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咨询律师
律伴网认证安徽律师吴三转解析:继承房产,有了遗嘱够不够?
律伴网认证安徽律师吴三转解析:继承房产,有了遗嘱够不够?律师:吴三转律所: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案例:小王在父母过世后,理所当然的拿着父母留下的遗嘱去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到了房产局后,却被要求提供所有法定继承人到场的遗嘱公正书,这样的要求让小王很是苦恼,本来其他兄弟姐妹没有继承父母遗产就有点不高兴,再说了父母也是想偷偷的把遗产留给小王一人,以免其他子女争夺房产,给小王带来不便才立下的这份遗嘱。
那么小王是否需要提供这样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安徽吴三转律师点评: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民死亡后,有遗嘱的按遗嘱执行,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遗产,由所有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遗产继承是公开的行为。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只有满足以下情形,才可以获得遗产:遗嘱为立遗嘱人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真实有效的遗嘱;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附有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履约。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则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吴三转,律师,毕业于合肥工业大学,法律硕士。
房屋继承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男,65岁,退休工人,无子女。
张某的妻子于五年前去世,张某一直独自居住在位于我国某市的房产一套。
张某的哥哥和姐姐均已去世,张某的侄子小王是他的侄子,从小由张某抚养长大。
张某一直想将自己的房产留给小王,但由于对房屋继承法律法规的不了解,担心自己去世后房产无法顺利传承给小王。
二、法律问题张某在处理房屋继承问题时,主要面临以下法律问题:1. 房屋继承的方式有哪些?2. 房屋继承的顺序是怎样的?3. 房屋继承中存在哪些特殊情况?三、法律分析1. 房屋继承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房屋继承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法定继承:即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将遗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
(2)遗嘱继承:即遗嘱人通过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
(3)遗赠:即遗嘱人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 房屋继承的顺序房屋继承的顺序如下:(1)配偶、子女、父母;(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3)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 房屋继承中的特殊情况(1)转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尚未分割,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2)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四、案例分析张某在处理房屋继承问题时,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 法定继承:张某的侄子小王作为张某的侄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因此不能通过法定继承方式继承张某的房产。
2. 遗嘱继承:张某可以立遗嘱,将房产赠与侄子小王。
在遗嘱中,张某可以明确表示将房产赠与小王,并指定遗嘱执行人。
3. 遗赠:张某可以立遗赠,将房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如侄子小王。
五、法律建议针对张某的情况,以下是法律建议:1. 张某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房屋继承法律法规,确保自己去世后房产能够顺利传承给侄子小王。
2. 张某可以立遗嘱,将房产赠与侄子小王。
遗产继承律师排行榜
遗产继承律师排行榜遗产继承是一个涉及法律、财产和家庭纠纷的复杂问题。
在解决这些问题时,律师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选择一位经验丰富、技术娴熟的遗产继承律师是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护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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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史密斯律师事务所史密斯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备受推崇的遗产继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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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华盛顿律师事务所华盛顿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遗产继承领域具有盛誉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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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因遗产继承纠纷引发的房产问题
如何解决因遗产继承纠纷引发的房产问题遗产继承纠纷可能引发的房产问题解决方法遗产继承纠纷经常会给相关家庭带来很大的困扰,尤其是涉及房产问题时更是棘手。
以下是一些解决因遗产继承纠纷引发的房产问题的方法,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1. 积极寻求调解解决方式在遗产继承纠纷中,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往往是由于情绪和利益的冲突所引起的。
因此,积极寻求调解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
可以选择委托一位第三方调解人协助解决争议,或者通过家庭会议来达成共识。
调解可以使各方平等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2. 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的建议如果调解没有效果,或者争论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建议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可以提供关于房产继承问题的详尽解释,并帮助您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在此类情况下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
根据继承法和地方法规,律师可以指导您在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避免法律风险。
3. 提请法院介入如果调解和法律咨询都无法解决问题,或者问题变得非常复杂,可能需要将纠纷提交给法院解决。
提请法院介入可以确保公正和合法的处理遗产继承问题。
在此情况下,您需要找到一位熟悉继承法的律师,并递交合适的申请程序。
法院将仔细审查案件的各项细节,并依照法律规定做出决定。
4. 考虑委托外部中介进行房产分配为了避免进一步的纠纷和冲突,您可以考虑委托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来处理房产分配。
这样的机构通常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公正地评估和分配房产。
他们将基于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来决定每个继承人的份额,并确保房产以公正和合理的方式被分配。
综上所述,解决因遗产继承纠纷引发的房产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方法。
积极寻求调解,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的建议以及提请法院介入是三种常见的方式。
此外,您还可以考虑委托外部中介来分配房产。
选择合适的解决方法取决于具体情况和争议的严重程度。
无论哪种方法,都应该追求公正和合理,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纠纷导致的不良影响。
父母房屋遗产继承新规定是什么
父母房屋遗产继承新规定是什么父母财产继承新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具体内容为遗嘱继承权的实现,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
一、父母房产继承新规定2024是怎样的一、父母房产继承新规定是怎样的(一)继承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
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遗嘱继承权的实现,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
如父母健在,其房地产子女就不能继承。
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
(二)继承遗产的人,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
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
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
像这样的财产须分割以后属于死者个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遗产。
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
相关法律依据:1、《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继承法》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4、《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较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较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委托律师处理遗产继承纠纷
委托律师处理遗产继承纠纷尊敬的律师先生/女士:我写信是为了寻求您的法律帮助,解决我所面临的遗产继承纠纷问题。
我在此委托您为我处理此案,希望您能够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代理服务。
下面我将具体描述我的遗产继承纠纷,以便您更好地了解情况:背景介绍:我是该遗产的合法继承人,近期发现在我的祖父去世后,遗产分配存在问题。
据我所知,我祖父在他去世前并未留下任何遗嘱,因此依照当地的继承法规定,我作为唯一的合法继承人应该享有全部遗产。
然而,其他人声称对该遗产有权利,并试图剥夺我的权益。
问题描述:1. 涉及财产:根据我祖父生前的财产状况,该遗产主要包括房产、银行存款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2. 争议方:我与其他亲属成员之间存在纠纷,包括:(列举其他亲属及其与我的关系)。
3. 主要纠纷点:a) 遗产份额:其他亲属声称他们有权继承遗产,并要求分享遗产份额。
b) 证据问题:其他亲属提供不完整或不准确的证据来支持他们的主张。
c) 遗产管理:其他亲属试图私自处理遗产资产,妨碍我的权益。
我希望您能根据我的情况,以及以下措施来帮助我解决这一纠纷:1. 法律咨询:请您提供针对此案的法律咨询意见,告知我在继承纠纷中的权益和法律地位。
2. 代理申请:请代表我向有关法院递交申请,以确保我的权益得到维护。
在此期间,您将代替我与其他亲属代表进行协商和沟通。
3. 调查和证据收集:请负责调查与此案相关的事实,并收集相关证据,以支持我的权益主张。
4. 司法程序:在必要时,请您代表我参与诉讼程序,并保证我的权益在法庭上得到公正审理。
5. 解决方案:希望您能与其他亲属代表协商解决此纠纷,通过和解或其他合理方式来达成分歧。
在处理此事的过程中,我对您的职业道德和法律专业知识充满信心。
我理解,作为我的律师,您将竭尽全力为我争取最佳利益,并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公正和合理的解决方案。
如有需要,我愿意提供相关文件和证据,并配合您及您团队的调查工作。
我期待着您的回复,并即将安排时间与您进行进一步的讨论。
知名房屋遗产继承律师
知名房屋遗产继承律师
1. 陈律师,陈律师在房屋遗产继承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和良好的声誉。
他/她可能在该领域内有着广泛的客户群体,并且在处理复杂的遗产继承事务方面表现出色。
2. 张律师,张律师是一位备受尊敬的专业人士,对房屋遗产继承法律非常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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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律师,王律师可能是一位在房屋遗产继承领域颇具声望的专家。
他/她可能在处理大型遗产案件时表现出色,并且在保护客户权益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4. 李律师,李律师可能是一位备受赞誉的专业人士,专注于房屋遗产继承法律。
他/她可能在研究和解释相关法律条款方面非常擅长,并能够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建议。
5. 赵律师,赵律师可能是一位在房屋遗产继承领域备受推崇的律师。
他/她可能在处理遗产税、财产评估和遗产分配等方面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
这些只是一些例子,并不代表全部。
选择一位知名的房屋遗产继承律师时,你可以参考他们的声誉、经验、专业知识和客户评价等因素。
此外,你还可以咨询朋友、家人或其他专业人士的建议,以获得更全面的信息。
最重要的是,确保你选择的律师能够满足你的特定需求,并能够为你提供最佳的法律代理服务。
北京知名遗产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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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涛律师事务所:王涛律师团队拥有超过十多年的家族财富和企
业继承方面的执业经验,在北京拥有多家分支机构,业务涵盖涉及遗产继承、财产管理、财务审计、媒体披露、公司税务、金融服务、财产离婚审
查等多个领域。
2、高翔律师事务所:高翔律师团队拥有丰富的遗产继承实战经验,
专业服务诸多大型家族企业客户,涉及企业继承、个人养老金。
此外,高
翔律师团队还代表客户参与遗产继承谈判,处理各类继承纠纷,以确保客
户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3、李泽昊律师事务所:李泽昊律师事务所拥有超过十年从业经验,
专注于遗产继承,目标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与大型企业家
家族有着深度的友好合作关系。
李泽昊律师团队具备丰富的遗产继承经验,为不同企业家家族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包括遗产继承、财产计划、
税务等。
房产律师靳双权——使用工龄购房,工龄能否转换为财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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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丰富,值得信赖。
⼀、原告诉称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a室房屋(以下称a号房屋)由陈⼀单独继承。
事实和理由:陈⼀与⼆被告之⽗张⼆系再婚夫妻,于1991年4⽉8⽇登记结婚。
⼆被告系张⼆与前妻之⼥,长⼥张三,⼆⼥张四。
张⼆先⽣婚后与陈⼀共同⽣活,相濡以沫,感情甚好。
⽼⼈于2002年随同陈⼀⼀同前往加拿⼤温哥华,与陈⼀之⼥徐五共同⽣活⾄2015年4⽉份,⼀家⼈甚是和睦。
张⼆先⽣有感于与陈⼀真挚感情,及陈⼀、⼥⼉徐五的精⼼照料,于2015年4⽉9⽇,⽼⼈亲笔书写遗嘱,希望去世后,a号房屋由陈⼀继承。
张⼆⽼⼈不幸于2015年4⽉27⽇去世,之后原被告因遗产分配分歧较⼤。
故陈⼀提起本诉,恳请⽀持陈⼀诉讼请求,实现张⼆⽼⼈遗愿,维护陈⼀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张三辩称:不同意陈⼀的诉讼请求。
⼀、关于遗嘱真实性及法律性质。
第⼀,陈⼀称该遗嘱是张⼆先⽣⾃⾏书写,属⾃书遗嘱。
但是,从字体形态看并不完全符合张⼆先⽣⼀贯的书写习惯。
更重要的是,这份“遗嘱”上有⼀名陈⼀个⼈的朋友作为“见证⼈”的签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嘱应当有两名⽆利害关系见证⼈才有效。
涉案“遗嘱”中⼀名见证⼈显然不符合我国《继承法》的基本要求。
张⼆先⽣于2015年4⽉27⽇去世,陈⼀提供的这份遗嘱时间是2015年4⽉9⽇签署,也就是说遗嘱成于张⼆先⽣死亡前18天。
张⼆先⽣死于肺功能衰竭,在原被告双⽅2015年2⽉份之后的邮件往来中,陈⼀多次提及张⼆先⽣“⼼⼒衰竭、⾝体很衰弱、稍动即⽓喘”,⾝体状况极差,已⽆回国就医居住养⽼的可能。
张四辩称:不同意陈⼀的诉讼请求。
⼀、a号房屋中有被告母亲⾼六的遗产份额,张⼆⽆权擅⾃处分。
在分承租房的时候,张四与⽗母的⼯龄都折算了积分,单位考虑三代同堂的情况,分了三室⼀厅。
房产专业律师:使用工龄购买的房屋办理继承时是怎么分配份额的?
房产专业律师:使⽤⼯龄购买的房屋办理继承时是怎么分配份额的?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
从业⼗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蒋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案件介绍:1、原告诉称:杨A诉称:杨某和陈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杨3、杨4、杨2、杨A四个⼦⼥。
1971年2⽉10⽇陈某去世。
1988年杨某和⽩H再婚。
⽩H和杨某再婚后未⽣育⼦⼥。
被告⽩某系⽩H的独⽣⼦。
1996年杨某去世,2010年⽩H去世。
北京市西城区的诉争房屋原系杨某单位分配使⽤的公房,后该房屋参加房改,房本未下发前杨某去世,该房屋登记在⽩H名下。
该房屋系⽩H的私有房屋,因购买该房屋时使⽤了杨某的⼯龄政策性福利,所以折合⼯龄的权益应当作为杨某的遗产予以继承。
现我诉⾄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共同继承诉争房屋,其中原告占有五分之⼀的份额,被告每⼈占有五分之⼀的份额;要求该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付被告每⼈五分之⼀的份额的房屋补偿款。
若法院不能⽀持原告继承房屋的诉讼请求,要求继承诉争房屋的产权⼈给付原告房屋补偿款,具体数额由法院判决。
2、被告辩称:被告杨2辩称:原告所叙述双⽅⾝份关系属实。
诉争房屋系某单位分配给我⽗母的住房,我和杨3、杨A、杨4⾃上世纪五⼗年代就在此⽣活居住。
1971年陈某去世。
1988年杨某和⽩H结婚,婚后两⼈感情不和,⽩H曾多次提出离婚,1996年8⽉还逼⽗亲在其准备的离婚书上签字,⽗亲没有签字,并且在⼀周后去世。
⽩H在2010年去世。
杨2多年居住北京,照顾⽗亲并且养⽼送终,应当继承诉争房屋五分之⼀的份额。
诉争房屋系⽩H名下私有房屋,⽩H参加房改时使⽤了⽗亲杨某的⼯龄政策性福利,该利益被告有权继承。
北京著名财产继承律师
北京著名财产继承律师
1、徐阳律师:徐阳女士,北京市顶级律师,是从事继承纠纷、财产争夺、优先权纠纷、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的律师。
熟悉宪法、民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具有独特的解决继承纠纷的策略。
2、萧海梅律师:萧海梅律师是北京一级律师,擅长新继承法、法定继承、财产继承纠纷等领域,专业代理各类继承纠纷案件,熟悉《继承法》等法律、司法解释,有丰富的继承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
3、张仲景律师:张仲景律师是北京市一级律师,擅长财产继承、遗嘱执行和相关纠纷诉讼,了解继承法及其财产诉讼相关法律,为当事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解决方案及律师服务。
北京知名继承律师
北京知名继承律师
1、崔鲁英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具有十五年从业法律实践
及咨询经验,拥有多年公司治理、资产重组、金融及房地产等方面的资深
实践经验,擅长继承诉讼、不动产登记及税务等法律领域的法律事务。
2、马鸣辰律师: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拥有15年从业经验,多次受邀参
与全国性重大民事案件的调解和审理,擅长民法、婚姻家庭、房地产等领域,在继承领域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
3、贺乃一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
法学院,具有15年从业经验,多次受邀参与全国性重大民事案件的调解
和审理,拥有丰富的国内外继承案例研究经验,擅长复杂的继承实务,并
且与国内外法律研究机构保持良好合作。
房产继承公证提问(3篇)
第1篇尊敬的公证处工作人员:您好!我在近期面临了一次房产继承的问题,由于这是我首次涉及此类事宜,对于房产继承公证的相关流程和注意事项存在诸多疑问。
为了确保我能够顺利完成房产继承手续,特向您提出以下问题,恳请给予详细解答。
一、关于房产继承公证的基本概念1. 请问什么是房产继承公证?房产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继承房产的合法权益进行确认,并出具相应公证文书的过程。
2. 房产继承公证的适用范围有哪些?房产继承公证适用于以下情况:(1)法定继承;(2)遗嘱继承;(3)遗赠;(4)赠与;(5)其他与房产继承相关的事项。
二、关于房产继承公证的申请条件3. 申请房产继承公证需要满足哪些条件?申请房产继承公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合法的继承关系;(3)房产权属明确,不存在争议;(4)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4. 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其子女已经成年,是否可以申请房产继承公证?可以。
即使被继承人死亡时,其子女已经成年,只要子女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合法的继承关系,即可申请房产继承公证。
三、关于房产继承公证的申请材料5. 申请房产继承公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申请房产继承公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明;(2)被继承人身份证明;(3)房产权属证明;(4)继承关系证明;(5)其他与房产继承相关材料。
6. 如果房产证丢失,如何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如果房产证丢失,可以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明;(2)被继承人身份证明;(3)房产权属证明;(4)继承关系证明;(5)房产证丢失证明;(6)其他与房产继承相关材料。
四、关于房产继承公证的办理流程7. 房产继承公证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的流程如下:(1)申请人向公证机构提交申请材料;(2)公证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公证机构调查核实房产权属和继承关系;(4)公证机构出具房产继承公证文书;(5)申请人领取房产继承公证文书。
北京遗产继承纠纷知名律师
北京遗产继承纠纷知名律师,推荐几位在遗产继承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和良好口碑的律师,供您参考:
郭思雨律师:郭思雨律师是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主任,拥有多年的诉讼经验,尤其在遗产继承领域有着出色的表现。
她代理过多起涉及房产、股权等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成功为客户争取到合法权益。
郭律师不仅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还注重调解和和解,通过多种方式解决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王岩飞律师:王岩飞律师是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长期从事遗产继承法律服务。
他熟悉各类遗产继承案件的处理流程和法律要点,能够迅速准确地把握案件关键点。
王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严谨认真,注重细节,赢得了客户的信任和好评。
段莉律师:段莉律师是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合伙人,拥有多年的遗产继承纠纷处理经验。
她代理过众多涉及房产、股权、艺术品等遗产继承案件,为客户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段律师擅长运用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王秀全律师:王秀全律师是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长期从事遗产继承法律服务。
他具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王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注重沟通和协调,能够妥善处理各种复杂的遗产继承纠纷。
以上几位律师都是在遗产继承领域有着丰富经验和良好口碑的知名律师,如果您遇到遗产继承纠纷问题,可以咨询他们并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选择律师时请结合自身情况和需求进行判断。
公证继承房产收费标准
公证继承房产收费标准
在进行房产继承公证时,收费标准是大家都比较关心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公证继承房产的收费标准是由司法部门统一规定的。
一般来说,公证继承房产的收费标准是按照房产的总价值来确定的,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 房产总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收费标准为总价值的1%,最低收费不低于3000元。
2. 房产总价值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收费标准为总价值的0.5%,最
低收费不低于5000元。
3. 房产总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收费标准为总价值的0.3%,最低收费不低
于10000元。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以上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具体收费标准还需根据当地公证
处的规定来执行。
另外,如果房产存在多名继承人,公证继承的费用还会根据继承人的数量和继承份额进行调整。
在进行公证继承房产时,除了公证费用外,还需要支付一些其他费用,如证明
材料的复印、公证书的盖章等费用。
这些费用的具体标准也是由当地公证处统一规定的。
需要注意的是,公证继承房产时,除了支付公证费用外,还需要缴纳相应的税费,如继承税、契税等。
这些税费的具体标准也是由国家税务部门统一规定的。
在进行公证继承房产时,需要提前了解清楚相关的税费标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总的来说,公证继承房产的收费标准是根据房产的总价值来确定的,具体收费
标准由当地公证处统一规定。
除了公证费用外,还需要支付其他相关费用和税费。
在进行公证继承房产时,建议委托专业的律师或公证处进行咨询,以确保手续的合法、规范和顺利进行。
房产继承公证流程律师(3篇)
第1篇一、引言房产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依照法律规定或遗嘱的约定,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的行为。
在我国,房产继承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其中房产继承公证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房产继承公证的流程,并为您提供一些建议。
二、房产继承公证的定义房产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房产继承关系进行审查,确认继承人的身份和继承份额,证明房产继承合法性的法律行为。
三、房产继承公证的流程1. 收集证据材料申请人需向公证机构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身份证明:死亡证明、户口簿等。
(3)房产证明:房产证、契税发票等。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遗嘱、分家析产协议等。
2. 办理公证申请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
3. 公证机构审查公证机构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申请人身份证明是否真实、合法。
(2)被继承人身份证明是否真实、合法。
(3)房产证明是否真实、合法。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4. 办理公证手续公证机构审查无误后,将办理公证手续。
申请人需缴纳公证费。
5. 领取公证文书公证机构出具《房产继承公证书》后,申请人可领取。
四、律师建议1. 申请人应提前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与公证机构沟通,寻求帮助。
3. 如有遗嘱,应确保遗嘱合法、有效,并妥善保管。
4. 如有分家析产协议,应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公平,并妥善保管。
5. 在继承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可寻求律师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总结房产继承公证是房产继承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了解房产继承公证的流程,有助于申请人顺利办理继承手续。
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公证机构,确保继承过程的顺利进行。
同时,如遇到问题,可寻求律师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2篇一、引言房产继承公证是指依法公证机关对继承人依法继承房产的事实进行确认和证明的活动。
房产咨询律师委托书范本
房产咨询律师委托书范本甲方):[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委托人联系电话]地址:[委托人地址]被委托人(以下简称乙方):[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律师姓名]律师执业证号:[律师执业证号]联系电话:[律师联系电话]地址:[律师事务所地址]鉴于甲方需要就房产相关事宜进行法律咨询,现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法律顾问,代表甲方处理与房产相关的法律咨询事宜。
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委托书,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委托事项1.1 甲方委托乙方就以下房产相关事宜提供法律咨询:- [具体房产咨询事项,例如:房产交易、房产继承、房产纠纷等]1.2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要,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第二条委托期限2.1 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具体日期],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3.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及时、准确的法律咨询。
3.2 甲方应按时支付乙方的咨询费用,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信息,以便于乙方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4.1 乙方有权按照双方约定收取咨询费用。
4.2 乙方应遵守职业道德,为甲方提供专业、保密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费用支付5.1 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金额和时间支付乙方的咨询费用。
5.2 乙方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或收据。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任何一方违反本委托书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委托书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条其他8.1 本委托书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8.2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律师事务所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请注意,这只是一个范本,实际的委托书应根据具体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调整。
继承纠纷委托律师委托书
受委托人:[律师姓名],性别:[男/女],年龄:[年龄],执业证号:[律师执业证号],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名称]鉴于以下情况,现委托受委托人[律师姓名]代理本人处理[具体纠纷事由],特此委托书如下:一、委托事项1. 本人与[被委托人姓名](以下简称“被继承人”)之间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具体纠纷事由如下:[详细描述纠纷事由,包括但不限于:被继承人生前财产情况、遗产分配方案、争议焦点、双方关系等]2. 为维护本人合法权益,现委托受委托人[律师姓名]代理本人进行以下事项:(1)调查取证:受委托人有权依法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询问证人、鉴定、勘验、复制、摘抄等。
(2)出庭应诉:受委托人有权代表本人出庭应诉,包括但不限于陈述事实、提交证据、发表辩论意见、请求法庭判决等。
(3)调解协商:受委托人有权代表本人与对方进行调解、协商,争取达成有利于本人的解决方案。
(4)撰写法律文书:受委托人有权根据案件需要,代表本人撰写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申请书等法律文书。
(5)其他法律事务:受委托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本人处理与本案相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委托权限1. 特别授权:受委托人有权代表本人接受人民法院的传唤,出庭应诉;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有权代为和解、调解;有权代为提起补充起诉、撤诉、反诉和上诉。
2. 一般授权:受委托人有权代表本人调查取证、提交证据、陈述事实、发表辩论意见、请求法庭判决等。
三、委托期限本委托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具体时间],如需续期,可另行签订委托书。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1. 受委托人代理本人处理本案所产生的律师费用,按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及本人与受委托人约定的方式支付。
2. 本案诉讼过程中,如需支付的其他费用(如鉴定费、证人出庭费等),由本人承担。
五、其他事项1.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本人与受委托人各执一份。
2. 本人在委托期间,应积极配合受委托人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知名继承房产遗嘱律师
知名继承房产遗嘱律师
当谈到知名继承房产遗嘱律师时,有几位著名的律师值得一提。
第一位是美国著名的继承房产律师Leona Helmsley的律师Mary Jo White。
Leona Helmsley是一位亿万富翁,她在1989年逝世时留下了一份极具争议的遗嘱,其中包括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她的狗。
Mary Jo White是一位资深的律师,曾担任美国纽约南区联邦检察官,后来成为一名成功的律师,并在1998年被任命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
第二位是英国著名的继承房产律师Geoffrey Shindler。
Geoffrey Shindler是一位资深的律师,曾担任英国曼彻斯特的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在继承和遗嘱法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他曾代表过一些著名的客户,如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和前首相玛格丽特·撒切尔。
第三位是澳大利亚著名的继承房产律师Brian Herd。
Brian Herd是一位资深的律师,曾担任澳大利亚昆士兰州的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在继承和遗嘱法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他曾代表过一些著名的客户,如澳大利亚著名的商人克里夫·帕尔默。
以上三位律师都是在继承和遗嘱法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并代表过一些著名的客户。
他们的成功案例和专业知识使他们成为知名的继承房产遗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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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涉及到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法定继承;第二、指定继承;第三、遗赠。
律师在代理房产纠纷案件时,还应当注意遗嘱、公证书以及继承与被继承的法律关系。
一、定义房产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
如果继承发生时,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折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1、继承人对共有的财产的分割协议,只要每个继承人同意并签字,即可产生效力,任何继承人都不得违约。
2、如果每个继承人对继承的共有财产分割,无异议,可以凭此协议办理过户手续。
二、步骤有《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
1、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
2、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
3、房屋测绘: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
5、规定需递交的其它资料:如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缴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
如该房屋经实地测绘,发现已经改建或存在违法建设的,必须提交规划部门的报建审核书或处理决定书。
三、办理程序房产继承应先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手续,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一)关于如何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的问题关于房产继承有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
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留有遗嘱就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
到公证处开据公证书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1、要到派出所开死者的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3、要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法定继承人证明。
内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经过世等。
4、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5、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二)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的程序房产继承需提交的资料1、房屋所有权证书;2、继承公证;3、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
注:A、若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继承,还需提供《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收件窗口领取);B、若继承人不能亲自办理,需提交委托书或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C、法院判决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D、若继承人未成年,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领取房产证需携带证件1、已交费的发票;2、继承人身份证;3、收件清单。
四、条件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
1、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
有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子女,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因为这时继承还没有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
2、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作为继承人的继承人。
被继承人如果立下遗嘱,将房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献给国家、集体,这也是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方式,但这不是继承而是遗赠。
3、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有的房产是共有的,如常见的夫妻之间的共有,当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成了遗产。
应当先将房产进行产权分割将属于被继承人配偶的份额(除有约定者外,一般应分出房产份额的一半)分割出来以后,再对遗产进行继承。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 按照协议办理。
4、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其生前立有遗嘱,或是曾经与某一社会组织或个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先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对遗产进行处理。
没有遗嘱或协议的,则按法定继承处理。
五、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按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进行继承。
《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顺序是指上述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
《继承法》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份额是指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均等。
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该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产。
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继承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这一点在房产的继承上尤为重要。
六、需要的手续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原件2、被继承人房产证原件3、被继承人单位开具的履历表可以证明与继承人的关系4 、继承人身份证七、公证所需的材料(一)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需提交的资料: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外销房需公证);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外销房需公证);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原外销房需公证);4、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5、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6、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
(二)无遗嘱的继承权公证需提交的资料: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原外销房需公证);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原外销房需公证);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外销房需公证);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5、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
八、纠纷判决案例原告:夏某1,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无固定职业,住香港九龙观塘秀茂坪秀逸楼。
被告:付某1,女,汉族,1960年1月13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中国一冶工贸公司退休职工,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夏某2,女,汉族,1962年3月4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武汉钢铁集团大冶铁矿幼儿园退休职工,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夏某3,女,1963年11月27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武汉一冶电装公司退休职工,住香港九龙观塘秀茂坪秀逸楼。
被告:付某2,女,汉族,1967年7月19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中国一冶电器安装公司退休职工,住武汉市青山区。
原告夏某1与被告付某1、夏某2、夏某3、付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付某1、夏某2、夏某3、付某2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某1诉称:原告系被继承人付某某的外孙,四位被告系付某某与夏某某(已于2000年去世)夫妻所生育的女儿,其中被告夏某3系原告的母亲。
2015年10月8日,付某某在律师的见证下立下代书遗嘱,载明位于武汉市青山区红卫路47街坊54门的房产(建筑面积:61.69平方米)属付某某所有的部分全部由原告继承,该房屋系付某某与夏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付某某于2018年6月16日去世后,被告付某1、夏某2、付某2拒不配合执行继承事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付某某所有的位于武汉市青山区红卫路47街坊54门房屋的份额由原告继承;2、本案四位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付某1、夏某2、付某2连带承担。
被告付某1辩称:在获知原告起诉之前,自己无从知道原告提及的遗嘱的内容;遗嘱是被告夏某3利用了付某某年龄大、身体病重、意识不清晰而订立的。
故不承认遗嘱的法律效力。
被告夏某2辩称:认可遗嘱的效力,服从法院的判决。
被告夏某3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付某2辩称:同意被告付某1的答辩意见,同时认为遗嘱见证程序违法,遗嘱应无效。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夏某1提交的证据及对应的被告质证意见如下:1.付某某、夏某1、夏某某的身份证明和付某某、夏某某死亡证明。
四位被告对该证据均无异议。
2.付某某的遗嘱、遗嘱的律师见证书、遗嘱附件(诉争房屋的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单),拟证明:诉争房屋系付某某与夏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付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在两名律师的见证下立下了代书遗嘱,明确了诉争房屋的处理方式,即该房屋属付某某所有的份额全部由原告夏某1继承,与他人无涉。
被告夏某2、夏某3对该证据无异议。
被告付某1、付某2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被继承人付某某立遗嘱时已经意识不清,遗嘱不能反映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
3.付某某的离退休职工子女安排申请表、夏某某的工人退休审批登记表,拟证明原告和被告系被继承人付某某的合法继承人。
四位被告对该证据均无异议。
4.案外人郭某的证明书及身份证明,拟证明原告夏某1尊重付某某遗愿,付某某病逝后即表示接受遗赠。
四位被告对该证据均无异议。
5.原告夏某1与被继承人付某某的合照,拟证明被继承人与原告感情深厚。
四位被告对该证据均无异议。
6.付某某的住院病案(2014年7月30日至8月9日)、付某某立遗嘱时的视频光盘,拟证明付秀兰立遗嘱时处于神志清楚的状态。
被告夏某2、夏某3对该证据无异议。
被告付某1、付某2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视频并非一次拍完而是分成了四段,有剪辑的嫌疑;对该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视频中见证律师的问话带有诱导性,所以遗嘱无效。
被告付某1、夏某2、夏某3未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付某2提交的证据及对应的原告、其他被告质证意见如下:1.载有原告夏某1曾用名的常住户口证明、四位被告订立的“契约”,拟证明原告夏某1姓夏是他自己的选择,不是被继承人为了延续香火而让原告姓夏。
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被告夏某3同意原告的质证意见。
被告付某1对该证据无异议。
被告夏某2对该证据提出异议,指出原告夏某1姓夏让夏某某和付某某很高兴,且夏某某和付某某很喜欢原告夏某1。
2.付某某于2014年7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3月25日的出院记录,拟证明付某某一直患有脑梗塞,处于意识不清的状态,不可能立下遗嘱。
原告对第一份出院记录(2014年7月30日)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该记录的时间在付某某订立遗嘱之前,仅凭该出院记录无法证明被继承人不能立下遗嘱,恰恰出院记录载明了付某某神志清楚的状态,即使付某某有脑梗病史,也无法证明付某某在订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原告对后两份出院记录不予质证,认为与本案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