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新旧对照表

合集下载

建设施工合同新旧对照

建设施工合同新旧对照

建设施工合同新旧对照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建设施工合同作为建筑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各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为了适应建筑市场的新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对建设施工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

本文将对新旧建设施工合同进行对照分析,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掌握修订后的内容。

一、合同无效及合同解除新《司法解释》对建设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和合同解除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法规,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此外,新法规还明确了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1. 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价款及支付在合同价款及支付方面,新《司法解释》对价款的确定、调整以及支付方式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新法规规定,建设施工合同价款可以采用固定价、可调价和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确定。

其中,固定价是指在约定的范围内不再调整的价格,可调价是指根据约定的标准在一定范围内调整的价格,成本加酬金是指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加上约定的酬金计算价款。

关于支付方式,新法规明确了以下规定:1. 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 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后,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3. 发包人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 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三、工程质量及保修新《司法解释》对建设施工合同中的工程质量及保修条款进行了完善。

新法规规定,承包人应当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包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或者赔偿损失。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2013版的差异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2013版的差异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2013版的差异近日,住建部官网公布了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同时废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为《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通过比对,可以发现2017版与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9处内容有了新增或变更内容,一起看看都是哪里进行了修订吧。

一、2013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1.4.4中: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2017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1.4.4中: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异同点:新增说明。

二、2013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4.1 中:14.1 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2017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4.1 中:14.1 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版与2013版最强对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版与2013版最强对比)

2017年10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其官网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17]214号,文件落款日期为2017年9月22日),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自2017年10月
1日起执行。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在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进行修订,2017版示范文本依然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文本目录也与2013版示范文本完全一致。

经研究对比,2017版示范文本主要对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条款进行修改,同时纠正了2013版示范文本专用条款个别与通用条款表述不一致的地方。

此次修改,主要是因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于2017年6月2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对建质[2016]295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2017版示范文本根据前述办法在质量保证金比例(3%)、预留、抵扣、缺陷责任期的起算及责任期内不履行修复义务的处理等,作了相应的调整。

在此特别提示大家,对于有些微信公众号今天打出的“即将举办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培训班,收费几千甚至一两万元”的广告,大家不要上当,这应该是没有认真比对新旧文本的随便忽悠。

如果原来认真学习过2013版示范文本,没有必要参加什么17版
示范文本培训班。

2017版示范文本与2013版示范文本修改部分对照表。

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月修正版

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月修正版

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 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和解释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涵盖了合同的定义、主要内容、签订流程等方面。

本合同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以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得到保障。

2. 定义在本文档中,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指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双方就工程施工工作内容、质量、工期、费用等方面达成一致所签订的合同。

3. 主要内容3.1 合同双方信息施工合同需包含以下内容:- 甲方:合同的发起方,一般为建设单位或业主- 乙方:合同的接受方,一般为施工单位- 双方的详细联系信息(名称、地质、方式、等)应在合同中明确体现3.2 工程概述合同应明确工程的基本概况,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名称、位置、用途和规模等信息。

3.3 工程内容合同中需详细描述工程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概述工程所包括的主要工作和任务。

3.4 工程质量和技术要求合同应明确工程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设备、施工工艺、验收标准等。

3.5 工期安排合同应规定工程的开始和结束时间,以及各个工作阶段的起止时间要求。

3.6 付款方式合同应明确乙方工程施工的付款方式和进度要求,确保合同双方的财务安排得到协调。

3.7 变更和索赔合同应包含工程变更和索赔的具体程序和规定,以应对工程中的意外情况和变动需求。

3.8 违约责任合同应明确双方违约的责任和后果,规定双方违约责任的界定和补救措施。

3.9 合同解除和终止合同应规定双方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条件、程序和后果。

3.10 其他条款合同中可以补充其他双方认为必要的条款,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 签订流程签订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流程一般如下:1. 乙方向甲方提供施工报价和施工方案。

2. 甲方对乙方的报价和方案进行评审,如有需要,双方进行洽谈和协商。

3. 双方达成一致后,甲方提供合同草案给乙方进行审查。

4. 乙方对合同草案进行评审和修改(如有需要),并提出修改意见。

5. 双方进行最终合同的确认,签署正式的施工合同。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内容对照与解读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内容对照与解读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内容对照与解读2017年10月30日,住建部公布了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简称“2017版合同文本”)。

与2013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简称“2013版合同文本”)相比,2017版合同文本主要针对“缺陷责任“与”质量保证金”两项内容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见附件《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对照表》。

一、关于“缺陷责任”的修改(一)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的修改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方面修改: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由“实际竣工日期起”,修改为“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2、增加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3、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实际上,将此种情况下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向后推了90天。

(二)关于缺陷责任具体内容的修改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修改:1、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了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的描述,即第15.2.2项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2、2017版合同文本明确缺陷责任期包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3、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如下内容,“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住建部2020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修改对比和解读

住建部2020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修改对比和解读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修改内容对照与解读2017年10月30日,住建部公布了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简称“2017版合同文本”)。

与2013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简称“2013版合同文本”)相比,2017版合同文本主要针对“缺陷责任“与”质量保证金”两项内容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见附件《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对照表》。

一、关于“缺陷责任”的修改(一)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的修改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方面修改: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由“实际竣工日期起”,修改为“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2、增加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3、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实际上,将此种情况下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向后推了90天。

(二)关于缺陷责任具体内容的修改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修改:1、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了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的描述,即第,“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2、2017版合同文本明确缺陷责任期包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3、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如下内容,“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版本修改对照表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版本修改对照表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7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15.3质量保证金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新版施工合同与旧版施工合同的处不同点对比分析

新版施工合同与旧版施工合同的处不同点对比分析
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
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
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
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
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 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 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 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 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 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 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 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 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之日起开始 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 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 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2017
合同文本的
2017年10月30日,住建部公布了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 范文本)》(GF-2017-0201)(简称2017版合同文本”)。新版合同示 范文本与2013年版相比,2017版合同文本主要针对“缺陷责任与“质量保 证金”两项内容进行了修改。主要修改对照表如下: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对照表
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
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
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
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
金额;
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
证金;
保证金;
7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2017年10月,住建部公布了修订后的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与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本次修订就计日工、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三大类共9个条款进行了修订。

从修订内容看,新版合同主要是为了迎合2017年6月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第138号文),统一建设施工过程中质保金和缺陷责任期的相关约定。

为此,我们拟结合138号文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修订进行解读。

一、结算条款的修订:2017版合同进一步明确“计日工”计价方式的适用(一)“计日工”条款修订内容2013版原文如下:10.9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

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2017版原文如下:10。

9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

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二)何谓“计日工"?建设工程领域有两种计价模式: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

定额计价系按照国家或省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计量单位消耗的人材机等标准消耗量,套用定额单价,最终得到工程总价的计价模式。

定额计价参照的是单位工程社会平均消耗量和单价,个体之间不产生差异。

清单计价系由编制方按照图纸及施工情况编制工程量清单,由施工方依据清单自行报价的计价方式。

2017年VS2013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条款对照表

2017年VS2013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条款对照表
2013版示范文本 附件三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 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 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 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 证金。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 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 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 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 证金。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 程质量保证金。
第 2 页,共 3 页
2017年VS2013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条款对照表
15.2.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 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 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 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 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 24个月。
第 1 页,共 3 页
2017年VS2013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条款对照表
2017年VS2013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条款对照表
2013版示范文本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2017版示范文本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 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 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 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 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 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 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 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 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 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 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 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 包括以下内容: 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 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 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 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 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 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 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 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 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 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 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 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 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 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 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 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 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 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 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 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 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 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 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 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 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 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 除费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与2013版重要内容的区别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与2013版重要内容的区别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与2013版重要内容的区别2017年10月30日住建部、工商总局对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同时废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为《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2017新旧版本核心条款调整大纲持续更新,请关注并分享!文件通知原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中央企业: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现印发给你们。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7年9月22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2013版的差异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2013版的差异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2013版的差异近日,住建部官网公布了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同时废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为《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通过比对,可以发现2017版与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9处内容有了新增或变更内容,一起看看都是哪里进行了修订吧。

一、2013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1.4.4中: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2017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1.4.4中: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异同点:新增说明。

二、2013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4.1 中:14.1 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2017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4.1 中:14.1 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 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 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 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 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 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 的工程价款。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 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 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 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 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 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 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 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发包人应按14.4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 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 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 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 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 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 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 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 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 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 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 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 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 序处理。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 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 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 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 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新旧对照表
2013版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 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 竣工日期起计算。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 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 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 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5.2.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 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 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 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 长不能超过24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予以明确。
程施工合同范本|新旧对照表
2017版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 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 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 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 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 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 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 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 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 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 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 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 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 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 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 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 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 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 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 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 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