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浅谈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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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交通肇事罪争议问题一

浅谈交通肇事罪争议问题一

浅谈交通肇事罪争议问题(一)一、交通肇事罪概述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具有以下的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指刑法上所保护的重大交通运输安全.因为只有交通肇事并产生重大后果的才构成本罪。

如果仅仅是交通肇事而没有造成重大后果的不构成本罪,同样也不是刑法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不能构成本罪的客体。

”交通运输"从广义上来看,包括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管理(石油,天然气)运输。

狭义的"交通运输”仅指公路交通运输。

本罪中所指的只要是发生在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交通运输和水陆交通运输中的重大交通事故,对特定主体在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营中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应按照刑法有关条款定罪。

”重大交通事故”是指交通运输工具,交通设施的重大安全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的公私财产的安全.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必须存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也是交通肇事的原因。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作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规定的注意义务。

所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而作出的各种行政法规,规定,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保障交通运输安全运营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在本罪中,违规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2)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必须造成重大事故,导致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交通肇事罪的研究(毕业论文)

交通肇事罪的研究(毕业论文)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目交通肇事罪的研究学院法学院专业学生姓名学号年级指导教师教务处制表交通肇事罪的研究摘要:交通肇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我国的机动车数量急剧膨胀,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发生率日趋增高,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已经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

特别是近几年,特大恶性交通事故、群死群伤交通事故频频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文从司法实践需要出发,结合各学者的观点,首先介绍了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其次是交通肇事罪与相邻犯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问题分析,最后对交通肇事罪中的法律责任作了简单讨论,以期望对司法实践产生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特征;逃逸;法律责任Analyses traffice offencesAbstract:the traffice offences is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in China, an important charge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the people's standard of living increased number of vehicles, rapid expansion in China, which caused the traffic accident rate increased to the masses, increasing the life and property caused a great threats, has become a serious social problem. Especially in recent years, extra-large malignant traffic accident, the group of dead, injured in the traffic accident, appear to some extent affect social stability and people's security.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the 133 regulation: traffice offences refers to violate the traffic transporta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 and thus a serious accident, causing serious injury or death on people or caused heavy losses of public or private property behavior. This paper, combining with judicial practice need each scholars point, firstly introduces 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 of traffice offences, followed by traffice offences and adjacent the boundary of the crime of the runaway problem, traffice offences analysis, finally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traffice offences made simple discussion, to expect to produce a positive role in judicial practice.Key words : Traffice offences;features;escape;legal responsibility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趋繁荣和发展,道路交通运输业发展十分迅速,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数量猛增,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也在逐年上升。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浅谈交通肇事罪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浅谈交通肇事罪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精品考试资料,仅供参考,需要可下载使用!浅谈交通肇事罪适用中的几个问题摘要:尽管修订后的刑法对交通肇事罪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并且增加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刑法理论界多有微词,实务部门也多有歧义。

本文拟对交通肇事罪适用中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能有所裨益。

一、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问题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既可以是从事交通运输工作的人员,也可以是除航空工作人员和铁路工作人员以外的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其他人员。

实践中下列人员能否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值得探讨。

其一、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能否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对于非机动车辆的驾驶员能否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有不同看法。

有的认为,驾驶非机动车辆(如马车、人力三轮车等),违背交通管理法规,一般只能给特定的个别人造成伤亡或者数量有限的财产损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而交通肇事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只有现代化的交通工具才可能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因此,操纵非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伤亡的,不应定交通肇事罪,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犯罪的性质,造成他人死亡的,定过失杀人罪;造成重伤的,定过失伤害罪。

有的认为,虽然非机动车辆肇事危害的程度、范围一般不如机动的大型交通运输工具那样大,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这一事实,操纵非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同样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因而也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因此,对于行为人驾驶非机动车辆违章肇事,造成法定危害后果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我们认为,无论是机动交通工具运输人员还是非机动交通工具运输人员,只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在认定此罪时,主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行为人的行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定交通肇事罪;行为人的行为只危害特定少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不危害公共安全,应定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能定交通肇事罪。

浅析交通肇事罪【毕业论文,绝对精品】

浅析交通肇事罪【毕业论文,绝对精品】

浅析交通肇事罪【毕业论文,绝对精品】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因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犯罪行为。

本文将从交通肇事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标准、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交通肇事罪是指驾驶人通过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者交通信号,或者机动车发生故障、失控、碰撞等原因,而导致他人伤害或财产受损的行为构成的犯罪。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而且也会对社会造成较大的危害。

二、构成要件(一)主观方面:犯罪分子必须具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犯罪故意。

过错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道自己行为会给他人带来危害,但仍坚持不改而冒险作出的行为;过失犯罪故意是指犯罪人虽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但在本应当知道的情形下,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进行了危险的行为。

(二)客观方面:需要满足下列构成要件:1. 违反交通安全规定,例如违反交通信号、超速、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

2. 因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3. 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即行为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发生。

三、量刑标准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罪行的轻重程度和危害程度来确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分为三个等级:轻罪、一般罪和重罪。

分别的刑期范围如下:轻罪: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不超过三年。

一般罪: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重罪:有期徒刑七年以上。

四、法律适用交通肇事罪在传统的刑法中应用比较普遍,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律对于驾驶人违法行为的规范也越来越严格。

现在公安部门也引入了违法积分制度,对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规定和处罚。

但是,交通肇事罪作为犯罪行为的定性是保持不变的,其轻重程度和危害程度都应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和量化。

总之,交通肇事罪对于社会的影响极其恶劣,违反交通安全规定不仅会对驾驶人本身产生危害,而且会对其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严重威胁。

浅析交通肇事罪之“共同犯罪”

浅析交通肇事罪之“共同犯罪”

浅析交通肇事罪之“共同犯罪”两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引起构成要件结果发生的能否成立过失共同犯罪是德、日刑法学界早就有争议的问题。

1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将共同犯罪限定为故意犯罪以及汉语的语义),“共同”不只是相同的含义,似乎还具有犯意联络(犯意的共通)的含义;但过失犯的含义决定了二人以上过失犯罪时缺乏犯意的联络,而实务中又存在需要以共同犯罪处理的情形。

2其中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体系中争鸣较为集中之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此解释其实是给交通肇事罪添加了“共同犯罪”的职能。

“共同过失”这一司法解释背后的理论来源是过失犯罪司法理论研究的最新发展——监督过失理论。

监督过失理论在理论发展和现实需要的结合下产生,旨在解决处于监督地位的行为人的过失责任问题。

其中所存在的诸多争议,导致司法实践缺乏明确的指导和根据。

监督过失犯罪是在业务活动及其相关领域中,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未履行监督义务,造成危害结果,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类型。

3以一行为模型举例分析该内容下两个过失犯罪问题:甲向乙借车,乙在明知甲醉酒的情形下仍将车借之,后甲果致使行人丙死亡。

此行为模型中,甲是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犯,而乙按照刑事法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帮助犯和交通肇事罪。

首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并非仅仅局限于司机本人,其他具有监督责任的人员也有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4其次,甲乙的交通肇事罪是共同过失吗?有以下几种主流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是一种共同犯罪,得出该结论所依靠的理论源泉是共同犯罪行为共同说5,我国目前所采纳的是(部分)犯罪共同说。

几种学说关于共同犯罪的侧重点有所不同,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是就共同正犯的本质展开的争论,旨在解决结果归属问题,从而为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提供依据。

完全犯罪共同说认为共犯是数人共同犯一罪,所以,共犯者相互之间的罪名必须具有同一性(罪名的从属性)。

法律专科案例分析论文(3篇)

法律专科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某某交通肇事案为案例,分析了该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交通肇事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承担等。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旨在为法律专业学生提供实践案例学习,提高法律实务能力。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案例分析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事故频发,交通肇事案件也日益增多。

作为法律专业学生,了解并掌握交通肇事罪的相关法律知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张某某交通肇事案为例,分析该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以期对法律专业学生有所帮助。

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15日,张某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沿某省道由东向西行驶。

当行驶至某村路段时,因超速行驶,与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李某死亡,摩托车乘客王某受伤。

经鉴定,张某某所驾驶的车辆超速行驶,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三、案例分析(一)交通肇事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张某某超速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2. 发生重大事故:本案中,张某某的违法行为导致了李某死亡,王某受伤,属于重大事故。

3. 因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李某的死亡和王某的受伤是由于张某某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的。

(二)刑事责任1. 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张某某的行为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民事责任1. 张某某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对李某的死亡赔偿金、王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张某某应当赔偿李某的死亡赔偿金、王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对交通肇事罪的论述

对交通肇事罪的论述

近 年来 ,交 通肇 事犯 罪 已由过 去 的普 通 过失 犯 罪 成 为多 发 性 、 指 的是除 航空 和铁路 运输 人员 以外 的交 通 运 输 人 员 。但 也 要 根 据
常见 性 的犯 罪 ,该类 犯罪案 件呈 明显上 升趋 势 ,并 造 成严 重 后 果 , 从事 交通 运输 的 人员 驾驶 的是 何 种运 输 工 具 ,比如 ,从 事 航 空 或 对社 会 和家庭 的危 害 及 其 严重 。据 有关 数 据 显 示 ,我 国道 路 交 通 铁路 运输 的人 员 ,在 驾驶 机 动 车 辆 的 过 程 中 ,因违 章 导 致 被 害 人
关系 的人 员 ,包括 具 体 操 纵 交 通 运输 工 具 的驾 驶 人 员 、交 通 设 备 但 有证 据证 明应 知道 发生 交 通 事 故 的 。对 有 以 上 肇 事后 逃 逸 行 为 的操 纵人 员 、交 通 运 输 活 动 的 直 接 领 导 和指 挥 人 员 ( 如调 度 员 、 的交通 事故 当事 人 ,在肇 事 逃 逸 之后 ,如 果能 够 主 动 到交 管 部 门 领航 员 、船长 、机 长 ) 和交通 运输 安全 的管 理人 员 ( 如 交通 警察 ) 或其他 公安 部 门投 案 并 如 实 交 待 犯 罪 事 实 ,且 等 待 接 受 处 理 的 ,
事故 死 亡人数 居世 界首 位 ,每 年 因交 通 事 故 所 造 成 的经 济 损 失 达 死伤 或公 私财 产重 大损失 的严 重 后果 的 ,则 应 以交 通肇 事 罪 论 处 ,
数百 亿 元 ,道路 交通 安全形 势非 常 严峻 。 1 交通 肇事 罪 主体 的性质
不适 用重 大飞 行事故 罪 或铁 路运 营安全 事故 罪 。
敢 法 论 坛

毕业设计(论文)--浅析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及处理

毕业设计(论文)--浅析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及处理

浅析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及处理摘要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不断变化,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交通运输业逐渐发达,加快了我国现代化社会的建设,但是不同忽略的一点是,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发生了很多的交通事故,这为国家、集体与公民人身与财产权利带来了严重的损失,更令人担心的是很多的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避应该所承担的责任,使得很多被害的人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

严重的还将死者抛弃在其它的地方,将伤者处死,这渐渐成为了社会广大群众日益关注的问题,这种不良行为引起了法律各界人士的关注。

本文通过对交通肇事罪认定的研究,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如何准确的认定交通肇事罪;第二部分,如何把握交通肇事罪的情节标准;第三部分,怎样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对策。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认定;处理AbstractWith the continuous change of the country's reform and opening up,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transportation industry gradually developed, speed up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modern society, but ignore the different point is that in the modern society, there have been a lot of traffic accidents, the state, collective and personal and property rights brought serious losses, even more worrying is that many of the perpetrators should escape the responsibility in the traffic accident, the victim makes a lot of people do not have to timely rescue and death. Serious will abandon the dead in other places, the injured were killed, which gradually become a social concern of the masses this. Bad behavior aroused the attention from all walks of life. The law through the research on the crime of traffic, mainly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 the first part, analysis of the traffic accident crime how accurate; the second part, how to grasp the traffic accident crime plot standard; the third part, how to reduce the Countermeasures of traffic accidents.Key words: traffic accident crime; cognizance; treatment引言 (1)一、如何准确认定交通肇事罪 (1)(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1)(二)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1)二、如何把握交通肇事罪的情节标准 (2)(一)以伤亡人数来确定犯罪情节标准 (3)(二)以财产损失数额来确定犯罪情节标准 (3)三、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对策 (4)(一)增强社会群众的法制安全思想 (4)(二)加强对驾驶员的监督与管理 (5)(三)提高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 (5)1.树立先进的执法思想 (5)2.加强打击力度 (5)(四)完善相关硬件设施 (6)1.完善安全设施设置 (6)2.强制车辆保险 (6)总结 (6)参考文献 (7)致谢 (8)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交通运输业也发生了转变,交通工具的增多,为人们的出行带来了便利,提升了人们的生活水平。

论交通肇事罪终稿

论交通肇事罪终稿

论交通肇事罪终稿交通肇事罪是指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拖拉机以及特殊机械车辆等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不负责任地处置的行为,其结果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罪是一个涉及众多群体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本文旨在探讨交通肇事罪的相关问题,分析其危害以及预防措施。

首先,交通肇事罪的危害不容忽视。

由于交通肇事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常常是不可逆转的,对受害者和家属来说是巨大的伤害。

交通肇事事件也会给全社会带来不安,破坏社会秩序,影响人民出行的安全感。

此外,逃逸和不负责任处理交通肇事的行为更是败坏了法治社会的形象,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减少交通肇事的发生,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的预防措施。

首先,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普及交通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该共同努力,培养青少年正确的道德观念和交通安全观念。

其次,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包括提高道路质量、增设交通标识和信号灯等。

同时,加强交通执法力度,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惩处,提高交通违法成本,从制度上保障交通安全。

最后,加强交通管理和监管,提高交通运输企业的管理水平和驾驶员的素质,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及时处置交通事故,减少次生事故的发生。

此外,对于交通肇事罪行的定罪与量刑也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

一方面,要从法律上明确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如逃逸和不负责任处理等,准确定义交通肇事罪的犯罪行为。

另一方面,要根据不同情况和具体案件,区分情节轻重,确定刑罚的量刑标准。

对于交通肇事罪行犯罪分子的刑罚,既要符合法律规定,也要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做到有法必依、公正适当。

综上所述,交通肇事罪是一个严重威胁社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犯罪行为。

我们应该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加强交通执法和监管,定罪量刑更加科学合理,共同努力减少交通肇事的发生。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建立一个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篇一摘要在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作为重要法律考量因素,对犯罪的定性及刑事责任承担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通过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实践案例及理论争议,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交通的日益繁忙,交通事故频发,其中涉及“逃逸”情节的案件日益增多。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逃逸”情节的界定、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及理论争议等方面展开研究。

二、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界定(一)概念及特征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情节,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未依法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擅自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其特征包括时间性、主观故意性以及法律规定的特定性。

(二)相关法律条文分析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认定,主要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等法律条文。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规也为认定“逃逸”情节提供了依据。

三、司法实践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一)司法实践案例分析通过对近年来涉及“逃逸”情节的交通肇事罪案例进行梳理,发现司法实践中对“逃逸”情节的认定存在一定差异。

例如,对于行为人是否知道事故发生、逃离事故现场的原因、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方面存在不同的判断标准。

(二)法律适用中的争议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存在以下争议:一是关于“逃逸”情节的认定标准;二是关于“逃逸”情节对定罪量刑的影响;三是关于“逃逸”情节与相关犯罪的竞合问题。

四、理论争议及解决建议(一)理论争议关于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理论争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于“逃逸”情节的定性;二是关于“逃逸”情节的法律后果;三是关于“逃逸”情节与其他犯罪的关联性。

(二)解决建议针对上述理论争议,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逃逸”情节的认定标准;二是加强司法实践中的统一认识,形成相对一致的判断标准;三是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认识。

论交通肇事罪论文.doc123

论交通肇事罪论文.doc123

论交通肇事罪内容摘要本人从交通肇事罪的性质、定义上开始阐述。

主要从交通肇事罪研究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和处罚。

在实际工作操作中存在的不统一性进行改过。

对解决实际工作问题和确认罪行罪名上有主要的实际意义。

文章分别从五个方面进行了论述,一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从主体到主观方面,又从客观方面到客体。

二是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就是肇事是否构成肇事罪,如构成肇事罪应受到处罚。

三是对肇事人因逃跑后给受害人带来的痛苦和伤害。

四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就是交通肇事罪与一般犯罪的区别,在法律上使用的程序和刑罚也不一样。

五是为预防肇事罪发生所提出的八个方面的建议,为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国家的利益损失,再此提供了很好的预防对策。

总之,道路交通与社会生活中的每个人息息相关,交通肇事的发生和预防,解决社会生活实际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

对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和处罚是解决司法实践中具体问题的主要依据近几年来,随着交通运输事业的日益发达,车辆增多,公路里程加长,全国各地交通肇事案件接连不断的上升,交通肇事犯罪已经成为一种多发性犯罪,它严重的影响了人民群众生活和生命财产的安全,成为社会安定的一大隐患。

刑法修订及最到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司法实务中对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和处罚城市了认识上的不够统一,并且出现了许许多多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按照从司法实务的需要出发,来针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以及交通肇事罪有关的问题作一简单讨论,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犯罪构成要件(一)主体本罪的主体一般包括从事交通运输和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事故案件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的鉴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是十分细致,看是否违反地区性交通管理规定,命令和城建、路政管理部门等等在交通事故中有非交通运输人员肇事、如非司机开车撞死行人或翻车造成死亡,又如骑车人违反交通法规将行人撞死,也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也按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处罚。

主要包括四类人员:①直接操纵各种交通运输工具的人员,如驾驶员。

交通肇事罪的成因及对策研究

交通肇事罪的成因及对策研究

交通肇事罪的成因及对策研究在现代社会,交通肇事罪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随着交通工具的普及和道路运输的繁忙,交通肇事案件屡见不鲜,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危害。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交通肇事罪的发生,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必要深入研究其成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交通肇事罪的成因(一)驾驶员因素1、违法驾驶行为许多驾驶员在道路上存在超速、超载、酒驾、疲劳驾驶等违法驾驶行为。

超速行驶会增加车辆的制动距离和操控难度,容易导致失控;超载会使车辆制动性能下降,影响稳定性;酒驾和疲劳驾驶则会导致驾驶员反应迟钝、判断力下降,大大增加了发生事故的风险。

2、驾驶技能不足部分驾驶员缺乏必要的驾驶技能和经验,在应对突发情况时无法做出正确的反应。

例如,在紧急制动、避让障碍物、应对恶劣天气等情况下,操作不当从而引发交通事故。

3、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一些驾驶员对交通安全法规和规则缺乏尊重和重视,存在侥幸心理。

他们认为偶尔的违法驾驶不会导致事故,忽视了自身行为对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威胁。

(二)道路和交通设施因素1、道路设计不合理部分道路存在弯道半径过小、坡度过陡、视线不良等问题,这些不合理的设计增加了驾驶员的操作难度,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

2、交通设施不完善交通标志、标线不清晰或缺失,交通信号灯故障,道路照明不足等,都会影响驾驶员对路况的判断和交通的顺畅,从而增加事故的可能性。

(三)车辆因素1、车辆故障车辆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轮胎等关键部件出现故障,如果未能及时发现和维修,在行驶过程中容易引发事故。

2、车辆维护不当部分车主对车辆的维护保养不重视,长期不进行检查和保养,导致车辆性能下降,存在安全隐患。

(四)环境因素1、恶劣天气如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条件会降低道路的能见度,使路面湿滑,增加车辆的制动距离,从而增加事故的发生概率。

2、交通流量大在交通流量大的路段,车辆之间的间距较小,容易发生追尾、刮擦等事故。

二、预防交通肇事罪的对策(一)加强驾驶员教育和管理1、严格驾驶证考试制度提高驾驶证考试的标准和难度,确保新驾驶员具备扎实的驾驶技能和良好的交通安全意识。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探析-法学学士毕业论文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探析-法学学士毕业论文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探析-法学学士毕业论文AbstractKeywords: escape behavior; the judicial determination of escape behavior;Death Caused by Escape; independent crime II近年来,交通肇事逃逸问题一直是我国刑事司法和刑法理论关注的焦点。

修订后的《刑法》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作为一个加重处罚情节规定在交通肇事罪中,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是依据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和最高院发布的《解释》来处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然而从该规定争议颇多。

人们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认识、定性和处理不一,交通肇事罪内容不尽合理,规定不够明确,学界对此问题的认识存在分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极不统一、于是,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问题的研究具有迫切性。

一、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的研究价值(一)有利于预防和惩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随着经济发展,交通运输业日趋发达,交通肇事案件大幅上升,已成为一种多发性犯罪,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碰撞事故依然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形态,碰撞事故死亡人数占事故总死亡人数的74.9%。

如此庞大的数字令人触目惊心!从法院的审理情况看,交通肇事案件总体呈上升趋势,肇事后逃逸的现象也越来越突出。

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国家采取了相应举措,而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成为制裁此类行为最严厉的惩罚,针对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人,由于其肇事行为更加严重的危害后果,从罪刑相适应原则出发,法律更是给予了重上加重的刑罚。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通常有种害怕和抵抗法律处理的心理。

因为人们法律意识和知识的缺乏,导致更多人民财产和人民安全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和救助。

正因如此,交通肇事中对逃逸行为的研究和规范化,对人民财产和生命安全具有一定的保障性质。

预防事主们的逃逸行为,避免更大的危险性发生。

(二)有利于完善刑事立法及避免司法实践中对逃逸行为的认定的不统一修订后的《刑法》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作为一个加重处罚情节规定在交通肇事罪中,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是依据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和最院发布的《解释》来处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交通肇事罪案例分析交通肇事罪案例分析2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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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案例分析交通肇事罪案例分析2000字交通肇事罪案例分析案情简介何先生的朋友3月25日晚日在深圳酒驾逃逸致一人当即死亡,一重伤。

成都马成律师团量刑分析1、如果受害人是因罪犯的逃逸行为才最终遇害的,那么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罪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条文,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最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获刑。

2、如果罪犯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后逃逸的,那么根据《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何先生朋友的违规行为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才逃逸”,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人违反管理体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意外事故,并在交通运输肇事后才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出现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事故责任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政策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治罪处斩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兼具突显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奥波切茨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五百万元在六百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异常情况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处死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大客车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臵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上路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逃入事故现场的。

论文 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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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题目:论交通肇事罪专业法学年级2011年秋学号1132101251348姓名曹青兰指导教师储海平论文完成日期2013年11月目录一、交通肇事罪概述 (1)二、交通肇事罪特定犯罪前提及犯罪地点认定 (2)三、交通肇事罪认定应注意划分的界限 (3)四、关于“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与认定问题 (4)五、关于酒后驾车肇事和逃逸的相关问题 (6)六、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标准 (9)参考文献 (13)论交通肇事罪【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车辆普及率的提高,各种因车辆所引发的交通肇事罪的危害越来越大,各种新情况更是层出不穷,“杭州飙车案”、“河大校园醉驾肇事案”将人们的眼光都聚焦于交通肇事罪上,使得“交通肇事罪”一度成为最为火热的法律话题。

要想从根源上解决这些问题,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有效地阻止和打击交通肇事犯罪,就必须深入交通肇事罪法律研究。

本次论文通过熟读交通肇事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交通肇事定义以及界定规则,详述交通肇事逃逸和酒驾的判断以及处罚,并详述了如何针对受害人不同的人身伤害程度而做出合理赔偿方法,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国家宪法的尊严。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界定肇事逃逸肇事赔偿一、交通肇事罪概述交通肇事罪,顾名思义就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①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

因此,从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上我们可以看出,如要构成该罪因具备下列特征①:1、交通肇事罪客体是是交通运输安全。

具体表现为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重大的公私财产安全,及人民的生命安全。

这些问题都与交通运输行为息息相关,统称为公共安全。

2、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路法规,发生了重大事故,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遭受了重大的损失。

具体表现在:(1)行为人已经实施了违反了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即违反了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的运输管理法规,如:《道路交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交通管理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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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内容摘要..................................................................第1页关键词 (1)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特征 (1)(一)犯罪客体 (1)(二)犯罪客观方面 (1)(三)犯罪主体 (2)(四)犯罪主观方面 (2)二、交通肇事罪认定 (2)(一)要划清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 (2)(二)要划清交通肇事罪与其他几种罪的界限 (3)三、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3)(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3)(二)交通肇事后逃逸 (4)(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分析 (4)四、“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分析 (5)(一)“因逃逸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5)(二)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适用 (6)四、“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分析 (5)结束语 (7)参考文献 (7)浅谈交通肇事罪【内容摘要】近几年来,随着交通运输事业的日益发达,车辆增多,公路里程加长,全国各地交通肇事案件接连大幅度上升,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交通肇事犯罪已经成为一种多发性犯罪,它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生活和生命财产的安全,成为社会安定的一大隐患。

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是我国刑法规定的责任事故型过失犯罪之一。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逃逸罪因逃逸致人死亡刑法交通肇事罪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重要罪行,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多发性犯罪,历来是《刑法》分论中研究的重点,但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本罪基本犯罪构成的认定、肇事后逃逸的理解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把握等诸多方面存在争议。

自2000年11月15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以来,关于该解释的争议不绝于耳,如何正确地理解刑法133条及其司法解释,更大范围内达成共识, 有利于维护司法统一,维护法治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特征、认定及刑事责任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量刑定罪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特征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一)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二)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至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这种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其表现主要分为以下四个不可分割的部分:1、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

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特定时空条件。

如果事故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以外的空间内,则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2、行为人必须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交通肇事的原因,也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驾驶故障车上路行驶,酒后开车,超速开车,疲劳驾驶等等。

行为人在交通运输中如果没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即使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也不构成本罪。

所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一切为了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比如我们高速巡警执法的红宝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必须实际发生了重大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

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4、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和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如果违法行为和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三)犯罪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但是也有一些既非专业交通运输人员,也非正式驾驶人员违反交通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事故的情形。

例如,未取得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的;行人上高速公路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情形等等。

(四)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

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是出自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过失是就行为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心理状态而言的。

`至于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来说,往往是明知故犯的。

如果行为人对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持故意的态度,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应当按照有关刑法条文(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毁坏财物等)的规定处理。

二、交通肇事罪认定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的性质,如何区分交通肇事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是要阐述的重点,下面,笔者想重点谈谈交通肇事罪如何认定的问题。

(一)要划清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

应着重把握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失。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因而不能认定是犯罪。

二是要看行为人有无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后果。

行为人必须因交通肇事造成一定的后果,且对该后果负责的条件下,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犯罪。

比如,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某种危害结果,但既没有违法交通管理法规,主观上也不具有过失,则应当属于交通事故中的意外事件。

(二)要划清交通肇事罪与其他几种罪的界限。

1、要把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区别开来。

区别的要点在行为人的主观态度,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显然为故意犯罪。

发生交通事故后,以下两种情况历来是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论处的。

一是肇事后,为杀人灭口,而又故意将伤者撞死的;二是肇事后明知被害人被拖挂在车下,为逃逸而不顾被害人生死,致被害人伤残、死亡的。

2、交通肇事罪同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且必须造成严重后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是故意,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不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3、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与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交通肇事罪发生于交通运输过程中,与交通工具相联系;后者发生与日常生活中,过失致他人重伤、死亡。

4、交通肇事罪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区别的要点在于事故发生的时空条件。

交通肇事罪发生的时空条件原则上限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

另外,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要求为特殊主体。

5、此外,要把交通肇事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是:前罪有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法定要求,而后罪没有违规的法定要求。

三、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这里应注意两个问题:(1)司法解释将财产损失数额限定为“无能力赔偿数额”,据此,在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不管交通肇事行为造成何种财产损失,只要行为人能够赔偿,则不成立犯罪。

有人认为这会造成实质的不公平。

但其实,如此规定是有合理性的,首先,在我国刑法中,只有故意毁坏财物罪,过失毁坏财物一般是不构成犯罪的,如此规定也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其次,如肇事者承担了赔偿责任则使自己承担了损失,如果仍与未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肇事者一样定罪处罚,这其实更不公平。

(2)按该《解释》,对于构成犯罪所要求的“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仅指“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不包括对肇事者本人的财产所造成的损失。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交通肇事导致严重后果后不尽法律义务,反而自行离开现场,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些行为做出了特别的规定,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分析根据《刑法》第133条及《解释》第3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是法律对行为既有加重情节(逃逸)又造成加重结果(致人死亡)而规定的较高的法定刑。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构成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必须满足上文所论及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件。

笔者在上文中的论述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在情节上的加重。

因此,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首先得满足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成立,而这包括三方面(1)必须以交通肇事行为的发生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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