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市外进盐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通榆河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通榆河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1•【字号】盐政发[2006]272号•【施行日期】2006.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通榆河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06〕2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盐城市通榆河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盐城市通榆河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境内的通榆河管理,充分发挥其防洪、灌溉、排涝、调水、供水、航运等功能和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境内的通榆河(含滨海丁字河、东台泰东河,下同)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以下简称通榆河河道工程)内从事管理、开发、利用水上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盐城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境内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本市境内通榆河河道工程的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盐城市河道管理处为市级通榆河河道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机构。
通榆河沿线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所委托区域内的通榆河河道工程的管理工作,其设立的县级通榆河河道工程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所委托区域内的通榆河河道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加强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河道水质。
通榆河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通榆河水源和堤防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搞好绿化,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源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17〕91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17〕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集中采购公布事项授权,现将修订后的《盐城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12月5日起实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二、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级财政部门批准。
三、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编制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部门预算。
凡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编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列出采购明细表。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四、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省和市政府的各项政府采购政策,在政府采购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中充分体现对节能环保产品和中小企业的支持;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况下,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履行审核手续。
五、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正确履职,严格按照确定的服务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非税收入监督管理的意见-盐政发[2011]56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非税收入监督管理的意见正文:----------------------------------------------------------------------------------------------------------------------------------------------------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非税收入监督管理的意见(盐政发〔2011〕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的意见》(盐政发〔2009〕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级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非税收入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近年来,我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积极开展非税收入改革,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为建立公共财政体制、从源头预防腐败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实际执行中仍有部分单位思想认识不到位,把非税收入当作本单位自有资金,少数单位未及时足额将非税收入缴存财政部门指定账户,部分单位非税资金支出管理不够规范。
随着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逐步实施到位,必须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监督管理。
各部门、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更新观念,不断深化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改革,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规定,全力促进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严格执行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政策(一)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内管理。
非税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主管部门集中收入、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及其它非税收入。
从2011年1月1日起,市级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内管理。
《盐城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盐城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盐政发[2009]104号盐城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城市物业管理水平,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含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权利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和承租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管、考核和矛盾调处及业主大会的指导等日常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做好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协调配合的有关工作;负责辖区内物业项目经理及其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与考评,调处矛盾纠纷。
建设、规划、城管、工商、物价、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协同实施本细则。
(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把住宅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范畴,加强对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协调解决小区管理中的综合性问题;督促街道(乡镇)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建、换届工作,帮助业主把好业主委员会筹备组人选关,并落实考核工作。
(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管;主动依靠街道(乡镇),做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备案工作,指导其日常运作;依法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4•【字号】盐政办发[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盐政办发〔2010〕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盐城市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盐委〔2010〕8号),设立市政府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政府研究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调研和离退休干部服务等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增加指导、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职责;增加负责全市政府系统电子政务的规划、管理和组织建设工作。
(三)将市口岸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政府办公室,不再管理市无线电管理处。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承办市政府组织的重大活动。
(二)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
负责办理市政府的日常公文收发工作。
办理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机关、省政府及省级机关发送市政府的公文。
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指导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的公文处理工作。
(三)负责起草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所需的各类文稿。
(四)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的要求,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的工作。
(五)协助市政府组织实施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对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15〕4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15〕4号亭湖区、盐都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盐城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15日盐城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管线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信号灯、公共监控、工业等地下管线)及其相关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地下管线)。
第三条在盐城市区范围内进行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军事、专用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区地下管线规划方案审查、实施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竣工规划核实等工作;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施工监管涉及的道路挖掘、绿化迁移审批和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管理、维护和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发改委、财政、国土、公安、城管、人防、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盐城市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2018.4)
盐城市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升项目投资质量和效益,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市级政府或投融资平台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工程项目。
第三条重大工程项目范围主要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公益性项目;其他公共服务施项目。
第四条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审批、稽察监督和综合竣工验收;市财政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资金监管、预算审查;市审计部门负责对重大工程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市国土、建设、交通、水利、环保、国资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重大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重大工程项目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
市相关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及时将重大工程项目审批信息和实施进度录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联动监管。
第二章项目决策管理第六条组织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构建政府投资项目库。
根据投资调控方向、产业发展政策以及规划管理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出拟入库项目初步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市相关牵头部门应健全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对已入选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成熟度进行筛查,分清轻重缓急,通过专家论证、社会公众参与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开展立项审批等前期工作,于年底前提出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重大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
第八条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后实施。
江苏省盐城市引进人才优惠政策[最新]
江苏省盐城市引进人才优惠政策一、盐城市国家普通计划招收的本科毕业生和专科类毕业生可在全市范围内“双选”就业。
毕业研究生进企业单位可实行协议工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一次性奖励,提供建筑面积不低于90平方米的住房;急缺专业本科毕业生,进企业单位可确认其事业编制性质;到滨海、响水、阜宁三县工作的本科生,其人事档案、户口等可挂靠在市人才中心。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双选”,接收专业对口的本科毕业生。
毕业研究生可不受编制、进人计划限制进事业单位,并高定一档次工资;急缺专业普通本科毕业生进事业单位从事专业对口工作,可相应追加编制、进人计划。
——盐政发[2001]103号创办、领办和联办个体私营企业的毕业生,可在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代办养老保险,承认其工龄;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为他们办理人事档案、党团组织关系和户籍关系等人事代理手续。
——盐政发[2002]117号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的,注册资金可分期到位;毕业生创办不同行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可减免不同年限的税收;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
——盐政发[2003]157号外地生源本科毕业生来盐,可先入行政、组织、户粮关系,后“双选”就业;优秀人才由政府人事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发放引进通知书,凭通知书办理有关手续。
用人单位安排引进优秀人才的住房,建筑面积应不低于90平方米;优秀人才的子女可选择本地任何一所中小学入学;短期来盐服务的优秀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享受常住户口的同等待遇。
——盐发[1999]35号来我市工作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盐政发[2005]127号对父母双方均失业,一户家庭中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失业,家庭平均生活标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经“双选”仍未就业的本科以上毕业生,可由生源地毕业生就业部门按专业对口原则推荐到相关单位就业,相关单位应予照顾。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6〕61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6〕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行政许可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含经营场所,下同)登记条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企业住所登记地址限制(一)允许“一照多址”,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在企业住所以外、原登记机关辖区内设立的经营场所,可以办理增设经营场所的变更登记,设立多个经营场所,免予分支机构登记。
(二)允许“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多家企业的住所。
科技研发企业、筹建期企业以及电子商务企业(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可以通过商务秘书企业或者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对其进行日常办公托管,以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或者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指定的地址办理注册登记。
二、简化企业住所登记材料(一)企业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企业使用自有房屋作为住所登记的,应提交房屋产权证或者其他相关证明;租用他人房屋作为住所登记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允许无偿使用的证明和产权证明;企业使用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孵化器、商务秘书公司等集中办公场所作为住所的,应提交住所证明等信息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食盐专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食盐专营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12.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施行日期】2017.12.2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现公布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12月26日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科学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盐生产、销售和储备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防止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
第六条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公示制度,提高食盐行业信用水平。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盐业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引导企业公平竞争。
第二章食盐生产第八条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
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盐城市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工程建设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营造良好人居环境,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鼓励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推进盐城市优质工程创建活动,规范评审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盐城市优质工程是盐城市建设工程质量荣誉奖,择优评选的盐城市“盐阜杯”优质工程是盐城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奖。
第三条盐城市优质工程奖每年评审一次,遵循“自愿申报,择优评定”的原则,强化“目标管理、过程创建、严格考评”三个环节。
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后,30天内填写盐城市优质工程奖立项目标管理申报表。
第四条盐城市优质工程奖评审工作在盐城市城乡建设局领导下,由盐城市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工程范围第五条盐城市优质工程奖评审规模标准:(一)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000M2或8层以上单体工程(不含砖混结构)。
(二)住宅工程:建筑面积3000 M2以上单体住宅工程,总建筑面积15000 M2以上住宅小区或群体建筑(不含砖混结构)。
(三)工业厂房工程:建筑面积4000 M2以上或跨度18M 以上单体工程,或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钢结构工程。
(四)装饰装修工程:新建工程的装饰装修完成装饰造价占总建安造价20%以上,可作为参建单位单独申报。
(五)安装工程:新建工程的安装工程完成安装造价占总建安造价20%以上,可作为参建单位单独申报。
独立安装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具有独立生产能力或使用功能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六)市政工程: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道路工程和广场工程;单跨跨度30M以上或总长70米以上的桥梁工程;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泵站工程;3万吨/日以上给水厂工程,3万吨/日以上污水处理厂工程;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垃圾处理工程。
(七)园林和环境工程: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园林建筑、仿古建筑工程、古建筑修缮工程和以城市绿化景观为主的环境整治工程。
盐城市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盐城市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维护工程建设秩序,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活动,是指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恢复建设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管线敷设等工程项目立项后进入实施阶段的各类建设活动。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制定综合管理措施;(二)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承包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或者资质,下同)审查;(三)负责工程项目报建登记,发放施工许可证;(四)负责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监督工作;(五)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管理工作;(六)负责或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七)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八)负责或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工作;(九)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指导。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区(含盐城经济开发区)内所有工程建设活动,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管理。
即统一管理工程报建、招投标、质量安全管理、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在市城市规划区内,属盐都县和城区投资的项目,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工程项目报建初审、质量监督和工程施工管理。
第五条市、县(市、区)水利、交通、电力、邮电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专业工程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行业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市、县(市、区)计划、经济、财政、银行、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劳动等部门,依照国家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程建设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30•【字号】盐政办发[2010]66号•【施行日期】201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盐政办发〔2010〕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盐城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盐城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盐委〔2010〕8号),设立市商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职责,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管理、协调反补贴、反倾销和产业损害的调查、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市发改委承担的农产品(不含棉花、粮食)关税配额的有关工作职责,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全市人员出境就业政策以及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审核转报、监督检查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三)加强内贸工作,推动内外贸融合,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四)加强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产业、电子商务发展的规划、政策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维护公平的对外贸易秩序。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商务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监测分析商务运行状况,研究经济国际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
江苏省住建委3号文
江苏省住建委3号文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宁建规字[2022]3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我委修定了《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结构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幕墙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部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管理除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外,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委托项目管理公司),项目负责人应经法人任命,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同时还需具有在本地区担任过类似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经历,无此经历者在任职前需进行相关培训。
第五条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部主要质量管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是本单位职工(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工资关系,除退休人员外还应有社会保险关系),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应经法人任命。
第六条一名项目经理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
项目经理部的管理人员应齐全配套,人员数量和资格应符合以下要求并持证上岗:1、每个工程项目应配备一名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和至少一名专职质量检查员;2、对于30层以上(含30层)或高度超过100m或建筑面积大于50000m2的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职称应为高级工程师及以上,并应配备设备安装的专职质量检查员。
第七条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监理工作。
信用手册办理
附件2: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年度信用管理手册流程和提供的资料一、申请流程1、登陆“盐城市城乡建设局网()”,进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平台-企业登陆”进行注册。
经审核后,凭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盐城市建筑业企业信用平台”。
2、登陆“盐城市城乡建设局网()”在下载专区里下载“盐城市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入库申请表”和“盐城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年度)入库申请表”。
3、市外企业法定代表人、驻盐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核算负责人、安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企业经办人携带申请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所有人员身份证信息通过读卡器录入信用平台,企业、人员相关信息须录入信用平台上报)到盐城市城乡建设局办理《信用手册》。
二、申请资料(一)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办理资质核验提供的资料1、网上下载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年度)入库申请表(相应栏内加盖法人和公司印章原印);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6、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委托驻盐负责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企业的信用承诺书;7、驻盐经营管理机构人员相关资料驻盐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和教育培训证书、职称证书;技术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和教育培训证书、职称证书;核算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和教育培训证书、职称(执业)证书;质量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和教育培训证书、上岗证书;安全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和教育培训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8、驻盐经营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办公场所不少于150平方米并有必要的办公设备,房屋为租赁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9、企业经办人的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10、省外企业还须提供有效的江苏省住建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年度)》,省外驻盐管理人员还须提供江苏省住建厅提供培训合格证。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5.21•【字号】苏建工[2007]168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7〕168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建设监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市场行为(一)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将应当监理的工程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监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企业。
(二)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不得降低对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和监理人员相应资格要求将工程划分为若干标段进行发包。
同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以及其他建设工程,应当由一家监理企业监理的,不宜划分成若干标段分别委托不同的监理企业监理。
(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切实将赋予监理企业的权力委托给监理企业。
施工单位报出的工程计量和工程费用支付申请等,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建设单位方可作为执行的依据。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监理企业。
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采用监理企业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后节省投资的,应当从节省的投资中提取10%-30%奖励给监理企业。
(四)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取费标准,并及时支付监理费用;不得要求监理企业降低监理取费标准,不得以降低监理取费标准作为评标的依据,不得以降低造价的方式压低监理费用,不得拖欠监理费用,不得与监理企业签订阴阳合同。
对签订阴阳合同、压低监理取费、恶意拖欠监理费用的建设单位,省建设厅将报送建设单位及法人代表信息至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由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将其登录在全国联网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中,并定期向省内各金融机构通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8•【字号】盐政发[2009]151号•【施行日期】2009.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09〕1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盐城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盐城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施工方式转变,提高城市文明卫生程度,根据商务部等六部门《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干混砂浆或湿拌砂浆。
干混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也称为干拌砂浆。
湿拌砂浆是指水泥、细集料、外加剂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拌拌合物。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预拌砂浆管理和推广应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装办)负责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和推广应用工作。
第五条建立建设、发展改革、经贸、公安、规划、交通、环保、质监、城管、工商、物价等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在预拌砂浆推广应用中各司其职,定期协商解决预拌砂浆推广应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预拌砂浆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相互衔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区城市建设管理体制的意见-盐政发〔2015〕86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区城市建设管理体制的意见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区城市建设管理体制的意见盐政发〔2015〕86号为切实提升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加快建设“优于苏北、异于苏南”的秀美城市,充分彰显低碳、生态、环保的城市特色,让城市建设的成果更多地惠民利民,现就进一步调整完善市区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按照“统一管理、规划到边、分级负责、整体见效”的总要求,合理划分市、区两级管理职能,着力强化行业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构建科学、有序、高效的现代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推动城市建设管理全覆盖、精细化、长效化。
二、基本原则(一)强化市级统一管理职能。
坚持“市区一盘棋”的理念,以推动城市建设发展惠民利民、低碳环保为目标,进一步强化市级部门编制和执行城市规划、统筹项目安排、统一建设标准以及宏观决策、行业管理、督查考核等职能,对重要设施、重大项目、重要地段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重点事项由市级统一集中管理,并加强对区级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督查和考核。
(二)进一步加强属地管理。
按照“市区一体、统分结合”的思路,重点解决条块交叉、职责不清、监管脱节等问题,注重发挥区级在城市建设管理中的基础性单元作用,合理配置市区各项建设管理资源,推动城市建设管理重心下移,实施标准化、网格化、常态化管理,充分调动基层各级参与城市建设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坚持权责相统一。
按照“权责对等、权随事走、责随事移、费随事转”的要求,合理划分市、区两级城市建设管理的职权和任务,进一步明晰各自职责范围,按事权调整相应的工作责任,形成统一领导、综合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高效的城市建设管理模式。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决策审批制度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决策审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06•【字号】盐政发[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决策审批制度的通知(盐政发〔2012〕27号)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现将《盐城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决策审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盐城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决策审批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区规划管理工作,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经盐城市市区城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决定,市区规划管理采用会议决策制度,实行分级管理,分别通过专家论证咨询、市区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决策、市规划局局务会会议决策和规划分局会议决策等四种方式进行规划审批管理。
具体决策审批制度如下:一、专家论证咨询制度在市区城市规划委员会领导下成立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各类规划编制方案以及重大项目的方案选址提供论证咨询意见并形成书面意见,为规划管理提供决策审批依据。
具体项目范围为:(一)各类规划编制成果体系。
包括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概念性规划方案。
(二)列入近期建设重要地段的重大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城市重要节点及重要轴线的公共建筑单体方案。
(三)重要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和城市绿地、重要管线走廊规划方案。
(四)省级以上立项项目及跨行政区域的重大项目的规划选址论证。
二、市区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决策制度市区城市规划委员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委员会会议,采用两种会议方式,一是由市区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主持;二是受市区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托由市区城市规划委员会副主任或分管规划的市领导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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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市外进盐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试
行)
为规范市外进盐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监理市场环境,保障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省住建厅《关于简化省内工程监理企业跨区域承接监理业务开具相关证明手续的通知》、《关于调整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市外进盐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称“进盐企业”)是指在本市开展监理活动、法人注册登记地不在盐城市行政区域内的监理企业。
第二条新进入本市建筑市场的工程监理企业在投标前须到市城乡建设局办理进盐单项项目核验手续, 核验合格后核发《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单项工程项目核验通知书》(以下简称《项目核验通知书》);中标后,在监理合同备案前,须到盐城市城乡建设局申领《盐城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称《信用管理手册》),并办理项目信息入库。
已取得《信用管理手册》的市外监理企业可直接参与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但中标后,须在监理合同备案前,到盐城市城乡建设局办理项目信息入库手续。
直接进行承发包活动的建设工程项目(即不招标的项
目)的进盐企业在监理合同备案前,到盐城市城乡建设局办理进盐单项项目核验和项目信息入库手续、申领《信用管理手册》。
第三条进盐单项项目核验须提供下列资料原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如为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则无需授权委托人的相关资料);
3、拟投标(承接)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及监理员等人员的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
4、企业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出具的近三年无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
5、省外企业还须提供经江苏省住建厅核查确认的《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检验申请表》。
上述2、3中劳动合同须经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鉴证,社会保险证明须为企业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近六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供网上查询方式。
第四条申领《信用管理手册》,在提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资料的基础上,还须提供下列资料原件:
1、驻盐机构负责人以及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职称证书、相应的资格证书;
2、拟在盐从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及监理员等人员的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
3、驻盐机构办公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办公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并有必要的办公设备,房屋为租赁的,租赁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且不得租用居民住宅或使用工程项目部临时设施作为办公用房。
上述1、2中劳动合同须经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鉴证,社会保险证明须为企业所在地人社保部门出具的近六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供网上查询方式。
驻盐机构的负责人应是唯一的,不得由进盐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兼任;驻盐机构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不得同时在工程项目监理部任职。
第五条办理项目信息入库手续时,入库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或《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登记表》相符,不得随意变更。
已办理《信用管理手册》的市外企业办理投标或项目信息入库时,仍须在《江苏省建筑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提交,但企业资质、人员资格证书不再核验。
第六条未取得《项目核验通知书》或《信用管理手册》
的
进盐企业,不得参与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未取得《信用管理手册》的进盐企业,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监理合同备案手续。
第七条《信用管理手册》当年度有效,期满前一个月,由进盐企业申请换发下一年度《信用管理手册》。
第八条拟在盐从业的总监、专监、监理员等监理部人员须在首次领取《信用管理手册》或换证时一次提交,中途不得增加或更换(因病无法从业等情况除外)。
第九条进盐企业变更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驻盐负责人、驻盐办公地点、联络人或通讯方式等,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盐城市城乡建设局;进盐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自破产、倒闭、撤销、歇业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盐城市城乡建设局。
第十条进盐企业在盐从事监理活动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服从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监管,参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按要求出席有关会议,按时报送各类报表、信息。
第十一条进盐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处理,且纳入建设工程信用系统,一律清出本市市场,自清出之日
起3年内不得重新进入本市承接工程项目。
1、监理的工程项目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
2、监理的工程项目因施工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不符合要求,被责令停工整改3次或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
3、驻盐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连续3次抽查不在岗的;
4、总监、专监、监理员等不能正常在岗履职,在抽查中连续发现2次不在岗的,或者实际在岗人员与备案人员不符且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5、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及省住建厅相关文件,单个监理项目不良行为扣分大于等于12分的;
6、在资质核验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7、未在施工合同签订前办理项目信息入库手续的;
8、招投标活动中恶意虚假投拆,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9、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的。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盐城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0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