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某区公务员转任工作暂行办法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调任、转任,应贯彻干部队伍“四化”的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从工作需要和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出发,与公务员的培养、使用、优化结构等相结合,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和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以下统称为党政机关)调任、转任的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以下统称为国家公务员)。
其他参照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央驻粤国家行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乡镇(街道)党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调任,是指省的党政机关从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担任处长、副处长或者调研员、助理调研员非领导职务, 市、县(市、区)党政机关从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担任科级领导职务或者处级领导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党政机关任职。
本办法所称的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在实行(含参照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之间的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
第五条党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必须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条调任、转任的人员,应具备拟调(转)任职位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技术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同时,还应具备如下资格条件:(一)调任处级国家公务员的,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调任科级国家公务员的,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跨地区转任国家公务员的,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
工作特殊需要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调任处、科级国家公务员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调任县级党政机关科级领导职务的,学历可放宽为大专以上);国家公务员转任到地级市以上党政机关工作的,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转任到省级党政机关及广州市区单位工作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4]17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4〕17号一九九四年八月九日)各市、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1993年10月1日以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其工资、津贴、奖金等均按调入单位现行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执行。
二、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均由调入单位按新任职务(岗位,下同)比照同等条件(主要是德才表现、职务、工资、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学历、业务水平等)大多数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工资。
其中从外省和企业单位调进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其工改前工资以贯彻粤人薪[1993]1号文升级后的工资额为基数;专业技术人员改任行政职务,行政人员改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时间可按粤人薪[1994]4号文件有关规定计算。
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后调到行政机关工作的,其工资按照新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按干部管理权限平衡后确定,其中原工资(含职务工资和按全额拨款单位计算所得的津贴合计,下同)高于新任职务同类人员的工资额(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下同)两级职务工资额以上的,一般可以高定一级职务工资。
行政人员改做专业技术工作、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其工资亦按上述规定办理。
公务员调任实施方案
公务员调任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公务员的调任工作成为了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
公务员调任是指公务员在同级或者不同级的行政机关之间,根据工作需要,经过程序合法调动到其他岗位工作的一种行政管理行为。
公务员调任工作的开展,对于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调任的基本原则。
1. 依法依规。
公务员调任应当依据《公务员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程序合法、依法选调的原则。
2. 公平公正。
公务员调任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搞特权、拉帮结派,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3. 岗位适任。
调任的公务员应当具备岗位需要的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确保调任后能够胜任新岗位的工作。
4. 调任自愿。
公务员调任应当以自愿为原则,遵循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强制调任。
5. 综合考量。
在进行公务员调任时,应当综合考虑公务员的工作实绩、资历、能力、政治素质等因素,科学确定调任对象。
三、调任的程序。
1. 提出申请。
公务员调任的第一步是公务员提出调任申请,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调任的原因和意愿。
2. 考核评定。
所在单位应当根据调任申请人的工作实绩、资历、能力、政治素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是否符合调任条件。
3. 协调安排。
符合调任条件的公务员,所在单位应当与接收单位协商安排调任事宜,包括调任岗位、工作内容、待遇等。
4. 确认调任。
经过协商一致后,所在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签订调任协议,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确认。
5. 履行手续。
确认调任后,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包括办理调任手续、交接工作、办理人事变动手续等。
四、调任的监督与评估。
1. 监督机制。
公务员调任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调任程序的监督,确保调任工作的公平、公正、合法。
2. 评估考核。
对调任后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一定期限的考核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工作态度、遵纪守法等方面。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现将《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向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反映。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调任。
转任,应贯彻干部队伍“四化”的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从工作需要和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出发,与公务员的培养、使用、优化结构等相结合,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和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以下统称为党政机关)调任、转任的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以下统称为国家公务员)。
其他参照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央驻粤国家行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乡镇(街道)党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调任,是指省的党政机关从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人担任处长、副处长或者凋研员、助理调研员非领导职务,市、县(市、区)党政机关从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人担任科级领导职务或者处级领导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党政机关任职。
本办法所称的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在实行(含参照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之间的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
第五条党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必须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条调任、转任的人员,应具备拟调(转)任职位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技术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1.23•【字号】粤组通[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组通〔2009〕6号)各地级以上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公务员考核工作的领导公务员考核是公务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公务员职务任免、升降、奖惩、培训、交流、辞退和工资福利等的重要依据。
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公务员法的高度,提高对公务员考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
二、坚持标准,严格考核要严格按本办法开展公务员考核工作,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
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把工作实绩作为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考核公务员,防止考核流于形式、走过场。
年度考核登记表要存入公务员个人档案。
三、注重考核结果的使用,发挥考核激励功能公务员考核结果应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按规定给予嘉奖;2005年以来,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嘉奖和记三等功按公务员奖励有关规定办理。
对2007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未兑现奖励的,应予补办。
四、加强考核管理,认真执行年度考核备案制度各级机关要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并于3月底前,将年度考核结果报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对不按规定程序实施考核、不执行年度考核备案制度的,不予兑现有关待遇。
公务员调动(转任)程序
公务员调动(转任)程序(附《公务员工作调动申请出》范文)公务员的调动包括调入和调出,其中:调入的程序:(一)(三)(四)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已婚的,附上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计划生育证明;离婚的,附上离婚证明书。
四、开出调令符合调入条件的,向调出单位所在地的组织人事部门开出调令。
五、报到拟调人员持调出单位所在地的组织人事部门开出的介绍信到我局报到。
调出的程序:一、申请调出单位办理公务员调出手续时须提交以下材料:(一)调出单位或当事人书面申请。
(二)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组织人事部门开具的商调函。
(三)《公务员调任、转任呈批表》一式三份。
尊敬的毕业于在参加工作的这一年多的时间里,我从一个刚刚跨出校门的毕业生,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民警,我是xxxx单位培养起来的,我热爱xxxx工作。
工作中我兢兢业业,积极学习,努力钻研,与同事和睦相处。
不过,时过境迁,由于种种原因,本人郑重向上级领导申请调回家乡工作,现把申请调动原因一一陈述于下:原因之一:报父母生养之恩里的遥远,一直坚守着这份朴实的爱情。
爱人是xxxx一名普通民警,面对高墙之下终日与世隔绝的环境,枯燥高危的工作,他没有退缩,早已把自己投入到那激浊扬清、矫莠为良的劳教事业中,我时常为他感到自豪不已。
人人都说爱情是距离产生美,小别胜新婚。
可如果长时间两地分居,恐怕爱情难以不被被距离谋杀掉。
爱一个人就是要和他生活在一起,婚姻的最终目的是两个人能够相濡以沫。
一起面对解决问题,共同分担痛苦,一起享受生活当中的点点滴滴。
男人坐在电视前看足球赛,女人在厨房忙着做晚饭,然后一起吃饭,说说话。
这样的幸福是多么简单而又朴实。
可是,如今我一个人身处异乡,举目无亲,累了的时候,回到家,永远都是四面徒壁的孤单和清冷。
想念的时候,只有一个冷冰冰的电话背后逐渐陌生的声音。
生病的时候,没有关心,没有亲吻,没有安慰,没有拥抱。
甚?实际困难,免除后顾之忧,更好的投身工作,本人热切希望调回家乡工作,恳请组织批准。
广东省公务员调任、转任呈批表
广东省公务员调任、转任呈批表2、表中身份类别指: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它人员;经历栏须写清楚╳年╳月至╳年╳月在何地何单位工作(学习)及任何职务。
(此表须双面印制)附:市直机关单位公务员调(转)任程序1、报送调(转)任材料。
调入单位根据《阳江市市直机关单位公务员调任、转任实施办法》(阳办发[2008]17号)的要求和规定的程序,确定调(转)任职位、条件及拟调(转)任人选等,然后将下列材料一次性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径送公务员管理科)审核。
⑴《公务员调任、转任呈批表》(一式三份,已加具有关单位意见并盖章)。
⑵调入单位要求调(转)任公务员的函件(主要内容包含调(转)任理由、编制和职位空缺情况、拟任职务所需资格条件、拟调(转)任人选的基本情况及对拟调(转)任人选的考核意见等)。
⑶调入单位的“三定”方案和在编在职人员名册(格式附后)及对拟调(转)任人选的考察材料[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拟调(转)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和近两年年度考核情况及身体状况是否适合工作岗位要求等;考察材料要有考察组成员签名并盖考察单位公章]。
⑷如果是公务员转任,则提交转任人选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任职文件、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上述材料如果是复印件,调入单位需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原件);如果是公务员调任,则提交调任人选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任职文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用证书和调出单位的“三定”方案(上述材料如果是复印件,调入单位需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原件)、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的廉政情况说明(原件)。
⑸编制使用卡和职数使用卡(在市编办办理)。
⑹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2、审核、调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科室收齐上述材料后即按公务员调(转)任的规定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如果符合公务员调(转)任条件,则发调档函调拟调(转)任人选的档案;如果不符合公务员调(转)任条件,则将材料退回报送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6.03•【字号】穗府[1996]78号•【施行日期】1996.06.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1996〕78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州市国家公务员任免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六月三日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实施办法(暂行)》和现行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任免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免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和党管干部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职务的任免,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程序和组织原则履行手续。
第四条任命国家公务员职务,必须严格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职数进行,严禁超职数配备人员。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提请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和决定任免。
第二章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第七条县级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任免国家公务员。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承办本级人民政府提请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和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国家公务员职务的有关事宜,并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任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县级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按下列权限任免国家公务员职务:(一)广州市人民政府任免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各委员会、办公室、局的副主任、副局长,各副局级直属机构的主任、局长,各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及相当职务。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含。
第二察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三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要以所在职位履行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考该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是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正硼贯彻执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素质或业务素质较差,难以胜任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严重违反纪律等。
各地、各部门应将上述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细分和量化,要结合地方和行业特点,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公务员制定出具体的、便以操作的规定。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的年度考该应严格坚抨标准,符合实际。
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应掌握在本部门公务员总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领导职务与非须导职务分开计算)。
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如因人数较少的,其优秀等次的人数在不突彼15%的前提下,可由县考核委员会统筹掌握。
第三章考核办法第六条考核国家公务员,由部门负责人(必要时可授权同级副职)负责,原则上按管理权限进行,一级考核一级。
第七条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由被考核人如实填写工作记录;年度考核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含。
第二察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三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要以所在职位履行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考该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是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正硼贯彻执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素质或业务素质较差,难以胜任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严重违反纪律等。
各地、各部门应将上述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细分和量化,要结合地方和行业特点,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公务员制定出具体的、便以操作的规定。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的年度考该应严格坚抨标准,符合实际。
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应掌握在本部门公务员总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领导职务与非须导职务分开计算)。
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如因人数较少的,其优秀等次的人数在不突彼15%的前提下,可由县考核委员会统筹掌握。
第三章考核办法第六条考核国家公务员,由部门负责人(必要时可授权同级副职)负责,原则上按管理权限进行,一级考核一级。
第七条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由被考核人如实填写工作记录;年度考核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2003年10月17日发粤人发〔2003〕266号)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调任、转任,应贯彻干部队伍“四化”的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从工作需要和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出发,与公务员的培养、使用、优化结构等相结合,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和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以下统称为党政机关)调任、转任的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以下统称为国家公务员)。
其他参照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央驻粤国家行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乡镇(街道)党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调任,是指省的党政机关从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担任处长、副处长或者调研员、助理调研员非领导职务, 市、县(市、区)党政机关从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担任科级领导职务或者处级领导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党政机关任职。
本办法所称的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在实行(含参照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之间的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
第五条党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必须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条调任、转任的人员,应具备拟调(转)任职位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技术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同时,还应具备如下资格条件:(一)调任处级国家公务员的,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调任科级国家公务员的,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跨地区转任国家公务员的,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
工作特殊需要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已经1997年9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9月18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一九九七年九月五日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保障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国家公务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条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予照顾。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退役军人报考者应予照顾。
第五条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程序是:(一)编制录用计划;(二)发布招考公告;(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四)考试;(五)体检;(六)考核;(七)录用。
第二章录用管理机构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以下简称省人事部门)是本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法规,制定本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办法、细则;(二)指导和监督市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并规定其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组织办法;(三)负责组织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及国家委托的中央国家机关驻穗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审批工作。
广东省某区公务员转任工作暂行办法
广东省**市**区公务员转任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公务员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公务员转任工作,提高公务员转任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和《**市公务员转任工作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转任工作,应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坚持党管干部、五湖四海、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从工作需要和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出发,与公务员的培养、使用、优化结构等相结合;同时,各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各负其责,确保公务员转任工作依法依规、快捷高效,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我区各镇(街道)和区直各单位转任科员及以下公务员。
包括从区外单位转任以及各镇(街道)、区直各单位之间转任的科员及以下公务员。
第四条各镇(街道)、区直各单位转任公务员,必须在区编办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五条转任的公务员应具备拟转任职位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技术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任职回避以及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
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一)一般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学历或者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确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各镇(街道)、区直各单位之间转任的公务员可不受此限制〕;(二)公务员转任应按相应职级进行;(三)转任公务员必须符合新录用公务员岗位最低服务工作年限有关规定;(四)在原单位任现职务一般应满1年。
第六条转任公务员的审批权限:(一)按照管理权限,区直党群线单位转任公务员报区委组织部,各镇(街道)和区直政府线单位转任公务员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其中各镇(街道)的选调生等由组织部门审批录用的公务员,调出时报区委组织部审批〕;(二)各镇(街道)、区直各单位公务员转任的编制使用手续由区编办统一审批。
公务员转任程序
公务员转任程序一、适用范围科级以下(含科级,下同)公务员转任。
公务员转任,是指公务员在实行(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之间的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之间的转任)。
这里专指跨地区、跨部门的调动。
二、文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广东省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266号)。
三、办理转任所需提供的资料(复印件需加具“与原件相符”和印章)(一)调入需要提供的资料1、用人单位要求调入人员函件一式一份。
函件内容包括转任理由、单位编制及职位空缺情况、拟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对拟调入人员的考核意见;2、《公务员调任、转任呈批表》一式三份,表格需加具调出、调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意见和印章;3、调入人员最高学历、学位和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4、转任科级职务的公务员,需同时提交《公务员任免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交党委(组)讨论记录复印件;5、照顾夫妻分居的,需附上结婚证和在拟调入城市工作一方的户口复印件。
其中,属照顾军人夫妻两地分居的,还应附上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的随军批件和近期内是否安排转业的证明;6、已婚的,提供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全省统一的《计划生育服务证》;离婚的,要附上离婚证明书;7、子女需随迁的,要提供其户口本复印件;8、体检资料;9、编制使用卡,其申请使用请按《关于实行“编制使用卡”制度的通知》(江机编办[2006]52号)要求办理,网址:;10、个人档案(外地的公务员由人事局发函调档);11、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
市直单位之间的转任,提供以上第1、2、3、4、9、11点所列资料即可。
(二)调出需要提供的资料:1、《公务员调任、转任呈批表》一式三份,表格需加具调出、调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意见和印章;2、调出市直单位的需提交调入方人事(组织)部门商调函。
四、工作程序(一)跨市区转任办理程序1、调入(1)提交材料。
所需提交资料齐全,经公务员管理科审核并报有关领导审批同意后,由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通知拟调入单位办理手续。
关于印发《黄埔区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调任转任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组织部文件广州市黄埔区人事局埔人发[2000]9号关于印发《黄埔区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调任转任实施办法》的通知区属有关单位:经区委组织部和区人事局讨论通过,现将《黄埔区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调任转任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000年三月二十八日黄埔区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调任转任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和健全我区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管理制度,做好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调任和转任工作,根据国务院《公务员暂行条例》、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的调任和转任,应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调任和转任的人员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第二章调任第三条调任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调出机关任职。
第四条列入本办法的调入范围的职位:区政府部门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部门的科长、副科长。
第五条调入的国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者,除符合第二条规定外,应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具有五年以上工龄;(二)具有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思想水平以及相应的能力及学历;(三)调入人员的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四)体检合格。
第六条政府工作部门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部门根据职位空缺,按照拟调入职位所要求的条件,预选调入对象,并对调入对象进行全面考察。
凡满编、超编或没有科级领导职位空缺的单位不能办理人员调入。
具体办理和审批程序:(一)属国家公务员系列的,用人单位向区人事局提交拟调任人选的报告,同时抄送区编委办;属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系列的,用人单位向区委组织部提交拟调任人选的报告,同时抄送区编委办。
(二)拟调入的人选来自区属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或区外单位的,按管理权限,由区人事局或区委组织部对预选对象进行初审,提出意见,由区人事局负责汇总,报区机关、事业单位进员汇审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市人事局或市委组织部审批。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现将《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向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反映。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调任。
转任,应贯彻干部队伍“四化”的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从工作需要和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出发,与公务员的培养、使用、优化结构等相结合,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和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以下统称为党政机关)调任、转任的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以下统称为国家公务员)。
其他参照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央驻粤国家行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乡镇(街道)党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调任,是指省的党政机关从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人担任处长、副处长或者凋研员、助理调研员非领导职务,市、县(市、区)党政机关从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人担任科级领导职务或者处级领导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党政机关任职。
本办法所称的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在实行(含参照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之间的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
第五条党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必须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条调任、转任的人员,应具备拟调(转)任职位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技术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公务员登记与转任交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公务员转任的基本要求
《公务员法》第六十五条: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 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 额和职数内进行。 符合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跨地区转任公务员,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工作特殊需 要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公务员转任的审批程序及管理权限
市直各机关单位通过公务员管理系统申报→各机关主管部门审核→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各机关单位从系统中生成并打印《广州市 公务员调任、转任呈批表》→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同时 核发增人计划卡)→存入公务员个人档案→完成转任审批程序。 各区(县)在市内转任公务员的,由各单位通过公务员管理系统申 报→各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各机关单位从系统中 生成并打印《广州市公务员调任、转任呈批表》→送区(县)公务 员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存入公务员个人档案→完成转任审批程序。 各区(县)从市外转任公务员的,需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二、公务员登记的基本要求: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登记工作的通知》(组厅字 【2009】32号)中明确规定了公务员登记的基本要求:
公务员登记应当在国家行政编制限额内进行。
公务员登记工作的管理权限、程序等,按照《公 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务员登记的对象: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 按规定安置到公务员职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 通过调任、聘任、公开选拔等方式到机关任职的 人员; 原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依照法律或有关章程经选 举等方式担任领导职务、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 其他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
(一)我市公务员登记办理流程:
登记信息申报 登记信息申报
《公务员调任规章制度》
《公务员调任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第四条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调任资格条件第六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六)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项需适当调整的,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七条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晋升至拟调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
惠州市公务员调任条例
惠州市公务员调任条例
(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录用审批
办理时限
1、收齐申请录用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录用审批,向用人单位发《录用通知》,向录用人员发《惠州市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2、试用期满转正。
收到《广东省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后,2个工作日。
3、取消录用资格。
收到用人单位(主管机关同意)的相关材料后(部分单位须征得省有关部门的同意),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二)公务员的日常登记管理
办理时限:符合登记条件、材料齐备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公务员非领导职数审核
办理时限:职数范围内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公务员调任、转任审批
办理时限
转任,符合条件、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调任,符合条件、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因要进行调任考试,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五)公务员辞职、辞退审批(备案)
办理时限:辞职。
公务员提出辞退申请后,所在单位或部门应当在接到辞职申请表的一个月内提出意见并呈报审批,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辞职申请表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逾期未批复,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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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区公务员转任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公务员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公务员转任工作,提高公务员转任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和《**市公务员转任工作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转任工作,应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坚持党管干部、五湖四海、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从工作需要和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出发,与公务员的培养、使用、优化结构等相结合;同时,各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各负其责,确保公务员转任工作依法依规、快捷高效,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我区各镇(街道)和区直各单位转任科员及以下公务员。
包括从区外单位转任以及各镇(街道)、区直各单位之间转任的科员及以下公务员。
第四条各镇(街道)、区直各单位转任公务员,必须在区编办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五条转任的公务员应具备拟转任职位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技术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任职回避以及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
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
(一)一般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学历或者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确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各镇(街道)、区直各单位之间转任的公务员可不受此限制〕;
(二)公务员转任应按相应职级进行;
(三)转任公务员必须符合新录用公务员岗位最低服务工作年限有关规定;
(四)在原单位任现职务一般应满1年。
第六条转任公务员的审批权限:
(一)按照管理权限,区直党群线单位转任公务员报区委组织部,各镇(街道)和区直政府线单位转任公务员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其中各镇(街道)的选调生等由组织部门审批录用的公务员,调出时报区委组织部审批〕;
(二)各镇(街道)、区直各单位公务员转任的编制使用手续由区编办统一审批。
第七条转任公务员的办理、审批程序及时限要求:区委组织部、区编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申请资料齐备的情况下,应尽快完成审批手续、公文流转及相关手续。
从审批阶段开始,原则上30个工作日内办结全部转任手续。
(一)启动阶段
包括转入和转出单位研究协商转任事宜、考察、档案审核转递、材料准备等环节。
要求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