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业务资产负债10项类容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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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笔者将从“同业业务”角度入手结合资产负债表思路为大家进行解读。此处,同业业务定义严格按照127号文的定义:
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
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下面将对同业业务,从定义出发立足于具体实际结合相关规定,三个维度为大家详细解读相关的内容。
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及资产质量的下降,银行的盈利来源与空间不断受到挤压。而基于资金成本优势的银行同业业务成为了近两年银行所极力扩张的业务领域,尤其是商业银行不断地加码同业业务,令各大银行的同业资产规模急速扩大。2014年银发[2014]127号文和银监办发[2014]140号文的出台,并没有改变这一趋势,同业业务创新不断突破,但基本原理仍然基于以下笔者将介绍的几种业务类型展开。
首先,从资产端和负债端出发,同业业务主要分为同业资产和同业负债两块:
一、同业资产从资产端出发同业业务主要涉及存放同业、同业存单、拆出资金、买入返售、同业代付、同业借款和同业投资7个方面的内容。
1、存放同业(Nostro),商业银行放在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从期限上来看,以活期款项和一年以内的定期款项为主。127号文明确规定存放同业只能期限一年以内。
此处的存放同业与同业存放(同业负债端将提及)是银行间为了各类业务往来清算方便或其他原因(比如互作存款规模、以同业存款为投向的表内理财等)而存放的。
存放同业与拆出资金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是之所以分成两类其实两者之间还是存在很大的区别。其与拆出资金的相同点在于:
(1)本质上均为一种信用借款,不需要资金融入方提供抵押资产;
(2)期限一般较短;不占用信贷规模;
(3)需要占用风险资产,根据融资方的性质不同和借款期限不同赋予不同的风险权重,如融资方为政策性银行,风险权重为0,融资方为其他存款性金融机构,2012年以前4个月以内风险权重为0%,4个月以上为20%,2012年之后调整为3个月以内风险权重为20%,3个月以上风险权重为25%,融资方为其他金融机构,风险权重为100%。
存放同业与拆出资金主要区别在于:
(1)该科目下款项需要在对手方开立账户,资金存放在资金融入方的该账户中,资金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因此信用风险相对更低;
(2)该科目下业务更倾向于盈利目的,操作流程相对复杂;
(3)期限相对更长;
(4)没有期限和最高限额的限制。
存放同业资金占总资产比重2013年以来在2.5%-2.8%之间波动。
2、同业存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在同业拆借交易中心交易。
同业存单这块有具体的期限额度的限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2016年6月30日颁布的《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对同业存单进行了期限上的限制。法规要求:
“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
和3年。”即需要将年度额度在央行备案,期限1个月到3年,但未要求有评级。
同业存单相比线下同业存款流动性更好,但在期限和便利程度上远不如同业存款。另外,同业存单的投资和交易主体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这一点和同业拆借范围高度重叠。
根据日前国内309家银行公布的2016年同业存单发行计划(不包括上海自贸区同业存单),累计规模86242.5亿元人民币;另外,在汇丰银行(中国)上海分行公布今年上海自贸区跨境同业存单发行计划后,自贸区跨境同业存单发行额度已累计290亿元。
3、拆出资金(人民币),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之间)为了调剂资金余缺而短期借出资金的行为,无抵质押物。其与存放同业的区别已在之前分析过,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关于拆出资金的期限和额度在中国人民银行
2007年7月3日颁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五条做出了明确的限制。限制内容要求拆出资金的最长期限为交易对手能够拆入的最长期限;额度中资行存款余额8%,或外资行资本金的2倍,或券商净资本的80%,信托净资本20%。
拆出资金通过在同业市场融通,以获得盈利。通常以线上模式,但由于会受到拆借额度限制;拆借期限较短,超过1个月的交易平淡。同业拆出资金占总资产比重2011年以来在
2.2%-3%之间波动。
依据同业拆借,目前逐步形成了中国银行间短期利率曲线,并广泛应用,即SHIBOR。
关于前三项业务(存放同业/同业存单/拆出资金),均需要占用风险资产,根据融资方的性质不同和借款期限不同赋予不同的风险权重。如融资方为政策性银行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风险权重为0;融资方为其他存款性金融机
构,3个月以内风险权重为20%,3个月以上风险权重为25%。融资方为其他金融机构,风险权重为100%
4、买入返售,先买入某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进行回售从而融出资金。本科目核算本行按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规定价格返售给卖出方的票据、债券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也包括本行因证券借入业务而支付的保证金。
其本质上相当于有抵押的拆出资金,因此并不占用信用额度,风险权重也与同业存放和拆出资金相同。计入该科目时一般以担保物的不同分别列示。
买入返售的额度不受限制,但其期限受返售市场的约束。
根据融资方的不同赋予不同的风险权重。如融资方为政策性银行,风险权重为0;融资方为其他存款性金融机构,3个月以内风险权重为20%,3个月以上风险权重为25%。交易账户针对标的资产的,还按规则计提利率风险,特定风险资本。
13年8号文之后,为了满足其对理财非标规模的限制,银行开始广泛利用该科目,通过银证合作、银信合作、同业代付等方式对接券商资管产品、信托理财产品等,最终投资于票据资产或信托贷款等类信贷类资产,计入该科目的担保物,即投资标的则为信托受益权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
127号文对买入返售科目做了更加严格的限制,只允许包括银行承兑汇报、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排除了“非标”资产,同时禁止了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
在进行债券、票据金融资产的回购时;因会计规范问题,很多用于隐藏/规避贷款规模控制;所以127号文禁止了非标资产的买入返售。而且规定卖出回购方不得出表。
买入返售业务正在萎缩。
从2013年开始,上市银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规模逐渐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