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认定上【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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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实习心得3篇

小额贷款公司实习心得3篇

小额贷款公司实习心得3篇贷款客户首先需要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根据我们的要求提供资料,我们客户经理会同时进行双人行调查,收集齐资料,然后撰写调查报告,实际情况实际分析。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准备的小额贷款公司实习心得,希望大家喜欢!小额贷款公司实习心得范文1岁月如梭,如同白驹过隙,时间就这样悄无声息的从我身边走过。

回顾这一个月的工作,感触很深,收获颇丰。

在领导和同事的悉心关怀和指导下,同时通过我自身的不懈努力,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和风险管理等有了初步的了解。

俗话说“隔行如隔山”,以前在金融方面我就是一门外汉,但是通过这一个月的学习和了解,对金融方面的知识有了些初步的认识。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总结我的实习感受。

一、工作收获1、业务内容通过学习,了解了汇恒小额贷款公司的各种贷款品种,作为“微贷”团队的成员,我们主要负责的产品是“三农”贷款,小额贷款这两种,所面向的客户为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型企业,主要的抵押方式为动产抵押、房产抵押、土地抵押和保证抵押等。

作为一名刚入门的客户经理实习生,熟悉业务是必须要过的关卡,经过公司培训,学习到很多。

其营销流程主要分为5步:初次认识、再次邀约、深入了解、成功合作、长久伙伴,每一个过程都是环环相扣的,同时在这里面又有很多营销技巧以及需要把握的地方。

2、风险控制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讲风险种类繁多,而实际中我们主要面临的风险是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控制信用风险的主要手段具体体现在与借款客户除了签订借款合同外,还需要签订抵押合同,保证合同以及家庭财产联保,股东会决议等。

落实到细节就体现在借款申请时,客户要提供近期财务报表,收入证明,企业或个人基本资料等,而且我们还会用客户签订的授权书去人行征信系统查询客户的征信报告,分析报告内容得出客户征信状况。

控制操作风险的主要手段具体体现在贷款申请到借出再到收回的流程上。

贷款客户首先需要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根据我们的要求提供资料,我们客户经理会同时进行双人行调查,收集齐资料,然后撰写调查报告,实际情况实际分析。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银条法[1998]1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银条法[1998]1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
(银条法[1998]13号1998年3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你庭法经(1998)98号函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

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

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不仅不能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

因此,企业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或借款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应认定无效。

——结束——。

如何看懂银行对账单及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填列【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如何看懂银行对账单及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填列【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如何看懂银行对账单及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填列【会计实务经验之谈】一、如何看银行流水?1、贷款通常要用到的是企业的来帐总数,就是把某段时间内每笔进账都加起来,银行流水的进项主要表现方式;进项表现贷方,出项表现于借方,主要有卡存,现存,转入,工资,续存,网银转账,货款,劳务费等。

2、拿着流水单,随意找一笔交易,打电话去电话银行,你自己输入查询密码,他在根据流水单上的明细,输入日期,如果和电话中报的吻合就没问题,反之对不上,就是假的。

3、向开户行索取对账单,将银行存款明细账与对账单进行比较,真假立辨。

4、从实际获取银行对账单和银行流水的程序上讲,还是有所差异的:银行对账单是银行提供给企业的用以核对账目的,审计人员一般是从企业直接获取该证据;但对于银行流水,一般要求审计人员与企业财务人员一同到银行打印,直接获取该证据。

因此,从获取流程来讲,银行对账单经企业之手,因而可能被改动;而银行流水则相对更为可信,除非银行和企业合谋。

二、如何看懂银行对账单?1、Q:拿到个人的银行流水,不知道从何下手啊,分析哪些方面可以得出说明结论?A:从贷方发生额,能看出客户现金流入情况,这点是最重要的信息。

2、Q:是否贷方发生频率高或金额高就意味着经营状况可以啊?A:(1)对,基本如此。

请关注贷方累计发生额,及每笔发生额对应的会计科目,是否同销售行业直接相关。

目前还很少有企业通过半年前粉饰银行对账单,来获得信贷部门的信用记录。

(2)银行对账单应该结合客户银行存款明细账、销售收入明细账、成本费用明细账以及客户的上下游合同一起做综合比较。

总的来说看对账单,一是怕对账单假;二是怕业务不真。

单纯的看对账单,第一,就是看贷方的流水总额是否超过销售额,否则销售收入就有造假的嫌疑。

当然并不是绝对,这里也有收现金的可能。

(3)第二,看流进流出的金额是否与客户的业务相一致,比如客户商品买卖金额都在几十万左右但银行对账单金额在几百万或者几万块徘徊,那就需要注意了,问其原因,另外要注意几点:流水总额超过销售额也不代表销售收入就一定真,可能客户几个账户来回倒,看借贷方是否正常。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完整版)2014-08-05国曜律师事务所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有那些呢?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

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

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

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

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

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包括两部分:一是金融机构之间及其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关系称同业拆借),二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但社会经济生活中实际存在的借款关系比合同法涉及的广泛,还包括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自然人和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

案由第20种第(2)项仅适用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

尽管法律和司法实践不保护这种借款关系,但这种借款关系及其纠纷却大量存在,故单独列为一项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一条指出:“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2024年贷款担保说明与范围界定

2024年贷款担保说明与范围界定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贷款担保说明与范围界定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术语定义与解释1.1 贷款1.2 担保1.3 借款人1.4 贷款人1.5 担保人1.6 合同第二条贷款基本信息2.1 贷款金额2.2 贷款期限2.3 贷款利率2.4 还款方式第三条担保范围与方式3.1 担保范围3.2 担保方式3.3 担保金额3.4 担保期限第四条担保人的权利与义务4.1 担保人的权利4.2 担保人的义务第五条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5.1 借款人的权利5.2 借款人的义务第六条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6.1 贷款人的权利6.2 贷款人的义务第七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7.1 合同的生效7.2 合同的变更7.3 合同的终止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仲裁解决8.4 法律途径第九条合同的履行地与适用法律9.1 履行地9.2 适用法律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义务10.2 例外情况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 违约行为11.2 违约责任第十二条强制性条款12.1 强制性规定12.2 遵守法律法规第十三条其他条款13.1 附加条款13.2 补充协议第十四条签署14.1 合同签署日期14.2 签署地点14.3 签署人信息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术语定义与解释1.1 贷款:指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提供的货币资金,用于借款人的合法经营或者消费等活动。

1.2 担保:指担保人为了保证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而向贷款人提供的财产或者信用担保。

1.3 借款人:指在本合同中接受贷款人贷款,并按照本合同约定还款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4 贷款人:指在本合同中提供贷款,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贷款本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5 担保人:指在本合同中为借款人的贷款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6 合同:指由本合同目录、本合同、本合同附件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组成的书面文件。

企业间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等融资性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责任裁量规则

企业间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等融资性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责任裁量规则

企业间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等融资性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责任裁量规则非金融企业以资金融通为常业,通过买卖形式实际经营放贷业务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借款方应返还借款的本金及利息。

对于借款人因返还不能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参与融资交易的其他当事人根据过错程度合理分担。

法客帝国按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8月6日颁布并于2015年9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中已有明确的原则性规定,条文内容为“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应以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之所以推荐本文,就是因为即使在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出台后,还是有不少客户和同行在面临如何判断界定和区分“生产、经营需要”的问题时仍面临诸多困惑,相信本文的一些分析有助于实践中对这个问题的理解。

以下为全文。

内容提要企业间融资性买卖是以商品买卖形式进行的企业间融资活动,是企业间因资金实力不平衡以及长期以来行政、司法对企业间借贷行为实施禁止性政策而导致的一种特殊交易现象。

融资性买卖可以分为资金空转型与代垫资金型两种基本类型。

审判实务中,应根据当事人的交易目的、标的物是否实际交付流转、交易过程是否符合常理、当事人一方是否只收取固定收益而不负担买卖风险等,结合交易惯例,综合判断交易性质是否为融资性买卖及其类型。

非金融企业以资金融通为常业,通过买卖形式实际经营放贷业务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借款方应返还借款的本金及利息。

对于借款人因返还不能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参与融资交易的其他当事人根据过错程度合理分担。

2022~2023农村信用社考试题库及答案参考20

2022~2023农村信用社考试题库及答案参考20

2022~2023 农村信用社考试题库及答案1. 会计检查的种类按检查的范围可分为: ( )、 ( )和( )。

正确答案:全面检查、局部检查、专项检查2. 在 Excel 中,数据透视表可用于对数据清单或数据表进行数据的汇总和分析。

正确答案:正确3.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正确答案:错误4. 如何看待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矛盾。

正确答案: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矛盾有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其中人民内部矛盾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而敌我矛盾则是次要的,广大人民同反对社会主义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之间的矛盾,构成敌我矛盾,成为社会主义条件下阶级矛盾的主要体现。

人民内部矛盾是人民群众在根本利益基本一致基础上的非对抗性矛盾。

两种矛盾不同性质,但在一定条件下会相互转化。

不同性质的矛盾必须用不同的方法去解决。

对敌我矛盾一般采取专政的方法,对人民内部矛盾采取民主的方法,即团结——批评——团结的方法。

我国实行的人民民主专政,即对人民的民主和对敌人的专政,是解决我国社会矛盾,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扩大改革开放,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

5. 个人计算机属于____。

A.小巨型机B.中型机C.小型机D.微机正确答案:D6. 退伙人对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正确答案:正确7.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者配置专门法律人员,专门负责处理企业涉及的法律事务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制度正确答案:正确8. 中国革命道德传统的基本内容是 ( )。

A.追求真理的精神B.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C.艰苦奋斗的精神D.顾全大局、严守纪律的精神E.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精神正确答案:ABCDE9. 行政诉讼裁定是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针对行政诉讼的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裁判。

正确答案:错误10. 申请开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未在规定时限内开业的,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开业核准文件和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正确答案:正确11. 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采取公开投票原则。

浅论企业筹资方式毕业设计(论文)[管理资料]

浅论企业筹资方式毕业设计(论文)[管理资料]

***大学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浅论企业筹资方式系:专业:学生姓名:指导老师:摘要筹资是企业理财的起点,是决定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和发展速度的首要环节,是现代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企业运营只有适应环境变化的要求,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企业面临的环境是指存在于企业周围,影响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客观因素和力量的总称,它是企业选择筹资方式的基础。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资金紧缺仍是生产经营中最主要和最难解决的困难。

企业筹资涉及到许多问题,如筹资的数量、方式等问题,其中,筹资方式的选择应该是极为重要的一环。

企业在选择筹资方式时,必须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证企业的经济效益;二是权衡各种筹资方式风险;三是各种筹资方式的可行性。

本文拟就我国企业筹资方式及合理化选择予以探讨。

关键词:企业筹资,筹资方式,筹资风险目录一、引言.............................................................................................................................................二、筹资的意义与动机.....................................................................................................................三、企业筹资的原则及其分类.........................................................................................................四、企业的筹资方式(一)股权筹资...................................................................................................................................................................................................................................................................................................................................................................................................................(二)吸收直接投资...........................................................................................................................................................................................................................................................................................................................................................................................................(三)债券筹资...................................................................................................................................................................................................................................................................................................................................................................................................................(四)融资租赁筹资...........................................................................................................................................................................................................................................................................................................................................................................................................(五)杠杆收购筹资...........................................................................................................................................................................................................................................................................................................................................................................................................(六)借款筹资.........................................................................................................................(七)商业信用筹资.................................................................................................................五、筹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六、企业如何选择筹资方式.............................................................................................................七、小结.............................................................................................................................................八、参考文献.....................................................................................................................................引言企业是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以生产或服务满足社会需要,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设立的一种盈利性的经济组织。

非借款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利息标准

非借款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利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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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2018年12月修订版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2018年12月修订版

CPA业务探讨版本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目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 (8)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 (16)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修订) (20)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006) (26)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 (31)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2006) (36)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 (42)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06) (48)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 (51)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修订) (63)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2006) (72)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2006) (78)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06) (81)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2006) (85)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 (89)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 (99)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6) (104)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 (110)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06) (113)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2006) (115)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 (119)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2006) (124)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2006) (128)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06) (134)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12修订) (143)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 (166)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3月修订) (186)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06) (217)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3月修订) (226)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2006) (238)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3月修订) (249)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2006) (265)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2006) (272)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2006) (277)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2006) (283)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2006) (288)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 (291)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2006) (305)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2006) (311)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 (317)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2006) (330)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2006) (334)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 (340)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修订) (345)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 (369)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 (403)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2014年修订) (409)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2014年修订) (427)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432)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438)《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 (444)《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2014) (446)《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 (495)《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497)《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应用指南 (499)《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 (502)《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 (506)《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应用指南 (509)《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2014) (512)《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应用指南 (544)《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 (548)《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 (551)《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应用指南 (554)《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557)《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 (560)一、总体要求 (561)二、关于适用范围 (561)三、关于应设置的相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562)四、关于收入的确认 (565)五、关于收入的计量 (582)六、关于合同成本 (591)七、关于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593)八、关于列报和披露 (607)《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 (613)《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2018) (616)一、总体要求 (617)二、关于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 (617)三、关于适用范围 (618)四、关于政府补助的分类 (619)五、关于政府补助的确认与计量 (619)六、关于特定业务的会计处理 (624)七、关于政府补助的列报 (627)八、关于新旧准则的衔接规定 (627)《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用指南 (628)《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 (631)《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应用指南 (634)《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 (637)《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 (642)《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06 (644)《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 (650)一、总体要求 (650)二、关于金融工具的相关定义 (650)三、关于适用范围 (652)四、关于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655)五、关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656)六、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 (658)七、关于金融负债的分类 (666)八、关于嵌入衍生工具 (668)九、关于金融工具的重分类 (671)十、关于金融工具的计量 (673)十一、关于金融工具的减值 (689)十二、关于衔接规定 (708)《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2006 (710)《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2018) (713)一、总体要求 (713)二、关于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714)三、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定义 (714)四、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 (715)五、关于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 (724)六、关于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727)七、关于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727)八、关于金融资产转移中向转入方提供非现金担保物的会计处理 (735)《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应用指南2006 (736)《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应用指南(2018) (738)一、总体要求 (738)二、关于应设置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739)三、关于套期会计概述 (741)四、关于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742)五、关于套期关系评估 (750)六、关于确认和计量 (755)七、关于信用风险敞口的公允价值选择权 (772)八、关于衔接规定 (774)《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应用指南 (774)《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应用指南777《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2014) (778)《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2014) (828)《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应用指南 (918)《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应用指南 (920)《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2014) (922)一、总体要求 (922)二、适用范围 (923)三、金融负债和权益王具的区分 (925)四、特殊金融工具的区分 (933)五、发行金融工具的重分类 (935)六、收益和库存股 (935)七、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936)八、金融工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列报 (937)九、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披露 (943)十、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 (952)十一、衔接规定 (954)《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2018) (955)一、总体要求 (955)二、适用范围 (956)三、应设置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957)四、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959)五、特殊金融工具的区分 (968)六、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之间的重分类 (970)七、收益和库存股 (970)八、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971)九、金融工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列报 (972)十、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披露 (981)十一、金融资产转移披露 (1001)十二、衔接规定 (1004)《企业会计准则第39 号——公允价值计量》应用指南(2014) (1011)《企业会计准则第40 号——合营安排》应用指南(2014) (1082)《企业会计准则第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应用指南(2014)1124《企业会计准则第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用指南一、总体要求 (1154)二、关于适用范围 (1155)三、关于持有待售类别的分类 (1157)四、关于持有待售类别的计量 (1161)五、关于持有待售类别和终止经营的列报 (1169)六、衔接规定 (1173)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合同负债(涉及不同增值税率的储值卡) (1174)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合同负债(电商平台预售购物卡) (1175)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合同履约成本(酒店等服务行业的合同成本) (1176)收入准则应用案例——亏损合同案例 (1177)收入准则应用案例——运输服务 (1182)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118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1315)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132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1326)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133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 (1337)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 (134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 (134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 (135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有关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 (135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 (1356)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 (1356)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 (1358)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1358)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 (1359)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企业) (1365)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 (1370)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1373)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1383)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 (1397)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 (1406)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1410)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1年年报监管工作的通知 (1416)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1420)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1425)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6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热荐】创业公司融资的必要性体现在哪里?

【热荐】创业公司融资的必要性体现在哪里?

【热荐】创业公司融资的必要性体现在哪里?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上涌现出越来越多的机会,因此也使得许多年轻人想自己创业,寻找属于自己的机会。

创业公司如果想要获得长远的发展,与其他大中型企业一样,都需要进行融资。

那创业公司融资的必要性体现在哪里?下面就由小编为您详细说明这个问题吧。

一、创业公司融资的必要性体现在哪里?1、获取指导:投资方,尤其是天使投资人,常常是行业中的大佬或成功的前创业者。

他们具备挑选项目的眼光,自然也有培植项目的能力。

他们提供的关于产品、技术方面的专业意见,或者关于公司管理、商业模式、战略方向的经验及思考对创业公司是无价之宝,远重于钱。

2、获取资源:仍然以天使投资人为例。

他们具有资金以外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媒体、人才、市场渠道及下一轮融资的渠道等。

为了扶持早期项目,天使投资人往往愿意向创业者提供这些资源,事实上很多创业者在选择资方的时候就是以这些资源为依据的。

3、获取背书:天使投资人即便不向创业者提供指导和资源仍然有其价值,那就是背书。

一个有名的投资人投了你的项目,这说明你的项目获得了一个名人的认可。

只要投资人愿意透露这起融资消息,你就获得了一个闪亮的宣传点。

即便投资人不愿公开披露信息,在小范围的交谈中你仍然可以拿出资方的名号作为强有力的保障。

4、加快速度:也许自有资金足够支持项目稳健发展,那么双倍的资金有没有可能使项目疯狂生长一回?当你还在犹疑时,你的竞争对手可能已经采用了这条策略。

也许你觉得在项目早期便大把烧钱很愚蠢,但事实是很多安静的项目被狂躁而冒进的项目用钱砸死。

赶超对手,或者被赶超。

为了应对激烈的竞争,融资吧。

二、常见的融资方式有哪些?(1)融资租赁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约或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资方式。

想要获得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企业本身的项目条件非常重要,因为融资租赁侧重于考察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因此,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成功,主要关心租赁项目自身的效益,而不是企业的综合效益。

我国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实务

我国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实务

试论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实务民间借贷在我国一直受到很多人的推崇,有着广泛的市场,但民间借贷存在很多问题,国家对民间借贷一直严格控制。

2003年以后,国家逐渐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开始对民间借贷鼓励、引导和扶持,《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使民间信贷出现了跨越式的发展。

而伴随而来的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增多,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借贷合同的合法性上。

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对于民间借贷还没有专门的规定,使得我们在民间借贷的公证实务中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因此,就此问题和我多年接触民间信贷公证经验谈谈个人在实务中的一些做法和想法,与广大同行共同探究。

一、民间借贷合同定义、法律特征(一)民间借贷合同定义民间借贷合同是指“除金融机构之外的市场主体相互之间,出借自有合法资金、双方基于合法目的、在未与国家法律政策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特定主体之间通过书面或是口头约定双方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借贷合同”。

根据我国最高法院对民间借贷的解释,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公民之间的借贷。

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就可以认定借贷产生的抵押生效。

我国民间合法的借贷主要有三种形式:通过中间人借贷(如担保公司)、借贷双方直接借贷(一般是个人之间的)、典当。

我们在公证实务中办理的借款合同大部分是出于盈利为目的,由经营主体签订的合同,具备依法强制执行性,这种合同对我们审查合同的严格性要求交高。

要求审查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强制执行整个过程中。

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法律素养和办证原则极高的要求,不允许出现过失和懈怠。

(二)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特征:1.民间借贷合同只有采用书面形式才能办理公证。

民间借款合同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否则,公证员无法审查,不能办理公证。

《关于办理民间贷款合同公证的意见》规定:“民间贷款合同经公证后,借款人逾期不还借款(包括利息)时,公证处可以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出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很重要!未经股东会决议将公司资金借给关联公司,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典型案例罪名解读)

很重要!未经股东会决议将公司资金借给关联公司,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典型案例罪名解读)

很重要!未经股东会决议将公司资金借给关联公司,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典型案例罪名解读)作者 | 唐青林李斌磨长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阅读提示本期案例中,一名大股东将自己绝对控股的公司中的商铺销售款1000万元转移至自己另外控制的另外两家公司,小股东发现后立即报警。

随后,检方控告该大股东构成挪用资金罪。

实务中,实际控制人在由其控制的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现象非常常见,上述转移资金的行为,真的构成了“挪用资金”的行为吗?对此,法院会如何判决呢?下文,本书作者将通六则案例,为您揭晓答案。

裁判要旨未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表决通过,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行决定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其关联公司,且满足《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其他条件的,应认定构成挪用资金罪。

案情简介一、2012年,马腾飞与刘桥镇财政所共同发起设立刘桥公司,开发商铺,其中马腾飞持股80%,刘桥镇财政所持股20%,由马腾飞实际负责经营管理该公司。

二、同时,刘桥公司与刘桥镇政府签订《商铺开发销售协议》,约定由刘桥公司对外销售上述商铺,商铺的建安工程成本由刘桥公司全部收回后返还给刘桥镇政府,销售利润按刘桥公司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三、2013年至2016年初,刘桥公司共收到上述的商铺销售款2000万元。

期间,马腾飞个人决定以公司名义,将上述商铺销售款累计1000万元出借给由其实际投资、控制的两公司,用于经营活动。

四、刘桥镇政府发现后以挪用资金罪报案。

后马腾飞已将挪用的资金交至刘桥镇政府。

五、随后,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马腾飞犯挪用资金罪。

对此,马腾飞的辩护律师提出两点辩护理由:第一,刘桥公司系马腾飞个人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实际投资人,该公司与同为马腾飞投资的两公司之间的款项往来不是挪用资金行为。

第二,因违规销售,刘桥公司有向购买人返还商铺销售款的法律风险,不能作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

六、濉溪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商铺销售款系刘桥公司资金马腾飞的行为应当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名义上为投资关系,实际为借贷关系的认定标准

名义上为投资关系,实际为借贷关系的认定标准

名义上为投资关系,实际为借贷关系的认定标准在投资和借贷两种财务活动中,存在很多的交叉点。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或企业会将借贷关系伪装成投资关系,目的是以假借投资之名获得借贷行为所具备的一些优势,如利率优惠、税收减免等。

在有效地识别投资关系和借贷关系之间的差别,对于保护投资人权益和促进金融市场发展至关重要。

认定标准基于实际情况,世界上许多地区和国家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规则来辨别投资关系和借贷关系。

在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中也对此作出了规定。

根据我国《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以及税法、证券法等的有关规定,对投资关系和借贷关系的认定标准可简单概括如下:一、股权和债权比例:认定企业是否为投资关系,应着重考虑股权和债权的比例。

若股权占比超过50%,则倾向于是投资关系,否则,倾向于是借贷关系。

二、收益方式:从收益方式上考虑,如果针对主要的经营业务,主要收益是分红,则倾向于为投资关系。

否则,就倾向于是借贷关系。

而债权的主要收益在于利息,而非分红,因此债权倾向于是一种借贷关系。

三、是否提供管理服务:若投资人为企业提供管理服务,或将管理知识和技能直接用于企业的经营管理中,那么就认为投资人不仅仅是获得分红和股息的投资者。

如果投资人可以掌握并影响企业经营的大力度决策,则该关系更倾向于是投资关系,而非借贷关系。

四、是否存在风险分担:判断借贷关系和投资关系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利益风险分担。

在投资关系中,投资人要么分担企业经营中的亏损,要么从中获得超额的收益。

在借贷关系中,贷款人只要求借款人还本付息,并不将风险分担至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

五、期限:从时间维度上看,投资关系的期限较长,贷款关系的期限较短。

如果资金的使用期限是确定的,资金供应方要求借款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则更倾向于是借贷关系。

意义正确识别投资关系和借贷关系,对于企业、资金供应方和投资人都具有积极意义。

对于企业而言,如果企业进行投资,往往能够获得更多的资金和更多的时间,在经营中会更加自由和灵活。

过桥资金的运用、业务操作及案例解析(老会计人的经验).pdf

过桥资金的运用、业务操作及案例解析(老会计人的经验).pdf

过桥资金的运用、业务操作及案例解析(老会计人的经验)过桥资金运用过程中可能涉及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税务成本其实是挺高的,加上本来就是高息借贷,可想过桥资金一般情况是不被使用的。

过桥资金的运用、业务操作及案例解析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过桥资金逐渐的融入了人们的投资生活之中,过桥资金除常用于注册资金融资、银行保证金、资金拆借、过桥贷款等传统业务外,同时被部分投资者隐晦的用于大小非减持,企业收购等方面。

一、过桥资金的概念过桥资金又称搭桥资金,是一种短期资金的融通,期限一般以六个月为限或更短,是一种与长期资金相对接的,在过渡期使用的资金。

提供过桥资金的目的是通过桥资金的融通,达到与长期资金对接的条件,然后以长期资金替代过桥资金。

过桥只是一种暂时状态。

在实际操作中,比如一家机构A拿到贷款项目之后,要等待资金审批完成,但是资金到帐之前由于暂时缺乏资金暂时没有能力运作,于是找另外一家机构B商量,让它帮忙先垫付资金,等机构A资金到位后,机构B则退出。

这笔对于机构A的短时运作资金就是所谓的过桥资金,为机构A 解决了暂时的资金需求。

二、过桥资金的特点1、期限短。

通常不超过六个月。

2、含金量高。

对于资金运作而言,对使用方相当重要,起支撑和撬动的作用。

3、资金回报高。

因其重要性,给予资金提供者的回报相当要高。

4、资金成本高。

资金使用时间段,急迫性强,抵押物一般不足,因此实际操作中利率一般上浮50-250%之间。

5、风险较容易控制。

由于过桥资金不是长期占用资金,只是一种临时需要,往往有后续资金来替代,因此风险较易控制。

三、过桥资金的运用及案例解析1、银行还旧借新类资金业务:这种业务专为解决企业在银行贷款到期需续期,但自己又没有资金归还原贷款的问题。

因此,企业必须临时拆借资金,归还旧贷款,再贷出新贷款,用以归还临时拆借的资金。

【案例】”还旧借新”资金拆借业务如今,在资金市场上有一种特殊的业务,叫做”还旧借新”资金拆借.这种业务,专为解决企业在银行贷款到期需续期,但自己又没有资金归还,因此,必须临时拆借资金,归还老贷款,再贷出新贷款,用以归还临时拆借的资金。

借贷合同与非法集资的公证实务界分_以预防金融犯罪为视角

借贷合同与非法集资的公证实务界分_以预防金融犯罪为视角

《犯罪研究》2011年第3期“后危机时代金融犯罪的惩治和预防”专题笔谈会借贷合同与非法集资的公证实务界分——以预防金融犯罪为视角张 磊金融危机以来,尤其近年来国家宏观调控防止通胀控制信贷规模,众多中小企业缺少资金及信贷渠道不畅,转向民间借贷市场拆借资金。

加上实体经济不景气,民间闲置资金增多,或为追逐更大利益,资金从实体经济退出转投到民间借贷市场,造成最近几年的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

而债权人处于保护自身利益的需要,对民间借贷合同往往申请办理公证。

民间借贷合同经公证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可对债务人构成约束,债权人在法律上掌握了相对主动权,不必经诉讼程序而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节省了打官司的时间和精力,是债权人保障合法权益的捷径。

近几年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的民间借贷合同已经出现了以下几个显著变化:1、前些年主要是亲朋好友之间的借款,近几年大量出现的是公司法人代表股东以个人名义向个人借款用于企业经营,或直接以公司名义向个人借款;2、前些年借款的数额一般较小,多为几万元,最多几十万元,现在基本是几十万元起步,数百万元很常见,数千万元也屡见不鲜;3、出现一方对多方举债和一方对多方出借资金,即一家非金融企业对多个自然人借贷或一个自然人对多个自然人借贷和一人或一伙人多次出借资金给不同的个人或企业。

由于我国在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法规缺失和滞后,导致在公证实务中操作难度大,处理不当即会出现风险。

因此,公证机构从满足社会需要和自身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对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给予足够的认识。

民间借贷合同是合同法明确承认的合同种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

但正是基于民间借贷上述的变化,公证业界对民间借贷合同的忧虑也日渐增多。

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界限到底在哪?一人多次举债是否会构成吸收公众存款罪,一人多次放贷会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怎样识别披着合法外衣的高利贷?2005年,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县发生过一起集资诈骗案件,犯罪分子以“投资水库可返租土地获得高额回报”为名进行非法集资诈骗。

民间借贷法律适用问题(余晓汉)

民间借贷法律适用问题(余晓汉)


在合同因所附条件、期限未成就,或者批准、登记 手续未完成的场合,人民法院应尽量促成当事人完成生 效条件; 所附条件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 ,该条件无效,如合同不存在其他无效或者未生效情形 ,应认定合同生效。 3、合同效力——合同生效后合同有效、无效、部分 有效(无效)、合同清理条款独立效力。 效力依据: 法律(合同法)、司法解释。 无效:“当然、自始、绝对、确定、永久”,不能由当 事人自主变更、补正。
5. 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原则上不受借贷行为涉嫌犯罪 或者认定为犯罪的影响。 ——认定合同无效可能反倒与定罪矛盾;
——刑事案件终结后无法获赔部分可以根据生效民事判决继续 执行借款人其他财产。
6. 借贷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出借人和担保人有 过错的,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担保 人承担借款人不成清偿部分的1/2。 7. 借贷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当然无效,根据《担保法 》司法解释第8条的规定,担保人无过错的则不担责, 担保人有过错的不超过借款人不成清偿部分的1/3。
5. 民间借贷合同的管辖可能因合同是否生效而不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因出借人未提供借款而未生效, 无合同履行问题,由被告(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6. 借款到期后双方同意以非货币形式履行还款义务后 产生争议,因法律关系的性质仍是借贷合同关系,出借 人同意变更履行方式不等于放弃管辖利益,故原则上仍 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是,如果约定代替偿还义 务的标的物为不动产时,是否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 管辖?代物清偿为要物契约,成立需合意和现实给付, 不动产物权非经登记不成立代物清偿。
7.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形
——《合同法》第52条+本规定第14条 (1)第14条第1项“信贷资金转贷牟利”:规范主体不排

(完整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

(完整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著目录一、总体要求 (1)二、关于金融工具的相关定义 (1)(一)金融资产 (2)(二)金融负债 (3)(三)衍生工具 (4)三、关于适用范围 (5)(一)涉及其他准则规范的情况 (6)(二)属于本准则范围的买卖非金融项目的合同 (7)(三)属于本准则范围的贷款承诺 (9)四、关于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9)五、关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12)(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确认条件 (12)(二)关于以常规方式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 (13)(三)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14)(四)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14)六、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 (16)(一)关于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16)(二)关于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20)(三)金融资产的具体分类 (27)(四)金融资产分类的特殊规定 (29)(五)金融资产分类流程图 (31)七、关于金融负债的分类 (31)(一)金融负债的分类 (32)(二)公允价值选择权 (32)八、关于嵌入衍生工具 (33)(一)嵌入衍生工具的概念 (34)(二)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的关系 (35)(三)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 (38)九、关于金融工具的重分类 (41)(一)金融工具重分类的原则 (41)(二)金融资产重分类的计量 (42)十、关于金融工具的计量 (45)(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计量 (45)(二)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 (46)(三)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 (61)十一、关于金融工具的减值 (67)(一)概述 (68)(二)对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评估 (69)(三)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85)(四)金融资产减值与利息收入的计算 (94)(五)金融工具减值处理流程图 (95)(六)金融工具减值的账务处理 (96)十二、关于衔接规定 (102)(一)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 (102)(二)相关指定或撤销指定 (102)(三)关于金融工具的减值 (103)(四)衔接调整与计量 (104)附录二 (105)《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说明 (105)一、本准则修订的必要性 (105)二、本准则修订的过程 (106)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107)(一)减少金融资产分类 (108)(二)简化嵌入衍生工具的处理 (108)(三)强化金融工具减值要求 (108)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本准则)主要规范了各类企业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金融工具的减值,以及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所产生的相关利得和损失的会计处理。

202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对客户合同的判断_create

202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对客户合同的判断_create

第05讲对客户合同的判断二、对客户合同的判断(一)合同的识别企业在判断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是否同时满足上述五项条件时,需要注意下列三点:1.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需要根据企业所处的法律环境和实务操作进行判断。

【准则规范】对于合同各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完全未执行的合同,且无需对合同其他方作出补偿的,在应用“收入准则”时,企业应当视为该合同不存在。

完全未执行的合同,是指企业尚未向客户转让任何合同中承诺的商品,也尚未收取且尚未有权收取已承诺商品的任何对价的合同。

2.合同具有商业实质,是指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关于商业实质,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

【注意】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无论何时,均不应确认收入。

【例5】某企业将自己拥有的一幢建筑物,与另一企业拥有的在同一地点的另一幢建筑物相交换,两幢建筑物的建造时间、建造成本等均相同,但两者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和金额可能不同。

比如,其中一项资产立即可供出售且企业管理层也打算将其立即出售,另一项难以出售或只能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出售,从而至少表明两项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流入的时间明显不同。

在这种情况下,该两项资产的交换视为具有商业实质。

【例6】A石油销售公司有部分客户在B石油销售公司的所在地,B公司有部分客户在A公司所在地。

为了满足两地客户的即时需求,A公司将其相同型号、容量和价值的石油供应给B公司在A公司所在地的客户。

同样,B公司也将相同型号、容量和价值的石油供应给A公司在B公司所在地的客户,这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因此不能确认损益。

3.企业在评估其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是否很可能收回时,仅应考虑客户到期时支付对价的能力和意图(即客户的信用风险)。

(1)当对价是可变对价时,由于企业可能会向客户提供价格折让,企业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可能会低于合同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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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认定上【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本文摘自《金融纠纷裁判依据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 年 9 月,主要是讲到了非金融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分享供学习参考。

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如存在上下级关系、长期业务往来关系,对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临时性、个别的不以收取高息为目的短期借款,经审查不属于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违法行为的,结合其他情况可认定该借款行为有效。

企业将自有资金出借给其他企业帮助其解决生产经营所急需资金的,孳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也认为,我国《公司法》实际上确认了企业可以向他人借贷,这里的”他人”并没有排斥企业,但是相关的金融法规和规章又否定了企业借贷行为,所以司法实践中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分歧也较大,该庭倾向于认为该类合同应区分借贷的目的和方式予以不同处理,对偶尔的、以自有资金进行的借贷,在不违背法定利率范围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其效力。

1.企业之间可以通过具有办理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等方式而形成借贷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在天津国贸中心有限公司与天津渤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欧佳华大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中,就明确了企业之间可以通过具有办理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等方式而形成借贷关系。

针对天津国贸公司主张天津渤化公司不是具有发放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借贷应认定为无效,不应保护约定的利息的上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天津渤化公司与天津国贸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并非二者直接签订借款合同,而是通过具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或银行以委托贷款的方式而形成的,此种贷款形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保护。

天津渤化公司与天津国贸公司曾先后签订的三份《协议书》,对上述贷款关系形成的债权债务予以确认,该三份《协议书》均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07条的规定,天津国贸公司未按
照约定还款,应当支付相应的利息,故一审法院判决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并无不当。

综上,天津国贸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有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阐明了如下司法观点:企业之间通过具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等方式而形成的借贷关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保护。

2.企业之间以项目投资协议等为名收取固定利润的合同为企业间的借贷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在首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三能达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款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了企业之间以项目投资协议等为名收取固定利润的合同,其实质为企业间的借贷合同,应属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中指出:首都机场公司与三能达公司于2003年3月21日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首都机场公司投资15000万元,收取固定利润,其实质为企业间的借贷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2004年8月20日双方签订的《项目借款协议书》亦为企业间借贷合同,也应认定无效。

2004年11月23日,双方为落实《项目投资协议书》和《项目借款协议书》项下的还款事宜签订了《还款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对上述二协议欠款金额的确认。

《项目投资协议书》和《项目借款协议书》无效,并不必然导致《还款协议书》无效,因为前者虽然无效,债务人仍应承担返还债务本金等民事责任,因此,还款协议针对债务本金的部分应当认定有效,约定利息部分无效。

2005年11月28
日,双方签订了《项目二期转让协议》,该协议是基于三能达公司清偿《还款协议书》项下的债务而签订的,签约主体和约定内容符合房地产项目转让的法定要求,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

但是,由于三能达公司未能履行《项目二期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又擅自对该项目进行开发,其中该项目5号楼已建成且部分房屋已出售,致使项目已不完整,三能达公司的违约行为使得该协议已实际无法履行。

在本院二审诉讼中,首都机场公司同意依据《项目二期转让协议》第8条的相关约定,恢复《还款协议书》的效力,要求三能达公司继续归还借款。

因此,三能达公司所欠首都机场公司借款本金部分应当归还。

因三能达公司实际使用了首都机场公司的资金并用于经营,且首都机场公司也为此受到利息等财务费用的损失,三能达公司如无偿使用资金亦有失公平。

故三能达公司应比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首都机场公司支付占用资金的补偿费,逾期未还部分应依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支付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阐明了如下司法观点:企业之间以项目投资协议等为名、收取固定利润的合同,其实质为企业间的
借贷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但企业间因处理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而签订的合同并不因此而当然无效,对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法律依法予以保护,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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