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宿生管理协议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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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宿生管理协议范文书
篇一:
甲方:中心小学(盖章)乙方:寝室管理员——
1、全面贯彻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领导。关心爱护
寄宿生,深入宿舍,了解寄宿生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学生,发现生病学生
及时救治。
2、安排安全、卫生值日生并督促值日生打扫寝室及寝室区域的卫生,教育学生养成良好习惯,熄灯后不点蜡烛,不私拉电线,防止火灾发生,
上课要锁门,夜间要关门,防止钱、物失盗。
3、宿舍内不准打架、打牌,发现打架斗殴事件要及时制止,并上报
学校。每天及时了解住宿情况,对夜不归宿者要登记,并及时通知班主任。
4、坚守工作岗位,不擅自离岗。实行夜间值勤制度,坚持夜间巡逻。
5、负责寄宿生在校期间的一切监管,切实履行监护人的职责。
B——寄宿生协议
一、签订本协议书,保证填写信息有效(有变化,立即告知寝室管理员,
寄宿生要服从宿舍管理老师安排,不得随意调换房间及床位。
二、遵守宿舍制度,不得损坏公物。如有损坏,应按价赔赏。不准翻
阅围墙、栏杆、门窗或爬树、爬篮球架等。
三、要注意安全,不准在宿舍内使用电炉、蜡烛,擅自烧废物等。不
得私自接电灯,灯具破损要请寝室管理员维修。宿舍内严禁吸烟、使用明
火或私接电源等,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寝室管理员和当事人赔偿。
四、宿舍内严禁抽烟、喝酒、赌博。不得邀请社会青年进入宿舍。
五、未经宿舍管理老师同意,不准留校外人员在宿舍内过夜。
六、寄宿生不得在校外留宿,不得私自离校,否则,发生意外后果自负。七、生活用品,自己妥善保管。贵重物品或钱,寄存寝室管理老师处。
八、宿舍应安排安全、卫生值日生。值日生应做好本宿舍当日安全、
卫生工作。寝室长要天天点名,发现有人未准时回寝,要立即向管理老师
报告。
九、寝室卫生坚持每日轮流值日清扫制度。做到室内地面干净,墙壁、屋顶无蜘蛛网,桌面整洁、东西摆放整齐。
十、寄宿生必须在学校食堂就餐,否则一切后果甲方概不负责。不得
将零食带入寝室,若私自带零食带入寝室且不服从管教者,取消住校资格。
十一、若违反以上规定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和丙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望甲、乙、丙三
方共同遵守。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寄宿生本学期寄宿结束止。
甲方:中心小学(盖章)乙方:寝室管理员丙方:寄宿生(签名)寄
宿生家长(签名)
20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
篇二:寄宿学校新生入学协议书
寄宿学校新生入学协议书
甲方:学生的法定代理人(家长)
家庭地址:
工作单位:
E-mail:
乙方:
学校地址:
甲方为使子女接受优质教育,经考察决定将学生就读于乙方(湖北华
一寄宿学校)。现甲乙双方为了遵循教育规律,承担共有的教育管理责任,体现协作育人之诚意,经商定达成如下协议,并保证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学生寄宿学校期间履行对学生进行严格教育管理
的责任。乙方要以高度负责和敬业奉献的精神让学生在校期间得到安全、
规范、科学、严格的教育训练与生活管理,使学生各方面素质得到发展和
提高。
二、乙方要高度重视学生的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甲
方要遵守乙方有关学生入学前必须体检无肝炎等传染性疾病和就读期间发
现传染性疾病接受学校隔离生活与就餐的有关规定。
三、甲方要配合乙方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和氛围,遵守乙方制
定执行的《湖北华一寄宿学校家长来宾接待制度》的规定,每学期按时交
纳学杂综合费。
五、甲方必须始终配合乙方对学生进行全面正确的教育引导,按时参
加学校组织的家长会等活动,并对学校及班主任的合理要求予以支持和配合,不得向学生表示不支持学校的态度。乙方要充分理解甲方并努力配合
甲方提出合作教育学生的计划和要求。
六、乙方为了激励学生进步和提高学习成绩,有自主办学管理,并按
照《湖北华一寄宿学校自砺奖学金评定条例》的规定每学年(或学期)对
奖学金发放对象和部分学生就读班级进行有控制地的动态调整,甲方对此
予以理解和支持。如果乙方上述具体行为不符合乙方自身的有关规定,而
且不利于学生学习的稳定和成绩的提高可提出相关处理建议,但乙方在经
过研究不予采纳的情况下,甲方最终应该服从乙方的处理决定。
七、若因乙方教育管理不当等原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乙方应按照
国家教育部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第九
条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甲方要教育学生遵守乙方校规,不得翻越学校院墙私自离校,若
学生因此发生意外事故或者自杀、自伤以及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其它意外伤害事故,甲方应按照国家教育部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不得向乙方提
出缺乏法律依据的经济和其它方面的要求。(备注: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
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
法律责任: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
的;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
或者难于知道的;4、学生自杀、自伤的;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
体育竞赛中发生意外伤害的;6、其它意外因素造成的。第十三条下列情
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
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1、在
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
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