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主要工种岗位安全系统红线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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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第一条采掘工作面存在微风区、无风区,局部通风机吸循环风,违规串联通风。

视情节轻重,给予矿分管技术高级主管(高级主管)、矿分管副职、子公司及业务主管部门正职、子公司及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子公司及分管副职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第二条通风设施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一)两道风门同时打开运输物料造成风流短路。

(二)人为损坏通风设施,导致用风地点微风、无风或瓦斯超限。

视情节轻重,给予矿分管技术高级主管(高级主管)、矿分管副职、子公司及业务主管部门正职、子公司及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子公司及分管副职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第三条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导致工作面瓦斯等有害气体超限。

视情节轻重,给予矿分管技术高级主管(高级主管)、矿分管副职、子公司及业务主管部门正职、子公司及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子公司及分管副职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第四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一)综采工作面上隅角、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设未设。

(二)采掘工作面现场试验未实现甲烷电闭锁或风电闭锁。

(三)甲烷传感器吊挂位置不正确,移至正确位置后超限报警。

(四)人为干扰综采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堵塞、包裹进气孔),回避瓦斯超限。

(五)随意更改瓦斯监测监控上传软件、筛选过滤检测地点、解脱传输线,有意屏蔽瓦斯超限。

视情节轻重,给予矿分管技术高级主管(高级主管)、矿分管副职、子公司及业务主管部门正职、子公司及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子公司及分管副职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第五条瓦斯防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一)现场检查发现在瓦斯超限环境中作业或在严重缺氧(≤15%)环境中作业。

(二)现场瓦斯已经超限,检查发现瓦检工空班、漏检或假检。

(三)未严格执行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

(四)在高突矿井使用不符合防爆标准的电气设备或未经**煤业集团批准的易燃易爆有机材料。

(五)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抽采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经上一级批准无需运行的除外)。

矿井安全生产红线管理制度

矿井安全生产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井所有矿井、地面生产单位、施工队伍以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红线”是指矿井安全生产中必须坚决遵守、严格执行的安全底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逾越。

第四条矿井安全生产红线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保障矿工生命安全为最高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红线内容第五条矿井安全生产红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人员安全红线1. 矿井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经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2. 严禁酒后、带病、疲劳上岗作业。

3.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二)设备安全红线1. 矿井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定期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2. 严禁使用报废、淘汰、不合格的设备。

3. 严禁擅自改动、拆除、破坏设备安全防护装置。

(三)环境安全红线1. 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确保矿井空气质量。

2. 严禁违规进行通风系统改造、检修。

3.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生产。

(四)现场安全红线1. 严禁在井口、巷道、采掘工作面等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2. 严禁违规动火、动焊作业。

3. 严禁擅自移动、拆除、损坏安全设施。

第三章安全生产红线管理措施第六条矿井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红线管理工作,将其纳入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矿井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红线内容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全体矿工的安全意识。

第八条矿井安全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红线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第九条矿井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矿井安全生产红线内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矿井各级领导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红线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矿井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煤矿各工种岗位安全红线规定

煤矿各工种岗位安全红线规定

一、通用工种岗位安全红线1. 严禁空顶空帮作业;2. 严禁爬、登、跳运行中的车辆或输送机;3. 严禁特殊工种作业无证上岗;4. 严禁班中喝酒或酒后上岗;5. 严禁固定岗位脱岗、窜岗;6. 严禁现场无安全负责人作业;7. 严禁无措施施工或不经过审批,擅自简化或改变操作程序;8. 严禁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作业;9. 严禁在中夜班安排有危险性的零碎工作;10.严禁安全设施不齐全,安全隐患不整改就冒险作业;11.严禁行车行人;12.严禁在运行的钢丝绳波及范围内有人;13.严禁不按规定发送信号或不按规定信号操作设备;14.严禁破坏、偷盗安全生产系统、设备、设施;15.严禁起吊作业时危险区域有人(站位不当);16.严禁登高作业不系安全带;17.严禁井下两道风门同时打开;18.严禁发生人身事故或非伤亡事故不及时汇报;19.严禁对安监人员、违章行为举报人及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20.严禁人员进入通风不良区域(有警戒标识的)二、掘锚队各工种岗位安全红线(一)SANDVIK-MB670型掘锚机司机岗位安全红线1. 开机前,司机要确认掘锚机工作范围内没有人员和其他物件,截割滚筒附近及运输机摆动范围内严禁站人;2.严禁甩掉各种保护强行开机;3.掘锚机割煤时,司机要密切注意顶板、煤帮的情况,若有不安全因素要立即退出设备,待处理好方可进行生产;4.严禁在钻箱上站人。

在进行锚杆支护操作前必须将机身两侧的转换按钮切换至支护状态;在进行截割或行走操作前,必须将机身两侧的转换按钮切换至截割状态;5.液压系统检修时,必须将主断路器打到断开位置并上锁,同时释放系统压力。

(二)掘锚机锚杆机操作工(支护工)岗位安全红线1.锚杆机操作工进入工岗位时,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确保操作岗位无片帮、冒顶危险因素;2.该设备以液压为动力,在调整﹑检修或更换部件的工作开始之前,一定要确保切断了机器的所有电源并进行了压力释放;3.锚杆机操作工在进行支护时要相互配合,操作人员不得进入两台锚杆机中间进行作业。

煤矿各岗位红线及管理考核管理办法

煤矿各岗位红线及管理考核管理办法

岗位红线1.打眼爆破工:严禁炸药雷管混放、不按规定处理瞎炮、边打眼边装药,严禁放明炮、糊炮。

2.信号工:严禁擅自脱岗、不按规定发送信号。

3.把钩工:严禁不经检查即通知发送提升信号。

4.电钳工:严禁带电作业。

5.变(配)电工:严禁不按操作规程停、送电。

6.电(气)焊工:严禁井口、井下无工作票烧焊,严禁危险场所不采取防护措施烧焊。

7.调度绞车司机:严禁放飞车。

8.胶轮车司机:严禁交给无证人员驾驶胶轮车。

9.挖掘机司机:严禁不听从指挥操作,严禁作业区域内有人时作业。

10.掘进机司机:严禁掘进机作业范围有人时开机、停机后不停电闭锁。

11.胶带输送机司机:严禁胶带运行时擅自离岗。

12.混凝土搅拌机司机:严禁停电不上锁检修、清理搅拌机。

13.架棚支护工:严禁架无腿棚,严禁架棚不固定、不连接、不接顶。

安全红线管理考核管理办法1.各单位主要领导是贯彻执行“安全红线”规定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安监部门负责对“安全红线”落实情况监督考核,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并进行责任追究。

2.凡触犯“管理安全红线”的,一律按重大安全隐患处理,给予主要责任人一次性罚款5000元、相关责任人一次性罚款2000元,并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撤职处分。

3.凡触犯“岗位操作安全红线”的,一律按严重“三违”处理,给予当事人一次性罚款1000-2000元。

情节严重的,对管理人员给予撤职处分,对作业人员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4.如中煤集团、中煤建设集团、公司检查发现同一项目部(区队、车间)连续发生触犯“安全管理红线”行为,或连续发生触犯同一条“岗位操作红线”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一次罚款2000元,追究上一级单位领导和主管部门责任,并比照《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办法》(中煤一建发〔2014〕97号)有关规定,在单位负责人季度安全管理考核中追加扣分。

5.经安全检查、举报或其他途径发现有触犯安全红线行为的,由本级安监部门或安排下级安监部门确认后给予罚款。

(矿山安全)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docx

(矿山安全)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docx

1---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安全红线即安全控制线,为安全禁止事项,为确保安全生产,规范各级领导的安全管理行为和职工的安全行为,严肃安全事前责任追究,有效防范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安全管理红线1、对矿党政的决策部署执行落实不力,现场管理不到位,造成较大安全隐患的。

2、规程措施编制不符合有关规定,与现场脱节,造成较大事故隐患的。

3、各级带(跟)班领导干部没有严格执行“上班在前、下班在后、班中在位、在位尽责”规定,造成较大事故隐患的。

4、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违章截短锚索的;掘进工作面随意加大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5、不执行矿责令停产整顿,继续生产作业的。

6、无计划、无措施贯通巷道的。

7、未按防治水措施规定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

8、采煤工作面转载机处红外线闭锁、生命探测仪、拉线急停,皮带机、猴车拉线急停不起作用,未采取相关措施安排继续运行的。

9、封闭管理的运输巷道,矿检查一年内发现 3 次相关安全措施不落实。

10、小巷运输巷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未按期组织整改,继续运行的。

11、拆安工程未组织验收进行拆安的。

12、因主观因素,造成主扇停风30 分钟以上事故的。

13、排放瓦斯各级干部未到现场指挥,出现“一风吹”或排瓦斯流经区域没有停电撤人;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

14、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

15、上级组织的检查中一次发现 3 人以上无证上岗的。

二、安全操作红线1、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 1.5%的;随意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同时打开两道风门致使风流短路的。

2、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随着煤炭产业的发展,煤矿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针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管理规定,其中之一就是“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是指对在煤矿生产过程中涉及人员、设备、环境等方面的安全保障红线界定和标志,并对监测预警、调度管控、评估验收等安全保障措施进行规定和实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该规定的实施旨在提高煤矿生产的安全性,减少事故发生频率和事故损失,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炭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具体而言,该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红线”的划定规定了在煤矿生产过程中涉及人员、设备、环境的安全保障“安全红线”的界定和标志,并对“安全红线”上下界限进行了具体规定。

同时,规定了在红线内需要进行的安全保障措施,如环境监测、风险评估等。

2. 监测预警规定了监测点的设置和监测参数的要求,为煤矿生产提供实时的监测数据和预警信息。

同时,要求设立专业的监控中心,对监测数据进行加工分析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生产现场的应急处置提供参考。

3. 调度管控规定了煤矿生产中各类岗位的职责和权限,要求建立科学有效的调度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系统,形成生产流程控制的闭环。

同时,规定了各生产区域的分级管理制度,确保各区域安全生产秩序井然有序。

4. 评估验收规定了对煤矿安全防范措施的周期性评估、验收要求和程序,以引导企业加大安全技术研发投入、提升生产设备、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等各方面力度。

总的来说,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实施为煤炭企业提供了更加具体、系统的安全保障要求和措施,形成了从安全预防到应急处置的完整安全保障体系。

对于促进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推动煤炭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煤矿各工种岗位安全红线规定

煤矿各工种岗位安全红线规定

一、通用工种岗位安全红线1. 严禁空顶空帮作业;2. 严禁爬、登、跳运行中的车辆或输送机;3. 严禁特殊工种作业无证上岗;4. 严禁班中喝酒或酒后上岗;5. 严禁固定岗位脱岗、窜岗;6. 严禁现场无安全负责人作业;7. 严禁无措施施工或不经过审批,擅自简化或改变操作程序;8. 严禁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作业;9. 严禁在中夜班安排有危险性的零碎工作;10. 严禁安全设施不齐全,安全隐患不整改就冒险作业;11严禁行车行人;12. 严禁在运行的钢丝绳波及范围内有人;13. 严禁不按规定发送信号或不按规定信号操作设备;14. 严禁破坏、偷盗安全生产系统、设备、设施;15. 严禁起吊作业时危险区域有人(站位不当);16. 严禁登高作业不系安全带;17. 严禁井下两道风门同时打开;18. 严禁发生人身事故或非伤亡事故不及时汇报;19. 严禁对安监人员、违章行为举报人及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20. 严禁人员进入通风不良区域(有警戒标识的)二、掘锚队各工种岗位安全红线(一)SANDVIK-MB670型掘锚机司机岗位安全红线1. 开机前,司机要确认掘锚机工作范围内没有人员和其他物件,截割滚筒附近及运输机摆动范围内严禁站人;2. 严禁甩掉各种保护强行开机;3. 掘锚机割煤时,司机要密切注意顶板、煤帮的情况,若有不安全因素要立即退出设备,待处理好方可进行生产;4. 严禁在钻箱上站人。

在进行锚杆支护操作前必须将机身两侧的转换按钮切换至支护状态;在进行截割或行走操作前,必须将机身两侧的转换按钮切换至截割状态;5. 液压系统检修时,必须将主断路器打到断开位置并上锁,同时释放系统压力。

(二)掘锚机锚杆机操作工(支护工)岗位安全红线1•锚杆机操作工进入工岗位时,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确保操作岗位无片帮、冒顶危险因素;2. 该设备以液压为动力,在调整、检修或更换部件的工作开始之前,一定要确保切断了机器的所有电源并进行了压力释放;3. 锚杆机操作工在进行支护时要相互配合,操作人员不得进入两台锚杆机中间进行作业。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I.总则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防范和遏制煤矿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II.安全红线的界定1.煤矿安全红线是指矿井在正常工作状态下,所能承担的最高风险程度的界限,一旦超过该界限,应立即停产整顿,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2.安全红线应包括矿井各项安全指标和参数的上限限制。

III.煤矿安全红线指标1.甲烷浓度:甲烷浓度不得超过1.5%。

2.瓦斯压力:瓦斯压力不得超过10千帕。

3.矿井通风量:矿井通风量不得低于每秒10立方米。

4.矿井地质构造:矿井地质构造稳定,不得出现动力性的矿压、冰梁等地质灾害。

5.矿井水文地质:矿井水文地质状况稳定,不得有涌水、冒泥等水害现象。

6.矿井设备状况:矿井设备正常运行,不得有重大故障或停工检修的情况。

7.应急救援措施:矿井应急救援措施完备,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类事故。

IV.安全红线的管理措施1.煤矿企业应设立安全红线监测系统,实时监测矿井重要参数,确保参数不超过安全红线。

2.煤矿企业应每日对安全红线指标进行记录和汇总,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性。

3.一旦发现某项安全红线指标超过上限,煤矿企业应立即停产整顿,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4.煤矿企业应加强对矿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矿工能够正确应对紧急情况。

5.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煤矿安全红线的有效执行。

V.安全红线的违法与处罚1.煤矿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红线监测系统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

2.煤矿企业未按规定记录和报告安全红线指标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

3.煤矿企业发现安全红线指标超过上限后未立即停产整顿的,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并处以罚款。

4.煤矿企业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矿工上岗的,责令停产整顿,处以罚款。

5.相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煤矿安全红线未得到有效执行的,责令整改,并可能暂停或吊销煤矿的生产许可证。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是指为了确保煤矿安全,在煤矿生产过程中设立一系列安全红线,并进行严格管理和监控。

具体的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包括:
1. 安全红线划定: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确定一系列安全红线,如煤尘浓度、瓦斯浓度、温度等参数,并制定相应的限制标准。

2. 安全红线监测:在煤矿关键区域和设备上安装监测设备,实时监测安全红线参数的变化,并将数据传输至监测中心。

3. 安全红线告警:当监测设备检测到安全红线参数超过限制标准时,自动发出告警信号,提醒相关人员采取相应措施。

4. 安全红线管理:建立安全红线台账,记录安全红线监测数据和告警情况,定期进行复核,并根据情况对红线参数进行调整。

5. 安全红线处置:一旦发生安全红线超标情况,相关人员需要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如紧急停工、疏散人员等,以确保人员安全。

6. 安全红线追责:对于安全红线超标导致的安全事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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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规范安全管理和操作行为,确保公司安全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全红线分为“安全管理红线”和“安全操作红线”,凡触碰安全管理红线者给予记过、降职或免职,触碰安全操作红线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条公司、各单位(中心)对执行本制度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涉煤单位。

第二章安全管理红线第五条凡违反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1、矿井无证照、超证件期限或超层越界组织生产建设,或强行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建设,给予矿长免职处分。

2、非法使用外委队伍;存在工程项目分包或转包;不执行集团公司确定的三种生产经营管理模式。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矿长免职处分。

3、不执行上级下达的停工停产指令或未经验收而私自复工复产;存在重大隐患未整改、假整改或未验收销号而生产建设的;出现大雨、暴水等灾害性天气,未执行立即停产撤人规定;煤矿私挖滥采或发现矿井以外人员私挖滥采而不制止。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矿长免职处分。

4、矿井在采掘设计、规程措施编制等技术活动中不严格执行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技术管理制度等规定;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工艺;存在假密闭、假图纸、假数据、假报告等技术资料造假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给予总工程师免职处分。

5、矿井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未实现分区通风;通风设施不可靠;风量不足。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6、矿井未进行瓦斯等级及突出危险性鉴定;应建而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或在采掘区域内瓦斯抽采不达标(以抽采达标评判为依据);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未实施两个“四位一体”措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煤层自燃造成工作面封闭。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7、矿井未查明采掘区域及周边范围内老空区及其积水等水文地质情况;矿井未进行防治水分区管理;存在带压开采、冲击抵地压危险,而未采取有效措施;违规开采防隔水煤柱;未制定探放水设计。

煤场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煤场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场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煤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煤场所有员工及外来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红线是指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底线,任何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都将受到严肃处理。

第二章安全红线内容第四条安全管理红线:1.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 煤场内严禁吸烟、动火、使用明火。

3. 严禁在煤场内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

4. 严禁擅自移动、拆除、损坏安全设施。

5. 严禁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6. 严禁在危险区域、设备附近嬉戏打闹。

7. 严禁超负荷、超范围使用设备。

8. 严禁在设备运行过程中进行清洁、维护、保养等作业。

9. 严禁在煤场内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10. 严禁在煤场内进行危险作业,如爆破、焊接等。

第五条安全操作红线:1. 严禁操作人员穿戴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服装、鞋帽。

2. 严禁操作人员操作设备时精神状态不佳。

3. 严禁操作人员酒后作业。

4. 严禁操作人员未经许可擅自操作设备。

5. 严禁操作人员不按操作规程操作设备。

6. 严禁操作人员操作设备时,不关注设备运行状态。

7. 严禁操作人员不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8. 严禁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9. 严禁操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10. 严禁操作人员不配合安全检查。

第三章安全红线管理第六条煤场安全红线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对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1. 警告:对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2. 罚款:对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

3. 停职检查:对严重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给予停职检查。

4. 解除劳动合同:对触犯安全红线,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5. 法律责任:对违反安全红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煤矿岗位安全生产红线清单

煤矿岗位安全生产红线清单

煤矿岗位安全生产红线清单煤矿岗位安全生产红线清单煤矿是我国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由于煤矿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和危险性,安全生产一直是煤矿行业最重要的任务之一。

为了确保煤矿岗位的安全生产,制定一份红线清单非常必要。

红线清单旨在明确煤矿工作的安全底线和不容触碰的“红线”,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有效预防和遏制事故的发生。

以下是煤矿岗位安全生产红线清单,供大家参考:一、岗前培训和岗位操作1.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岗前培训,并获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证书。

2. 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擅自改变工艺流程和操作方式。

3. 各类设备必须经过严格的检修和维护,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

二、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1. 煤矿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安全标识、安全网、隔离装置等,并定期检查维护。

2. 工作人员必须佩戴适当的个人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防护眼镜、耳塞等。

三、风险评估和预警1. 每天开工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明确岗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

2. 在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必须设置预警装置,并确保正常工作。

四、火灾防控措施1. 煤矿必须建立火灾防控措施,包括设立灭火器、安装消防箱等,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2. 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内吸烟和使用明火,确保火源的安全。

五、电气安全1. 煤矿必须遵守电气安全规范和标准,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

2. 煤矿必须建立完善的维护和检修制度,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巡检和维护。

六、瓦斯和煤尘防控1. 煤矿必须建立瓦斯和煤尘防控措施,包括设置瓦斯抽放系统、封闭煤尘等,并定期进行监测和清理。

2. 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操作要求进行作业,严禁违反规定和操作不当。

七、安全教育和培训1. 煤矿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 煤矿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八、事故报告和应急预案1. 煤矿必须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时向上级汇报。

煤矿岗位红线制度

煤矿岗位红线制度

山西中煤杨涧有限公司岗位红线制度二O一四年二月十一日目录一、通用部分 (3)二、采煤专业 (4)3、泵站工: (4)4、两道超前维护工: (5)5、工作面运输机司机: (5)6、综采放顶煤工: (5)7、综放支架工: (5)8、综放出口工: (6)9、综采支架工: (6)10、综采出口工: (6)11、回柱机司机: (7)12、检修班电工: (7)13、检修班机工:........................................................................................................ 错误!未定义书签。

14、转载机(破碎机)司机: (7)15、顺槽运输机司机: (7)16、铺网工: (8)三、掘进专业 (8)1、岩巷打眼工: (8)2、煤巷打眼工: (8)3、爆破工: (9)4、综掘机司机: (9)5、耙装机司机: (9)6、装岩(煤)机司机: (10)7、推车工: (10)8、刮板运输机司机: (10)9、锚网(索)工: (10)10、架棚工: (11)11、喷浆工: (11)12、喷浆上料工: (11)13、喷浆机司机: (11)14、机电维修工: (11)15、巷道修理工: (12)16、临时轨道工: (12)17、水泵工: (12)四、机电、运输、安装、皮带 (12)1、设备安装工: (12)2、电气安装工: (13)3、矿井维修钳工: (13)4、矿井维修电工: (13)5、主排水泵操作工: (13)6、装载信号操作工: (14)7、防爆设备检查员: (14)8、副井信号工: (14)9、副井把钩工: (14)10、钉道工、 (14)11、绞车司机、 (15)14、皮带机维修电工: (15)15、皮带机司机: (16)16、皮带机清煤工: (16)17、安全监测工: (16)五、通风专业 (16)1、测风员: (16)2 、测尘员: (17)3、密闭工: (17)4、瓦斯检查员: (17)5、辅助救护队员: (17)六、其它 (17)1、井下炸药收发管理工: (17)2、测量工: (18)3、钻机工: (18)一、通用部分1. 禁止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或考试不及格的职工上岗作业;(违反本条考核100元/人次)2. 禁止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违反本条考核200元)3. 禁止酒后入井;(违反本条考核200元)4. 禁止穿化纤衣服入井;(违反本条考核200元)5. 禁止不按规定佩带矿灯和自救器入井;(违反本条考核100元)6. 禁止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违反本条考核200元)7. 禁止井口及下井人员不戴安全帽或不系安全帽带;(违反本条考核50元)8. 禁止脱岗、窜岗和睡岗;(违反本条考核100元)9. 禁止在架空线下肩扛铁铲、撬棍等长柄工具行走;(违反本条考核100元)10.禁止无证上岗或不持证上岗。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最新版】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最新版】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最新版】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为强化源头安全,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维护好我矿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我矿安全生产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出现下列情况,给予业务科室科长(主任)、责任队组队长免职处分。

发生1人重伤以上生产事故的;因业务保安管理严重不到位或未执行规程措施违章指挥导致作业区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未遂的;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安全管理严重混乱的;对上级领导或部门下达的指令不执行的或工作态度极不端正的;“三走到,三必到”累计3次执行不到位的。

第二条出现下列情况,给予安监处副处长免职处分。

发生1人重伤以上生产事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源辨识制度执行严重不到位的;其它安全监管责任严重不到位的。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况,给予调度室主任免职处分。

应急救援体系不完善的;应急救援组织不当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采掘工作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生产条件仍继续安排生产的;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安排生产的;未经指挥部同意擅自安排队组进行抢险的。

第四条出现下列情况,给予生产科科长免职处分。

井下出现大面积冒顶事故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况,给予通风科长免职处分。

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的;“一通三防”安全设施不完善的;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设计组织施工的;井下安全生产发生重大变化环节或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给予抽采科科长免职处分。

抽采系统不完善的;因管理严重不到位,造成瓦斯抽放泵同时停抽的;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防突、抽放设计组织施工的;抽采未达到集团公司规定标准的。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况,给予机电科科长免职处分。

采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和“三专”的;明令禁止的设备仍在井下使用的;设备保护失效仍安排井下使用的。

岗位工种安全红线

岗位工种安全红线

岗位工种安全红线一、通风工:(一)严禁不及时修补风筒。

(二)严禁工作面风筒超距。

﹙三﹚严禁随意拆接风筒、工作面微风作业。

二、轨道技工(含钉道、维护工):(一)严禁使用气割加工的钢轨直接用于轨道线路。

(二)严禁在车辆运行的轨道线路上更换地滚及维修轨道等。

(三)严禁使用不符的钢轨扣件与线路钢轨连接。

(四)严禁砸道钉时前方站人。

三、推车工:(一)严禁前方行人或有障碍时随意推车。

(二)严禁坡度大于7‰时人力推车。

(三)严禁前后间距小于10米时推车。

(四)严禁车辆不通过时打开阻车器。

(五)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

(六)严禁任何人搭车、放飞车或一人推多车。

四、喷浆工:(一)严禁作业前不进行敲帮问顶。

(二)严禁喷头对准人员。

(三)严禁不按要求处理堵管。

五、打眼工(一)严禁作业前不进行敲帮问顶。

(二)严禁钻眼过程中钻前站人。

(三)严禁有突水、突气现象时拔出钻杆。

(四)严禁在残眼中钻进。

(五)严禁空顶作业和骑钻打眼。

六、迎头风泵操作工(一)严禁管路连接不牢固。

(二)严禁发现涌水量异常变化不汇报。

七、锚杆、锚索支护工(一)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支护材料。

(二)严禁空顶作业。

(三)严禁不按作业规程规定安装锚杆、锚索。

八、掘砌工(一)严禁不敲帮问顶、空顶作业。

(二)严禁发现灾害预兆、不汇报处理。

(三)严禁隐患未处理作业。

(四)严禁风量不足进行作业。

九、装岩机司机(一)严禁装矸时两个手把同时拉紧。

(二)严禁停机时未将操作把手卸下,供电开关未停电闭锁。

(三)严禁工作区域有人进行装岩作业。

十、小绞车司机(一)严禁信号不清开车。

(二)严禁放飞车。

十一、斜巷把钩工(一)严禁不按程序操作“一坡三挡”。

(二)严禁不按规定装卸长、大物料。

(三)严禁人、料混装和炸药、雷管同车上下。

(四)严禁同时行车行人。

十二、斜巷信号工(一)严禁不按规定发送信号。

(二)严禁脱岗。

(三)严禁使用不完好的信号装置。

- 1 -十、电焊工(一)严禁工作时不佩戴防护用品。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为了强化业务部门的职能,落实各级干部的安全责任,确实提升安全工作的执行力,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特制定本规定。

一、井下生产出现下列问题,业务部门科长给予停职处分。

1、采掘作业及巷道维修工作顶板管理出现漏洞;巷道贯通和穿(跨)越巷道没有制定落实相应措施;采掘工作面生产条件发生异常变化未编制专项补充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

给予生技科科长停职处分。

2、超前探测不到位,无计划揭露断层、陷落柱;承压水开采未编制审批防治水专项措施;对周边相邻小矿及本矿采空区积水、积气不明而未编制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矿井图纸资料不能正确反映井下实际情况;未在透明地质平台下作业;在隔离开采或“三锁定”区域外违规进行采掘活动;在透水区域内进行采掘作业未执行专项措施。

给予地质科科长停职处分。

3、局部通风系统、“一通三防”安全设施不完善造成瓦斯超限;排放瓦斯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井下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作业;对井下无风、微风区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设计、措施未审批而进行采掘作业;煤与瓦斯突出、、易自燃煤层、、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区,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专用回风巷;石门(井筒)揭穿煤层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防突抽放设计组织施工;在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区域内进行采掘作业未制定专项措施或执行不到位;有瓦斯突出预兆未采取区域防突和局部防突措施;开采自燃煤层没有设计防灭火系统。

给予通风科科长停职处分。

4、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进行作业;安全监控系统瓦斯超限断电值大于规定值;监测监控设施未定期更换或校验继续使用,不能及时发现瓦斯超限。

给予机电科科长停职处分。

5、由于监察检修不到位造成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排水系统不能正常工作;井下电气设备甩掉保护或无保护运行;担负升降人员的矿井绞车提升系统、担负矿井主要排水功能的排水系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设计规范要求;一次检查查出三处或同一地点连续出现两台次井下电气设备严重失爆;担负升降人员的矿井主要提升设备甩掉保护或无保护运行,主要设备安装后无组织验收。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煤矿安全红线,是指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底线,包括但不限于人员伤亡事故、重大设备损坏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从事煤矿开采、建设、运输、销售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红线的监管,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红线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红线范围第五条人员伤亡事故红线:1. 一次事故死亡人数达到或超过3人;2. 一次事故重伤人数达到或超过10人;3. 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

第六条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红线:1. 一次事故导致矿井主通风系统、提升系统、排水系统等关键设备损坏;2. 一次事故导致矿井主要设备(如采煤机、掘进机等)损坏,影响矿井正常生产;3. 一次事故导致矿井主要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

第七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红线:1. 一次事故导致矿井周边地表水、地下水污染,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2. 一次事故导致矿井周边大气污染,对周边居民健康造成严重危害;3. 一次事故导致矿井周边土壤污染,对周边农作物生长造成严重影响。

第三章红线管理职责第八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工作负总责,要亲自抓安全生产红线工作,确保红线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1. 制定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明确红线范围、责任主体、管理措施等;2. 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红线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3. 定期开展煤矿安全红线检查,确保红线制度得到有效执行;4. 对违反煤矿安全红线的行为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煤矿企业其他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开展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工作。

煤矿安全生产红线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矿生产、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红线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第二章红线规定第四条煤矿安全生产红线包括以下内容:1. 严禁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煤矿;2.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3.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4. 严禁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能力不足;5. 严禁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不清、防治水措施不到位;6. 严禁矿井采掘工作面瓦斯、粉尘、火灾等重大灾害隐患未得到有效治理;7. 严禁矿井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8. 严禁矿井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配备不足;9. 严禁矿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10. 严禁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

第三章红线管理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红线管理制度,明确红线内容、责任主体、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事项。

第六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负总责,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落实安全生产红线管理。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红线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红线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红线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红线考核奖惩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红线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措施和程序。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发生事故时,煤矿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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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主要工种岗位安全红线暂行规定为确保安全生产,规职工安全行为,严肃安全事前责任追究,明确安全严禁事项,有效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

依据公司《“三违”处罚实施办法》、《关于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特别约定》和《安全罚款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制定孔庄煤矿主要工种岗位安全红线(安全红线即安全控制线)。

凡违反本规定中岗位安全红线的,一律记个人严重“三违”一次,罚款不低于300元(超过500元的,由矿职能部门和相关矿领导共同研究决定),办“三违”学习班,同时安全账户、绩效工资和安全效益奖按相关规定考核。

有关处罚标准低于本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解释权属矿。

一、通用工种岗位安全红线1.严禁空顶空帮作业;2.严禁爬、蹬、跳运行中的车辆或输送机;3.严禁特殊工种作业无证上岗;4.严禁班中喝酒或酒后上岗;5.严禁固定岗位脱岗、窜岗;6.严禁现场无安全负责人作业;7.严禁无措施施工或不经过审批,擅自简化或改变操作程序;8.严禁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作业;9.严禁在中夜班安排有危险性的零碎工作;10.严禁安全设施不齐全、安全隐患不整改就冒险作业;11.严禁行车时行人;12.严禁在运行的钢丝绳波及围有人;13.严禁不按规定发送信号或不按规定信号操作设备;14.严禁破坏、偷盗安全生产系统、设施、设备;15.严禁起吊作业时危险区域有人(站位不当);16.严禁蹬高作业不系安全带;17.严禁井下两道风门同时打开;18.严禁发生人身事故或非伤亡事故不及时汇报;19.严禁对安监人员、违章行为举报人及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20.严禁人员进入通风不良区域(有警戒标识的);21.严禁在架空线下肩扛铁锹、钻杆等金属工具行走。

二、采掘专业通用工种岗位安全红线1.严禁干打眼;2.严禁打眼与装药平行作业;3.严禁在残眼钻眼或不按规程处理拒爆、残爆。

(二)爆破工1.严禁发爆器或爆破母线不完好的情况下爆破;2.严禁在没有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联锁放炮”的情况下爆破;3.严禁警戒未设好或警戒距离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爆破;4.严禁不按规程处理拒爆、残爆。

(三)采掘电钳工1.严禁不按规定停送电或在未查明故障原因时强行送电;2.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3.严禁设备检修时不执行验电、放电、挂接地线制度;4.严禁甩掉井下电气设备保护装置;5.严禁在设备运转的情况下检修设备或处理故障。

1.严禁行人行车;2.严禁在斜坡上摘挂钩;3.严禁掉道的大件车无措施拿道;4.严禁超挂车、严禁使用非标准销子、严禁不带电松车;5.严禁使用无斜巷运行许可证或安全设施不完好的绞车。

三、采煤专业工种岗位安全红线1.严禁进入没有停电闭锁的刮板运输机上作业;2.严禁带压更换油管和将油管对着人员。

1.严禁超前或提前回料;2.严禁随意改变出口支护方式或降低出口支护强度;3.严禁不停电闭锁跨越机或站在溜子、机上作业。

(三)单体支护工1.严禁人员正对三用阀方向和水平销弹出的方向;2.严禁将液压枪口对着人员;3.严禁管路不放气直接使用。

1.严禁开机前不发信号开机;2.严禁采煤机滚筒上下3米以有人时开机;3.严禁超过规定滞后距离时继续割煤;4.严禁煤机到机头机尾时割坏设备或电缆。

1.严禁开机前不发信号或不按规定信号开停机;2.严禁司机在正对机头位置操作;3.严禁不停电闭锁跨越机或站在机上作业或行走。

(六)机司机1.严禁开机前不发信号开机或不按规定信号开停机;2.严禁开机时清理转动部位和处理故障。

严禁不发开机信号开机或不按规定信号开停机;2.严禁司机在正对机头位置操作;3.严禁无措施用皮带运送机运送物料;4.严禁开机时清理皮带传动部位和处理故障。

1.严禁不按规定信号开停油泵;2.严禁带压检修油泵;3.严禁用铁丝等代替“u”卡。

(九)水枪司机1.严禁、电铃不通时开枪;2.严禁配枪质量不合格;3.严禁超前支护不到位;4.严禁高压系统、溜煤系统不畅通;5.严禁身体附在枪把子上操作水枪。

(十)枪后工1.严禁超前支护不到位;2.严禁高压系统、溜煤系统不检查;3.严禁大块煤、矸石、其他杂物进入溜煤系统;4.严禁身体部位进入老塘处理物料。

(十一)管路安装工1.严禁对管路不放气直接砸盖板;2.严禁抬运管路时不协调;3.严禁锤头或销子飞出方向的前方站人;4.严禁安装前对管路不进行检查;5.严禁当班结束后管口敞开。

四、掘进专业岩巷队工种岗位安全红线(一)耙矸机司机1.严禁在耙斗运行及钢丝绳波及围有人时开机;2.严禁在没有切断电源的情况下处理耙矸机故障;3.严禁耙矸机在斜坡上自拉自牵引。

(二)喷浆工1.严禁喷浆开始后和处理堵管时将枪头对人。

(三)上料工1.严禁站在矿车沿上上料;2.严禁料车没有按规定停稳、刹牢的情况下上料。

(四)推车工1.严禁耙矸机运行时在耙矸机下推车;2.严禁在坡度大于7‰的斜巷推车;3.严禁放飞车。

五、掘进专业煤巷队工种岗位安全红线(一)锚网(索)工1.严禁切割与锚网平行作业;2.严禁在锚杆机操作把旋转半径有人作业。

(二)架棚工1.严禁挖腿窝时不在有效支护下进行。

(三)综掘机司机1.严禁在综掘机前后有人的情况下开启综掘机;2.严禁超循环切割;3.严禁在综掘机停止工作、检修及交接班时不停电。

(四)运输机司机1.严禁开机前不发开机信号或不按规定信号开停机;2.严禁司机在正对机头位置操作;3.严禁开机时处理故障或清理运输机的传动部位;4.严禁无措施用输送机运送物料。

六、机电专业工种岗位安全红线(一)电气安装工1.严禁使用不符合电压等级的验电笔;2.严禁瓦斯浓度超过0.8%时,进行电器开盖、验电、放电等电气作业;3.严禁拆开电器设备的外壳进行带电操作(纯本质安全型的安全电压电器除外);4.严禁约时、约信号停送电。

(二)矿井维修钳工1.严禁井筒和高空作业时上下平行作业;2.严禁井筒作业发生坠物;3.严禁井筒作业不带保险带和安全帽;4.严禁起吊用具超能力使用。

(三)矿井维修电工1.严禁不按规定停送电;2.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3.严禁在未查明故障原因时强送电;4.严禁设备检修时不执行验电、放电、挂接地线制度;5.严禁甩掉井下电气设备保护装置。

(四)防爆设备检查员1.严禁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2.严禁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不检查周围瓦斯浓度;3.严禁不合格防爆设备入井;4.严禁不贴防爆合格证的防爆电器设备入井。

(五)主排水泵操作工1.严禁不执行设备巡回检查制度;2.严禁发现设备故障不汇报。

(六)装载信号操作1.严禁在运行时清理皮带或皮带托辊;2.严禁尾绳托底或设备故障时仍打点走钩;3.严禁箕斗装重罐;4.严禁发出错误的打点信号。

(七)电焊工1.严禁电焊机外壳无接地;2.严禁用打火机做打火工具;3.严禁氧气、乙炔瓶安全距离小于10米;七、运输专业工种岗位安全红线(一)副井信号工1.严禁上下口信号工在收到任何不明信号时发出开车信号;2.严禁不使用专用信号,用其它形式和方法传送信号;3.严禁甩掉保护而发送信号或操车。

(二)副井把钩工1.严禁将车辆提前放过前阻车器;2.严禁罐链门、安全门、摇台等安全设施不到位时发出信号提人;3.严禁在乘罐人员肢体或物件伸出罐外时发出开车信号;4.严禁超重或超重量差装罐。

(三)钉道工1.严禁在架线下行走时将撬棍等长柄工具扛在肩上;2.严禁不挂警示牌,从事大巷轨道维修施工;3.严禁在不停电架线下装卸物料。

(四)电机车修理工1.严禁带电检修电气设备;2.严禁在起吊重物下及波及围站人。

(五)充电工1.严禁初充电时使用快充旋钮;2.严禁不穿戴防护用品,直接接触电瓶液;3.严禁充电时不打开电瓶箱盖。

(六)电机车司机1.严禁机车运行过程中将头或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外;2.严禁超员运人;3.严禁顶车运行(调车或特殊作业顶车时必须有跟车工在前方引导);4.严禁通过风门时两道风门同时打开;5.严禁将机车或车辆停在道岔上。

(七)绞车司机1.严禁在钢丝绳有死弯、上垛及断丝、磨损超限的情况下开车;2.严禁单手操作绞车或在开车时处理爬绳(斜巷大绞车司机除外);3.严禁超载、超挂、蹬钩、扒车、跳车时开车,或不带电松车和放飞车;4.严禁在处理车辆掉道时使用绞车强行复轨;5.严禁在信号不清、绞车固定不牢、安全设施不全的情况下开车。

(八)信号把钩工1.严禁在连接车辆时人员站道心或将头和身体伸入两车之间;2.严禁用矿灯、喊话、敲管子或约定时间等代替信号;3.严禁在安全设施不全、连接装置不合格时发出开车信号;4.严禁“四超”车辆无措施、物料装得不稳固的情况下挂车。

(九)翻车机司机1.严禁外阻车器不关闭,操作翻车机翻转;2.严禁严重变形矿车强行进入翻车机;3.严禁翻车机停止使用时,打开阻车器。

(十)皮带维修钳工1.严禁皮带机不停电、不闭锁,检修皮带;2.严禁皮带运转时处理故障;3.严禁高空作业、煤仓口作业不带保险带;4.严禁超能力使用起吊用具。

(十一)皮带维修电工1.严禁不停电、不闭锁、不挂牌,检修皮带;2.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3.严禁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不检查瓦斯浓度;4.严禁不执行停送电制度和擅自启动机电设备;5.严禁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

(十二)皮带司机1.严禁皮带运行时在皮带0.5米围清理皮带;2.严禁无措施处理堵仓;3.严禁开机前不发信号或不用联系,擅自开机;4.严禁皮带运转时处理故障。

(十三)皮带清煤工1.严禁皮带运行时在皮带0.5米围清理皮带。

(十四)水提维修工1.严禁不停电、不挂牌,检修水泵;2.严禁强行送电或约时、约定信号送电;3.严禁水泵运转时处理故障;4.严禁带压打开观察孔。

(十五)煤水泵(高压泵)操作工1.严禁不执行设备巡回检查制度;2.严禁发现设备故障不汇报;3.严禁不使用绝缘用具操作高压设备;4.严禁带压打观察孔。

(十六)脱水刮板输机司机1.严禁开机前不发开机信号或不按规定信号开停机;2.严禁司机在正对机头位置操作;3.严禁开机时处理故障或清理运输机的传动部位;4.严禁无措施用输送机运送物料。

(十七)清仓工1.严禁无风进入水仓;2.严禁带电移动清仓泵;3.严禁不发信号开启高压水枪。

八、通风专业工种岗位安全红线(一)瓦检工1.严禁空班、漏检和假检;2.严禁擅自进入无风、微风巷道及盲巷作业。

(二)密闭检查工1.严禁打开密闭观察孔时距离观测孔过近;2.严禁瞒报密闭气体检测情况。

(三)通风工1.严禁带电安装、搬迁局扇;2.严禁起吊局扇时不做耐力实验。

(四)防尘工1.严禁人行车未停稳冲洗巷道;2.严禁冲洗巷道时站在巷道的下方;3.严禁架空线未停电对隔爆设施进行施工;4.严禁将水洒向带电设备。

(五)密闭工1.严禁不搭脚手架进行高空作业;2.严禁私自更改通风设施构筑位置。

(六)注浆工1.严禁不巡视管路直接注浆;2.严禁私自改变注浆量;3.严禁独自衔接注浆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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