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市外进盐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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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市外进盐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试

行)

为规范市外进盐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监理市场环境,保障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省住建厅《关于简化省内工程监理企业跨区域承接监理业务开具相关证明手续的通知》、《关于调整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市外进盐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称“进盐企业”)是指在本市开展监理活动、法人注册登记地不在盐城市行政区域内的监理企业。

第二条新进入本市建筑市场的工程监理企业在投标前须到市城乡建设局办理进盐单项项目核验手续, 核验合格后核发《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单项工程项目核验通知书》(以下简称《项目核验通知书》);中标后,在监理合同备案前,须到盐城市城乡建设局申领《盐城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称《信用管理手册》),并办理项目信息入库。已取得《信用管理手册》的市外监理企业可直接参与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但中标后,须在监理合同备案前,到盐城市城乡建设局办理项目信息入库手续。

直接进行承发包活动的建设工程项目(即不招标的项

目)的进盐企业在监理合同备案前,到盐城市城乡建设局办理进盐单项项目核验和项目信息入库手续、申领《信用管理手册》。

第三条进盐单项项目核验须提供下列资料原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如为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则无需授权委托人的相关资料);

3、拟投标(承接)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及监理员等人员的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

4、企业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出具的近三年无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

5、省外企业还须提供经江苏省住建厅核查确认的《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检验申请表》。

上述2、3中劳动合同须经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鉴证,社会保险证明须为企业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近六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供网上查询方式。

第四条申领《信用管理手册》,在提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资料的基础上,还须提供下列资料原件:

1、驻盐机构负责人以及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职称证书、相应的资格证书;

2、拟在盐从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及监理员等人员的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

3、驻盐机构办公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办公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并有必要的办公设备,房屋为租赁的,租赁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且不得租用居民住宅或使用工程项目部临时设施作为办公用房。

上述1、2中劳动合同须经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鉴证,社会保险证明须为企业所在地人社保部门出具的近六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供网上查询方式。

驻盐机构的负责人应是唯一的,不得由进盐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兼任;驻盐机构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不得同时在工程项目监理部任职。

第五条办理项目信息入库手续时,入库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或《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登记表》相符,不得随意变更。已办理《信用管理手册》的市外企业办理投标或项目信息入库时,仍须在《江苏省建筑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提交,但企业资质、人员资格证书不再核验。

第六条未取得《项目核验通知书》或《信用管理手册》

进盐企业,不得参与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未取得《信用管理手册》的进盐企业,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监理合同备案手续。

第七条《信用管理手册》当年度有效,期满前一个月,由进盐企业申请换发下一年度《信用管理手册》。

第八条拟在盐从业的总监、专监、监理员等监理部人员须在首次领取《信用管理手册》或换证时一次提交,中途不得增加或更换(因病无法从业等情况除外)。

第九条进盐企业变更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驻盐负责人、驻盐办公地点、联络人或通讯方式等,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盐城市城乡建设局;进盐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自破产、倒闭、撤销、歇业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盐城市城乡建设局。

第十条进盐企业在盐从事监理活动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服从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监管,参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按要求出席有关会议,按时报送各类报表、信息。

第十一条进盐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处理,且纳入建设工程信用系统,一律清出本市市场,自清出之日

起3年内不得重新进入本市承接工程项目。

1、监理的工程项目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

2、监理的工程项目因施工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不符合要求,被责令停工整改3次或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

3、驻盐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连续3次抽查不在岗的;

4、总监、专监、监理员等不能正常在岗履职,在抽查中连续发现2次不在岗的,或者实际在岗人员与备案人员不符且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5、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及省住建厅相关文件,单个监理项目不良行为扣分大于等于12分的;

6、在资质核验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7、未在施工合同签订前办理项目信息入库手续的;

8、招投标活动中恶意虚假投拆,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9、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的。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盐城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0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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