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明晰责任,健全体制,强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政府领导责任,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要督促辖区内建筑施工各方履行主体责任,制定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加大巡查、抽查力度,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二)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理顺安全监管体制,明确区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充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
(三)市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工作职责,制定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明确市、县两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加强业务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
二、加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21号)、《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4〕137号)精神,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各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要根据管理特点,依法或经授权履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职责,明确与当地政府(管委会)建筑施工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做到监管工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
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经贸环资(2008)212号)各市经贸委、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现将《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保证工程质量,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的转变,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监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6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运输及使用预拌砂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建立经贸、建设、公安、交通、环保、质监等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在预拌砂浆推广应用中各司其职,定期协商解决预拌砂浆推广应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预拌砂浆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相互衔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即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管理工作。
其具体职责是:(一)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的组织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预拌砂浆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法规,负责预拌砂浆在本区域的推广和应用以及“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措施的落实。
配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二)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引导预拌砂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避免盲目投资造成资源浪费。
(三)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提高施工效率,提升工程质量,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散装水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规划、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用于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鼓励发展干混砂浆。
第四条鼓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利用工业废渣、工业尾矿、建筑垃圾等一般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工信部门、市住建部门分别负责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和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监管工作。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具体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贵做好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有关监管工作。
第三章规划布局第六条市工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有序竞争、有利环保、科学发展的原则,组织编制预拌砂浆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符合预拌砂浆专项规划,并尽量选址在现有混凝土搅拌站等工业企业厂区内。
第四章生产与运输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不得使用袋装水泥;同时配置必要的储存和运输设施,散装设施能力应当达到70%以上。
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须严格按照《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进行生产和管理,保证产品质量。
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第十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取得省散装水泥办公室颁发的试验室合格证后,应向市住建部门申请取得专项资质,并在正式投产前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未取得专项资质和备案登记证书的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砂浆产品。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质量兴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质量兴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徐政办发[2009]138号【发布部门】徐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9.09【实施日期】2009.09.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质量兴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09]138号2009年9月9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质量兴市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质量兴市活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快振兴徐州老工业基地,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兴市活动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08]70号)文件精神,提高全市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阶段性目标(一)第一阶段。
到2009年底产品质量稳步提高,国家、省两级监督抽查合格率高于全省同期平均水平,其中涉及工业生产许可证(包括食品)和3C认证的产品省监督抽查合格率不低于92%,国家监督抽查、省定期监督检验不合格产品复查率≥95%。
质量基础得到巩固,实施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获证率达100%;生产加工企业采用国际标准60项,制(修)订地方标准6个,建立1~2个市级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加油机、集贸市场在用计量器具、医用计量器具等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建档率和受检率均达到95%以上;继续推动药品生产企业通过GMP(即《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药品经营企业通过GSP(即《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积极推行国家卓越绩效评价标准,力争5家企业推行卓越绩效标准;争创省质量管理奖1~2个,市质量管理奖5~10个。
名牌战略有效推进,培育发展省名牌产品10~20个,市名牌产品50~60个。
市场秩序初步规范,每年组织打假联合行动,重点整治列入省、市“打假方案”中的重点产品、重点行业、重点市场和重点地区。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最新版】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级市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散装水泥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应当符合环保和市容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市主管部门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国家产业政策、城乡建设规划、道路交通状况以及市场需求,科学合理地编制全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全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外的预拌砂浆企业产品进入本市的,应先经市主管部门登记,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要求。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组织生产,接受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预拌砂浆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市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拌砂浆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检。
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物或专用运输、存储设备,不得生产纸袋、编织袋包装的砂浆产品。
预拌砂浆的使用单位不得使用纸袋、编织袋包装的砂浆产品。
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在每季度开始5日内向市主管部门和区(县级市)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条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预拌砂浆的发放、运输计量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计量管理的规定。
第十一条生产预拌砂浆的,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二条鼓励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生产预拌砂浆。
第十三条除以下工程外,在本市行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需要使用砂浆的,必须使用预拌砂浆:(一)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工程;(二)紧急抢险救灾工程;(三)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徐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系统升级改造的通知-徐建发[2013]106号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徐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系统升级改造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徐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系统升级改造的通知(徐建发〔2013〕106号)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住建局,开发区建设局,新城区建管处,市质监站,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及商品混凝土企业:为加大混凝土行业监管力度,提高混凝土结构工程实体质量,我局决定对“徐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建立“徐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目的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构建商品混凝土的监管平台,转变监管方式,变被动监管为主动监管,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实现对混凝土从原材料、配合比、生产、运输、浇注、检测到监督全过程动态监管,同时实现对混凝土生产企业人、机、料等质保体系要素控制的管理。
促进我市工程质量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我市混凝土质量的管理水平。
二、系统简介“徐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由混凝土生产数据集成管理平台、监测数据集成管理平台、质量监督数字处理平台三部分组成,覆盖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监测和监督的各个环节,引入物联网技术加强对混凝土试块的信息化管理,实现对商品混凝土质量动态追踪,实现监管全过程的闭合。
三、具体要求(一)徐州市市区(含铜山区、贾汪区)范围内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监测单位,全部纳入“徐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管理,系统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市质监站负责。
为铜山区、贾汪区、开发区、新城区建设主管部门开通系统管理权限,按照属地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混凝土监管。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徐政规[2011]5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徐政规〔20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徐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徐州市政府指令,由徐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以下简称代建中心)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非税收入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通过财政渠道融资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工程项目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代建项目的下列事项由项目使用单位负责办理:(一)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提出项目的性质、选址意向、功能、规模、标准、工期、质量;(二)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规定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投资总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的配置、建设标准;(三)依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四)负责办理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环保、消防、抗震设防等审批手续;(五)负责协助完成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征用、房屋征收与补偿、地面附着物迁移等相关工作,负责办理水电及市政接用;(六)负责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工程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协助办理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施工图审查、施工图设计消防审查等审批手续;(七)参与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通知(2013)-徐政规[2013]2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通知(2013)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通知(徐政规〔201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3月16日徐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民政、科技、卫生、公安、教育、交通、水利、城管、园林、民防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或者地震烈度。
其主要形式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和地震烈度区划图。
第四条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震害预测工作。
城市规划与建设应当依据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震害预测结果,采取工程性防御或者避让措施。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徐建发[2010]9号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徐建发〔2010〕9号)各县(市)、贾汪区建设(建管)局,各有关单位:目前,我市建设工程中大量使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以下简称管桩)。
为进一步加强管桩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对管桩生产过程中的混凝土强度、外观质量、尺寸偏差、抗弯性能及进入施工现场管桩抽检等各项监督管理,通知如下:一、管桩生产企业要认真组织好管桩生产工作。
严格执行市建设局《关于加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的意见》(徐建发〔2007〕113号)、《关于建筑工程中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的实施意见》(徐建发〔2008〕131号)等文件要求。
从2010年3月1日按新修订的国家标准GB13476-2009《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组织生产,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过程质量控制,确保管桩质量。
二、加强企业内部试验室管理。
加大原材料抽检的频率,严格设计、控制各强度等级混凝土配合比,严格控制蒸养工艺流程,认真记录蒸养时间、蒸养温度,严格控制钢棒张拉应力。
高强管桩(PHC)应经蒸压釜复蒸,确保混凝土强度等级符合设计要求。
三、按规范、标准要求做好出厂检验及型式检验工作。
型式检验可由管桩生产单位的技术部门组织或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型式检验应按同品种、同规格、同型号的管桩分批进行。
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为6个月。
每次型式检验开始前,管桩生产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市质量监督站,由质量监督站派员监督型式检验用桩的抽取过程。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区施工扬尘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区施工扬尘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17•【字号】徐政办发[2013]75号•【施行日期】2013.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区施工扬尘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75号)各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徐州市城区施工扬尘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17日徐州市城区施工扬尘治理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坚持“统一标准、属地管理、条块结合、明确责任、奖罚兑现”的原则,按照“八个一律、三个强化”的标准,对主城区各类工地开展扬尘专项整治,有效降低工地扬尘污染,加快提升城区空气质量,努力实现徐州“天更蓝”的目标。
二、工地治理工作(一)建筑工地建筑工地的扬尘治理工作根据市城乡建设局的委托,由市城市管理局工程渣土管理处、辖区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被委托的单位负责监管,由工程中标单位负责实施。
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实体围墙或围挡,主干道高度不得低于2.5米,次干道高度不得低于1.8米。
围挡下方应设有0.5米高的砖砌基础。
2.工地内道路必须建设混凝土循环车道,出入口外侧道路应与城市道路进行混凝土连接,出入口内侧道路硬化应使用强度不少于C20的混凝土,浇筑厚度不小于0.2米,道路宽度不少于3.5米,满足车辆安全行驶要求。
施工期间,工地内道路应保持完好、无积尘,每天清扫不少于3次,洒水降尘不少于2次。
3.工地必须使用洗轮机或设置符合规格的清洗池、沉淀池、过滤池、冲洗设备及排水设施等,鼓励使用吸扫机、防尘墩和抑尘剂等先进技术,确保净车离场。
冲洗水池应当接通城市排水管网。
4.严禁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物料,施工现场的弃土、建筑废弃物等应及时清运,临时堆放的应采取覆盖、湿化、绿化等防尘措施,已覆盖的每日洒水降尘不少于2次。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期施行。
市长张敬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一、废止下列规章1.《徐州市林木种苗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号令)2.《徐州市新建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8号令)3.《徐州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市政府第74号令)4. 《徐州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市政府第103号令)二、对下列规章作出修改(一)对下列规章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1.删去《徐州市农村集体荒地使用权拍卖和租赁办法》第三十七条。
(二)对下列规章中关于“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1.将《徐州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2.将《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修改为《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将第二条、第五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三)将下列规章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1.《徐州市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2.《徐州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第十三条3.《徐州市公共广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4.《徐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5.《徐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五十二条6.《徐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7.《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8.《徐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9.《徐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经贸环资(2008)212号)各市经贸委、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现将《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保证工程质量,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的转变,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监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6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运输及使用预拌砂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建立经贸、建设、公安、交通、环保、质监等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在预拌砂浆推广应用中各司其职,定期协商解决预拌砂浆推广应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预拌砂浆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相互衔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即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管理工作。
其具体职责是:(一)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的组织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预拌砂浆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法规,负责预拌砂浆在本区域的推广和应用以及“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措施的落实。
配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二)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引导预拌砂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避免盲目投资造成资源浪费。
(三)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限制使用外墙保温砂浆及加强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限制使用外墙保温砂浆及加强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9.03.20•【字号】徐建发[2009]39号•【施行日期】2009.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建设局关于限制使用外墙保温砂浆及加强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徐建发〔2009〕39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江苏省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和限制禁止技术(第一批)的公告》(第33号)中,已将外墙保温浆体材料列入限制使用技术。
为加快推进我市建筑节能科技进步,淘汰落后技术和产品,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现就外墙保温系统技术应用和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等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在全市范围内限制并逐步淘汰保温砂浆外墙保温系统。
胶粉聚苯颗粒保温砂浆、水泥基复合保温砂浆、无机矿物轻集料保温砂浆等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在我市推广应用以来,对建筑节能起步工作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但由于保温砂浆的导热系数偏大,同时大多数保温砂浆质量不稳定,难以保证工程质量,在允许使用的保温砂浆层厚度范围内,单独使用很难达到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对外墙平均传热系数限值的规定。
为此,省建设厅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苏建函科〔2008〕228号),明确规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受理复合保温砂浆产品的科技成果推广认定。
我局也于2008年7月5日下文不再受理复合保温砂浆产品的备案。
为保证建筑节能实施质量和工程使用安全,从2009年4月10日起,凡我市范围内新申报施工图审查的建筑工程一律禁止使用保温砂浆类建筑外墙保温系统。
各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外墙保温工程中不得选用保温砂浆;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和监理、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把关,确保在施工过程中切实按照已经通过施工图审查的设计图纸要求实施。
已经选用外墙保温砂浆并已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工程项目,凡外墙保温节能工程分部在2009年12月31日(不含)之后开始实施的,建设单位需重新委托设计单位变更节能设计,改用我省推广使用的其他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并报市施工图审查中心复审。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工程围挡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50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工程围挡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工程围挡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徐州市市区工程围挡设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市区工程围挡设置、维护和管理工作。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19日徐州市市区工程围挡设置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市区工程围挡设置和管理,维护整洁、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城市容貌标准》等法规、标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建成区、主次干道、重要地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国有储备土地和房屋征收地块的围挡设置及维护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以及城市雕塑等构筑物、设施的建设。
本规定所称工程围挡,是指实施建设工程,为确保安全文明施工、保持施工现场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所设置的非永久性隔离构筑物、设施。
本规定所称的重要地区,是指毗邻城市主干道、风景区、新城区、车站(机场)等城市窗口以及城市广场周边地区。
第三条围挡设置及管理遵循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部门监管、企业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围挡设置行政许可、组织协调、检查考核等工作,具体负责中山路、淮海路、彭城广场、人民广场地区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围挡设置的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围挡设置标准、规范。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3•【字号】徐政规[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4〕2号2014年4月23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市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市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施工方式转变,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根据《商务部、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徐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含铜山区、贾汪区,下同)范围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剂、掺合料等材料按照一定比例,在生产企业经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
第四条建立部门工作联动机制,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城乡建设、经信、工商、公安、交通运输、水利、质监、环保、财政、税务等部门共同参与、各司其职,定期协商解决预拌砂浆推广应用过程中有关问题,确保预拌砂浆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有效监管。
第五条市发改委负责市区预拌砂浆生产管理和推广应用工作。
具体职责是:(一)会同市城乡建设局、环保局负责市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的组织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法规,负责预拌砂浆在市区的推广应用及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措施的落实。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综合检查的通知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综合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3.09.12•【字号】徐建发[2013]101号•【施行日期】2013.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综合检查的通知(徐建发〔2013〕101号)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住建局,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依据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预拌砼及预制构件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13〕276号)和徐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我局决定近期开展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综合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全市具备企业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其中市区36家,县区34家。
二、检查内容1、企业资质年检情况,技术负责人、实验室主任任职资格,试验室技术人员、持证上岗人员数量,试验人员实践操作技能,试验室人员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
2、试验室仪器设备布置摆放,仪器计量检定、标识情况,试验检测环境,试验操作规程。
3、水泥、黄砂、碎石、粉煤灰、矿粉、外加剂等原材料质量情况及进场分类检验登记台账,抽检部分原材料。
4、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搅拌楼计量系统的检定,混凝土配合比检验、出厂检验、质量保证书、合格证等。
三、检查方式企业自查后,市建设局和县(市)区建设局联合检查,现场审查相关技术资料、人员、设备,抽检原材料和混凝土质量。
四、检查时间1、企业自查阶段:2013年10月15日前,企业按附表要求开展自查,认真准备迎检资料。
2、联合检查阶段:2013年10月31日前,市建设局、县(市)区建设局抽调人员分组检查。
五、检查要求1、企业技术负责人、试验室主任必须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二级企业试验室主任需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企业技术负责人、试验室主任不得兼任。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执行《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70-2009)及规范见证送样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执行《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70-2009)及规范见证送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9.08.31•【字号】徐建发[2009]113号•【施行日期】2009.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建设局关于执行《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70-2009)及规范见证送样的通知(徐建发〔2009〕113号)各县(市)、贾汪区建设(建管)局,各有关单位:国家标准JGJ/T70-2009《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于2009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严格执行新标准,确保新标准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要求如下:一、自2009年9月20日起,凡用于我市范围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的砌筑、抹灰、地面工程及其他用途的建筑砂浆的基本性能试验,一律执行《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70-2009,原《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70-90同时作废。
二、按照新标准的要求,立方体抗压强度试验一律采用规格为70.7㎜×70.7㎜×70.7㎜的带底试模制作试件,每组3块,其现场制作和养护方法应符合新标准的规定,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员、取样员、监理工程师均应检查、监督、见证试件的成型情况,成型好的试件应在成型后4日内送至检测机构标准养护。
三、各检测单位须在9月20日前,完成建筑砂浆强度新老配合比的试验、核验工作,试验、核验具体方案由徐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制定。
各工程施工现场使用有设计强度要求的建筑砂浆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做配合比试验,按照出具的配合比试验报告严格采用重量比计量拌制建筑砂浆。
四、各检测单位应认真做好接样、验样工作。
凡9月20日后成型的砂浆试块必须用有底试模成型,用无底试模制作的砂浆试块一律不予接收。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我市建筑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徐建发[2005]76号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我市建筑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正文:----------------------------------------------------------------------------------------------------------------------------------------------------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我市建筑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徐建发〔2005〕76号)市各有关单位:根据徐经贸资源〔2003〕521号《关于限期禁止在市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市自2004年元月1日起在市区行政区域内强制使用预拌混凝土。
经过一年多的运行,预拌混凝土质量稳定、使用方便,施工现场扬尘减少等优点已显现出来。
与此同时也存在有些工程混凝土用量小、浇筑时间长,由于预拌混凝土坍落度原因某些部位不能浇筑等问题。
为解决预拌混凝土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经研究决定,作如下补充规定: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使用现场自拌混凝土浇捣:⒈桩基础工程中单桩混凝土浇筑用量在6立方米以下的钻孔灌注桩;⒉单位工程中施工阳台栏板、压顶、空调搁板、窗台板(含飘窗窗板)、过梁、室外台阶、散水等部位混凝土一次浇灌量在6m3以下的零星构件。
住宅工程斜屋面。
二、自拌混凝土调整、试配。
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自拌混凝土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设计,由本企业技术部门提出施工配合比,根据现场使用的原材料情况进行调整、试配。
三、自拌混凝土试样留置。
施工企业在使用自拌混凝土时按部位每一台班一次连续浇灌的零星构件应至少留置二组试件:一组同条件养护,一组送检测机构标养、试压。
四、使用自拌混凝土应办理相关手续。
施工现场使用自拌混凝土的部位应经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定,并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方案)和监理规划(细则)中注明,并在开工前将有关使用自拌混凝土情况书面报市质监站备案。
徐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
徐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促进我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产品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部、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徐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和使用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厂)经过计量、拌制后出售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及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质量监督机构受其主管部门委托,对预拌混凝土质量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统一使用《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系统》,实行网上监督备案管理;统一使用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
新成立的生产企业取得资质后,必须到质量监督部门申请《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系统》,并进行网上监督备案后方可生产。
第六条对企业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投诉或举报。
接到投诉或举报的建设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查实的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章质量管理要求第七条企业应对主要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保持设备完好。
搅拌计量设备的精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计量器具除按有关规定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定外,还应做好企业的自检、自校工作。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编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由企业技术负责人负责,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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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生产和使
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徐政规[2014]2号
【发布部门】徐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4.23
【实施日期】2014.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政规〔2014〕2号 2014年4月2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市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市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施工方式转变,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根据《商务部、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徐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含铜山区、贾汪区,下同)范围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剂、掺合料等材料按照一定比例,在生产企业经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
第四条建立部门工作联动机制,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城乡建设、经信、工商、公安、交通运输、水利、质监、环保、财政、税务等部门共同参与、各司其职,定期协商解决预拌砂浆推广应用过程中有关问题,确保预拌砂浆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有效监管。
第五条市发改委负责市区预拌砂浆生产管理和推广应用工作。
具体职责是:(一)会同市城乡建设局、环保局负责市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的组织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法规,负责预拌砂浆在市区的推广应用及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措施的落实。
(二)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预拌砂浆企业规模和数量,引导预拌砂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实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受理市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投产前的备案材料,并报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四)配合市城乡建设局加强对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五)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物流配送企业的培育。
(六)负责推广预拌砂浆的政策宣传和协调服务。
第六条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预拌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