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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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保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治安秩序,根据《大型群众X活动安全管理条例》(XX第505号令)《XX学校治安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学校范围内举行的大型活动均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在校内举办的单场活动预计参加人数达到室外1000人以上、室内500人以上的各种集会、报告会、展会、娱乐活动、庆典及体育活动、人才招考等群体X活动。

学校常规课程不在此范围内。

第三条举办大型活动必须坚持有利于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安定团结的原则,禁止举办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种不文明、不健康的活动。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四条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至少在5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保卫处备案。

第五条大型活动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由保卫处报仁怀市公安局鲁班派出所备案。

第六条校外单位要在学校举办大型活动的,需书面来函,由对接单位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并在保卫处备案。

第七条保卫处负责对承办单位的安全防范措施和方案进行审核、检查和指导。

校级大型活动由保卫处统筹安全保卫工作。

第八条大型活动取消或举办时间、地点、内容发生变更,承办单位及时告知有关部门。

第三章安全职责第九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承办单位对其主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十条大型活动由外单位承办的,由学校主办单位牵头与承办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并依据安全协议的规定落实各自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承办单位在提交大型活动申请时,一并提交活动安全工作方案,方案包括下列内容:(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三)活动现场消防安全措施(消防器材位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方向);(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九)应急救援预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演唱会、体育比赛、庙会、游行游乐活动、集会等。

组织者应当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备,并取得相关许可。

第三条组织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组织能力和经验,具备安全管理专业知识,并配备专业人员参与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组织者应当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活动方案中应包括人员组织、场地布置、安全设备、消防安全、医疗救援等内容。

第五条活动场地应具备安全、通畅、整洁的条件,保证观众进出场的安全。

特别是应注意防止踩踏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主办方应当根据活动规模和参与人数配备足够的安全人员,确保观众的秩序和安全。

安全人员应经过培训并具备相应的岗位技能。

第七条活动场地应配备消防器材,并设有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主办方应当组织观众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主办方应当根据活动的特点和参与人群的需求,合理设置医疗救援点,并配备足够的医疗人员和急救设备,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条主办方应当与安保、消防、医疗等相关部门建立紧密的联系和协调机制,确保活动期间各相关部门的快速响应和协作。

第十条主办方应当加强对参与者的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特别是对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群体,应给予特殊关注和照顾。

第十一条组织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超出法定参与人数、违规使用场地等方式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对组织者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办活动等。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证各类活动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规定》、《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大型活动是指主办或承办方使用、借(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学校场馆、场地,面向校内师生或社会公众举办的(组织校内人员参加活动人数达500人以上、组织校外人员参加活动人数达100以上)学术讲座、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报告会、招聘会,各类大型会议、考试及有关单位组织的校外人员来我校参观、访问等群体性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园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方或承办单位对活动的安全及内容负责。

保卫部对学校主办或承办大型活动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学校保卫部是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审批,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做好与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安全职责第六条大型活动主办方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二)落实安全责任制,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三)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适应的安全工作人员,并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四)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保卫部及公安机关报告;(五)接受公安机关、保卫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大型活动承办方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不得将大型活动转让他人举办;(二)按照安全许可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举办大型活动;(三)按照核准的安全容量印制、发放、出售票证;(四)公开售票的,采取票证防伪、现场验票等安全措施;(五)根据安全需要在场所入口设置安全、有效的机读验票设施、设备和安保工作人员。

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颁布时间:2005-09-09 实施时间:2005-11-01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维护首都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消防、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大型社会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主办者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群体性活动。

第三条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者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本市对单场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本市公安机关是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本市安全生产、公安消防、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商务、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园林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有关单位、个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安全职责第七条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三)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保安等专业安全工作人员;(四)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六)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七)接受公安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高校、大学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精选全文完整版

高校、大学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高校、大学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校园秩序,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参加人数在300人以上的文艺、体育、集会、招聘、交流、会议、培训、考试等校园活动。

学校正常的教学、考试、科研、生产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校内禁止校外单位举办大型商贸活动。

第三条大型活动的举办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必须遵守学校有关管理规定。

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保卫处是学校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履行大型活动审批和安全监督职责,学校其他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大型活动的有关安全责任。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校内大型活动须由校内各部门主办或承办,校外单位不得在校内单独举办大型活动,大型活动安全总责任人须为校内部门主要负责人,现场安全责任人须为该单位在册正式教职工。

主(承)办单位责任:(一)制定并严格落实安全工作预案,确定安全责任人,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安全工作人员,明确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安全责任,明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二)做好大型活动安全物质保障工作;(三)开展安全检查,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四)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五)接受公安机关和学校保卫处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场地管理部门责任:(一)对大型活动工作方案进行审查,对活动现场进行监督,确保参加人数不得超过建筑设计容许人数;(二)对所属活动场所开展安全检查,确保活动场所建筑与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各种安全设施健全,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三)须确保安全通道标识、照明设施等完好、有效,消防通道畅通;(四)活动举办期间场地管理人员须到场监督场地安全设施运行状况,并协助主(承)办单位维护好全程安全秩序;(五)协助主(承)办单位处理突发事件。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一、前言。

大型活动的举办对于社会文化交流、经济发展以及人们精神生活的丰富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大型活动参与人数多、场地广、设备复杂,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往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都是不可估量的。

因此,为了保障大型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制定和遵守相应的安全管理条例显得尤为重要。

二、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内容。

1. 组织机构。

在举办大型活动前,应当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组织机构应包括安全管理部门、应急救援部门、协调指挥部门等,各部门之间要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确保信息畅通。

2. 安全演练。

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包括火灾逃生演练、突发事件处置演练等,以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危机意识,确保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3. 安全设施。

在举办大型活动的场地上,应设置完善的安全设施,包括消防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安全疏散通道等,确保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和疏散。

4. 安全监控。

在大型活动举办期间,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监控部门,对活动场地进行全天候、全方位的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类安全隐患,确保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

5. 安全宣传。

在举办大型活动前,应加强安全宣传工作,向参与人员传达安全常识和注意事项,提高参与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6. 安全责任。

在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条例,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确保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

三、结语。

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和配合。

只有通过严格的安全管理条例,才能保障大型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为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生活带来更多的美好。

希望各单位和个人都能认真遵守安全管理条例,共同维护大型活动的安全和稳定。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三)展览、展销等活动;(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总则
为保障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管理机构
1.主办方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活动前、中、后的安全工作。

2.安全管理机构应有专业的安全管理团队,具备应急处理能力和协调能
力。

第三条安全责任
1.主办方对活动安全承担全面责任,应制定详细的安全预案,并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2.安保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应急处理流程,确保能够及时、有效
地应对突发事件。

第四条安全防范措施
1.在场馆周边设置警戒区域,禁止随意进出。

2.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应急设备,保持日常维护。

3.加强入场安检,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尖锐物品等危险品进入。

4.设立紧急疏散通道和应急出口,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五条突发事件处置
1.一旦发生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疏散和
救援工作。

2.安保人员应配合执法部门进行事故调查与处理,保护现场证据和维护
秩序。

第六条惩罚条款
1.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法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2.主办方不为安全管理不周到导致的后果负责,且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附则
1.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所有大型群众性活动适用。

以上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此规定,如有
违反,将受到法律制裁。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职责第三章安全许可第四章安全规范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维护首都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消防、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群体性活动。

第三条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大型活动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主办者及其他参与大型活动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安全职责。

政府依法承担监管职责。

第四条本市对单场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必要时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沟通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公安机关是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园林绿化、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05号【发布日期】2007-09-14【生效日期】2007-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七年九月十四日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三)展览、展销等活动;(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九)应急救援预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了保障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期间的人员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维护,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境内举办的规模较大的群众性活动。

第三条安全风险评估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前,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场地安全、人员流动、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评估。

第四条安全责任活动组织者和场地承办者应当对活动期间的安全负责,确保活动期间人员安全。

第二章管理措施第五条安保措施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期间,应当配备足够多的保安人员,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对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物品检查。

第六条应急预案活动组织者和场地承办者应当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突发事件。

第七条医疗救护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期间应当设置医疗救护站,并配备足够数量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备,以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情况下人员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

第八条场地管理活动组织者和场地承办者应当确保场地内的建筑设施、用电用气设备、消防设备等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并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在活动期间不会因为设施问题而导致安全事故。

第三章管理监督第九条监督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并及时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活动进行责令改正和处罚。

第十条举报奖励对于提供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违法行为线索的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给予奖励,并保障举报人的权益。

第十一条违法行为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严格处罚。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修改和补充对于本条例内容的修改和补充,将依据需要进行相关修改并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其他本条例未尽事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结束语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活动期间人员的安全,防范事故的发生。

如果大家在活动期间发现了任何不安全的行为或疏忽,应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和反映,共同创建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XX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XX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XX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管理条例导语:《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管理条例》已经xx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管理条例,欢迎参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平安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平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平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到达1000人以上的以下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三)展览、展销等活动;(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平安管理应当遵循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那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平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平安工作。

第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平安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平安责任人。

第六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工作方案包括以下内容:(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二)平安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三)活动场所消防平安措施;(四)活动场所可包容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平安检查措施;(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承办者详细负责以下平安事项:(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工作方案和平安责任制度,明确平安措施、平安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宣传教育;(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平安,消除平安隐患;(三)按照负责容许的公安机关的要求,装备必要的平安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展平安检查,对拒不承受平安检查的,承办者有权回绝其进入;(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包容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六)对阻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七)装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平安工作人员;(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平安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5年9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维护首都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消防、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大型社会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主办者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群体性活动。

第三条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者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本市对单场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本市公安机关是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本市安全生产、公安消防、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商务、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园林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有关单位、个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安全职责第七条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三)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保安等专业安全工作人员;(四)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六)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七)接受公安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杭州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治安管理【发文字号】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批准部门】8;811;81101;【批准日期】2006.12.27【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6.12.30【实施日期】2007.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2006年9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2月30日杭州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许可第三章安全责任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大型活动,是指主办方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含水面),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单场次参加人数在一千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民间竞技等活动;(二)演唱会、音乐会、歌舞表演等文艺活动;(三)产品展览、商品展销、促销等商贸活动;(四)游园会、灯会、庙会、花会、龙舟会、焰火晚会等民间传统活动;(五)人才招聘会、当场开奖的彩票发行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商场、餐饮娱乐场所等经营单位在其经营场所内举行正常营业范围内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本市公安机关是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维护首都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前款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群体性活动。

第三条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大型活动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主办者及其他参与大型活动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安全职责。

政府依法承担监管职责。

第四条本市对单场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必要时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沟通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公安机关是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园林绿化、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有关单位、个人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安全职责第八条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训练;(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岗位安全职责;(三)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四)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七)接受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八)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九)按照实施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拒绝其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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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一千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文艺演出;
(三)展览、展销等商贸活动;
(四)游园会、灯会、花会、龙舟会、焰火晚会、民间信仰等民间传统活动、民俗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当场开奖的彩票发行等活动;
(六)市、区人民政府承办且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大型综合性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商场、娱乐场所、人才中心、宗教活动场所等单位在其合法固定场所内举行正常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实行大型活动联合审议、联合检查和联勤指挥制度,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
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沟通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大型活动的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七条与大型活动有关的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指导其会员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履行安全职责。

鼓励和推行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市场化、专业化运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八条大型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九条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组织安全风险评估;
(二)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处置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三)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按照安全风险等级要求,配备现场安全检查和监控设备;
(四)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
(五)组织实施活动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
(六)接受相关安全监督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七)需要对参与大型活动人员携带物品有限制性要求的,提前向公安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承担安全风险评估的单位应当到活动现场踏勘调查,准确评定安全风险等级。

鼓励承办者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和条件的安全风险评估机构进行大型活动的安全风险评估。

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名册管理制度,为承办者的委托评估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搭建临时设施、建筑物依法有资质要求的,承办者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并与场所管理者、施工单位签订搭建临时设施、建筑物的安全协议。

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搭建临时设施、建筑物,确保临时设施、建筑物的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必要时承办者应当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相关专业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大型活动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保证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消防、卫生等安全标准,不得隐瞒大型活动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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