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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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形式和分类(图表记忆法)[大全]

法的形式和分类(图表记忆法)[大全]

法的形式和分类(图表记忆法)(一)法的形式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

我国法的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行政规章、国际条约等,应注意法律形式的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

法的形式及制定机关形式制定机关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级、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治区法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特别行政区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地方政府规章省级、较大市人民政府国际条约、协定国家之间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宪法。

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

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

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决定,它们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即地方性法规。

(5)自治法规。

(6)特别行政区的法。

(7)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也称部委规章)和政府规章(也称地方规章)两种。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行政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8)国际条约。

【关注】我国不实行判例制度,最高法院所作的判决书只是一种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二)法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法的分类划分标准法的分类以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以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根本法和普通法以法的内容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以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划分以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国际法和国内法以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公法和私法。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1Z301012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一)宪法——全国人大,中国法是以宪法为核心制定各种法律,因此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二)法律——全国人大(基本法律)及常委会(一般法律)××法(三)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例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省级(或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地方××条例例如:《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五)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地方政府××办法、规定(六)地方规章——省级(或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地方××(七)国际条约效力层级: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需要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备案和审查需要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适用地方法规,国务院决定;适用部门规章,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定。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国务院决定。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之间的冲突解决:制订机关裁决。

1Z301013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一、建设法的定义:建设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建设法律和建设行政法规构成了建设法的主体。

二、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法的关系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时,会形成行政监督管理关系。

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Z301013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三、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民法商法的关系:合同关系就是一种民事商事关系。

建设民事商事关系的特点:第一,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商事权利和民事商事义务关系。

第二,建设民事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1、属于我国法的形式包括: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判例法、习惯和法理

1、属于我国法的形式包括: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判例法、习惯和法理

1、属于我国法的形式包括: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判例法、习惯和法理宪法(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司法解释(两高)或国际条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地方行政法规(省设区的市及人大常委会地方+《条例》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规定、办法、实施细则》2合同法,特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投标法,民法通则3、经济法: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

456复代理也叫转委托7、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8、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土地所有权:国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划拔和出让)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营)土地归属:城市市区的土地归国家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看法律规定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归集体所有9、债权是相对权,特权是绝对权。

10、地役权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

11、特权主张权利,乙方请求法院确认物权。

12、引起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是合同之债。

13、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机构办理。

14、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20年)、实用新型(10年)和外观设计(10年)自申请日起算(邮戳寄日)发明、实用新型(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外观设计(新颖性、富有美感、适用于工业)。

不给续期10年):核准注册之日,每次续展10年,前一年续期,宽限6个月。

括使用权和禁止权。

公民的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为作者终身及死后50年,首次发表的50年,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一般职务由单位优先使用2年。

先处理外部关系,再处理内部关系。

15、(除留置不签订合同,其他都需要签订合同)保证:保证人一定是第三人,保证人和债权人签定,要签订书面合同。

法的形式、效力和分类

法的形式、效力和分类

第四章法的形式、效力与分类第一节法的形式与法的渊源一、法的形式(一)法的形式的概念法的形式:指法的内容的各种外在表现形态。

(二)法的形式的种类两大类:成文形式与不成文形式。

相应地,法就可以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1.成文法:由国家制定的且以条文形式表现的法。

2.不成文法:由国家认可的不以条文形式表现的法。

(1)两者的区分:(1)法的创制方式不同:制定或认可;(2)法的表现形式不同:条文或非条文。

注意:不是文字与非文字。

(2)两者的种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包含多种不同的具体形式,这些具体形式是因时因地而异的,可举例说明。

其中不成文法主要包含:习惯法与判例法。

习惯法:国家认可的习惯。

判例法:可以作为以后同类案件裁判依据的先例(以前的判决)。

(三)当代中国法的形式的种类注意:1)一国两制2)成文法是主要形式对成文法的具体形式,理解上注意抓住两点:其一,制定机关;其二,效力等级对成文法的具体形式的一般定义模式:由某某制定机关制定的具有某某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文件。

例如:宪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就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而言,其成文法包括以下各种:种类制定机关效力等级1.宪法-----全国人大——--------最高效力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仅次于宪法3.行政法规---国务院——---------低于法律4.部委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低于行政法规5.地方性法规--特定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低于行政法规6.地方性规章--特定的地方人民政府——---低于地方性法规7.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报其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

8.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低于法律9.军事规章---军委所属机关——------低于法规10.国际条约--中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效力11.其他:授权立法、经济特区法规。

注意:1.法律(1)含义:狭义的,不是广义的。

法理学_第6章_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法理学_第6章_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8
第二节
一、法的形式概述
法的形式
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式。主要指法由何种国 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 法的形式表明法所存在的方式,是一国法和法律 规范的既成产品,是以一定形式存在的已然之法。 法的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内容决定 形式;然而有时相同的内容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同一种法的形式可为不同本质的法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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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动因性要素
~是根本的要素。同时制约着资源要素和进路性 要素。它决定不同资源性要素和进路性要素在法 的形成过程中居于何种地位和发挥怎样的作用, 并制约法的渊源的选择和提炼方式或机制。 法的主要动因是人们的实际社会生活的需要。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类型 是根本性动因要素。
法、先前法、或源于政策、宗教、礼仪、道德等;
形式渊源:法来自制定法、习惯、判例法等;
历史渊源:引起法产生的历史事件等。例如美国1803
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案确立起了 司法审查制度。
2
法的形成过程总是源于某种动因和进路,
选择和提炼一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力和权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按照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
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 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的不具有文字表现形式或虽具 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为习 惯法。 随着法的发展,成文法日益增多,已成为法的主要组成 部分,而不成文法则逐渐减少。 法学上的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区分,不应完全看法是否 有文字表现形式,而要看是否有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判 例法有文字形式(判决)而被列为不成文法范畴,原因 在于它没有一般制定法的规范化成文形式;英国宪法被 列为不成文宪法,原因也在于它不是以规范化的即集中 的成文宪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一、法的形式(一)宪法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

(二)法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

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又称非基本法律、专门法)两类。

建设法律既包括专门的建设领域的法律,也包括与建设活动相关的其他法律。

例如,前者有《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后者有《民法通则》、《合同法》、《行政许可法》等。

(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现行的建设行政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目前,各地方都制定了大量的规范建设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

(五)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统称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其名称可以是“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

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

1属于我国法的形式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和法理

1属于我国法的形式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和法理

1属于我国法的形式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和法理法的形式是指法律规范为了有效实施和适用所采用的形式。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的形式主要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和法理。

下面将分别对这四种形式进行介绍。

首先是制定法。

制定法是由国家主权机关通过正式的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人民的基本权利。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有一般性和具体性的规定。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用于具体规范行政行为。

制定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形式,具有强制性和普遍适用性。

第二是判例法。

判例法是通过司法实践形成的,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判例法并非主要的法律形式,但在一些具体案件的解决中,具有一定的适用性。

判例法的形成主要依赖于法院的判决和裁定,通过司法实践逐步形成一定的法律观点和解释,起到指导未来案件判决的作用。

判例法的适用主要是在填补法律空白、解决具体争议和发展法律的特定领域。

第三是习惯。

习惯是指长期以来在社会生活中形成并被广泛遵守的行为准则。

习惯法是公认的一种法律规范,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习惯法的形成和适用主要依赖于社会的实际情况和人民的行为习惯。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习惯法主要适用于一些特定的地方和群体,例如民间纠纷的解决、商业惯例的约束等。

习惯法虽然不以明文形式存在,但由于长期的遵守和认同,被社会广泛接受。

最后是法理。

法理是指通过推理和逻辑思维分析法律问题,得出的一些普遍适用的原则和规则。

法理是法学理论的基础,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理主要体现在法学研究和学说中,包括对法律规范的理论分析、法律原理的总结等。

法理的形成和发展主要依赖于法学家和学者的研究和思考,对法律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综上所述,我国法的形式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和法理。

制定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形式,具有强制性和普遍适用性。

法的形式与效力

法的形式与效力
(三)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形式
习惯、判例、政策等
二、法的内容
——权利、义务、权力
(一)权利
1.权利一词的由来
中国古代没有现代意义的权利概念,其 “权利”的含义本在于权势、权谋、货 利的意思,是个贬义词。但与权利接近 的观念是有的,表现为“定分止争”。 对中国而言,现代意义上的“权利”是 个舶来品。英语表达为right。
往”,但以“有利既往” 为补充
考研试题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规定:“外国法 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 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 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该条 规定所体现的是哪一个原则?( )
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划分具有相对性
在一般法和特别法的适用上,特别法优于 一般法。(同位阶的法)
6、固有法与继受法
根据一个国家法律的来源可将法律分为 固有法与继受法。固有法是从一个国家 本土中产生出来的,是本国法律传统的 产物。继受法不是本国法律传统的产物, 而是来自于学习、借鉴其他国家法律制 度的产物。
A.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构成法的渊源之一 B.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对各级法院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指导
作用,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 C.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最高的普遍法律效力 D.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属于司法解释范畴
答案:A
从1999年11月1日起,对个人在中国境内储蓄机构取 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按20%税率征收个 人所得税。某居民2003年4月1日在我国境内某储蓄机 构取得1998年4月1日存入的5年期储蓄存款利息5000 元,若该居民被征收了1000元的个人所得税,则这种 处理违背了下列哪一项法的效力原则?( )

法的形式与效力

法的形式与效力

(二)存在形式: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1、我国法理学界,通说认为,综合古今中外, 法的渊源的基本类型有:制定法、判例法、 习惯法、学说和法理几种。 (1)制定法,又称成文法,指由国家机关依 照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通常以条文形式表 现出来的法律的总称。一般多指广义的制定 法,即既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也 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权力机关指定的法 律。法典是制定法最具有代表性的形式。
(三)我国当代的非正式法律渊源
1、政策。分为国家政策和政党政策。 国家政策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政策。法律没有 规定的,适用国家政策。 政党政策是共产党制定的政策。 2、道德。非正式渊源。 3、习惯。 4、教规。不是我国的正式法律渊源。
四、法的分类
(一)根本法与普通法 根本法即宪法,也称为根本大法,是规定国 家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 务、国家机关及其职权等根本问题和重大事 项的法律。与之相对的是普通法。母法与子 法的关系。区别主要体现在: 1、基本内容不同。 2、法律效力不同。 3、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前者更为严格。 4、解释和监督不同。特定机关行使。
(三)效力等级
1、确定制定法效力等级的原则一般有: (1)“上位法高于下位法”:法律规范的效力等即首先取决于 其制定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除特别授权之外,制定机 关的地位越高,其所包含的法律规范效力越高。 (2)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按照特定的、更为严格程序指定的 法律,效力高于按照普通程序制定的法律。 (3)“后定法优于前定法”:同一制定机关,按照相同程序, 3 先后就同一领域的问题制定了两个以上的法律,后制定的法律, 效力高于前制定的法律。 (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制定主体,在某一领域,既 有一般性立法,又有不同于一般立法的特别立法时,特别法效力 优于一般法。 (5)委任立法效力等同于委任机关的立法,但授权制定的实施 细则除外。 2、制定法与其他不成文法:一般制定法处于优位,但特殊情况 除外(如司法审查等)

法的形式与效力

法的形式与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体现了属人原则。外国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公民犯罪, 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 法,但按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体现了保护原则。 三、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效力的地域范围。 一般情况下,一个国家的法律在国家的主权范围内具有效力。 但在一国的范围内,不同法律的空间效力是不同的。有的法 律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的法律只在一定的范围内有效。还 有的法律具有域外的效力,当然法的域外效力不能硬性规定, 这要根据国际惯例、国际条约以及外国法的规定。有时法的 域外效力也反映出一个国家的强弱,美国法的域外效力非常 广泛,霸权。 四、法的时间效力
不同的形式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和内容,有不同的效力等级、 适用对象和范围,了解法的形式有助于我们了解各种法律 的特点、效力等级、适用范围。
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法的形式并不相同。形成这些差别的 原因很复杂,有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有不同文化之间的 交流和影响,有民族文化的传统和思维习惯、还有政权的 结构等等原因。
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的效力期间。任何法律都不可能 是永恒不变的,因此法律都有自己具体的效力期间,或长或 短。 通常情况下,法的生效时间是确定的,即效力起始时 间是确定的,而终止效力的时间是不确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
在法的时间效力中有一个重要问题,即法律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律颁布生效之后,对于它生效之前所发生 的事件和行为具有追溯的效力。在现代社会,法律一般是不 具有溯及力的,所谓法不溯及既往。但在一原则又不是绝对 的,在一定情况下,立法者为了保护一些特殊的利益,往往 也规定一些法律具有追溯力。
法的对象效力是指法的适用对象的范围,对什么样的 人和组织有约束力。法学上通常又称之为对人的效力。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表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表
法的形式
制定机关
宪法
全国人大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权力机关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 会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 2.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条例 3.经济特区所在地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经全国 人大授权)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机关: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
一般是***法。分类1、基本法律(专门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如刑法、民法、诉讼法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 等法律,是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2、一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是调整 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某种具体性的社会关系。 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 1 . 国家主权的事项; 2 .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 .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 . 犯罪和刑罚; 5 .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 . 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7 . 民事基本制度; 8 . 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9 . 诉讼和仲裁制度。建设法律包括专门的建设领域的法律,如:《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城市房 地产管理法》。与建设活动相关的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行政许可法》。
一般是***条例。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现行的建设行政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 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 一般是带有地方名称的***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 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制定地方法规。较大的市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的市、经济特 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比准的较大的市。较大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 表大会和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代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如 《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 条例》

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

续2
14世纪后,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 的案件。原来那些判例法即普通 法以及普通法法院的程式,已无 法处理新案件。
续3
在此,根据英国封建传统,案件在 没有先例遵循、得不到普通法法院 公平处理时,可以向国王提出申诉, 由王室顾问和大法官根据公平原则 加以处理。 这种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的案件所形 成的判例法,逐渐发展为一种与普 通法并行的衡平法。 衡平法发展,同时也逐渐建立了与 普通法法院并行的衡平法院——大
根本法与普通法
根本法指的是在整个法的渊源体系中一 般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在中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根本法就是 宪法的别称 普通法是宪法以外的所有法的统称。普 通法中所包括的法的种类是繁多的,它 们各自的地位、效力、内容和程序亦有 差别。
一般法与特别法
一般法指对一般人、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 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刑法、民法、婚姻法。 特别法指对特定的人、特定事项有效,或在特 定区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如战争时期的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分类,其相对性比其他法的 分类更为明显。有些法,无论从对人、对事、 对时间、对空间哪个角度看,都属于一般法, 如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也 有的都属于特别法,如《戒严法》更多的法则 兼有一般法与特别法两重性,在这种意义上属 于一般法,在这种意义上又属于特别法。
2、法律汇编
一般不改变法的文字和内容,而是对现存法进 行汇集和技术处理或外部加工,是立法的辅助 性工作,不产生新法,不是正式的立法活动 汇编的形式有单项汇编和综合性汇编之分。有 按照年代汇编、调整的社会关系、发布的机关 进行。官方和私人。如,政府的《中央人民政 府法令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 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汇编》等。

法的形式与分类

法的形式与分类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 特别行政区立法 授权立法: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
9
10
第二节 法的规范化与系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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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规范化
概念:立法主体以统一的规格和标准, 制定和修改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使之 成为效力等级分明、结构严谨、协调统 一的整体。 具体要求:
立法主体实施 使用专有名称 表达方式统一
分类标准:法所保护利益的不同(公共 利益 V. 私人利益) 公法:涉及到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 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 制关系的法; 私法:涉及到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 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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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内法与国际法
分类标准: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范围 国内法:指在一主权国家内,由特定国 家法律创制机关创制的并在本国主权所 及范围内适用的法律; 国际法: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 议制定或认可的,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 法律,其形式一般是国际条约和国际协 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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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系统化
概念:对已经制定的法加以系统整理和 归纳加工,使其完善化、系统化的活动。 意义:
便于法的检索 确定法的效力状态 法的废、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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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系统化的三种主要途径
法的清理:有权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 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的法进行 审查,确定其或存或废或修改的专门活 动。
实体与程序内容的交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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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分类标准: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 成文法: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 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 定法; 不成文法: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 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判例法:文字形式
V. 规范化成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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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法和私法

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

一、法的形式1、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3、行政法规,全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6、特别行政区的法7、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制定8、国际条约二、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于无效。

3、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要求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期间,经法院审查确认以后决定延长的制度。

三、劳动合同法12准的150%,休息日工作的不得低于200%,法定休假日工作的不得低于300%。

3、经济损失赔偿,需要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年。

四、营业税1、营业税起征点(1)按期缴纳的,为月营额1000~5000元(2)按次缴纳的,为每次(日)100元2、营业税税收减免(1)根据规定,下列免收营业税①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②残疾人员本人提供的劳务。

③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④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⑤农业机耕、排灌、病害虫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⑥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⑦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法的形式和内容

法的形式和内容

法的形式和内容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包括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两种形式。

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通常表现为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

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习惯、判例、解释、惯例等。

法律的内容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包括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两个方面。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本准则,为法律提供指导和依据。

法律规则是法律中最具有硬度的部分,明确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司法机关提供具体的执法依据。

在法的形式和内容的关系中,法的形式是法的表现形式,而法律的内容则是法所体现的原则和规则。

法的形式可以影响法律内容的表达和实施,而法律的内容则决定了法的形式的选择和制定。

在实践中,正确的法的形式有利于保障法律内容的正确实施,而法律内容的正确制定则可以促进法的形式的完善和发展。

简述我国法的形式

简述我国法的形式

简述我国法的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指的是法律条文的呈现方式和表达形式。

一般来说,我国法律的形式有以下几种:
1. 法律条文
法律条文是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

它通常以文字形式呈现,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和规范性。

法律条文通常包含法律的适用范围、法律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法律的程序等内容。

我国法律条文的制定和修订一般由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等机构负责。

2.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对法律条文进行阐释和解释的文书或文件。

它通常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发布。

法律解释具有权威性和指导性,对于法律的适用和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3. 法律规章
法律规章是由国务院或地方政府颁布的具有强制性的规章制度。

法律规章通常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

它对于公民、企业和政府机构的行为都有明确的规定。

4. 判例
判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或其他法院对案件进行判决,并作为指导性案例对类似案件进行引导和裁判的文书。

判例对于法律的适用和法律实践具有重要作用,它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重要的参考和指导。

总之,我国法律的形式丰富多样,不同形式的法律具有不同的规范效力和指导意义。

对于公民和企业来说,熟悉和了解这些法律的形式和特点,对于合法维权和自我保护具有重要作用。

名词解释 法的形式

名词解释 法的形式

名词解释法的形式法的形式是指法律条文所使用的表达方式和组织结构。

它是法律的外在特征,是法律在表达、传达和实施过程中所采用的方式和规则。

对于一个成熟的法律体系而言,法的形式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关乎法律文本的准确性和明晰性,更关系到法律的适用效力和社会接受程度。

本文将从不同层面来解释和分析法的形式的含义以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

首先,法的形式从字面上理解,是指法律的表达方式,即用何种文字、语言和结构来规定、界定法律关系。

法的形式包括法律的文字表达和逻辑结构。

文字表达方面,法律的语言要具备准确性、明晰性和规范性,以确保法律的表达完整一致,避免歧义和模棱两可。

逻辑结构方面,法律应具备一定的分章节、条款和表述方式,以确保法律知识的有序组织,便于法律适用和研究。

法的形式也包括法律的编纂和修订程序,以及法律的公布和宣告方式等。

其次,法的形式还涉及法律的适用和实施程序。

这包括审判程序、调解程序、行政程序以及立法程序等。

不同的法律领域和实践环境下,法的形式会有所差异。

例如,在刑事审判中,法的形式要求最高的公正、公平和人权保障;而在行政审批中,法的形式更注重行政程序的便捷和高效。

法的形式还包括法律实施的形式,如强制执行、协商解决、公益诉讼等。

这些形式规定了法律实施的方式和原则,保障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可行性。

此外,法的形式还与法的效力和权威性有关。

法律的形式化、正式化是法律有效性的重要保障。

法的形式要求法律文本必须具备一定的格式、规范和程序,以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正当性。

法的形式化也是法律权力的表现和限制。

通过法的形式化,法律规范了权力的行使方式和范围,使其受到法律约束和法律监督。

同时,法的形式化还使法律具备了社会认同度和接受度,增强了法律的约束力和社会稳定性。

最后,法的形式也与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的特征息息相关。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形式有一定的差异,这是因为不同社会文化和历史背景下,法律形式会受到不同的影响和制约。

法的四种形式

法的四种形式

法的四种形式法是人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法是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法的作用是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

法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分为四种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判决和社会习惯法。

宪法法律是法的第一种形式,也是最重要的形式。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各项制度的基础和保障。

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结构、权力机构和权力运行的原则和规则。

宪法的制定和修订必须通过特定的程序和机构,确保其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

法律是国家制定的一般性规范,是对社会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的具体规则。

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也必须经过特定的程序和机构,确保其合法性和权威性。

行政法规是法的第二种形式,它是由行政机关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制定的具体规则。

行政法规的制定是为了实施法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导。

行政法规具有相对的灵活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行政法规的制定过程需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公平公正。

行政法规有时也可以作为补充法律的方式,填补法律的空白和不足。

司法判决是法的第三种形式,它是由司法机关根据法律和事实对争议案件做出的最终决定。

司法判决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是法律的具体应用和执行。

司法判决需要依据法律和相关证据,进行客观、公正、公平的裁决。

司法判决不仅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社会习惯法是法的第四种形式,它是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习惯和规范。

社会习惯法通常不以书面形式存在,而是通过长期的社会实践和共识形成。

社会习惯法对社会行为有一定的约束力和规范性,但它的效力不如法律和法规。

社会习惯法的形成和变化与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密切相关,它可以填补法律和法规的不足,保持社会秩序和稳定。

综上所述,法的四种形式分别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判决和社会习惯法。

它们在法律体系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相互之间相辅相成。

宪法法律是法的根本和基础,行政法规是法的具体实施和执行,司法判决是法的最终裁决和执行,社会习惯法是社会行为的一种习惯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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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
自古,中国是个成文法国家,律令格式; 现成文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 行政区法、国家条约。不成文法是补充: 政策、习惯、判例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法规 6、行政规章 7、国际条约 8、其他法的形式
根本法与普通法
根本法指的是在整个法的渊源体系中一 般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在中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根本法就是 宪法的别称 普通法是宪法以外的所有法的统称。普 通法中所包括的法的种类是繁多的,它 们各自的地位、效力、内容和程序亦有 差别。
一般法与特别法
一般法指对一般人、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 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刑法、民法、婚姻法。 特别法指对特定的人、特定事项有效,或在特 定区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如战争时期的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分类,其相对性比其他法的 分类更为明显。有些法,无论从对人、对事、 对时间、对空间哪个角度看,都属于一般法, 如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也 有的都属于特别法,如《戒严法》更多的法则 兼有一般法与特别法两重性,在这种意义上属 于一般法,在这种意义上又属于特别法。
3、法律编纂
特点:是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必须由有权立 法的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 结果是产生新法或法典。 法的编纂的主要任务,是统一同类的有关规范 性法律文件,形成一个系统的整体,删除原有 法中已过时的或其他不合适的部分,消除法中 的矛盾、混乱。 发现现存法的弊病或缺漏,从而去改善它、消 除它;如查士丁尼;大清会典;
实体法与程序法
体法与程序法这种分类是基于它们的主要内容 而成立的。这种分类并不意味着两者互不涉及 对方的内容。 事实上,实体法中也有某些程序方面的内容, 程序法方面更有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内 容。如果简单地认为实体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 的法,程序法是规定实现权利和义务程序的法, 就误解了实体法与程序法这种分类。
法的渊源的真实含义
专门指法的形式和效力渊源。 形式渊源—法的各种表现形式。如宪法、 法律、法规。 效力渊源—法产生于立法机关还是其他 主体,产生于什么立法机关或主体。
西方法渊源的发展
希腊人说:法律有的写成文字,有的则未写成 文字。乌尔比安和尤里安说在无成文法的情况 下,用习惯。法律谚语:习惯是最早的和最好 的法律解释者。 古罗马法的《十二铜表法》由习惯法构成。 中世纪大陆法系法的渊源以《国法大全》为蓝 本;英国以在“遵循先例”的判例传统。 18、19世纪,大陆法系宪法作为法的渊源取得 主导地位;英美法系以判例法和制定法为主。 20世纪,两大法系靠拢。
问题
问题 在中国 , 家法与国法的效力(被告山杠 爷);党员身份是护身符;单位部门的 规定大于法律,如分配房子的规定;调 动的土政策(土法)。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概念——统一规格和标准的立法性活动。 目的—使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效力等级 分明、结构严谨、协调一致的整体。 意义—主体;效力;名称专有;统一的 表达。 宪法性文件、《立法法》
中国的法渊源
(2)中国。早期为习惯法,史载:“上古 议事以制,不为刑辟(bi,罪)”,“神 农无制令而民从”。最早的成文法是536 年的子产铸刑书。到法经是完备的封建 制法典。后来的律、令、格、式和科、 比、敕、疏议等。
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具体的外部表现形式。主 要指谁制定或认可的,何种表现形式或 等级。表明法的存在和产生方式。有重 要的价值:区分;身份;代表效力等级; 与社会关系相吻合。 形式与渊源的界分——国外严格区分之, 但国内已经习惯将二者等同。
法的分类
如果说法的要素问题所针对的是法的内部结构 或逻辑关系问题,那么法的分类问题所指的则 是法与法之间的一种界限或逻辑结构问题。 首先,法的分类远不止目前一些法学著述所说 的对法的规则(规范)的分类。 其次,法理学上的法的分类也不是对各种类别 的法所作的穷尽一切的分类。目前中国法理学 上的法的分类范围,大体上是从形式的或技术 的角度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法的一般分类; 二是法的特殊分类。
2、法律汇编
一般不改变法的文字和内容,而是对现存法进 行汇集和技术处理或外部加工,是立法的辅助 性工作,不产生新法,不是正式的立法活动 汇编的形式有单项汇编和综合性汇编之分。有 按照年代汇编、调整的社会关系、发布的机关 进行。官方和私人。如,政府的《中央人民政 府法令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 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汇编》等。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概念-对已有文件系统整理和加工,使更 完善和科学。 意义-A、便于查阅;B、有助于法的适用 和遵守;C、立法之需。 方法-
1、法律清理
有权国家机关,职权内,以一定方式, 对一国一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 确定它们存、废、改动的专门活动。 法的清理的目的,是把现存有关的法加 以系统研究、分析、分类和处理。
法的分类
为了更好地理解事物,必须进行分类研 究。 依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进行 划分。Βιβλιοθήκη 历史因素 国家因素
法的一般分类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 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 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 有文字形式或虽有二种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 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法的形式与效力
——兼谈法的渊源 第一节 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概述
1、概念 2、法的形式是不是法的渊源? 3、研究法的形式的意义: ——区别标志 ——不同主体产生不同形式的法 ——效力与权威 ——调整范围与技术
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法律渊源,意 为法的来源或源泉。(源,水起头的地 方;渊,深潭,人或物聚集之处,深) 现实中,一个行为规则之所以成为法律, 往往有很多因素,因此,法的渊源指不 同的对象,如实质、形式、效力、材料、 历史、理论、政治渊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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