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潍坊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潍坊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26•【字号】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潍坊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0年12月17日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23年10月26日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修正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公共空间、城市道路及公共场地发布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不包含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指示标志、路牌、指引牌。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在办公、经营场所或者建(构)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字体符号、楼宇标识等。
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区控制、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与建(构)筑物风格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与历史文化和城市风貌相融合。
第五条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和张贴、张挂、设置宣传品的审批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编制及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相关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标准,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
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室外广告管理,营造良好的市容环境,保障市民和广告设施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所有室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应当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第四条室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和安全工作应当按照“谁服务、谁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共同管理,实现各方共同参与。
第五条室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和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防范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消灭隐患,确保市容市貌的整洁有序。
第六条全社会都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室外广告的管理工作,构建共建共管的管理格局,形成全社会人人关注、人人参与、人人有责的室外广告管理新格局。
第七条政府应当加强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众自觉遵守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参与室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八条鼓励并支持企业、组织和个人开展室外广告的安全监督活动,促进室外广告的建设、监管和安全管理的专业化。
第九条建立健全室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工作体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企业参与、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监管责任第十条本市各级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室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工作,加大投入,完善管理机制,确保市容市貌的整洁有序。
第十一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其他单位的室外广告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相关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各区政府应当加强本区范围内室外广告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工作制度,发挥好主体责任作用,确保市容市貌的整洁有序。
第十三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室外广告设施的监管工作,确保广告设施的安全可靠、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社区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好社会监督的作用,积极参与室外广告的管理工作,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帮助解决矛盾。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室外广告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其安全可靠、合法合规。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商业街、社区、大型建筑物外部等公共场所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三条国家并地方有明确规定的区域及广告类别不在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内。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户外广告设置都需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第五条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正规的广告设置审批机制,并不断完善管理流程。
第六条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监管与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确保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美化。
第二章户外广告的设置标准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有不良社会影响。
(二)尺寸大小、广告内容及形式、放置方式、颜色、造型等方面应当符合本市的规定。
(三)在不影响市容美观、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的前提下设置。
(四)符合环保要求,不得污染环境。
第八条广告牌上方的空间应当符合路灯和市政设施的安装高度标准。
第九条广告支架应当采取固定设施,不得影响市政路灯、电力和通信设施的安装及运行。
第十条广告牌板和支架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交通,应当放置在不妨碍行人安全通行的地方,并应当设置防护措施,确保行人安全。
第十一条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广告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护绿化和公共设施,不得污染环境,影响公共安全。
第三章广告设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广告设置单位在设置前必须向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一)设立证明;(二)使用合同或租赁合同;(三)设计方案;(四)施工单位聘用合同;(五)质保证书;(六)结构计算书和施工图纸;(七)加工材料的相关质量证明及使用说明;(八)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批准或同意文件等。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创建健康有序的城市户外视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维护和管理。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范围图为准。
泽州县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由泽州县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建(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外部等户外设施,以指示牌、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招贴栏、布幅等为载体,以实物造型、图像、文字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办公、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牌、匾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单面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或者任一边长大于等于四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布局合理、安全规范、节能环保、文明美观的原则,并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标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备案、指导、监督管理和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监督管理和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以交通工具为载体的户外广告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设置与管理。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公益广告的设置、发布进行指导协调。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城市景观和商业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不规范管理也给城市形象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城市容貌和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等设置的广告,以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充气装置、条幅、旗帜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管理原则户外广告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与城市景观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三、管理部门职责城市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广告。
交通运输、公安、规划、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四、规划与审批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区域、路段、位置、形式、规格、色彩等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广告设置方案、场地使用证明、广告内容审查证明等。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五、设置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2、不得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3、不得损害城市容貌和城市景观。
4、不得利用行道树、路灯杆、电线杆等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5、不得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宜兴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宜兴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美化市容环境,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广告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及与其相关的经营、发布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广告: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市政设施或水域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二利用机动车、船等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或其他充气装置悬挂、绘制的广告;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专用设施,是指经统一规划,专门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固定设施;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配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二拟订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负责全市除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四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以及港口、码头等控制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按规定职权依法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工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部门,未经工商部门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市规划部门负责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的建设规划审批管理;市公安、交通运输、建设、市政公用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其他相关管理工作;利用系留气球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和以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发布户外广告的,应经气象部门审批同意;第二章设置准则第五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坚持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和技术规范,按照批准的内容、形式、规格、地点和时限设置,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七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管、工商、建设、环保、交通运输、公安、市政公用、水利农机等部门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征求广告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市城管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和省、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市容貌标准,拟定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二广告设置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及技术规范,设置广告的设施设备须选用节约能源、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并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三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标志符号等符合国家规定,使用外国文字的,同时标注中文,并按工商部门核准的内容发布;四广告画面右下角或者外侧面标明由工商部门发放的户外广告登记证号;五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洁、安全、美观;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生活、学习或者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四影响公共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的;五在国家机关建设用地范围、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六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影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相邻权人明确表示异议的;七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险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的;八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市区道路禁止悬挂经营性跨街条幅户外广告;在市区主要道路及广场等公共场所悬挂公益性条幅广告的,应报经市城管部门批准,并在到期后拆除;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一般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为2年;二利用布幅、横幅、升空器具和充气装置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一般为10天;三张贴类广告的设置期限一般为15天;户外广告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设置完毕;逾期未设置的,原审批手续自行失效;第三章设施管理第十二条利用公共场地、市政公共设施、城市道路广场和公共建构筑物、政府投资建设的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等媒介设置户外广告的,其媒介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的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市城管部门会同财政、规划、建设、市政公用、物价和交通运输等部门另行制定;专门用于发布公益性广告的公共产权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由市城管部门负责使用和管理;第十三条以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有偿出让公共产权户外广告媒介使用权的,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城管部门作为出让方负责相关组织实施工作;有关招标、拍卖方案应征求市财政、规划、建设、市政公用、交通运输和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方案涉及的户外广告具体设置要求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公共产权户外广告媒介使用权的招标活动应当在市招投标中心实施;公共产权户外广告媒介使用权的拍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组织实施;第十四条招标、拍卖活动结束后,由市城管部门与中标人、拍得人签订公共产权户外广告媒介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设置户外广告的公共产权媒介的名称、地点,使用期限和出让金额,以及违约责任等;第十五条按照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市城管部门可以采取组合或者分组的方式出让公共产权户外广告媒介使用权;其中涉及非公共产权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和设施的,其所有权人也可委托市城管部门统一组织户外广告设置媒介使用权的招标、拍卖,但事先双方必须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十六条公共产权户外广告媒介使用权出让收入为政府预算外资金,必须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公共产权户外广告设施、设备的成本性开支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十七条市区范围内的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由市规划部门在编制户外广告专业规划时统一制定方案,市城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公益性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的建造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并按照相关标准建设,经市城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市城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公益性广告专业设施的发布单位;市城管部门应当保障公益性户外广告专用设施公益性广告的发布率不得低于80%;第十八条市城管部门应当按照户外广告专业规划设置公共广告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张贴各类招贴广告,应当在公共广告信息栏内张贴,禁止乱贴、乱涂广告;第四章设置审批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由市城管部门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城管窗口统一扎口受理,涉及其他部门行政审批的,由市城管部门统一接受申请资料后,交市各相关部门审批;市城管部门应当向户外广告设置人统一提供与设置户外广告相关的各类行政审批所需的文件资料目录清单;第二十条市城管、规划、交通运输、工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统一送达申请人;第二十一条使用已有公共产权的建构筑物、市政交通设施和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等媒介发布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只需向市城管、工商等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户外广告登记手续;使用已有非公共产权的建构筑物、户外广告专用设施发布户外广告的,在按上款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前,设置人需提供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第二十二条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公共产权户外广告媒介使用权,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一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二凭上述手续和资料,向市城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三凭相关文件资料,向市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使用非公共产权的建筑物、构筑物需新建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的,除按上款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同时,需提供户外广告设计效果图,场地现状照片、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施工图及其他资料;使用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户外广告专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还需提供相关租赁协议;第二十三条在铁路、公路、航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市城管部门办理设置审批前,还须依法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二十四条使用公共产权户外广告媒介或使用经产权人委托招标、拍卖的非公共产权户外广告媒介的申请人按合同约定缴纳出让金后,市城管等部门方可出具相关审批手续;第五章日常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限发布户外广告,超过规定时间未发布的,由市城管和工商部门督促其发布,或者先发布城市公益广告;超过半年仍空置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收回其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健全制度、落实措施、加强检查和维护,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牢固、安全;对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第二十七条市城管、交通运输等审批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监督制度,督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做好安全检查工作;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需延长设置期限的,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继续使用条件,设置者应当在期满之前30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设置期限;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未批准延长的,设置人应当期满后15日内予以拆除;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24小时内予以拆除;第三十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覆盖和拆除;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提前两个月通知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补偿;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用于发布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的,责令设置者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不按时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设置技术规范,或者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结构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情形,设置者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第三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修复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责令限期清除,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使用作业工具或者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暂扣作业工具或者建议有关部门暂停其使用通讯工具;第三十六条户外广告设施由于安装、维护不当,致使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户外广告设置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办法实施前经有关部门审批,设置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在合同到期后按照本办法实施;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宜兴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宜政发2004164号同时废止;宜兴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四日本办法由宜兴市城市管理局起草,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0年4月24日,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实施;。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包括以下情形:(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二)利用建(构)筑物、车体、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投影、显示广告的;(三)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场地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的行为。
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协调美观、依法设置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七条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级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技术规范,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技术规范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禁设区、限设区、宜设区;(二)户外广告设置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三)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色彩等基本设置要求。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规划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空间设施。
第九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
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和管理,维护城市的环境秩序和美观,根据市政府的相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城市范围内所有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市政府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牌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和制度,指导和监督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和管理。
第四条所有设置户外广告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广告牌管理工作。
第二章广告牌设置管理第五条所有设置户外广告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市政府指定的区域内申请广告牌设置许可,经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设置。
第六条广告牌设置的位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和市容市貌。
第七条广告牌的设计和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得包含违法、淫秽、低俗等内容,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第八条广告牌的材质和施工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不得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第九条广告牌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必须定期对广告牌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广告牌的稳固和美观。
第十条市政府负责对所有已设置的户外广告牌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考核,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整改。
第三章广告牌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广告牌使用单位必须按照申请许可的内容和时间使用广告牌,不得擅自更改位置和内容。
第十二条广告牌使用单位必须定期进行广告内容的更新和更换,保持广告牌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广告牌使用单位必须配合市政府部门的工作,积极参与城市环境整治和美化工作,不得对公共利益造成任何损害。
第十四条广告牌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税收和金融管理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五条市政府负责对广告牌使用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与广告牌使用单位的沟通和合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第四章相关责任与处罚第十六条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违规行为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有权暂停或撤销其对广告牌的设置和使用许可,责令其进行整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市容局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户外广告的维护,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的;
(三)未明确设置期限且设置时间超过3年的。 第三十条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户外广告的,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单位或个人限期拆 除,并撤销其准予设置的审批决定;因拆除造成的损失,对设置成本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拆除未经准予设置或超期设置的户 外广告,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市区内设置店招店牌的,由所在地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设置其他户外广告的,应当到市市容环境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准予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准予的内容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需 要变更的,应当向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或投诉,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接到举 报或投诉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 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不及时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罚款;
青岛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
青岛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6.22•【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施行日期】1995.06.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青岛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1995年6月2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的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张贴、悬挂发布广告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风景旅游干线。
第四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实行联合审批、集中发证、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五条青岛市户外广告联合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审办)设在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户外广告审批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崂山、城阳区、黄岛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经营单位的资格和广告内容的综合审查及监督。
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选址定点的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核发放。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户外广告影响市容、市貌等方面的综合审核。
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对户外广告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审查。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对在市政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查。
房管、园林、电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置的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清楚。
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服从城市规划,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城市消防、交通安全。
第八条城市规划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近期和长期规划。
第九条凡需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广告经营单位),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查符合规定的经营资格条件,否则不得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
室外门头广告管理制度
室外门头广告管理制度一、总则室外门头广告是城市建设和市容管理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不仅是商家向公众宣传自己服务和产品的重要渠道,也是城市形象的一部分。
为了规范室外门头广告的管理,保护城市形象,提升市容品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容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室外门头广告的设置1.1 门头广告设置的范围室外门头广告包括商铺门头、店招、广告牌、横幅、灯箱等形式的广告,设置地点包括商业街、写字楼大厦、购物中心等商业区域。
1.2 门头广告设置的原则室外门头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管理要求,美观大方、色彩和谐,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影响市容形象。
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可靠,不得含有违法违规信息。
三、室外门头广告的审批2.1 门头广告设置前应当向相关市容管理部门提出审批申请,提交广告图样、规格、位置和安装方案等相关资料。
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作出审批决定。
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批并颁发相关许可证;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并予以指导。
2.2 审批费用应当按照相关收费标准收取,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
四、室外门头广告的管理3.1 广告拆除对于未经审批设置的室外门头广告,市容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拆除,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3.2 广告内容监管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对室外门头广告的内容进行定期检查,对于含有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违法违规的广告,应当责令广告主立即拆除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3.3 广告维护门头广告的维护由广告主负责,应当定期清洁、修缮、更换,确保广告的清晰、整洁。
3.4 安全管理室外门头广告应当经过专业的安装和验收,确保广告的稳固、安全。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应当立即予以整改。
3.5 环境保护门头广告设置应当考虑周围环境,不得对周围居民、店铺造成影响。
对于引发环境污染的广告,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五、监督管理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室外门头广告的日常监督,建立完善的台账档案,对于存在违规现象的广告进行及时处理和整改,并将情况进行公布。
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24年)
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08•【字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74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24年2月8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74号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维护城市景观风貌,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道路、设施、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者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本条所称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包括城市、镇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市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安全环保、规范管理的原则,并与城市区域功能风貌、历史人文特色、城市景观容貌相协调适应。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增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施工工地围墙(围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交站牌、公交候车亭和公共交通工具车身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相关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网信、公安、文广旅游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相关管理工作。
城管局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
城管局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改善城市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中心城区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一)建(构)筑物外部、户外场地、道路、交通设施上设置的广告牌、展示牌、招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模型、布幅以及绘制的广告;(二)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四)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同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标准,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
不得妨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妨碍相邻方的通风、采光等权利。
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第七条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二)户外广告发布、设置的时间、地点、形式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规范性要求。
第八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设计方案。
在供电、供气、供暖、供水、排水和通讯及其他管线周围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符合行业有关规定。
第九条下列场地和设施,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的;(三)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四)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经营,维护城市市容,提升城市品位,简化审批程序,激发广告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东部新区)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和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公共绿地、交通运输工具、升空器具和其它户外广告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设施。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施包括以下类型:(一)利用公共和自有场地建(构)筑物、空间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信息发布栏、牌匾(店牌、招牌、单位指示牌、路铭牌、公交站亭、站牌)等固定广告设施;(二)利用交通工具为载体(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和张贴的移动广告设施;(三)利用各种升空器具,通过拴拉、吊挂等方式附着于广告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四)在户外设置的其它临时性广告(含户外宣传、便民服务广告信息发布栏)。
第五条本市户外广告设置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和统一收支。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及管理工作;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评审工作;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工作;市城建投资公司负责利用公用设施形成的户外广告资源的经营、开发工作。
财政、交通、公路、物价、安监、气象、消防、城管、公安交警等部门和资阳区人民政府、赫山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广告规划第六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特点,坚持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安全牢固、式样美观,做到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彰显城市文明,弘扬企业文化,不影响市民生产生活,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和消防安全。
公司户外广告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户外广告的管理,提高广告质量,保障公司品牌形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户外广告的制作、发布、维护及拆除等环节。
第三条公司户外广告管理应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安全性、美观性和经济性的原则。
第二章广告内容与形式第四条广告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含有违法违规信息。
第五条广告内容应积极向上,体现公司形象,弘扬企业文化。
第六条广告形式应多样化,包括LED发光字、广告灯牌、广告招牌、LED显示屏、树脂字、穿孔字、吸塑字、金属字、标识牌、花草牌、导视牌等。
第七条广告设计应简洁明了,易于识别,色彩搭配合理,符合审美要求。
第三章广告制作与发布第八条广告制作应由公司指定具备资质的广告制作单位进行。
第九条广告制作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制作广告,确保广告质量。
第十条广告发布前,需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核,确保广告内容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广告发布地点应选择符合规定的区域,不得占用公共资源,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第十二条广告发布期限应根据广告内容、性质和效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确定。
第四章广告维护与拆除第十三条广告维护应定期进行,确保广告设施完好无损,外观整洁。
第十四条广告设施出现损坏、老化等情况,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十五条广告拆除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拆除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十六条公司设立户外广告管理小组,负责广告管理的监督和协调。
第十七条广告制作单位、发布单位及维护单位应遵守本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采取警告、罚款、解除合同等处罚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旨在规范公司户外广告的管理,提升广告质量,保障公司品牌形象,为公司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各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共同维护公司形象。
室外门头广告管理制度范文
室外门头广告管理制度范文室外门头广告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室外门头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市民居住环境,保护城市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的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室外门头广告是指安装在建筑物外部墙面或悬挂于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广告牌、字标、灯箱等。
第三条室外门头广告的管理原则是规范、便民、安全、舒适。
第二章广告设施设置第四条室外门头广告的设施设置应符合以下原则:(一)保持建筑立面完整,不得破坏建筑物的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二)保持道路交通安全,不得阻挡交通标识和视线;(三)保证市民休闲环境的舒适度,不得产生噪音和强烈的光线干扰。
第五条室外门头广告的设施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建筑物的门头广告的面积不得超过建筑物的立面宽度的30%;(二)道路上的广告牌的高度不得大于5米,长度不得大于10米;(三)公共场所的广告牌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长度不得大于5米。
第六条室外门头广告的设施设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的管理要求,并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广告内容管理第七条室外门头广告的内容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广告内容应健康、合法、文明,不得含有淫秽、低俗、暴力、恶俗等不良信息;(二)广告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公众;(三)广告内容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四)广告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风气和公共利益。
第八条室外门头广告的内容应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时更新。
第四章广告维护管理第九条室外门头广告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良好的状态,不得产生多余的噪音和灰尘。
第十条发现室外门头广告存在破损、变形、脱落等情况时,应立即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十一条室外门头广告的灯箱、灯光等设施应定期检查,确保正常工作,不产生强光、闪光和眩光。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室外门头广告,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停止使用,并限期拆除或整改;(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三)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城市景观和商业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不当管理也给城市形象、公共安全和居民生活带来了诸多问题。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美观,特制定本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户外广告的设置、发布、维护和监督管理活动。
(二)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环保、节能的原则,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对全市户外广告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一)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交通、工商等相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和路段,以及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路段和类型,并对户外广告的位置、尺寸、形式、色彩等作出具体规定。
(三)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根据公众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三、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一)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二)申请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1、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3、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尺寸、材质、色彩等设计方案;4、户外广告设施的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5、安全承诺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并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户外广告的内容管理(一)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或者违法的内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管理制度)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宜兴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宜兴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美化市容环境,维护户外广告运营者及其他关联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广告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凡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及和其关联的运营、发布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广告:(壹)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市政设施或水域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二)利用机动车、船等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或其他充气装置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以其他形式于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专用设施,是指经统壹规划,专门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固定设施。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壹)配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二)拟订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负责全市除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四)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以及港口、码头等控制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按规定职权依法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工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部门,未经工商部门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市规划部门负责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的建设规划审批管理。
市公安、交通运输、建设、市政公用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其他关联管理工作。
利用系留气球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和以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发布户外广告的,应经气象部门审批同意。
第二章设置准则第五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坚持统壹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和技术规范,按照批准的内容、形式、规格、地点和时限设置,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变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管、工商、建设、环保、交通运输、公安、市政公用、水利农机等部门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征求广告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且向社会公布。
市城管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和省、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市容貌标准,拟定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壹)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二)广告设置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及技术规范,设置广告的设施设备须选用节约能源、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且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三)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标志符号等符合国家规定,使用外国文字的,同时标注中文,且按工商部门核准的内容发布;(四)广告画面右下角或者外侧面标明由工商部门发放的户外广告登记证号;(五)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洁、安全、美观。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壹)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生活、学习或者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四)影响公共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的;(五)于国家机关建设用地范围、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六)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影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相邻权人明确表示异议的;(七)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险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的;(八)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市区道路禁止悬挂运营性跨街条幅户外广告。
于市区主要道路及广场等公共场所悬挂公益性条幅广告的,应报经市城管部门批准,且于到期后拆除。
第十壹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壹)壹般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为2年;(二)利用布幅、横幅、升空器具和充气装置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壹般为10天;(三)张贴类广告的设置期限壹般为15天。
户外广告应当于规定的期限内设置完毕;逾期未设置的,原审批手续自行失效。
第三章设施管理第十二条利用公共场地、市政公共设施、城市道路广场和公共建(构)筑物、政府投资建设的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等媒介设置户外广告的,其媒介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的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市城管部门会同财政、规划、建设、市政公用、物价和交通运输等部门另行制定。
专门用于发布公益性广告的公共产权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由市城管部门负责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以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有偿出让公共产权户外广告媒介使用权的,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城管部门作为出让方负责关联组织实施工作。
有关招标、拍卖方案应征求市财政、规划、建设、市政公用、交通运输和公安等关联部门的意见。
方案涉及的户外广告具体设置要求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
公共产权户外广告媒介使用权的招标活动应当于市招投标中心实施;公共产权户外广告媒介使用权的拍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招标、拍卖活动结束后,由市城管部门和中标人、拍得人签订公共产权户外广告媒介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设置户外广告的公共产权媒介的名称、地点,使用期限和出让金额,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五条按照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市城管部门能够采取组合或者分组的方式出让公共产权户外广告媒介使用权。
其中涉及非公共产权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和设施的,其所有权人也可委托市城管部门统壹组织户外广告设置媒介使用权的招标、拍卖,但事先双方必须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六条公共产权户外广告媒介使用权出让收入为政府预算外资金,必须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俩条线管理。
有关公共产权户外广告设施、设备的成本性开支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市区范围内的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由市规划部门于编制户外广告专业规划时统壹制定方案,市城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公益性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的建造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且按照关联标准建设,经市城管部门组织关联部门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
市城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公益性广告专业设施的发布单位。
市城管部门应当保障公益性户外广告专用设施公益性广告的发布率不得低于80%。
第十八条市城管部门应当按照户外广告专业规划设置公共广告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且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张贴各类招贴广告,应当于公共广告信息栏内张贴,禁止乱贴、乱涂广告。
第四章设置审批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由市城管部门设于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城管窗口统壹扎口受理,涉及其他部门行政审批的,由市城管部门统壹接受申请资料后,交市各关联部门审批。
市城管部门应当向户外广告设置人统壹提供和设置户外广告关联的各类行政审批所需的文件资料目录清单。
第二十条市城管、规划、交通运输、工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统壹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壹条使用已有公共产权的建(构)筑物、市政交通设施和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等媒介发布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只需向市城管、工商等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户外广告登记手续。
使用已有非公共产权的建(构)筑物、户外广告专用设施发布户外广告的,于按上款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前,设置人需提供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第二十二条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公共产权户外广告媒介使用权,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关联审批手续:(壹)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二)凭上述手续和资料,向市城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三)凭关联文件资料,向市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
使用非公共产权的建筑物、构筑物需新建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的,除按上款规定办理关联审批手续的同时,需提供户外广告设计效果图,场地现状照片、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施工图及其他资料。
使用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户外广告专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仍需提供关联租赁协议。
第二十三条于铁路、公路、航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市城管部门办理设置审批前,仍须依法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办理关联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使用公共产权户外广告媒介或使用经产权人委托招标、拍卖的非公共产权户外广告媒介的申请人按合同约定缴纳出让金后,市城管等部门方可出具关联审批手续。
第五章日常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限发布户外广告,超过规定时间未发布的,由市城管和工商部门督促其发布,或者先发布城市公益广告;超过半年仍空置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收回其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健全制度、落实措施、加强检查和维护,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牢固、安全。
对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
第二十七条市城管、交通运输等审批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监督制度,督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需延长设置期限的,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继续使用条件,设置者应当于期满之前30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设置期限。
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未批准延长的,设置人应当期满后15日内予以拆除。
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于设置期满之日起24小时内予以拆除。
第三十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覆盖和拆除。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提前俩个月通知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
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应当于规定期限内拆除,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壹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市城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壹)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用于发布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的,责令设置者限期改正或者拆除,且可处壹万元之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处以五百元之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不按时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处以五百元之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设置技术规范,或者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结构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百元之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