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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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篇一:XX09003购销合同补充协议
《XX09003购销合同》的补充协议
甲方:乐陵市威格尔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宁波梓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和乙方于XX年9月25日签署了合同号为:XX09003的《购销合同》(以下称原协议),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原协议中第5条验收办法中未尽事项特订立以下补充说明。
一.合同内容补充部分:
原协议内容:第5条验收办法:原厂标准。
就原协议第5条的补充部分:
由于实际生产需要和货物本身特性、生产、运输、包装等条件的限制,实际到货数量与货物原计划会有落差,故货物数量应按实际交货重量计算。
双方货款以发货金额为准,遵循多退少补原则。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以实际发货数量及规格为准。
二.其它事项说明:
双方发货完毕,可以按照此补充协议中所补充事项出具货物调整说明,符合实际情况的货物调整说明,与编号为XX09003的销售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生效:
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销售合同XX09003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编号为XX09003的《购销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协议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甲方负责人(签字):乙方负责人(签字):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篇二:购销合同补充协议
《购销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和乙方签署的《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以下称原协议),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原协议订立以下补充说明:
一、验收货物说明:
甲乙双方交易实现以甲方收到乙方货物并签收详细货物验收单为准,并且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
二、本协议生效:
本协议到验收货物及进行款项支付后生效,为销售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购销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日期:日期:
篇三:采购及销售合同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
协议编号:
签订地:
供方:
需方:
本协议作为供需双方签订的编号为:xx的工矿产品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的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涉及内容按原合同执行,与原合同相冲突的约定按照本协议执行。
一、产品名称、型号、产地、品牌、数量、金额
供方(盖章):需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篇四:销售合同补充协议060714周
合同补充协议
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第一条:
第二条:合同付款方式
1、年月日前,付元人民币整
2、年月日前,付元人民币整
3、年月日前,付元人民币整
第三条:买受人采用银行贷款(商业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除出卖人的过错外:
1、如贷款银行不同意或只部分同意买受人的贷款申请额度的,买受人应按时补足差额,逾期付款按
主合同第七条执行;
2、如由出卖人代办贷款的,买受人应在签约七天内按出卖人要求提供办理贷款所需资料并办理贷款
手续,则视为按期付款,否则仍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按主合同第七条执行;(贷款所需的资料清单,出卖人已在本合同签订之时告知买受人。)
3、如在出卖人担保期内,买受人未按时还贷连续达二个月或累计达三个月的,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
除合同;如贷款银行因买受人原因要求出卖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直接偿还贷款本息责任的,出卖人有权在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同时将因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直接从买受人已付房款中扣除,余款退还买受人,如所付房款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的,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追偿。
4、买受人自办贷款的,出卖人不承担保证金;如贷款银行未按约定的付款日期代为买受人向出卖人
付款的,仍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按主合同第七条执行;
第四条:买受双方同意,由于政府法规和行政命令改变,市政施工因素、拆迁因素、施工过程中的异常技术问题、买受人逾期付款情况,以及办理贷款的买受人未按规定送交代办小产证资料的,出卖人可将交房期相应推迟且不视为出卖人违约。买受人逾期付款的情况下,出卖人行使该权利时,无需向买受人提供书面意见,但应在交房时向买受人出示收款凭证。
第五条:关于该房屋建筑设计变更,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不属违约。不管买受人是否退房,出卖人均不承担违约金和赔偿金。如果对买受人套内格局及使用功能确有影响,买受人可在得知变更设计后的3日内提出退房,否则视作同意变更。同时出卖人对小区景观及配套等相关设施的调整,不能视作擅自变更小区平面布局。
第六条:房屋的风险责任从出卖人发出书面交房通知之日起即转移至买受人。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出卖人发出书面催告一次,买受人未按催告书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之日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买受人承担。同时双方约定由出卖人为买受人代办小产证,买受人承诺在交接房屋时送交办理小产证的相关资料和税费(出卖人的交房通知书将列明相关清单,买受人的税费由出卖人办证时代收代付,以政府当时规定收费标准为准)。若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
交付的,出卖人有权自书面通知交房之日次日起按合同总价款日万分之贰的标准收取滞纳金,至买受人实际交接日止,同时出卖人有权延期交房。逾期超过60日,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七条:因房屋交付后办理房屋初始登记需要180天时间,故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在交房后180日内办
好房屋初始登记,否则买受人有权按已付房款向出卖人追索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本条款约定的最后办证日期第二天起算到初始登记办出之日,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若逾期再超过90日,买受人有权按主合同第十五条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购房合同统一由出卖人向昆山市建设局办理登记备案,买受人应在签订主合同同时向出卖人提供相关资料(签订认购书时,出卖人已将相关资料清单提交买受人),若逾期三天出卖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九条:非出卖人原因,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须承担总房价5%的赔偿金。
第十条:因买受人过错,出卖人行使单方面解除合同权利时,买受人应承担总房价5%的赔偿金。
第十一条:如因买受人违约,需承担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赔偿金等相关费用,出卖人可直接在已付房款中扣除,如已付房款不足以承付的,出卖人有权追偿。如解除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