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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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王,男,汉族,xx县,联系方式:xx
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xx分局,地址:xx市xx区xx镇
申请事项:
申请人对xx市公安局xx分局于2017年11月9号作出拘留申
请人十四天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故请求撤销xx市公安局xx(郑公须(侦)行罚字(2017)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违法、错误,应予撤销。
1、被申请人作出的(郑公xx(侦)行罚决字(2017)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500元”的的处罚过重,于法无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殴打,伤害他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第一款作出的处罚决定,也即将王的行为认定为“结伙殴打”
是决定书中所述的“对王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伍
佰元”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结伙殴打”中关于“结伙”的认定需要同时满足四四个要件:一、2名以上自然人殴打或伤害他人
二、主观上有实施结伙的的故意,具有纠集过程;三、另一方是独自的自然人:四、客观上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
王的行为不满足第二、第三个要件,首先,王等人是公司员工,搬运公司物品是合法行为,由于阻止,双方发生争执,对方先动口动手殴打人,用嘴咬着王的手腕,王是用手推了几下,根本没有没殴打,对方的轻微伤有异议,并没有真实看到轻微伤鉴定意见,且王推他的行为属于自卫行为:其次,另一方参与段殴打的行为人包括李及其儿子,并非李一入;再次,双方仅是因为搬家引起的的口角争议主观上并没有合意要殴打他人。由此可见,王的行为不符合“结伙”的要件,不能认定为“结伙殴殴打他人”。因此,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仅认定为“殴打他人”,以“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白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过重,违法治安处罚法的规定。
二、被申请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换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2017年11月9日王被传唤后,xx分局并未及时通知王家属,出并未及时将原因和处所通知其家属,其次,王被传唤后,公安人员轮番对进行不间断的讯问,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王问笔录上签字。据此,xx局的行政行为存在程序上的违法
三、被申请人未尽到告知义务,存在不作为。
2017年11月11日事发当日,王也被李咬伤,由153医院120出诊到此医院就医,但当时民警并未告知王有申请伤情鉴定的权利,王也未签半“权利义务告知书”,致使后来李做了伤情鉴定而王未及时作出鉴定,xx分局的行为系行政不作为。王要求对其伤情进行鉴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存在违法、错误之处,且处罚过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放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现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
着有错必究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
法权益。
此致
xx市公安局
申请人:
2018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