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宣传法律法规汇总及指导建议0316说课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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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广告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本汇总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汇总罗列,如有新增法律法规还应按新增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一、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 )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 )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 )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 )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 )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 )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四、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限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五、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六、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七、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八、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九、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十、在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十一、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十二、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设置、张帖:(一)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三)有中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四)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五)弄虚作假的;(六)贬低同类产品的。

十三、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十四、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四)美容类化妆品,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化妆品检测站(中心)或者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检验合格的证明;

(五)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持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

(六)化妆品如宣称为科技成果的,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轻工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

书;

(七)广告管理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其他证明。

十五、第六条广告客户申请发布进口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

(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化妆品进口的有关批件;

(二)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化妆品合格的证明;

(三)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该化妆品的证明文件(应附中文译本)。

十六、广告客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十七、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成分、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三)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

(四)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

(五)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

(六)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

(七)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十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停止发布广告:

(一)化妆品引起严重的皮肤过敏反应或者给消费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等事故的;

(二)化妆品质量下降而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三)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者《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

十九、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十、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二十一、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二十二、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二十三、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产品宣传指导建议

本指导建议系依据现行相应法律法规总结而来,仅供参考。如有新增法律法规还应按新增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一、产品宣传须真实,无歧义,不得进行虚假、夸大或引起误解的宣传,应确保宣传的内容

能提供相应支持或证明文件;

二、

三、产品宣传的引用的数据文摘均须由权威机构出具,包括但不限于典籍、调研报告数据等,

我司内部自行统计的数据不能作为引文使用,建议将数据文摘的出处标注在引用数据文摘的右下角;

四、在做产品对比PK时,对比产品图片或文字不得突出或显示或能使人辨认为其他竞品,

否则涉嫌侵犯第三方权利;

五、在产品宣传或广告宣传时使用的字体、图片均须获得字体、图片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方

能使用,或有相应证明文件支持字体、图片著作权人为我司,否则建议更换字体、图片。

六、在进行产品宣传时,对于有产品功效或成分及成分含量的说明,须与研发部确认能提供

相应的质检报告方可进行宣传,否则建议删除。

七、

八、如产品标签上有特别注明注意事项的,建议在广告宣传页面清晰注明。

九、

十、广告宣传不能标注“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等字样、图案。

十一、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绝对化的语言或表示用语,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词汇:最高级、国家级、最佳、顶级、顶尖、极品、第一、第一品牌、绝无仅有、万能、最低、销量+冠军、抄底、最具、最高、全国首家、极端、首选、空前绝后、绝对、最大、世界领先、唯一、巅峰、顶峰、最新发明、最先进、领先、领导者等。

十二、

十三、广告宣传不得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也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四、化妆品不能使用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

十一、化妆品广告不得体现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例如:肌肤15倍透亮白皙,7天后奇迹般呈现亮白光采等语句。

十二、化妆品广告不得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

十三、化妆品不得以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例如:刊用消费者使用前后的对比照片来说明产品疗效;引述×××教授、专家的介绍,以教授、专家的名义使人误信效用。

十四、在刊用产品使用前后对比图片时,需注意就算我司产品有质检报告确认杀菌可达到

99.999%,但使用后图片的菌体也不能一只不剩,否则涉嫌虚假宣传。

十五、凡是产品标签上没有标注威露士Walch(中文及英文)的,产品名称及产品宣传页面内文字均不得体现威露士walch(中英文)或威露士walch(中英文)出品字样,如果确需体现威露士的,可以在产品宣传页面内标注“XXX品牌产品与威露士walch品牌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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