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无障碍通用规范(2019征求意见稿)
《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
包括无障碍通道(路)、电(楼)梯、平台、房间、洗 手间(厕所)、席位、盲文标识和音响提示以及通讯。 具体指坡道、缘石坡道、盲道;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 等升降装置;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低位装置、 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无障碍厕所、厕位; 无障碍标志以及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使用的设施。
四标准学习36无障碍停车位9条无障碍停车位设置的位置和数量无障碍停车位一侧的轮椅通道宽度无障碍停车位的地面漆画的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无障碍标志无障碍停车位地面的坡度四标准学习36无障碍停车位9条无障碍停车位四标准学习37无障碍出入口10条无障碍出入口处设置的提示闪烁灯无障碍出入口处的盲道坡道扶手无障碍出入口平台的宽度平台上方设置的雨出入口门厅过厅设两道门时的门扇同时开启的距离四标准学习37无障碍出入口10条无障碍出入口平台的宽度四标准学习37无障碍出入口10条大中型公建出入口门厅门扇距离小型公建出入口门厅门扇距离四标准学习37无障碍出入口10条出入口门厅两道门扇同时开启的距离四标准学习38低位服务设施8条适用于无障碍低位服务设施包括问询台服务台售票窗口电话台安检验证台行李托运台借阅台各种业务台饮水机等的施工验收四标准学习38低位服务设施8条382通往低位服务设施的坡道和无障碍通道应符合本规范第34节和第35节的规定
《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
二、相关政策 2 执行标准
•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 • 《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GB50642)
•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 •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 50340-2016,《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
2019精品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英语
二、城市环境的无障碍设计
(一)缘石坡道 1.缘石坡道的类型:按坡面形式分单面坡、三面坡和扇形。
—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
2.缘石坡道细部设计要点: (1)应设在人行道范围内; (2)坡面平整且不光滑; (3)坡道下口高出车行道地面不得大于20mm; (4)扇形单面坡道下口宽度不应小于1.5m; (5)三面坡缘石坡道正面宽度不应小于1.2m; (6)单面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 (7)三面坡的正面及侧面的坡道不应大于1:12。
—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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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 父母
天 冷 时 , 是 他 们 给 你 送 来 温 暖
有时,他们会对 我们发火
感恩父母 感谢你们 把我带到了这个世界 感谢你们 给了我自由的空气 感谢你们 谆谆的教导 殷殷的嘱托 我长大了 而你们却老了 谁言寸草心 报得三春晖 我会向你们献上一片诚挚 的孝心 祝你们永远健康
—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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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交车站
—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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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行天桥及人行地道 1.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宽度: A.应按行人通行的宽度标准定,一般均应在1.5m以上; B.考虑到自行车、手推婴儿车、残疾人轮椅时,宽度不应小于 2.0m; C.阶梯加斜坡的形式,斜坡宽度一般为0.60m
售后 负责项目及相关技术问题的跟踪和解决,售 运维 后设备维护工作。
三、工作总结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eneral codes for accessibility of buildings and municipal engineering projects前言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GB 55019-2021关于规范种类。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
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
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
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
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
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
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
第一稿意见无障碍验收导则(第一稿)
参考意见:一、导则是在现有规范的基础上,主要用于指导无障碍设施施工管理、工程监理、工程质量验收人员和使用维护人员开展无障碍设施的施工、监理、验收、维护等实际操作,所以,不应该与原规范有太多的重复。
二、导则编写的语言应规范。
采用字体及字号也应规范统一三、现在编写的内容可以保存,在现有的基础上进行删改四、重点不是规定和要求,而是指导,所以表格一定要适用,要与现有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吻合。
以上意见,供参考,江苏省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导则编制说明根据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理》【第622号文】,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无障碍环境市县村创建工作的通知》建标〔2018〕114号以及江苏省《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无障碍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通知》苏建科[2017]527号的要求,认真总结国内外实践经验和城乡建设情况,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基础上,首次指定了本导则,本导则以《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和《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GB50642为基准,对无障碍设施的验收,无障碍环境的验收,无障碍设施的维护本导则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无障碍设施验收;5.无障碍环境验收;6.无障碍设施维护本导则由...........负责管理解释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审查人:目录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无障碍设计技术交底5.无障碍材料5无障碍设施的验收一般规定6.1无障碍通道6.2轮椅坡道6.3出入口6.4门6.5无障碍电梯6.6升降平台6.7楼梯和台阶6.8缘石坡道6.9盲道6.10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6.11轮椅坐席6.12低位服务设施6.13扶手6.14卫生间6.15浴室6.16无障碍客房6.17无障碍住房6.18无障碍标志6无障碍环境验收7.1 一般规定7.2建筑物无障碍环境验收 7.3无障碍区域环境的验收 7.5 无障碍整体环境的验收7 无障碍维护8.1 无障碍设施与环境的维护人8.2 无障碍设施的维护8.3无障碍环境的维护1 总则进一步提升我省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方便包括残疾人、老年人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自主、安全、方便地参与社会生活和社会活动,规范无障碍设施的施工管理、质量验收、及维护管理,保证无障碍设施施工质量与维护效果,制定本导则本导则以现行国家标准的《无障碍实施施工验收和维护规范》GB50642-2011为依据,用于指导江苏省城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和城镇道路的无障碍设施工程的施工验收和使用维护无障碍设施的施工与维护应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推广应用新的材料、新方法、新工艺、新设备,与社会日益增长的人民生活需求水平相适应在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时,除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规定2 术语1 缘石坡道curb ramp位于人行道口或人行横道两端,为了避免人行道路缘石带来的通行障碍,方便行人进入人行道的一种坡道。
19无障碍通用规范(2019征求意见稿)
无障碍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目次1 总则 (1)2 基本规定 (2)3无障碍通行设施 (3)3.1一般规定 (3)3.2无障碍通道 (3)3.3轮椅坡道 (3)3.4无障碍出入口 (4)3.5门 (4)3.6无障碍电梯 (5)3.7升降平台和自动扶梯 (6)3.8楼梯及台阶 (6)3.9扶手 (6)3.10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及上/落客区 (7)3.11缘石坡道 (7)3.12盲道 (8)4无障碍服务设施 (10)4.1一般规定 (10)4.2公共卫生间及无障碍厕所 (12)4.3公共浴室及更衣室 (13)4.4无障碍客房、居室及无障碍住房 (13)4.5轮椅席位 (14)4.6低位服务设施 (14)5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 (15)附:起草说明 (17)1 总则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建设无障碍环境,提高人民的社会生活质量,确保有需求的人能够安全地、方便地使用各种设施,强化政府监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新建、改建和扩建市政和建筑工程的无障碍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同时兼顾绿色和美观,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其他相关要求进行。
1.0.4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
1.0.5无障碍信息交流辅助技术的应用和普及应与信息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采取适当措施从设计、选型、验收、调试和应用等各环节保障无障碍信息交流设备和设施的性能及安全。
1.0.6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在不破坏文物的前提下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
1.0.7 本规范是无障碍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等建设过程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当无障碍设施采用的设计方法、材料、技术措施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经合规性评估符合本规范的性能要求,允许使用。
1.0.8 市政和建筑工程的无障碍设施建设,除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无障碍通用规范标准
无障碍通用规(征求意见稿)目次总则.................................................. 错误!未指定书签。
基本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无障碍通行设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般规定 ........................................................... 错误!未指定书签。
无障碍通道........................................................... 错误!未指定书签。
轮椅坡道............................................................. 错误!未指定书签。
无障碍出入口......................................................... 错误!未指定书签。
门................................................................... 错误!未指定书签。
无障碍电梯.......................................................... 错误!未指定书签。
升降平台和自动扶梯 .................................................. 错误!未指定书签。
楼梯及台阶........................................................... 错误!未指定书签。
扶手................................................................. 错误!未指定书签。
无障碍设计标准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
无障碍设计标准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与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为规范建设无障碍设施,国家建设部下发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其中有24条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于2001年8月21日起开始执行:1.人行道路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规定缘石坡道--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出口、广场入口、人行横道及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口等路口应设该坡道。
缘石坡道下口高出车行道地面不得大于2cm。
坡道与梯道—城市主要道路、建筑物和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设轮椅坡道和安全梯道;在坡道和梯道两侧应设扶手。
城市中心地区可设垂直升降梯取代轮椅坡道。
盲道—城市中心区道路、广场、步行街、商业街、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及主要建筑物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盲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人行横道及主要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
人行横道—人行横道的安全岛应能使轮椅通行;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横道宜设过街音响信号。
标志—在城市广场、步行街、商业街、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
2.单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单面坡缘石坡道可采用方形、长方形或扇形、方形、长方形单面坡缘石坡道应与人行道的宽度相对应。
扇形单面坡缘石坡道下口宽度不应小于1.5M。
设在道路转角处单面坡缘石坡道上口宽度不应小于2.00M。
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
3.盲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人行道设置的盲道位置和走向,应方便视残者安全行走和顺利到达无障碍设施位置。
指引残疾者向前行走的盲道应为条形的行进盲道;在行进盲道的起点、终点及拐弯处应设圆点形的提示盲道。
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的宽度宜为0.3—0.6m。
盲道表面触感部分以下的厚度应与人行道砖一致。
盲道触感条面宽0.25mm、高度5mm。
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物。
盲道距障碍物宜为0.25—0.5m。
盲道应避开井盖铺设;盲道的颜色宜为中黄色。
4.城市主要道路和居住区的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和盲文站牌。
无障碍设计规范ppt课件
,在关闭的门扇里侧设高900mm的关门拉手,并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插销; 5 应设置一个无障碍厕位。
3 厕位内应设坐便器,厕位两侧距地面700mm处应设长度不小于700mm的水平安全抓杆,另 一侧应设高1.40m的垂直安全抓杆。
3.9.3 无障碍厕所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置宜靠近公共厕所,应方便乘轮椅者进入和进行回转,回转直径不小于1.50m; 2 面积不应小于4.00m2; 3 当采用平开门时,门扇宜向外开启,如向内开启,需在开启后留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
定。
3.5无障碍通道、门 3.5.1 无障碍通道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P31 1 室内走道不应小于1.20m,人流较多或较集中的大型公共建筑的室内走道宽度不宜小于
1.80m; 2 室外通道不宜小于1.50m;
3 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不应小于900mm。 3.5.2 无障碍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障碍通道应连续,其地面应平整、防滑、反光小或无反光,并不宜设置厚地毯;
3.9.2 无障碍厕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障碍厕位应方便乘轮椅者到达和进出,尺寸宜做到2.00m×1.50m,不应小于 1.80m×1.00m;
2 无障碍厕位的门宜向外开启,如向内开启,需在开启后厕位内留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 轮椅回转空间,门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800mm,平开门外侧应设高900mm的横扶把手, 在关闭的门扇里侧设高900mm的关门拉手,并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插销;
3.9.4 厕所里的其他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障碍小便器下口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400mm,小便器两侧应在离墙面250mm处,设高度 为1.20m的垂直安全抓杆,并在离墙面550mm处,设高度为900mm水平安全抓杆,与垂直 安全抓杆连接;
2019年住建部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
住建部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2月1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城乡给水工程项目规范等38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最为重磅,涵盖住宅建筑应以套内使用面积进行交易等内容,全文如下:目次1 总则2 基本规定3 布局与配套4 建筑空间5 结构与地基6 室内环境7 建筑设备1 总则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障住宅项目安全、适用、宜居、绿色和耐久,规范住宅项目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及技术措施,制定本规范。
1.0.2住宅项目建设、使用和维护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本规范是住宅项目建设、使用和维护过程中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当工程中采用的设计方法、材料、构件、技术措施、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内容及方法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但经合规性判定后符合本规范第二章的规定时,应允许使用。
1.0.4 住宅项目的建设、使用和维护,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1 功能要求2.1.1住宅项目选址应保障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设;2 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有关安全规定;3 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降低噪声污染和光污染的防护措施;4 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
2.1.2住宅应具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内部空间尺度与构造应满足居住者活动的需要,并应保障居住者安全。
2.1.3住宅建筑应满足居民用水、用电、通风、炊事等基本生活的要求。
2.1.4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建筑应设供暖设施。
2.1.5住宅建筑项目应配置附属道路、绿地,并具备商业服务、便民服务等配套设施。
住宅建筑布局应保障日照标准。
2.1.6 住宅建筑应对用水、用电、用气进行分户计量。
无障碍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和建造物无障碍设计规范1 总则1.0.1 为建设城市的无障碍环境,提高人民社会生活质量,确保行动不便者能方便、安全使用城市道路和建造物,用以进行道路和建造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合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造和居住小区,以及有残疾人生活与工作场所的无障碍设计。
1.0.3 供人们行走和使用的道路、交通与建造物的相应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拄盲杖者及使用助行器者的通行与使用要求。
1.0.4 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用途和目的,无障碍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1.0.5 城市道路和建造物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缘石坡道 curb ramp位于人行道口或者人行横道两端,使乘轮椅者避免了人行道路缘石带来的通行障碍,方便乘轮椅者进入人行道行驶的一种坡道。
2.0.2 盲道 sidewalk foe the blind在人行道上铺设一种固定形态的地面砖,使视残者产生不同的脚感,诱导视残者向前行走和辨别方向以及到达目的地的通道。
2.0.3 行进盲道 go-ahead blind sidewalk表面上呈条状形,使视残者通过脚步感和盲杖的触感后,指引视残者可直接向前方继续行走的盲道。
2.0.4 提示盲道目 warning blind sidewalk表面呈圆点形状,用在盲道的拐弯处、终点处和表示服务设施的设置等,具有提醒注意作用的盲道。
2.0.5 人行通道 passage在城市广场、公园、景点和建造基地范围内供人行走的道路。
2.0.6 无障碍入口 barrier-free entrance不设台阶的建造入口。
3 城市道路无障碍实施范围3.1 道路与桥梁城市道路与桥梁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 3.1.1 的规定。
表城市道路与桥梁无障碍设计的范围道路类别设计部位4.1.2-3);3.2 人行道路人行道路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3.2.1 的规定。
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19年修正)
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8.22•【字号】•【施行日期】2019.08.22•【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09年9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四章公共交通第五章信息交流第六章宣传教育与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是指保障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独立、安全、便利地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环境和信息交流环境。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符合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的实际需要,与社会公众的基本需求相协调,并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城管和综合执法、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六条建立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无障碍通用规范
无障碍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目次1 总则 (1)2 基本规定 (2)3无障碍通行设施 (3)3.1一般规定 (3)3.2无障碍通道 (3)3.3轮椅坡道 (4)3.4无障碍出入口 (4)3.5门 (4)3.6无障碍电梯 (6)3.7升降平台和自动扶梯 (6)3.8楼梯及台阶 (7)3.9扶手 (7)3.10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及上/落客区 (7)3.11缘石坡道 (8)3.12盲道 (8)4无障碍服务设施 (10)4.1一般规定 (10)4.2公共卫生间及无障碍厕所 (12)4.3公共浴室及更衣室 (12)4.4无障碍客房及无障碍住房 (13)4.5轮椅席位 (13)4.6低位服务设施 (14)5信息无障碍设施 (15)附:起草说明 (17)1 总则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建设无障碍环境,提高人民的社会生活质量,确保有需求的人能够安全地、方便地使用各种设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新建、改建和扩建无障碍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 本规范是无障碍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等建设过程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当无障碍设施采用的设计方法、材料、技术措施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经合规性评估符合本规范第2章的规定,应允许使用。
1.0.4无障碍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除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0.1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同时兼顾绿色和美观,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其他相关要求进行。
2.0.2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
2.0.3信息无障碍辅助技术的应用和普及应与信息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采取适当措施从设计、选型、验收、调试和应用等各环节保障信息无障碍设备和设施的性能和安全。
2.0.4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在不破坏文物的前提下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
34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2019征求意见稿)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1 总 则 (1)2 基本规定 (2)3 施工过程控制 (5)3.1 一般规定 (5)3.2 材料质量控制 (5)3.3 工艺质量控制 (6)3.4 工程检测质量控制 (9)4 质量验收 (10)4.1一般规定 (10)4.2验收要求 (11)4.3验收组织 (12)5 质量保修与维护 (14)附:起草说明 (16)1.0.1为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中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本规范是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当工程中采用的质量控制措施、验收组织方式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经进行合规性评估,评估合格应允许使用。
1.0.4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尙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2基本规定2.0.1建设单位应承担工程建设质量的首要责任,对建设工程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组织处理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以及质量事故。
2.0.2建设单位与项目参建各方的合同中,应明确各自质量标准、质量控制的权利与责任。
2.0.3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图设计文件应齐全完整;2.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签章齐全,签章人应与实际责任人一致。
2.0.4建设单位应提供合格有效的施工图纸及其它有关设计文件,并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勘察说明、设计交底,并应保留相关记录。
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图纸会审,并应保留相关记录。
2.0.5未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成立专门机构独立履行监理职责。
2.0.6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承担工程建设质量的主体责任,应建立质量控制体系。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负责处理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以及质量事故。
2.0.7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特点与合同要求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并应按质量管理程序审批。
无障碍设计规范共73页文档
1. 规范名称及约束力的改变 (1)本规范是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19)
基础上修订的新规范,更名为《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9); (2)修编后的规范由行业标准升级为国家标准,将具有更加严格的约束
力和执行力度; (3)修编后的规范共分9章和3个附录,共217条,其中强制性条文5条,
委员会。
2019年7月15日——召开建院第二次院级建筑专业技术委员会。 2019年 8月10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提交征求意见稿
及调研报告。 2019年9月——12月《无障碍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在国家标准信息
网上,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及征询意见。 2019年3月17日——召开《无障碍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全国专家讨
无障碍设施齐全的淋浴间。
2.0.21 浴间坐台 shower seat
洗浴时使用的固定坐台或活动坐板。
2.0.22 无障碍客房 accessible guest room (原来有,略作修改)
出入口、通道、通讯、家具和卫生间等均设有无障碍设施,房间的空间尺度方便行动障碍 者安全活动的客房。
2.0.23 无障碍住房 accessible housing (原来有,略作修改)
1总 则
1.0.1为建设城市的无障碍环境,提高人民的社会生活质量,确保有需求的人 能够安全地、方便地使用各种设施,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城市广场、 城市绿地、居住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及历史文物保护建筑等。本规范未 涉及的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城市绿地、建筑类型、或有无障碍需求的设计, 宜按本规范中相似类型的要求执行。农村道路及公共服务设施宜按本规范执 行。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规范解读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规范解读2022年4月1日起实施ont ents1 2 3 4总则General Provisions无障碍通行设施Accessible accessible facilities无障碍服务设施Accessible service facilities废止条款Defeasance clause总则Part 1总则1General Provisions1.0.2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市政和建筑工程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 满足残疾人、老年人等有需求的人使用,消除他们在社会生活上的障碍;2 保证安全性和便利性,兼顾经济、绿色和美观;3 保证系统性及无障碍设施之间有效衔接;4 从设计、选型、验收、调试和运行维护等环节保障无障碍通行设施、无障碍服务设施和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的安全、功能和性能;5 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的建设与信息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6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根据需要在不破坏文物的前提下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条文解读:新规范1.0.3条对于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提出了几个基本原则,这是原规范所缺少的。
主要体现在:1、满足残疾人、老年人等有需求的人使用;2、保证安全性和便利性,同时要兼顾经济、绿色和美观,同时信息交流设施的建设与信息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适应时代需求;3、强调了设计、选型、调试和运行维护等环节,全过程全方位保证无障碍设施的功能和性能;4、新增了对文物保护单位需进行无障碍改造的要求。
Part 2无障碍通行设施无障碍通道2accessible route2.1.1 城市开敞空间、建筑场地、建筑内部及其之间应提供连贯的无障碍通行流线。
2.1.2 无障碍通行流线上的标识物、垃圾桶、座椅、灯柱、隔离墩、地灯和地面布线(线槽)等设施均不应妨碍行动障碍者的独立通行。
GB55019-2021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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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
程无障碍通用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0.09.08
•【文号】2021年第174号
•【施行日期】2022.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1年第174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的公
告
现批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9-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附件:1.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
2.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9月8日。
2022年住建部政务咨询有关设计类问题答复汇总
2022年住建部政务咨询有关设计类问题答复汇总例如一栋8层建筑,高度为25.2米,一层除了主楼正下方为商业服务网点,山墙面方向凸出主楼也设置了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的单层建筑,则这栋楼的整体防火性如何定义?是定义为多层住宅建筑还是定义为高层公共建筑?回复:2022-11-02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分类,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是单、多层住宅建筑,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关于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设计要求。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第3.2.4条“公共建筑中的男、女公共卫生间(厕所),每层应至少分别设置1个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公共卫生间(厕所),或在男、女公共卫生间(厕所)附近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无障碍厕所”请问这里的“公共建筑”是否有包含工业厂区里的办公楼。
现实中的很多厂区并无行动障碍人员,对于厂区办公楼是否可以有选择的仅在其中一层或几层有对外需要的楼层设置。
谢谢!回复:2022-09-05不属于政务咨询问题。
有关情况简要说明如下:根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第1.0.2条及其条文说明,项目是否需要设置无障碍设施或需要设置无障碍设施的范围由相应项目规范或其他有关法规政策规定。
对于需设置无障碍设施的公共建筑,应执行规范第3.2.4条规定。
发电厂由于工作性质,厂内不会有残疾人员工。
厂内办公楼是否可以不执行《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厂内宿舍是否可以不按《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 55025-2022设置无障碍居室。
回复:2022-08-23不属于政务咨询内容。
有关情况简要说明如下:当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市政和建筑工程中需要设置无障碍设施时,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必须执行《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
《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 55025-2022)第3.1.4条要求宿舍中男女宿舍应分别设置无障碍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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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目次1 总则 (1)2 基本规定 (2)3无障碍通行设施 (3)3.1一般规定 (3)3.2无障碍通道 (3)3.3轮椅坡道 (3)3.4无障碍出入口 (4)3.5门 (4)3.6无障碍电梯 (5)3.7升降平台和自动扶梯 (6)3.8楼梯及台阶 (6)3.9扶手 (6)3.10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及上/落客区 (7)3.11缘石坡道 (7)3.12盲道 (8)4无障碍服务设施 (10)4.1一般规定 (10)4.2公共卫生间及无障碍厕所 (12)4.3公共浴室及更衣室 (13)4.4无障碍客房、居室及无障碍住房 (13)4.5轮椅席位 (14)4.6低位服务设施 (14)5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 (15)附:起草说明 (17)1 总则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建设无障碍环境,提高人民的社会生活质量,确保有需求的人能够安全地、方便地使用各种设施,强化政府监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新建、改建和扩建市政和建筑工程的无障碍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同时兼顾绿色和美观,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其他相关要求进行。
1.0.4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
1.0.5无障碍信息交流辅助技术的应用和普及应与信息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采取适当措施从设计、选型、验收、调试和应用等各环节保障无障碍信息交流设备和设施的性能及安全。
1.0.6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在不破坏文物的前提下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
1.0.7 本规范是无障碍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等建设过程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当无障碍设施采用的设计方法、材料、技术措施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经合规性评估符合本规范的性能要求,允许使用。
1.0.8 市政和建筑工程的无障碍设施建设,除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0.1 无障碍设施应保证安全和各类人群的方便使用。
2.0.2无障碍设施的地面应坚固、平整、防滑、不积水。
2.0.3无障碍设施应避免尖角、锐利边缘及过于粗糙的表面。
2.0.4无障碍设施及无障碍标识应设足够的照明,保证照度均匀,避免眩光。
2.0.5单位工程的无障碍设施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应组织专项验收。
2.0.6应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系统性检查验收;应对无障碍设施的地面防滑性能进行检查验收;应对扶手、安全抓杆的拉拔力进行检查验收。
2.0.7对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应明确维护方。
维护方应定期进行系统性、功能性和一般性检查维护。
系统性检查维护应不小于每年一次,功能性检查维护应不小于每季度一次,一般性检查维护应不小于每月一次。
涉及人身安全的无障碍设施突发性功能缺损或因雨雪等原因引发防滑性能下降,应立即采取应急检查维护措施。
3无障碍通行设施3.1 一般规定3.1.1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建筑场地、建筑内部及其之间应提供连贯的无障碍通行路线。
3.1.2 新建工程与既有工程的通行衔接处应保证无障碍通行。
3.1.3 固定在无障碍通道、轮椅坡道、楼梯的墙或柱面上的物体距地面的高度大于600mm且小于2.00m时,凸出部分的宽度不应大于100mm。
3.2无障碍通道3.2.1无障碍通道上有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
3.2.2无障碍通道与其他人行通道在不同方向时,应设置带方向指示的无障碍标志。
3.2.3各类检票口、结算口应设轮椅通道,通行净宽不应小于900mm。
3.2.4室外无障碍通道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各种路口处有高差时,应设置缘石坡道;2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20m,人流较多或较集中的通道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80m;3通道上有井盖、箅子时,其孔洞的宽度不应大于15mm,条状孔洞应垂直于通行方向。
3.2.5室内无障碍通道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20m;人流较多或较集中的大型公共建筑的室内走道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80m;2净高不应低于2.10m。
3.2.6斜向的自动扶梯、楼梯等下部空间可以进入时,应设置安全阻挡措施。
3.3轮椅坡道3.3.1轮椅坡道的坡度及水平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横向坡度不应大于1:50,纵向坡度不应大于1:12,当条件受限且高差不大于150mm 时,纵向坡度不应大于1:10;2每段坡道的提升高度不应大于750mm,否则应设置休息平台。
3.3.2轮椅坡道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00m,出入口处的轮椅坡道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20m。
3.3.3轮椅坡道的起点、终点和休息平台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坡道的通行净宽,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门扇及其它类似的物体不应占用平台的空间。
当一个平台连接多个坡道时,其通行净宽不应小于与其连接的最宽坡道的宽度。
3.3.4轮椅坡道的高度大于300mm且坡度大于1:20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3.3.5设置扶手的轮椅坡道或楼梯的临空侧应设置安全阻挡措施。
3.4无障碍出入口3.4.1无障碍出入口应易于识别。
3.4.2无障碍出入口应为以下三种出入口之一:1地面坡度不大于1:20的平坡出入口;2同时设置台阶和轮椅坡道的出入口;3同时设置台阶和升降平台的出入口。
3.4.3除平坡出入口外,无障碍出入口的门前应设置平台;在门完全开启的状态下,平台的净深度不应小于1.50m;无障碍出入口的门前应设置雨篷。
3.4.4设置出入口闸机时,至少有一台开启后的净宽不应小于900mm,或者在紧邻处设置供乘轮椅者出入的门或出入口。
3.5门3.5.1 门应可以清晰辨认、轻松开关和安全通过。
3.5.2在无障碍通道上不应使用旋转门。
3.5.3门不应设挡块和门槛。
3.5.4手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800mm,双扇门或子母门应保证一侧门扇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800mm;2把手应满足单手握拳进行操作,操作面的顶端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10m;3除防火门外,门开启所需的力度不应大于25N。
3.5.5自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开启后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00m;2设置手动控制装置时,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10m;3完全开启时间不应小于3秒,应具有安全止动功能。
3.5.6全玻璃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选用安全玻璃或采取防护措施,并应设置醒目的防撞提示措施;2两侧为玻璃隔断时,门应与玻璃隔断在视觉上显著地区分开,玻璃隔断也应设置醒目的防撞提示措施;3防撞提示应横跨玻璃门或隔断,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50m之间。
3.5.7在门扇同时开启时,两道门之间的距离除去门扇摆动的空间后的净间距不应小于1.50m。
3.5.8安装闭门器的门,从闭门器最大受控角度到完全关闭前10︒的闭门时间不应小于3 秒。
3.5.9双面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安装观察窗,通视部分的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850mm。
3.6 无障碍电梯3.6.1无障碍电梯的候梯厅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梯门前应设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公共建筑的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1.80m;2呼叫按钮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10m,距转角处侧墙距离不应小于400mm,按钮上应设置盲文标志;3呼叫按钮前应设置提示盲道;4应设置电梯运行显示装置和抵达音响;5多台电梯并联且不均为无障碍电梯时,无障碍电梯应可独立呼叫使用。
3.6.2无障碍电梯的轿厢的规格应依据建筑性质和使用要求选用。
最小规格为深度不应小于1.40m,宽度不应小于1.10m。
轿厢内部设施应满足无障碍要求。
3.6.3电梯门应为水平滑动式门。
轿厢门开启后的净宽不应小于800mm。
电梯门完全开启时间应保持不小于3秒。
3.7 升降平台和自动扶梯3.7.1升降平台应只用于有特定条件限制的工程。
3.7.2升降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1垂直升降平台的基坑应采用防止误入的安全防护措施;2垂直升降平台的传送装置应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3垂直升降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20m,宽度不应小于900mm,应设扶手和安全挡板及呼叫控制按钮。
3.7.3自动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自动扶梯的底部及顶部距起点和终点250mm~300mm处应设置提示盲道;2自动扶梯的首末两端应设置清楚表明上、下或向前移动的标识;3梯级边缘应有足够的颜色亮度对比。
3.8楼梯及台阶3.8.1距踏步起点和终点250mm~300mm处应设置提示盲道。
3.8.2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1同一楼层中,每部楼梯或者台阶的踏步应具有统一的高度和深度;2不应采用无踢面和直角形突缘的踏步;3踏面和踢面的颜色或亮度应有区分和对比。
3.8.3上行及下行的第一阶应在颜色或材质上与平台有明显区别。
3.8.4三级及三级以上的台阶和楼梯应在两侧设置扶手。
3.9扶手3.9.1单层扶手的高度应为850mm~900mm;双层扶手的上层扶手高度应为850mm~900mm,下层扶手高度应为650mm~700mm。
3.9.2楼梯、台阶和轮椅坡道扶手应在全长范围内保持连贯。
3.9.3靠墙面的扶手的起点和终点处应水平延伸不小于300mm的长度。
扶手末端应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不小于100mm,栏杆式扶手应向下成弧形或延伸到地面上固定。
3.9.4扶手的形状和截面尺寸应易于抓握,扶手内侧与墙面的净距离不应小于40mm。
3.9.5扶手应安装坚固,不应绕其配件旋转,且应能承受水平或者垂直方向1500N的外力。
3.9.6扶手应与背景有明显的颜色或亮度对比。
3.10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及上/落客区3.10.1应将通行方便、行走距离短的停车位设为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3.10.2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1.20m的轮椅通道。
轮椅通道与其所服务的停车位不应有高差,和人行通道有高差处应设置至少1个缘石坡道,且应与无障碍通道衔接。
3.10.3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3.10.4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地面应设置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无障碍标志,并应设置引导标识指引到达。
3.10.5总停车数在100辆以下时应至少设置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100辆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1%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城市道路路内停车位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2%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3.10.6无障碍小汽车上/落客区的尺寸不应小于2.40m×7.00m,和人行通道有高差处应设置至少1个缘石坡道,且应与无障碍通道衔接。
3.11缘石坡道3.11.1各种路口、出入口、人行横道处,有高差时必须设置缘石坡道。
3.11.2缘石坡道的坡口与车行道之间的高差不应大于5mm。
3.11.3缘石坡道距车行道上口边缘250mm~300mm处应设置提示盲道,提示盲道的长度应与缘石坡道的宽度相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