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烟草种子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草种子管理工作,维护烟草品种选育、繁殖、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推广优良品种,保证种子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烟草新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烟叶种植必须使用由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认定的品种。

第四条国家鼓励烟草育种、引种和繁种工作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烟草种子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管理全国烟草种子工作,省级局(公司)的烟叶公司(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种子工作。

第六条在烟草种子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家局(总公司)或省级局(公司)给予奖励。

第二章烟草种质资源管理

第七条烟草种质资源受国家保护。其搜集、整理、鉴定、保存和利用的工作由国家局(总公司)授权的单位具体负责。

第八条单位或个人不准私自从国外引进烟草种质资源,必须引进的应向种质资源管理单位申请登记,并依照规定提供适量种子供保存和利用。

第九条单位或个人与国外交流烟草种质资源,必须经种质资源管理单位批准。

第三章烟草新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十条烟草新品种选育工作,由国家局(总公司)与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组织协调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

第十一条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审定烟草新品种(系);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审评及推荐本省(区)烟草新品种(系);未成立品种审定委员会的省(区),选出的新品种(系)委托该省(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评并推荐。

第十二条经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认定,通过的烟草品种,由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发给证书,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烟草种子技术的专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保护;技术转让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转让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烟草种子繁殖和贮藏

第十四条烟草种子实行"原种"、"良种"二级繁殖制度。

第十五条烟草原种繁殖工作,由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根据生产需要,负责制定全国烟草原种繁殖计划,委托指定单位承担。采取一次繁殖,分年使用。

第十六条烟草良种繁殖由省级公司,根据种子需求数量,安排本省繁殖计划,实行省内集中繁殖,统一供种。承担烟草良种繁殖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力量和生产条件。省际间种子调配,由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统一安排。烟草原种和良种繁殖必须遵守《烟草种子繁殖技术操作规程》。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烟草种子繁殖基地做病虫害接种试验。

第十七条烟草原种和良种繁殖实行定期更新制度。

第十八条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组织建立原种贮备制度;省级局(公司)根据情况,按照1∶12-15比例,贮备足够数量的烟草良种。烟草种子贮备应当分品种入库,建立档案,定期检查。

第五章烟草种子检验和检疫

第十九条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委托有条件的单位负责烟草原种的质量检验工作;省级局(公司)委托有条件的单位负责烟草良种的质量检验工作;烟草种子应送交省级植物检疫部门进行检疫。

第二十条烟草种子标准(原种及一、二级良种)及其检验应当按照行业标准《烟草种子》和《烟草种子检验规程》进行检验。

第二十一条凡经检验合格的烟草种子,由检验单位签发烟草原种或良种检验合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凡从国外引进的烟草种质资源,必须向省级以上(含省级)的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经隔离种植,对有推广应用前景的品种,需报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可,参加全国品种区试后,经审定后方可推广种植。

第二十三条调运或邮寄烟草种子出省的,必须持有种子检验合格证书。

第六章烟草种子生产经营

第二十四条烟草原种由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选定的单位生产经营,并由国家烟草专卖局颁发烟草原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烟草良种由省级局(公司)指定的单位生产经营,并由省级烟草专卖局颁发烟草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和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分别对种子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省级局(公司)要合理地安排在本地区的相对稳定的烟草种子生产基地。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的烟草种子必须达到烟草种子质量行业标准并附有种子检验合格证书。检验不合格的烟草种子不准保留,就地销毁。

第七章处罚

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繁殖烟草种子的单位和个人,由烟草专卖局责令其停止繁殖。

第二十八条在烟草种子生产基地做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烟草种子管理部门有权制止。造成危害的,令其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非法经营或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烟草品种的单位或个人,由烟草专卖局没收种子和非法所得,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对直接责任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处理。

第三十条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烟草种子或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的,由烟草专卖局制止其经营活动,并责令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对直接责任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种子,包括烤烟、白肋烟、香料烟和名晒烟种子;所称的烟草种质资源指烟草生产应用品种及供育种和遗传研究的基础材料。

第三十三条省级局(公司)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国家烟草专卖局。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