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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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甲方:康县交通局
乙方:大堡镇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之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大堡至何家沟乡村公路工程
起讫桩号:K0+000-K3+500
工程内容:路基土石方;防护;桥、涵工程;天然砂砾路面。
1.2 开工日期:2007年8月10日
竣工日期:2007年10月30日
1.3 质量标准:国家行业标准《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
1.4 质量等级:合格
1.5 合同价款:小写:¥198630.00元
大写:壹拾玖万捌仟陆佰叁元整第二条:驻工地代表
2.1 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
2.2 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
乙方驻工地代表即项目承包人:
2.3 甲方代表易人,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代表易人应征重甲方同意。
2.4 甲方委托,按照通村公路实施方案委托专人现场管理。
第三条:甲方一般义务和责任
3.1 开工前组织有关人员,向乙方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在现场向乙方移交水准点、转角点等。并在施工期间进行现场指导。
3.2 配合乙方协调解决施工中的外部干扰和矛盾,但这种协调成功或失败,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3.3 按合同条款,在“安全、质量、进度、造价”四个方面对工程进行全面管理及时召开生产调度会,解决施工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乙方一般义务和责任
4.1 对甲方所交的导线点和水准基点,必须组织复测后方可放样施工,凡因图纸不详或未按技术质量管理的规定和程序组织施工造成损失的费用自理。
4.2 在合同有效期内,应按照合同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并完成合同工程及负责缺陷责任的修复。向甲方委托的现场监理人员提供完事的原始记录、自检记录等资料。
4.3 在施工全过程中,开通施工便道,保证施工便道
畅通保证边施工边通车,公路不中断交通。
4.4 对已竣工的工程在未进行验收交付甲方之前进行维修保护,其费用按第10 条10.1款的规定办理。
4.5 坚持挂牌施工,文明施工,确保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地面地下管线和构造物以及行人和行车的安全,确保灌渠畅通;做到工完料争,场地复原,现场整齐美观。
4.6 工程施工和临时设计必须在征地线范围内,若有超出损坏界外青苗、树木等,赔偿自负。
4.7 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技术、质量管理人员必须长期在位,其中项目经理、质检、技术负责人、有事暂时离开前必须提前两天通知甲方,并指定代理人。
4.8 施工用电、用水以及通讯等由乙方自理。
第五条施工组织及工期
⑴在本合同生效后30天之内,乙方应向项目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施工方案,逾期不交,项目监理工程师有权停止施工,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代表督促项目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文件后十五天内提出修改意见或予以批准,逾期不批复,即视为已经批准。临时征地计划须经项目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由甲方代表批准。
⑵乙方应按经过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和项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时,按项目监
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请批准后执持。
5.2 乙方进驻工地20天内管理人员、机具、质量检测设备不能满足正常施工或与合同规定不符,甲方暂停拨付预付款并有权责令乙方退出,可重新选择施工单位。
5.3 暂停施工:
乙方未按合同有关条款正确施工时,项目监理工程师有权暂停乙方施工,并在2天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按项目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暂停施工,执行其提出处理意见,则乙方可在2天后复工。
5.4 工期延误:如果发生不可抗力情况,工期相应顺延乙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后按第15条规定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应在收到报告后10天内就其处理意见及工期作出答复。
5.5 工期提前:甲方需要提前竣工,应同乙方协商并签定补充协议。
第六条工程质量与查验
6.1 乙方必须认真按照设计,有关现行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以及项目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承包合同发出的指令正确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查验;若工程质量未通过查验,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返工工程仍需按此办理。必要时甲方代表也可进行抽检。
6.2 隐蔽工程的查验:乙方自检合格后通知监理工程
师接到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现场(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到现场)验收;经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返工后应重新要求验收。必要时甲方代表可要求监理工程师通知其参加验收。
第七条:技术要求
路基宽度:挖土路段保证6.5米,特殊石方路段就保证在5.0米以上并设置错车道。回头弯道极限半径10米。做到纵坡顺适,路面平整,排水畅通,弯道视线良好。构造物应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已完工程应达到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八条:合同价款支付
按工程进度报账制支付,工程开工后,预拨30%的启动资金,待项目建设进度达到80%,经省督查组确认后,再拨付40%的补助资金,其余30%的补助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
第九条:材料、机械、设备
9.1 本合同所需材料如钢材、水泥、木材、沥青、柴油、爆炸物品等均由乙方按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采购调运、保管、使用。
9.2 施工用的机械、工具等均由乙方自行解决。
第十条:竣工
10.1 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全部竣工,并且合格地通过了自检和质检部门的检验以及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规定的内容编制好竣工图表资料和准备好总结报告材料后,乙方可向项目监理工程师提交申请验收的报告,经项目监理工程师审核后转报甲方。甲方收到申验报告后及时组织验收。交工验收由甲方主持,应有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养护、质量监督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按现行部颁《甘肃省农村公路竣工验收办法》进行;交工验收对乙方提出的问题或意见,乙方应进行处理,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费用,交工验收应在甲方代表接到全线各承包单位请验报告后尽快进行。合同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即移交甲方。竣工日期为经甲方确认的乙方提交请验早请的时间。如果合同工程未通过交工验收,乙方应进行补救,补救后仍按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交工验收。
10.2 缺陷责任保修:
⑴缺陷责任保修期从交工日期起算,时间为2年。
⑵凡属乙方责任造成的合同工程任何缺陷,病害或其他问题均属保修范围,由乙方进行保修并承担费用。
⑶甲方委托监理人员按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负责落实和组织验收保修工程。验收合格,由各方签字认可;验收不合格,乙方应继续保修(不受保修期限制),直到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