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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辩护词范例精选8篇

自诉案件辩护词范例精选8篇

自诉案件辩护词范例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作为被告人吴_______的朋友,受其委托,担任自诉人牛_______诉被告人吴_______重婚一案的辩护人。

为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辩护,在开庭之前,我详细询问了被告人吴__________ ,听取了审判人员介绍案情,又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就自诉人牛______诉被告人吴_______重婚一案,答辩如下:被告人吴_______与自诉人牛_______的丈夫李_______系亲属关系。

从______年_______初开始,他俩一起在外经商贩运。

在三年经商贩运期间,他们没在一起居住,更没有以夫妻关系相称。

有人认为他俩是夫妻,只是因为他们年龄相仿,又经常在一起经商而产生的错觉。

证人王________证实他们是夫妻,也只是因为他俩经常在一起。

王_____自己也说得很清楚,即“他俩总在一起,我认为他俩是夫妻”。

但王________并没有说清楚他俩总在一起干什么。

是总在一起以夫妻关系生活,还是总在一起经商贩运,并没有说明确。

人民法院不应当马“总在一起”的男女,以重婚罪予以惩处。

被告人吴______发现自诉人牛_____怀疑她与李______有不正当的往来,随后又发现牛______与其丈夫李______发生争吵时,已经主动不再与李_______一起经商贩运了,这也说明,被告人吴______并没有重婚犯罪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犯罪,必须是“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才是重婚,而被告人吴_______与李______是亲属关系,只是在一起经商贩运,不能只凭有人错误认为和自诉人牛________的怀疑而追究被告人吴________的刑事责任。

对以上的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评议时能充分考虑。

应当根据重婚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宣告被告人吴______无罪。

法律援助案件辩护词(3篇)

法律援助案件辩护词(3篇)

第1篇我受被告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今天在此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发表辩护意见。

以下是我对本案的辩护词:一、案件事实本案中,被告人因涉嫌犯罪被起诉。

根据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XX年XX月XX日,在XX市XX区XX路XX号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被告人负事故全部责任。

现被告人被指控犯有交通肇事罪。

二、辩护意见1. 关于案件事实的认定(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2)被害人有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害人违反交通规则,在机动车道内行走,且在事故发生前,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存在过错。

(3)事故发生有偶然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发生时,有不可抗力或者意外情况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事故发生时,天气晴朗,路面干燥,不存在不可抗力或意外情况。

2. 关于法律适用(1)关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事故发生具有偶然性,且被害人存在过错,故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2)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援助案件优秀辩护词(3篇)

法律援助案件优秀辩护词(3篇)

第1篇我是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受被告人委托,依法担任其辩护人。

在充分了解案情、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的基础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审判长、审判员予以考虑。

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被告人XXX,男,现年XX岁,汉族,XX省XX市人,初中文化,无业。

因涉嫌XX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X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辩护人的观点1. 关于被告人XXX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第XX条规定,XX罪是指……。

本案中,被告人XXX的行为符合XX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存在以下情节:(1)犯罪动机不纯。

被告人XXX犯罪动机主要是为了满足个人私欲,并非为了社会公共利益。

(2)犯罪手段一般。

被告人XXX在犯罪过程中,未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犯罪手段相对一般。

(3)犯罪情节较轻。

被告人XXX犯罪数额较小,未给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

(4)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XXX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2. 关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1)自首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本案中,被告人XXX在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认罪态度较好。

如前所述,被告人XXX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悔罪表现。

被告人XXX在羁押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罪悔罪,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辩护人的建议1. 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XXX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建议审判长、审判员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依法适用缓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法庭辩护词范文(实用30篇)

法庭辩护词范文(实用30篇)

法庭辩护词范文篇1审判长、各位审判员:我受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接受被告人父亲_____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被告人涉嫌放火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的主要证据材料并结合本案的客观实际,根据《刑事诉讼法》辩护人职责,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请合议庭采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_______________因琐事故意放火,涉嫌放火罪,辩护人认为罪名不成立,理由如下:公诉机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公诉方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关联性。

放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放火的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就本案来看,主观上被告人_______________是否有法庭辩护词范文篇2辩护人通过阅卷发现,本案很多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或者存在重大瑕疵,但遗憾的是,一审法院不仅没有把这些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也没有任何补正和合理解释,而且还作为定案的依据。

在二审庭审中,辩护人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在开庭前、开庭法庭调查和辩论环节都对非法证据问题提出了严重质疑和法律意见,陈述了本案非法证据主要包括的以下几种情形:(1)讯(询)问笔录中没有侦查员签字;(2)讯(询)问笔录没有记录人签字;(3)同一侦查人员签字不一致;(4)侦查员签字系后补上去的;(5)一份笔录仅有一名侦查员进行询问证人;(6)询问证人地点不符合法律规定;(7)针对不同调查对象出现了内容完全雷同的笔录,甚至连错别字都一样(具体详见辩护人质证意见)。

恳请二审法院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或者由办案人员补正并作出合理解释。

纵观全案,所有证据都无法证实刘某某等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一审认定刘某某同时犯有的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盗窃罪、窝藏罪等罪名依法都不能成立,恳请二审法院能够正确认定本案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本着有错必究的勇气,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依法撤销(2012)磁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一审认定上诉人的上述罪名无法成立、宣告刘某某涉嫌上述行为无罪。

辩护词模板范文

辩护词模板范文

辩护词模板范文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辩护词是法庭上被告方用来自我辩护的一种文书。

在司法程序中,被告方有权利为自己进行辩护,通过辩护词来说明自己的立场和事实真相。

下面将为大家介绍一份关于辩护词的模板范文,希望能帮助到有需要的人。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是(被告姓名),今天站在这里是为了为自己进行辩护。

我对所被控告的罪名保持不认罪的立场,同时我希望通过这份辩护词向各位说明我无罪的理由和事实真相。

我要重申我的无辜。

我没有犯下法律所规定的罪行,我是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我没有动机也没有能力去犯下这样的罪行。

我十分重视自己的家庭和社会地位,我绝不会做出违法的行为,更不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或伤害。

我要说明的是事实真相。

关于本案中的关键证据,我有一些观点和解释。

我要指出这些证据存在不完整和错误的可能性,有可能是被无心之人或有恶意之人所篡改或伪造的。

我要强调的是这些证据并不能证明我犯下了罪行,我对这些证据并不认同。

我要指出的是,如果将这些证据综合考虑,会发现更多的疑点和不合理因素,这些都证明了我的无辜。

我要求法庭尊重法律,客观公正地审理本案。

我对法律的尊重和对案件的公正处理是十分重视的,我希望法庭能够听取我的辩护词,并根据事实和证据做出公正的裁决。

我相信法律是公平的,只要事实清楚真相明了,我就能够获得公正的审判。

在此,我再次重申我的无罪和无辜,希望法庭能够认真审理本案,还我清白。

谢谢各位的聆听。

第二篇示例: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成员们:我是被告方的辩护律师,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想先对审判机关能够给予我们公正审理此案的机会表示感谢。

在司法程序中,每一位当事人都有权利得到公正对待,我会尽最大努力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

我要提请各位审判者注意的是,任何人都是无罪的,直到被证明有罪。

在这个案件中,我要强调的是被告方并没有任何故意犯罪的意图,而是在一系列不幸的事件中被牵连其中。

我要向法庭展示的证据将表明,被告方在案发当天并没有与犯罪行为相关的行动。

法律案例辩护词(3篇)

法律案例辩护词(3篇)

第1篇我谨代表被告人(姓名)就本案提出如下辩护词。

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被告人(姓名)因涉嫌(罪名)被起诉至我院。

根据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时间)在(地点)实施了(具体犯罪行为)。

在此,我将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辩护,力求使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

二、辩护意见1. 被告人(姓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首先,关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辩护。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必须具备犯罪故意或过失。

在本案中,被告人(姓名)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并无犯罪故意或过失。

具体分析如下:(1)被告人(姓名)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并非故意为之。

被告人(姓名)在案发前,与被害人(姓名)并无矛盾,且双方关系融洽。

案发时,被告人(姓名)处于极度惊慌失措的状态,无法正常思考。

在此情形下,被告人(姓名)的行为不属于故意犯罪。

(2)被告人(姓名)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并非过失。

根据案件事实,被告人(姓名)在犯罪过程中,已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例如,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姓名)曾试图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因此,被告人(姓名)的行为不属于过失犯罪。

2. 被告人(姓名)的行为不构成(罪名)其次,关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辩护。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必须具备犯罪客体、犯罪对象、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四个要素。

在本案中,被告人(姓名)的行为不符合上述四个要素,故不构成(罪名)。

具体分析如下:(1)犯罪客体。

本案中,被告人(姓名)的行为并未侵犯任何合法权益。

被害人(姓名)的权益并未受到实际损害,故不构成犯罪客体。

(2)犯罪对象。

本案中,被告人(姓名)的行为并未指向任何特定的犯罪对象。

被害人(姓名)并非犯罪对象,故不构成犯罪对象。

(3)犯罪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姓名)的行为并未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被告人(姓名)的行为并非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故不构成犯罪行为。

(4)犯罪结果。

本案中,被告人(姓名)的行为并未造成任何犯罪结果。

被害人(姓名)的权益并未受到实际损害,故不构成犯罪结果。

律师事务中辩护词及范例(5篇)

律师事务中辩护词及范例(5篇)

律师事务中辩护词及范例(5篇)第一篇:律师事务中辩护词及范例一、概念及作用辩护词是辩护人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案件法庭审理的辩论阶段,针对起诉书对被告人的指控所做的系统发言。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接受被告人的委托,作为辩护人参加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其根本职责就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辩护词则是实现这一职责的重要手段。

律师通过辩护词的形式,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指控进行反驳,对被告人是否有罪、罪的轻重以及是否应当给予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进行论证,提出明确的意见和主张,体现了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

同时,辩护词本身也是我国法制工作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帮助审判人员对案件做出公正处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辩护词的内容和结构辩护词的内容由三部分组成:即前言、辩论理由、结束语。

前言主要讲述三个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说明律师是接受谁的委托或哪个法院的指定,为谁辩护;二是简述律师在开庭前做了哪些工作;三是概括律师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辩论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

律师应当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主旨出发,依据事实和证据,对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充分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予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

因此,这部分内容通常是要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或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驳和论述。

结束语是对辩护意见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述两个内容:一是简单归纳辩护意见的中心观点;二是明了地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三、注意事项律师的辩护意见应当围绕公诉词中所指控的罪名,从事实、证据、法律规定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找出并论证公诉词在事实认定、证据效力、适用法律等方面的错误、漏洞或疑点,反驳其指控。

其中,律师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时,应当通过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未实施所指控的犯罪行为,或者用于控诉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所指控的犯罪行为,或者根据刑法规定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不构成所指控的犯罪。

辩护词5篇

辩护词5篇

辩护词5篇第一篇: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韩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做为被告人韩某的辩护人,通过庭前会见被告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采纳:辩护人认为:刘女士的死纯属意外事件,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理由是:要追究韩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和依据应当是韩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所谓“应当预见”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预见到的情形。

刘女士在外表上与一般人毫无异常,韩某不可能预见到刘女士是“特异体质人”,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一拳就能致刘女士受伤甚至于死亡。

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因而其行为属于《刑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另外,在本案中,刘女士自己本身存在一定过错,其首先动手打韩某的行为是不应该的。

综上所述,请法庭认定韩某无罪。

此致XX人民法院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2009年XX月XX日第二篇:辩护词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受被告人×××(或其家属)的委托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调查取证工作,刚才又听了法庭调查。

我认为被告人,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综上所述,请求/建议法庭。

××律师事务所律师×××××××年××月×日第三篇:辩护词格式范本辩护词格式范本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最新整理辩护词6范文.docx

最新整理辩护词6范文.docx

最新整理辩护词为***非法储存爆炸物一案发表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x兴常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妻子***的委托,指派本人为***出席法庭为其辩护。

现本人作为一名辩护律师,本着xx和保障人权的刑法精神,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以供合议庭在评议和判处本案时参考:首先,作为辩护律师,本人认识到了非法储存爆炸物案系持有型犯罪,应归属于不作为的继续犯。

同时,***的不作为行为已持续到了 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的生效期间,公诉机关也是基于该修改决定指控***犯有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

故本人对本案不作无罪辩护,而选择作罪轻辩护,现拟从以下几个方面为***作罪轻辩护。

一、***的犯罪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不是情节加重犯,而仅具有一般的构罪情节。

1、刑法上一个完整的非法存放爆炸物的犯罪行为应当包括积极的藏匿起始行为(因为其并不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作为,故本质仍是不作为)和相持续的消极的不履行《民用爆炸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上交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义务(以下简称“不履行交销义务”)的终了行为两部分。

同时,鉴于 5月1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关于“非法储存”的限制性解释(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故辩护律师认为,无论***出于何种需要、何种原因、何种动机,其在 1月1日之前实施的私藏、出借、接受归还又加以私藏自己合法取得和所有的炸药和不履行交销义务的部分不作为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无论数量多少,均是不构罪的,不应受到刑法的否定评价,更不应受到刑法的谴责和惩罚,其具有刑法意义的行为应仅仅是持续到 1月1日之后的不履行交销义务的部分不作为行为。

法律援助案件之辩护词(3篇)

法律援助案件之辩护词(3篇)

第1篇我,[辩护人姓名],受[委托人姓名]的委托,担任其法律援助案件中的辩护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我依法为[委托人姓名]进行辩护,现将辩护词如下:一、案件基本情况[委托人姓名],男/女,[年龄],汉族,[籍贯],现住[住址]。

因涉嫌[罪名],于[时间]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羁押场所]。

经审查起诉,本案已由[人民检察院名称]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公诉。

二、辩护人观点1. 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

在本案中,公诉机关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委托人姓名]实施了犯罪行为。

以下是对证据不足的具体分析:(1)证人证言矛盾。

本案中的证人证言存在相互矛盾之处,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不能充分证明[委托人姓名]实施了犯罪行为。

(2)物证不足。

公诉机关未能提供直接指向[委托人姓名]的物证,仅凭间接证据难以认定[委托人姓名]有罪。

(3)鉴定意见存在争议。

本案中的鉴定意见存在争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2. [委托人姓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1)[委托人姓名]的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行为必须具备四个要件: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在本案中,[委托人姓名]的行为不符合上述四个要件,不应认定为犯罪。

(2)[委托人姓名]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委托人姓名]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情节,应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委托人姓名]的行为具有悔罪表现。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优秀辩护词范文(推荐3篇)

优秀辩护词范文(推荐3篇)

优秀辩护词范文第1篇尊敬的评委、亲爱的观众:我站在这里,为自己辩护,也为真相辩护。

我承认,我曾犯过错误。

但是,作为一个人,每个人都会犯错,重要的是我们要及时纠正,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对于曾经的那次错误行为,我深感愧疚,并已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弥补,同时也将它视为人生中的一次教训,以后我会更加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

同时,我也要为自己辩解一下,毕竟每个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被误解。

我的所作所为并非出于恶意,而是因为我没有正确理解事情的本质,导致了误解。

但是,我不是一个不负责任、不讲道理的人,我希望大家能够给我一个机会,让我证明我可以改变自己,成为一个更好的人。

在这里,我要诚恳地向所有人道歉,包括我所伤害的人,以及那些曾经因我的言行而误解我的人。

我保证,未来我会更加谨慎,更加努力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并展现出一个更加优秀的自我。

我想强调的是,真相是唯一的,只有真相才能让我们更进一步,更好地发展自己。

我希望每个人都能够保持客观、理性,不要轻易相信谣言和私人恩怨,不妨多一些包容、宽容和理解,以和谐的心态来面对周围的一切。

谢谢大家。

优秀辩护词范文第2篇辩护意见书是指被告人及其代理人向法院提出的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的否认、证据的争议、辩护理由等的书面陈述。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意见书是被告人进行辩护的有力工具,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辩护意见书是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必备环节,是被告人进行主动辩护,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它不仅可以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否认和驳斥,指出公诉机关的指控不符合事实,而且可以提出证据争议、辩护理由和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从而更好地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辩护意见书的结构一般包括开头、正文和结尾三个部分。

尊敬的审判长:我是被告人XXX的辩护人,特向法庭提出辩护意见书,敬请法庭审慎审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公正公平。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XXXX罪名,我们认为指控不属实。

一、关于证据的争议公诉机关在本案中提出的关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点:针对上述证据,我们提出以下几点争议:二、关于辩护理由我们认为,被告人并没有犯罪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违法行为。

法律案件的辩护词(3篇)

法律案件的辩护词(3篇)

第1篇大家好!今天,我作为被告人XXX的辩护人,依法出席法庭,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

在此,我要对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对案件事实进行澄清,以期待法庭能够公正审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事实本案的起因是原告与我当事人XXX之间因合同纠纷引发。

在原告与我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我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原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货款。

随后,原告将我当事人告上法庭,要求我当事人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方出具了合同、送货单、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我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

而我当事人也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以下是本案的详细事实:1. 2019年10月,原告与我当事人签订了一份货物销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我当事人生产的货物,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2. 根据合同约定,我当事人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分批次向原告交付了货物。

3. 在货物交付过程中,我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开具了送货单,并提供了货物质量检验报告。

4. 然而,原告在收到货物后,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货款。

我当事人多次催讨无果,遂将原告告上法庭。

二、辩护观点1. 原告与我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原告与我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我当事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原告无权要求我当事人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我当事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而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文书辩护词案例题(3篇)

法律文书辩护词案例题(3篇)

第1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受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委托,作为其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庭审。

在此,我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依法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关于犯罪事实的辩护1. 事实认定错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犯[罪名],其主要依据是[相关证据名称]。

然而,根据我对案件事实的了解,公诉机关在认定犯罪事实时存在以下错误:(1)对证据的解读存在偏差。

在[相关证据名称]中,[具体描述证据内容],公诉机关将其解读为[公诉机关解读内容]。

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和常识,该证据应被解读为[辩护人解读内容]。

(2)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遗漏。

在案件事实中,[具体描述遗漏的事实],而公诉机关在指控中未提及。

2. 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犯[罪名],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犯罪事实。

具体表现在:(1)证人证言矛盾。

在证人[证人姓名]的证言中,[具体描述证人证言矛盾之处]。

(2)物证不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未能提供充分的物证来证明被告人有罪。

二、关于犯罪构成的辩护1. 缺乏犯罪故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犯[罪名],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故意是构成犯罪的重要要件。

在本案中,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行为缺乏犯罪故意,具体表现为:(1)[具体描述被告人缺乏犯罪故意的行为表现]。

(2)[具体描述被告人缺乏犯罪故意的原因]。

2. 缺乏犯罪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犯[罪名],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行为是构成犯罪的重要要件。

在本案中,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行为缺乏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1)[具体描述被告人缺乏犯罪行为的行为表现]。

(2)[具体描述被告人缺乏犯罪行为的原因]。

三、关于量刑的辩护1. 量刑过重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被告人姓名]从重处罚,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应当与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犯罪人的悔罪表现相适应。

在本案中,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犯罪情节轻微,悔罪表现良好,量刑过重。

法律援助案件辩护词范文(3篇)

法律援助案件辩护词范文(3篇)

第1篇我受被告[被告姓名]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关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1. 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一是违法性;二是严重社会危害性;三是主观过错。

以下将从这三个方面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分析。

2. 关于违法性,被告人在本案中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经查,被告人[被告姓名]在[具体时间]至[具体时间]期间,实施了[具体犯罪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具体法条]条的规定,具有违法性。

3. 关于严重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根据案件事实,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具体损失],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4. 关于主观过错,被告人在本案中的行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

经查,被告人[被告姓名]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的损失,仍然故意为之,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二、关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1. 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经查,被告人[被告姓名]在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具体法条]条的规定,属于自首情节。

2. 被告人是否具有悔罪表现。

经查,被告人[被告姓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悔罪,并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具有悔罪表现。

三、关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1. 本案中,被告人[被告姓名]的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其在犯罪过程中具有自首情节,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2.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被告姓名]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体现了被告人的悔罪态度,请求法院在判决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词范例精选3篇

辩护词范例精选3篇

辩护词范例(公民用)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接受了上诉人刘________家属的委托,担任上诉人刘_______案件的二审辩护人,为其被错误地认定犯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二审进行辩护。

为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辩护,我详细查看了上诉人刘_______跟______乡______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林木、禁地承包合同书》,详细听取了关于本案的问题反映,又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本辩护人认为,此案一审法院是错判,恳请二审人民法院撤销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号刑事判决,应该依法宣告上诉人刘_________无罪。

具体的辩护理由如下:第一,上诉人刘_______与______乡_______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林木、禁地承包合同书》合法有效,其内容应该受国家法律保护。

这份合同书中的和上项关于“乙方权利及义务”条款明确规定:乙方“在承包期内,营林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依法享有继承和转让的权利”。

对可以转让这个问题,合同规定是十分明确的。

第二,合同的转让是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同意”。

对于合同的转让,村里的领导即村委会主任杨______已经签署了“同意”的字样,并且加盖了村委会主任杨_______已经签署“同意”的字样,并且加盖了村委会的公章。

据此,认定转让是非法的,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三,《刑法》规定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是一种故意犯罪。

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刘______是在故意非法转让。

因为公章不是刘______加盖的,村委会主任签署意见,也不是刘_______签署的。

把加盖了村委会公章,并且有村委会主任签署意见的这份转让合同放在上诉人刘______面前,刘_______这才进行合同转让。

辩护词范文大全

辩护词范文大全

辩护词范文大全【范文一】:抢劫罪审判长、审判员: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曾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的同意,特指派我为被告人曾文华的辩护人,经过庭前仔细阅卷、会见被告人和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下面本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第一、对于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检察院平检诉刑诉〔20xx〕193号《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曾文华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辩护人不存在异议。

第二、被告人曾某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情节,本辩护人发表如下七点辩护意见。

1.被告人曾某系初犯,并非惯犯。

被告人曾某系初犯,之前无任何刑事犯罪记录。

一个还不满21岁的孩子,一个人来到离家千里之外的苏州,身上带的钱花光了又无法向家里开口,一起的伙伴生病了没有钱去医院看病,一时贪念酿成了千古恨。

犯罪后被告人曾某是后悔不已,在辩护人会见曾某的时候,曾某也多次向辩护人表达了其悔意。

2.被告人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全部赔偿,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曾某的家属已经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且当面向被害人道歉,被告人曾某也委托本辩护人向被害人道歉。

现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已出具了《谅解书》及《证明》,对本案中曾某的犯罪行为充分表示谅解,希望法院能够对曾某的行为予以从轻处理。

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的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3.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深刻。

从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曾某所做的笔录中可以看出,归案后,被告人曾某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说明被告人曾某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

并委托本辩护人给被害人当面致歉。

他能够深深的反思自己,也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家人和被害人带来的严重后果,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辩护词(3篇)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辩护词(3篇)

第1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受被告XXX(姓名)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案件事实概述本案的起因是被告XXX因涉嫌盗窃罪被起诉。

根据起诉书指控,被告于2021年X 月X日在XX市XX区XX路XX号某商场内,趁商场营业员不注意,窃取了价值人民币XX元的商品。

案发后,被告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二、辩护人观点1. 被告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本案中,被告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辩护人认为,法院应当依法对被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被告犯罪情节轻微,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中,被告的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且被告归案后态度较好,认罪悔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因此,辩护人认为,法院不应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3. 被告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具有悔罪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但系初犯,无前科劣迹。

在归案后,被告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具有悔罪表现。

因此,辩护人认为,法院应当充分考虑被告的悔罪表现,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被告的家庭情况特殊,需要从轻处罚。

被告XXX的家庭经济条件较为困难,父母年迈,妻子患有疾病,需要照顾。

被告作为家庭的经济支柱,犯罪后对家庭造成了极大的负担。

考虑到被告的家庭情况,辩护人认为,法院应当从轻处罚,以减轻对被告家庭的影响。

法律援助案件之辩护词(3篇)

法律援助案件之辩护词(3篇)

第1篇您好!我是本案被告[被告姓名]的辩护人,受被告委托,依法担任其辩护人,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针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关于本案事实的辩护1. 本案的基本事实本案的起因是[简要描述案件起因]。

在此过程中,被告[被告姓名]的行为构成[简要描述被告行为]。

然而,在案件的事实认定上,存在以下问题:(1)[问题一:如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等](2)[问题二:如认定错误、事实错误等]2. 本案事实的认定(1)关于[问题一]的辩护首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本案中,关于[问题一]的证据存在以下问题:①[证据不足之处:如证据存在矛盾、证据来源不明等]②[证据不足之处:如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等]因此,对于[问题一]的事实认定,辩护人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有罪。

(2)关于[问题二]的辩护其次,关于[问题二]的认定,辩护人认为存在以下错误:①[错误之处:如认定错误、事实错误等]②[错误之处:如适用法律错误等]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的认定存在错误,需要重新认定。

二、关于本案证据的辩护1. 本案证据存在的问题(1)[证据问题一:如证据来源不明、证据伪造等](2)[证据问题二:如证据存在矛盾、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等]2. 本案证据的辩护(1)关于[证据问题一]的辩护首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本案中,关于[证据问题一]的证据存在以下问题:①[证据来源不明之处:如证据来源不合法、证据来源不明确等]②[证据伪造之处:如证据被篡改、证据被伪造等]因此,对于[证据问题一],辩护人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有罪。

(2)关于[证据问题二]的辩护其次,关于[证据问题二],辩护人认为证据存在矛盾,不足以证明被告有罪。

具体如下:①[证据矛盾之处:如证人证言前后矛盾、物证与证人证言不符等]②[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罪之处:如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实施了犯罪行为等]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证据存在问题,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援助案例辩护词(3篇)

法律援助案例辩护词(3篇)

第1篇我受被告XXX的委托,担任其法律援助律师,为其在本次案件中的辩护工作。

在此,我将对被告XXX的行为进行辩护,并请求法庭给予公正的审理。

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原告甲与被告XXX之间的合同纠纷。

原告甲与被告XXX于2019年10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XXX将其名下位于某市的房屋出租给原告甲使用,租赁期限为三年。

合同签订后,原告甲按照约定支付了租金,但被告XXX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

原告甲多次与被告XXX协商,要求其交付房屋,但被告XXX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原告甲将被告XXX诉至人民法院。

二、被告XXX的行为分析1. 被告XXX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真实性被告XXX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主观上并无欺诈、胁迫等恶意。

合同签订后,被告XXX也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租金。

因此,被告XXX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是真实的。

2. 被告XXX未交付房屋的原因(1)房屋所有权问题:被告XXX在签订合同前,并未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在签订合同后,被告XXX发现房屋存在权属纠纷,导致无法将房屋交付给原告甲。

(2)房屋维修问题:被告XXX在签订合同后,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需要进行维修。

但由于被告XXX经济能力有限,无法承担维修费用,因此未能及时交付房屋。

(3)房屋用途变更:被告XXX在签订合同后,发现房屋用途与合同约定不符,无法满足原告甲的使用需求。

3. 被告XXX的努力(1)积极协商:被告XXX在签订合同后,多次与原告甲协商,希望解决房屋交付问题。

(2)寻求法律援助:被告XXX在无力承担房屋维修费用的情况下,寻求法律援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三、辩护意见1. 被告XXX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真实、合法,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恶意。

2. 被告XXX未交付房屋的原因并非其主观故意,而是由于客观原因所致。

被告XXX在签订合同后,积极寻求解决房屋交付问题的途径,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3. 被告XXX在无力承担房屋维修费用的情况下,寻求法律援助,体现了其对法律责任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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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场次:半决赛01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青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希文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张希文的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辩护人查阅了本案案件材料,认真研读了起诉书,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并全程参与了今天的法庭调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的整体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混淆了合同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犯罪的界限,本案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也未利用合同实施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不符合刑法第224条所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对本案被告人合同诈骗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张希文的行为属于合同欺诈行为,其所产生的问题属于民事纠纷,提请法庭充分注意罪与非罪、刑事与民事案件的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也即,构成合同诈骗罪,需要具备两个最重要条件:其一,主观上,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二,客观上,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张希文的行为无论是主观上还是客观上均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被告人张希文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辩护人认为,合同欺诈的行为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双方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不公平地获得对方财产或财产性利益,其实质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谋利,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签订合同的着眼点不在于合同本身的履行,而在于不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产。

也即,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准确区分两者的关键,而在本案中,被告人张希文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具体理由如下:1、被告人张希文骗取的担保具有重大瑕疵,被告人在主观上认为其根本就不会被执行,因此根本就不涉及到想要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本案中,被害人刘卫红只是在法院写了一个担保书,她在其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并未进行抵押权登记,而抵押权是需要进行登记才能生效的,即,本案中,抵押权并未生效。

设定抵押权的主动权在被告人手中,而被告人主动选择没有进行抵押权登记,就在客观上证明其在签订协议书时,只是想拖延时间,并没有非法占有刘卫红财产的目的,因此不构成合同诈骗。

2、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能因被害人实际上遭受了损失而推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被害人房屋上的抵押权虽未成立但却要被强制执行是因为法院的执行存在瑕疵,但被告人在签订协议书时是认为房屋不会被执行造成损失,因而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如果因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失就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难免陷入客观归罪的泥潭。

3、刑法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通说认为,行为人既需要有排除权利人的意思,也需要有对标的物利用的意思。

而在本案中,被告人张希文并不具有排除权利人刘卫红的意思。

所谓排除权利人的意思,是指将权利人的财物作为自己所有的财物并作为所有权人进行处置,永久性地剥夺权利人对物的支配的意思。

但在本案中,被告人张希文在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时还款的情况下,“将我的身份证原件及户口卡原件及我的妻子李琳玲为法人代表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给了刘卫红”,说明被告人具有真诚的履行合同、还清欠债的意愿,才会将如此重要的身份、户口证件交给被害人,才会将妻子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的详细信息透露给被害人。

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意图明显,不具有排除权利人的意思,因此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4、虽然被告人在与被害人签订请求为其担保的协议时,使用了欺骗的手段,但这种欺骗并不能推断出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例如刑法第224条列举了五种情形,如“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等,这五种情形描述的都是欺骗的形式和手段。

但是,需要注意,刑法上述规定表明的意思非常清晰:“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换言之,这些法定情形与非法占有目的是并列关系而非因果关系,即当行为符合上述情形,并且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合同诈骗罪方能成立。

因此,行为人采用欺骗的手段对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具有佐证作用,但是仅仅凭此就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并不符合立法旨趣。

5、虽然在客观的结果上,被告人并未履行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偿还裕隆山庄的债务,但未履行是出于其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资金周转困难,其主观上仍有履行义务的意愿,因此不能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需要通过其客观的行为加以推断,并且由各行为之间相互佐证。

本案中,虽然被告人有最终未偿还债务的行为,但其“将我的身份证原件及户口卡原件及我的妻子李琳玲为法人代表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给了刘卫红”的行为,可以佐证其未偿还的行为是出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资金周转困难,而非因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被告人张希文并没有通过欺诈行为实施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刑法上的合同诈骗罪与民法上的合同欺诈虽然相似,但是辩护人认为,其界限的划分是本案定罪的关键所在。

基于刑法作为最后一道惩罚犯罪底线的谦抑性,辩护人认为本案无论是从被告人的行为方式、行为目的、行为对象、最终产生的结果都不符合刑法上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行为方式。

具体阐述理由如下:1、从行为方式上来看,本案中被告人张希文是隐瞒了部分事实以骗取被害人的房屋担保,不同于一般合同诈骗罪直接骗取公私财产。

2、从行为目的上来说,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以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民事欺诈行为的行为人主观上虽然也有欺诈的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目的是为了通过获得他人帮助,以获得“增值利益”而非财物本身。

实践中,行为人已有以不真实情况而为表示的行为,且已引起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但行为人却并不知道自己的表示行为是不真实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所表示之事项为不真实或夸大,但仅为引起对方的兴趣和注意,而并无使其陷入错误而为意思的目的,均不属于欺诈。

从本案来说,本案被告人张希文以隐瞒事实的手段,使被害人刘卫红产生错误的认识,继而同意以自己的房产为被告人提供担保。

显而易见的是,被告人张希文并没有能够直接获得刘卫红的房产,没有得到实际利益。

3、从行为对象而言,对“骗取他人财物”中的“财物”应做平义解释,不能也不应扩大解释到“财产性利益”。

在本案中,被告人张希文骗取到的只是一个担保,不能被解释为“财物”,因此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在本案中,被告人客观上造成的结果只是,让刘卫红帮其偿还了欠裕隆山庄的债务,自己产生了对刘卫红的新债。

也就是说,被告人客观上只造成了更换债权人的后果,他并没有获得其他的利益。

通常,之所以要对合同诈骗罪中的“财物”作出平义解释是因为,比如一个人诈骗得到了100万元,他可以拿着这100万元的现实利益到别处去进行消费;但若是像本案中只是更换了一个债务人,没有获得任何的现实利益,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因为在后一种情况,他没有非法占有的对象,难道他非法占有的对象是要更换一个债务人这个利益吗?因此,担保不是“财物”,被告人张希文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的对象构成要件。

4、从合同的内容看,合同关于“如乙方不能及时还清所欠款项,导致甲方承担担保责任,则乙方房屋归甲方所有”的条款,违背《物权法》关于禁止流拍的规定,因此导致该条款无效,纠此无效的原因,在于双方都未能注意要物权法的禁止性规定,与张希文的房产是否被卖掉无关。

故造成的合同无效的责任应当归责于双方,而不应当将责任归咎于张希文一个人。

5、从救济手段来看,本案的刘卫红在寻求国家公权力的救济之前,存在其他私力救济的手段可以挽回损失。

公力救济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防线。

在存在其他救济手段的情况下,贸然采取公力救济的方式,是非常不合适的。

刑法虽然强调打击犯罪,但是更加注重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教育挽救。

因此在定罪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到刑法的兼益性,应当慎用刑罚。

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1)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2)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3)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4)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5)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6)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毋庸置疑,本案被告人张希文的相关行为均与上述司法解释认定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合同诈骗犯罪行为方式明显不符。

综合以上辩护理由,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希文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也未利用合同实施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不符合刑法第224条所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对本案被告人合同诈骗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虽然本案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相应的财产损失,但我们不能唯结果论罪,将一个民事欺诈行为上升到合同诈骗犯罪的高度,否则明显有违刑法谦抑性及罪刑法定原则。

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AAABBB二〇一三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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