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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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教育制度

一、定期开展师生安全教育和实践活动,增强师生的安全防患意识,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防护能力。

二、每学期开学初,组织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安全知识,对典型事例进行具体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强化安全意识,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三、每学期要安排一定的专门课时,如班会课、课外活动课等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知识教育,讲解交通安全和食品卫生安全以及防火、防电、防震、防溺水、防煤气中毒、防意外伤亡事故的基本知识,强化学生的安全意识,培养学生安全防范、自护自救和应付突发事件的基本技能。

四、利用黑板报、手抄报、剪贴报等形式,开展适合各级各类学生的安全教育活动每学期不得少于两次。

五、节假日、寒暑假放假前,要集中力量,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师生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同时要落实领导值班制度,扎实安排节假日期间的值班护校工作,做到值班领导(人员)、值班时间、值班职责、监督检查和奖惩措施五落实。

厂南学校

2015年3月10日

行为问题学生帮教制度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九年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根据素质教育要求,教育要面向全体学生,让每一位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得到应有的发展。特对行为问题学生制订此帮教制度。

1、各班主任及有关任课教师必须极其慎重地作好行为问题学生的工作。做到以情动人、以理服人,表扬鼓励为主,坚持"一把钥匙开一把锁",运用心理学、教育学原理,做好转化工作。

2、对行为问题生建立专门档卡,由班主任负责填写,政教处保管。

3、对每个行为问题生做到"五帮"(学生、集体、老师、家庭、社会),做到帮教活动有记录。

4、帮教工作中要认真做好个案分析,结合心理健康教育对个案加强辅导。

5、行为问题生转化效果作为班主任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6、对问题学生的帮教工作,一定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坚持以法治教和以德治教的统一。

7、建立谈话和家访制度,从质和量上确保教育效果,并及时做好相关记载。

上师大康城实验学校

2007.02.12

学生安全教育制度

全校教职工必须高度重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把安全教育列入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和班主任工作计划,不断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一、学生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防火、防盗、防骗

2、防滋扰、防抢劫

3、防性骚扰和性侵害

4、防爆炸

5、防溺水

6、防运动损伤

7、防实验实习损伤

8、防交通事故

9、健康心理和良好行为教育

10、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教育

二、开展学生安全教育的主要形式:

1、新生入学教育

2、毕业生教育

3、宣传栏、黑板报、广播

4、专题报告会

5、思想政治课、法制课、心理辅导课等课堂教学形式

6、早课学校领导讲话,班会课班主任讲话

7、个别谈话

8、实际演练

三、学生安全教育的组织开展

主要由政教处、班主任和任课老师组织开展。学校根据工作计划和当前工作实际,确定当前学生安全教育的中心内容和重点形式。学校、政教处、班主任每学期要有安全教育计划或在学期工作计划中有专列学生安全教育的内容。班主任要经常性地强化学生安全意识,进行有的放矢的安全教育,做到多引导、多跟班、多观察,密切注意安全隐患。体育课、实验实习课老师要结合课程实际做好每堂课的安全教育工作。

上师大康城实验学校

2007.02.12

教职工队伍梳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开通教职员工同学校党政交流的“快速通道”,密切各行政部门同广大教职员工的联系,做好新形势下的教职工队伍梳理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好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化解相互间的误会,协调各级各层的工作关系,维护稳定大局和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构建和谐的校园文化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教职员工可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各级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三条各级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教职员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他们的监督,努力为大家服务。

第四条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依法、合理地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征询意见和反应情况

第五条学校党政应当分层、定期向广大教职员工征询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经常、仔细、妥善地开展教职工思想情绪、心理状况等排摸工作。

第七条教职员工对下列事项,可以向学校有关党政部门提出:

(一)对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检举、揭发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其他合法事项。

第八条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九条教职工应当如实反应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章办理

第十条密切关注有过激言行和反社会倾向的人员,并加强教育和

控制。

第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应根据职责权限和反应的事项性质,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对本部门应当或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直接办理;

(二)对应当由上级行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及时报送;

(三)对应当由其他行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及时转送、转交其他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各级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三条对在梳理教职工队伍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由学校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教职工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对违法行为的检举、揭发,对学校利益有贡献的,由学校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行政部门或个人在该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学校可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各级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上师大康城实验学校

2007.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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