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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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烟台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规范运作,根据国科发财[2010]720号文《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合作试点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专项资金从烟台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旨在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信贷支持,解决融资难问题,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条科技金融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烟台支行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就烟台市科技金融工作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会商。市科技局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第四条烟台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建立烟台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负责专项资金运营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公司,是指与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签订了《烟台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与**银行(或**担保公司)开展科技金融合作协议》(以下简称《科技金融合作协议》),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贷款的银行或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
第六条“风险补偿合同资金”,是指《科技金融合作协议》中确定的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与具体的合作银行或担保公司开展信贷风险补偿、由专项资金列支的资金额度。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以下工作:
(一)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拟定专项资金扶持领域、范围和方式;
(三)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四)牵头审定风险补偿拟担保扶持的企业名单;
(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六)审核专项资金代偿情况报告和处理意见,提出核销已代偿专项资金意见报市财政局。
(七)负责选定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
第八条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以下工作:
(一)会同市科技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定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三)会同市科技局审定专项资金拟担保扶持企业名单;
(四)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
(五)审核资金使用情况;
(六)审核后核销已代偿专项资金。
第九条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以下工作:
(一)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二)受理企业担保融资申请,考察企业技术项目情况;
(三)提出拟担保企业名单,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
(四)联合金融机构组织对融资企业开展调研,提供融资过程服务;
(五)每年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六)对于已发生代偿的专项资金,形成代偿情况报告和处理意见,及时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汇报申请核销。
第十条合作银行主要职责:
(一)接受本办法的规定,积极配合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开展工作,并确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科技金融工作;
(二)受理企业贷款申请,独立审贷,并将审贷结果通报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
(三)对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定的风险补偿企业和信贷额度予以按时放贷;
(四)对出现的坏账,要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认真、积极执行补偿、追偿等;
(五)每年向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提交业务开展情况及每笔贷款的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合作担保公司主要职责:
(一)接受本办法的规定,并积极配合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确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科技金融工作;
(二)配合合作银行,对需要担保的企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要积极给予担保;
(三)对出现的坏账,要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认真、积极执行补偿、追偿;
(四)每年向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提交业务开展情况报告。
第三章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十二条本专项资金仅用于支持烟台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新产品研发及产业化所需的短期贷款风险补偿。
第十三条额度和期限。单个企业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四条授信额度和利率。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公司原则上采用竞争性谈判来确定。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向合作银行存入风险补偿合同资金。合作银行提供不低于10倍风险补偿合同资金数额的贷款授信额度,贷款总额最高以授信额度为限,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结合市场因素给予优惠的贷款利率。
第十五条贷款条件。不需要担保公司担保、银行直接放贷的,需企业提供给银行实物资产抵押或保证金;需要担保公司担保的,企业需提供给担保公司实物资产反担保或保证金。具体贷款条件按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与合作银行、担保公司签订的《科技金融合作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工作流程。
1、发布“烟台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
2、企业向合作银行申贷;
3、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公司独立审贷;
4、审贷结果反馈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初审;
5、市科技局和财政局核审,确定列入风险补偿的企业名单和贷款额度;
6、核审结果反馈合作银行进行放贷。
第十七条知识产权质押。鼓励银行、担保公司、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不断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知识产权质押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单位制定。
第四章风险控制与补偿
第十八条风险控制。合作银行应将拟放贷的企业名单和贷款额度报送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经初步审查后,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定列入风险补偿的企业名单和贷款额度。
第十九条风险共担。信贷风险由贷款企业、合作银行或合作担保公司、风险补偿合同资金共同承担。如发生坏账,风险补偿合同资金承担坏账金额20%的风险补偿。信贷风险补偿最高额度以风险补偿合同资金为限。
第二十条坏账处理。没有担保公司担保、银行直接放贷的,如发生坏账,合作银行向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提出风险补偿申请,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按照损失分担比例,从风险补偿合同资金中拨付;有担保公司担保的,如发生坏账,担保公司按照担保合同规定向合作银行代偿后,应及时向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提出风险补偿申请,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按照损失分担比例,从风险补偿合同资金中拨付。在实施风险补偿以后,合作银行或担保公司应积极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按照损失分担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章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专用账户。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指定专用账户的开户行后,由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