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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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规范行政复议程序,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和规章制度,加强行政复议的管理和指导,发挥行政复议的作用。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行政复议程序的要求,公正、及时、优质地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对于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采取调查、听证等合法手段,确保复议决定合法、公正、公开。

第二章行政复议机构的组成第四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行政地位。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使行政复议职权。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是受理并处理当事人依法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六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组成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复议委员会)。

复议委员会由复议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组织其成员组成。

复议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具有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方面的知识、经验,并且独立公正,不受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成立专门的调查组、听证组等,对涉及复杂的案件所需要的事实、证据等进行调查和核实,进行听证等。

第三章行政复议程序第八条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利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

但涉及特定行政复议期限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复杂、疑难的案件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40日。

必要时,可以一次性延长一个同等期限。

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行政复议期限。

第十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和检查权。

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具体有哪些

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具体有哪些

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具体有哪些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复议机关、复议决定等方面。

具体内容如下:一、申请条件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权益受到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机关的损害。

2. 复议主体资格:申请人具有复议主体资格,即符合复议机关规定的身份要求。

3. 审判管辖性:申请事项在行政复议范围内,不属于司法管辖范围。

二、申请程序行政复议的申请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书的提交:申请人需向复议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书,明确申请事项、请求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受理和审查: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书后,进行受理和审查工作,包括核实申请人身份、确认申请事项在复议范围内等。

3. 举证质证和听证:复议机关根据申请事项的性质,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并进行举证质证和听证活动。

4. 向有关方面调查了解:复议机关可以向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5. 复议决定:复议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相关证据,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行政机关执行。

三、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的机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级:1. 部门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的第一层级,主要负责处理一般性行政复议事务。

2. 省级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的第二层级,主要负责处理跨市州范围的复议事务,以及部门复议决定的复议事务。

3. 高级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的最高层级,主要负责处理省级复议机关决定的复议事务。

四、复议决定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维持原决定:认为行政机关的原决定没有错误,维持原决定;2. 取消原决定:认为行政机关的原决定存在错误,撤销原决定;3. 改变原决定:认为行政机关的原决定有误,作出部分改变;4. 发回重审:认为行政机关的原决定不完整或程序有误,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决定。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改正或撤销原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

行政复议应遵循的原则和制度

行政复议应遵循的原则和制度

行政复议应遵循的原则和制度一、行政复议概述1.1 行政复议的定义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法性进行审查、裁决的一种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行政法制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实现法治化的重要手段。

1.2 行政复议的作用与意义行政复议是一种简便、快捷、低成本的行政争议解决方法,有助于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和不当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行政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二、行政复议的原则2.1 法定性原则行政复议应当在法定的程序下进行,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裁决,不能凭借个人的意愿或偏见做出决定。

2.2 公正公平原则行政复议的审理和裁决应当公正公平,任何不正当的干扰和不合理的影响都是不允许的。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全方位、客观公正地评估和审查争议案件,不偏袒任何一方。

2.3 独立性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行使独立的审理和裁决权。

行政复议机关不受行政机关的指示和干预,保持独立的行政复议职能和地位。

2.4 便利性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公民提出的复议请求进行及时、便利的受理和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尽快审理争议案件,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决,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和解决。

三、行政复议的制度3.1 行政复议的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明确具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争议的事实和理由、要求撤销或变更的行政行为等内容。

3.2 行政复议的受理与审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行政机关的陈述和申辩,调查和核实争议的事实,充分了解案件的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证据调取和收集措施。

3.3 行政复议的裁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裁决,并将裁决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裁决结果通常包括对行政行为的维持、撤销、变更等决定,并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

简述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

简述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

简述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
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有:
- 一级复议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 合议庭制度:适用于较为复杂的案件,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公示催告中的除权判决、破产案件的受理情况等。

在一审、二审中都可能用到。

-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 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以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由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进行质辩,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构成的一项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解读

文章主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解读导言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断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依法行政力度。

其中,行政复议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不仅有利于监督和约束政府行为,还有助于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加强了行政复议的法律保障,促进了政府公正、高效和廉洁的行政管理。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行全面解读,以期为读者带来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1. 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明确了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即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行为而向复议机构提出请求复议的行为。

法律还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公正、及时、简便等原则,为行政复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行政复议的程序与机构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机构设置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复议申请的提交、受理和审理程序,复议决定的作出和执行程序,以及行政复议委员会等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等方面的规定。

3. 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还规定了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明确了哪些行政行为可以进行复议,以及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等具体内容。

二、行政复议的深度评析深度上,行政复议应当是具备司法属性的行政行为监督方式,具有类似审判的程序特征、效力特征和合法性特征。

行政复议的立足点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不当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利予以撤销,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行政复议法的制定和实施,是加强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监督的一个积极尝试。

通过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立和行政复议程序的规定,可以有效解决一些行政纠纷,避免一些局部的行政不公,提高了行政效率,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三、行政复议的广度评析广度上,行政复议覆盖范围较广,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地方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一切行政行为,还包括政府的其他离间权、教育权和水利控制权等。

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工作制度行政复议工作制度一、背景和目的行政复议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公正和合法性。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工作,提高办理效率和质量,制定本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二、合用范围本制度合用于行政机关内部进行行政复议工作的工作人员。

三、术语定义1. 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要求行政机关重新调查、决定或者裁决的活动。

2. 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或者义务所做的具体决定、命令、处分等。

四、行政复议程序1. 受理申请1.1 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1.2 受理通知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行政复议机关的名称和地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的简要描述、行政复议的权利义务和期限等。

2. 调查和调解2.1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申请进行调查,包括采集相关证据、听取申请人意见等。

2.2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要进行调解,如果双方允许,可以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后终止复议程序。

3. 决定和通知3.1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2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行政复议机关的名称和地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的简要描述、复议理由和决定结果等。

4. 诉讼权利4.1 如果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以依法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2 行政法院进行行政诉讼程序,依法作出判决。

五、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行政复议申请书模板2. 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模板3. 行政复议决定书模板4. 行政复议诉讼案例汇编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行为:根据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对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或者义务所做出的具体决定、命令、处分等。

2.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要求行政机关重新调查、决定或者裁决的活动。

3. 行政法院:是专门受理行政案件的审判机关,依法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行政法下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法下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法下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行政法领域中两种重要的争议解决机制。

而这两种机制的存在与发展,既体现了行政权力的监督与检查,也为行政争议化解提供了有效途径。

一、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有异议时,通过向行政机关申请重新审查与决定的一种特殊争议解决方式。

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法下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旨在通过内部程序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方式一般分为两种:一是行政机关自行组织与许可的复议程序;二是依法将复议职能分配给独立组织履行。

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减轻行政法院的负担,提高行政纠纷的处理效率。

此外,行政复议还能加强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促使其更加严谨、公正地履行职责。

二、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行为主体发生争议时,通过司法程序依法解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相较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采取了独立的、外部的机制来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与裁决。

行政诉讼制度是行政法下的另一项重要制度安排,通过司法程序限制和约束行政机关的权力,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的实施方式主要分为诉前、诉讼、执行等三个阶段。

行政诉讼的途径包括一审行政诉讼、二审行政诉讼和特别程序行政诉讼等。

行政诉讼制度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它通过司法判决统一适用法律条文,避免了行政机关自行行使权力的随意性和不公正性,并能为公民提供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保护。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相互关联且互为补充的机制。

两者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解决行政争议。

在实际操作中,公民通常要求先进行行政复议,再进行行政诉讼。

这是因为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简便快捷,能够在较短时间内解决争议,减少了司法程序的复杂性和资源投入。

同时,行政复议也有助于减少行政诉讼的数量。

一方面,行政复议可以纠正行政机关错误的行为,减少公民提起诉讼的需求;另一方面,行政复议作为一种内部机制,能够促使行政机关更加审慎地处理行政事务,减少不当行为的发生。

行政复议条例_规章制度_

行政复议条例_规章制度_

行政复议条例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行政复议的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本条例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三条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复议机关,是指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

本条例所称复议机构,是指复议机关内设的负责有关复议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

第六条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

第八条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二章申请复议范围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服,不能依照本条例申请复议:(一)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三)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但是,行政机关对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除外;(四)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工作制度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工作,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和权力的运行,保障行政复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复议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并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的统一。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部门以及行政复议办案人员。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是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复议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行政复议委员会是行政复议机构的最高决策机关,负责统一处理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审批复议决定、制定行政复议政策等。

第六条行政复议部门是行政复议机构的核心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行政复议工作。

第七条行政复议办案人员是行政复议机构的执行力量,负责调查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获取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及准备复议决定。

:::第九章保密与信息公开第十二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保密规定,对复议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涉密案件进行保密。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复议的相关政策、法规、案例等信息。

第十四条当事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调阅行政复议相关材料,并有权获得复议决定书和相关法律文书的副本。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及时回复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告知复议结果,如有需要应当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和条款。

:::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一、行政复议申请表格附件二、行政复议办案指南附件三、行政复议决定书格式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出的申请,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核实的行为。

2、当事人:指提出行政复议请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机构的最高决策机关,负责统一处理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审批复议决定、制定行政复议政策等。

4、行政复议部门:行政复议机构的核心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行政复议工作。

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对该行为进行复查、撤销或改正的一种法律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在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政府行政活动合法合理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法律依据、程序及其在实践中的作用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行政复议是行政法中的一种具体程序,旨在解决公民对行政行为的不满,维护公民的权益。

行政复议的特点是简便、快速、低成本,相比于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更加迅速高效。

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解决行政纠纷,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

二、行政复议的法律依据行政复议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行政复议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在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和法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并强调国家应当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行政复议法是我国行政复议的基本法律,其中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复议机关组成、复议的实施程序、决定的效力等。

此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行政复议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的程序通常分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受理、复议审查、决定作出四个环节。

1. 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是当事人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要求复议的书面申请。

申请人需要详细叙述行政行为的具体事实、理由,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并签署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一般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

2. 复议机关受理上一级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受理。

复议机关会核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受理,复议机关将立案,并通知申请人和当事人。

3. 复议审查复议审查是指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复查、撤销或改正的过程。

复议机关会搜集、调查与行政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

复议机关还可以与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以达到和解的目的。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

2023年度:行政复议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行为, 接受行政复议,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法制,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本法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照本法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政行为不服, 可以依照本法向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或者同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一)县级以下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二)县级以下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行政行为的;(三)县级以下行政机关裁决的行政处罚决定;(四)县级以下行政机关作出的与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者其他有关事项进行审查、裁决的活动。

第六条行政复议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正、及时、便利地进行。

第二章行政复议机关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是指经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别的行政机关。

第八条行政复议机关的任务是:(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审核行政复议案件;(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四)监督和检查行政复议案件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审查、讨论、决定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织、职权及其行为程序,由本级行政复议机关规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行政复议的申请第一节申请范围和适格条件第十条具体行政行为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以下事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对处理信访事项、举报事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失职行为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三)同级行政机关之间有关职权的争议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行政复议的规章制度

行政复议的规章制度

行政复议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法律秩序,加强行政作风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依据《行政复议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作出合法、正确的决定,并予以解决的过程。

第三条行政复议实行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合法合理、独立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复议适用范围包括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纠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第五条行政复议分为行政复议和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是否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向具有行政复议权的机关申请复议。

第六条具有行政复议权的机关包括国务院直属机构、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机关、其他依法设立的机关。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部门职责,依法履行复议职能,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行政复议程序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应当依法向具有行政复议权的机关申请复议,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当组成复议组,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复议决定应当包括理由、依据、结果等内容,具体表述清晰明确,确保公正合法。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行政法院起诉,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出行政申诉。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按照复议决定的要求,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履行决定,并对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三章行政复议的特殊程序第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因遭受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合法权益的行政不作为应当直接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上一级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权决策的组织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

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 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 【复议机关及其职责】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 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
(一)审查期限
主编:吴高盛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引用141-142页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并不意味着必然导致行政复议程序的继续往下进行,还需要 经过受理的环节以后,才能进入下一步的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不是有申请即受 理。按照本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 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 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 到之日起即为受理。”也就是说,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进行审 查,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才能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条例

行政复议条例

行政复议条例行政复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复议活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裁决或撤销该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全国范围内设立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复议活动。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独立、公正地行使行政复议职权。

第四条行政复议活动必须遵循公正、合法、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制度,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复议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六条行政复议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阻碍行政复议程序的进行。

第七条行政复议活动的费用由行政机关负责支付。

第八条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的决定是继续行政程序的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决定是终审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第九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条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具体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提交至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发出收到回执,并向当事人说明行政复议程序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申请,必须在接到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依法形成案件,并依法组织调查、核实事实,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行政复议案件在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决定。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当事人以书面方式放弃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十六条对于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制度规定了什么

行政复议制度规定了什么

一、行政复议制度规定了什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四条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第一节申请人第五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第六条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第七条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条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概念与基本制度

行政复议的概念与基本制度

行政复议的概念与基本制度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某一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裁决的一种行政行为争议解决机制。

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以外的一种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其功能在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行政机关权力的合法性。

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我国从改革开放后逐步形成和完善,至今已发展成为具有广泛参与、多层次纠纷解决、程序保障和效率保证等特征的综合性行政复议制度。

目前,行政复议科学、规范、高效的发展,已成为我国构建和完善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

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主要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市县级行政复议,二是省级行政复议。

市县级行政复议,即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市、县级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时所提起的复议申请;而省级行政复议则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省级行政机关(包括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政府等)所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时所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除了这两个层次,还有其他特殊的行政复议程序,如国家民委督察部门、公安机关等的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的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做出的行政行为,其主要目的是要求行政机关对其已经做出的行政行为重新审查和裁决,以消除自己所受到的不利影响。

行政复议机关的审查工作主要涉及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适当、是否合理等问题。

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对行政机关和申请人均有约束力。

行政复议程序具有程序简单、实用性强、快捷等优点,因此在行政争议解决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行政复议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受理、复审和作出决定等主要环节。

具体来说,就是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对自己的某一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市县级或省级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会进行受理和复审,最后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总之,行政复议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能够有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平正义并合理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

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
2)赵某等3人不服,应向哪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若由你来受理,此行政复议结果如何?
六、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的申请:申请复议的期限 申请复议条件 复议申请的形式与内容 行政复议的受理
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是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是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是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是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是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是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是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四、行政复议的排除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8条的规定,下列事项,不能申请复议: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此外,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也不能申请复议。
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2008年5月,福建刘某某以某高校生物科学与工程学院从2006年聘用没有教师资格的林某担任食品系副主任,并从事本科和研究生教学工作为由,以该高校为被申请人,向省教育厅申请行政复议。省教育厅以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刘某某遂将省教育厅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该决定。2008年9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高校系事业单位,不具备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高校聘请林某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的调整范围,驳回刘某某的起诉。
一、行政复议的涵义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案例
申请人:浦华实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浦华区地方税务局

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制度

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制度

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制度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制度一、行政复议制度1.1 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复查和审查的一种行政法律程序。

行政复议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2 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1.2.1 行政复议的主体行政复议适用范围包括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行政行为。

1.2.2 行政复议的对象行政复议的对象包括行政行为的当事人,以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各方。

1.2.3 不适用行政复议的情况行政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行政复议的情况,例如国家安全、外交、军事等领域的行政行为,以及法律规定需要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诉的行政行为等。

1.3 行政复议的程序1.3.1 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可以由行政行为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

1.3.2 行政复议机关的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受理,并通知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

1.3.3 行政复议的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审查,可以调查相关证据,听取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1.3.4 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复议决定,可以确认、变更或者撤销原行政行为,并通知当事人。

1.4 行政复议的效力和救济措施1.4.1 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复议决定执行。

1.4.2 行政复议决定的撤销或变更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诉讼,行政法院可以撤销或变更行政复议决定。

二、行政应诉制度2.1 行政应诉的基本概念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作为被告被起诉之后,依法应该参加行政诉讼程序进行辩护和申辩的一种行政法律程序。

行政应诉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2.2 行政应诉的适用范围行政应诉适用范围包括行政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诉的行政行为,以及其他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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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第一节行政复议概述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复议在性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利救济手段,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同时它本身也是一种准司法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复议的特征
1.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前提。

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不是行政机关依照自己的职权主动进行的。

2.行政复议权只能由法定机关行使。

3.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是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提出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包括规章级次以上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不能被审查)。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
1.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主体应当合法。

2.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应当合法。

3.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应当合法。

(二)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履行复议职责时,应该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各方,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应当审查其
合法性,而且应当审查其合理性。

(三)公开原则
1.行政复议过程公开。

2.行政复议依据公开。

3.复议的结果和作出决定的理由公开。

《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四)及时原则
1.受理复议申请应当及时;
2.复议案件的审理要严格遵守审理期限的规定;
3.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及时;
4.对复议当事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情况,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五)便民原则
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应当尽可能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便利,从而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充分行使复议申请权。

如对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相对人,可允许其以口头方式提出复议申请。

受理口头申请时,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并请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此外,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补充】在行政复议管辖中规定的转送管辖也是便民原则的一个体现。

遇到比较复杂的适用特殊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相对人要准确的找到合适的复议机关是比较困难的。

因此法律规定,对于这些适用特殊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复议申请提交到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再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转送到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复议。

禁止不利变更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相对人对原行政机关作出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如果复议机关经过审理之后,对相对人作出处罚16000元的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就违反了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第二节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一、行政复议受理案件的范围
能够复议的行政行为要满足3个条件:
1.外部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依照职权做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受理案件的范围: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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