各级预算单位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我市计划2010年全面推进城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改革总体要求是:结合本地特点,积极创造条件,规范、稳步推进。

在改革实施过程中,各区要把握好时间节点,认真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是要制定政策文件和配套管理办法,具体包括《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财政部门内部运转程序暂行办法》、《财政与代理银行关于国库集中支付相关工作的委托协议》等。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1•【字号】绍政办发[2009]117号•【施行日期】2009.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绍政办发〔2009〕117号)市政府各部门:市财政局《关于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关于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市财政局)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构建公共财政管理体系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

为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在2008年试点的基础上,现就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意义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单位的预算观念,树立“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及“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工作理念,强化预算单位支出预算管理;有利于增强预算单位自身的微观理财机制,进一步明确预算单位管理主体,充分履行预算单位的管理职责,建立财政、预算单位的宏观和微观两级理财机制,充分发挥预算单位理财积极性,加强支出管理;有利于构建严密的防腐体系,通过信息网络技术对财政资金支付进行过程动态监控,使财政监督由过去的事后检查转变为以事前审核监督、事中实时监控、事后绩效评价为特征的全面监督,从制度上避免财政资金违规违纪操作。

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原则(一)规范操作。

合理确定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和代理银行的管理职责,所有财政资金收付按规范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

(二)“三不改变”。

不改变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限、不改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权限、不改变预算单位会计核算权限。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9.26•【字号】浙财预执[2014]35号•【施行日期】2014.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4〕3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推进的过程中,一些地区尚存在随意更改国库集中支付软件、与代理银行接口不规范等问题,给财政资金支付带来安全风险。

为进一步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切实堵塞资金支付安全漏洞,提高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认识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的重要性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管理对信息系统的依赖性日益增加。

特别是近年来,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制度改革全面实施,财政资金的支付和清算越来越依赖于系统管理和操作。

一旦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发生问题,财政资金运行将受到极大的安全损害。

财政资金安全是财政管理的生命线,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是新时期、新形势下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推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深化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针对部分地区在信息系统管理中存在的重建设轻维护、重硬件轻软件、重使用轻管理等问题,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进一步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安全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地支付与清算,防止利用系统漏洞盗取、挪用财政资金。

二、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规范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以数字财政建设为契机,切实采取措施,进一步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为有效防范资金安全风险提供技术保障。

(一)统一使用省厅开发的国库集中支付一体化软件。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财工程软件推广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办发〔2010〕104号)关于“金财工程建设必须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业务规范、统一应用软件、统一组织实施”的要求,全省大部分市县财政部门已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开发的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但仍有少数地方财政部门使用自行开发的商业软件。

虚假冒领财政资金的自查自纠报告范文(通用6篇)

虚假冒领财政资金的自查自纠报告范文(通用6篇)

虚假冒领财政资金的自查自纠报告虚假冒领财政资金的自查自纠报告范文(通用6篇)不经意间,一段时间的工作已经结束了,回顾这段时间的工作,既存在亮点,也存在不足,是时候静下心来好好写写自查报告了。

但是你知道怎样才能写的好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虚假冒领财政资金的自查自纠报告范文(通用6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虚假冒领财政资金的自查自纠报告1为进一步加强我乡财政资金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财政帐户规范和财务制度的落实,根据《xx市xx区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区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对我乡财政资金进行了全面的彻底清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落实责任,摸排自查我局财政资金支付的主要环节在预算科、国库科与国库支付中心,对照此次检查内容梳理如下:(一)制度建设及基础管理工作1、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制定出台了《财政资金支付暂行办法》、《财政资金银行清算办法》、《国库制度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2、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严格财政资金收付、调度管理,加强会计监督。

3、制定出台《xx区财政局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不断加强和规范财政专户管理,提高财政专户资金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岗位人员管理和内控机制1、国库支付中心岗位设置按照国库支付中心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支付中心设主任、审核、资金、核算4个工作岗位。

2、财政总预算会计岗位设置根据《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预算科设置总预算会计1名,设定总预算会计信息系统使用和管理人员的操作权限,科学设置了录入、代编计划和复核岗,由预算科科长兼任复核岗;3、国库财政专户统管资金会计岗位设置根据国库财政专户岗位要求,遵循财政专户资金拨付快捷高效及安全性的原则,设置财政专户统管资金会计1名,复核岗1名。

(三)业务流程控制与帐务管理1、国库集中支付一体化管理系统业务流程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建立适合我局实际的资金支付业务流程。

怀化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强市直部门预算单位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怀化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强市直部门预算单位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怀化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强市直部门预算单位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6.08•【字号】怀财库〔2015〕94号•【施行日期】2015.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怀化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强市直部门预算单位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怀财库〔2015〕94号市直各部门预算单位:《关于加强市直部门预算单位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通知》已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财政局2015年6月8日关于加强市直部门预算单位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通知为深入推进市本级全口径部门预算管理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和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市直部门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管理原则1、定期清理。

建立定期清理制度,形成清理常态机制,摸清资金结构。

2、统筹盘活。

建立分类处理制度,形成盘活统筹机制,提高资金效益。

3、预算管理。

建立预算管理制度,形成控制长效机制,压缩资金规模。

4、支付控制。

建立支付前置制度,防堵不当支出行为,公平支出水平。

二、实行分类清理1、锁定余额。

年度终了,财政部门将单位结转结余资金明确为其支付执行账户截至12月31日未使用完毕的用款额度,经单位核对后予以锁定。

2、对应来源。

锁定的单位结转结余资金按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一般专户、非税专户、债务往来、单位结转等指标来源进行分类。

3、对应用途。

锁定的单位结转结余资金在对应来源的同时,按照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债务往来支出等支出用途进行分类。

三、实行统筹盘活1、统筹原则。

单位结转结余资金按统筹盘活方式划分为结余资金和结转资金。

关于规范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操作流程的通知

关于规范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操作流程的通知

关于规范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操作流程的通知各代理银行:为防范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风险,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古蔺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资金计划审批及拨付流程的通知》(古财发〔2012〕207号)以及国库集中支付相关制度要求,现就代理银行办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操作规程通知如下:一、直接支付的操作规程代理银行接财政转来财政资金直接支付令,首先核对直接支付令预留印鉴是否加盖完备,其次进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002用户,在“生成划款凭证”栏核对直接支付网络信息是否一致并生成直接支付划款凭证,最后再确认支付。

支付资金时先由财政零余额账户进行垫款,每日下午预算内资金到人民银行清算,财政专户资金到财政局国库股清算。

二、授权支付的操作规程代理银行接单位开具的授权支付凭证,首先核对单位授权支付凭证预留印鉴是否加盖完备,其次进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001用户,在“银行确认支付”栏核对授权支付网络信息是否一致,同时操作确认该笔授权支付凭证,最后再进行支付。

当单位一天内提取现金达5万元,5天内提取现金超过10万元的需打印大额现金申请书,并报县财政局财务股室及分管领导签字后办理。

代理银行在支付大额现金时,首先核对单位现金支票预留印鉴是否加盖完备,在收单位现金申请书的同时,一并收取单位提供的签字完备的大额现金申请书,最后再支付现金。

支付资金时先由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垫款,每日下午预算内资金到人民银行清算,财政专户资金到财政局国库股清算。

三、单位往来、专储资金支付操作规程代理银行接单位开具的往来、专储资金支付凭证,首先核对单位支付凭证预留印鉴是否加盖完备,同时核对单位开具的往来、专储支付申请书财务股室、国库(经办人和负责人)和局领导的签字等要素是否齐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股室和国库股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交单位执行;30万元以上由分管财务股室、国库股和分管局领导审核报局长审批后交单位执行),其次进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001用户,在“银行确认支付”栏核对支付网络信息是否一致,同时操作确认该笔支付凭证无误后再进行支付。

预决算公开自查报告范文

预决算公开自查报告范文

预决算公开自查报告范文预决算公开自查报告1根据《关于开展20xx年度预决算公开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达川财监督〔20xx〕12号)要求,我局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全面自查自纠,切实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局成立了预决算公开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其余班子成员和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预决算公开工作,由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指定专人负责网上公开工作。

同时,要求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财务制度、公开条例,按照相关要求按时按质完成预决算公开工作。

二、切实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通过对本年度预决算公开工作的自查,我局完全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了规定动作,按时进行了网上公开。

(一)部门预算公开情况1.完整公开预算相关内容。

按照区财政局的要求,我局向社会公开了如下内容:部门主要职责及部门预算单位构成、部门预算情况说明、汇总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总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部门收支总表、部门收入总表和部门支出总表等。

2.细化公开预算相关内容。

我局对部门预算公开的内容进行细化,包括细化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按经济分类公开部门基本支出,将“三公”经费中“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细化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进行公示等。

3.及时公开预算相关内容。

按照区财政局的要求,我局于20xx 年3月22日对本年预算进行了公开,确保了部门预算在预算批准后的20日内及时公开。

4.规范公开形式。

由于我局没有门户网站,按照区财政局要求,我局按时在达川区政务网公开了20xx年部门预算信息。

(二)部门决算公开情况1.做到公开内容完整。

包括部门主要职责及部门决算单位构成、部门决算情况说明、汇总决算、收入决算总表、支出决算总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等。

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第一篇: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第五章专项资金拨付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

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省直属企业或单位,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市、县企业,通过市、县财政部门转拨。

市、县财政局应当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对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应直接拨付到企业。

对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应按照专项资金安排的具体项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完工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对采取财政补助方式的,原则上按预算、按合同和按项目实施进度支付专项资金,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且批复决算后支付。

为确保项目实施资金需求,也可在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情况下,在项目开工后预拨专项资金,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且批复决算后支付。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六章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各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领域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自评,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年度结束后,省财政厅要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单位,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所扶持行业资金分配规模的重要依据。

推进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公开,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

第十九条对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强化市县和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

凡发现项目申报审查中把关不严、资金使用出现违法违规等情况的,项目所在地次年不得申报同类项目。

项目实施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除收回财政资金外,项目单位以后年度不得再继续申报同类项目,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篇: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一、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加快项目建设,促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汕尾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将市级预算单位全面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请示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将市级预算单位全面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请示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将市级预算单位全面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请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08•【字号】汕府函[2006]92号•【施行日期】2006.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预算、决算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将市级预算单位全面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请示的通知(汕府函[2006]92号)市府直属各单位:市财政局《关于将市级预算单位全面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请示》(汕财库[2006]14号)业经市政府四届四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二00六年九月八日关于将市级预算单位全面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请示(汕财库[2006]14号)市人民政府:按照省的工作部署,我市市级于2004年1月份正式拉开改革帷幕,并先后分两批进行了扩面改革试点,至目前为止,财政同库集中支付市级纳入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已达76个。

从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执行情况看,试点工作运行良好,有效规范了政府财政资金收支行为,增强财政收支信息的透明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从制度上、源头上有效治理和防止腐败。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领导重要批示精神,全面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粤财办[2006]23号)关于“省、市级要按照‘横向到边’的要求,2006年将改革推进在本级所有预算单位”的精神,我局拟于下半年将此项改革扩面至市级所有预算单位,全面铺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现将有关事项请示如下:一、扩面时间。

从2006年10月1日起,将市级所有预算单位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二、扩面单位。

前两批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的所有预算单位,包括:市委办(含挂靠报帐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老干活动中心、市委统战部、市委宣传部、市直工委、市委政研室、市台办、市台胞接待站、市委政法委、市委机要局、市保密局、致公党汕尾市委、农工党汕尾市委、民盟汕尾市委、民革汕尾支部、团市委、市妇联、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市工商联、市文联、市侨联、市社科联、市书画院)、市政府办(含挂靠报帐单位市审计局、市科技文化中心、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市人防办、市经研室、市档案局、市民宗局、市信访局、市人事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打私办、市编办、市林纸办、市法制局)、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610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果树研究所、市种子站、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市海洋与渔业监测站、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市计生服务中心、市票据管理中心、市投资评审中心、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市财政局会计委派办、市城建档案馆、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公安局(交警经费)、城区公安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城区分局、救助管理站、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等27个预算单位。

长沙市体育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体育事业专项彩票公

长沙市体育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体育事业专项彩票公

长沙市体育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体育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长体发[2016]18号【发布部门】长沙市体育局长沙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6.09.26【实施日期】2016.09.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长沙市体育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体育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体发〔2016〕18号)各区县(市)文体新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全市各级体育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体育彩票公益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481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体育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1〕25号)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体育局长沙市财政局2016年9月26日长沙市体育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体育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根据《湖南省体育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和《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指省级财政分配给我市主要用于市本级使用的公益金,专项用于开展全民健身工作、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组织体育竞赛活动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体育彩票公益金由市财政局和市体育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商市体育局提出公益金预算和年度分配使用计划,拨付项目资金,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市体育局负责编制公益金年度分配使用计划和资金预算的具体事项,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项目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

第四条公益金采取无偿补助的方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究效益的原则,确保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库集中支付面审范围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长沙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4.08.05
【实施日期】2014.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库集中支付面审范围的通知
市直支付改革预算单位:
我市自2009年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以来,主要实行的面审支付审核为财政资金的合规使用发挥了重要的把关守口作用。

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及中办、国办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省委办公厅《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湘办发[2014]4号)、长沙市《长沙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办法》(长办发[2014]17号)及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外宾接待经费四个管理办法的出台,支付政策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上述“条例”、“规定”、“办法” 对公务接待、出差、因公出国(境)、会议、培训等支
1 /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