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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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制定或修订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制定或修订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制定或修订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2.09•【字号】内财预〔2018〕129号•【施行日期】2018.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制定或修订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预〔2018〕129号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2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8年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做好制定或修订自治区本级设立的各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对象范围自治区本级利用自有财力设立的所有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含新设项目和经清理整合后仍需继续实施的项目)。

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自治区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中按专项用途使用的项目,可参照此制定或修订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有关要求(一)制定和修订完善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是推进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透明、规范预算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举措,对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体系意义重大。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政府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沟通,认真抓好落实。

自治区财政厅将积极会同各资金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有关工作,不断完善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管理,推进自治区本级预算管理水平提高。

(二)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部门收到通知后,要尽快会同财政厅对口业务处,根据2018年预算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清单和相应资金管理权限,以各转移支付项目为对象,统筹考虑其中应当包含的各项支出政策或具体实施项目内容,在2018年3月底前将相应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或修订完毕,做到“每一个专项转移支付对应一个资金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退牧还草试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退牧还草试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退牧还草试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22•【字号】内政办字[2002]354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退牧还草试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2]354号2002年11月22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退牧还草试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退牧还草试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退牧还草试点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成效,切实搞好退牧还草工程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牧还林(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等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家和自治区退牧还草工程计划的试点旗县。

第三条退牧还草工程指导思想:坚持“围栏封育、退牧禁牧(轮牧)、舍饲圈养、承包到户”的建设方针,以政策为导向,依靠科技进步,充分调动农牧民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积极性,通过实施退牧还草工程,有效遏制天然草场沙化、退化,恢复草原植被,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实现草地资源永续利用。

第四条退牧还草工程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稳步推进;(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宜休则休,宜禁则禁,宜轮则轮;(三)政策引导与农牧民自愿相结合,充分尊重农牧民意愿;(四)以牧区和半农半牧区为重点,以嘎查村为基本单元,集中连片实施。

第五条退牧还草工程包括季节性退牧、半年退牧和全年禁牧三种类型。

季节性退牧是指在春夏季节牧草生长期的3个月内禁止草场放牧。

半年退牧是指在春夏秋季节牧草生长期的6个月内禁止草场放牧。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7•【字号】内政发[2008]27号•【施行日期】2008.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8〕27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以下简称“两个确保”),现就完善我区退耕还林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综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起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退耕还林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通过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进一步扶持退耕户后续产业发展,加强农村能源建设,继续落实生态移民、补植补造和林木后期抚育管护等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退耕农户吃饭、烧柴、增收等当前和长远生计问题,杜绝砍树复耕现象的发生,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

二、政策内容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资金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

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

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由当地政府与农户签订管护合同。

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对补助政策期满的退耕地造林情况,各级林业、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每年要组织专人进行阶段性检查验收,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兑现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

财政部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11.06•【文号】财农[2002]156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11月6日财农[2002]156号)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退耕还林工程的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附件: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 (以下简称现金补助)的管理,提高现金补助的使用效益,保障退耕还林工程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现金补助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退耕农户退耕后维持医疗、教育、日常生活等必要开支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现金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20元。

现金补助年限,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1999~2001年还草补助年限按国务院批准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条地方向中央财政申请现金补助,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任务,编制年度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省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财政部申报。

资金申请报告包括当年退耕还林计划任务、工程进度、现金补助预算安排等方面的内容。

中央直属实施单位向中央财政申请现金补助,由中央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任务,编制年度资金申请报告,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财政部申报。

第五条中央财政补助地方的现金补助,由财政部根据退耕还林计划任务落实情况、工程进展情况和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核并下拨省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0.04.24•【文号】财资环〔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了《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4月24日附件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地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任务计划,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02]12号

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02]12号

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管理办法(试行)(2002年3月22日内政办发[2002]12号)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退耕还林(草)工程的组织和管理,确保国家各项政策的贯彻执行,确保工程区经济发展、农牧民收入得到增加,根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的具体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国家退耕还林(草)项目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退耕还林(草)工程,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退耕还林(草)工程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当地退耕还林(草)工程负总责。

同时要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领导、实施单位、承包主体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并认真进行检查和考核。

(一)负责退耕还林(草)工程的各有关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计划部门会同林业等有关部门负责总体规划审核、计划的汇总、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财政部门负责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下达和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总体规划、年度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的编制、技术指导、督促检查监督和种苗管理供应工作;粮食部门负责粮源协调、调剂和发放工作。

各部门主要领导要对本部门工作完成情况负直接责任。

(二)退耕还林(草)工程实行目标、任务、资金、粮食、责任的“五到旗县(市、区)”。

旗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本旗县退耕还林(草)工程负总责。

主要职责是组织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完成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草)任务;负责监管乡镇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解决工程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国家投资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9•【字号】内政字[2004]155号•【施行日期】2004.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04]155号2004年4月29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制定的《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整合财力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逐步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具有专门用途、可以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

包括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地质勘探支出,科技三项费用,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支出,教育、科学、医疗卫生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支出,行政政法专项支出,政策性补贴和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等专项资金。

应对突发性事件临时安排的专项资金和救灾资金,执行相关规定。

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拨款、基金预算拨款、财政预算外专户核拨资金、部门其他收入。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政府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物质保障,是促进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也是对国民经济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和管理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原则。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投向公共领域,满足公共需要,推进“五个统筹”,实现自治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审计监督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审计监督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审计监督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13•【字号】内政办发[2001]26号•【施行日期】200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审计监督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01〕26号2001年7月13日)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促进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包括退耕还林(草)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建设与保护工程、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三北”防护林四期工程所安排的国债投资、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农业、畜牧业、林业、水利等部门管理的专项国债投资中央补助资金、财政或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天然林保护”工程专项资金中的社会保障费、地方配套资金以及有关银行安排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审计机关对生态建设项目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应当有利于促进国家生态环境建设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自治区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的真实、合法及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分配、管理、使用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的部门和单位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生态环境建设项目按计划批复、执行和调整、变更情况;(二)财政部门对上级拨入的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的分配、拨付、管理和结算情况;(三)地方配套资金的筹集和拨付情况;(四)有关主管部门对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的分配、拨付和管理情况;(五)用款单位对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六)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实施单位、招投标管理机关、稽察单位、施工企业、监理机构等对生态环境建设项目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七)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完成、验收以及投资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八)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建成以后各项管护措施落实和实施管护情况。

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

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

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林业生态保护恢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还草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社会保险、天保工程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等方向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分配及下达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相关规划编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指导、推动和监督地方开展林业生态保护恢复工作,会同财政部做好预算绩效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分解下达、预算执行,以及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天保工程社会保险补助是指用于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确定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的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的缴费补助。

第五条天保工程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是指用于对《实施方案》确定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承担的公检法司、政府事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政府职能,消防、环卫、街道等社会公益事业以及推进国有林区改革等支出给予的补助。

内蒙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内蒙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内蒙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管理。

1.3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2)效益原则:强化资金使用绩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3)公开透明原则:确保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等环节公开透明;(4)分类管理原则:根据专项资金性质和用途,实行分类管理。

二、专项资金分配2.1 自治区财政部门应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各部门、各地区实际需求,合理分配专项资金。

2.2 专项资金分配应遵循以下程序:(1)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明确资金用途、分配原则和分配方案;(2)组织专家评审,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评估;(3)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4)向社会公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接受社会监督。

三、专项资金使用3.1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3.2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程序,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3.3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按年度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资金支出、项目进展、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3.4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四、专项资金监督与评价4.1 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全过程的监督。

4.2 自治区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4.3 自治区监察部门应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4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价。

五、法律责任5.1 专项资金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5.2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1)擅自改变资金用途;(2)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私分或挥霍浪费专项资金;(3)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7.20•【字号】内财农规〔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自治区衔接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自治区衔接资金是指中央下达我区衔接资金和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各盟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

加强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的动态监测,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坚决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

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防贫保险补助等支出。

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

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从就业需要、产业发展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

提升安置区社区管理服务水平,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

对“十三五”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林计发[2002]261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林计发[2002]261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林计发[2002]2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林业(森工)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建设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林业重点生态工程资金管理,使“慎用钱”的要求在工程建设中得到具体落实,确保资金管理规范、运营安全,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并结合林业行业的特点,我局制定了《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附件: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加快林业建设和保护的步伐,促进林业重点生态工程的顺利实施,提高投资使用效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重点规范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资金,下同)、地方财政预算内配套资金,建设单位自筹基建资金。

商业银行贷款、政策性银行贷款等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三北和长江中下游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野生动植物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森林公园建设、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基本建设资金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前期工作费、科技支撑费、封山育林、人工造林、飞播造林、种苗基础设施建设、森林防火;退耕还林工程的前期工作费、科技支撑费、种苗补助费、种苗基础设施建设;三北和长江中下游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的前期工作费、科技支撑费、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沙)育林、种苗基础设施建设;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的种苗补助费(退耕还林部分)、科技支撑费、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含飞后管护)、封山(沙)育林、种苗基础设施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区、栖息地的改造和建设,种源基地建设,与工程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5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5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54号2011年5月23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内蒙古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2010年10月,国务院作出决定,在全国8个主要草原牧区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中央财政每年将投入134亿元,主要用于草原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牧草良种补助和牧户生产性补助等。

这是继退牧还草工程和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之后,国家做出的又一保护草原生态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广大农牧民期盼已久的普惠工程,标志着草原保护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为了贯彻落实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内蒙古草原基本状况(一)天然草原现状内蒙古自治区地域辽阔,总土地面积118.3万平方公里,最新普查草原面积11.38亿亩。

33个牧业旗县和21个半农半牧业旗县拥有天然草原面积10.87亿亩,约占全区草原总面积的95.4%。

自东向西依次分布着温性草甸草原、温性典型草原、温性荒漠草原、温性草原化荒漠和温性荒漠类5大地带性植被;还隐域分布着山地草甸类、低平地草甸类和沼泽类3类非地带性植被。

我区草原产草量,由东向西逐渐降低,规律明显,各类草场平均单产在191至23公斤/亩之间,载畜能力每个羊单位在7至106亩之间。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24.03.05•【字号】内财农规〔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农牧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农牧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耕地建设与利用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2024年3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测算分配第四章预算下达第五章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推动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十一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72号)、《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各地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关于印发《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8]66号

关于印发《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8]66号

Ә政策法规2018年㊀第7期关于印发«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ʻ财农 2018 66号各省㊁自治区㊁直辖市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㊁林业厅(局)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㊁林业局ꎬ内蒙古㊁龙江㊁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加强和规范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ꎬ推进资金统筹使用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ꎬ促进林业生态保护恢复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5 35号)«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 2017 54号)等有关规定ꎬ我们制定了«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ꎮ现予印发ꎬ请遵照执行ꎮ附件: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8年6月25日附件: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㊀总㊀㊀则第一条㊀为加强和规范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ꎬ推进资金统筹使用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ꎬ加强林业生态保护恢复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天然林资源保护㊁退耕还林还草的相关规定ꎬ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5 35号)㊁«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 2017 54号)㊁«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 2015 163号)㊁«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 2015 230号)等文件ꎬ制定本办法ꎮ第二条㊀本办法所称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社会保险㊁天保工程政策性社会性支出㊁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㊁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等方向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ꎮ第三条㊀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财政部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共同管理ꎮ财政部负责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ꎬ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分配及下达资金ꎬ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ꎬ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ꎻ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相关规划编制ꎬ提出资金分配建议ꎬ指导㊁推动和监督地方开展林业生态保护恢复工作ꎬ会同财政部做好预算绩效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ꎮ地方各级财政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分解下达㊁预算执行ꎬ以及管理监督等工作ꎮ第二章㊀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㊀天保工程社会保险补助是指用于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㊁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㊁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确定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的职工基本养老㊁基本医疗㊁失业㊁工伤和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的缴费补助ꎮ第五条㊀天保工程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622018年㊀第7期Ә政策法规是指用于对«实施方案»确定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承担的公检法司㊁政府事务㊁教育㊁医疗卫生等政府职能ꎬ消防㊁环卫㊁街道等社会公益事业以及推进国有林区改革等支出给予的补助ꎮ第六条㊀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是指用于停止国有天然商品林采伐后ꎬ保障国有林经营管理单位职工基本生活和社会正常运转等补助ꎬ包括天保工程区天然林停伐补助㊁天保工程区外天然林停伐补助和重点国有林区金融机构债务贴息补助ꎮ第七条㊀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是指用于上一轮退耕还林任务(1999-2006年)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ꎬ为支持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发放的现金补助ꎮ第八条㊀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是指用于对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农户发放的现金补助ꎮ第九条㊀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㊁偿还债务等与林业生态保护恢复无关的支出ꎮ第三章㊀资金分配第十条㊀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ꎮ第十一条㊀天保工程社会保险补助按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人员数量和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分配ꎮ人员数量一年一核定ꎬ缴费基数为«实施方案»确定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所在省相关年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中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ꎬ缴费比例为30%ꎬ各省(自治区㊁直辖市ꎬ以下简称省)根据本省社会保障政策具体落实ꎮ第十二条㊀天保工程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按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的人员数量和相关补助标准分配ꎮ人员数量一年一核定ꎬ补助标准根据«实施方案»确定ꎬ并根据物价和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ꎮ第十三条㊀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按照以下原则分配: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区停伐补助按照截至停伐时点天然林停伐产量㊁编制人数及核定人数㊁基层林业局承担社会职能情况㊁国有林区改革进展和相应补助标准分配ꎮ天保工程区外停伐补助按照停伐产量(55%)㊁ 十二五 年均采伐限额(35%)㊁天然有林地面积(10%)等因素及权重分配ꎮ重点国有林区金融机构债务贴息补助按照重点国有林区截至停伐时点与停伐直接相关㊁为维持林区正常运转产生的金融机构债务和4.9%的年利率给予补助ꎬ补助期限至2020年ꎮ第十四条㊀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和补助标准确定补助规模ꎮ现金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125元ꎬ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亩补助90元ꎮ补助期限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ꎬ还经济林补助5年ꎮ第十五条㊀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和补助标准确定补助规模ꎮ补助标准为:退耕还林每亩退耕地现金补助1200元ꎬ五年内分三次下达ꎬ第一年500元ꎬ第三年300元ꎬ第五年400元ꎻ退耕还草每亩退耕地现金补助850元ꎬ三年内分两次下达ꎬ第一年450元ꎬ第三年400元ꎮ第四章㊀资金下达第十六条㊀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7月15日前ꎬ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㊁财政部报送上年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国有在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人数和公检法司㊁政府事务㊁教育㊁医疗卫生等政府职能岗位以及消防㊁环卫㊁街道等社会公益事业岗位国有在册职工人数ꎮ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相关人数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报送ꎮ第十七条㊀财政部于每年10月31日前ꎬ按当年预计执行数的一定比例ꎬ将下一年度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ꎬ抄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ꎮ第十八条㊀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和草原72Ә政策法规2018年㊀第7期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28日前ꎬ研究设定当年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区域绩效目标ꎬ按照财预 2015 163号文件要求填写 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 ꎬ报送财政部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ꎬ并抄送各地专员办ꎮ第十九条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于每年3月31日前ꎬ提出当年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各省分配建议㊁整体绩效目标和分区域绩效目标ꎬ函报财政部ꎮ第二十条㊀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ꎬ根据中期财政规划㊁年度预算安排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资金分配建议等ꎬ审核下达当年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ꎬ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ꎬ抄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㊁各地专员办ꎮ第五章㊀资金管理监督第二十一条㊀各级财政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ꎮ结转结余的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ꎬ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ꎮ第二十二条㊀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ꎮ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ꎬ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ꎮ第二十三条㊀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ꎮ第二十四条㊀各级财政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ꎬ对照年初绩效目标ꎬ跟踪查找执行中资金使用管理的薄弱环节ꎬ及时弥补管理中的 漏洞 ꎬ纠正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ꎻ适时组织实施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评价工作ꎬ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ꎬ提出改进意见ꎬ督促落实整改ꎬ实施相关奖惩措施ꎮ加强对资金分配㊁使用㊁管理情况的监督ꎬ发现问题及时纠正ꎮ各地专员办根据工作需要和财政部要求对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进行全面预算监管ꎬ定期或不定期形成监管报告报送财政部ꎮ第二十五条㊀各级财政㊁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分配㊁使用㊁管理等相关工作中ꎬ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ꎬ以及其他滥用职权㊁玩忽职守㊁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ꎬ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ꎻ涉嫌犯罪的ꎬ移送司法机关处理ꎮ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ꎬ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ꎮ第六章㊀附㊀㊀则第二十六条㊀中央单位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ꎬ相关支出列入中央部门预算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照地方管理ꎮ第二十七条㊀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ꎬ报送财政部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ꎬ并抄送当地专员办ꎮ第二十八条㊀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实施期限根据天然林保护实施方案和退耕还林还草政策期限确定ꎮ第二十九条㊀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ꎮ第三十条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ꎮ«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 2002 156号)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 2007 339号)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 2011 138号)㊁«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有关资金管理办法条文的通知»(财农 2016 192号)同时废止ꎮ«退耕还林财政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财农 2010 547号)中有关涉及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ꎬ执行本办法ꎮ82。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资金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资金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资金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3.05•【字号】内政办发[1997]17号•【施行日期】1997.03.0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资金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1997]17号1997年3月5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有关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资金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资金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我区扶贫开发资金及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各项扶贫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内蒙古自治区三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顺利实施和如期实现,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自治区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合本办法的扶贫开发资金包括:各项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扶贫资金;信贷扶贫资金;各项扶贫有偿资金和信贷扶贫资金的收回部分;地方安排的各项扶贫资金的配套资金;自治区、盟市、旗县用于扶持贫困旗县村嘎查集体经济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中央和自治区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要体现中央提出的“分级负责、以省(自治区)为主”和资金、权力、任务、责任“四到省(自治区)”的精神,资金投放要和扶贫攻坚任务紧密结合起来,与解决温饱问题的进度直接挂钩。

所有拨到自治区的扶贫资金,一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各有关部门具体负责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四条扶贫资金投放范围:国家下拨的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信贷扶贫资金和要求地方按比例配套的扶贫资金要严格用于国家确定的31个贫困旗县。

按照国家规定,地方用于区贫旗县的配套资金必须要达到中央投入的30%以上,这块资金由自治区承担50%。

退耕还林(草)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退耕还林(草)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20 0 2年 9月
文 章 编 号 :0 6 10
D. 0 2 t 2 0
退 耕还 林 ( ) 草 工程 实施过 程 中存在 的几 个 问题
张剑英 , 白光 梅
( 内蒙 古 林 业 勘 察 设 计 院 , 和 浩 特 来 的工 作体会 , 对现 阶 段退耕 还林 ( ) 程实施 过 程 中存在 的一些 问题 进 行 了深入分 草 工
耕还 林 ( ) 草 工程 实 施 的 情 况 看 , 些地 方 的作 业 设 有 计还 是 没有 发 挥其 应 有 的作 用 , 实 际施 工过 程 中 , 在
有边 施 工边 设 计 , 或先 施 工 后 设计 的情况 。 造成 这 种 情 况 的原 因很 多 , 其 中有 一 条就 是 任 务 下 达 时 间 但 晚, 规划 设计 仓 促 。 而跨 年度 提前 下 达任务 , 仅 有 不 充 足 的时 间 给 项 目 区 内不 愿 退 耕 的农 户 调 整 土地 ,
效 益 为一 体 的 系统 工程 , 改 善 生存 环境 、 高 生 活 是 提
质 量 、 持社 会 可持 续 发展 的必 由之 路 。从 2 0 维 0 0年 开始 , 自治 区先后 有 l 个 旗 县被 列 为退耕 还林 ( ) 1 草 工 程试 点示 范县 , 年 又将 全 面铺 开 。两年来 , 地 今 各 在 工 程 实施 过 程 中 , 服 连 年 干 旱 . 林 地 块 复 杂 , 克 造 难 度 大 等许 多 不 利 因 素 的影 响 , 采取 了一 系 列 切 实 可行 , 行之 有 效 的方 法 和措 施 , 这些 地 区 的水 土 流 使 失 、 态 环境 恶化 的趋势 得 到 有效 控 制 。但 是 , 生 通过
对 一 些 旗 县 的 实 地 调 查 , 发 现 了 一 些 问 题 , 发 了 也 引

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内蒙古政报》
【年(卷),期】2007(000)012
【总页数】3页(P26-2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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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标准》《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跟踪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审规则》的通知 [J],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经贸出国团组审批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邀请外国商务团组(人员)来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J],
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内
政办字[2003]114号 2003年4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 [J],
4.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J],
5.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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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财政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农财〔2009〕381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是森林生态补偿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自治区、盟市、旗县财政补偿基金用于地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是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第二章补偿标准和开支范围第四条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依据国家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

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9.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地方财政补偿基金标准平均每年每亩一般不低于3元,主要由盟市、旗县财政安排,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自治区财政补助的部分主要用于管护支出。

第五条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所属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经济补偿。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公共管护支出由自治区财政列支,统筹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监测、管护情况检查验收,全区范围内重点区域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支出。

第七条国有单位必须组织专职人员对公益林实施管护。

根据承担的任务量、区域特点和管护难易程度合理确定管护人员数量和劳务补助标准。

原则上专职护林员劳务报酬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于专职护林员劳务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3—4元。

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益林监测、档案建设、培训、设施维护和围封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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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02]12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2.03.22
【实施日期】2002.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3月22日内政办发[2002]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退耕还林(草)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现行的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批准的我区退耕还林(草)工程,包括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
中的退耕还林(草)项目。

第三条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专项资金是指用于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的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资金,下同)、退耕还林(草)工程现金补助和粮食补助财政专项资金。

第四条退耕还林(草)工程专项资金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管理,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退耕还林(草)基本建设资金指用于退耕还林(草)和宜林荒山荒地人工造林种草所需的种子、苗木等的补助资金。

种苗费补助标准按退耕还林(草)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每亩50元计算,直接发给农民自行选择采购种苗。

第六条退耕还林(草)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用于农民退耕后维持医疗、教育等必要的开支。

现金补助标准按退耕面积每年每亩20元计算。

第七条退耕还林(草)粮食补助资金用于退耕还林(草)粮食补助折价款。

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200斤。

发给退耕户的补助粮食不准以粮折钱,不准粮食回流粮库。

第八条粮食和现金的补助年限,先按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8年计算,到期后
可根据农民实际收入情况,需要补助多少年再继续补助多少年。

第三章资金的申请、拨付和管理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同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退耕还林(草)工程专项资金的拨付实行“拨款管理责任制”。

同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的领导分别为本部门拨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一责任人应对本部门退耕还林(草)工程专项资金的拨付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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