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2008)23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铁运[2008]158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予以发布,请按照执行。
铁道部原土地管理办公室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实施办法》(暂行)(土办[2002]1号)同时废止。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用地平面图图式标准、界桩实样图及界桩制作质量要求和埋设方法另行发布。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铁路参与的合资铁路建设项目凡涉及征收土地或改变原有铁路用地用途的,竣工时均应按照本办法组织建设用地验收交接。
未办理建设用地验收或建设用地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建设项目移交。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原则上应与铁路建设项目验收交接同步进行。
因特殊情况需单独进行的,建设单位应与接管单位协商一致,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的标准是: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的依据:1.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变更设计文件)。
2.经有批准权限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文件。
3.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六条接管单位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应及时了解建设用地使用情况,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建设项目征地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建设用地竣工文件编制工作,配合建设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登记和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章验收交接的程序第七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83号)及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建设用地验收工作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的静态验收、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阶段进行。
一、静态验收阶段。
【免费下载】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作者:佚名转贴自:本站原创点击数:19 更新时间:2011-10-21 文章录入:jdz ]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8〕23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予以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实行。
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附表式样2.铁路竣工验收相关报告式样3.正式验收证书式样二○○八年二月十三日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参与的合资铁路。
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执行客运专线验收办法。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单位不得接管使用。
第五条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使用单位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
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
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第七条竣工验收的依据: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2. 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3.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4.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5. 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6. 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铁路施工竣工验收流程
竣工验收流程主要工作包括:组织静态验收,编制动态验收报告,组织初步验收,参加铁道部组织的初步验收,申请正式验收,承办或配合正式验收。
1.组织静态验收1。
1工作流程1.2工作标准1。
2。
1工作依据。
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铁建设〔2012〕107号),《武汉铁路局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实施细则》(武铁建〔2012〕255号)。
1.2。
2工作要求(1)高速铁路建设项目静态验收:经办人在收到项目管理机构上报的静态验收申请、静态验收实施计划和《专业工程验收申请表》后,起草静态验收实施方案(或通知),明确成立验收委员会。
经办人3个工作日内完成起草工作,科长、分管副处长分别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主管副局长请示是否同意;取得领导同意后,经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行局文向铁道部工管中心备案静态验收实施计划;处领导签发后,经办人1个工作日内发出静态验收实施计划(或通知、明确成立验收委员会),报请处、局领导组织各验收专业组等单位召开静态验收布置会。
验收专业组按照静态验收计划开展静态验收现场检查、试验测试、资料检查等工作。
经项目管理机构组织问题整改并申请复验,验收专业组复验确认问题整改及签署验收记录表,验收专业组形成静态验收专业报告.交经办人汇总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静态验收报告的起草,交科长、分管副处长分别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请示主管副局长是否召开报告审查会;取得领导同意后,科长组织验收专业组组长、副组长等单位开会审查静态验收报告,经办人按审查意见修改、完成报告会签,形成静态验收报告定稿.经办人上网并盯办静态验收报告局文会签、发文,1个工作日内完成。
经办人组织项目管机构印刷静态验收报告,督促验收专业组印刷专业静态验收报告。
协调项目管理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司、运输局、工管中心、信息办、计划司、安监司等单位分送静态验收报告.项目管理机构协调建设司组织静态验收报告专家审查。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
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8】23号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予以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同时废止。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参与的合资铁路。
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执行客运专线验收办法。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单位不得接管使用。
第五条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使用单位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
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
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第七条竣工验收的依据: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2. 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3.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4.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5. 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6. 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铁路建设工程验收验收程序
铁路建设工程验收验收程序主要内容验收程序对应验收程序每一步中应完成的资料体现依法建设,过程控制铁路建设工程从项目立项、决策、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根据工程完成的节点,验收主要分别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施工实施中验收;第二部分竣工验收;验收依据:1。
《施工质量验收标准》2。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3。
《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铁建设〔2012〕107号)4。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办法》(铁财〔2008〕250号)5。
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文件第一部分施工实施中验收●工程节点:单位工程按设计完成●验收执行标准:客货共线铁路和高速铁路验收标准客货共线铁路标准适用于时速200 km以下的客货共线铁路工程。
根据《铁路主要技术政策》的规定,客货共线铁路的旅客列车行车速度:主要干线为200 km/h,一般干线为160 km/h,其他线路为120 km/h。
•包含内容:•铁道部铁建设函[2003]127号文发布的《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03)等11本标准•《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03)•《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10)•《铁路轨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3—2003)•《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4—2003)•《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5-2003)•《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7-2003)•《铁路给水排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2—2003)•《铁路站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3-2003)•《铁路运输通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8—2003)•《铁路信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9—2003)•《铁路电力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0—2003)•《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1-2003)•《新建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高速铁路验标•适用于时速200~350 km的客运专线铁路工程。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3号.doc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参与的合资铁路。
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执行客运专线验收办法。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单位不得接管使用。
第五条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使用单位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
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
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第七条竣工验收的依据: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2. 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3.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4.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5. 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6. 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第八条验收条件(一)静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 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安装)已按设计文件建成;2. 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3.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4.承包人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5. 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如果有)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6. 除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外的其他征地工作基本完成;7. 竣工文件编制已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2001年11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 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 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验收,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并 组成固定资产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等国家铁路、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新增固定资产项目。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接管 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 使用。
第五条凡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单位应按验收机构确定的时间及时 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验收的依据、条件第六条验收的依据:(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布的建设标准。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修改和调整文件〉。
(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含变更设计〉。
(四)设计时己颁布执行的规范。
(五)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含设备安装〕验 收规范。
(六)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对竣工报告的签署意见。
(七)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以及中外 合资的建设项目签定的合同和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标准等资料。
(八)合同文件。
第七条验收条件(一)初验应具备的条件:1,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具备临管运营或投产条件。
新建I级铁路正线和既有I级铁路正线改造行车速度 达到6 0公里丨小时。
2,环境保护等设施与其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实施,并经审批本项目环境保护 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其主体工程同步建成或实施,并经相关部门验收 合格。
3,建设征地使用核查、报审、发证工作基本完成。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验收的依据、条件第三章竣工验收任务和内容第四章竣工验收程序第五章验收权限、职责及组织机构第六章竣工决算及竣工文件的编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验收,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并组成固定资产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等国家铁路、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新增固定资产项目。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条凡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单位应按验收机构确定的时间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验收的依据、条件第六条验收的依据:(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布的建设标准。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修改和调整文件)。
(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含变更设计)。
(四)设计时已颁布执行的规范。
(五)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含设备安装)验收规范。
(六)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对竣工报告的签署意见。
(七)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的建设项目签定的合同和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标准等资料。
(八)合同文件。
第七条验收条件(一)初验应具备的条件:1.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具备临管运营或投产条件。
新建Ⅰ级铁路正线和既有Ⅰ级铁路正线改造行车速度达到60公里/小时。
2.环境保护等设施与其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实施,并经审批本项目环境保护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其主体工程同步建成或实施,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8)23号文
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8)23号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予以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同时废止。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参与的合资铁路。
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执行客运专线验收办法。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单位不得接管使用。
第五条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使用单位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
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
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第七条竣工验收的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2.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3.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4.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5.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6.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铁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验收分类 2、按照验收性质分类
业主组织验收; 政府组织验收;
5
验收阶段划分 高速铁路竣工验收阶段划分
静态验收; 动态验收; 初步验收; 安全评估; 正式验收;
业主验收 政府验收
6
验收阶段划分
1.静态验收。是对建设项目的工程按设计完成且质 量合格、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且质量合格进行检查确认的 过程。
5.精测网复测已经完成,复测资料完备,复测成果已移交;
6.辅助工程(含公路立交桥)已经移交完毕;
7.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8.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
9.竣工文件已按规定的编制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
17
静态验收
静态验收条件
建设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且达到开通运营条 件、确保运营安全的情况下,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行车 设备尚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可进行静态、动态 和初步验收,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行车设备必须在正式 验收前完成施工和安装。
2.动态验收。是在静态验收合格后,通过联调联试、 动态检测对列车运行状态下工程质量全面检查和确认, 并通过运行试验对整体系统在正常和非正常运行条件下 的行车组织、客运服务以及应急救援等进行检验的过7程。
验收阶段划分
3.初步验收。是在动态验收合格后,对工程建设情 况,以及静态验收、动态验收情况进行确认的过程。
23
静态验收程序
4.专业验收组应在确定的时间内完成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
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
位进行整改,专业验收组对整改问题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填写专
业工程验收记录。静态验收领导小组协调专业间接口验收。
5.静态验收领导小组完成验收工作后编制静态验收报告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23号文
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8]23号)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予以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实行。
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同时废止。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参与的合资铁路。
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执行客运专线验收办法。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单位不得接管使用。
第五条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使用单位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
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
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第七条竣工验收的依据: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2. 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3.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4.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5. 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6. 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
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沈阳铁路局文件沈铁建发〔2010〕69号关于印发《沈阳铁路局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管内各单位:现将《沈阳铁路局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沈阳铁路局二○一○年三月五日沈阳铁路局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要求,结合铁路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局管理的更新改造建设项目。
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执行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客运专线建设项目执行铁道部《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83号)。
铁路专用线新建工程,多经、集经单位投资并组织建设的工程项目和放权运营单位管理的零小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铁路局管理的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单位不得接管使用。
第四条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使用单位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五条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专业验收、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正式验收等六个阶段。
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适当简化验收阶段,或进行一次性验收。
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按初步验收程序办理。
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按正式验收程序办理。
第六条竣工验收的依据:(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二)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三)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四)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五)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六)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七)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铁路参与的合资铁路建设项目凡涉及征收土地或改变原有铁路用地用途的,竣工时均应按照本办法组织建设用地验收交接。
未办理建设用地验收或建设用地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建设项目移交。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原则上应与铁路建设项目验收交接同步进行。
因特殊情况需单独进行的,建设单位应与接管单位协商一致,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的标准是: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的依据:1.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变更设计文件)。
2.经有批准权限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文件。
3.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六条接管单位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应及时了解建设用地使用情况,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建设项目征地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建设用地竣工文件编制工作,配合建设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登记和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章验收交接的程序第七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83号)及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建设用地验收工作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的静态验收、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阶段进行。
一、静态验收阶段。
建设单位成立验收工作组开展静态验收时,应当组成由建设单位、接管单位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有关专家共同参加的建设用地专业验收工作小组。
建设单位应在距离静态验收7个工作日前向接管单位铁路用地管理机构送发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有关文件资料。
建设用地专业验收工作小组在验收工作组领导下,对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内、外业检查,并依据检查情况填写《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专业检查记录表》交验收工作组。
铁总建设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铁总建设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91号)为进一步规范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总公司研究决定,普速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在执行《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的基础上,对验收主体等作出如下调整和补充,并提出相关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普速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体铁路局作为普速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体(总公司予以明确的除外),负责组织铁路建设项目静态、动态和初步验收工作。
铁路公司管理的普速铁路建设项目,由运营接管铁路局牵头,与铁路公司共同组织普速铁路建设项目或运营管段内工程的竣工验收。
静态验收报告、动态验收报告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报初步验收组织单位,初步验收报告报总公司建设管理部、运输局、工程管理中心备案。
二、关于铁路建设项目静态验收条件将公跨铁立交桥已经移交完毕作为静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建设单位应将公跨铁立交桥的建设和移交纳入铁路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同步推进,未完成移交手续的公跨铁立交桥不得投入使用。
三、严格验收程序,确保验收质量铁路局和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应高度重视环水保、消防设施、电梯验收、安全保护区划定等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对验收条件认真组织检查确认,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总公司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总公司(原铁道部)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铁路建设工程验收验收程序
铁路建设工程验收验收程序主要内容验收程序对应验收程序每一步中应完成得资料体现依法建设,过程控制铁路建设工程从项目立项、决策、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根据工程完成得节点,验收主要分别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施工实施中验收;第二部分竣工验收;验收依据:1、《施工质量验收标准》2、《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3、《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 (铁建设〔2012〕107号)4、《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与资产交付办法》 (铁财〔2008〕250号)5、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她有关文件第一部分施工实施中验收●工程节点:单位工程按设计完成●验收执行标准:客货共线铁路与高速铁路验收标准客货共线铁路标准适用于时速200 km以下得客货共线铁路工程。
根据《铁路主要技术政策》得规定,客货共线铁路得旅客列车行车速度:主要干线为200 km/h,一般干线为160 km/h,其她线路为120 km/h。
•包含内容:•铁道部铁建设函[2003]127号文发布得《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03)等11本标准•《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03)•《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10)•《铁路轨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3—2003)•《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4—2003)•《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5—2003)•《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7—2003)•《铁路给水排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2—2003)•《铁路站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3—2003)•《铁路运输通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8—2003)•《铁路信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9—2003)•《铁路电力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0—2003)•《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1—2003) •《新建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高速铁路验标•适用于时速200~350 km得客运专线铁路工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参与的合资铁路。
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执行客运专线验收办法。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单位不得接管使用。
第五条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使用单位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
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
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第七条竣工验收的依据: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2. 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3.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4.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5. 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6. 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第八条验收条件(一)静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 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安装)已按设计文件建成;2. 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3.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4.承包人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5. 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如果有)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6. 除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外的其他征地工作基本完成;7. 竣工文件编制已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
(二)动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 静态验收合格;2.《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已经批准;3. 动态检测准备工作完成。
(三)初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 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合格,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满足有关标准要求;2. 静态验收及动态验收遗留问题整改完毕;3. 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土地复垦工作经相关主管部门检查合格;4.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经相关部门检查合格;5. 通过试运行,达到临管运营的条件;6.申请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准备工作基本完成;7.竣工文件按规定编制完成,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文件和招标投标文件等整理完毕,达到档案验收标准。
(四)安全评估应具备的条件:1.初步验收中存在的影响运营安全的问题全部得到解决;2.临管运营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
(五)正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初步验收一年后;2.临管运营情况良好,经检测各项指标已达到建设目标;3.《国有土地使用证》、《无线电台站执照》已经全部领取;4.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建设项目档案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5.竣工财务决算已经编制完成,并通过审查;6.建设资金已按工程进度全部到位,收尾配套工程已全部完成,除质量保证金外与建设工程各方按合同完成资金结算,结余资金已全额上交。
第三章竣工验收任务和内容第九条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1. 对项目建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情况进行检查;2. 对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3.对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进行审核;4. 对建设项目能否按规定交付临管运营或正式运营作出评价。
第十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内容:1. 检查工程是否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设计规范、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变更设计)建成,配套辅助项目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2.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3. 检查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变更设计管理情况;4. 检查工程设备配套及设备安装、调试情况,主要设备联调联试及试运转情况,以及国外引进设备合同完成情况;5. 检查概算执行情况,材料、设备购置是否合理,工程其他支出是否符合规定;审查财务竣工决算;6. 检查动态检测、试运行情况,是否具备临管运营或运营条件;7.检查环保、水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并合格,地质灾害整治及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8. 检查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完成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施工过程管理文件及招投标文件、监理文件、竣工文件等资料是否齐全、准确,并按规定归档;9. 检查建设用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面积是否准确,界址是否清楚,手续是否齐全;10.审计、检查、监察等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四章验收组织机构第十一条竣工验收采用建设单位组织专家检查、政府验收的方式。
建设单位或由委托的单位组成验收工作组进行静态验收和动态验收;安全机构进行评估,政府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验收工作在铁道部建设、运输主管部门指导下实施。
建设单位在工程基本完工前,应向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验收报告,申请报告包括工程完成情况、验收建议计划、验收工作组组成建议等。
验收工作组一般由建设单位、使用接管单位以及专家组成。
建设单位依据批准的申请验收报告成立验收工作组具体负责静态验收和动态验收工作,落实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条件,提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的实施建议。
验收工作组人员名单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运输局核备。
第十三条初步验收由铁道部或铁道部委托的单位组织实施。
验收单位在收到初验申请并确认项目达到初验条件一个月内,成立初步验收委员会进行初步验收。
初步验收委员会由有关业务部门、接管使用单位、验收工作组正副组长及部分专家,以及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组成。
委托初步验收的,验收委员会名单、初步验收报告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运输局核备。
第十四条正式验收一般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国家审批项目由国家主管部门(或委托铁道部)组织正式验收,铁道部审批项目由铁道部(或委托铁路管理机构)组织正式验收。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在收到正式验收申请并确定项目达到正式验收条件一个月内,提出验收方案报铁道部。
负责验收的部门按相关规定成立正式验收委员会,具体负责正式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验收委员会职责1.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制度、验收标准和规定;2.制订验收计划和工作安排;3.组织审查竣工验收相关资料;4.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5.明确验收结论;6.初验委员会提出初验报告,正式验收委员会签发正式验收证书。
第十六条铁道部或国家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先期对现场验收情况进行检查,抽检工点,向验收委员会提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并参加工程验收工作。
铁道部委托铁路管理机构组织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并向铁道部提交工程验收监督报告。
第五章静态验收第十七条静态验收是指由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组织验收工作组,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确认工程是否按设计完成且质量合格,系统设备是否已安装并调试完毕。
静态验收包括专业现场验收和静态综合系统验收。
第十八条静态验收程序:1.承包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和设备安装、调试并经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申请专业工程验收,报送《专业工程验收申请表》(附件1)并签署意见;2.验收工作组研究确认达到专业工程验收条件后,由验收工作组分专业进行现场验收;3.验收工作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对整改问题进行复查,合格后填写《专业工程验收记录表》(附件1)并签署验收意见;4.专业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静态综合系统验收并报送《静态综合系统验收申请表》(附件1);5.验收工作组确认达到静态综合系统验收条件后,在综合调试具备条件的基础上进行静态综合系统验收;6.验收工作组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对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静态综合系统验收记录表》(附件1)并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完成专业工程验收和静态综合系统验收后,建设单位应编写《静态验收报告》。
《静态验收报告》应包括项目专业工程验收以及静态综合系统验收过程、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
《静态验收报告》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运输局核备。
第二十条静态验收工作在铁道部建设部门指导下实施。
第六章动态验收第二十一条动态验收是指铁路建设项目静态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组织整个系统验证性综合调试,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动态检测,验收工作组对工程安全运行状态进行的全面检查和验收。
动态验收内容执行铁道部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综合调试和模拟试运行的主要原则执行铁道部有关规定,实车运行条件下动态检测执行铁道部动态检测相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动态验收程序:1.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应在静态验收完成20日前拟定详细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报初步验收单位批准。
《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应包括动态验收组织形式、综合调试计划、试运行和动态检测方案、拟投入主要设备仪器、安全保证措施等内容。
2.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按照批复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组织动态验收。
3.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组织专业机构按批复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进行动态检测,并形成动态检测报告。
动态检测工作由铁道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
4.验收工作组按《动态验收实施方案》进行检查,对动态检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动态验收记录表》(附件1)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三条动态验收过程中,建设项目所在铁路局及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按照铁道部规定做好综合调试和模拟试运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动态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组织编写《动态验收报告》,其中应包括动态验收组织及人员、动态检测过程及结果、试运行过程及结果、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
《动态验收报告》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运输局核备。
第二十五条动态验收工作在铁道部建设、运输部门指导下实施;动态验收的试运行工作在铁道部运输、建设部门指导下实施,接管使用单位参与。
第七章初步验收及安全评估第二十六条初步验收是指建设项目动态验收合格后,由初步验收单位对静态验收、动态验收结果进行检查和确认。
第二十七条初步验收程序:1.建设单位完成动态验收工作后,应及时向初步验收单位报送《初步验收申请表》(附件1)、《动态验收报告》、初步验收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