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重点单位与重要部位消防器材管理办法(20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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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重点单位与重要部位消防器材管理办法(2021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消防重点单位与重要部位消防器材管理办

法(2021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陕西省地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消防重点单位和重要部位消防安全等级,确保公司系统生产区、办公区、家属区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国家电力行业标准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和《公司系统生产区、办公区、家属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的消防重点单位和重要部位的消防器材管理。

第三条集团公司保卫部是集团公司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消防器配置标准、统一购置,并对下属各单位的消防器材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集团各级保卫部门负责本单位消防器材的设置、使用、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消防器材配置标准

第四条集团公司消防器材按照防火单位的危险等级、火灾种类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配置。

第五条110Kv变电站(工业建筑中危险级)

(一)控制室:5kg强化水型灭火器4具,灭火器箱1个。(主控制室控制屏数大于24个,灭火器数量增加为8具)

(二)高压室:5kg干粉灭火器4具,35kg干粉推车1台,灭火器箱1个。

(三)设备区:8kg干粉灭火器4具,35kg干粉推车2台,灭火器箱1个。

(四)辅助厂房:5kg干粉灭火器4具,灭火器箱1个。(辅助厂房建筑在2层以上,灭火器数量增加为8具。)

(五)消防器具:消防砂箱(砂箱数与主变数相同),消防铲8把,消防斧2把,消防铅桶12个。

第六条35Kv变电站(工业建筑中危险级)

(一)控制室:5kg强化水型灭火器4具,灭火器箱1个。

(二)高压室:5kg干粉灭火器4具,35kg干粉推车1台,灭火器箱1个。

(三)设备区:8kg干粉灭火器4具,35kg干粉推车1台,灭火器箱1个。

(四)辅助厂房:5kg干粉灭火器4具,灭火器箱1个。(辅助厂房建筑在2层以上,灭火器数量增加为8具。)

(五)消防器具:消防砂箱或沙池(砂箱数与主变数相同),消防铲6把,消防斧2把,消防铅桶8个。

新建110Kv、35Kv典型设计消防器材配置适用此标准。(标准配置表附后)

第七条办公区(民用建筑中危险级)

(一)七层以下办公楼每楼层配置4kg干粉灭火器4具,灭火

器箱1个,高层住宅楼按设计规范灭火器数量要求配置。

(二)配电室:4kg强化水型灭火器4具,35kg干粉推车1台,灭火器箱1个。

(三)调度室、机房:4kg强化水型灭火器4具,灭火器箱1个。

(四)库房:根据实际面积大小配置5kg干粉灭火器4-6具。(有露天仓库的配置5kg干粉灭火器4具,35kg干粉推车1个,灭火器箱1个)。

(五)修试中心:5kg干粉灭火器4具,35kg干粉推车1个,灭火器箱1个。

第八条供电所(民用建筑轻危险级)。配置5kg干粉灭火器6具,设有物资库房、修试所的相应增加5kg干粉灭火器2-4具。

第九条物资公司应急物资仓库(工业建筑中危险级),其中:室内仓库4个,露天仓库一个,配电室一个。

配置:35kg干粉推车10个,8kg干粉灭火器16具,4kg强化水型灭火器4具,5kg干粉灭火器12具,灭火器箱8个。

第十条公司系统家属区(民用建筑轻危险级)。七层以下家属楼

每单元配置4kg干粉灭火器3具(1、3、5层挂钩、托架放置)。高层住宅楼按设计规范灭火器数量要求配置,设有配电室、锅炉房的按办公区配电室标准配置。

办公楼设有消防栓的,灭火器数量相应减按70%配置;

设有灭火系统的,相应减按50%配置;

设有消防栓和灭火系统的,相应减按30%配置。

第三章消防器材设置

第十一条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相对固定和便于取用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的地点,同时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标志;设置位置有视线障碍的,应设置发光标志,每个设置点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多于5具。

第十二条灭火器摆放应稳固,其铭牌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第十三条灭火器不得露天放置,推车式灭火器应防止在遮阳防晒、挡雨防潮的消防小间内。

第十四条变电站消防砂箱或沙池不小于2立方米并保持充和干燥,消防铲、消防斧、消防铅桶涂成红色。

第四章消防器材购置办法

第十五条按照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0年、推车式12年的使用年限规定,集团公司灭火器材集中采购每10年一次,配置按照“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下列消防重点单位和重要部位的灭火器材购置由集团公司统一拨付资金购置。

(一)110Kv、35Kv变电站。

(二)供电单元各市、县分公司办公区的调度室机房、修试所、物资库房、配电室、供电所。

(三)物资总公司应急物资仓库。

第十六条购置采取集中统一招标,确定供货厂家、型号、价格,各市分公司、物资总公司分散采购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办公区楼层、家属区等其余防火部位的灭火器材配置,由所属单位保卫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按照配置标准核算后自行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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