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海洋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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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领海的法律制度
• 沿海国权利 ——沿海国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 海床和底土。 ——属地最高权。 ——自然资源的专属权利。 ——沿海航运的专属权利。 ——沿海国在领海保持战时中立的权利。 • 非沿海国权利——无害通过权( 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
四、无害通过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制度
• 1.领海宽度 2.基线 3.领海主权范围 4.无害通过 5航行安全的规定 6外国航空器的规定 7领海内科研、其它活动的规定
•
甲国的一个航海航空爱好者组织“碧海蓝天协会” 准备进行一次小型飞机“蓝天号”和赛艇“碧海号”的海 上联合表演,计划涉及我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对此,根 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我国的相关法律,下列哪些判断是 正确的?
一、海洋地位的历史考察 • 古罗马——海洋属于共有物(共同使用,
不能占有)
• 中世纪——无主物,可以通过先占进行 分割 • 资本主义上升期——格老秀斯1609《海 洋自由论》V.塞尔顿1635《锁海论》 • 19世纪——领海与公海 • 20世纪——多种海域
二、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 第一次会议:1958年日内瓦,《领海及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
• 沿海国勘探、开发大陆架上的非生 物资源和定居种类的生物资源的专 属权利。 • 授权管理在大陆架上为一切目的进 行钻探活动的专属管辖权。 • 在大陆架上建造使用人工岛屿、设 施和结构的专属管辖权。对这些人 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专属管辖权。
• 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其上覆水域或水 域上空的法律地位。任何国家船舶和飞 机可以自由航行和飞越。 • 沿海国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非生物 资源,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缴纳一 定的费用或实物,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 件下可以免缴。 • 所有国家有权在其他国家的大陆架上铺 设电缆和管道,但其线路的划定须经沿 海国同意,并应顾及现有电缆和管道, 不得加以损害。
第五节 毗连区
• 概念:沿海国可以在领海以外毗邻领海划
定一定宽度的海水带,在此区域中,沿 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 事项行使某种管制权,这个区域称为毗 连区。 • 宽度:按照《海洋法公约》规定,毗连 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 里。
毗连区示意图
内
12海里 12海里
领 领 海 基 线
• A.丙国通常根据詹某或卡某的请求,对该事件进行管辖 • B.丙国通常根据该船船长的请求,对该事件进行管辖 • C.丙国通常根据甲国驻丙国领事的请求,对该事件进行管 辖 • D.丙国通常根据乙国驻丙国领事的请求,对该事件进行管 辖
• 港口属于内水的一部分,它与陆地领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 位,沿海国对其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对驶入其港口 的外国商船和船上人员有刑事管辖权和民事管辖权。法律 u教育a网但是如果船上的行为不牵涉到沿海国的利益或 根本没有超出该船只的范围,沿海国不行使管辖权,而由 船旗国负责。也就是说管辖一般不介入船舶内部事件,只 有在特定情形下会对船舶内部事件管辖。关于刑事管辖, 港口国得行使管辖权的情形主要包括:
第三节 领海
• 概念 • 法律地位 • 法律制度 • 无害通过制度
• 概念: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邻一国领陆 或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 the territorial sea) • 领海与内海:(1)地理概念不同;(2) 在海洋法中地位不同;(3)管辖权不同。 • 领海宽度和测算 ——宽度:不超过12海里 ——测算:平行线法、交圆法、共同正切 线法
海洋法
第五章
第五章 海洋法 • 第一节 概述
• • • • • • • • •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节 第十节 内海 领海 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群岛水域 公海 国际海底区域
第一节 概述
• 海洋地位的历史考察 • 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 《海洋法公约》的评价
沿海国义务
——对于被捕的船只及其船员,在其提出适当的 保证书或担保后,应迅速予以释放 ——沿海国对于在专属经济区内仅违犯渔业法规 的处罚,如有关国家间无相反的协议,不得包 括监禁或任何形式的体罚 ——在逮捕或扣留外国船只时,沿海国应通过适 当途径将所采取措施和随后进行的处罚迅速通 知船旗国。 ——不影响国际航行及其安全 ——科学养护、管理、开发区域内自然资源
海
海
毗
连
专 属 经 济 区
区
毗连区法律地位
• 法律地位 ——毗连区不是国家领土,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 连区范围行使特定管制,而且国家对于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其 上空。 ——毗连区的其他性质取决于其所依附的海域,或为专属经济区 或为公海。 • 沿海国权利 ——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 律或规章 ——惩处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规的行为。
• • • •
(1)罪行的后果危及沿海国; (2)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沿海国良好秩序; (3)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外事官员请求; (4)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
• 本案中丙国作为港口国,对发生在外国商船上的非丙国国 民的斗殴事件,只有在满足上述四项条件时,才得以行使 管辖权。B、D两项符合港口国对停泊在其港口的外国船 舶上刑事管辖中的第三种情形,所以A项是迷惑项,当事 双方的请求并不能使港口国行使管辖权,因为当港口国在 行使管辖权时,实际上是影响了船旗国的管辖权,但凭当 事方的请求显然不当;C项是在以“船东国籍国”的概念 偷换“船旗国”的概念,应当排除。
• 概念: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 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 其领海的航行权利。 • 无害通过的主体:外国船舶(对于政府和军用船舶可否无害 通过存有争议) • 无害通过的目的:(1)驶入驶出内水的航行;(2)穿越领 海而不驶入内水。 • 无害通过的海域 • 无害通过中沿海国的义务和权利 • 无害通过船舶的义务第五章\无害通过.ppt
专属经济区的历史发展
1947年由知利总统首次提出,拉美国家积极响 应。 1972年,肯尼亚向联合国海底委员会提交 的〈〈关于专属经济区概念的条文草案〉〉, 正式形成了专属经济区的概念。
2 专属经济区面积
2、 图示专属 经济区面 积
专 属 经 济 区
12海里
领海
200海里
2 万平方千米 S=3.14×(200×1.85) =43
地理上大陆架与法律上大陆架 比较图
基线 大陆 地质学上的大陆架 200米 领海 专属经济区 200海里 350海里 公海
12海里
82年公约确定的大陆架 陆 基 国际海 大 陆 边 底区域
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 大陆架不是沿海国领土,沿海国对 大陆架不享有领土主权,只享有某 些主权权利。 • 沿海国主权权利的特点 ——资源性 ——专属性 ——固有性
正常基线(自然基线)
正常基线动态演示
大 陆
海岸线
直线基线
直线基线动态演示
大 陆
• 港口 • 海峡 • 海湾:海洋深入到陆地而形成的水曲。 从国际法角度,水曲的面积不小于其 封口线为直径的半圆面积时,该水曲 才视为海湾。第五章\海湾.ppt
• 甲国船东的货轮“欢乐号”(在乙国注册)在丙国港口停 泊期间,非丙国籍船员詹某和卡某在船舱内因口角引发斗 殴。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和实践,下列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 A.“蓝天号”飞行表演如在我国领海上空进行,必须得到 我国的允许 • B.“碧海号”赛艇表演如果在我国领海中进行,必须得到 我国的允许 • C.“蓝天号”在前往表演空域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 目的,从而飞过我国的领海上空,则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 • D.“碧海号”在前往表演海域的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 为目的,从而穿越我国的领海,则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 (我国规定军舰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 其他国家权利 ——航行和飞越自由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与此有关的其他合法活动的权 利。
第七节 大陆架
• 沿海国的大陆架是指其领海以外依其 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 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线的 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 如果超过200海里,则不得超出从领海 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出2500米 等深线100海里。
第六节 专属经济区
• 概念: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的一定宽度的水域 ,根据 《海洋法公约》规定,它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 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 的新区域 • 法律地位:沿海国与其他国家都有一定的权利与义务, 其范围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确定。 ——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不 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以 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 ——专属经济区不是沿海国本身自然存在的权利,需要 国家以某种形式宣布建立并说明其宽度。(与大陆架 不同) ——专属经济区的制度不影响其上空和底土本身的法律 地位。
一、领海的概念
领海的界限
领海宽度的测算
二、领海的法律地位
• 沿海国主权扩及于领海。 • 沿海国的国家主权不仅及于领海,也及于领海的上空、海床和 底土. ——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 ——沿海国对其领海享有属地优越权,对于领海内的人和事物 (除国际条约或国际法的限制外)行使排他的管辖权 ——海上航行权和空中飞行管辖权 ——海洋研究的专属权 ——海洋环境保护管辖权 ——国防保卫权
第二节 内海
• 概念: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 • 领海基线:陆地与海洋的分界线。也是各大海域宽度测算的起 点线。 ——正常基线:或称自然基线,是以落潮时海水退到离海岸最远 的潮位线,即低潮线作为基线。也是领陆与海水的自然分界 线。 ——直线基线:是选取海岸或近海岛屿最外缘的若干适当基点, 用直线连接而成的折线作为基线。 • 我国1982年《领海与毗连区法》——直线基线
沿海国大陆架权利的限制
大陆架的划界
一、1958年【大陆架公约】的规定 二、“北海大陆架案” 三、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四、中国的主张 五、中国的大陆架
Fra Baidu bibliotek海大陆架案
• 在1969年的北海大陆架案(荷兰、丹麦诉联邦德国)中,荷兰和丹麦 就其与联邦德国之间划分北海大陆架问题上曾经主张:1958年大陆架 公约第6条在实践中得到普遍接受,因而属于国家习惯法规则。荷兰 和丹麦的主张引发了等距离(中间)线——特殊情况规则是否属于习 惯法规则的讨论。国际法院根据该公约保留的状况对其地位进行了判 断,根据国际法院当时的判断,等距离(中间)线——特殊情况规则 并没有取得习惯法的地位。 • “ 本法院认为由日内瓦公约第六条明确规定的等距离原则,国际法委 员会并没有建议它是正在产生的习惯法规则。也不能认为这一条款反 映或者明确了习惯法规则。需要强调的是,在批准或者加入公约的时 候,公约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是不允许有任何保留。而对于第六 条并没有禁止国家提出保留。然而第六条与针对大陆架的权利直接相 关,既然它没有被列入禁止保留的条款范围之内,很合理的推测就是 它本身并没有被国际法委员会认为反映了正在出现的国际法规则。”
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及 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未解决领海宽度) • 第二次会议:1960年日内瓦,无结果 • 第三次会议:1973年12月---1982年12月 纽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牙买加蒙 特哥湾)
三、《海洋法公约》的评价
• 成就: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是国际关系史上参加国最多、规模最大、 时间最长的一次外交会议,《海洋法公约》是国际法编篆史上 条文最多、体系最完整的国际部门法公约。 ——广泛吸取了传统海洋法的一些原则和规则,同时提出了许多 海洋法的新的概念。 ——基本反映了第三世界国家的基本要求和主张。 • 不足:未规定(海洋与外空的关系问题、海洋的军事问题、南 极海域的地位问题)
专属经济区法律制度
• 沿海国权利
——沿海国拥有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 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 为目的的主权权利。 ——关于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海水、 风力利用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 ——建造、使用、管理人工岛屿和设施、海洋科学研究、 海洋环境保护事项拥有专属管辖权。 ——为行使上述权利,沿海国可以制订与公约规定一致 的专属经济济区法规。并可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 其法规得到遵守,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 法程序。
• 根据我国1996年《民用航空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领陆和领水(内水和领海)上空为我国领空,我国对 之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外国民用航空器必须根据其国 籍国政府与我国政府签约协定、协议或经中国国务院民用 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或接受方可飞入、飞出中国领空,领空 没有无害通过制度。
• 因此,A项对,C项错。根据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D项 也是正确的。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条,“与通 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不是无害通过行为,如 本案中的赛艇表演不是无害通过行为,这种行为必须首先 得到我国政府批准同意,方可在我国领海上进行。因此B 项应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