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共同抢劫犯罪)
法硕经典案例分析题:抢劫案
凯程考研集训营,为学生引路,为学员服务!第 1 页 共 1 页 法硕经典案例分析题:抢劫案某天,张某(19岁)对王某(18岁)和李某(17岁)说有一个富商住在县城的某个旅馆中,可以从富商那里弄些钱来花。
王某和李某起先有些犹豫,怕被抓到。
张某表示有他在肯定没问题,随后二人也表示赞同,并在张某的带领下“踩点”,察看路线。
某天半夜,李某在旅馆房间外望风,张某、王某二人顺着窗户爬进了富商的房间,将躺在床上睡觉的富商捆绑起来并持刀威胁其不许出声,随即搜遍了富商的全身及其房间的各个角落,但是二人没有发现钱和任何值钱的财物。
张某认为一定是富商将钱财全部藏了起来,但因担心在旅馆房间中逗留时间过长可能会被发现,随即将富商带到了附近闲置的房屋中。
直到第二天早上6点,张某等三人才发现绑的这个人不是富商,而是暂住旅馆的外地打工人员,的确已经身无分文,便将其放回。
【问题】1.张某等三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2.张某等三人的犯罪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形态,未遂还是中止?3.张某等三人各应负何种刑事责任?【答案】1.张某等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
2.张某等三人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3.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张某是主犯,主谋、策划并实行了抢劫行为,并且张某教唆未满18周岁的李某犯罪,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应从重处罚,因此对张某应以抢劫罪(未遂)从重处罚;王某是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王某应以抢劫罪(未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李某是未成年人,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因此对李某以抢劫罪(未遂)处罚,鉴于犯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李某在犯罪中的作用不大,因此应当对李某减轻或免除处罚。
【解析】1.在本题中,应注意区分抢劫罪与绑架罪。
本案中的三人虽然采取了捆绑的方式将“富商”绑至别处,但是目的仍是为了直接从被害人处掠夺财物,并没有将“富商”作为人质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犯罪意图。
因此,这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2.本案中,张某等三人以富商为目标进行抢劫,但是由于对象错误,导致这三人抢劫了身无分文的外地打工人员。
抢劫法律案例研讨(3篇)
第1篇一、引言抢劫罪是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大、犯罪手段恶劣等特点。
近年来,我国抢劫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活。
本文以一起抢劫案件为切入点,对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研讨,以期对抢劫犯罪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二、案件简介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与同伙张某预谋抢劫某便利店。
案发当晚,李某、张某携带刀子进入便利店,威胁店主交出财物。
在抢劫过程中,张某持刀刺伤店主,导致店主重伤。
李某、张某抢得现金人民币5000元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李某、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便利店,侵犯了便利店店主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携带刀子进入便利店,威胁店主交出财物,并持刀刺伤店主,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
(三)主体要件抢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均符合抢劫罪的主体要件。
(四)主观要件抢劫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明知抢劫行为会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所有权,仍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四、抢劫罪的犯罪形态(一)抢劫罪的既遂形态抢劫罪的既遂形态是指犯罪行为已经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在抢劫过程中,已经实施暴力行为,并成功抢得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既遂形态。
(二)抢劫罪的未遂形态抢劫罪的未遂形态是指犯罪行为尚未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在本案中,若被告人李某、张某在抢劫过程中,未能成功抢得财物,则构成抢劫罪的未遂形态。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A区发生一起抢劫案,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凌晨时分潜入某便利店,持刀抢劫,抢走现金5000元。
案发后,张某逃离现场,但不久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调查,张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两年前刑满释放。
案件事实:1. 案发时间:2023年3月15日凌晨2点。
2. 案发现场:某市A区某便利店。
3.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28岁,A区人。
4. 作案工具:一把尖刀。
5. 作案手段:张某潜入便利店,用尖刀威胁店主,抢走现金5000元。
6. 案发后:张某逃离现场,但不久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二)抢劫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三)多次抢劫或者抢劫多次的;(四)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五)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六)持枪抢劫的;(七)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案例分析:1. 犯罪构成:张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张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次,张某采用了暴力手段,即持刀威胁店主;最后,张某成功抢走了现金5000元。
2. 犯罪形态:张某的抢劫行为属于既遂形态。
由于张某成功抢走了现金,其抢劫行为已经达到既遂状态。
3. 从重处罚情节:张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属于累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4. 刑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抢劫罪的刑罚,应当根据抢劫财物的数额、情节等因素进行确定。
刑法案例分析
牵连犯从重处罚,想象竞合,法条竞合:特殊邢优于一般邢,重法优于轻法,1.甲,男,31岁,1998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1年7月刑满释放。
乙,女,29岁,1999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2年6个月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3年。
2002年1月,甲、乙二人经预谋潜入丙家实施盗窃,当甲、乙二人欲携带所盗巨额财物离开丙家时,恰遇丙返回家中,甲、乙二人对丙实施暴力致其轻伤后,逃离现场。
数日后甲、乙被抓获问题(1)甲、乙二人共同构成何种犯罪?(2)对甲、乙所犯之罪量刑时,应适用何种量刑制度试分析:(1)甲、乙二人共同构成抢劫罪。
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甲、乙的行为符合该条规定,其行为性质已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
(2)甲构成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甲所犯前、后罪,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对其依法从重处罚。
(3)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即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乙在缓刑考验期限又犯新罪,符合该条规定,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2.1.甲素知乙家有钱,且每天白天只有一老妇看家,遂起抢劫意念。
为使抢劫顺利,甲首先盗窃军用手枪1支,子弹10发。
一切准备就绪后,将枪弹藏于身上,来到乙家。
时逢老妇偶然外出,甲撬门入室,发现室内无人,于是窃得现金及其他财物总价值1万余元。
正准备逃离时,老妇回来,甲遂开枪致老妇重伤后,逃离现场。
请回答以下问题:(1)甲的行为属于罪数形态中的何种犯罪形态?(2)该犯罪形态的处断原则是什么?(3)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答:(1)甲的行为属于犯罪形态中的牵连犯。
法律抢劫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典型的抢劫案件,被告人李某于2020年10月某日晚,在A市某商业街实施抢劫,抢得现金人民币5000元及一部价值3000元的手机。
被害人张某(化名)在遭遇抢劫时,因反抗被李某打伤。
案件发生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供述中详细描述了抢劫过程。
二、案件事实1. 犯罪时间:2020年10月某日晚,约20时30分。
2. 犯罪地点:A市某商业街。
3. 犯罪手段:李某采取持刀威胁的方式,强行劫取被害人张某的财物。
4. 犯罪过程:- 案发当晚,李某独自一人来到A市某商业街,观察周围环境,寻找作案目标。
- 约半小时后,李某发现被害人张某单独行走,遂心生抢劫之意。
- 李某手持一把匕首,悄悄靠近张某,用匕首指着张某的脖子,威胁其交出财物。
- 张某因害怕,立即从口袋中掏出5000元现金及一部手机交给李某。
- 李某在劫取财物后,对张某进行殴打,致其受伤。
- 李某得手后,逃离现场。
三、法律分析1. 抢劫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本案定性:李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张某的财物,故本案定性为抢劫罪。
3. 犯罪情节:- 暴力程度:李某在抢劫过程中,对张某进行殴打,致其受伤,属于抢劫罪中的暴力程度较高。
- 抢劫对象:李某抢劫的财物价值较高,共计8000元。
- 犯罪手段:李某采用持刀威胁的方式,属于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
4. 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考虑到李某暴力程度较高,抢劫对象价值较高,故建议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分析1. 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抢劫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还可能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有关犯罪停止形态的刑法案例分析
有关犯罪停止形态的刑法案例分析班级:13级法硕(法学)学号:31304152 姓名:包海晶案例一:共同犯罪中犯罪停止形态问题一、案情来源河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郑刑初字第2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1)豫刑一终字第412号二、基本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云志,男,1967年2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叶县夏李乡侯庄村4组农民,系上诉人张小马之兄。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1年6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书海,男,1955年5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叶县夏李乡侯庄村4组农民,捕前住郑州市航海中路201号绿城花园小区24号楼1单元14号。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1年6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玉萍,曾用名张玉平,女,1968年11月23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郑州市淮河路金京花苑11号楼24号,个体医生,系上诉人张书海之妹。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1年6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小马,曾用名张小满、张满仓,男,1972年8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叶县夏李乡侯庄村4组农民。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1年6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1996年春,被告人张书海在郑州市金京花苑其妹被告人张玉萍家居住期间,得知在郑州市万福花园居住的李全国家经济富裕,遂生抢劫之念。
张书海向张玉萍打听到万福花园的方位后,多次到万福花园踩点或跟踪李全国,同时在张玉萍家准备了尖刀、尼龙绳、胶带纸、蒙面用的黑袜子等作案工具。
张书海纠集被告人张云志携带上述工具多次到万福花园李全国家附近伺机作案,均因李家人多未能着手实施抢劫。
张云志离开郑州返回叶县。
后张书海再次纠集了张云志、张小马,并指使张云志带着张小马到李全国家附近踩点,3人又多次携带作案工具到李全国家附近伺机作案,仍因李家人多未能着手实施抢劫,张云志再次离开郑州。
犯罪与刑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甲,男,31岁,1998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1年7月刑满释放。
乙,女,29岁,1999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2年6个月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3年。
2002年1月,甲、乙二人经预谋潜入丙家实施盗窃,当甲、乙二人欲携带所盗巨额财物离开丙家时,恰遇丙返回家中,甲、乙二人对丙实施暴力致其轻伤后,逃离现场。
数日后甲、乙被抓获问题(1)甲、乙二人共同构成何种犯罪?(2)对甲、乙所犯之罪量刑时,应适用何种量刑制度试分析:(1)甲、乙二人共同构成抢劫罪。
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甲、乙的行为符合该条规定,其行为性质已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
(2)甲构成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甲所犯前、后罪,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对其依法从重处罚。
(3)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即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乙在缓刑考验期限又犯新罪,符合该条规定,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案例二、甲素知乙家有钱,且每天白天只有一老妇看家,遂起抢劫意念。
为使抢劫顺利,甲首先盗窃军用手枪1支,子弹10发。
一切准备就绪后,将枪弹藏于身上,来到乙家。
时逢老妇偶然外出,甲撬门入室,发现室内无人,于是窃得现金及其他财物总价值1万余元。
正准备逃离时,老妇回来,甲遂开枪致老妇重伤后,逃离现场。
请回答以下问题:(1)甲的行为属于罪数形态中的何种犯罪形态 (2)该犯罪形态的处断原则是什么? (3)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答:(1)甲的行为属于犯罪形态中的牵连犯。
甲盗窃军用枪支的行为是抢劫行为的手段行为。
法律案例抢劫案(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某,男,25岁,无业。
因生活所迫,张某某萌生了抢劫的念头。
2018年5月某日晚,张某某潜入某小区,伺机寻找作案目标。
当夜,张某某尾随一年轻女子进入小区,在女子准备进入电梯时,张某某手持一把水果刀,威胁女子交出随身携带的财物。
女子惊恐万状,但仍坚决不从。
张某某见状,情绪失控,挥刀威胁,强行抢走了女子身上的现金1000元及一部手机。
得手后,张某某迅速逃离现场。
案件经过:1. 案发经过:2018年5月某日晚,受害人小王(化名)下班回家,乘坐电梯进入小区。
当电梯门打开时,张某某尾随进入。
张某某发现小王携带一定数额的现金和一部手机,遂起抢劫之心。
2. 实施抢劫:张某某尾随小王至电梯门口,趁其不备,突然从背后拿出水果刀,威胁小王交出财物。
小王惊慌失措,表示自己没有钱,手机也不要了。
但张某某不听,挥舞着水果刀,逼问小王是否真的没有钱。
小王继续表示自己没有钱,张某某见状,情绪更加激动,挥刀威胁小王,强行抢走了小王身上的100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
3. 逃离现场:得手后,张某某迅速逃离现场。
小王立即报警,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调查。
侦查过程:1. 现场勘查:警方到达现场后,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提取了现场指纹、足迹等证据。
2. 走访调查:警方对小区居民进行了走访调查,了解到案发当晚小区内有多名目击者,均看到了张某某逃离现场。
3. 技术侦查:警方调取了小区监控录像,发现张某某逃离现场后,进入了一辆黑色轿车,迅速离开小区。
4. 抓获嫌疑人:根据监控录像和走访调查,警方锁定了嫌疑人张某某,并在其家中将其抓获。
法庭审理:1. 起诉书指控:起诉书指控张某某犯抢劫罪,依法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 被告辩解:张某某在庭审中辩称,自己并非故意抢劫,而是因为生活所迫,一时冲动才犯下此罪。
3. 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中,公诉人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应当依法严惩。
辩护人则认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良好,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法律抢劫案例真实(3篇)
第1篇在我国,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
以下是一起真实的抢劫案例,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犯罪分子如何利用法律漏洞进行犯罪,以及法律在面对此类犯罪时的应对和制裁。
一、案件背景2018年10月,某市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抢劫案。
被害人李某,是一家小型企业的老板,因为业务需要,经常携带大量现金。
10月15日,李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了三名神秘男子的抢劫。
二、犯罪过程当天下午5点左右,李某驾驶着自己的轿车行驶在回家的路上。
突然,一辆黑色轿车从后面超过,迅速减速,停在李某的车前方。
三名男子从黑色轿车中跳下,手持刀械,直奔李某而来。
李某见状,吓得魂飞魄散,立刻停车。
三名男子逼迫李某交出钱包,李某无奈之下,只得从钱包中掏出5000元现金。
然而,三名男子并不满足,他们要求李某打开车内的保险箱,声称里面还有更多的现金。
李某解释说,自己并没有携带大量现金,只是偶尔携带一些零钱。
三名男子不信,继续威胁李某。
在极度恐惧下,李某打开了车内的保险箱,但里面并没有现金。
三名男子见状,更加愤怒,挥舞着刀械,对李某进行了殴打。
在殴打过程中,李某趁机逃跑。
三名男子紧追不舍,但最终未能将其抓住。
李某跑到附近一家商店,请求店主帮忙报警。
店主见状,立刻拨打了110。
三、法律制裁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了侦查。
通过调取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警方发现三名犯罪嫌疑人分别是张某、王某和赵某。
三人因涉嫌抢劫罪被警方抓获。
在审讯过程中,张某、王某和赵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原来,三人曾因盗窃罪被判刑,出狱后生活无着落,于是决定再次作案。
他们通过踩点,得知李某经常携带大量现金,于是制定了抢劫计划。
在抢劫过程中,三人分工明确,一人驾车,两人持刀。
然而,由于李某的反抗,抢劫计划未能得逞。
在逃离现场时,三人又对李某进行了殴打。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案例分析一则
刑法案例分析一则案情:甲男与乙男于2004年7月28日共谋入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丙的财物。
7月30日晚,乙在该中学校园外望风,甲翻院墙进入校园内。
甲持水果刀闯入丙居住的房间后,发现房间内除有简易书桌、单人床、炊具、餐具外,没有其他贵重财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胁,喝令丙摘下手表(价值2100元)给自己。
丙一边摘手表一边说:“我是老师,不能没有手表。
你拿走其他东西都可以,只要不抢走我的手表就行。
”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对丙说:“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
”丙不同意,甲又以刀相威胁,逼迫丙脱光衣服,丙一边顺手将已摘下的手表放在桌子上,一边流着泪脱完衣服。
甲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后对丙说:“好吧,你可以穿上衣服了。
”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
甲逃出校园后与乙碰头,乙问抢了什么东西,甲说就抢了一只手表。
甲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1000元价格卖给他人后,甲与乙各分得500元。
问题: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回答:首先,分析甲乙两人的行为。
因二人有抢劫的共同故意和抢劫的共同行为。
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
但是,乙并没有跟随甲入户实施抢劫行为,而只是望风,所以认定甲为主犯,乙为从犯,对于从犯乙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来看,两人的犯罪形态不同。
我认为,甲的行为究竟是否构成抢劫犯罪中止,还有很大争议。
虽然甲放弃了抢劫的故意而产生强制猥亵妇女的故意,自动停止了抢劫行为而开始实施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
但是他并没有真正的“能够取财而不取财”。
因为对于入户抢劫,在“户”的空间内,在抢劫犯罪人的行为已经实际控制了受害者的人身和财产的情况下,除非确切的事实,抢劫犯罪人一般不存在能够取财而不取。
这些事实至少包括:在能够取财而未取财时,自动退出“户”的空间或者主动释放受害人等。
虽然抢劫的暴力从表面上转化为猥亵妇女的暴力,然而,这种区分仅仅从事后定性时而论,对当时甲的而言,胁迫升级了,对于受害人而言,如不服从任何威逼,即时的危害马上降临。
刑法案例——精选推荐
刑法案例1两名外国人共同实施抢劫罪中国警方有无管辖权甲、乙二人系美国公民,2 00 0 年10 月1 0日随本国旅游团经香港到中国旅游。
2 00 0 年10 月1 2日到达广州。
甲乙二人在与中国公民李某以美元兑换人民币的过程中,见李某身随携带大量的人民币,即产生歹意。
经预谋,甲乙二人找到了李某,以兑换美元为由,将其骗至某饭店50 5 房间。
入室后,甲持尖刀相威胁,乙堵住房门防止李某逃走。
然后,甲乙二人将李某的手脚绑上,用绷带堵嘴,又用胶带将李某的嘴封住,从其上衣兜里抢走人民币2万元。
10 月1 3日,甲乙二人被广州警方抓获。
但甲、乙提出二人不是中国公民,中国无权管辖。
[问题](1)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2)假如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中国警方有没有管辖权?[正确答案](1)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本题中,甲、乙二人为取得李某的财物,先事经过预谋,将李某骗至作案处。
而后使用刀子、胶带等物将李某绑住,抢走李某的现金万两元。
所以,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
(2)甲乙二人的行为中国警方有管辖权。
本题是考察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即要解决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
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
我国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确立刑事管辖权体制。
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境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
“所在谓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是指“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的,就认为是在华中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
”因此,我国警方对甲乙二人的行为有管辖权。
[考点集成]关于刑法的适用范围,应当掌握:(一)各国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所采用的原则有以下几种:a、属地原则,b、属人原则,c、保护原则,d、普遍原则。
抢劫罪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被告人张某因生活所需,心生抢劫之念。
某日,张某持一把匕首,尾随被害人李某至李某家中。
在李某开门后,张某手持匕首,威胁李某交出钱财。
李某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无奈将家中现金2000元交给了张某。
得手后,张某迅速逃离现场。
案发后,李某立即报警,警方迅速介入调查。
经过侦查,警方在张某的住处将其抓获。
二、案件事实1. 被告人张某承认,自己于案发当天持匕首抢劫李某,并交待了抢劫的经过。
2. 被害人李某陈述,自己在家中遭遇张某抢劫,被迫交出2000元现金。
3. 警方在张某的住处查获了匕首和部分赃款。
三、法律分析(一)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 客观要件:抢劫罪要求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夺公私财物。
2. 主观要件:抢劫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
3. 主体要件:抢劫罪要求行为人是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本案中抢劫罪的认定1. 客观要件方面:张某持匕首,威胁李某交出钱财,符合抢劫罪客观要件的要求。
2. 主观要件方面:张某承认自己有抢劫的故意,且在抢劫过程中实施了抢劫行为,符合抢劫罪主观要件的要求。
3. 主体要件方面:张某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抢劫罪主体要件的要求。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被认定为抢劫罪。
四、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法院最终判决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对其依法进行惩处,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同时,本案也提醒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真实法律案例分析刑法(3篇)
第1篇2018年5月,某市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
被害人王某,男,35岁,某市某区某公司员工。
案发当晚,王某下班回家途中,遭遇犯罪嫌疑人李某(男,28岁,无业)抢劫。
在反抗过程中,李某持刀将王某刺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李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刑,此次作案后逃逸。
二、案件分析1. 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二)抢劫财物价值较大的;(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多人;(五)抢劫手段特别残忍的。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以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王某的财物,并致王某死亡,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李某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情形,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2. 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抢劫过程中,持刀将被害人王某刺伤,并导致王某死亡。
李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且造成了严重后果,依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 犯罪嫌疑人李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刑,属于累犯。
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4. 犯罪嫌疑人李某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及第六十五条规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对犯罪嫌疑人李某的量刑如下:(1)以抢劫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共同犯罪案例
分别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共同说(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违法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参见陈兴良、周光权、车浩主编《刑法总论精释》)、行为共同说(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理论分析下列案例。
1.甲乙两人曾因共同抢劫被判过刑,刑满释放后的一个下午,甲发短信给乙,短信内容“今天是七夕,某某街肯定有喝多了的女的,我们骗个人来“搞”一下”。
实际上,甲短信中的这个“搞”字,意思是强奸;而乙将这个字理解成抢劫。
两人到达某某街以后,看到丙女已经喝醉,就驾车将丙女载到了滨江公园。
进入滨江公园以后,甲将丙女往密林深处拉,丙女不同意,甲就大声向乙喊“快去拿刀”。
乙知道他们并没有带刀出来,这句话是用来吓唬丙女的,就没吱声,只是站在原地不动。
丙听了后果然十分害怕,就跟着甲进入了树林。
在甲强奸丙女的过程中,甲让乙去翻丙的包。
乙就在离强奸现场一两米远的地方,从丙的包中翻出一部手机和4000元人民币。
在甲实施完强奸行为以后,甲乙携带财物离开现场,两人平分了赃物。
2.甲乙是曾经的狱友。
某七夕夜,甲乙在某某街逛街,醉酒的丙女要坐乙的顺风车。
三人路过滨江公园时,甲要求乙停车,并将丙女拖往树林深处强奸,乙在整个过程没有吱声。
事后,甲乙两人一起乘车离开。
3.甲乙是曾经的狱友。
某七夕夜,乙路过滨江公园时,看到甲正在拖丙女往树林里走。
乙想甲肯定有所图谋,于是主动为甲望风,准备一有风吹草动就给甲报信。
甲强奸丙女后出来,看到乙很吃惊,但随即镇定,并对乙说:“你要不要进去玩玩?”乙否决。
两人一起离开。
4.甲乙是曾经的狱友。
两人一起约定某七夕夜抢劫醉酒的女子。
结果在两人灌醉丙的过程中,丙和乙都醉了。
甲轻松地拿走了丙的财物,并将醉酒的乙扛走。
5.甲乙是曾经的狱友。
两人一定约定某七夕夜用迷药迷晕在滨江公园的女子并抢劫财物。
乙先去公园,并物色好一个在公园醉酒得很厉害的丙女准备下手。
但是乙担心迷药太多会将丙女致死,于是自己先试用少量迷药,结果乙自己被迷晕。
关于抢劫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0岁,无业。
因生活困顿,张某产生了抢劫的念头。
经过一番策划,张某决定在夜间对某居民小区进行抢劫。
张某选择的目标是小区内的一家便利店,因为该便利店位于小区门口,人流量较大,便于逃离现场。
二、案件经过2021年3月15日晚,张某带着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潜入小区。
他观察到便利店内有几名顾客,便在门口徘徊,等待时机。
大约晚上10点左右,顾客陆续离开,便利店只剩下一名收银员和几名保安。
张某趁机进入便利店,手持一把水果刀威胁收银员交出钱财。
收银员见状,吓得脸色苍白,连忙将现金交给张某。
张某得手后,迅速逃离现场,乘坐一辆摩托车消失在夜色中。
三、案件侦破案发后,小区保安和收银员立即报警。
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调查。
通过对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进行分析,警方发现了一名可疑男子。
经过进一步调查,警方确定了该男子的身份,正是犯罪嫌疑人张某。
警方迅速对张某实施抓捕。
2021年3月16日凌晨,张某在一家网吧被警方抓获。
经审讯,张某对其抢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四、法律分析1.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一般为自然人,且年满14周岁。
(2)犯罪客体: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3)犯罪客观方面: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 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在本案中,张某为了非法占有便利店内的现金,使用水果刀威胁收银员,强行劫取了现金。
张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
3. 张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2)抢劫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3)多次抢劫或者抢劫多人,造成严重后果的;(4)抢劫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 共同犯罪、转化的抢劫罪、窝藏罪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二)[1]共同犯罪、转化的抢劫罪、窝藏罪邢钢(20岁)和刘军(15岁)经过预谋,在某日下午伺机行窃。
当见到被害人李红岩在摊位上买鸡时,刘军示意邢钢掩护,邢钢即站在李红岩跟前假装买鸡,刘军从刘红岩的裤兜里窃取了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850多元、信用卡两张以及身份证等),然后迅速离去。
当李红岩发现被窃而要追赶时,被面前的邢钢故意挡住视线和出路,李红岩就将站在面前的邢钢抓住。
邢钢为了逃脱,就掏出尖刀朝李红岩连刺数刀,将李刺伤。
案发后,邢钢逃到他的朋友张飞家躲藏。
张飞知道邢钢犯罪事实之后,就将邢钢送往外地隐藏。
在邢钢躲藏期间,张飞3次前去看望,并资助他500元钱生活费用。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1)邢钢与刘军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2)张飞与邢钢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3)邢钢、张飞构成什么罪?(4)邢钢、刘军的行为各如何定性或处理?[答案](1)邢钢与刘军不构成共同犯罪。
因为邢钢与刘军只是预谋盗窃,他们仅在盗窃范围内具有共同故意,而在刺伤李某的行为中没有共同故意。
而刘军只有15周岁,依法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故刘军不可能与邢钢构成共同犯罪。
(2)张飞与邢钢不构成共同犯罪。
因为二人事先无通谋,张飞事先并不知道更没有参与邢钢的犯罪行为。
(3)邢钢在实施盗窃他人财物时,为了逃脱和抗拒抓捕,当场刺伤李红岩,依法应转化为抢劫罪。
张飞则构成窝藏罪。
(4)对邢钢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刘军则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解题思路]本题主要涉及共同犯罪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范围的问题。
虽然已满14周岁的人对抢劫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刘军与邢钢的共同犯罪的预谋或者说共同犯罪的故意范围仅限于盗窃。
对于故意伤害被害人的结果,仅由邢钢一人负责,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之为实行过限,即超过共同犯罪故意的限度的,应当由实施该行为的人负责。
刑法案例分析(共同抢劫犯罪)
一、案例法院对一起共同抢劫犯罪案件的罪犯进行宣判。
主犯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主犯余某被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从犯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自案发被羁押至判决生效已过去6个月,邱某剩余2个月有期徒刑刑期;从犯邹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问:对本案四名罪犯的刑罚应当由哪些执行机关执行?如何执行?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一)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
从实施犯罪的人数上来看,犯罪可分为单独犯罪和共同犯罪,上述案例所涉及的,就是共同犯罪。
根据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和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可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并引用刑法总则有关于共同犯罪之规定加以定罪量刑。
依照各共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和犯罪后的认错态度不同,实行区别对待。
凡具备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予以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各共同犯罪人都是主犯,他们之间的量刑也会各有不同,有时候甚至主犯的处罚比从犯还要轻。
案例中所涉及的抢劫罪就经常会出现共同犯罪情形。
不过从四名犯罪人的量刑情况来看,主、从犯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对犯罪行为的影响,皆属于正常情况,故主犯郑某和余某所受到的处罚相较于从犯而言,都比较重。
(二)1.对于四名罪犯罚的执行主体和执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和第二百六十九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法律案例分析:团伙抢劫案
[案情介绍]被告人:张某,男,199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农民。
1996年4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朝鲜族,吉林省蛟河市人,农民。
1995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9月1日刑满释放。
1996年4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陆某,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满族,辽宁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农民。
1996年6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孟某,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满族,辽宁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农民。
1987年8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5年2月刑满释放。
1996年6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刘某、陆某、孟某抢劫一案,由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陆某伙同刘A、焦A、杨A(均另案处理)、于A(在逃)等人,于1995年9月17日在北戴河海滨莲蓬山处抢劫张B和赵B的金项链1条、金戒指1枚、照相机1架、人民币320余元。
1996年1月13日下午,2被告人伙同赵X(另案处理)、杨A等人抢劫承德至秦皇岛长途汽车乘客崔X人民币256元。
同年2月4日,2被告人又伙同赵X在鞍山市某公园抢劫张C和王C人民币100元,双狮表1块。
被告人张某、刘某、陆某,于1996年2月24日中午到鞍山市某公园,抢劫孟D和杨D人民币1650元、BP机1个、金戒指2枚、手表1块、录音机1台、皮衣1件。
同年3月15日下午,张某、陆某伙同赵X在某公园抢劫李E和谢E人民币690元。
3月17日中午,张某、刘某伙同潘F(另案处理)又在某公园抢劫柏X和陈X金戒指1枚、金耳环1对、人民币320元。
被告人张某、刘某、陆某、孟某伙同潘F、吕X(另案处理)于1996年3月17日晚,在鞍山市常各庄大桥处抢劫崔Y和孙YBP机1个,人民币900余元。
同年3月一天晚上,4被告人在鞍山市西火车站一停车场,抢劫一出租车司机人民币200元。
法律案例抢劫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注:以下案例为虚构,仅用于分析目的。
)在我国某城市,近年来,抢劫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公安机关加大了对抢劫犯罪的打击力度。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抢劫案件,我们将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探讨抢劫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手段、法律责任以及预防措施。
二、案情简介2019年6月15日,某市A区发生一起抢劫案。
受害人陈某(男,28岁,个体经营者)在晚上9点左右,独自一人驾车回家途中,在市区某路段被犯罪嫌疑人李某(男,25岁,无业)持刀抢劫。
犯罪嫌疑人李某抢走陈某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手机一部及银行卡一张。
案发后,陈某立即报警,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
经侦查,公安机关在犯罪嫌疑人李某的住处将其抓获。
据李某交代,他因欠债累累,走投无路,遂起抢劫之心。
在抢劫过程中,李某使用匕首对陈某进行威胁,强迫其交出财物。
陈某因害怕,遂将随身携带的财物交给了李某。
三、案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1)主观方面:李某具有非法占有陈某财物的故意,即具有抢劫的主观目的。
(2)客观方面:李某使用匕首对陈某进行威胁,强迫其交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
(3)客体:李某的行为侵犯了陈某的财产所有权,即侵犯了抢劫罪的客体。
2. 犯罪手段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采用匕首作为抢劫工具,对陈某进行威胁。
匕首是一种具有较大杀伤力的凶器,李某使用匕首抢劫,说明其犯罪手段恶劣,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3. 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抢劫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2)抢劫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3)抢劫致人死亡、重伤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多次的;(5)抢劫罪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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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法院对一起共同抢劫犯罪案件的罪犯进行宣判。
主犯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主犯余某被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从犯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自案发被羁押至判决生效已过去6个月,邱某剩余2个月有期徒刑刑期;从犯邹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问:对本案四名罪犯的刑罚应当由哪些执行机关执行?如何执行?
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一)
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
从实施犯罪的人数上来看,犯罪可分为单独犯罪和共同犯罪,上述案例所涉及的,就是共同犯罪。
根据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和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可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并引用刑法总则有关于共同犯罪之规定加以定罪量刑。
依照各共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和犯罪后的认错态度不同,实行区别对待。
凡具备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予以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各共同犯罪人都是主犯,他们之间的量刑也会各有不同,有时候甚至主犯的处罚比从犯还要轻。
案例中所涉及的抢劫罪就经常会出现共同犯罪情形。
不过从四名犯罪人的量刑情况来看,主、从犯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对犯罪行为的影响,皆属于正常情况,故主犯郑某和余某所受到的处罚相较于从犯而言,都比较重。
(二)
1.对于四名罪犯罚的执行主体和执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和第二百六十九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同时,人民法院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