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细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细则20
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细则(2019年6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席位与交易编码第三章上市合约与价格第四章指令与成交第五章现货实盘交易与现货即期交易第六章延期交收交易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竞价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竞价交易业务是指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的交易方式,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的交易业务。
交易所为竞价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竞价交易中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席位与交易编码第四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业务单元。
第五条交易所根据会员类别和权限设置相应的交易席位,并分配由六位数字组成的席位号。
第六条会员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交易席位的,可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交易所根据会员实际情况审批,每家会员交易席位数原则上不超过三个。
第七条交易所按交易席位进行风险控制管理及其他相关管理。
第八条一个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交易所的客户代码。
客户代码由十位数字构成,由交易所统一编制。
第九条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管理制度,交易编码是客户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专用代码,由会员交易席位号和客户代码两部分组成。
第十条一个客户可以在多家有业务资质的会员处开户、且一个客户代码关联的交易席位不超过三个,交易所以会员交易席位号串联客户代码作为客户在不同交易席位处的交易编码。
第十一条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会员协助客户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交易所有权责令会员限期平仓,平仓后注销该客户的客户代码,同时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章关于交易席位和交易编码的规定适用于询价交易、定价交易、报价交易等其他交易模式。
第三章上市合约与价格第十三条竞价交易上市品种包括黄金(Au)、白银(Ag)、铂金 (Pt)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
第十四条根据交易方式不同,竞价交易合约包括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即期合约、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约。
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211号)、《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银发[2011]93号)、《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以下简称“黄金询价交易”)是指经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核准的市场参与者,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以双边询价方式进行的黄金交易,交易品种为交易所指定在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挂牌的黄金交易品种。
通过交易所现有询价交易系统进行的交易仍按照交易所现有业务规则执行。
第三条交易所负责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下组织黄金询价交易的集中交易、清算和交割,包括但不限于发布挂牌黄金询价交易新产品、制定相关市场规则、管理监督询价市场准入与日常运行、核定黄金询价交易参数以及市场交易权限等;交易中心负责为市场参与者提供黄金询价交易系统及相应技术支持,协助交易所进行询价市场日常运行及市场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四条交易所对黄金询价交易实行准入管理。
具备交易中心会员资格的机构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由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可通过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进行黄金询价交易。
非交易中心会员的交易所会员机构的准入管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申请开办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业务的机构应向交易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开办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业务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分析、业务发展计划、已开展黄金自营交易的经营情况、委托交易所清算交割黄金询价交易业务等);(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操作流程、风险控制措施、交易、清算、风控人员配备情况等);(三)具有符合黄金询价交易系统技术规范的软硬件环境的说明材料;(四)机构内部授权从事黄金询价交易业务的有效证明,并书面预留被授权部门的公章样本或有权审批人签字样本;(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交易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询价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211号)、《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银发[2011]93号)、《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以下简称“询价业务”)包括:1. 经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核准的市场参与者,通过交易所提供的询价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所询价系统”),以双边询价方式达成的交易。
2. 经交易所核准的市场参与者,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以双边询价方式进行的交易,交易品种为交易所指定在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挂牌的交易品种。
上述第二类询价业务又称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询价业务(以下简称“银行间询价业务”)。
银行间询价业务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执行。
第二章 市场参与者— 1 —第三条交易所对询价业务实行备案管理,市场参与者须向交易所提交书面备案报告,经交易所核准后方可开展询价自营和代理业务。
第四条获得银行间询价业务资格的机构席位可直接获得交易所询价系统交易权限。
第五条具备询价代理业务资格的交易所会员对其代理客户实行询价业务准入管理。
第六条代理会员应建立健全代理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风险管控措施。
第七条会员的自营、代理询价业务应通过交易所询价系统完成交易,不得私下对冲。
第八条会员对其自营交易承担履约责任,客户对其委托的交易承担履约责任。
第三章 交易时间和交易品种第九条交易所询价业务的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
各交易品种交易时间及其它参数详见《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交易细则》。
第十条交易所询价业务的交易品种包括“询价Au9999”、“询价Au9995”。
第十一条交易所询价业务的交易类型分为即期交易、远期交易和掉期交易。
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期权交易规则
第十三条 新增或调整询价期权合约及其相关参数,按照交 易所的公告执行。
第三章 市场准入 第十四条 具有标的合约交易权限的市场参与者均可参与 相应的询价期权业务。 第十五条 客户由其会员代理参与询价期权业务,会员对其 代理客户实行询价期权业务准入管理。 第十六条 代理会员应建立健全代理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 度,落实风险管控措施。 第十七条 会员自营或代理交易所询价期权业务应通过交 易所完成交易,不得私下对冲。
第三十五条 期权行权生成的标的合约即期交易,按《上 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交易规则》和《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 交易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清算交割等处理。
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对询价期权交易及其平仓收取手续 费。若发生行权,交易所对行权交易另行收取手续费。交易所可 根据市场状况调整手续费率并公告执行。
会员可根据与客户之间代理委托协议的约定,向客户收取代 理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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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客户在与会员(除国际会员外)约定的时点 前已将足额资金存入指定账户,但其代理会员的代理保证金账户 资金不足,交易所系统判定该笔或多笔权利金或平仓权利金支付 违约,代理会员应根据与客户已签署的询价业务委托代理协议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客户在与会员(除国际会员外)约定的时点 前未将足额资金存入指定账户,该代理会员可于每个交易日 16: 00 前向交易所提交加盖公章的《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期权 权利金违约申报单》(附表 3),交易所根据代理会员申请对其 代理客户因资金不足而导致违约的相应权利金或平仓权利金支 付进行违约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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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现金结算询价期权行权交易参考价格相关要 素生成规则》。
第三十条 新增或调整现金结算询价期权合约参考价格类 型及其行权交易参考价格要素生成规则,按照交易所的公告执 行。
上海黄金交易所集中定价交易细则2019年11月修订稿.pdf
上海黄金交易所集中定价交易细则(2019年11月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集中定价交易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组织定价合约的交易、结算和交割。
第三条集中定价交易是指市场参与者在交易所平台上,通过“以价询量、数量匹配”的定价过程,在市场量价平衡时,确定定价合约的人民币基准价,并按基准价成交的交易。
第四条交易所的定价合约包括上海金、上海银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定价合约。
第五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及相关工作人员在集中定价交易活动中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参与主体第六条交易所的会员、客户均可参与集中定价交易。
其中,客户为法人客户,通过会员代理参与集中定价交易。
第七条集中定价交易实行定价成员和提供参考价成员制度。
定价成员是指在规定时间段内提供相应定价合约参考价,并在一定数量范围内承担平衡合约供求职责的机构。
提供参考价成员是指在规定时间段内提供相应定价合约参考价的机构。
第八条交易所对定价成员和提供参考价成员资格实行申请制。
第九条申请成为定价成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定价成员应为金融机构或贵金属产业链上的龙头实体企业;(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具有等额净资产;(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账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五)在交易所或国内、国际贵金属市场交易活跃,年交易量位居前列;(六)在交易所黄金或白银品种的实物交割量排名前列;(七)遵守执行交易所的规章制度;(八)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申请定价成员资格的机构需要向交易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成为定价成员的书面申请;(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年度会计报告;(四)申请机构关于相关品种定价业务风险控制的说明材料;(五)申请机构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说明材料;(六)申请时上一年度在交易所的交易情况报告;(七)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详解
➢ 交易所实行会员制
➢ 交易所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交易原则,采取 自由报价、撮合成交的方式组织上市品种的竞价交易, 交易所为竞价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 交易所按照信用交易等原则组织询价交易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分类
➢ 金融类会员:商业银行组成,可代理个人黄金交易 及自营(27家),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家)中信建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目录
➢ 上海黄金交易所简介 ➢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品种 ➢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时间 ➢ 代理交易与自营交易规定 ➢ 交易细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简介
➢ 上海黄金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 行组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不 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遵循公 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黄金、白 银、铂等贵金属交易。交易所于2002年10月30日 正式开业。
➢ 现货实盘合约包括: Au50g、 Au100g、 Au99.99、 Au99.95、 Au99.5、Pt99.95、iAu100g、iAu99.99、 iAu99.5;
➢ 现货即期合约包括:Ag99.9 和 Ag99.99;
➢ 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包括:Au(T+D) 、Au(T+N1) 、 Au(T+N2) 、mAu(T+D) 、Ag(T+D) 。
➢ 注3:报价全交易日有效。夜市报价,第二自然日白天交易时段有效。
代理交易与自营交易规定
➢ 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组织形式,会员直接参与交易 所交易,客户必须通过会员的代理参与交易。
➢ 客户参与交易所的交易,必须事先在具备相应代 理业务资格的会员处办理开户登记。
➢ 目前,自然人客户只能由金融类会员代理交易
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 (2019修订版)
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2019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211号)、《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银发[2011]93号)、《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以下简称“黄金询价交易”)是指经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核准的市场参与者,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以双边询价方式进行的黄金交易,交易品种为交易所指定在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挂牌的黄金交易品种。
通过交易所现有询价交易系统进行的交易仍按照交易所现有业务规则执行。
第三条交易所负责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下组织黄金询价交易的集中交易、清算和交割,包括但不限于发布挂牌黄金询价交易新产品、制定相关市场规则、管理监督询价市场准入与日常运行、核定黄金询价交易参数以及市场交易权限等;交易中心负责为市场参与者提供黄金询价交易系统及相应技术支持,协助交易所进行询价市场日常运行及市场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四条交易所对黄金询价交易实行准入管理。
具有参与黄金询价交易意向的机构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由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可通过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进行黄金询价交易。
提交申请所需材料按《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入市申请指南》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条获准从事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的市场参与者,在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只能从事挂牌黄金交易品种的自营交易。
第六条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实行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承担向其他市场参与者提供持续买卖双向报价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七条市场参与者应指派合格的交易员代表其从事交易活动,并对交易员的交易行为负责;同时具有交易所和交易中心交易员资格证书的交易员,方可通过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进行黄金询价交易。
第八条市场参与者通过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进行黄金询价交易,应同时遵守交易所、交易中心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与交易所、交易中心签署的各项相关协议。
参考资料(9)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拆借合约附则
种、替代还金品种、交割地点、交易时间、登记时间、手续费标准等。
各交易合约有关参数按《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拆借业务合约参数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表》(附表)和《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拆借业务手续费参数表》(附表)
执行。
第六条 询价拆借交易的计息基准价是指用于确定拆借名义本
金的价格。
—2—
第七条 计息基准为根据拆借计息期计算拆借利息的方法,包 括“实际天数/实际天数”、“实际天数/365”、“实际天数/365(固定)”、 “实际天数/360”、“30/360”等类型,有关释义参见《上海黄金交易 所询价拆借业务计息基准说明》(附件)。
—3—
第三章 交易
第十五条 询价拆借交易按照是否通过交易所指定询价交易平台 达成分为线上询价拆借交易和线下询价拆借交易。
第十六条 询价拆借交易的交易要素主要包括合约代码、数量、方 向、起息日、到期日、期限、货物属性、利息结算方式、拆借利率、 计息基准、计息基准价、名义本金、付息日、交易双方信息等。
会员申请应急登记须在交易所询价业务收市前提交。应急登记的 交易无需进行客户确认和会员确认。
第五十条 会员在出现无法正常确认询价拆借业务的应急情况时, 可向交易所提交加盖公章的《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拆借业务应急确认 申请单》(附表)申请应急确认,交易所审核通过后予以受理。
应急确认视同申请方的客户确认和会员确认。会员申请应急确认 应在交易所询价业务登记结束前提交。
—7—
公章的《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拆借业务提前还金申请单》(附表)。 交易所根据申请进行实时还金过户;若付息日晚于申请日,则将付息 日更改为申请日。
第三十九条 拆入方可于到期日非日终清算、结算时段通过交 易所系统以实时过户方式进行主动还金。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正文:----------------------------------------------------------------------------------------------------------------------------------------------------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正常交易程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黄金交易所管理办法》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统一配送的交易方式,同时提供询价交易等作为辅助交易方式。
第二章交易地点和交易时间第三条交易所交易地点为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
第四条每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开市时间为:上午10:00--11:30;下午13:30--15:00。
第三章交易品种、质量与报价方式第五条交易品种为黄金、白银、铂。
第六条黄金交易品种为标准牌号Au99.99、Au99.95、Au99.9、Au99.5四种和金币。
白银交易品种为标准牌号Ag99.99、Ag99.95两种。
铂交易品种另定。
第七条黄金交易品种的标准重量为50克、100克、1千克、3千克和12.5千克的金条、金锭和法定金币。
白银交易品种的标准重量为15千克的银锭。
第八条交易所交易的黄金为经交易所认证的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质量标准的黄金。
第九条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克,人民币元以后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条交易的最小单位为千克,最小提货量为6千克。
第十一条交易价格为上海交割地基准价。
第十二条交易所按成交金额征收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目前暂定为万分之六。
仓储费、运保费由交易所代收代付。
交易所保留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以上费率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四章交易方式第十三条会员可自行选择通过现场或远程方式进行交易。
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细则20
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细则(2019年6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席位与交易编码第三章上市合约与价格第四章指令与成交第五章现货实盘交易与现货即期交易第六章延期交收交易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竞价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竞价交易业务是指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的交易方式,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的交易业务。
交易所为竞价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竞价交易中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席位与交易编码第四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业务单元。
第五条交易所根据会员类别和权限设置相应的交易席位,并分配由六位数字组成的席位号。
第六条会员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交易席位的,可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交易所根据会员实际情况审批,每家会员交易席位数原则上不超过三个。
第七条交易所按交易席位进行风险控制管理及其他相关管理。
第八条一个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交易所的客户代码。
客户代码由十位数字构成,由交易所统一编制。
第九条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管理制度,交易编码是客户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专用代码,由会员交易席位号和客户代码两部分组成。
第十条一个客户可以在多家有业务资质的会员处开户、且一个客户代码关联的交易席位不超过三个,交易所以会员交易席位号串联客户代码作为客户在不同交易席位处的交易编码。
第十一条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会员协助客户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交易所有权责令会员限期平仓,平仓后注销该客户的客户代码,同时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章关于交易席位和交易编码的规定适用于询价交易、定价交易、报价交易等其他交易模式。
第三章上市合约与价格第十三条竞价交易上市品种包括黄金(Au)、白银(Ag)、铂金 (Pt)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
第十四条根据交易方式不同,竞价交易合约包括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即期合约、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约。
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细则.pdf
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细则(2019年11月修订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席位与交易编码第三章上市合约与价格第四章指令与成交第五章现货实盘交易与现货即期交易第六章延期交收交易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竞价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竞价交易业务是指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的交易方式,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的交易业务。
交易所为竞价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竞价交易中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席位与交易编码第四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业务单元。
第五条交易所根据会员类别和权限设置相应的交易席位,并分配由六位数字组成的席位号。
第六条会员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交易席位的,可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交易所根据会员实际情况审批,每家会员交易席位数原则上不超过三个。
第七条交易所按交易席位进行风险控制管理及其他相关管理。
第八条一个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交易所的客户代码。
客户代码由十位数字构成,由交易所统一编制。
第九条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管理制度,交易编码是客户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专用代码,由会员交易席位号和客户代码两部分组成。
第十条一个客户可以在多家有业务资质的会员处开户、且一个客户代码关联的交易席位不超过三个,交易所以会员交易席位号串联客户代码作为客户在不同交易席位处的交易编码。
第十一条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会员协助客户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交易所有权责令会员限期平仓,平仓后注销该客户的客户代码,同时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章关于交易席位和交易编码的规定适用于询价交易、定价交易、报价交易等其他交易模式。
第三章上市合约与价格第十三条竞价交易上市品种包括黄金(Au)、白银(Ag)、铂金(Pt)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
第十四条根据交易方式不同,竞价交易合约包括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即期合约、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约。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稿)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交易业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竞价交易第三节 定价交易第四节 报价交易第五节 询价交易第三章 风险管理第四章 结算业务第五章 交割业务第六章 发票管理第七章 异常情况处理第八章 信息管理第九章 监督管理第十章 争议与调解第十一章 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黄金及其他产品的交易、结算、交割和实物统一配送。
第三条交易所的交易模式包括竞价交易、定价交易、报价交易、询价交易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它交易模式。
交易所为竞价交易、定价交易、报价交易和履约担保型询价交易等模式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交易所组织的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仓库、保证金存管银行、其他相关参与者及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交易所授权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中心)对国际会员进行集中管理,并为国际会员及其客户提供服务。
国际中心、国际会员及其客户、国际中心保证金存管银行等其他相关参与者除应当遵守本规则外,还应当遵守国际中心的相关业务规则。
第二章交易业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条交易所上市的品种有黄金(Au)、白银(Ag)、铂金(Pt),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
第七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各交易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详见各交易品种的合约表。
交易时间的调整根据交易所的公告执行。
第八条根据交易模式的不同,交易所的上市合约分为竞价交易合约、定价交易合约、报价交易合约、询价交易合约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约等。
根据交割地点的不同,交易所上市合约分为主板合约和国际板合约。
上海黄金交易所集中定价交易细则[修订稿]
上海黄金交易所关于集中定价交易规则修订及上海银试运行等相关事宜的公告为进一步服务实体经济、优化市场运行体系,经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上金所)决定上线上海银集中定价交易业务,并定于9月16日起开展上海银集中定价业务试运行。
根据业务开展需要,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修订发布《上海黄金交易所集中定价交易细则》为配套上海银定价合约的上线,总结上海金3年多的运行经验和业务优化需求,上金所对原《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金集中定价交易业务规则》进行了全面修订,并更名为《上海黄金交易所集中定价交易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请各会员单位、客户遵照执行。
二、调整上海金定价合约运行时间为适应定价市场发展需求,合理安排上海金与上海银的集中定价交易,自2019年9月16日起,上海金定价合约的午盘交易开始时间由原14:15调整为15:00,上海金参考价申报时间由14:09-14:14相应调整为14:54-14:59,详见《细则》附表2。
三、开展上海银合约试运行为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完善白银市场基础,上金所将推出上海银集中定价交易品种,为国内市场提供白银基准价。
现定于9月16日起开展上海银集中定价业务试运行。
(一)上海银定价合约的合约代码为SHAG,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千克,交易单位15千克/手,上市初期SHAG合约的保证金比例为10%。
具体合约参数见《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银定价合约参数表》(详见《细则》附表1)。
(二)试运行参与者:上海银定价成员、提供参考价成员及前期市场推广过程中已提交参与申请的部分会员、客户。
有意参与上海银交易的会员和法人客户,可提交《上海银集中定价业务申请表》(附件2),向交易部申请开通上海银交易权限。
(三)交易程序与交易时间:上海银目前使用专用定价交易程序进行交易,可联系技术运维保障部下载。
上海银集中定价交易每日分早盘和午盘两场,早盘集中定价开始时间为9:45,午盘集中定价开始时间为14:30,每场集中定价开始前分别有5分钟的参考价申报时间和1分钟的初始价公示时间。
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交易细则
每交易日9:00-17:00
清算方式
到期日钱货两讫
交割品种
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
交割方式 质量标准
实物交割
经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 锭SGEB1-2002质量标准的实物,及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 认定的合格供货商生产的标准实物。
交割地点 交易手续费
机构名称
备案日期 上海黄金交易 所会员号 拟开通权限的 交易员代码
姓名
岗位
电话
手机
邮编
联系人信息
地址 姓名
岗位
电话
手机
邮编
备案事项 情况说明
地址
备案机构声明
本机构经上海黄金交易所核准后开展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不含银行间 询价业务),受已与上海黄金交易所签署的协议及上海黄金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 文件约束。
1手 5,000手 每交易日9:00-17:00 到期日现金差额清算 交易双方指定日期的收盘价、开盘价、加权平均价、基 准价等交易所公开的市场价格或交易双方约定的其他价格。 现金交割
第三十一条 异常情况处理、监督管理、争议与调解相关事项参照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照交易所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交易所。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应急租借实施细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应急租借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黄金交易所•【公布日期】2013.05.28•【字号】•【施行日期】2013.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应急租借实施细则(2013年05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的健康发展,加强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违约处理细则》、《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以下简称“黄金询价业务”)是指经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核准的市场参与者,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以双边询价方式进行的黄金交易,交易品种为交易所指定在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挂牌的黄金交易品种。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应急租借(以下简称“应急租借”)是指黄金询价业务参与机构在交易所的实物账户内可用库存不足,导致相关交易在清算交割时被交易所系统预判为违约后,该参与机构经由交易所同意,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交易所其他机构会员借入所缺黄金实物,用于满足当日交割履约需求。
开展应急租借业务以不影响交易所日终清算交割以及会员提货出库业务为前提。
第二章业务准入第四条交易所对黄金询价业务应急租借实行准入管理。
黄金询价业务市场参与银行机构向交易所提交正式书面申请,经交易所核准后,可参与黄金询价业务应急租借业务。
第五条获批应急借出资格的银行机构(借出方)应履行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1.根据双方约定的应急租借利率,向交易对手收取应急租借利息;2. 自动获得应急借入资格。
出现多家银行申请应急借入时,有应急借出资格的银行享有借入黄金的优先权;3.今后申请黄金询价业务做市商资格时,同等条件下将予以优先考虑。
上海黄金交易所关于印发《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交易细则》等规
上海黄金交易所关于印发《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交易细
则》等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期货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黄金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4.12.18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黄金交易所关于印发《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交易细则》等规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交易国际业务板块将于2015年第一个交易日起上线运行。
为适应国际业务板块对询价交易的业务需求,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交易所对《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交易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
《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交易规则》英文版和修订后的《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交易细则》英文版一并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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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8)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即期、远期、掉期合约附则
第十八条 询价即期交易的期限是指到期日与交易日的日期间 隔。询价远期交易的期限是指到期日与T+2日的日期间隔。询价掉期 交易的期限包括近端期限和远端期限,期限规则同询价即期、远期交 易期限。
第七章 业务应急
第四十一条 询价即期、远期、掉期业务的业务应急包括:应 急登记、应急确认、应急撤销、应急违约申报。
第四十二条 交易双方会员和经纪商(如有)均出现无法正常 进行询价即期、远期、掉期业务登记的应急情况时,交易双方会员可
第六章 清算、结算与交割
第三十六条 在实物交割即期交易的到期日、远期交易的到期 日或掉期交易的近端到期日,交易的买方应向卖方支付资金,卖方应 向买方交割实物。在实物交割掉期交易的远端到期日,交易的买方应 向卖方交割实物,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资金。
第三十七条 在现金结算即期交易的到期日、远期交易的到期 日或掉期交易的近端到期日,若现金差额为正值,则交易的买方应向 卖方支付相应金额;若现金差额为负值,则交易的卖方应向买方支付 相应金额;若现金差额为零,交易双方无需进行资金收付。在现金结 算掉期交易的远端到期日,交易双方的支付方向相反。
第三十二条 对于因违约或其他原因导致结算失败的询价即 期、远期、掉期交易,交易双方会员应协商一致后于再次结算日收市 前分别向交易所提交加盖公章的《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即远掉业务再 次结算申请单》(附表)。交易所根据申请在再次结算日按原交易要 素(到期日除外)重新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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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申请更改询价即期、远期、掉期交易的到期日或 参考价格日期,应由双方会员协商一致后分别向交易所提交加盖公章 的《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即远掉业务日期调整申请单》(附表)。交 易所审核通过后,对交易进行相应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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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线上询价交易,非通过交易所指定询价交易平台达成的询价交易称 为线下询价交易。
第二十三条 线上询价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交易所公告 休市日除外)《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时间明细表》(附表)规定 的线上询价交易时段,具体按照询价合约参数执行。交易所可以根据 市场发展需要调整并公告交易时间。
第二十四条 线上询价交易要素主要包括合约代码、数量、期限、 价格、方向、交易对手等,具体按照本细则各询价合约附则的相关规 定执行。
第二条 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询价业务是指在交 易所指定询价交易平台达成的询价交易业务,或交易双方通过其他方 式达成询价交易后,在交易所进行的询价登记,以及其在交易所开展 的结算、交割等业务。
第三条 交易所询价业务分为以交易双方信用关系为基础的双 边信用型询价业务和交易所收取保证金并进行逐日盯市的履约担保 型询价业务。
效时间内达成交易,该询价过程自行终止。 第三十条 线上询价交易达成后由交易所指定系统生成的电子
凭证等同于成交合同,对交易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交易双方不得擅 自变更或解除。
第五章 登 记
第三十一条 询价登记是指线下询价交易达成后,交易相关方 向交易所提交询价交易各项要素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定向询价指具备询价业务资格的市场参与者向指 定交易对手方发起询价,同时向多家交易对手方发起的定向询价又称 竞争性询价。定向询价支持以量询价和以价询量两种方式。
第二十九条 线上询价交易过程主要包括: (一)交易发起方发送询价请求,待交易对手方回应; (二)交易对手方接到询价请求后,综合考虑后输入所询交易要 素,发送给交易发起方,发起方可以确认成交。若交易双方未能在有
第四条 交易所指定询价交易平台包括:交易所询价交易平台、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平台以及经交易所认证的其他交易平台。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双边信用型询价业务。
第二章 品种与合约
第六条 交易所上市的询价业务品种有黄金(Au)、白银(Ag), 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
第七条 按照交易类型不同,交易所挂牌询价合约包括询价即 期、远期、掉期合约,询价期权合约,询价拆借合约等。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对经纪商实行备案管理。会员可通过交易 所指定系统为其自营席位和代理客户选择绑定经交易所备案的经纪 商,授权其提供经纪服务。经纪商在会员和客户的授权下,为会员和 客户提供交易撮合或登记等中介服务。具体的经纪商管理办法由交易 所另行制定。
第四章 易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可以通过交易所指定询价交易 平台进行询价交易,也可以在交易所外通过其他方式达成询价交易后 向交易所提交登记。通过交易所指定询价交易平台进行的询价交易称
第二十五条 线上询价交易支持公开报价、定向询价等报价方 式。
第二十六条 公开报价指具备相应资格的市场参与者为引导对 手方询价而向市场发布的双边/单边报价。公开报价应是有效的可成 交价格,不得虚假报价,不得利用非法或其他不当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第二十七条 具备做市商资格的市场参与者可以通过交易所指 定系统对获准做市的询价合约进行公开报价。其他市场参与者向交易 所提交书面申请,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可以通过交易所指定系统对 指定询价合约进行公开报价。
第八条 按照交割地点的不同,交易所挂牌询价合约包括主板 询价合约和国际板询价合约。
第九条 合约的主要参数包括:合约代码、交易品种、交易单位、
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最大报单量、最小报单量、交易时间、结 算方式、交割品种、手续费标准等。具体合约参数按照各询价合约附 则执行。
第三章 市场参与者
第十条 会员可以直接参与交易所询价业务,客户参与交易所 询价业务必须由会员代理。
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细则
(修订稿)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品种与合约 第三章 市场参与者 第四章 交 易 第五章 登 记 第六章 确 认 第七章 变更与执行 第八章 清算、结算与交割 第九章 业务应急 第十章 市场服务 第十一章 市场监测与监督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询价市场管理,规范询价业务行为,保护市场参 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黄金交易 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十一条 国际会员和国际客户参与询价业务除应遵守本细则 外,还应当遵守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中心) 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询价市场为机构投资者市场。法人客户参与交易所 询价业务,应委托其代理会员进行。
第十三条 会员接受客户询价业务申请时,应当与客户签署委 托代理协议,明确询价业务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应至少包括客 户授权会员代理询价交易、登记、确认、变更、执行和结算、交割等 内容。
第十九条 交易所定期对做市商进行考核管理,并按考核结果 审定做市商资格。做市商应根据交易所要求积极开展做市业务,提高 市场流动性,完善市场价格发现机制。具体的做市商管理办法由交易 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询价业务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商)是指经交易所 认定的,通过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帮助市场参与者达成询价交易并 从中收取佣金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自营询价业务与代理询价业务的会计账目必须 严格分开。会员开展自营询价业务,应在其自营席位下进行。会员开 展代理询价业务,应在其代理席位下进行。
第十五条 会员对其自营询价业务承担履约责任,客户对其委 托的询价业务承担履约责任。
第十六条 交易所对询价业务实行准入管理,会员开展相关询 价业务应当事先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申请条件和办理手续按照本细则 各询价合约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会员开展询价业务必须配备相应的交易员和席位用 户。会员根据交易所相关规则,通过交易所指定系统为其交易员、席 位用户进行相关询价业务权限授权,交易员、席位用户根据系统授权 在交易所指定系统进行的操作,均被视为其所属会员的行为,具有法 律效用。
第十八条 询价业务做市商(以下简称做市商)是指经审核批准, 能够按规定在询价市场持续提供买、卖双边可成交报价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