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本科 法学基础知识 案例分析 考试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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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案例分析
甲、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三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6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付。
1999年1-2月,甲、乙、丙父母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三人依法继承。甲、乙均有房屋居住,而丙暂无自己的房屋,办理遗产继承时,把房屋约定由丙管理。1999年10月5日丙将房屋作价给丁,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丁以为丙即是房屋的产权所有权,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由丁,二人一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11月1日,丙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丁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张某夫妇不允,要求购买该幢楼房。后甲、乙得知丙卖房一事,向丁提出异议,遂起纠纷。
请问:
(1)父母去世后,甲、乙、丙对楼房具有什么财产关系?
(2)丙、丁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无效力?为什么?
(3)现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
(4)甲、乙、丙、丁有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
(5)张某夫妇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
1、甲、乙、丙对作为尚未分割的遗产的楼房是共同共有关系。
2、无效。因为该买卖合同侵犯了张某夫妇的优先购买权。
3、房屋所有权应归甲、乙、丙三人共同共有。
4、甲、乙、丙、丁四人均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因为张某夫妇享有合法的租赁权。
5、张某夫妇可以主张以下权利:(1)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前获得通知的权利;(2)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3)主张丙、丁之间合同无效的权利。
张某,男,30岁,是某县人民银行的出纳员,他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伪造、涂改单据等方式,贪污公款35872元。案发后,在提起公诉时,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某某主动提出回避,因为张某是他的儿子。本案在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了以审判长王某为首的合议庭,但后来发现王某是张某的表哥,于是上级领导决定王某回避。
请依据以上案情,回答问题:
张某的贪污案应该由谁来立案侦查;检察长张某某的回避属于什么种类的回避,应当由谁来决定;审判长王某的回避属于什么种类的回避,应当由谁来决定。
答:张某的贪污案应该由人民检察院来立案侦查(4分);
检察长张某某的回避属于自行回避(4分),应当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来决定(3分)。
审判长王某的回避属于指令回避(4分),应当由本院来决定(3分)。
1、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乙婚后与妻子工共建12间房。1960年生子丙,1970年
乙死亡。乙母自己婚后一直和乙的哥哥甲同住,直至1974年病故。1975年乙妻也去世,丙即与甲共同生活。乙家12间放收作公房,1981年落实私房改革时返还给甲。现丙妻
要求继承,与甲发生争议。乙夫妇及乙母均未留遗嘱。请问:
(1)乙死后,遗产有几间房?继承人是谁?
遗产有六间房。继承人母亲、妻子、丙。
(2)乙母去世后,遗产有几间房?继承人是谁?
两间房。继承人是甲、丙。
(3)乙妻去世后,遗产有几间房?继承人是谁?
遗产有八间房,继承人是丙。
2、王某,16岁,某天到商场以1800元买了项链和戒指,她父母认为王某尚未成年,没征
得家长的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要求商店退货。而王某认为,她是靠做临时工,自食其力的待业青年,不愿退货。
请问:
(1)王某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行为有效。因为王某是年满16周岁,能够依靠自己的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自然人,所以,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父母要求退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王某已经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具有民事法律效力,不具备要求退货的法定条件。
1、某食堂工人甲,因未评上先进,对领导怀恨在心,伺机报复。某日,趁夜潜入食堂放火,当点燃引火物时,好象有人从窗外走过,家担心事情败露,罪责难逃,最终将引火物昆踩灭后,逃跑。请问:
(1)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为什么?
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其属于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2)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主要区别在哪里?
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为得逞的情况。犯
罪中止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2、甲乙的父母去世时,留下房屋10间,甲已婚,居住5间,乙未婚暂住一间。后乙与丙准备结婚,丙的叔叔在国外,答应回国时送丙一台彩电作为结婚礼物。不久,乙丙登记结婚,婚后,甲同样将空闲的四间房屋给乙丙居住。半年后,丙的叔叔回国将彩电送给丙。一年后,乙丙协议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甲乙丙有争议,诉至法院。丙要求分得两间房,乙不同意,乙要求将彩电作价,一半归乙,丙不同意。
请问:
(1)丙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没有依据;房屋为婚前财产。
(2)彩电的所有权属于谁?为什么?
乙丙;财产婚后上为婚后期财产。
乙丙居住的房屋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为什么?
为乙个人财产房屋为乙婚前财产,且不由于乙丙共同生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1、被告人岳某,男,36岁,系生产队长。因提出改变水路的不合理要求,与社员马某(男,50岁)发生争吵。岳继续坚持改变水路的不合理要求,又与马的儿子马甲发生争吵,马甲便朝岳的头部劈了两锹,后逃走。岳看到站在一旁的马某,便持铁锹向马某的头部猛击一下,当即将其打倒在地,接着又朝马某的头部连击两下,马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
人岳某在受到马甲的不法侵害后,打了马某并致马某死亡。
请问:
(1)岳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岳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性质
(2)用犯罪构成论的理论具体分析。
岳某的行为具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构成要件。从犯罪主体,岳某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从犯罪客体,侵害了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从犯罪主观方面,其行为动机属于报复性质;从犯罪客观方面,其实行了故意伤害行为。
2、王某出国家居前欲将自己的8万元送给季某,使用季某的名字将该8万元存入银行,将存折和一台电视机一并送给季某。并附的短信,上面写道:“请收下这笔钱和电视机”。王某出国一个月后遭车祸身亡。王某的姨母孙某得知后,向法院提出,王某自幼失去父母,是自己一直供养长大和念完大学。现孤独一人,但年事已高,生活无着。王某工作以后,从未给过一分钱,出国前未留下任何赡养费用。现王某死亡,因此,要求季某从王某给她的钱中2万元赡养费,与此同时法院述明,王某出国前尚有5000元税款未交。
请问:
(1)王某生前的赠与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部分有效;部分没有照顾对王某的姨母抚养义务
(2)如果王某未死亡,孙某仍向法院起诉季某,又应如何处理?
答:王某起诉,应扣除税款及给付王某姨母适当抚养费后其余给季某。
1、1990年8月,浙江某县连降暴雨,某村庄处于一片汪洋之中,村民张某爬上一个小土堆逃命,土堆随时有被冲垮的危险,情况危急,恰在此时李某划船经过此地,张某提出求救请求,李某抽出必须2000元作为酬金,张某为保命只得点头,并当场立上字据。事后张某不肯支付,李某诉至法院。
请问,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法院应认定无效合同,因为该合同属于成人之危的胁迫合同
2、甲某丧偶,父母双亡,有四子均已经成家并各有子女。一日,甲某同长子乙某乘车外出,坠入山崖双亡,甲某遗有存款三万元。
请问:(1)应如何继承?
甲某遗有存款三万元由四个儿子继承。其中,乙继承的份额由乙的继承人继承。(2)若有可证明乙某先于甲某死亡,乙的妻子和儿子又应各得多少?
乙的妻子不应当继承甲的存款份额儿子又应得7500元
3、甲乙分别持铁棒、砍刀因事互殴,乙妻恐事闹大,力夺下乙某手中砍刀又恐丈夫吃亏,顺手递给乙某一木板,不想木板上有铁钉,铁钉打中甲某的太阳穴,致甲某当地死亡。
请问:(1)根据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分析乙某和其妻的行为
答:乙及其妻为共同犯罪,为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
(3)乙某和其妻构成共犯吗??
共同犯罪,为共犯。
1、王某于一日深夜盗窃邻家摩托车一辆,请年分析该犯罪构成。
答:主体:16周岁以上;客体:侵犯公民财产;主观方面:故意;客观方面:造成邻居财产损失后果
2、某南北货商店出售一批干贝,由于核价员粗心大意误将40.8元一斤,王某按4.08元的价格买了6斤,当商店发现错误并找王某,王某已食用了一斤,商店向王某说明情况,要求互相返还价金和干贝,并要王某补足食用的一斤差价,王某不同意,双方诉至法院。
问:法院将如何处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