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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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金〔2010〕55号)

山东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金〔2010〕55号)

山东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动转方式调结构进一步促进财源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0‟6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意见‣(鲁政发…2008‟9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奖励资金”)是省级财政安排用于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贷款投放的引导性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小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统字…2003‟17号)的企业分类标准确定;小企业贷款数据根据•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建立†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35号)的统计口径确定。

第四条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指导和协调各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并对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提报的小企业贷款数据进行审核。

第六条风险补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各类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山东省(不含青岛市)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七条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标准,以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度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为基数,本年度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超基数15%以上的部分,按不高于5‰的比例给予补偿奖励。

第八条全省汇总后小企业贷款同比增长15%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小企业贷款同比增长15%以上的,均可由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地方城市商业银行组织申报。

烟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烟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烟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自2015年起,设立“烟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以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建设和发展。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从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列支,用于对孵化器的在孵企业房租减免、免费提供公共技术性服务、公共研发平台仪器设备购置等所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助,以及对孵化器孵化业绩的奖励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对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进行补助。

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按照孵化器补助申请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下达补助计划,按规定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章补助对象及条件第四条专项资金补助的孵化器管理运营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烟台市行政区域内(不含省直管县)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机构或企业;(二)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资金的良好记录;(四)近两年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五)经市科技局认定的烟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培育单位的运营管理机构。

第三章补助范围及标准第五条根据孵化器在孵企业(仅指科技型企业)数量,按照每个在孵企业平均租用50平方米、1元/平方米·天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

单个孵化器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孵化器内设有集中办公区,且在集中办公区注册的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的,按集中办公区300平方米给予房租补贴。

第六条对公共研发平台新增科学仪器设备,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发生的实际购置费用5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孵化器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的公共技术性服务,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实际费用5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孵化器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公共技术性服务包括:1、技术支持:通讯网络共享、实验分析、检验检测、公共软件平台、专业技术数据信息服务等;2、创业辅导:企业发展计划的咨询、整合创新资源、政策法规辅导、技术及管理培训服务等;3、技术中介: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技术转移信息平台服务、经确认的全国性或国际性专业技术会议等;4、投融资服务:为在孵企业提供信贷、风险投资、融资租赁、上市服务等。

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

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

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1. 引言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其创新性和风险性较高,进入金融市场融资难度相对较大。

为了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提高其融资能力,我国决定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以降低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敞口,鼓励金融机构主动扩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本文档详细介绍了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的管理办法。

2. 定义2.1 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以高新技术为核心,以知识和技术创新为驱动力,具有明确的发展前景和高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

2.2 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是指由金融机构自愿出资组成的专项资金池,用于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业务进行风险分担和补偿。

3. 资金池的设立与管理3.1 资金池的设立条件1. 参与机构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2. 参与机构应具备一定的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3. 参与机构应符合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3.2 资金池的管理机构1. 资金池管理机构应由参与机构共同选聘,负责资金池的管理和运作;2. 资金池管理机构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风险管理能力;3. 资金池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参与机构报告资金池的运作情况。

3.3 资金池管理办法1. 资金池的规模应根据参与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设定,但不得低于一定金额;2. 参与机构应按照一定比例出资到资金池中,出资比例根据参与机构的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确定;3. 资金池的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归参与机构所有,剩余收益用于补偿风险亏损;4. 资金池应设立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风险亏损;5. 参与机构应按照一定比例向资金池提供风险分担保证金,用于弥补风险亏损。

4. 资金池使用与风险补偿4.1 资金池的使用条件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向参与机构申请获得资金池的支持,但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 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前景;2. 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还款能力和担保能力;3. 金融机构必须经过严格的风险评估和审批程序。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公平竞争,激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第五条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补助或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采取市场化手段,引入竞争性分配办法,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支持中小企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建立部门共管、专家评审、项目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实现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

第七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以下统称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会同财政部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确定年度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科技创新第八条发挥财政资金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引导作用,支持和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前沿核心关键技术,借助创业投资机制促进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战略。

第九条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围绕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资源与环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农业及高技术服务等领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国际科研合作项目除外)。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作为创新驱动的重要力量,扮演着推动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关键角色。

然而,由于创新过程中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和风险,中小微企业往往面临着较大的资金压力。

为了减轻这种压力,许多国家和地区推出了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帮助中小微企业降低风险与成本,从而提升创新和创造力。

针对我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情况,制定和实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对推动创新创业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方案的主要内容。

二、资金来源与规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主要通过政府财政拨款的方式进行投入。

为确保资金有效使用和科技创新的广泛覆盖,政府将注重发挥政策引导和市场化机制的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资金投入。

根据初步规划,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总规模为XX亿元,其中,政府财政拨款占比70%,社会力量支持占比30%。

资金将逐年增加,以适应不同阶段中小微企业的创新发展需求。

三、资金使用范围和条件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的创新研发、技术攻关、产品改进等方面。

具体的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技术研发费用:用于企业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等方面的费用支持;2.人才引进和培养:用于吸引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3.知识产权保护:用于企业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支持;4.市场开拓和推广:用于企业产品的市场推广、品牌建设等方面的费用支持;5.创新创业场地建设:用于建设和改造创新创业场所,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和设施支持。

企业申请资金支持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1.注册时间满足政策规定的中小微企业的范围;2.具备创新能力和市场前景;3.创新项目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符合相应的技术指标和商业化要求。

四、资金申请和评审流程为确保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高效使用和公平分配,建立了资金申请和评审流程。

山东省金融机构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项目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金融机构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项目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金融机构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项目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动转方式调结构进一步促进财源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0‟61号),省级建立了金融机构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项目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鼓励和引导全省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科技项目产业化。

为加强和规范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对上年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项目贷款(以下简称“科技贷款”)余额增长幅度超过一定比例,且贷款发放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对余额增量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用于充实金融机构的风险准备金。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山东省(不含青岛市)各级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项目贷款,是指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列入国家和省级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新信息和海洋科技开发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计划,且在规定的实施期限内的项目所发放一年期以上的贷款。

第三条金融机构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门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和激励金融机构加大科技信贷投放,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项目发展。

市场运作,是指科技贷款发放工作遵循市场规律,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风险可控,是指金融机构在增加科技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降低不良贷款率,有效控制风险。

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对风险补偿资金的预决算实行规范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并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管理,审定下达资金,负责对风险补偿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科技部门负责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项目的认定。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操作指南》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操作指南》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操作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3.17•【字号】鲁科字〔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操作指南》的通知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工作,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根据《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风险补偿类)操作指引》(鲁财工〔2020〕9号)《山东省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工〔2020〕17号)有关规定,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操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2021年3月17日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操作指南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是由商业银行向企业提供,用于企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的贷款。

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实行备案管理,符合备案条件的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一、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备案(一)申请主体和条件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备案申请主体为发放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的商业银行,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1. 贷款企业须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不含青岛市),贷款年度内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入库编号。

单户企业纳入风险补偿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年度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

2. 贷款银行经营状况良好,拥有授信实力且具备承担相应风险的能力;已完成备案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中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类贷款笔数占比不低于50%。

3. 贷款期限为3年以内(含3年),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0基点(1个基点等于0.01%),贷款发放时间不超过3个月。

银监会、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7号

银监会、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7号

银监会、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正文:---------------------------------------------------------------------------------------------------------------------------------------------------- 银监会、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7号)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各政策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其配套政策,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加强科技资源和金融资源的结合,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科技产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鼓励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我国技术创新的主要载体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以创新带动就业、建设创新型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银监会、科技部鼓励各银行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力度。

本指导意见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一)符合中小企业国家标准;(二)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三)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占企业总收入的3%以上;(四)企业有原始性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再创新等可持续的技术创新活动,有专门从事研发的部门或机构。

二、完善科技部门、银行业监管部门合作机制,加强科技资源和金融资源的结合。

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

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

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的补偿管理,提高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的金融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相关监管部门。

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是指金融机构合法设立并管理的专项基金,用于补偿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的信贷风险。

第四条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的设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章设立和管理第五条金融机构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应按照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进行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和信息。

第六条金融机构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时,应明确资金池的规模、来源、用途、管理制度等相关事项,并报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定期进行自查和评估。

第三章补偿范围与方式第八条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的补偿对象包括符合一定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具体条件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细化规定。

第九条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的补偿方式可以采取贷款担保、风险补偿储备金、风险补偿金等形式,具体方式由资金池管理机构决定。

第十条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的补偿标准应合理、公平、科学,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监督与评估第十一条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的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对不符合要求的资金池进行处罚和整改。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的相关信息和报告。

第十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按照资金池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配合资金池管理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和监督。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科技金融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成为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与北京市政府联合发布的《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意见》(京政发〔2012〕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从中关村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二章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对象及条件第三条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对象包括:(一)各合作担保公司为符合条件的中关村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而发生的代偿本金部分。

.(二)各合作银行为符合条件的中关村小微企业提供本条第一款以外的贷款而发生的不良贷款本金部分。

纳入补贴范围的银行不良贷款,指合作银行按照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关于贷款五级分类标准确定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不含贴现)。

鼓励银行和保险机构合作,开展小额保证保险贷款,建立市场化的风险分担机制。

第四条合作担保公司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京依法设立,取得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

(二)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三)合作担保公司应当是已经纳入再担保体系的担保公司。

第五条合作银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京依法设立分行,有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和内部组织,并且有良好的风险意识和完善的贷款管理制度。

(二)有服务中关村小微企业的意愿和良好工作基础。

(三)中资银行在上一年度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高新技术企业信贷政策执行效果评估结果为三等及以上。

第六条申请风险补偿的融资担保及贷款业务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获得融资担保或者贷款前亿元(含)以下。

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最新】

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最新】

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鲁政发〔2018〕21号)精神,发挥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全面助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加强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是由与政府相关部门合作的商业银行提供,专门用于以科技成果转化为主科研活动的信贷资金。

第三条贷款对象为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不含青岛市),经国家认定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重点支持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的贷款。

第四条风险补偿资金由省、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合作银行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所提供贷款发生的不良本金损失补偿。

第五条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与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协同联动,承担合作银行贷款相应不良本金损失,为企业贷款提供支持。

省级风险补偿资金同时作为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省级合作资金。

第六条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实行省、市、银行共担原则,三方协议确定各自承担比例,其中市级承担比例不低于省级承担比例。

第七条省科技厅综合考虑银行承担风险比例、贷款授信额度及利率、服务水平等因素,择优确定合作银行并签署合作协议。

第八条合作银行一般为全国性银行的省级分行或地方银行总行,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科技企业、科技人才融资服务方面具有一定基础,融资具有一定规模,银行经营状况良好,拥有授信实力且具备承担相应风险的能力;(二)承担贷款损失比例不低于30%,贷款余额在协议期内每年保持一定幅度的增长;(三)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

第九条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期限为3年期以内;单户企业纳入风险补偿的年度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条合作银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规定发放的贷款,以及不符合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贷款发生的损失不属于补偿范围。

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模板】

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模板】

XX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为深入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推进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建设40条支持政策(修订)》(唐办发〔2019〕1号),鼓励银行加大对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力度,制定本细则。

一、管理职责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确定合作银行,编制上报年度预算、项目申报、出具支持意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按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专业机构由市科学技术局研究确定,接受市科学技术局委托负责贷款风险补偿日常管理工作。

市科学技术局研究制定科学严谨的评审规则和流程,交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二、风险补偿对象风险补偿对象为与市科学技术局签署合作协议的合作银行。

申请合作银行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设立在XX市行政区域内,取得金融许可证,经营2年以上的各银行XX分行、地方法人银行等;(二)科技信贷管理机制较完善,同等条件下设有科技支行的优先;(三)资产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进行分类,准确计提不良贷款拨备。

— 1 —市科学技术局委托专业机构对合作银行进行筛选,协商确定后,市科学技术局与合作银行签订贷款风险补偿合作协议,合作协议有效期一般为2年。

合作银行数量实行动态管理,不超过10家。

三、风险补偿资金的核定风险补偿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向合作银行发放的用于对XX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给予风险补助的资金。

(一)核定办法市科学技术局委托专业机构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核算。

具体为按照不超过合作银行上年度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净增量的1%核算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总额度(总额度最高1000万元),并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实现正增长的合作银行中进行分配。

补偿对象为2家以上时,分配标准为各合作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增量占正增长的贷款增量总额的比例。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在XX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取得在有效期内登记编号或按照《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冀科企﹝2013﹞13号、冀科企函〔2017〕23号)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烟台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烟台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烟台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烟台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规范运作,按照国科发财[2010]720号文《关于增进科技和金融合作试点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专项资金从烟台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

旨在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信贷支持,解决融资难问题,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健康进展。

第三条科技金融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烟台支行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就烟台市科技金融工作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会商。

市科技局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第四条烟台市生产力增进中心成立烟台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负责专项资金运营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公司,是指与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签定了《烟台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与**银行(或**担保公司)开展科技金融合作协议》(以下简称《科技金融合作协议》),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贷款的银行或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

第六条“风险补偿合同资金”,是指《科技金融合作协议》中肯定的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与具体的合作银行或担保公司开展信贷风险补偿、由专项资金列支的资金额度。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以下工作:(一)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拟定专项资金扶持领域、范围和方式;(三)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四)牵头审定风险补偿拟担保扶持的企业名单;(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专项资金利用效益;(六)审核专项资金代偿情形报告和处置意见,提出核销已代偿专项资金意见报市财政局。

(七)负责选定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

第八条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以下工作:(一)会同市科技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审定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三)会同市科技局审定专项资金拟担保扶持企业名单;(四)对专项资金利用情形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五)审核资金利用情形;(六)审核后核销已代偿专项资金。

烟台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烟台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烟台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烟台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台市科技局是烟台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部门,各县市区科技局负责所在地申请企业的筛选、材料汇总和推荐工作,烟台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申请受理和形式审查.第三条认定条件(一)企业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经营状况良好;(二)企业规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三)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且属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四)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10%以上;(五)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3%以上;(六)企业拥有与主营产品密切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动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七)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服务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的60%以上,技术性服务收入是指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八)企业由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创办领办的,或在市级以上科技园区、孵化器内的认定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管理流程(一)申报与受理全年受理申报,集中审批。

企业登陆“烟台市科学技术局网”,下载填报《烟台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并准备相关书面材料,经各县市区科技局推荐后,材料一式三份报烟台生产力促进中心。

申请认定的企业,需提供下列材料:1、《烟台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见附件一);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验资报告、上年度审计报告,申报前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4、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支出明细及占比说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明细及占比说明;5、知识产权证明材料;6、企业科技人员及研究开发人员名单及占比说明,企业总人数需提供第三方证明材料;7、科研活动相关材料。

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意见》(鲁发[1999]26号文)精神,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00] 61号文)和《山东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鲁政办发[2001] 69号文)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的来源为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创新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创新机制与环境建设,鼓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四条省科技和财政部门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创新资金的年度工作重点、项目立项审批、监督管理和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创新资金的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第六条创新资金面向在本省注册的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也支持省内外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携带科技成果在我省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七条创新资金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在山东省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符合鲁政办发[2001] 69号文第九条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条件;(二)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携带科技成果拟在山东省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要符合鲁政办发[2001]69号文第七条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条件。

第八条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和山东省技术、产业政策导向,知识产权明晰,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项目技术水平处于省内领先水平以上。

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的产业。

(二)创新资金重点支持已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或拟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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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烟台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规范运作,根据国科发财[2010]720号文《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合作试点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专项资金从烟台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

旨在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信贷支持,解决融资难问题,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条科技金融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烟台支行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就烟台市科技金融工作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会商。

市科技局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第四条烟台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建立烟台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负责专项资金运营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公司,是指与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签订了《烟台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与**银行(或**担保公司)开展科技金融合作协议》(以下简称《科技金融合作协议》),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贷款的银行或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

第六条“风险补偿合同资金”,是指《科技金融合作协议》中确定的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与具体的合作银行或担保公司开展信贷风险补偿、由专项资金列支的资金额度。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以下工作:
(一)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拟定专项资金扶持领域、范围和方式;
(三)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四)牵头审定风险补偿拟担保扶持的企业名单;
(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六)审核专项资金代偿情况报告和处理意见,提出核销已代偿专项资金意见报市财政局。

(七)负责选定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

第八条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以下工作:
(一)会同市科技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定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三)会同市科技局审定专项资金拟担保扶持企业名单;
(四)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
(五)审核资金使用情况;
(六)审核后核销已代偿专项资金。

第九条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以下工作:
(一)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二)受理企业担保融资申请,考察企业技术项目情况;
(三)提出拟担保企业名单,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
(四)联合金融机构组织对融资企业开展调研,提供融资过程服务;
(五)每年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六)对于已发生代偿的专项资金,形成代偿情况报告和处理意见,及时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汇报申请核销。

第十条合作银行主要职责:
(一)接受本办法的规定,积极配合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开展工作,并确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科技金融工作;
(二)受理企业贷款申请,独立审贷,并将审贷结果通报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
(三)对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定的风险补偿企业和信贷额度予以按时放贷;
(四)对出现的坏账,要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认真、积极执行补偿、追偿等;
(五)每年向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提交业务开展情况及每笔贷款的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合作担保公司主要职责:
(一)接受本办法的规定,并积极配合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确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科技金融工作;
(二)配合合作银行,对需要担保的企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要积极给予担保;
(三)对出现的坏账,要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认真、积极执行补偿、追偿;
(四)每年向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提交业务开展情况报告。

第三章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十二条本专项资金仅用于支持烟台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新产品研发及产业化所需的短期贷款风险补偿。

第十三条额度和期限。

单个企业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四条授信额度和利率。

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公司原则上采用竞争性谈判来确定。

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向合作银行存入风险补偿合同资金。

合作银行提供不低于10倍风险补偿合同资金数额的贷款授信额度,贷款总额最高以授信额度为限,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结合市场因素给予优惠的贷款利率。

第十五条贷款条件。

不需要担保公司担保、银行直接放贷的,需企业提供给银行实物资产抵押或保证金;需要担保公司担保的,企业需提供给担保公司实物资产反担保或保证金。

具体贷款条件按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与合作银行、担保公司签订的《科技金融合作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工作流程。

1、发布“烟台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
2、企业向合作银行申贷;
3、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公司独立审贷;
4、审贷结果反馈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初审;
5、市科技局和财政局核审,确定列入风险补偿的企业名单和贷款额度;
6、核审结果反馈合作银行进行放贷。

第十七条知识产权质押。

鼓励银行、担保公司、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不断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知识产权质押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单位制定。

第四章风险控制与补偿
第十八条风险控制。

合作银行应将拟放贷的企业名单和贷款额度报送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经初步审查后,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定列入风险补偿的企业名单和贷款额度。

第十九条风险共担。

信贷风险由贷款企业、合作银行或合作担保公司、风险补偿合同资金共同承担。

如发生坏账,风险补偿合同资金承担坏账金额20%的风险补偿。

信贷风险补偿最高额度以风险补偿合同资金为限。

第二十条坏账处理。

没有担保公司担保、银行直接放贷的,如发生坏账,合作银行向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提出风险补偿申请,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按照损失分担比例,从风险补偿合同资金中拨付;有担保公司担保的,如发生坏账,担保公司按照担保合同规定向合作银行代偿后,应及时向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提出风险补偿申请,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按照损失分担比例,从风险补偿合同资金中拨付。

在实施风险补偿以后,合作银行或担保公司应积极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按照损失分担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章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专用账户。

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指定专用账户的开户行后,由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利息。

专项资金产生的利息,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核实后,用于作弥补、核销已代偿部分额度。

第二十三条处罚。

合作银行、合作担保公司在开展科技金融贷款过程中,达不到《科技金融合作协议》要求时,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将取消其合作资格。

对列入风险补偿支持的企业,在申请或贷款期间如发现在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取消其风险补偿资格,并列入科技信贷信用不良名单,取消其3年内申报国家、省、市各级科技计划的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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