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16号:李某某诉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法律离婚咨询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案例名称: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案情简介李某某,女,35岁,某公司职员;王某某,男,40岁,某企业总经理。
二人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融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逐渐显现。
王某某工作繁忙,经常加班,而李某某则希望家庭生活更加和谐。
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争执,感情破裂。
2023年3月,李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双方是否存在夫妻感情破裂,是否应当准予离婚?2. 婚后共同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归谁?三、案例分析(一)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李某某与王某某婚后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且经过多次调解无效。
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的条件。
(二)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应考虑以下因素:1. 双方的收入水平和生活状况;2. 子女的抚养需要;3. 双方的过错情况。
根据以上因素,法院判决房产归李某某所有,车辆归王某某所有,存款按照双方收入比例分割。
(三)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子女已满两岁,属于哺乳期后的子女。
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权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 子女的意愿;2. 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3. 子女的身心健康。
根据以上因素,法院判决子女由李某某抚养,王某某支付抚养费。
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11•【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应当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孕育子女等事实对数额过高的彩礼酌情返还——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案例二: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张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案例三:已办理结婚登记,仅有短暂同居经历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的,应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返还部分彩礼——刘某与朱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案例四:婚约财产纠纷中,接收彩礼的婚约方父母可作为共同被告——张某某与赵某某、赵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案例一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应当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孕育子女等事实对数额过高的彩礼酌情返还——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基本案情】2020年9月,王某某与李某某(女)登记结婚。
王某某家在当地属于低收入家庭。
为与对方顺利结婚,王某某给付李某某彩礼18.8万元。
李某某于2021年4月终止妊娠。
因双方家庭矛盾加深,王某某于2022年2月起诉离婚,并请求李某某返还彩礼18.8万元。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建立起深厚感情,婚姻已无存续可能,准予离婚。
结合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及王某某家庭经济情况,王某某所给付的彩礼款18.8万元属于数额过高,事实上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
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女方曾有终止妊娠等事实,为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化解矛盾纠纷,酌定李某某返还彩礼款56400元。
【典型意义】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
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彩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
然而,超出负担能力给付的高额彩礼却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使婚姻演变成物质交换,不仅对彩礼给付方造成经济压力,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
案例一:离婚纠纷案例: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事实经过:李某和王某是一对已婚夫妻,他们结婚多年,但婚后关系出现了矛盾和不和谐。
最近,双方爆发了一次激烈争吵,导致不能再继续生活在一起。
其中,李某认为王某对他进行家暴,而王某则表示李某有不良嗜好,给家庭带来了很大困扰。
他们决定离婚,但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债务分担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的原则是自愿、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解决。
在李某和王某的情况下,他们已经达成共识,决定离婚。
离婚纠纷主要集中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债务分担等方面。
对于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
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一般会考虑到子女的最佳利益,根据具体情况判断由哪一方担任抚养责任,并支付抚养费。
对于债务分担问题,如果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
建议:对于李某和王某离婚纠纷的解决,建议他们通过律师协助进行协商,以达成离婚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财产分割方案、子女抚养安排以及债务分担方式,以避免后续纠纷。
如协商无果,他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案例二: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张某与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事实经过:张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他已在该公司工作了5年。
但最近,由于工资未按时支付、工作环境恶劣和工作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张某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某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还威胁要对张某采取法律行动。
张某不知道该如何应对这个纠纷。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双方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在张某的情况下,由于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导致张某工资未按时支付,工作环境恶劣且工作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他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而公司威胁对张某采取法律行动是不妥的,因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双方平等享有的。
建议:对于张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纠纷,建议他首先与公司进行沟通协商,争取达成和解。
如协商无果,他可以寻求劳动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援助,通过调解或仲裁解决纠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2016年)第一部分婚姻效力与婚姻登记一、【婚姻无效的审理】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经释明当事人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可驳回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离婚案件中被告方主张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在离婚案件中对婚姻无效主张一并审理。
二、【婚姻登记被撤销的财产、子女问题处理】因结婚登记瑕疵导致结婚登记被撤销后,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二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子女问题。
三、【协议登记离婚瑕疵的主管】当事人以协议登记离婚有重大瑕疵为由提起离婚登记无效或撤销离婚登记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第二部分父母子女四、【亲子关系确认之诉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或者出生的子女,如无相反必要证据应当推定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一方存在亲子关系。
无合法婚姻关系为基础的亲子关系认定请求,应由主张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必要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中的“必要证据”指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使举证责任产生转移的证据,如血型、DNA鉴定相符或不相符、载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对方与他人在特定时段同居、男女双方在特定时间有或没有同居生活等证据。
对于是否构成必要证据人民法院应结合个案案情慎重把握。
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中,应注意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益的方式取得证据。
五、【受欺诈抚养的赔偿】夫妻一方因另一方隐瞒真相而受欺诈抚养了另一方与他人所生育子女,受欺诈抚养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实际支出的抚养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受欺诈抚养方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可酌情予以支持。
法律谈判的离婚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李某与王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两人感情融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观念的差异逐渐显现,导致夫妻关系出现裂痕。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李某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焦点1. 子女抚养权归属2. 共同财产分割3. 精神损害赔偿三、法律谈判过程1. 诉讼前谈判在诉讼前,李某与王某通过律师进行了初步的沟通。
双方律师就离婚纠纷的焦点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各自的诉求。
(1)子女抚养权:李某主张由其抚养儿子,王某则希望儿子随其共同生活。
(2)共同财产分割:李某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王某则主张多分得一部分财产。
(3)精神损害赔偿:李某认为王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要求王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2. 诉讼中谈判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律师根据法院的调解意见,进行了多次沟通和协商。
(1)子女抚养权:在律师的调解下,李某与王某同意采取轮流抚养的方式,儿子在李某处生活三年,王某处生活三年。
(2)共同财产分割:双方律师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财产分割比例。
最终,李某分得共同财产的50%,王某分得剩余的50%。
(3)精神损害赔偿:王某承认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同意支付李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四、案例分析1. 子女抚养权在李某与王某的离婚纠纷中,法院最终采纳了双方律师提出的轮流抚养方案。
这种方案既考虑了子女的成长需求,又兼顾了双方的生活环境。
这体现了法律谈判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子女权益的重视。
2. 共同财产分割在共同财产分割方面,李某与王某通过律师的调解,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
这表明,在法律谈判过程中,双方律师能够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寻求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3. 精神损害赔偿李某与王某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通过律师的调解,王某承认过错并同意支付赔偿金。
这体现了法律谈判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对于当事人精神权益的关注。
五、结论李某与王某的离婚纠纷案例,充分展示了法律谈判在处理离婚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法律案例及其个人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一直较好,但在2017年开始出现矛盾。
2018年,原告王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
被告李某对此表示同意,但要求原告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并由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离婚纠纷中的经济补偿问题。
原告王某某在离婚诉讼中主张,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经济责任,因此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
被告李某则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济负担相当,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经济责任,包括承担家庭日常开支、子女抚养费用等。
被告李某虽然也承担了一定的经济责任,但与原告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
因此,法院判决原告王某某支付被告李某经济补偿。
四、个人分析1.离婚纠纷中的经济补偿问题离婚纠纷中的经济补偿问题,主要是针对离婚后双方在经济上存在差距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原告王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经济责任,符合《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因此法院判决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
2.离婚纠纷中的证据问题在离婚纠纷中,证据是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
本案中,原告王某某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经济责任,如银行流水、购物小票等。
被告李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济负担相当,因此法院判决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
3.离婚纠纷中的调解问题离婚纠纷中,调解是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曾尝试进行调解,但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财产纠纷案例分享李先生与王太太的婚姻破裂金钱引发的争端
财产纠纷案例分享李先生与王太太的婚姻破裂金钱引发的争端财产纠纷案例分享:李先生与王太太的婚姻破裂——金钱引发的争端一、案情概述近日,本地一起引起广泛关注的婚姻破裂案件再次引发社会舆论的关注。
这起案件涉及李先生和王太太的离婚,引发了一场激烈的财产纠纷。
二、案件背景李先生与王太太结婚已有十年之久,原本他们曾经是一对幸福美满的夫妻。
然而,随着事业的发展和家庭财产的增加,夫妻之间的金钱问题逐渐成为两人之间的矛盾点。
在过去的一年中,他们的婚姻状况急剧恶化,最终无法挽回,决定走向离婚。
三、财产争端的起因在婚姻破裂的过程中,金钱成为李先生和王太太之间最大的争议焦点。
双方在婚前没有签订财产协议,所以所有的财产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1. 住房问题李先生和王太太共同拥有一套市区内的房产,该房产被视为两人婚后所购买。
然而,在分割财产时,两人对于如何处置房产产生了争议。
李先生认为他应该获得房产的所有权,因为他是购买该房产的主要出资人。
而王太太则主张应该平分房产的价值。
2. 子女抚养费李先生和王太太育有一子一女,离婚后的监护权成为他们争夺的焦点。
同时,子女的抚养费也成为了他们之间的争论点之一。
李先生主张按照自己的经济能力支付抚养费,而王太太则认为应根据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进行合理划分。
3. 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除了房产和子女抚养费之外,李先生和王太太还存在其他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的问题。
例如,他们的共同银行账户、投资以及贷款等方面的分割问题都需要解决。
四、法律程序面对这场财产争端,李先生和王太太选择了诉诸法律来解决。
他们分别聘请了专业的律师代表自己的利益,并正式提起了离婚诉讼。
在法庭上,双方递交了相关证据,接受了法官的调查和审判。
五、法庭判决及协议达成经过法庭的审理与调解,最终,李先生和王太太达成了一项协议,并与法院达成调解。
根据协议,他们决定将房产进行平分,并就子女抚养费达成了无争议的协议。
此外,他们还就债务分割等相关问题达成了一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涉外家事纠纷典型案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涉外家事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9.09•【分类】其他正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涉外家事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一域外形成的结婚证明需公证认证——原告赵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案【基本案情】原告赵某系中国公民,被告石某系加拿大公民。
赵某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石某的婚姻关系。
赵某称其与石某于 2017年 9 月 27 日在加拿大温哥华结婚。
石某表示不同意离婚。
赵某未提交《结婚证明》原件及该原件公证认证手续,仅提交了“结婚登记译本与原本相符”的公证书,证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
【裁判结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婚证为夫妻双方缔结婚姻的证明,赵某提交的《结婚证明》非原件且未经过公证认证手续,本院无法确认该结婚证的真实性与效力,赵某据此要求解除与石某婚姻关系,本院难以支持。
判决:驳回赵某的离婚诉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查明双方婚姻登记效力是审理离婚纠纷类案件的基础。
夫妻双方婚姻缔结地在中国境外的需要就婚姻登记真实性进行举证。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在国外登记结婚,在没有违背我国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下,我国对国外登记结婚效力予以认可。
夫妻双方在国外登记结婚应符合婚姻缔结地的法律,双方不必在中国境内再次办理结婚登记或承认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民政部的相关规定,依照国外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的婚姻证件在中国境内使用,应在婚姻缔结地办理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当事人提交的结婚证不仅应对证件的真实性进行公证认证,还应对翻译件一并进行公证认证。
公证认证手续是为了确认当事人在婚姻缔结地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记。
因此,在境外缔结婚姻的当事人,如需在我国法院诉讼离婚,需完成国外婚姻登记证件的公证认证手续,避免因公证认证手续缺失导致法院无法确认婚姻的真实有效性。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李某与王某的离婚纠纷
案例一:离婚纠纷 ## 案例:李某与王某的离婚纠纷事实经过李某和王某是一对已婚夫妻,结婚已经十年。
他们相识于大学时期,经过多年的相处,两人感情逐渐疏远。
双方在经济、家庭责任等问题上产生了矛盾,最终达到了离婚的边缘。
由于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李某提起了离婚诉讼。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必须符合法定的离婚事由。
根据李某提供的情况,可以初步判断这个案件属于婚姻感情破裂、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情况。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由法院进行调解或判决。
建议针对这个案件,建议李某在提起离婚诉讼时,需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夫妻关系已经破裂,并且无法维持。
通过与律师充分沟通,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可以提高胜诉的几率。
同时,李某也需要准备好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比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家庭暴力 ## 案例:张某遭受丈夫王某的家庭暴力事实经过张某与王某结婚已有七年,他们育有一子。
然而,在婚后的生活中,王某开始对张某进行家庭暴力行为。
王某常常用言语辱骂和身体殴打张某,给她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张某无法忍受这种暴力行为,决定提出离婚诉讼。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任何人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都是违法的。
在这个案件中,王某的家庭暴力行为对张某的身心健康都造成了严重伤害,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
张某可以通过提起离婚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并且可以向法院要求王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议在面对家庭暴力时,受害人首先要保护自己的安全,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申请保护令等措施。
同时,建议张某咨询律师,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法院调解或判决时,可以要求王某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三:财产分割 ## 案例:王某与杨某的财产分割纠纷事实经过王某与杨某结婚已经十五年,两人共同努力创业,并拥有一家物流公司。
最高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
最高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1.2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发布时间:2015-11-20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目录1. 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 王某诉江某离婚案3. 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4. 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5. 陆某诉陈某离婚案6.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7. 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8. 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9. 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10. 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基本案情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
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
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
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
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
法律离婚财产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李某(男)与张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一直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性格差异、家庭琐事等原因,夫妻双方逐渐产生矛盾。
2022年,李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双方对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由此引发离婚财产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婚后共同财产的范围2. 婚后财产的分割方法3. 离婚赔偿金的计算三、案件事实1. 婚后共同财产李某与张某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价值200万元。
此外,双方还共同投资了一家公司,持有该公司20%的股份,价值100万元。
在婚后,李某还收到其父亲赠予的现金50万元。
2. 婚后财产分割方法李某认为,婚后财产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原则进行分割,即双方各得一半。
张某则认为,由于房产价值较高,应按照实际价值进行分割。
3. 离婚赔偿金李某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其进行了家庭暴力,要求张某支付离婚赔偿金。
张某对此予以否认。
四、法律分析1. 婚后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共同投资的公司股份以及李某父亲赠予的现金,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婚后财产的分割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对婚后财产的分割方法存在争议。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贡献、财产状况等因素,公平合理地分割共同财产。
3. 离婚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法律判决文书案例库(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张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一)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李某长期在外地工作,两人聚少离多,感情逐渐出现裂痕。
张某多次与李某沟通,希望其能够多回家陪伴家人,但李某以工作忙为由,并未改变。
2019年,张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李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判决准予张某与李某离婚,婚生子由张某抚养。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离婚纠纷主要源于夫妻感情破裂。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工作、家庭等原因,夫妻双方长时间分离,导致感情疏远。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双方的感情状况,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二、案例二:王某诉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系邻居,2018年,李某在自建房施工过程中,不慎将王某的房屋损坏。
王某要求李某赔偿损失,但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导致王某的房屋损坏,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李某赔偿王某房屋损失人民币5万元。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导致他人财产受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依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案例三:赵某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案情简介赵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赵某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赵某按约定支付了房款。
然而,该住宅小区交付时,赵某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交付房屋时存在质量问题,构成违约。
判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赵某房款人民币30万元,并赔偿赵某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万元。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赵某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涉及合同违约责任问题。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王某离婚的经历及解读
案例:王某离婚的经历及解读案例一:王某与丈夫离婚的经过事实经过:王某与丈夫李某结婚多年,婚姻关系逐渐恶化,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
最终,他们无法解决夫妻关系中的矛盾,决定离婚。
在离婚过程中,王某提出要求获得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包括他们共同购置的房产和存款。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和婚前夫妻合法劳动所得的财产。
在离婚时,应当按照夫妻的约定或者根据具体情况,公平地划分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法院会依法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决。
建议:对于王某来说,她可以提供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银行存折等。
通过与丈夫协商,可以尽量达成一个公平的划分财产的协议。
如果协商不成功,也可以委托律师进行法律诉讼,让法院依法判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案例二:张某遭受家庭暴力的经历事实经过:张某与丈夫王某结婚多年,但婚姻生活并不幸福。
王某经常对张某进行家庭暴力,包括言语辱骂、打骂、殴打等。
张某无法忍受这种痛苦,决定寻求法律帮助。
律师解读: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应该相互尊重,互不侮辱、互不殴打。
对于家庭暴力行为,受害人可以申请保护令保护自己的人身权益。
如果伤害非常严重,受害人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加害人的责任。
建议:对于张某来说,她可以报警并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指控,如伤痕照片、医院诊断证明等。
同时,她还可以申请保护令,要求法院对王某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进行禁止和制止。
在此过程中,她可以寻求妇女维权组织的帮助,获得更全面的法律保护。
案例三:陈某与邻居的纠纷事实经过:陈某与邻居张某因为噪音问题发生纠纷。
张某的家庭经常在晚上开party,音乐声经常超过正常的噪音限制,并且持续到深夜。
陈某向张某提出了多次投诉,但张某置之不理。
陈某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自己是否有权利采取法律行动。
律师解读: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在夜间超过正常噪音限制会被视为干扰他人正常休息和生活的行为。
李某诉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李某诉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30
【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141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其他文书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0-24 08:45:14
李某诉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鲁02民终14113号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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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3【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25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魏曙钊郭文彤侯晨阳【审理法官】魏曙钊郭文彤侯晨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单某;李某【当事人】单某李某【当事人-个人】单某李某【代理律师/律所】孙敬仪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刘硕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敬仪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刘硕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敬仪刘硕【代理律所】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原判对本案诉争房屋的首付款的来源定性及认定处理是否得当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法院调解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原判对本案诉争房屋的首付款的来源定性及认定处理是否得当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但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现本院对于本案双方当事人上诉所持理由分析如下: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蒲安东里1306号房屋卖房款收入账户、时间、账户内钱款取出时间与李某中国银行账户内钱款存入时间、支付诉争房屋首付款时间、金额基本能够相互印证,故原审法院综合本案双方提交证据及查明事实,认定诉争房屋首付款来源于蒲安东里1306号房屋卖房款,从而认定蒲安东里1306号房屋系单某婚前个人财产,故该房屋售房款应为单某婚前个人财产的认定适当。
在计算诉争房屋折价补偿款时应将该首付款作为单某婚前个人财产予以考虑。
原判考虑到诉争房屋现登记在李某名下,系以李某名义贷款且尚有剩余贷款未偿还,房屋归李某所有的处理适当。
李某与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与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15【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55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万丽丽沈放玄明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任某【当事人】李某任某【当事人-个人】李某任某【代理律师/律所】张宏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宏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宏【代理律所】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应否向任某给付诉争的53000元。
【权责关键词】合同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5 01:19:56李某与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1552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民初8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任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无需给付任某53000元;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任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任某与李某离婚后,未积极配合李某变更股东登记手续,导致刘继香等人不能办理入股股东变更工商登记手续,任某应承担退股损失53000元。
金多海公司存在其他股东,一审法院判决由李某承担53000元缺乏法律依据。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任某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李某的上诉请求。
原告诉称任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李某向任某返还(2019)京0113民初9281号案件对应的执行款项5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李某承担。
马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8【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160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鹏宋光侯晨阳【审理法官】张鹏宋光侯晨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某;王某【当事人】马某王某【当事人-个人】马某王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马某上诉主张11号院全部拆迁利益归其所有是否具有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
依据查明的事实,在马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通过与案外人付某房屋对换方式取得11号院及院内房屋。
【权责关键词】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本案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本案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马某上诉主张11号院全部拆迁利益归其所有是否具有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
现马某上诉主张11号院宅基地是由其向村委会申请所批,系该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享有该宅基地的拆迁利益。
对此本院认为,依据查明的事实,在马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通过与案外人付某房屋对换方式取得11号院及院内房屋。
后马某与王某通过诉讼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协议约定11号院内石头房三间及部分家具等归王某所有。
且之后王某对院内房屋进行了翻建,至2016年11号院遇拆迁,王某与北京城建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和定向安置协议。
马某与王某离婚时约定11号院内房屋归王某所有,根据房地一体原则,约定房屋归王某所有的同时房屋占据的宅基地亦一并由王某使用,故马某现以宅基地使用权人为由要求获得11号院全部拆迁利益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马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李某1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7【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136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魏曙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1;王某【当事人】李某1王某【当事人-个人】李某1王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1是否应当支付王某补偿款。
【权责关键词】新证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09 20:34:15李某1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终1360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审理经过上诉人李某1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13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李某1、被上诉人王某通过互联网线上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某1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李某1不给付王某补偿费;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王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未对李某1与王某离婚协议书中第一条进行审查,未还原全部事实真相;2.根据离婚协议书的内容,由王某承担婚生子李某2的抚养费,李某26岁至12岁之间一直由李某1抚养,王某从未支付抚养费,应当在补偿款中依法予以扣除;3.离婚时,李某1与王某曾约定,离婚后王某依旧居住在李某1母亲的房屋内,王某不再索要补偿费,故李某1不应当再承担案涉补偿费用。
李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14【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66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玄明虎【审理法官】玄明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杨某【当事人】李某杨某【当事人-个人】李某杨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欺诈无权处分消除危险第三人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一审法院认定涉案离婚协议有效,并判令北房五间归杨某与李某2共同所有,其他房屋由杨某与李某2共同使用,责令李某清除涉案院落养殖的鸽子等,论理充分,本院不予赘述,现针对李某所提上诉意见,补充论述如下。
诉讼中,李某自认涉案房屋系其所有,且双方婚后,涉案北房翻建批示登记人为李某,故李某所提其并不享有涉案院落全部所有权,离婚协议中部分应属无权处分等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诉讼中,杨某不认可李某进行装修,且即使李某进行了装修或杨某曾允诺其使用涉案院落,在双方未约定使用期限等情形下,杨某有权要求腾退,故本院对李某相关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李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婚姻纠纷之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案
案例:婚姻纠纷之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案案例一:王某某和李某某的婚外情事实经过:王某某和李某某结婚已有五年,他们育有一子。
然而,近期王某某发现李某某与他人有婚外情。
王某某这导致他们之间的关系破裂,双方再无和解的可能性。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应建立在忠诚、互相尊重和信任的基础上。
如果婚外情成为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对于有过错方,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可能会偏向受害方。
在本案中,由于李某某有婚外情的事实确凿,王某某可以主张对方的过错行为,要求离婚并获得相应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
建议:王某某应尽快与律师联系,提供相关证据,如通话记录、短信等,以证明李某某有婚外情。
同时,王某某还需要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与律师进行详细讨论,确保自己得到合理的解决。
案例二:分居一年后的离婚事实经过:李某某和王某某夫妻已分居一年,双方无法和解。
李某某表示,分居期间他们没有正式离婚,也没有达成任何约定,现在希望通过法院解决离婚和财产分割的问题。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之间分居满一年且真实分居,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在本案中,由于李某某和王某某已分居一年,且双方没有再次和好的意愿,李某某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离婚。
建议:李某某应尽快与律师联系,向律师提供分居一年的证据,如租赁合同、分居居所的水电费缴纳记录等。
同时,李某某还应与律师商讨财产分割事宜,并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案例三:王某某与李某某协议离婚事实经过:王某某和李某某夫妻决定协议离婚,他们已达成离婚协议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
然而,离婚协议书未经过法院确认,造成协议的不可执行。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协议应当由法院审查并予以确认,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由于王某某和李某某的离婚协议书未经法院审查确认,因此无法执行。
建议:王某某和李某某应当重新与律师商讨离婚事宜,提起离婚诉讼,并提交离婚协议书,请求法院确认协议内容。
只有在法院确认后,协议才会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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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16号:李某某诉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2014年9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次会议讨论通过)关键词离婚协议共同共有房产未成年子女撤销赠与
参阅要点
夫妻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反悔,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赠与的,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李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王某某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王某。
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
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崇文区××路××号院××小区××号楼××单元59号房屋(以下简称59号房屋)并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王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王某所有。
2013年1月,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王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王某,目前还处于李某某、王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王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被告王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王某,正是因为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王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
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2551
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李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李某某与王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
在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后,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
故对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解说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目前,审判实践中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夫妻将其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行为,系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应适用合同法中赠与合同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而夫妻双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均可以主张任意撤销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达成的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性质的合意,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
法院裁判采纳了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首先,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构成了一个整体。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基础上,对于人身问题和财产问题制定一个概括的“一揽子”的解决方案。
在处理财产时,往往经过不断地博弈和协商,通过某一个处分行为来解决多项财产分割问题。
所以双方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是一个概括的合意,该合意中任何一项财产的处分都与其它财产的处分互为前提、互为结果。
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
同时,离婚协议各个条款的订立都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这一目的,具有目的上的统一性。
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诱发道德风险。
,原、被告双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适用物权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二人共同共有,原、被告二人均不单独享有对诉争房屋处分的权利,处分该房屋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形成合意,共同表示将
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理应对双方产生拘束力。
因赠与行为系原、被告双方共同作出,故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