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02]12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2.03.22

【实施日期】2002.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3月22日内政办发[2002]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退耕还林(草)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现行的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批准的我区退耕还林(草)工程,包括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

中的退耕还林(草)项目。

第三条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专项资金是指用于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的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资金,下同)、退耕还林(草)工程现金补助和粮食补助财政专项资金。

第四条退耕还林(草)工程专项资金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管理,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退耕还林(草)基本建设资金指用于退耕还林(草)和宜林荒山荒地人工造林种草所需的种子、苗木等的补助资金。种苗费补助标准按退耕还林(草)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每亩50元计算,直接发给农民自行选择采购种苗。

第六条退耕还林(草)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用于农民退耕后维持医疗、教育等必要的开支。现金补助标准按退耕面积每年每亩20元计算。

第七条退耕还林(草)粮食补助资金用于退耕还林(草)粮食补助折价款。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200斤。发给退耕户的补助粮食不准以粮折钱,不准粮食回流粮库。

第八条粮食和现金的补助年限,先按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8年计算,到期后

可根据农民实际收入情况,需要补助多少年再继续补助多少年。

第三章资金的申请、拨付和管理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同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退耕还林(草)工程专项资金的拨付实行“拨款管理责任制”。同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的领导分别为本部门拨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应对本部门退耕还林(草)工程专项资金的拨付和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