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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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要求,参照化学品生产单位“八大作业”安全规范、《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出现的术语定义如下:

(一)防火区:是指分公司储罐区、码头区域内主要设备设施防火间距内的区域,数值取《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中关于防火间距规定的严格值,具体如下:

(二)防爆区: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划定的火灾、爆炸危险环境,具体判定方法如下:

注:1、管廊架周边不属于防爆区;2、变电室密封墙以内的区域不属于防

爆区;

(三)危险作业:“八大规范”内定义的动火、动土、高处、受限空间、吊

装、断路、检维修、抽堵盲板作业,结合分公司实际,具体定义如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储罐区、码头区域露天区域及管廊架(含管线)上的上述危险作业的审批与管理,储罐区、码头区域外隶属分公司管辖范围内的

上述危险作业不需办理审批,但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申请部门专人或当班安全员现场确认。

本规定不适用新、改、扩建等工程项目,当本规定与上级部门的管理要求冲突时,管理要求执行较为严格的一方,手续办理执行上级要求。

第二章管理要求

第四条危险作业实行《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审批管理制度,具体管理要求如下:

(一)作业证由申请部门在正常工作日到安全科办理,节假日需提前办理。如有紧急抢修等时限要求紧张的危险作业的,由值班领导报分公司主管领导后实施。

(二)作业证办理流程如下:

(四)作业证实行有效期审批管理,安全科开具作业证时注明每次作业时间审批后的有效期,每次作业开始时间由调度室审批人和安全科审批人签字确认后,当次有效期。当作业区域、人员、安全措施均无变化时,可使用原证再次审批作业时间,每个作业证最多审批三次作业时间。

(五)除开票、审票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对作业证进行涂改,开票、审票需涂改时在涂改处本人签字;作业证不得转让,不得在许可以外的范围使用,不可超限期使用;

第五条安全科在开具作业证时,根据分级管控要求,选择需审批的部门,各部门审批内容及职责如下:

第六条危险作业实行监护监察制度,规定如下:

(一)作业方必须设专人监护,当监护人离开时停止作业;

(二)作业前,作业方联系当班安全员验票合格后方可作业;

(三)作业期间,如需检测气体浓度的,安全员按有关规定进行监察,无需检测气体浓度的,至少每2h监察一次,监察情况填写入《危险作业监察记录》,在监察中重点检查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四)特殊动火作业、特殊受限空间首次作业前,主管领导或安全科长现场监察,落实安全措施;

第七条危险作业前,申请部门确定各方联系方式,联络工具由申请部门协调提供,如无法提供,报分公司领导统一协调。

第八条同一作业单位进行同一作业项目,作业条件相同,人员无变化,由于作业时间较长,需多次开具作业证的,可直接使用首次申请时提交的安措方案和培训签到表,或提交“补充措施”。

第三章人员职责

第九条相关人员职责如下:

第四章气体检测要求

第十条气体检测分析取样要求如下:

第十一条作业持续时间超过2h,每2h监测一次,如检测结果有明显变化,加大监测频率。作业间断超过30min再次作业前,重新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填入《气体检测分析记录表》。对有毒受限空间连续监测,数据每2h记录一次,发生异常时,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进行现场警戒,通知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处理,待分析取样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第十二条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合格判定标准:

分公司储运主要化学品爆炸极限(体积百分数)如下:

第十三条有毒气体检测分析合格判定标准:

作业时间超过15min时,各取样点有毒气体浓度应低于下表中时间加权平均允许浓度(PC-TWA);作业时间低于15min时,应低于下表中短时间接触允许浓度(PC-STEL)。

分公司储运主要化学品PC-STEL与PC-TWA,根据下述公式换算后如下表:(取Ba为标准大气压换算)

第十四条氧气检测分析合格标准:

体积百分数在%~21%范围内为合格,低于%应采取相应氧气供应措施,富氧环境下不得高于%,高于%的富氧环境严禁任何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第五章作业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动土作业前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吊装作业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要求:

第二十二条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规定由安全科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管理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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