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行信用证开证合同等九个贸易融资标准合同文本的通知
《跨境电子商务》课后习题答案
《跨境电子商务》课后习题答案第一章跨境电子商务概述【习题及答案】1.跨境电子商务与传统的国际贸易模式有哪些不同?答:(1)交易主体的交流方式不同,传统国际贸易通常离不开直接接触,跨境电商通常通过电商平台实现和客户的交流和互动;(2)运作模式不同,传统国际贸易依赖于传统的国际贸易合同来运作,跨境电商依赖于电子化的订单和合同;(3)订单类型表现的特征不同,传统国际贸易通常订单较大、周期较长等特点;(4)传统国际贸易的商品价格高、利润率低,跨境电商终端产品价格下降、企业的利润率提升;(5)产品的品类差异,跨境电商的品类更丰富;(6)从目前来看,传统国际贸易规模更大,但跨境电商的发展速度更快;(7)跨境电商的交易环节更加简单、参与人更少;(8)传统国际贸易通常采用信用证等传统支付方式,跨境电商通常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方式;(9)传统国际贸易多采用传统的集装箱海运、空运等方式,跨境电商更追求运输效率;(10)传统国际贸易的通关和结汇发展的比较成熟,跨境电商还需要相关制度的完善;(11)传统国际贸易通常具有成熟的争端处理机制,跨境电商的争端问题解决机制还在发展中。
2.请结合一种具体商品或者服务,思考跨境电商对于行业价值链的改造是怎样的?答:通常来说,比如,对于像致欧科技所经营的家居产品,传统国际贸易方式通常会有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等价值链上的参与人去完成销售活动;但是,采用跨境电商的方式会将批发商等从事的销售活动内部化,致欧科技这类企业会承接更多价值链上的销售等活动,从价值链角度讲进行了价值链的重塑,同时又会引入承接跨境电商运作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可以说是进行了去中介化和再中介化的过程,同时又会进一步衍生出电子商务营销、仓储物流服务等价值链中的支持活动。
3.请登录几个跨境电商平台,并考查这些平台的商业模式、运作流程等内容。
答:可以参考登录阿里全球速卖通sell.aliexpress .com的官网。
可以发现,全球速卖通主要采取B2C的商业模式,为全球的终端消费者提供全球好物;同时,可以进一步了解注册申请开店、商品管理、物流选择、流量与营销、售后服务、结汇等业务流程的内容;也可以学习联盟营销、付费引流等广告盈利模式的运作流程与特征。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公布日期】1998.03.18•【文号】中银业[1998]72号•【施行日期】1998.03.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3月18日中银业〔1998〕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大连市、厦门市、沈阳市、哈尔滨市、武汉市、广州市、西安市、浦东分行:为健全中国银行一级法人体制,完善法人授权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规范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授权管理办法》的规定,总行特制定《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授权办法》),现发送你行遵照执行。
在执行《授权办法》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关于《授权办法》与其他国际结算管理文件的关系问题《授权办法》为国际结算业务授权管理制度的原则性规定。
关于各行在业务经营范围内的授权,考虑到采用授权方式进行业务管理需要一定的过渡时间,目前暂以附件二的形式规定各行在即期信用证项下的单笔开证金额、单笔押汇金额和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单笔开证金额、单笔押汇金额、远期信用证期限等权限。
待今后条件进一步成熟时,总行将向各行分别颁发授权文件,列明其办理各项国际结算业务的具体权限。
关于贸易融资利率和国际结算业务费率优惠幅度的授权,各行应分别执行中银业〔1998〕25号和中银业〔1997〕71号文的规定。
上述各项文件同时构成对《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的必要补充。
二、关于国际结算业务的逐级授权问题《授权办法》所称授权人是指总行,受权人是指总行直接授权的分行,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深圳市分行,以及厦门市、大连市、沈阳市、哈尔滨市、武汉市、广州市、西安市和浦东分行。
经总行批准,受权分行可以向下属分支机构进行转授权,并就下属分支机构的行为对总行负责。
国际结算第9章国际贸易融资
9.1跟单托收项下的贸易融资
• 9.1.1 跟单出口托收押汇 • 2. 跟单托收出口押汇的含义与基本做法 • 1)跟单托收出口押汇含义
跟单托收出口押汇是指采用托收结算方式的出口商 在提交单据时要求托收银行以出口商的汇票和货运单据 作抵押,预先支付部分或全部货款,待收回汇票款项后 再将款项归还给托收行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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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跟单托收项下的贸易融资
• 9.1.1 跟单出口托收押汇
• 1. 出口押汇的含义与特点 • 2)出口押汇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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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押汇是以融资为直接目 的双赢型银行业务。 (2)出口押汇以购买或抵押全套 物权单据为基础。 (3)出口押汇是有追索权的资金 融通方式。 (4)押汇金额并非全部货款。
• 3.“申请担保提货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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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信用证项 下的贸易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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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信用证项下的贸易融资
• 9.2.1 出口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 • 1. 信用证打包放款 • 1) 信用证打包放款的含义和特点
•信用证打包放款(Packing Credit)简称打包放款, 是指出口商在提供货运单据之前,以供货合同或从 国外银行收到的、以自己为受益人的信用证正本, 向当地银行做抵押,从而取得生产或采购出口8
卖方远期信用证融资程序
出口商发运货物后,即可通过银行 将全套单据交开证行,经该行承兑 汇票并退还寄单行(通知行)后, 寄单行就可以以贴现方式购买全套 汇票并向出口商融资。寄单行因此 成为承兑汇票的正当持票人,它既 可保存汇票,于远期汇票到期日向 开证行(承兑人)索偿,也可将汇 票转让,进行再贴现。
• (5)贷款货币
关于印发《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政策》的通知
工银发〔2010〕74号关于印发《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政策》的通知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各直属学院,各直属机构,各内审分局:为进一步规范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政策》(见附件一),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小企业客户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可执行本政策。
二、对不符合本政策规定,但确需办理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一律报经总行审批同意或特别授权后方可办理。
三、2010年,各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计划额度(见附件二)。
附件:一、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政策二、2010年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不占客户额度)业务余额分地区计划表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此件发至二级分行)附件一: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政策本信贷政策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指以特定结算方式为基础,由我行对进出口商提供的进出口贸易项下表内外短期融资业务,主要包括进口开证、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进口代收项下押汇、提货担保(提单背书、授权提货)、进口T/T融资、进口预付货款融资、进口保理、进口保理项下融资、进口代付业务、打包贷款、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出口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出口发票融资、出口保理、出口订单融资、福费廷和信用证保兑等。
为基于实物贸易项下的从属费用(指进出口商进行国际贸易时支付的货物价值以外的运费、保险费等费用)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可执行本文件规定;非融资类国际保函业务(飞机、船舶等行业的保函除外)可执行本规定中包括授信、授权等国际贸易融资信贷政策。
第一部分基本政策各行应按年度基本授权文件、《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流程》(工银办发[2007]23号)、《关于印发法人客户评级授信有关文件的通知》(工银发[2008]90号)、《贸易融资业务实行授信项下授权审批制流程的管理规定》(工银办发[2009]197号)和各项国际贸易融资产品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以及下列基本政策规定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ⅩⅩ银行(以下简称ⅩⅩ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管理,促进ⅩⅩ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健康发展,防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根据《中国ⅩⅩ银行贷款管理制度》、《中国ⅩⅩ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ⅩⅩ银行外汇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办法、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指在办理进出口贸易结算过程中由ⅩⅩ银行提供的本外币资金融通,包括减免保证金开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打包放款、出口押汇和出口贴现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经办行是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总行批准可办理外汇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ⅩⅩ银行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实行授权授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总行对分行实行授权管理并由分行决定转授权,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客户必须经ⅩⅩ银行统一授信。
第五条各经办行在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国际惯例。
第二章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种类第六条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分为减免保证金开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打包放款、出口押汇和出口贴现等。
(一)减免保证金开证,系指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时,ⅩⅩ银行无须收取100%保证金,为进口商开立信用证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进口押汇,系指进口商以进口货物物权做抵押,ⅩⅩ银行给予企业的短期资金融通。
按照结算方式不同,进口押汇可分为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和进口代收项下进口押汇。
(三)提货担保,系指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先于单据到达目的地,进口商向ⅩⅩ银行申请开立对船运公司出具的提货担保书以提取货物的一种融资方式。
(四)出口押汇,系指出口商将全套出口单据提交ⅩⅩ银行,由ⅩⅩ银行买入单据并按票面金额扣除从押汇日到预计收汇日的利息及有关手续费用,将净额预先付给出口商的一种融资方式。
根据结算方式的不同,出口押汇可分为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和出口托收项下出口押汇。
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操作规程
附件**市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以下简称贸易融资)风险管理,规范贸易融资业务操作流程,推动我行国际业务的发展,根据我行信贷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结合贸易融资业务特点,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凡在我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客户均可向我行申请办理贸易融资业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行所属各级分支机构。
第四条我行信贷人员叙做贸易融资业务时应严格遵守我行现行各项信贷管理政策及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贸易融资业务审核的基本原则第五条本规程所称贸易融资是指为国际贸易提供资金融通的业务,包括开立进口信用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打包贷款、出口信用证押汇、出口托收押汇、进口代收押汇、出口TT融资、进口TT 融资等。
第六条贸易融资的审查对贸易融资的审查除参照我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需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申请人经营情况(1)申请人经营范围、市场分布及竞争能力;(2)主要经营方式及国际业务规模;(3)贸易背景分析;(4)所属行业情况及申请人在该行业中的地位和影响;(5)近三年来经营产品、销售收入、效益、市场等变化情况。
2、申请人与他行及我行的往来情况。
包括主要往来银行、结算历史记录、主要往来业务品种、现状等;在我行叙做业务记录,包括国际结算量、存贷款量、目前余额、不良记录等。
3、贸易产品。
对其贸易产品从数量、质量、许可证、价格等方面给予合理性分析,并作出适当的市场竞争能力的判断。
4、贸易流程。
对买方、卖方、运输、保险、仓储、销售、货物转移及资金结算方式等给予合理的分析及判断。
5、企业基本资料。
除按我行规定审查企业相关基本资料外,还需审查主管部门有关进出口经营权的批文,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年审合格的外汇登记证等相关资料。
6、相关单证条款。
对相关单证条款进行评估(必要时请国际业务部有关单证操作人员提出建议),确定我行可接受的条件,并提出要求。
第七条风险分析贸易融资的叙做应特别关注和分析以下风险:汇率风险。
信用证贸易融资合同6篇
信用证贸易融资合同6篇篇1信用证贸易融资合同是指在国际贸易中,通过信用证这一支付方式来进行融资的合同。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支付方式之一,它是指由进口商的银行以进口商为受益人,出口商的银行为付款人的一种保付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贸易融资合同的制定和执行至关重要,不仅可以确保双方的权益,还可以有效降低交易风险,促进贸易合作的顺利进行。
信用证贸易融资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基本条款:一、合同主体:合同主体一般包括进口商、出口商、进口商的银行和出口商的银行。
二、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应明确包括交易物品的名称、数量、质量标准、价格、交货方式、支付方式等基本信息。
同时还需要明确信用证的开证银行、受益人、付款银行等关键信息。
三、支付条款:信用证贸易融资合同的核心是支付条款,主要包括信用证金额、有效期、付款方式、交单日期、单据要求等。
双方应充分了解信用证的条款,确保贸易顺利进行。
四、货物交付:合同应明确货物的交付方式、时间、地点等信息,确保货物能够按合同约定准确交付。
五、违约责任:合同中应包含双方的违约责任条款,对于一方违约的情况应规定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争议解决:合同中应明确争议解决方式,一般包括友好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
在签订信用证贸易融资合同时,双方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审慎选择合作伙伴。
在国际贸易中,合作伙伴的信誉和实力至关重要,双方应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对方具有履约能力。
其次,合同条款要明确详细。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详细列明各项条款,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护。
再次,要及时履约。
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贸易顺利进行。
最后,合同执行过程中要密切关注市场变化。
在国际贸易中,市场变化较为频繁,双方应随时关注市场动态,及时调整策略,降低交易风险。
总之,信用证贸易融资合同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双方应详细制定合同内容,合理安排合同条款,履行合同义务,确保贸易顺利进行。
只有在合作双方的共同努力下,信用证贸易融资合同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促进贸易的繁荣发展。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三)业务流程
出口商向银行提出福费廷业务申请
包买商
银行向包买商 进行有效确认 并向其递交所 要求的文件
向包买商 询价 国际业务部审核资料
有效 承兑 开证行/保兑行/承兑行/承诺付款行
包 买
向出口商报价
商
出口商确认报价,向我行
付 款
递交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通知款项 让渡事实
扣费入 客户帐
银行收到款项后向出口商融资
付汇
承兑 结卷
拒付
开证时需要提交的资料
在我行申请开证的客户,除信贷审查须提供的基础资料 外,还需向我行提交下列材料: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以及企业开证所使用印鉴的预 留样本(限于首次在我行办理开证的客户); • 进口开证申请书和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协议或总协议; • 进口合同(转口贸易项下,应同时提交进口和出口合同); • 代理进口协议(代理进口业务方式下); • 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 • 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保证人或抵(质)押的有关资料(即期无不符 点信用证或已明确接受不符点、远期已承兑信 用证除外)
其他资料
(五)注意事项
注意点
出口押汇需纳入公司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占用客户综合授信额度。押汇金额可根据客户 情况决定出口信用证押汇融资比例,最高不超 过出口商业发票或汇票的90%,同时不得超过该 笔单据的对外索汇金额;
• 对进口商:以部分保证金或担保,获得银行 信用,帮助完成进口贸易。
信用证业务流程大纲
1、进出口双方签定销售合同 2、进口商向进口地银行(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3、进口地银行(开证行)将信用证开抵出口地银行(通知行) 4、出口地银行(通知行)向出口商通知信用证 5、出口商审核信用证 6、出口商出货并准备信用证项下单据,提交出口地银行(交单行) 7、出口地银行(交单行)缮制交单面函,将单据寄交进口地银行
商业银行的国际贸易融资与信用证业务
商业银行的国际贸易融资与信用证业务在全球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贸易日益繁荣。
作为贸易活动的重要支持者,商业银行在国际贸易融资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其中,信用证业务作为商业银行为国际贸易提供的一种常见融资方式,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功能。
本文将探讨商业银行的国际贸易融资与信用证业务,并分析其特点和作用。
一、国际贸易融资的概述国际贸易融资是指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为贸易双方提供资金支持的一种金融活动。
其主要目的是解决买卖双方之间的付款和资金安全问题。
同时,国际贸易融资还可以促进贸易的顺利进行,减少贸易风险,提高投资回报率。
二、商业银行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商业银行作为国际贸易场景中最重要的金融机构之一,为贸易主体提供各种国际贸易融资服务。
主要包括保理业务、跟单托收、信用证业务等。
1.保理业务保理业务是商业银行与贸易商之间的一种融资合作关系。
商业银行向贸易商提供资金,以解决其短期融资需求。
同时,商业银行还承担贸易商的支付风险和买方信用风险。
这种方式可以促进贸易的顺利进行,提高交易双方的信任度。
2.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是商业银行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为贸易主体提供的一种付款方式。
商业银行作为经办行,按照受益人的指示,代为收取买方的支付文件,同时通知卖方,待付款到达时,再将支付文件转交给卖方进行核销。
这种方式既保障了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又降低了支付风险。
3.信用证业务信用证业务是商业银行为国际贸易提供的一种最常见的融资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商业银行开具信用证,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买方在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后,卖方可以通过凭证提交给通知行或付款行索取相关款项。
同时,信用证还可以为卖方提供付款保障,降低贸易风险。
三、信用证业务的特点和作用信用证业务作为商业银行为国际贸易提供的一种重要融资方式,具有以下特点和作用:1.付款保障通过信用证,买方可以在货物发运前,先向开证行支付相应的货款,确保卖方在交货后能够及时收到支付。
银行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管理规定
银行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贸易融资业务管理,规范贸易融资业务操作,防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中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行有关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进出口贸易融资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进出口贸易项下的短期信贷支持。
主要包括进口开证、提货担保/提单背书、信托收据贷款、打包贷款、出口议付、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应收款买入、福费廷、保理预付款、出口托收贷款、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和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等业务品种。
第三条对于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应收款买入、福费廷、保理预付款、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贷款、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等贸易融资操作规定按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不再另行规定。
第四条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控制风险,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本规定在授权权限范围内办理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贸易融资业务申请人应为境内登记注册且年检合格、有权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事)业法人,符合我行信贷业务的基本条件和一般限制性条件。
第六条客户向我行申请办理贸易融资,除应要求其提供公司类客户信贷业务所需的基本材料外,还应根据不同业务品种要求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如业务申请书、商务合同(开证、打包贷款、信托数据贷款、出口托收贷款需要提供)、进出口许可证明(如需)、信托收据(开立远期或不能控制货权的即期信用证、提货担保/提单背书、信托收据贷款等需要),出口议付项下的正本信用证及全套单据,出口托收贷款项下的全套出口单据,提货担保/提单背书所需的副本商业单据以及其他根据情况所需的单据等第七条经办行受理客户贸易融资业务申请必须确认其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除允许信用发放或扣减金融机构额度的贸易融资业务外,经办行应要求客户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
第八条除本规定及有关业务管理办法另有规定外,贸易融资业务的受理、调查、审批、发放及贷后管理应按照公司类客户一般信贷业务的基本操作流程办理,业务审批按贸易融资额度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法人授权书确定的信贷审批权限执行。
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xx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健康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我行信贷业务相关制度及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包括开证、买方押汇、买方代付、打包贷款、卖方押汇、福费廷等6项产品。
第三条客户申请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应符合我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关于客户条件的有关规定。
办理符合低信用风险业务办理条件的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按照总行关于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客户在同一笔交易的不同环节申请办理融资业务,其后续环节融资款项应首先偿还前一环节融资款项。
第五条如客户已按照《xx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规定向我行提交基础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办理单笔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时,客户只需提交本规程所规定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业务调查、审查、审批的相关业务档案,由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档案管理要求分别保管。
第七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经营行系指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的xx 银行各级经营机构;国际业务部门系指履行国际业务相关职能的部门;人民币结算部门系指履行人民币收付结算等相关操作职能的部门。
第二章开证第一节业务概述第八条开证系指我行依照申请人申请,为其开出国内信用证的一种贸易融资业务。
第九条我行可办理代理同业开证业务,代理同业开证业务的操作根据与被代理方的协议、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融资期限及免担保规定第十条国内信用证有效期和付款期限最长分别不得超过6个月。
付款期限应与货款回笼周期相匹配。
第十一条对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减免保证金开证部分可不再落实其他担保。
第三节业务办理流程第十二条客户申请开证,需向我行提交如下材料:(一)《国内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二)《开证申请人承诺书》,如开证申请人已签订总承诺书,则无需再逐笔提交。
银行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银行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推进业务发展,根据我行信贷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大宗商品贸易项下控制物权的开立信用证业务,及以监管人提供监管的仓单(不包括标准仓单)、库存、在途商品作为质押担保的各类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以及国内信用证开证、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
第三条概念释义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指基于银行委托监管人对客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合法拥有的大宗存货或在途的原材料、产成品进行监管,以上述存货、在途商品物权作为质押担保,为其办理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以上述物权质押办理国内信用证开证和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也可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大宗商品是指用于工x生产和消费的大批量交易的初级产品。
大宗商品应具有性质稳定、产品同质、可分割、市场交易活跃、价格透明等特点,主要可分为能源、矿产、农产品、金属等类别。
监管人是指具有仓储资质并经我行指定或认可的、对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相关货物提供监管服务的仓储企业。
质押商品是指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项下客户用作或将用作融资质押的存货或在途原材料、产成品等。
静态质押是指质物在质押期间不得存取变动,出质人因正当理由需要置换质物的,经银行书面许可后方可办理置换手续。
滚动质押是指银行与出质人约定质物种类、数量、价值的最低要求,出质人应保证提货或换货后质物价值始终不得低于最低要求,而超出最低要求的部分出质人可以按协议约定存取。
债项是指债务人因从事商品交易形成的标的明确、金额确定的具有偿债义务的金融工具。
第二章业务办理条件第一节客户、质押商品、经营行条件第四条客户条件。
申请办理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客户,除具备《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规定的客户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生产型企业在我行的信用等级应为BBB级以上(含);贸易型企业在我行的信用等级应为BBB-级以上(含)。
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附件10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2017年版)目录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1)一、客户准入 (1)二、业务审核 (2)三、风险提示 (4)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6)一、进口信用证开证 (6)二、进口贸易融资业务 (8)三、出口出货前贸易融资业务 (11)四、出口出货后贸易融资业务 (13)五、转口贸易融资业务 (16)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本规范所称国际贸易融资是指银行对进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
可分为进口贸易融资、出口贸易融资、转口贸易融资等。
进口贸易融资包括开立信用证、进口押汇、进口代付等;出口贸易融资包括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出口信保融资、福费廷、出口代付等。
各行业务品种名称如有不同,或组合型贸易融资业务,适用“穿透原则”,根据其业务实质适用相关业务审核规范。
一、客户准入(一)办理货物贸易项下贸易融资的企业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且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和B类的企业。
C类企业仅可办理90天以下(含)贸易融资业务。
(二)生产经营正常。
(三)与贸易对手合作情况良好、稳定,未发生重大贸易纠纷、债务纠纷、诉讼等影响融资安全的争端事项,无不良对外履约记录及结算记录。
(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海关等相关规定,在各银行、海关、外管局的信用记录和历史收付汇情况良好,纳税记录良好,未发生过恶意违约和伪造贸易背景骗贷、骗税等情况。
(五)通过委托代理关系办理进出口业务,需为委托方办理贸易融资的,需严格核实委托代理关系及贸易背景真实性后为委托方办理贸易融资。
(六)客户交易对手所在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稳定,交易双方不涉及反洗钱、反恐融资、制裁等敏感交易。
二、业务审核(一)确认所办理的贸易融资业务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基础交易及业务本身依法合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清楚;基础交易原则上应符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范围。
(二)对客户提交的单证,应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对单证及交易的真实性、一致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贸易融资额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贸易融资额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2001.09.10•【文号】建总发[2001]121号•【施行日期】2001.09.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贸易融资额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年9月10日建总发[2001]121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为加强我行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管理,防范风险,规范操作,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贸易融资额度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规定》是统一贸易融资额度管理,防范贸易融资风险的重要措施。
各分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办理贸易融资业务。
二、由于贸易融资业务与常规信贷业务相比,具有笔数多、金额小和期限短的特点,以额度方式开展贸易融资业务可大幅度提高效率。
因此,在严格客户资信审查的基础上,凡是符合额度授信条件的客户,原则上都应纳入额度授信管理。
确因业务需要叙做单笔贸易融资业务的,经办行应按有关规定组织申报审批,对客户的基本要求和具体融资的管理均依照本《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取消贸易融资业务中“押汇”的提法。
由于“押汇”一词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的定义,虽然各银行都在使用,但一旦与客户发生纠纷,法院往往难以界定“押汇”业务的性质,从而导致对银行不利的判决。
而“议付”和“贷款”在法律和国际惯例中都有明确的定义,有利于明确我行与客户间的权利义务。
因此,根据各种贸易融资业务的实际性质,《规定》将出口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和进口押汇三种业务分别更名为出口议付、出口托收贷款和信托收据贷款。
对《中国建设银行业务合同文件使用手册》中有关合同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总行有关部门将另行下发文件调整。
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
工银办发〔2010〕880号关于印发《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试行)》的通知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为加强国内信用证业务审单管理工作,促进国内信用证及其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总行制定了《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内信用证及其项下融资业务的审单工作(以下简称审单)纳入贸易融资技术审查管理。
各行要根据相关信贷管理制度规定设置专职技术审查人员负责审单,并对单据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技术审查结果负责。
-1-二、要进一步规范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的使用。
单据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中是据以付款和议付的书面凭证和证明文件,各行在议付和付款时应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
应注意的事项包括:(一)开证行应提示购货方根据其备货装运、制单交单的贸易实际进度,合理设置信用证的有效期、交单期、装运期、付款期限等特定日期,确保销货方交单的质量和效率。
(二)销货方交单时的发票为普通商业发票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议付行或委托收款行审单人员应与负责尽职调查的客户经理或前台部门确认此种情形的合理性。
(三)货物收据或出库单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要素:发货方、收货方、合同编号、起运地、目的地、运输方式、货物信息(名称、规格、数量、金额)。
三、国内信用证及其项下单据如未使用同一语种,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的相关条款与单据应均以双语(中文和指定外语)记载。
如销货方确实无法提供与信用证一致的双语单据,开证行须商洽开证申请人确认付款或承兑,避免因单证表面不符或理解不一致引起拒付。
四、本规则适用于本行系统内国内信用证业务以及开证行为同业银行的国内信用证业务技术审查。
各行在与同业银行开展业务合作中,如在审单规则方面存在差异,应以《国内信用证结算-2-办法》(银发[1997]265号)及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为审单依据或参考。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此件发至二级分行)-3-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试行)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信用证文本中明确表示受《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约束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国内跟单信用证(简称信用证)。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方案》
附件10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2017年版>目录第一部分总体要求1一、客户准入1二、业务审核2三、风险提示4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进口信用证开证5二、进口贸易融资业务6三、出口出货前贸易融资业务10四、出口出货后贸易融资业务12五、转口贸易融资业务15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本规范所称国际贸易融资是指银行对进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可分为进口贸易融资、出口贸易融资、转口贸易融资等.进口贸易融资包括开立信用证、进口押汇、进口代付等;出口贸易融资包括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出口信保融资、福费廷、出口代付等.各行业务品种名称如有不同,或组合型贸易融资业务,适用"穿透原则",根据其业务实质适用相关业务审核规范.一、客户准入<一>办理货物贸易项下贸易融资的企业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且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和B类的企业.C类企业仅可办理90天以下<含>贸易融资业务.<二>生产经营正常.<三>与贸易对手合作情况良好、稳定,未发生重大贸易纠纷、债务纠纷、诉讼等影响融资安全的争端事项,无不良对外履约记录及结算记录.<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海关等相关规定,在各银行、海关、外管局的信用记录和历史收付汇情况良好,纳税记录良好,未发生过恶意违约和伪造贸易背景骗贷、骗税等情况.<五>通过委托代理关系办理进出口业务,需为委托方办理贸易融资的,需严格核实委托代理关系及贸易背景真实性后为委托方办理贸易融资.<六>客户交易对手所在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稳定,交易双方不涉及反洗钱、反恐融资、制裁等敏感交易.二、业务审核<一>确认所办理的贸易融资业务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基础交易及业务本身依法合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清楚;基础交易原则上应符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范围.<二>对客户提交的单证,应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对单证及交易的真实性、一致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查.1.真实性.核对贸易项下相关单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2.一致性.各银行应根据"单内一致"、"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和"表面相符"的原则,对合同真实性、条款合理性、贸易规律合理性、要素一致性等进行审查.加强贸易单据的一致性和关联性审核,分析各单据的日期、金额、货物等关键信息之间是否矛盾.在对初次办理业务的客户或对本笔贸易存疑的情况下,可要求客户补充提交本笔贸易下涉及的其他单据,并对单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3.合理性.贸易项下结算方式、履约期限和商品价格等关键要素是否符合正常贸易情形;贸易融资业务金额与申请人的经营能力是否匹配、融资期限与贸易周期是否匹配、进出口商品与历史交易记录是否匹配.各银行应结合客户经营、上下游交易对手、资信状况、财务指标等情况,对业务需求进行合理性审查,确认业务办理和叙做产品的必要性.<三>银行为客户办理贸易融资时,应坚持以实体经济需求为基础,了解客户对贸易融资规模、融资期限、融资品种、融资币种等的实际需求,使贸易融资各项要素与实体经济需求合理匹配.客户从各家银行所获取的贸易融资总额应与客户海关进出口总量或实体经济交易总额匹配;对确属必要的接续型、组合型融资,进出口贸易融资总额原则上分别不应超过其海关进口业务量、出口业务量的两倍.企业贸易融资期限原则上应与企业生产周期或资金回笼周期等合理匹配,对于客户明显超额、超限、异常融资需求,银行应对客户的融资情况进一步深入调查.<四>贸易融资业务中若存在代理同业业务的情况,如代理同业开立进口信用证等,对客户的尽职调查责任及对业务的合规性、真实性审核责任应归属于实际承担业务风险的银行.<五>本规范提倡贸易融资业务的自偿性及服务于实体经济的特性,并要求银行无论有无风险敞口,均应确保贸易融资业务的贸易背景真实性,遵守监管部门的审慎性经营要求,禁止客户通过虚假单证、重复融资、构造交易背景等手段套取贸易融资资金,用于投机套利或生产经营范围之外的高风险投资.本规范提倡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通过产品创新等多种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贸易融资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六>B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办理贸易融资业务时,还应按照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注意单证审核要求、时间限制、业务类型限制.对于受限制或应不予办理的贸易融资业务均应按规定进行有条件办理或不予办理.三、风险提示对具有以下异常特征的贸易融资业务,银行应加强尽职调查,以更严格标准进行真实性审核及持续监控,并审慎办理相关业务:<一>客户所申请的贸易融资规模、融资期限明显超出实际需求,融资币种与实际经营需求明显不匹配.<二>基础交易涉及大额、频繁的关联交易或疑似构造交易.如离岸转手买卖,关联企业间将大额提单、仓单等货权单证频繁转手买卖.<三>注册时间短或属辅导期企业,但进出口量或结算量急剧膨胀.<四>企业账户开立、购汇申请等日常业务办理均由招商人员或代账会计等代理人代办.<五>企业注册资本较小、但账户往来资金量特别巨大和频繁、且账户日均余额极小、无沉淀资金.<六>企业短期内大量、集中、频繁购汇、且交易对手较为单一;购汇所用人民币资金来源可疑,如购汇所用人民币资金多是通过网银转账.<七>交易标的物属于体积小、运输成本低、价值高的敏感商品,如贵金属、集成电路芯片等电子产品、矿砂等大宗商品.<八>发生重大贸易纠纷、债务纠纷、诉讼等影响融资安全的争端事项.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一、进口信用证开证<一>定义进口信用证开证是指银行凭客户授信额度或单笔授信为其办理对外开立进口信用证的业务.<二>客户准入已办理货物贸易名录登记企业.<三>审核材料1.开证申请书2.进口合同3.《登记表》<B类企业1;C类企业必须提供><四>审核要点1.按照国际结算惯例审核开证申请书和进口合同,两者金额、货物、收付款人等关键信息应一致.2.开证申请人与进口合同约定进口单位.代理进口业务按"谁进口谁付汇"的原则,由代理方负责进口、开证、付汇,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委托方不得购汇.3.在进口合同上签注开证日期、金额,加盖业务印章后复印留存<留存正本的无需>.4.B类企业在开证时进行电子数据核查,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在进口付汇核查界面的"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栏录入企业开证金额<按照溢装后的最大金额>与相应币种,未超过付汇额度的,系1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统自动扣减对应进口可付汇额度.5.对于凭《登记表》办理的业务,应在监测系统查询并核对相应《登记表》电子信息;在《登记表》有效期内,按照《登记表》注明的业务类别、结算方式和"外汇局登记情况",在登记金额范围内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监测系统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在开证时签注付款金额,在信用证实际付款时补签注申报单号.6.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7.深入了解基础交易背景情况,开证需求真实合理,基础交易符合货物贸易业务规定,交易商品应属于客户正常经营范围.<五>风险提示对以下开立进口信用证业务,银行应加强尽职审查并审慎办理:1.开证金额、付款期限明显超出客户实际经营需要,开证币种与客户实际经营需要明显不匹配.2.开证的交易标的物涉及投机炒作、价格波动大等大宗敏感商品.3.交易对手为关联企业.4.对货权归属无法做出准确判断的.二、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一>业务定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是指银行在收到进口信用证、进口代收或汇出汇款项下客户提供的相关单据后,由银行自身或联合境内外机构向进口商提供的用于支付该信用证、代收或汇款项下进口货款的短期资金融通.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押汇、进口代付等业务品种.<二>客户准入货物贸易A类和B类企业,C类企业仅可办理90天以下<含>的贸易融资业务.<三>审核材料1.信用证项下进口贸易融资单据要求<1>信用证及修改正本;<2>贸易合同;<3>商业发票;<4>正本运输单据;<5>如已提货应提交报关单/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未提货的应在提货后补充提交.2.进口代收项下进口贸易融资单据要求<1>贸易合同;<2>商业发票;<3>正本运输单据;<4>如已提货应提交报关单/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未提货的应在提货后补充提交.3.汇款项下进口贸易融资单据要求<1>贸易合同;<2>商业发票;<3>正本运输单据<如有>/副本运输单据;<4>如已提货应提交报关单/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未提货的应在提货后补充提交;<5>对于预付货款项下汇出汇款融资,要求客户承诺货到时提交报关单/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核实报关单等单据与申请时提交的合同、发票是否匹配,如不相符应要求客户提前偿还融资.<四>审核要点1.真实性和一致性审核<1>核对贸易项下相关单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2>审核贸易单据的一致性和关联性,分析各单据的日期、金额、货物等关键信息之间是否矛盾.<3>在对初次办理业务的客户或对本笔贸易存疑的情况下,可要求客户补充提交本笔贸易下涉及的其他单据,并对单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4>对于交易对手为关联企业的,参考市场价格判断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并通过监控资金流向、查验交易单据等方式核实合同执行的真实性.2.合理性审核<1>贸易项下结算方式、履约期限和商品价格等关键要素是否符合贸易惯例,是否与历史交易记录匹配.<2>融资金额应遵循实需原则且与客户应付款金额相匹配,与客户生产经营能力相匹配.<3>融资期限应与贸易周期匹配.应防止进口贸易融资期限过长,导致客户销售回款后不及时归还贷款或挪作他用.<4>客户进口贸易的单据要求及单据交递方式是否合理,是否与以往历史单据流相吻合,单据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惯例.3.其他要求<1>可在客户提交的正本运输单据上签注融资信息<含融资期限、金额、融资日期>,并留存相关单据正本或复印件,防范重复融资.<2>对于在融资申请时确实无法提供报关单的,须在融资后合理期限内提交,如不能及时提交,应要求客户提前偿还融资.<3>办理同业代付业务时,委托行应在申请时将客户提交的单据复印件一并提供给受托行,供受托行审核.在双方的委托或合作协议中应明确责任划分.<4>货权质押项下的融资金额还应根据质押物价值合理确定,可参考现货和期货市场的价格评估质押货物价值.4.关注客户不得办理预付货款项下贸易融资.5.信用证、代收、汇款项下融资及海外代付融资资金原则上用于支付货款,不得挪作他用.<五>风险提示对以下进口融资业务,银行应加强尽职审查并审慎办理:1.融资金额、期限、币种等明显与客户实际经营不匹配.2.融资的交易标的物涉及投机炒作、价格波动大等大宗敏感商品.3.交易对手为关联企业.4.对货权归属无法做出准确判断的.5.预付货款项下融资业务.三、出口出货前贸易融资业务<一>业务定义出口出货前贸易融资业务是指出口企业凭符合条件的正本信用证或合同<订单>,向银行申请用于出口货物备料、生产和装运等履约活动的短期贸易融资.包括但不限于打包贷款、订单融资等业务品种.<二>客户准入货物贸易A类和B类企业,C类企业仅可办理90天以下<含>的业务.<三>审核材料1.信用证项下出口出货前融资单据要求.<1>信用证及修改正本;<2>贸易合同;<3>出口批文或出口许可证<如需>.2.托收及汇款项下出口出货前融资单据要求.<1>贸易合同;<2>出口批文或出口许可证<如需>.<四>审核要点1.真实性和一致性审核<1>核对贸易项下相关单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2>审核贸易单据的一致性和关联性,分析各单据的日期、金额、货物等关键信息之间是否矛盾.<3>在对初次办理业务的客户或对本笔贸易存疑的情况下,可要求客户补充提交本笔贸易下涉及的其他单据,并对单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4>出口商品是否属于客户经营范围,商品定价是否合理,能否按质、按量、按期交货.2.合理性审核<1>贸易项下结算方式、履约期限和商品价格等关键要素是否符合贸易惯例,是否与历史交易记录匹配.<2>融资金额应遵循实需原则且与客户信用证/订单金额相匹配,与客户生产经营能力相匹配.<3>融资期限应与生产经营及备货周期匹配.3.其他要求<1>在客户提交的正本信用证/合同/订单上签注融资信息<含融资期限、金额、融资日期>,并留存相关单据正本或复印件,防范重复融资.<2>出口商品数量及价格是否稳定.审慎为价格波动较大或属于鲜活、易变质、季节性较强的出口商品办理融资.<3>企业历史有无逾期收汇、未收汇情况.<4>通过同业代付办理出口出货前融资时,委托行应在申请时将客户提交的单据复印件一并提供给受托行,供受托行审核.在双方的委托或合作协议中应明确责任划分.4.对关注客户,应要求企业出口后补交报关单/出境货物备案清单.5.企业可根据分批采购需求在一笔订单项下分次进行订单融资.对于关联交易项下订单融资,应从历史交易记录、价格公允性、资金流向等方面,对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加强尽职审查并审慎办理.<五>风险提示加强贷后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客户的生产、备货情况,监督融资款项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停止办理融资:1.经常取消订单,且无法给出合理解释;2.未按合同期限交货;3.出口商品质量不稳定或价格出现较大波动.4. 根据现行法规,B类企业在监管期内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的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四、出口出货后贸易融资业务<一>业务定义出口出货后贸易融资业务是指出口企业将全套出口单据提交银行,银行按照票面金额的一定比例为出口商提供的短期贸易融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出口押汇、出口商票融资、福费廷及出口信保融资等业务品种.<二>客户准入货物贸易A类和B类企业,C类企业仅可办理90天以下<含>的业务.<三>审核材料1.信用证项下出口出货后融资单据<1>信用证及修改正本;<2>贸易合同;<3>信用证项下全套正本单据<或复印件>;<4>报关单;<5>出口批文或出口许可证<如需>.2.托收项下出口出货后融资单据<1>贸易合同;<2>商业发票;<3>正本运输单据<如有/副本>;<4>报关单;<5>出口批文或出口许可证<如需>.3.汇款项下出口出货后融资单据<1>贸易合同;<2>商业发票;<3>正本运输单据<如有/副本>;<4>报关单;<5>出口批文或出口许可证<如需>.<四>审核要点1.真实性和一致性审核<1>核对贸易项下相关单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2>审核贸易单据的一致性和关联性,分析各单据的日期、金额、货物等关键信息之间是否矛盾.<3>在对初次办理业务的客户或对本笔贸易存疑的情况下,可要求客户补充提交本笔贸易下涉及的其他单据,并对单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4>应收账款应无任何瑕疵,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和完整.客户未将应收账款转让给第三方或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存在被第三方主张抵消、代位权等权利瑕疵或被采取法律强制措施的情形.2.合理性审核<1>贸易项下结算方式、履约期限和商品价格等关键要素是否符合贸易惯例,是否与历史交易记录匹配.<2>融资金额应遵循实需原则且与客户应收款金额相匹配,与客户生产经营能力相匹配.<3>融资期限应与贸易周期匹配.<4>客户出口贸易的单据要求及单据交递方式是否合理,是否与以往历史单据流相吻合,单据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惯例.3.其他要求<1>可在客户提交的正本运输单据上签注融资信息<含融资期限、金额、融资日期>,并留存相关单据正本或复印件,防范重复融资.<2>对于在融资申请时确实无法提供报关单的,须在融资后合理期限内提交,如不能及时提交,应要求客户提前偿还融资.<3>通过同业代付办理出口出货后融资时,委托行应在申请时将客户提交的单据复印件一并提供给受托行,供受托行审核.在双方的委托或合作协议中应明确责任划分.<4>对于福费廷业务,由于银行无追索权的买入因商品交易产生的已由金融机构承兑/保付的未到期债权,严格审核单据时,必须确保债权转让条款或背书清楚、完整、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五>风险提示1.通过各种途径,包括查询企业海关出口量、企业财务报表等信息,分析企业是否存在重复融资、过渡融资等情况.2.关注企业历史应收账款、逾期收汇等信息,了解企业历史资金回笼周期与融资期限是否匹配.3.审慎为异地企业、辅导期企业、出口量与注册资本严重背离等异常企业办理融资.4.根据现行法规,B类企业在监管期内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的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五、转口贸易融资业务<一>业务定义转口贸易融资业务指银行为转口贸易客户<包含离岸转手买卖及收支申报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在进出口环节办理的各类贸易融资业务.主要有开立信用证、提单转卖项下转口贸易融资、境内仓单转卖项下转口贸易融资.其中:提单转卖项下转口贸易融资是指在境内企业与境外客户签订购货商品合同,向境外客户开立信用证或付款后取得提单所有权,在未实施进口报关或进境备案前向其他境外或境内买家背书转让提单的转口贸易结构中,银行为企业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境内仓单转卖项下转口贸易融资是指在境内企业与境外客户签订购货商品合同,向境外客户开立信用证或付款后取得境外企业存放在境内保税仓库的货物所有权后,向其他买家转让仓单的转口贸易结构中,银行为企业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二>客户准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客户:货物贸易A类企业;应有1年<含>以上的转口贸易经营历史记录,主营产品、交易对手稳定、明确;近1年内未被外汇局或其他监管部门列入负面监管对象.<三>审核材料1.信用证开证<1>开证申请书;<2>同一货物项下购销合同.2.提单转卖项下转口贸易融资<1>正本购/销合同;<2>买/卖发票;<3>全套正本提单.3.境内仓单转卖项下转口贸易融资<1>正本购/销合同;<2>买/卖发票;<3>正本仓单;<4>进/出境备案清单/保税间货物报关单;<5>正本仓储协议.<四>审核要点1.贸易背景真实性:业务人员应重点审核提单/仓单真实性,可通过国际提单查询机构、船公司网站、仓储公司或实地走访仓储公司等方式查询验证提单的真实性,以及提单背书的连续性〕非指定性抬头提单除外〔及提单所有人,并审核原产地证明、保险单据等单据<如有>的一致性.比对海事查询服务查询船舶动态与提单的各项要素,审核是否相符,确认客户对货物的所有权,应注意记名提单不可以转让.2.融资合理性:重点审核转口收支账期与融资期限是否匹配,商品购销价格是否背离市场趋势,提单或仓单是否已被签注过融资信息,背书是否连续,只要背书连续且清晰表明融资信息<包括融资主体,融资时间,金额以及融资银行的信息>的可予以办理.3.关联交易应重点关注融资企业上下游交易对手是否存在内在关联关系,并利用循环交易项下多次融资,一经发现应审慎办理融资.4.开立信用证时,应按照国际惯例审核开证申请书和合同,两者金额、货物、收付款人等关键信息应一致.信用证单证条款应包括物权凭证<全套正本运输单据或仓单>,不接受已经签注的提单或仓单.在同一货物项下购销合同上签注开证日期、金额,加盖业务印章后复印留存<留存正本的无需>.。
《贸易融资基本政策》
贸易融资分项额度(一)
分项额度
信托收据额度
进口保理信用风险担保 一 额度 类 打包贷款额度 贸 易 融 出口商业发票融资额度 资 额 供应链授信额度 度
授信产品
信用证/非信用证项下信托收据贷款、提单背 书/提货担保、无货权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 证、海外代付、票据保付 进口保理信用风险担保
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出口订单融资
易融资敞口额度大于2011年末客户折算后贸易融资敞口额 度的情形。
客户政策
优先支持、审慎支持和压缩退出的分类标准 1、实行名单制或已制定准入退出标准的,按名单或标准执
行(共38类) 2、交通运输、批发零售、钢材贸易等总行已制定行业政策
的行业,执行相关政策标准 3、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管理的客户,如属于“2012年重点
关注领域”范畴,且满足客户底线要求,经一级分行业务 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列为“优先支持类”客户 4、其他行业客户分类
客户政策
压缩退出类客户
单户信贷和贷款余额较2011年末下降。A、B类信贷产品可 从客户信贷、贷款余额中剔除
客户政策之新增产品配置表
行业 客户 优先支持客
户
审慎支持客 户
压缩退出客 户
行业政策
敏感性行业
在客户可新增授信业务产品配置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正 常新增A类、B类和C类贸易融资;不涉及新建项目的,经 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确认后,可新增贸易融资额度授信; 贸易融资维持上年度存量额度授信及贸易融资额度项下单 笔支用仍按正常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解读: 新增贸易融资授信额度,指2012年拟授予的折算后贸
足其短期融资需求的可循环使用的综合或分项额度。 贸易融资额度纳入一般授信额度内核定,有效期控制在一
般授信额度有效期内,最长期限为一年。 贸易融资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每笔贸易融资,在客户资信
信用证贸易融资合同(2篇)
信用证贸易融资合同甲方(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客户):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申请信用证贸易融资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融资用途乙方因进口/出口业务需要,向甲方申请开立信用证,并就信用证项下款项向甲方申请融资。
第二条融资额度1.甲方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业务需求和信用证金额,为乙方提供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融资额度。
2. 融资额度内,乙方可以分次使用,但每次使用额度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第三条融资期限1. 信用证融资期限自信用证开立之日起至信用证到期日止。
2. 乙方应在信用证到期前5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融资申请。
第四条融资利率1. 信用证融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2.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利率变动调整融资利率,但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第五条融资还款1. 乙方应在信用证到期后5个工作日内,将融资款项及利息支付给甲方。
2.乙方如无法按期还款,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甲方申请展期,经甲方同意后,可办理展期手续。
第六条保证与担保1. 乙方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措施,确保融资款项的安全。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担保手续。
第七条违约责任1.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融资款项,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甲方如违反本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约定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客户):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信用证贸易融资合同(二)甲方(开证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开证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商品买卖关系,为确保交易顺利进行,甲乙双方同意通过丙方银行办理信用证业务,现将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信用证基本信息1. 信用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信用证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信用证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信用证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 信用证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信用证申请及修改1. 甲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向丙方银行提交信用证申请,并提供以下文件:(1)买卖合同副本;(2)商业发票;(3)装箱单;(4)运输单据;(5)其他丙方银行要求提供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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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融资业务测试题一、单选题1信用证开证额度可开立以下类型信用证C A 远期信用证 B 银行无法掌握货权的即期信用证C 银行可掌握货权的即期信用证D 假远期信用证。
2、目前总行对我行的信贷审批授权为A级根据总行有关规定以下说法中错误的有D A、我行可以核准信用等级为A级客户的远期信用证和信托收据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0天B、我行可以核准信用等级为AA级含以上客户的远期信用证和信托收据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天C、我行可以审批的AA级客户的海外代付业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80天。
D、我行可以审批的AA级客户的海外代付业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0天。
3、A客户在我行有90天远期信托收据额度其中一笔远期60天信用证到期付款时客户向我行申请办理信托收据贷款以下关于本笔信托收据期限说法正确的有B A、本笔信托收据贷款期限最长可达90天B、本笔信托收据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天C、本笔信托收据贷款是一笔独立的贷款业务期限可根据客户实际需求确定4、以下关于提货担保/提单背书业务说法正确的有A A、提货担保/提单背书业务的实质是我行将货物的物权转移到客户B、根据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约之外的国际惯例我行在办理提货担保后可根据UCP500的规定对单据进行审核并根据其中的不符点办理拒付C、我行可为开证时提供全额保证金的所有客户办理提货担保业务D、我行客户收到国外出口商寄来的托收项下正本提单提单的收货人栏注明“凭建行提示”我行可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办理提单背书业务5、以下关于信托收据贷款期限说法错误的有D A、信用证项下原则上不得超过信托收据期限的剩余天数B、非信用证项下最长不得超过90天C、D/A项下的贷款期限与承兑期限之和不得超过90天D、D/P项下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天6、以下关于贸易融资产品最高融资比例说法错误的有B A、信用等级AA级以上企业向我行申请打包贷款其最高融资比例可达信用证金额的90 B、客户向我行申请出口保理预付款其最高融资比例可达出口发票金额的90 C、客户向我行申请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其最高融资比例可达出口发票金额的90 D、客户向我行申请信保项下贷款其最高融资比例可达出口发票金额的80 7、以下关于我行贸易融资产品最长融资期限说法错误的有D A、打包贷款的最长融资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特殊情况不超过120天B、出口保理预付款的最长融资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特殊情况下不超过180天C、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的最长融资期限不超过180天D、自营福费廷的最长融资期限一般不超过360天E、信保项下贷款的最长融资期限为即期付款项下不超过30天远期付款项下不超过180天8、以下关于我行贸易融资产品对客户信用等级要求说法错误的有C A、向我行申请出口保理预付款的客户信用等级应在A级含以上申请进口保理风险担保的客户信用等级应在AA级含以上B、向我行申请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的客户信用等级应在BBB级含以上C、由于福费廷业务项下占用的是金融机构额度即使是延期付款信用证我行对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客户也没有限制信用等级D、客户信用等级应在AA级含以上的才能向我行申请非信用证项下信托收据贷款9、根据保理业务涉及保理商的情况保理业务通常可分为两种模式即--------. C A.. 出口保理和进口保理B. 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C. 双保理和单保理10、某进口保理商在我行有金额机构额度200万美元出口商在我行有授信额度100万美元出口商向我行申请办理出口保理预付款融资以下说正确的是:A A.可只占用国外进口保理商在我行的金融机构额度不再同时占用出口商在我行的授信额度B.占用国外进口保理商在我行的金融机构额度同时必须占用出口商在我行的授信额度C. 既不占用出口商在我行的授信额度也不占用进口保理商在我行的金融机构额度11、信用险项下单笔贷款金额不能超过 C A申报金额乘以相应赔偿比例B信保公司批复的买方有效剩余信用限额乘以相应赔偿比例CA和B较低者。
贸易性融资合同5篇
贸易性融资合同5篇篇1贸易性融资合同是指出卖人或买入人以融资为目的,将其贸易应收或贸易应付账款签订的合同。
在国际贸易中,贸易性融资合同的签订是非常常见的,尤其是在进口和出口贸易中。
这种合同的签订不仅可以帮助企业实现资金的融通,还可以规避汇率风险、信用风险等,进而推动贸易的顺利进行。
贸易性融资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合同的当事人信息:即出卖人和买入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2.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交易的货物或服务的具体内容、数量、品质、价格等基本条款。
3.融资方式和金额:合同中应明确融资的方式(例如,信用证、汇付、汇款、托收等)和金额,以确保资金的准确到位。
4.履约期限:合同中应规定双方所承担的履约义务和履行期限,避免因履约时间的延误导致的争议和纠纷。
5.利率和费用:合同中应明确贸易性融资的利率和相关费用,以确保资金融通的成本可控。
6.担保和保证:双方应就信用担保、货款保证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7.风险承担: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在交易中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以避免在事后发生纠纷时导致额外的损失。
8.争议解决:合同中应规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例如仲裁、诉讼等。
贸易性融资合同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签订这种合同,企业可以获得便捷的融资服务,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同时,在资金融通的同时,还可以规避汇率波动、信用风险等,降低贸易风险,促进贸易的稳定发展。
总的来说,贸易性融资合同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企业在进行贸易活动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合适的贸易性融资方式,并通过合同的签订来规避各种风险,保障贸易的顺利进行。
同时,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规定,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确保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双边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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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贸易性融资合同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融资支持的合同。
这种融资主要是为了满足买方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所需的资金支持,帮助买方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从而促成交易的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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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文件华银发〔2003〕27号关于试行信用证开证合同等九个贸易融资标准合同文本的通知各分行、直属支行、总行营业部:根据我行业务发展需要,在借鉴同业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总行制定了《信用证开证合同》、《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合同》、《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合同》、《出口托收押汇合同》、《打包贷款合同》和《信用证开证保证合同》、《信用证开证抵押合同》、《信用证开证动产质押合同》、《信用证开证权利质押合同》九个合同的标准文本,现下发试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该九个贸易融资标准合同于2003年3月1日起试行。
二、各分支行应按照华银制[2000]007附件四《标准合同文本印制规格》适量印制。
三、对于已经签订但未执行完毕的有关合同,原合同文本继续沿用至相关债权全部收回为止。
四、对试行中遇到有关具体业务问题,应及时向总行国际业务管理部和信贷管理部请示咨询,遇到有关合同条款的解释、适用等法律问题,应及时向总行法规部请示咨询,以确保试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试用中应及时总结经验,并将有关意见及时反馈给总行国际业务管理部、信贷管理部和法规部,为进一步修订完善有关标准合同文本提供参考依据。
附件:1.信用证开证合同2.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合同3.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合同4.出口托收押汇合同5.打包贷款合同6.信用证开证保证合同7.信用证开证抵押合同8.信用证开证动产质押合同9.信用证开证权利质押合同二○○三年二月十三日附件1信用证开证合同合同编号:甲方(申请人全称):乙方(银行全称):住所:邮政编码: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人:基本开户行和帐号:电话:传真:电话:传真:甲方因进出口贸易融资需要,向乙方申请开立信用证,乙方接受甲方的申请,同意开立信用证。
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开证金额根据甲方的申请,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金额为(币种、大写)、溢装金额(币种、大写)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应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贸易合同等文件及资料,并保证有关文件的真实性。
(二)甲方申请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人民币和外币结算均应通过乙方办理。
(三)乙方应依照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办理该笔信用证业务,并同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四)甲方承诺对所负债务向乙方履行偿付义务。
本款所称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证项下应付货款、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因乙方发生信用证项下垫款甲方应付的逾期利息、违约金、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代理费等)。
(五)本信用证如需修改,由甲方向乙方提出进口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并保证支付因信用证修改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
(六)甲方应在乙方信用证单据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乙方办理对外付款/承兑/确认迟期付款/拒付手续。
若甲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乙方,则乙方有权自行决定办理对外付款/承兑/确认迟期付款/拒付手续,甲方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七)甲方确认,对单据存在的不符点,乙方有独立的最终认定权和处理权,乙方有权决定是否对外付款/承兑/确认迟期付款。
甲方如因单证有不符之处而拟请求乙方拒绝付款/拒绝承兑/拒绝确认迟期付款时,应在进口信用证付款/承兑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提出书面拒付请求及理由,一次列明所有不符点,同时将乙方交给甲方的资料全部退回乙方。
(八)如甲方申请开立的为即期信用证,且乙方认为单证无不符点时,甲方承诺向乙方发出进口信用证付款/承兑通知书后三个银行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清所有款项及有关费用。
如甲方申请开立的为远期信用证,甲方承诺在付款到期日前一个银行工作日,向乙方付清所有款项及有关费用。
(九)乙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时,如甲方未向乙方付清信用证项下所有款项及费用,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帐户或其他帐户直接划收,或从甲方在华夏银行系统开立的其他帐户划收。
如甲方没有足够的资金付清上述款项和费用,乙方有权行使担保权或采取其他措施实现债权。
(十)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变更等事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否则,乙方按本合同项下所载事项通知甲方视为送达。
(十一)甲方如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等足以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情形,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征得乙方同意,并按乙方要求落实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及担保。
(十二)甲方如发生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形,对其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均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及担保。
(十三)甲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签署有损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合同。
(十四)由于开立信用证所基于的基础合同发生纠纷或由于第三方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乙方对由于任何文电、信函或单据传递中发生延误、遗失所造成的后果,或对于任何电讯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残缺或其他差错造成的后果,概不负责。
(十六)进口信用证开证申请书应当用英文填写的部分及进口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一律用英文填写。
应用英文填写而用中文填写引起歧义的,乙方概不负责。
(十七)因进口信用证开证申请书、进口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字迹不清或词义含混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负责。
(十八)设有担保的情况下,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或丧失担保能力的,甲方应立即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第三条担保本合同项下债权担保方式为以下第种和第种:(一)甲方提供开证保证金,开证保证金比例不低于第一条约定的开证金额与溢装金额(如有)之和的 %,即(币种、金额大写)。
(二)保证。
(三)抵押。
(四)质押。
(五)备用信用证。
(六)信用保险。
(七)其他:。
第四条乙方给甲方开立信用证的前提条件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向甲方开立信用证:(一)甲方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妥与本合同项下有关的批准、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二)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合同及其他担保方式已生效;(三)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第五条违约责任(一)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导致乙方垫款的,自垫款之日起,乙方有权按逾期贷款利率按季/月/日计收逾期利息和复利,逾期贷款利率为,按(季/月/日)计收。
(二)如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向乙方付清本合同项下款项,乙方有权采取下述一种或几种方式处理:1.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帐户直接划收或从甲方在华夏银行系统开立的其他帐户划收,或从甲方其他应收款中划收;2.处分信用证项下货物;3.处分抵押物、质押财产或向保证人追索。
第六条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一)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者补充均应经双方同意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本合同的解释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目的、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一)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八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一)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二)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果乙方授权所属分支机构签署本合同的,本合同经该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该分支机构公章。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一)(二)(三)第十条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声明条款(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
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有权签署本合同。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人或授权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代理人(签字):签约时间:签约地点:附件2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合同合同编号:甲方(全称):乙方(押汇行全称):住所:邮政编码: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人:基本开户行和帐号:电话:传真:电话:传真:鉴于编号为信用证项下单据已(将)到,甲方向乙方申请进口押汇,乙方接受申请。
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进口押汇(一)本合同所称进口押汇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申请,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后,给予甲方用于支付信用证款项的短期资金融通。
(二)进口押汇金额(币种、大写):(三)进口押汇期限:天,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进口押汇利率及计息、结息方法(一)本合同项下押汇利率均是年利率,利率为下列第项:1.本合同项下押汇利率为固定利率,即,在押汇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2.本合同项下利率为浮动利率,即个月期LIBOR+利差,每个月浮动一次。
LIBOR利率是指在押汇之日前2个银行营业日或利率调整之日前2个银行营业日上午由乙方总行发布的路透[REUTERS]等金融电讯终端提供的英国银行家协会[BBA]公布的、上述期限和币种的同业拆放利率;3.本合同项下利率为浮动利率,即个月期HIBOR+利差,每个月浮动一次。
HIBOR利率是指在押汇之日前2个银行营业日或利率调整之日前2个银行营业日上午由乙方总行发布的路透[REUTERS]等金融电讯终端提供的香港银行家协会[HKAB]公布的、上述期限和币种的同业拆放利率。
(二)押汇利息自押汇金额转存到甲方银行帐户之日起计算,该日为押汇的起息日。
本合同项下押汇按日计息,押汇币种为港币和英镑的,押汇日利率按一年365天计算。
除港币和英镑以外的押汇,押汇日利率按一年360天计算。
每个利息期的天数包括利息期的第一天,不包括最后一天。
(三)结息1.实行固定利率的押汇,结息时,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实行浮动利率的押汇,按浮动期当期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浮动利率期限短于结息期限的,先计算浮动期利率,结息日加总各期利息计算押汇利息。
2.本合同项下的结息方式为以下第种方式:(1)按(月/季/半年)结息,结息日为起息日的对日,当月没有起息日对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起息日的对日。
(2)利随本清,押汇到期一次结清。
第三条乙方给予甲方进口押汇的前提条件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给予甲方进口押汇:(一)甲方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押汇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二)甲方已提交符合乙方要求的有关文件;(三)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合同或其他担保方式已生效;(四)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